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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电白同乡论坛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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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委巡视组同志:

获悉你们到电白巡视工作50天的消息,广大的电白群众感到无比的兴奋,并且有许多各层次的电白网民到《电白同乡论坛》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了许许多多的问题。为了积极配合你们在电白的巡视工作,解决电白现存的一些社会问题和促进电白政府部门的管治水平和依法行政,特收集由电白网民在《电白同乡论坛》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省委巡视组作一个汇报。

一、教育问题

教育是提高人民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持一个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经。在近几年来,电白的教育经历了风风雨雨,使更多人关注着电白教育的发展。但在全国各地进行教育改革的同时,电白的教育却暴露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而且使许多电白人民感到失望和无奈。

1、新一中问题。花费达2.1亿元的新一中的建设牵动着全县人民神经,既有人支持新一中的建设,也有人提出对这个工程的怀疑,是“政绩工程”还是“为民工程”一时很难去确定。从表面来看,新一中的建设可以提高电白的教育水平。但从深层次来看,新一中的建设并不一定有利电白的教育发展,并且有可能成为一个负担。理由如下:
(1)电白的整体经济并不发达,这样一个庞大的工程消耗大量纳税人的钱。
(2)原有一中的财产、设施、校舍足可以满足一中的发展。而新一中的建设无疑在破坏着一中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建设周期上,原计划是去年九月开学的,但到现在也还没有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
(3)一中并不是电白唯一的一间学校,还有许许多多的乡下镇中小学设备落后、校舍残旧,在教育资源分配上严重影响电白教育的整体发展。
(4)从现时一中的招生情况来看,不论是义务教育的初中还是非义务教育的高中,一个年级的班数多达几十个,大部分班级属于赞助生班,而且乡下镇中学的学生少得可怜,有钱人、有权有势人的孩子纷纷涌进一中校园,进一步加大了电白教育的不平等和加重了全国教育不平等的分量,穷人家的孩子和有钱人、有权有势人的孩子存在永远的不平等。
另外,进入一中就读生的赞助费是如何使用电白人民并不清楚,一中作为电白的公共财产,电白人民应该有权利去了解,是否存在腐败现象?

2、春华学校问题。电白春华学校原名叫电白商业城学校,是一间民办学校。但春华学校的教师是从全电白教师中挑选出来的,享受国家财政工资,而且学费的收费是高收费。明显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整个电白教育变相的“校中校”问题。有电白网民反映,电白教育局打着支持民办教育和发展电白教育的旗号进行官商勾结,参与股份分红。国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在电白的春华学校却想方设法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严重影响了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享用,并进一步为电白的教育不公推波助澜。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这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电白的网民质疑,难道电白政府没有能力支持九年义务教育吗?春华学校初中部分办学是否符合《义务教育法》?春华学校的办学当中是否存在官商勾结的问题?春华学校的收费是怎样分配使用的?难道这不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去赚人民百姓的钱吗?

3、克扣教师工资问题。这个问题是电白教师一直关注的问题,电白的整体工资水平并不高,“少上加扣”严重打击了电白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损害了电白教育的劳动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工资是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无论是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是1982年制定、历经数次修改的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作为公民合法收入的工资依法受到保护,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宪法权利。克扣工资是一种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电白政府曾经多次无理克扣教师的工资,什么时候扣、扣多少、是借是罚广大教师并不清楚,没有通知没有借据罚单,而且国家多次强调不准克扣教师的工资。广大的电白教师质疑,难道电白政府与国家政策对着干吗?克扣教师工资花在什么地方去了?是否有得返还?电白的人民教师是任宰的羔羊吗?

4、教师流失问题。随着电白教育管理问题的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教师选择向外走,使电白师资队伍流失了大量的教师人才,严重影响了电白教育的发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有诸多因素:
(1)电白的经济不发达,工资水平偏低。
(2)电白的人才政策出现严重的错误。
(3)教育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不肯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教师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4)教育局和人事局不遵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法扣压调动教师的档案,损害了调动教师的合法权益。
(5)教师的福利管理不规范,电白教育部门没有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且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定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一部分的,那部分钱哪去了?这行为既违纪又违法,这一点广大教师的意见特别大。
(6)不重视教师的发展问题,变相收取培训费。在教师培训方面违反省教育厅的规定,人事局联合教育局强制新教师(包括已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的教师)参加电脑基本操作培训并收取410元培训费。
以上种种因素迫使电白的教师大量向外流失,严重制约了电白教育的发展,进而造成电白存在大量民办教师。所以电白网民质疑,电白政府能为电白的教育发展做点什么呢?是否有关人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呢?电白大量民办教师是一些什么人?他们真的能教书育人吗?

5、教育乱收费问题。一费制之后,教育的乱收费现象有所抑制,但并不能真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电白的教育乱收费现象一样是变相地存在着的。具体表现如下:
(1)校服费。根据市场的价格,校服的收费大大超出市场价格,存在暴利现象,无形中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而且,按省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规定,农村中小学不要求缴交校服费。另外,在校服订购过程中存在很多腐败现象,电白的校服基本上在电白教育服装厂“订购”,这个“订购”存在着行政行为和利益回扣行为。还有很多镇中心学校(原教育办公室)和中学私自与外省服装厂订购更低价位更低成本的校服,以赚取更高的回扣率。因此可以说校服费滋长教育腐败现象。
(2)教育局强制向初三毕业生每人收取20元的劳技费,不发书也不上课。在初中一年级做学籍档案时向每位学生收15元工本费。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一费制的原则。
(3)毕业证费。个别学校不顾国家政策的规定,向中小学毕业生收取毕业证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4)盗版寒暑假作业和劣质的作业簿。这种暑假作业错误百出和劣质的作业簿,严重影响学生的智力发展。教育部也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据了解这些作业簿来自电白县教具厂,该厂附属于教育局,强制下面学校征订作业簿,不准学校到外面正规文具商场购买。
(5)不合规格的书桌椅。这种书桌椅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发育。
从以上(4)(5)点来看,电白网民有理由去质疑,当中是否存在利益的驱动?

6、失学儿童问题。由于种种情况,电白失学儿童问题还是隐性存在的,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电白应该是有专项财政资金支持解决失学儿童上学问题的,电白政府应该确实做好关心起电白失学儿童的问题,让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也可以减少社会的负担。所以有些网民提出“少一名失学儿童就少一名犯罪分子”的说法。

二、社会治安问题

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贫富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人们感到生活在一个浮躁的社会。由于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电白已经不是一片净土。六合彩、黑社会、贩毒吸毒、抢劫打架杀人、色情活动等相继出现,时刻都在影响着电白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1、六合彩问题。自 “六合彩”在广东沿海“抢滩登陆”后,很快便家喻户晓,每到一处当地群众都纷纷参与、购买成风,在电白更呈现迅速蔓延之势。在电白的六合彩活动,打乱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扰乱了电白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管理。有时彩民甚至把家中的积蓄、孩子上学的学费来参与六合彩赌博,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有电白网民反映,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师也有参与六合彩购买。而且省委领导和省公安厅多次指示,要彻底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为什么电白的六合彩活动越来越猖獗呢?是否是电白政府的打击、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还是存在保护伞情况呢?

2、黑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转型,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在电白,黑社会的活动范围涉及贩毒吸毒、贩卖枪支、抢劫、杀人、打架、敲诈勒索、盗窃等。在电白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对电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特别是贩毒吸毒、贩卖枪支、抢劫、杀人事件,使电白人民生存在一个恐怖的社会和对电白的社会治安情况感到无比的忧虑,现在电白人民在晚上都不是太敢出门,电白人民对此也表示极大的痛恨。贩毒吸毒活动严重摧残了电白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电白成为广东省甚至全国艾滋病的重灾区。抢劫、杀人事件在电白各镇和一些路段时有发生,如电城、霞洞、林头等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电白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是否应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3、色情活动问题。根据电白网民的举报,在电白的一些发廊、宾馆等地方存在着色情活动的场所,再加上电白的艾滋病情况,色情活动无疑给了艾滋病在是电白传播的机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推定是明确禁止卖淫嫖娼行为的。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依照法律办事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存在保护伞情况?

