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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学院的科学解释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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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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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认为新制独立学院是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相互同意的教育服务而把自有资源组合在一起,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约定按各自投入的资源比例分享实际收益的一种合约。产权是区分新制独立学院与其他高等教育办学组织的核心标准。新制独立学院具有与其他高等教育办学组织不同的产权结构,这是新制独立学院的本质特征所在。
  关键词: 新制独立学院 产权 概念 本质特征

A Comprehension of Concept and Essential Feature of Private College in Public University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Zhu Jun-wen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Abstract: Private College in Public University is a contract designed by public university and other productive factors owners in order to produce agreeable common educational service. By carrying the contract the public university and other productive factors owners put their advantageous resource together and share the profit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of their resource for the investment. The sign to distinguish Private College in Public Universities and other higher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s is the difference of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is mainly come from th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innovation.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 in Public University,Property Rights,Concept,Essential Feature

  新制独立学院,也叫民办二级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教育组织形式。它为公立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较高的学费、较低的入学门槛以及多种多样的举办形式使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教育部为此也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但对于什么是新制独立学院,新制独立学院与独立设置民办高校、公立高校新校区、公立高校传统院系有何实质性区别,新制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等基本问题依然需要深入探讨。理清这些问题是对新制独立学院作进一步分析的前提,也是对蜂拥而上的办学实践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本文尝试从产权的角度对此提出一孔之见。

  一、新制独立学院的主要举办形式
  新制独立学院自出现以来,各校的举办形式差异较大。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公立高等学校与企业单位共同投资创办,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由公立中专、大专学校与公立大学重组升格而来,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原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动挂靠公立大学形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民办高校挂靠公立高校,成为新制独立学院。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影视学院)是这种类型的代表。该学院是四川师大与原四川电影电视艺术进修学院(公民个人办学)于1997年正式签订协议成立。新学院成立后,各专业招生列入国家艺术院校招生计划。学生毕业时颁发四川师大大专毕业文凭。学院自筹经费,在成都西郊独立建院,占地260亩,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学校财务独立,教学管理和师资力量依托四川师大的支持。[1]
  2、公立高校与企业共同投资创办新制独立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是典型代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是苏州大学与苏州市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新制独立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基础建设总投资规模3.6亿元人民币,在校生设计规模为10000人。文正学院所有硬件投入,包括土地、校舍、教学科研及办公设备由民营凯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师资选派、教学质量监管与保证等软件由苏州大学投入。学校具有独立校区,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管理。[2]
  3、公立高校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共同设立新制独立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可谓此种类型代表。该学院是以王广亚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与郑州大学合作兴办,学院位于郑州市南郊新郑双湖开发区,占地110亩,现设有国际贸易系、会计系、企业管理系、市场营销系、资讯管理系、商用英语系六个系和一个成人教育部,学院董事长为台湾知名教育家王广亚先生。[3]
  4、公立大专、中专学校划归公立高校所有,升格成为新制独立学院,如浙江工业大学下属的"之江学院"。"之江学院"是一所中专学校'杭州船舶工业学校'愿意在提高层次的基础上划归浙江工业大学所有。该中专学校具有近40年办学历史,地处杭州之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占地面积230亩。与校本部相距15公里左右。之江学院有独立校园,独立的管理队伍和原杭州船舶工业学校的师资。[4]
  5、公立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同创建的"新制独立学院",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城市学院位于杭州市第二文教区。学校占地1026亩,校舍面积21万余平方米。学院面向省内外招生。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制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并经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授予浙江大学学位证书。[5]
  虽然新制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不一,但各种形式的独立学院都具有按比母体高校低的录取分数线招生,按办学的全成本收费,按热门专业培养的共同特征。