三、政府工作问题

政府工作的成效反映一个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以民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政府的工作方向。在电白,政府工作在广大人民和广大公务员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容忽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没有行政许可的行政乱收费和摊派行为等等。

1、个别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务员在行政和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是人民群众最反感,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在电白有几个典型的违法违纪事情值得巡视组去关注。
(1)据电白网民举报,现任霞洞镇委书记廖某某曾多次向镇属学校索取各种费用,说建设什么环城路交叉的大转盘,其实这个工程已经完工,但其不顾法纪擅自向各中小学摊派费用任务,中学3000元到10000元不等,小学最少300元。而且他在原龙山镇任职书记时也曾经有过向学校索取费用的做法。如果相关学校校长不给,就使用行政手段逼相关学校校长就范。更有电白网民反映,廖某某在龙山镇任职书记时,挪用农民的集资的医疗保险款达十万元,致使农民买了保险无法兑现。还有上级政府每年拨下来的五保救济款、扶贫专款和灾情减免款共达数百万元,在他的“领导”下一些部门自制表单造假全部签领走了。2003年廖某某在龙山中学借出3万元至今未还,并且在每个村委会最少借去1万元,最多的港口村委会借去五万元,这些钱都一直未还,这不是“老虎借猪――有借无还”吗?更讽刺的是2005年6月廖某某被评为茂名市先进党员。所以有网民质疑,这种行为跟强盗有什么区别呢?他是否应该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是否应该退还相关费用给学校、农民和村委会?
(2)食品药品监管局问题。近来很多网民对药品局的工作提出看法,各种培训收费、证件收费重复,而且有些收费让群众非常不理解。另外,附属药监局的药学会成为敛财的工具,一个民间机构怎么可以强制药店加入并向药店收取费用呢?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对些事进行了调查。但还有电白网民质疑,为什么有这么人对药监局的工作有意见呢?药监局的收费是否合理,是否乱收费?药学会的各种收费是用到哪去了?药学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3)劳动局变卖省智力扶贫工程贫困生名额问题。据电白网民举报,电白县劳动局变卖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智力扶贫工程贫困生的60个名额。相关报道显示,自2002年起,广东省连续四年由省财政安排共2.1亿元,用于每年资助5000名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校,3年来由省财政资助的智力扶贫生已达到15000名。今年7月,广东省第一批智力扶贫工程贫困生已经顺利完成学业,并由各技工学校推荐到企业工作,已经实现了100%就业。第一批智力扶贫毕业生的月平均收入在1000~3500元之间,其中绝大部分都在1300元以上。但电白劳动局不顾电白贫困生的生存,以2000元每个名额变卖掉了60个名额。所以电白网民要求省巡视组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这件事情,处分相关责任人,还电白贫困生的应有权益。
(4)建设局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据电白网民举报,建设局拖欠部分职工工资长达两年多,并拒绝为这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部分职工曾到县政府上访,但工资还是不发,保险还是不买,自2005年1月1日起,他们实行“待岗”,回家自谋职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156元。电白网民恳请政府认真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5)跑官要官问题。在电白仍然存在跑官要官的现象,而且出现了一些民间传说的价格清单,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电白网民要求省巡视组查处电白跑官司要官的问题。

2、乱收费问题。

(1)二代身份证换领问题。按国务院和公安部的部署,我国各地陆续开展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这个工作对广大照相馆来说是充满着巨大的商机,对广大的电白贫困群众来说,可谓是劳民伤财。国家政策有规定,二代身份证采用数码相片,而且不准指定照相馆,实行社会化采集。但在电白所实施的是变相指定照相馆,有些网民举报,在电白照相需要25元一人,据初步核算,二代身份证相片的成本是5元左右,加上上传验证费1元也才是6元左右。这25元对于电白人民群众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如果一家几口人,就要上百元照相费,另外加上办证费每人20元,人民群众真的有经济能力承受吗?所以电白的网民质疑,是否县物价局存在失职行为?政府能真正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吗?公安户政部门是否指定照相馆并向有关照相馆索取回扣?

(2)治安费问题。据电白网民反映,在电白办理二代身份证时需要向公安机关缴纳每人每年36元的治安费。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收费规定,治安费早已被取消。所以电白网民质疑,是哪个机构谁许可电白公安部门继续收取治安费的?收到的治安费用什么地方去了?为什么交了治安费电白的治安还是这么差?

3、摊派报纸问题。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政府都多次明文指出禁止向下摊派报纸任务,但这个问题就象“牛皮癣”一样一直在电白存在着,不但大大地增加了人民的负担,浪费了国家的资源,更损害了政府的名誉和形象。有电白网民举报,每位教师、公务员还有其他行业的职员都必须订一份《茂名日报》,有些还要订《南方日报》,不能不订,因为订报纸时费用已经在工资上扣除。有电白网民做了一个统计,电白教师、公务员等的平均工资才几百元一个月,《茂名日报》每年200元,《南方日报》每年356元,就是订一份报纸就花费了半个月的工资。另外一个数据更令人震惊,按每位教师、公务员200元订报费来算,订报摊派任务每年就抢走了电白人民几千万元,如果这几千万元是捐给贫困失学儿童或贫困地区可以建很多个漂亮的学校了。现时的互联网、电视、广播等资讯媒体这么发达,要了解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不困难。象《茂名日报》那样,可读性并不高,充满性病医疗广告,不但污染了人民群众的精神,还破坏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有的家庭有两个以上职工的都必须订每人每份,全家人有必要看这么多同样的报纸吗?到时也当废纸丢掉了,明显这并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构想。所以电白网民质疑,是否省委省政府向下面的地方政府分摊订报任务,地方政府再向人民摊派订报任务呢?还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在玩两个手段欺骗群众呢?还是市县地方政府与报社存在利益分摊问题呢?

4、政务公开问题。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广东省也制订了《政务公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由于政府的政务不公开,人民群众是非常难去了解地方政府的工作,造成了很多暗箱操作的现象。所以电白网民要求电白县政府认真学习省《政务公开条例》,切实做好电白县各级政府、各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打造一个“阳光政府”形象。

5、公务员素质问题。据电白网民反映,电白的一些政府机关部门的服务态度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些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办事的群众,工作人民的服务意识不够,办事程序指示不清,特别是一些向群众开放的业务部门,如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和劳动局劳动仲裁办公室等。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电白的公务员素质是不是应该提高?电白县政府是否应该切实整顿一些机关的工作作风?对外开放的部门是否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

四、经济问题

几年来,在各个方面的努力下,电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与经济建设不协调的事情,甚至是违法的事情。

1、非法传销活动问题。非法传销活动号称中国的“经济邪教”,并有专家指出,非法传销活动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在电白三角墟的传销活动异常猖獗,不但破坏了电白的经济发展,也破坏了附近居民的宁静生活,带来许多安全隐患,因此,曾经引起省级媒体的关注,也曾做了相关报道,电白政府联合工商部门进行了打击。但是,近来电白的非法传销活动又死灰复燃,严重干扰了电白三角墟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意见纷纷。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是否政府部门与直属的工商部门在打击工作上有互相扯皮现象?难道非法传销活动在电白有生长的土壤吗?什么时候政府才可以给一个平静祥和的生活环境我们居民?

2、个别包工头违法问题。据电白网民举报,电白包工头陈锡才勾结有关官员虚报工程款几百万元,涉及单位达全县17个镇,比较突出的有博贺镇中心小学、电城镇庄山中学、电白第三中学等。更详细资料如下,在去年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电白县教育工程拖欠清理小组在核查博贺镇中心小学工程欠款时,发现学校欠包工头陈锡才的150多万元工程款极为可疑,漏洞百出,且与多方反映的数据不符。总额达150多万元的工程款居然没有一份相关的工程结算书,只有一张白纸列出几笔工程项目的造价,几项工程的建筑时期为1986年至1999年,而工程的确认欠款日期却是2003年11月,代表欠款单位签字的是上任代理校长邵水英,证明人处签字的只是现博贺镇负责教育工作的副镇长李开封,而非几项工程建设期的历任校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请问有什么工程竣工后不结算,而是等十几年后才结算的呢?更令人称奇的是,在工程欠款确认书上列出的几项工程款都是工程的总造价,亦即是此工头从1986年到1999年为学校所建的几幢楼全是带资的,没取过一分钱工程款。接着教育工程拖欠清理小组走访了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所得的结果却大大出乎意料之外,在镇财政所有一份2002年度县教局发给各学校填写的学校欠款核查表,而博贺镇中心小学上交的表上注明“工程欠款”栏为零(该表的签名是时任校长邵宋),在博贺镇教育办公室的银行账户上也反映出,从1997年至2001年,就拨给中心小学还工程款的教育附加费就达90多万元。教育工程拖欠清理小组又和原校长邵宋取得联系,据其介绍,在他任校长期间已全部还清欠工头陈锡才的所有工程款了,而工头私自在镇政府取的工程款有部分还不报学校入帐,我们取学校的旧帐本来核对也确有此事,后来经我们清理小组的一致决定,博贺镇中心小学的150多万元工程欠款为虚报,依据属实,不予报帐处理。但令人奇怪的是,此笔虚报的工程款居然在第二次核查时一路开绿灯通过了,而且在去年(2004年)经县教育局有关领导的批示下,工头将此笔虚报的150多万元工程款分三次从县财政局全部提走。电城镇庄山中学的工程也是由陈锡才承包的,加建了一条围墙、一层教学楼和一些零星工程,总造价不到17万元,但此工程结算为200来万元,最离奇的是,这样的一份工程不明不白的结算书,竟然给陈锡才叫来有关的部门进行结算通过了。更有网民反映陈锡才在博贺镇的博美村委会占用集体和村民的财产为已有,对有反对意见的村民使用恐、卡、压等手段。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是否有政府官员与其同流合污、相互勾结?在他的眼中电白还有法律吗?电白网民恳请省委巡视组成立专案调查组调查此事,并惩处有关政府、学校和工程的责任人,挽回损失的经济损失。

3、商品和服务价格问题。

(1)猪肉价格。有电白网民反映,电白食品企业集团实行猪肉垄断价格,致使电白的猪肉价格远远高于全国各大城市的水平,瘦肉12元/斤,排骨12元/斤,腩肉9元/斤,而深圳的瘦肉9.8元/斤,排骨10元/斤、腩肉8元/斤,相对于电白的工资和消费水平完全不符合电白的实际情况,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群众多次反映这个问题都得不到解决,而他们请记者在报纸歌颂他们的成绩,引起了电白群众的极大气愤。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电白食品企业集团是个什么集团?为什么政府任其剥削电白人民?电白县物价局是做什么的?电白网民理解近期的猪链球菌的情况,但政府应该利用市场来调节电白的物价,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还电白人民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2)电信ADSL收费。有电白网民反映,中国电信电白分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具体表现如下:擅自取消中国电信集团制订的ADSL包月收费方式,独自制订对电白用户的高收费制度,根据茂名市包月标准是120元/户,而电白却取消了此项服务,有的镇更中离谱,每月家庭用户包月费用达500元不等,如电城镇。用户投诉无门,严重损害了电白用户的权益。计费系统存在漏洞,经常多收电白用户的通话费。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中国电信电白分公司以上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电信电白分公司是否独立的,可以随意制订自己的收费制度,能体现它的“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吗?还是电白人民比较有钱?还是电白人民比较容易欺负?还是电白物价局无作为,中国电信作为垄断企业喜欢怎样就怎样?

4、行业学会协会问题。随着行政部门的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行政腐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如某些行政职能部门不敢再赤裸裸地借权力敛财,有的则通过行业协会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捞钱,本来作为企业自律组织的一些行业协会也渐渐地变味了。这些学会、协会的官方色彩浓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职能部门扮演了发起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人也都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通过行政手段强逼一些行业和个人加入,充当政府职能部门的敛财工具,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在电白,这种所谓的学会、协会就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如电白药学会、电白驾驶员协会等。因此,电白网民质疑,这些学会、协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有了这些学会、协会那不是给了机会给他们腐败吗?电白网民要求政府取缔电白这些所谓的学会、协会。

5、共青河拦河闸坝加固工程问题。有电白网民反映,位于林头镇亭梓村委会的共青河拦河闸坝加固工程存在虚报工程款问题。这个工程的投资总额为2889.31万元,控制集雨面积656平方公里,担负着灌溉10.65万亩农田以及电白县城工业和生活用水的任务。这个工程的联系人是原水利局局长潘强。从网民提供的资料和相片来看,这么重要的工程建设与2889.31万元的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电白网民质疑,这个工程是否存在官商勾结问题?电白恳请省委巡视组查处这个工程的建设问题。相片如下:

6、公路建设问题。有很多电白网民反映,电白的公路建设严重滞后,有些路段的建设总是出现断断续续的现象,几年都没有建好,有些路段建好后很快就破烂了,给人民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因此,有网民对电白的公路建设问题提出质疑,是否存在承包方偷工减料现象,还是存在其他腐败现象?电白网民提供了以下路段:麻岗至宿车路段、旦场至林头路段、水东至沙琅路段、黄岭至霞洞路段等。

7、乡镇规划问题。根据国家的政策,电白撤消了龙山镇、爵山镇、大衙镇,行政区域分别并入博贺镇、电城镇、林头镇。但撤消合并后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如新的林头镇管理跟不上步伐,原大衙镇区域经常出现抢劫现象,而且相关的公安派出所出现互相扯皮现象,给人民的生命和财物带来了损失。所以电白网民希望政府做好合并镇的管理和规划工作,给人民一个安定的社区。

五、文化建设问题

文化的发展直接影响制约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电白的文化建设在一些领域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如龙舟文化、冼夫人等方面。但与建设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领域还存在不足。

1、新闻媒体问题。新闻媒体承担着传播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优秀文化的重任。电白的主要新闻媒体机构包括电白电视台、电白人民广播电台、电白有线电视台和各镇有线电视站台等,这些新闻媒体机构为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有些行为令广大群众产生厌恶甚至抵触的情绪,如当群众打开电视时总是会看到这些媒体插播一些与精神文明建设相违背的性病、肝病等医疗广告,有时甚至在最精彩的电视节目中间插播。经电白网民反映情况后,政府有关部门也进行了整顿,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这些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在一些频道播放,严重影响了电白的整体形象,破坏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所以有电白网民质疑,难道电白是性病、肝病等病的重灾区吗?为什么用户交纳了月租还要承受这些肮脏的广告污染?是不是这些媒体机构有钱收就不顾精神文明建设了?

2、文娱体育设施问题。文娱体育设施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电白现在的情况来看,文娱体育设施越来越少了,文化活动也越来越少了。在县城,过分存在的足球场、文化宫、电影院都好象消失在电白人民的视线之中;在乡镇,文化站也成为虚设的机构。电白过去传统的田径、球类比赛和歌唱比赛等都没有了。电白网民不禁要问,电白是不是将要成为“文化沙漠”了?是不是电白政府没有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和计划?电白的文化局、体育局是虚设的吗?

六、建议

电白网民向电白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县域经济建设,进一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
2、关注民生问题,切实解决群众一些现存的可解决的问题。
3、加大教育投入,严格查处教育乱收费,惩治教育腐败。
4、加强政府监督,依法行政,树立端正的服务态度。
5、重新制订政府的人才政策,尊重人才,引进人才,保障人才的权益。
6、认真学习《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切实做好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
7、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相关人员,挽回经济损失。
8、提高政府公务员的素质,加强政府公务员、人民群众的法律教育。
9、加大力度打击六合彩、黑社会、色情活动,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窝点。
10、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声音,关注弱势群体。

以上有关资料来自《电白同乡论坛》网民,由于时间过于仓促,有很多不够详尽的地方,但反映着电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存问题。在以上各种问题中,电白网民提出了很多质疑和问题,电白网民希望省巡视组和电白政府能够组织专案组查处相关问题并解决相关问题,给电白人民一个合理的解释,重新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电白网民相信,只要广大电白人民努力,电白的明天会更好的。


来源:网友留言 来源时间:2005-08-21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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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这就是事实,电白应撤消并为茂名.哎,这样情况十几年了,应多谢这篇文章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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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8 20:16:15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惩治腐败关键是没有监督,不管那个单位,谁当了一哥这个单位所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喜欢吃就吃,喜欢喝就喝,喜欢嫖就嫖,那有一点××党领导干部的样子?这篇稿子还是表面的,实际比这有过之而无不及,买官卖官的都没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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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12 12:43:26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上面所说绝大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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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12 0:02:43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终于有人够胆说出啦.以前只有人偷偷贴小书报.职工工资200元每个月.社会保险都没.不如外来广东打工的民工.本人就是霞洞人.希望有所改变.电白实在太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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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11 23:40:55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是这样。茂名市的政权问题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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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11 23:29:48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以上所言代表电白广大人民群众心声,绝大部分属实! 请相关政府机构严查还广大群众美好干净电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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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7 0:52:35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我是电白人,据个人所知的情况,上面所说完全属实,还欠有很多没有说出来呢。。。。。真盼望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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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5 13:32:27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以上所言代表电白广大人民群众心声,恳请相关政府机构严查还广大群众美好干净电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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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4 13:37:50

主题:回复:电白网民向省委巡视组进言的报告
以个人感受,上面所说绝大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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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6 2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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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的转变: 台湾政党政治之发展经验



郝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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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1443】【字号:大 中 小】


一, 导论



台湾政治近年来发生急剧变迁。人们都注意到台湾政治的民主化转变。而台湾民主化的一重要表现是国民党面临并接受了反对党民进党的竞争。很少有学者预测到这一巨变, 因为人们很难想象具有列宁主义背景的国民党会发生转变。 本文正是要研究国民党在台湾如何从一个极权的政党转变为竞争型的政党。



对此问题, 许多学者提出不同的见解。白鲁恂(Lucian Pye)认为台湾可能是现代化理论的最好明证, 因为它证实了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多元化和政治民主。1 自民进党发展壮大以后, 有学者将台湾的政治转型归功于反对党的出现。 也有学者将台湾的政治转型归功于蒋经国, 中产阶级的兴起, 或国际压力等因素。