  二、新制独立学院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
  与新制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多样相似,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各界广泛接受的新制独立学院概念。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各有侧重。管理层的解释也是以外延的界定为主。
  概念一:新制独立学院是由社会力量出资提供办学所需的一切硬件设施,由公立高校提供办学所需师资、管理人员等软件的办学组织形式。[6]该定义把学院创办所需资源投入主体的不同作为衡量标准。
  概念二:新制独立学院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创办的或附属于普通高校的、具有制度创新内容(包括学院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筹资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7]该定义侧重用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同作标准。
  概念三:指以财政拨款之外的社会资源为主要经费来源、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依附于国有大学的综合性二级学院。[8]它既强调了经费来源的不同,也强调了自主权的不同。
  管理部门对新制独立学院的认识集中反映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9]该"意见"将独立学院界定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而"意见"将"新机制"明确定义为"民办机制","新的办学模式"定义为"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以上几种表述部分地涉及到了新制独立学院在机制和模式上的运行特点,但没有突出新制独立学院的本质所在。新制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形式,它与其他高等教育组织机构的根本区别不是"机制"与"模式"。正如国有企业按照计划经济运行是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还是国有企业一样,机制转换和不同不是根本,产权结构的不同才是本质所在。
  产权经济学认为,如果一个组织可以通过使用一个以上的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一份把这些资源结合起来使用的合约。合约的形成包括以某种形式部分转让产权。[10]立足新制独立学院创办和运行的实际状况,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我们认为:新制独立学院是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相互同意的教育服务而把自有资源组合在一起,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约定按各自投入的生产资源比例分享实际收益的一种合约。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新制独立学院是一种合约,其举办者和实际所有者应是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在内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其次,主体在办学过程或教育服务生产过程中共同参与,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第三,存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约束机制;第四,合约各方拥有与其投入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办学收益索取权。
  这一定义揭示了新制独立学院的本质特征,即新制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至少有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在内的两个以上主体。新制独立学院的狭义所有权、办学权、收益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各主体间围绕共同的办学目标存在相互合作以及相互的监督和约束。其中狭义所有权指新制独立学院的财产归属权,办学权是指实施与人才培养有关的教育教学和提供生活服务活动的权利,收益权是与狭义所有权和办学权相伴的各方可以得到成本补偿的权利。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各项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不同比例配置构成了一种全新的产权结构。这种新的产权结构,使合约各方的比较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这是新制独立学院生机与活力的源泉。
  以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为例。[11]作为新制独立学院,其合约当事人分别是凯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大学。凯达房地产公司投入3.6亿人民币进行基础建设投资,涵盖了所有的办学硬件,包括土地、校舍、图书馆、教学实验设备等。苏州大学则负责无形资产投入,包括品牌、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学生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与保证。学生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有凯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专门的物业中心负责管理运营。文正学院负责对其经营品种、服务质量、价格与卫生进行监督。凯达公司与苏州大学代表共同组成董事会,二级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对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院长具体负责学院日常的办学工作。每年的学费收入按合约规定的比例在三方之间分配。

  三、新制独立学院与其他主要高等教育办学机构的根本区别
  根据新制独立学院的概念和本质特征可知,产权是区分新制独立学院与其他教育组织的核心标准。
  1、新制独立学院与独立设置民办高校的根本区别。新制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主体中包括公立高校以及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其他机构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它们的所有制性质可以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属于公有性质,可以不同,属于私有性质,其他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对新制独立学院的运行效率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私有产权能够使个人的努力与其报酬更加紧密地呈正相关关系,因而能够产生更积极的激励与监督作用。独立设置民办高等学校产权主体可能是唯一的,可能是多元的,其主体可能是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但其产权主体中缺少公立高等学校这一传统的专业教育组织。公立高等学校对独立设置民办高校的办学不具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2、新制独立学院与公立高校及其传统学院和新校区的根本区别。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是高度统一的,其所有权主体是全体人民或公立高校所属地方的人民,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实际履行公立高校的狭义所有权,并作为实际的所有人挑选、监督下一级代理人履行具体的办学权利。公立高等学校传统院系或新校区,其直接的所有人就是其所属公立高校,因而其产权主体也是唯一的。显然这一点与新制独立学院完全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新制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他主体的属性可能是公有性质,也可能是私有性质,各主体间的合作以及监督约束机制是横向的。而公立高校和它的传统院系、新校区的产权主体是单一的,产权结构是高度统一的,是公有性质,其监督约束机制是纵向的。
  另外,新制独立学院是纯粹的教学型组织,往往开设一些作为合约一方的公立高等学校有优势和特色、符合未来科技发展趋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生和家长欢迎的热门专业。这些专业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外部性小。而且新制独立学院入学门槛低,学费高。这些与公立高校的传统院系和新校区都明显不同。但它们只是因为产权结构不同而引起的外在办学形式的差别,不是根本差别。
  如果把新制独立学院比作"中外合资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则民办学校就是"私营企业",公立高等学校就是"国有企业",公立高等学校新校区或传统院系就是"国有企业车间"。它们不会因为某些用人体制、融资体制、营销体制创新而改变性质。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据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特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二、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注意并坚决反对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据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  

  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  

  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为明确申请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四、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 

  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ァ

  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五、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  

  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部在审批前,将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一些独立学院,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  

  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申请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办。  

  如需跨省试办,则在征得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七、必须确保办学条件和质量。 

  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  

  八、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九、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  

  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

  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学院申请设立、招生录取、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顺利进行。  

  独立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另一方面,要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太长了~~
独立学院不是什么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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