上述解释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任何单一的解释都不能说明台湾的政治转型。笔者在承认上述解释的贡献的同时, 试图强调国民党在台湾的政治转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国民党的主动引导, 适应挑战和妥协, 政治转型将十分困难或充满暴力。国民党的转变经验不仅对理解第三世界的政党政治之发展, 而且对充实政党政治之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国民党在三个时期的表现: 硬威权统治时期 (1950-70), 软威权统治时期 (1971-85), 竞争民主时期 (1986--)。2 本文着重探讨两个方面: 国民党对反对党的政策, 及国民党内派别斗争和党内民主化。在探讨国民党的发展之前, 让我们先介绍一些有关政党政治的理论。



二, 相关理论



关于政党政治与政治发展的理论相当丰富。萨托里 (Giovani Sartori)为我们提供了政党政治体系的分类。亨廷顿 (Samuel Huntington) 则专门对一党制的发展提出理论。麦克弗森 (C. B. Macpherson) 提出一党制下党内民主的假设。萨氏将政党制度划分为两大类: 非竞争型与竞争型。非竞争型包括极权的, 威权的和实用主义的一党制。竞争型包括一党独大制, 两党制和多党制。他认为由非竞争型过渡到竞争型政党制度是十分困难的。一党制难于自我转变, 也难于和平地转变为竞争型政党制度。3



亨廷顿认为, 革命的一党制会随着政权的稳固而转变为成熟的一党制。成熟的一党制有以下特点: 1/ 意识形态的重要性降低; 2/ 政治领导趋向官僚化和制度化; 3/ 知识分子批评政治, 而不参与政治。他也认为一党制难于自我转变。4



在大陆和台湾都有人认为党内民主会带来国家政治的民主化。但是关于党内民主的理论较少。有学者认为党内民主可以减轻一党制的负面影响。5 麦克弗森认为, 列宁主义式的党国体制本身是非民主的, 但是一党制在三条件下可成为民主制: 1/ 充分的党内民主; 2/ 任何人都可作党员; 3/ 党内参与的要求不至于过高。如果具备了这三个条件, 即使是一党的政治体制也可以称之为民主制。6



上述政党政治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台湾的政党政治发展; 而以下各节将显示,台湾的政党政治发展经验也将丰富政党政治理论。



三, 硬威权统治时期 (1950-70)



国民党的组织体制与其成立时的渊源有紧密联系。在1920年代国民党建党之初, 苏联顾问在党的革新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之后, 国民党与共产国际保持联系。 国民党在组织体系上成为一列宁主义式的政党。这一体系是一等级制, 其基础是地方组织, 然后有区, 县, 省组织, 最后是全国总部。地方党代会选出中央领导机构, 但实权则在中央委员会的常委会。常委会以党的总裁或主席为首。蒋介石自1938年始任国民党的总裁直至其于1975年逝世时为止。



蒋介石认为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原因是自身组织的涣散。所以国民党到台湾伊始便进行了改造。1949年5月, 蒋任命10名亲信组成临时小组, 研究党的改造措施。蒋所规定的改造原则为: 国民党为一革命民主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



3. 国民党对全社会实行政治领导。



4. 党员须信仰三民主义, 服从党的纪律, 执行党的政策。



5. 党员应包括农民, 工人, 青年和知识分子等各阶层人士。7



改造后的国民党有三万个基层组织。党组织深入到台湾的村落, 政府单位, 学校, 企业和军队。农会, 工会, 商会和反共青年团都由国民党控制。在军队中还实行了政委制。1952年10月10日, 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结束党的改造, 并选出蒋介石推荐的中常委。中常委中无一人是台湾本省人。蒋本人身兼总裁, 总统和三军总司令。经过改造, 国民党享有了对台湾社会的全面控制。国民党公开实行一党政策。1949年生效的临时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反对党的生存权。随国民党到台湾的中国青年党和民主社会党成为国民党的傀儡。新的政党不得成立。1950年代末, 一些知识分子和国民党内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士出版了 自由中国评论, 鼓吹台湾的民主宪政。1960年, 其核心成员雷震企图成立中国民主党, 遭到国民党的镇压。雷震本人被判刑十年。8 其后, 岛上有组织的政治反对运动销声匿迹达10多年。党外无党, 党内无派。大陆时期的派别有的未跟随蒋去台湾, 有的被蒋介石在党的改造过程中统统消灭, 如CC系。蒋介石除了排除异己之外, 还刻意提拔其子蒋经国出任各种要职, 以加强控制国民党, 青年团和军队。国民党的高压政治使这一时期的台湾显得格外沉静。



尽管这是一个政治极权的时期, 但是国民党具有的其他一些特征决定了它日后的发展。首先, 国民党拥护私有制。其次, 国民党至少口头上不拥护阶级专政。再次, 此时的国民党实行了地方自治。最后, 权力集中及正确的政策带来高速经济增长, 为以后的民主化奠定社会经济基础。



四, 软威权统治时期 (1971-85)



1960和1970年代, 台湾经济快速增长。台湾中产阶级随着经济发展而兴起。地方选举造就一批台湾本省人的政治家。面对参与的压力, 国民党在蒋经国的领导下兼用镇压与政治收买和自由化的手法。



反对国民党的声音首先出现于1971年的保钓运动。这一最初反对美日勾结出卖我国领土的运动发展为批评国民党对外软弱对内专制的运动。国民党对此采取了容忍的政策。在七十年代的后半期, 美丽岛杂志成为反对派的中心。反对派成立了党外选举后援团。1979年12月10日, 美丽岛杂志在高雄组织示威游行, 引起骚乱。国民党逮捕美丽岛杂志的主要领导人, 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但是, 另外一方面, 国民党开始实行政治自由化政策, 扩大民主选举。9



在1980年的选举中, 国民党与党外在幕后达成协议, 国民党将尊重反对派, 而反对派答应不公开宣扬敏感问题(台独)。10 党外的候选人在竞选中要求更大的个人自由, 结社自由和主要行政职位的直接选举。党外运动为反对派的组织化作出一系列的努力。在1985年的地方选举中, 国民党与党外又有默契。 但是国民党仍不允许反对党的正式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 国民党内发生重要变化。派别活动仍不允许。蒋经国的用人标准之一是所用之人缺乏派别背景。李登辉被蒋经国提拔为副总统就是因为李在台藉精英中是唯一没有派别色彩的。国民党内的重要变化在于该党的本土化。蒋经国对于国民党的本土化起了重要作用。就国民党中央常会的名单来看, 10届4中全会产生的中常委中, 台籍的中常委有谢东闵, 徐庆钟和林挺生三人, 11届1 中全会增加蔡鸿文一人, 11届4中全会增加林洋港, 邱创焕, 林金生, 李登辉, 洪寿南等人, 成为9人, 占27位中常委的三分之一。11 越来越多的本土人和年轻人被提升到领导岗位。自1970年始, 越来越多的台籍党员主持地方党部, 到1977年, 县市党部主任委员中近一半为台籍人士。蒋经国的亲信李焕在主管国民党组织部期间提拔了大批年轻, 有学识和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才。这批人中因有许多海外归国的学人, 因此被称为洋务派。此派可以陈履安, 关中, 郑心雄为代表。1987年, 李被任命为国民党秘书长, 预示着国民党内开明势力的壮大。12



五, 竞争民主时期 (1985年以后)



七十年代以来的政治自由化终于带来了1986年的民主突破。与其传统的镇压与收买的手法相反, 国民党开始主导台湾的民主化进程。



1986年3月, 蒋经国在国民党12届3中全会上宣布, 台湾实行宪政民主的时机到了。他任命12位中常委, 审查主要政治问题并草拟改革方案。为了使党外合法化,蒋总统亦指导国民党与党外领导人展开对话。



为了抢在国民党的前面, 135位党外领导人于1986年9月28 日单方面宣布成立民主进步党。这一作法与宪法临时条款相抵触。司法部对民主进步党提出指控, 政治危机一触即发。但此时蒋经国宣布, 戒严和党禁即将解除; 只要政党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 不拥护共产主义和不搞台独, 就可以成立。民进党遂于11月召开代表大会并通过党章。13



1986年12月, 民主进步党与国民党作为两大主要政党同时参加全国大选。民进党赢得立法院12个席位和国大的11个席位。国民党分别赢得59和68席。1986年的选举显示, 以国民党为主导的竞争型政党制度开始在台湾成形。



1989年底的大选是解除戒严后的第一次选举。民进党取得合法的政党地位。许多海外的台独分子返回台湾试图参加竞选。民进党公开举出台独的旗帜作为竞选口号。民进党的竞选策略是使选民相信要使台湾民主化, 就要支持民进党。民进党强调要建立建基于民主自由之上的政治秩序, 要建立真正的民主, 保障公民的权利。此外, 民进党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试图以"地方包围中央"的策略赢得选战的胜利。国民党的选举策略则着重于宣传国民党对台湾经济奇迹的贡献。选举结果, 在立法院方面, 国民党得72席, 民进党得21席, 其他党派和独立人士得8席; 在省议会方面, 国民党得54席, 民进党得16席, 其他7席; 在县市长选举方面, 国民党赢得14个, 民进党赢得6个, 其他1个。国民党虽然仍赢得多数, 但却是40年来得票率最低的一次。民进党则获得明显进步。尤其是在立法院方面, 民进党比1986 年多得9席, 达21席。 这对民进党来说是一重大突破, 因为在立法院提出议案需要20席的基数。国民党承认选举结果, 并试图总结经验教训。此次选举显示, 竞争型政党制度在台湾得到确立。



1992年底的选举继承了台湾近年来政治发展的大趋势。它再次显示台湾竞争型政党制度趋于成熟。国民党的优势地位受到民进党进一步的严重威胁。民进党的选举策略趋于务实。台湾民主制度已成为明显的事实。



与此同时, 国民党内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蒋经国于1988年逝世后, 强人政治结束。党内民主呼声高涨, 派别斗争表面化。起初, 派别斗争表现为新老代际与保守与革新派之争。党内老人疑惧民主改革, 害怕国民党失去其统治地位。其代言人是蒋介石的遗孀宋美玲。保守派试图剥夺李登辉的政治继承权。改革派则积极推动民主改革, 并以此主张争取在党内的更大权力。在国民党13全上, 以李登辉为首的新生代与革新派获得明显成果。李登辉获选为国民党主席。保守派的得票率低落。许多革新派人士进入中委会。中委会平均年龄为58到60岁。其中44%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14



大会的另一特点是党内民主得到加强。首先, 在出席大会的代表的选择上, 国民党做了民主的努力。中央试图尽量反映地方党组的愿望。国民党组工会要求代表的选择过程要比以往更民主和更具有代表性, 并要求大多数代表要由选举产生。组工会还鼓励党员主动竞选。其次, 传统上, 国民党主席独自提名中委会候选人; 而在此次大会上党主席提名180人, 普通党员也可提名180人。 参加会议者享有较大的发言权。



赢得对保守派的胜利后, 革新派分化为松散的主流派和非主流派。主流派以李登辉和宋楚瑜为首。非主流派包括各种不满李登辉的人物, 主要成员有蒋纬国, 郝柏村, 李焕, 林洋港等。主流派将主要任务定位于稳固自己的权力; 非主流派则坚持党内民主的口号, 企图以此分享主流派的权力。两派在1990年2 月的临时中央全会上围绕着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而发生激烈冲突。 主流派主张举手表决。非主流派坚持票选。非主流派指责秘书长宋楚瑜操纵选举。最后虽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99对77票通过候选人名单, 非主流派显示出强大实力。15



国民党的分化还表现在各种基金会的成立上。国民党内有实力的政治家纷纷成立基金会, 以支持自己的政治事业。主要的基金会有与李登辉关系紧密的国策中心; 以前任省议会议长高育仁为首的二十一世纪基金会; 及魏镛创立的前瞻基金会。而各种基金会中最具有派别色彩和政治功能的则为1990年11月10日成立的民主基金会。该基金会网罗了一批具有新保守主义思想的政治家, 知识分子和企业家。基金会主席为国民党前副秘书长和组工会主任关中。他因承担国民党在1989年选举中受挫的责任而被主流派排挤出政治中心。在基金会1381位发起人中, 有53人是议员,270人拥有博士学位, 261人拥有硕士学位。此外, 该基金会还与工商界有广泛联系。16



为了整合党内, 李登辉不得不对非主流派做出一定的让步。因此, 郝柏村被任命为行政院长。然而, 两派的较力并没有结束。府院之争萌生。1993年初, 国民党内又因大选后内阁是否进行总辞而发生政争。虽然李登辉提名的新阁揆连战获得党内接受, 李本人却受到泛非主流的挑战。立法院内的新国民党连线决组政团, 角逐国民党主席的职位。国民党内的分化使民进党的势力愈行见大。



六, 国民党的作用



国民党经过三个时期的发展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一个能严密控制社会和本党党员的极权政党, 而成为一个党外有党和党内有派的竞争型民主政党。如何解释国民党的转变呢? 社经因素和内外压力确实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从国民党在台湾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 国民党本身对于党的转变和政治民主化作出了努力。事实上, 国民党的许多自由化和民主化的措施经常抢在反对党的前面, 而使之无用武之地。国民党13全以后的多次民意调查显示, 台湾多数民众并不是嫌民主化进程过慢, 而是嫌过快。当然, 之所以近期发生转变过快的情形是因为国民党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未能做因时适宜的政治转变。



国民党官方认为, 台湾的民主化是国民党一贯坚持宪政民主建设的结果。虽然事实不尽如此, 国民党的意识形态(三民主义)确实便利了台湾的民主化。民主价值已为国民党所接受。例如, 蒋经国在1984年就承认台湾应当多元化, 民应当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蒋逝世后, 台湾虽然呈现乱象, 国民党却未重新实行戒严。内已形成共识, 认为暴力示威和社会紧张只不过是民主诞生时的阵痛。国民党已把自己识为一普通的政党, 并乐于与其他党竞争。



作为国民党的主席, 蒋经国先生对于国民党的转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蒋经国平易近人。他经常到台湾基层去视察。 他青年时代在苏联共产制度下所受的痛苦经历对他的思想也有影响。这些因素使他的头脑比较开放。因此, 当台湾经济已经发达, 党内外民主呼声开始高涨之时, 他便能顺应时事, 主导民主化改革。他认为国民党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其个人威望和权力使之能够阻止保守派对民主化的阻挠。他提拔的一批受过西方教育和务实的革新派对于国民党的转变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 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马英九便受到蒋经国的重用。李登辉也是由蒋经国一手提拔起来的。台湾民主化进程的持续不断也与李登辉主席的坚定的民主信念分不开, 尽管他的政治手法经常被党内的反对派批评为不民主。



就民主程序而言, 国民党逐渐实行了制度化。国民党就公职候选人,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一些领导职位的选拔和任命作出一系列的规定。提名已不仅是自上而下的了, 而是要基于初选的结果。17 在这方面, 党内民主派起了很大作用。国民党的决策已越来越依赖议会党团的支持。新国民党连线的存在是对党主席的有效制约。



除了国民党党内民主的程序化之外, 台湾整体民主政治制度亦逐步实现了程序
化。 这一点突出地反映在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建全上。自50年代初便开始实行的地方自治使一大批台湾本地人进入政治舞台。反对派的势力也循着选举的途径被纳入合法的政治轨道。国民党和民进党都因积累了几十年的选举经验而能顺利地进行相互竞争。



当然, 国民党乐于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可以继续其统治。有长期统治经验的国民党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人员和物力上都占有绝对优势。国民党也因其对台湾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享有很高的声望。相反, 民进党当时没有执政的希望, 因为它内部的派别斗争严重地削弱了它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 国民党乐于向世界昭示它是一个民主政党, 而又不会丧失其执政地位。这也正是国民党敢于开放政党政治的原因。



七, 理论反思



台湾政党政治的发展经验突显出有关政党政治理论的缺陷。萨托利的分类便利了我们对国民党从非竞争型向竞争型政党过渡的认识。按照他的分类,台湾现在的政党体制当为一党独大制。这种体制从根本上来说已是一种竞争型的民主政党政治体制。只是执政党仍拥有反对党所尚未具有的巨大实力。但是反对党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利和地位, 及通过选举击败执政党并取而代之的可能。但是, 与萨托利的论断相反, 台湾政党体制在由非竞争型向竞争型的转变过程中并没有经历政治崩溃; 除了表面的乱象以外, 整体的转变过程是和平的; 并且, 这一转变是由执政党国民党主导的。这说明一党制在一定情况下是能够进行自我转变的。笔者并进而认为, 在由执政党主导的政治转型与转型的和平和成功之间, 存在着很强的关联。也就是说, 如果执政党能够进行自我转变的话, 整体的政治转型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是和平和成功的。台湾的这一经验为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树立了榜样, 为那里的政党政治的和平转变带来新的希望。



台湾经验也与亨廷顿关于一党制的分析略有出入。在台湾, 虽然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降了, 但我们也注意到实用和民主的意识形态获得民众和精英的普遍接受。其次, 在成熟的一党制下统治者并不一定象亨氏所说的那样顽固。台湾的统治阶层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得开明起来并容忍反对派的存在。执政党的开明与否端赖其内部的组成份子是否受过西方的教育和是否接受民主思潮。再次, 台湾的知识分子不是只论政不参政。他们中的许多人加入党, 并尽力在党内改革国民党。另有一些人加入了反对派, 为民主作出直接贡献。



台湾经验证实了麦克弗森关于党内民主的重要性的论述。没有党内改革派的兴起和国民党的民主化, 台湾的政治转型会难于实现, 或者转型过程不会如此顺利。其中的道理在于, 一个威权主义的执政党很容易将党内的专断搬到国家上去。党内民主做得好, 基层党员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表达, 人才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从而可以提高党的竞争力。 在这方面, 国民党有所改进, 但不可以说党内民主已得到充分实现。另外, 我们也可以从台湾的政治发展中看到, 党内民主化是整体政治民主化的一部分。 国家政治的民主化并不一定要通过党内民主才能实现。党内民主与总体的政治民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 国民党内的改革派促进了台湾的民主化; 另一方面, 台湾的民主化也反过来进一步促成国民党的党内民主和新派别的产生。民主化使选举机关和当选的政治家的地位上升。当选的党员在党内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国民党内部的团结和对派别的排斥是建基于其作为执政党所占有的不可动摇的统治地位的。而一旦这一统治地位受到政治民主化的动摇, 党内的凝聚力就下降, 派别活动就会发生。 因此有学者预测, 台湾将实现日本式的民主, 即在一民主体制下, 执政党内的不同派别轮流坐桩。18 在台湾, 国民党的民主化与国家政治的民主化交织在一起, 形成了台湾的整体民主化。



八, 结语



总之, 国民党在台湾已把自己从一个威权主义的党转变为一个竞争型的民主政党。其勇于自我转变的意愿是台湾民主化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笔者并不是说台湾的民主是国民党赐予的。其他因素也决定着民主化进程。特别是台湾高速度的经济发展为民主化创造出良好的环境。进而, 台湾的民主化进程不是直线性的, 而是也有曲折。台湾的政治体制仍然处于转变之中。国民党的党内民主也尚未得到充分实现。但是总的来说台湾已迈上了民主的不归路。台湾经验给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党政治发展带来了希望。尽管台湾现在已跨入"新兴工业化国家" (NICs) 之列, 已不再属于第三世界, 但其由贫穷发展为富裕, 由独裁发展为民主之经验, 则多少可为第三世界所学习。台湾经验显示, 民主化不一定导致执政党丧失政权。相反, 主动引导民主化进程则可能为执政党赢得威望, 尽管这种引导是一种相当复杂艰巨的政治工程。我们希望第三世界的执政党在条件允许的时机主动致力于民主化, 以便第三世界的政治制度平稳地过渡到民主制度。


注 释

1 Lucian Pye, ASIAN POWER AND POLITICS,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1985, p. 233.



2 参见 Edwin A. Winckler,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Participation on Taiwan: From Hard to Soft Authoritarianism? " CHINA QUARTERLY 99,
September 1984. 笔者借用了他的硬, 软权威主义的概念。但是, 关于三个时期的划分则为笔者所为。



3 Giovani Sartori,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283.



4 Samuel Huntington,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One-party System", in AUTHORITARIAN POLITICS IN MODERN SOCIETY, Basic Books, Inc., 1970.



5 Frank Belloni and Dennis Beller, ed., FACTION POLITICS: POLITICAL PARTIES AND FAC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anta Barbara, CA: ABC-Clio, Inc., 1978, p.9.



6 C.B. Macpherson, THE REAL WORLD OF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21.



7 Hung-mao Tien, THE GREAT TRANSITION: POLITICAL AND SOCIAL CHANGE IN THE ROC,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67.



8 Simon Long, TIAWAN: CHINA'S LAST FRONTIER,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1, p.65.



9 李筱峰, 台湾民主运动40年, 台北: 自立晚报出版社, 1987。



10 Tun-jen Cheng, "Democratizing the Quasi-Lenenist Regime in Taiwan", WORLD POLITICS, Vol. XLI, No. 4, July 1989, p.472.



11 沈卫思, "迁台以来的党内派系分合", 见杨旭声, 透视党内派系, 风云论坛出版, 1985, 页82。



12 Cal Clark, TAIWAN'S DEVELOPMENT: IMPLICATIONS FOR CONTENDING POLITICAL ECONOMY PARADIGMS,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 p.132.



13 Clark, 同上, p.133.



14 Yu-shan Wu, "Marketization of Politics: the Taiwan Experience," ASIAN SURVEY, Vol. XXIX, No. 4, April 1989.



15 林思, "台北元宵夜的最大灯谜", 九十年代, 1990年3月, 页48。



16 刘方, "李登辉面临的三个难题", 镜报月刊, 1990年12月, 页68。



17 参见 Cheng, 同上, 页496-497。



18 Peter R. Moody, Jr. POLITICAL CHANGE ON TAIWAN: A STUDY OF RULING PARTY ADAPTABILITY.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92, p.121.


来源:万维读者网 来源时间:2005-02-2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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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党执政文明与党政关系改革



许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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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414】【字号:大 中 小】


摘要:政党执政和党政关系构成国家政治文明中至关重要的政治要素。政党执政文明包含政党自身民主、政党间接执政、合法性执政、受制约性执政等基本的内在规定;实现政党执政文明,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政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主要体现为党在国家政权中建立了组织,开展活动,和国家政权实行组织上的融合,党成为国家政权机构。改革党政关系,在于坚持走邓小平提出的党政分开之路,使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分开。党的执政,主要是通过政治、思想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关键词:政党;执政文明;党政关系;改革



政治文明,集中体现为治理国家的文明,即执政文明。奴隶国家和封建国家,采取君主执政的方式。近代社会以来,随着政党的出现,开创了由政党执政的方式。政党执政,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因为政党集中了社会的精英,集合了社会的政治力量,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利益,能够进行很好的政治动员和整合,是沟通社会与国家的桥梁。政党执政,揭开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政治关系 党政关系。环顾世界,政党执政和党政关系的改革构成国家政治文明中首要的政治要素。



一、政党执政文明的基本内涵

在现今世界上的200多个国家中,除了少数一些细小的国家不存在政党组织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政党组织,并实行政党执政。由此可见,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政党执政构成了执政文明。尽管尚有少数国家例外,但政党执政毕竟是执政文明的常态。所谓政党执政文明,是指政府以民主、和平的方式,公正、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推行公共政务,发挥公共职能的作用,推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具体地说,政党执政文明包含下述若干重要的内在规定。

1,政党自身民主

政党执政要能够体现文明,政党自身必须是民主的、开放的。历史上的法西斯政党,虽然也曾是通过赢得社会民主选举而上台执政,但由于它在党内实行专制独裁,不可能以自由、民主的方式,公正、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因而带来的不可能是执政文明,而是执政黑暗,造成政治倒退。

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党内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普通党员依附干部,全体党员必须效忠党的领袖的情况。党内的各级职务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应予以罢免。党内的任何职务都不是终身的,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党的政策、方针、纲领以及各项决定,都是经过自由、民主的讨论,按照民主程序作出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内的事务是公开的,实行公开性的原则;党的干部要受到监督,允许对他们的言行进行批评。

民主性的政党以参与政治选举为己任,在民主国家的条件下,选举是民主性政党通往权力殿堂的惟一阶梯。虽然历史上××党取得政权走的是暴力革命的道路,但是××党是真正的民主性政党。××党之所以要采取暴力的手段,是因为原有的政治体系缺乏民主,而××党以暴力手段夺取政权,也只是为了实行民主、扩大民主。民主性的政党在获得执政地位后,可以允许其追求连续的执政,但不能把自己的执政地位固定化、神圣化,而只能不断地走政治选举的道路。凡民主性的政党谋取权力的活动,都不是一次性可终结的,而必须是长期、持续的发展过程。

2,政党间接执政

政党执政,是以组织的形式掌握国家权力,还是选派党的干部担任国家职务,构成两种不同的执政形式,前者被称为直接执政,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结果;后者被称为间接执政,实行党政分开。从执政规律分析,除在非常特殊的政治情况下需要直接执政外,在一般正常的情况下,则必须摒弃直接执政的方式,实行间接执政的方式。

为什么不能搞党政不分、直接执政呢?稍有政治学常识的都知道,代表一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只有一个。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凡是花纳税人税款的机构和人员,都是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样的公共机构其中大部分是国家机构,还有的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根据这样的理论,如果党直接执政,领取由国家财政支出的经费、薪水,党组织就是国家公共机构,党的干部队伍就成为国家公务员队伍。党成为国家公共机构后,作为政权系列的政府组织本身也并没有因此取消。这就造成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中,有两个政权机构、两套政权班子存在。在党直接执政的条件下,党把自己的意志直接变成国家的意志,对着政府发号施令,实际上是起着第一政府的作用,而政府成为党支配之下的第二政府。从国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当然不需要存在“第一”和“第二”两个政府。两个功能同一、互相并存的机构,其中必有一个是累赘多余的。在政府不可能取消的情况下,只有党退出国家公共机构的序列。这就是必须实行党政必须分开的基本依据。

在间接执政的国家中,执政党不能作为法定的国家公共机构,也没有领取国家薪金的专职党务干部。执政党的干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后,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工作和活动的。执政党和政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执政党提出治国的方略、政策,推出党的领袖、干部成为政府的领导者,从而避免了存在两个相同性质的国家机构。由此可见,间接执政和直接执政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对政党组织性质的定位问题,间接执政把国家、政府视为惟一的公共机构,克服了直接执政的根本弊端。

间接执政的科学性在于,执政党的职能与政府的职能,能够作出明显的区分,执政党的职能在于提出施政纲领,政府的职能在于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政策,并加以实施、执行。从经过了长期的实践结果来看,实行政党间接执政的方式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而实现直接执政、党政不分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弊端,纷纷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3,合法性执政

现代国家和社会,是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和法治社会,因此,执政党执政必须注重合法性问题。“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让 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1] 让 马克・夸克准确地概括了合法性的三个要素:被统治者的首肯,价值观念和社会的认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2]

首先,合法性的要求在于政党执政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在以上所述的三要素中,相比较而言,至为关键的是统治被认可的程度,这甚至远比法律和法令重要。正因为如此,《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合法性”的释义是:“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3] 任何一个执政党都要在民众中不断增强和扩大执政的合法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这是执政党取得权力和进行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一个得不到民众认可和支持的统治政体,虽然依靠权力的强制性能够进行统治,并能满足一定的经济发展要求,但终究因合法性的丧失,难以支撑下去。

其次,合法性的要求在于政党执政必须符合进步的政治价值观念并得到社会认同。作为判断执政的政治价值性的基本内容,是关于民主、共和、宪政、自由等这一系列重要的理念。政党执政要顺应和推进民主、共和、宪政、自由的发展,并自觉地以这些政治理念作为衡量标准。实行公民选举、候选人进行竞选,构成民主政治的基石,抽掉选举和竞选这样的环节,就没有民主可言了。没有民主,也就没有共和、宪政。共和与宪政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民意为依据,以民心为向背,民主和法治相结合的政权稳定、更迭有序的民主政治、良性政治。比民主更深一层次的是人的自由,民主的基础植根于自由。自由,是政治领域的活动中能为彻底地贯彻民主原则铺平道路的力量。执政的合理性还在于树立追求民众幸福、社会稳定和国家强盛的理念。一个有所作为的、负责任的执政党,无论如何,都要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把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改善人民的生活,保持国家的安全等项工作放在首位。

第三,合法性的要求在于政党执政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厉行法治。任何一个统治集团都是在一定的司法体制下进行执政活动的,并努力维护法律的秩序和权威,才能保持统治的稳定性。如果把法律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不讲法理,毫无准绳,必然导致合法性的流失。在人类历史上,新的社会制度代替旧的社会制度,新政权代替旧政权,新政权的合法性固然是建立在否定和摧毁旧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但新的合法性也必然要建立起新的法律秩序和权威,寻求新法律的支撑,使新政权的合理性得到合法的解释和确证。法律秩序和权威一旦确立之后,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执政党在内,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没有越出法律之外活动的权力,也没有随意更改乃至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力。

4,受制约执政

执政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否则必然滋生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孟德斯鸠把不受监督、滥用权力的政府称为“暴虐政府”,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5],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把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共规范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即权钱交易。亨廷顿认为:“现代化进程引起的腐化在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比在封建制国家更广泛。”[6] 腐败造成严重的后果,“腐化很自然会使政府行政体系受到削弱,或使行政体系的软弱无能长期得不到改善。”[7] 罗伯特・达尔认为,对政府的监督应是“双边控制”,即不仅来自权力监控的一边,还要来自民众监控的一边。为此,他批评和指责道:“国家的政府不能高度提供参与机会,普通公民不能对它有太多的影响。”[8] 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监督程度。

从以上分析可知,执政党执政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个方面是来自社会民意的监督,包括政治党派、社团、新闻舆论、民意调查等等监督。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监督执政的最为关键、最为有效的手段。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条件是分权,分权是一个规律。达尔批判了“权力硬块”的谬论,在“权力硬块论”看来,权力是单一的、坚硬的、打不碎的硬块,它可以从一个人手中传到另一个人手中,却不能为其他人所分享。达尔指出,权力可以分解、分配,而且应该被合理地分解、分配。权力分解、分配的规律表明,撇开具体的内容而言,任何一种政治权力作为运行完整的一个过程,客观上必须分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种形式或环节。为了行使这些职责,必须设立三种权力机构,它们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都是最高的权威,彼此之间互相制衡,这是任何一种民主政体所要遵守的规则。三种权力的分权和制约,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整体性,不可侵犯性。

社会民意的发展和发达,是监督政党执政最为广泛、最为敏感的手段。实行民意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政务公开,民众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同时,民众还有结社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在民意受到钳制的社会,自由成为虚幻,监督实际上已不可能进行。

上述表明,在政党执政文明的诸内涵中,政党自身民主是执政文明的核心,政党的间接执政是执政文明的必然,合法性执政是政党执政文明的基础,受制约执政是政党执政文明的前提。归根到底,政党执政,涉及到与政权的关系。要做到政党执政文明,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政关系。



二、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分析

所谓党政关系,就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近代以来,党政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历了二、三百年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了80多年的历史。这里,着重考察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

1,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的模式

1917年,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一个执政的××党,产生了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20世纪40年代后,社会主义由苏联一国变为世界多国,在东欧、亚洲、北美洲更为广大的范围达到15个国家,形成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这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基本上以“苏联模式”为样榜。经历了七、八十年的历史发展,“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暴露出很大的弊端,终于难以驾驭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在1989--1991年包括苏联在内的10个社会主义国家遭致覆亡。而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则进行了持久、深入的政治改革。

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9] 他还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0] 社会主义国家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明确宣称实行民主共和政体,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结构和功能,然后了解党在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月革命后俄国称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俄文совет的音译)即会议或代表会议之意,表明国家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由他们主要采取会议的工作方式管理国家。1922年,俄国的民族地区建立了一系列的苏维埃共和国,列宁认为它们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一样,处于独立、平等的地位,因此,在自愿联合又保留每个共和国平等权力的基础上,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1924年、1936年、1977年分别产生了三部《苏联宪法》,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结构得以确立、完善。根据《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的国家机关是:(1)苏联最高苏维埃 最高权力机关;(2)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行使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3)苏联最高苏维埃常设委员会 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机关,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4)苏联人民委员会,1946年后改为苏联部长会议 苏联政府机关,下设政府各部;(5)苏联最高法院, 苏联最高审判机关,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置于苏联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之下;(6)苏联最高检察院, 苏联最高检察机关,总检察长由最高苏维埃任命,同样置于苏联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之下。[11] 苏联的国家政权体系可以概括为,最高苏维埃主要行使立法权下的一府两院制。

再来分析苏联××党与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关系。苏联××党是一党执政的政党。根据《苏联××党章程》,党创造了苏维埃,党“是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高形式,是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12] 《苏联××党章程》还规定,“在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上,以及在这些组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组。这些党组的任务是在非党群众中全面地加强党的影响和贯彻党的政策,……党组服从相当的党的机关:苏联××党中央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党的边疆区委会、州委会、专区委会、市委会、区委会。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地和始终不渝地遵循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13] 在苏联军队中也设立党组织,保证在武装部队中贯彻党的政策。这样,苏联××党实际上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党的自身独立的系统,另一部分是深入到国家政权、军队、工会、共青团、工厂和合作社等生产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中去的党组织,即在各级国家政权、军队和各种组织中建立党组。这些政权中的党组,必须服从政权外的相应层级的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由此可知,苏联××党与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关系是,党领导政,政服从于党。以苏联××党和苏维埃的关系为例,苏联的党政关系如下图:

苏联××党中央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党组、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党组、××党中央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结构以及党与政权的关系,和苏联大体相同。中国实行××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党是执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14] 《中国××党章程》对××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作了阐述,“中国××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15] 中国××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2,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的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了××党是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与西方国家所有的党地位平等,实行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情况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党为惟一执政党的地位。因为××党有了身为执政党的法律规定,××党与国家政权形成长期的、稳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例如在中央,××党的上层和国家政权的上层是融为一体的。列宁指出:“作为执政党,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16]。

中央层级上的党政是融合在一起的,中央之下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权也是融合在一起的。执政党和政权融合,作为一种体现执政规律的现象,是无可厚非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在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党是执政党,起领导作用,它和西方国家就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融合”是永久固定的,××党要长期执政;西方国家的“党政融合”是变动不定的,可以互相替代。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融合”不仅是党的干部出任政府官员,实行党政职务上的融合,而且党在国家政权中建立了组织,开展活动,和国家政权实行组织上的融合,党成为国家政权机构;西方国家的“党政融合”,只是党魁、干部个人担任政府要职,执政党不能到处都去,不能在政府、司法和军队,也不能在企业、公司、农场、文化等部门机构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虽然议会成为政党活动的场所,但是,议会里的政党本身并没有国家化、行政化,它不能给议会下指令,更不能凌驾于议会之上,只能为自身的党务和党的政治活动服务。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采取了直接执政的方式。与西方国家执政党实行间接执政的方式不同,××党是站在直接执政的位置上。列宁明确地说:“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17]

本来,列宁认为,革命胜利后成立的苏维埃政权,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得出的原则,朝着“人民管理制”[18] 的发展方向,实行直接民主。但是,1917年时俄国的情况与巴黎公社不同,十月革命是由久经考验、经验丰富、组织严密的、强大的××党发动的。虽然党提出了“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和要求,但随着革命胜利,当苏维埃建立后,一旦权力重心转向国家机关,党的职能就会大大简化,任务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有些人说来,党会变的无足轻重,受到冷落,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的职业革命家所不愿看到和难以割舍的,对于他们来说,他们习惯的是以党的组织工作方式进行国家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在俄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卡夫丁峡谷”的跳跃式发展,只有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才能认识到的,而一般群众和无产阶级的一般组织很难自觉地去选择它、坚持它。如果由全体人民直接管理国家,或由所有的无产阶级组织管理国家,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都不可能保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所以,列宁承认,只有党才能领导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19]

列宁指出:“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20]。党的中央全会选出“政治局”和“组织局”,负责解决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而“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21] 党直接管理国家大事,掌握人事分配大权,直接对国家政权做决定、下指示。为此,党自身成立了许多职能部。1919年,俄共党章作出规定:“为了进行党的各种特殊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部(民族部、妇女工作部、青年工作部等等)。”[22] 1934年还增加了农业部、工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等纯经济职能部;到了70年代末,职能部已达25个,一般与政府的行政机构对口接轨,职能重叠,以便进行直接领导。

党对国家政权做出的决定、下的指示要得到国家政权的贯彻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支撑、保证,所以,党领导国家,不能只站在国家政权之外,党在保持自身强大的组织体系的同时,还必须进入国家政权。这样,××党作为执政党形成了两个序列的组织形式,第一个序列是党的自身组织形式,即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党组织;第二个序列是置身于国家政权机关内的组织形式。只有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党和国家政权体系内的党紧密结合,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服从政权外的党组织,并对政权机关实行双重的领导,党才能成为国家机器的核心,控制整个国家和社会。可以说,这种直接执政的方式,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模式,或者说是毛泽东、邓小平曾经批评过的“以党治国”的模式。

第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中,党的地位高于政的地位。从以上第二点可知,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存在两套权力体系,即党的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党的权力组织还深入国家政权机关,形成交叉现象。其权力运作的程序是,从党的权力体系到国家权力体系,具体地说,首先,党对国家权力作出决定;然后,由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加以传达贯彻;最后,由国家权力予以执行。它表现为如下的权力传递过程:

党的权力 → 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 → 国家权力

比较党政的地位,党权明显高过政权。这种情况与西方国家的党政关系明显不同。在西方国家,政党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围绕国家权力运作,而不是以执政党自身为核心,政党不过是寻求执政的工具,政高于党。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对于政治家和官员来说,最重要的是追求在党内的职位和掌握在党内的权力。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苏维埃,倒成为了一种象征、荣誉,不过是橡皮图章、表决机器,实际上没有多少权力。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和上下级之间的命令 服从式关系,是党高度集权的体制。



三、改革党政关系的思考

在对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作出分析后,我们想集中讨论下述4个主要的问题:

1,关于党政关系的实质问题

从几十年党政关系的历史中,不难看到,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问题始终是围绕党政不分和党政分开的焦点展开的,但这两种执政方式之争,决不是一般的方法问题。党政不分和党政分开,反映的是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的区别,体现了党政关系的根本性质问题。党政不分,必然是直接执政;党政分开,必然是间接执政。党政不分、直接执政是以党权为中心,执政党采取对国家政权直接干预、包办、命令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这是专制式的执政;而党政分开、间接执政是以政权为中心,执政党采取对国家政权提出大政方针的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立法、由国家政权决策执行的方式,实现党的领导,这是民主式的执政。因此,在党政关系问题上,是选择党政不分,还是选择党政分开,归根到底体现的是专制与民主的性质区别。在这一点上,邓小平曾经作了透彻的分析。早在1941年他就指出,抗日的革命政权的“实质是民主”[23]。××党要在政权中掌握优势,优势从何而得?“主要从依靠于我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确切地说,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民主政治斗争可以使党的主张更加接近群众,可以使群众从自己的政治经验中更加信仰我党。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斗争,才能使我党取得真正的优势。”[24] 他指出,如果采用“以党治国”的方式,就会破坏民主政权的性质。党政不分正是维护专制独断的工具,本身具有专制的特性。

由于党政关系实质的尖锐性和敏感性,所以在党政分开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里,始终未能得到真正的进展和解决。在××党执政史上,列宁第一个提出要实行党政分开。斯大林表示同意。但20世纪30年代后,斯大林再也不愿提起列宁关于党政分开思想,更不可能去推动这个思想的发展了。斯大林起劲地搞的恰恰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那一套,说明了他欣赏和坚持的是集权专制。斯大林之后的党的几任领导人虽然起而批判斯大林,但也没有一个愿意放弃专断独行的党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起,毛泽东也根本不谈党政分开问题,相反,还恢复了战争年代搞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坚持党的领导被确认为由党直接管理和包揽一切,“党委负责”、“书记挂帅”等领导原则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各级党组织逐步包揽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1958年,党中央成立了财经、政法、外事、科学和文教五个领导小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对国家机关各部门实行分口领导。毛泽东在中央下发的成立这些小组的文件中曾写道:“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直接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25] 在这里,毛泽东改变了过去的观点,公开提出要实行“党政不分”。自此以后,党组织对国家机关事务实行全面领导和干预。在立法工作中,党中央直接向全社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指示;在行政工作上,党组织完全处于行政第一线,事无巨细都须经党委决定;在司法工作中,党委直接审批案件;党的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已经国家化、权力化、行政化,党在国家中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实际上成为党的执行机构或附属机构。总之,一切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党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个人,权力的运作失去了起码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了个人专断和权力的滥用,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党政分开的改革方案,但从那时到现在,虽说政治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依然如故,严重地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党政分开为什么会如此艰难,一再出现停滞局面呢?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党政关系涉及到民主还是专制的实质。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旦实施,必将触及专制主义,摧毁某些人专权的权力基础。在斯大林时期是这样,在他们之后,由于要明里暗里地保存这样的基础,不敢谈党政分开也就成了一种合乎逻辑的必然了。如果我们能把党政关系的实质上升到这样的高度去认识,看到××党领导的国家政权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政权,就必然会要求实行党政分开。这个问题是一个首要的政治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党政关系无论如何是迈不开步、解决不了的。

2,关于党政职能的性质问题

在解决了对党政关系实质的认识后,还要弄清楚党政职能不同性质的问题,才能切实转变观念,科学地对待党政分开。

列宁早就指出,党与政的职能不同,国家,“这是实行强制的领域。……采用‘行政手段’和以行政人员的身分来处理问题”,而党只对党员“开除党籍而不实行强制”[26]。为什么党政职能会有这样的不同,归根到底是党政性质不同。党不是政权组织,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它不能使用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它所拥有的权力是对自己的党员采取组织、宣传、教育的方式,对于不合格的党员可以采取处分乃至开除出党的手段,但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或直接送上法庭。党对国家的领导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属于政治权威的领导,而不是国家权力的领导。政治权威是一种使人们自愿服从的力量,以政治号召力、说服力和政治影响力为特征,以人民的自愿服从和自觉拥戴为实现标志。只有国家才是政权,可以使用行政、司法手段实施强制。国家政权行使的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服从的力量,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管辖和强制服从为实现标志。党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国家权力。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而政治权威可以影响国家政权,但不能强制支配国家政权的运行。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些表述都说明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不是权力领导。党的领导是依靠党的政治优势和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影响力而间接实现的。

由于党不是政权组织,所以党的地位不能高于国家,更不能取代国家。列宁明确指出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27]。虽然党和国家政权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是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直接关系,而是通过党员介入、思想沟通、路线指导、政策说服、获得转化的间接关系。党有没有权力呢?党当然有权力,它本身存在着权力现象,不能说党没有任何一点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同于国家政权的权力。这是因为:

首先,两种权力的来源不一样。国家政权是由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源于全体人民的授予;而我们的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各民族的先进分子自愿结合组成的政治组织,党的权力源于全体党员的授予。尽管党来自人民,而且拥有6694万党员,在总人口中平均每20人有一名党员,但它还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党的地位显然不应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固然,在革命斗争的历史上,是党带领人民夺取了国家政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党的规律是党还政于民,还政于社会,还政于国家。

其次,两种权力的大小不一样。国家权力的行使,体现全国人民包括党员在内的意志,党的权力的行使,体现的是全体党员的意志。当然,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党的这种代表人民利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党对国家的领导,也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受人民意志的约束,因此首先要尊重国家权力。

最后,两种权力的目的不一样。党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目的,是支持和保障人民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力,除此之外,党没有自身的权力目的。而国家权力,就是要由人民来行使的,这个目的也就构成了党的目的。

审视我国的现实,我们的党现在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构成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的核心部分。如果维持这样的现状,并从理论上继续认可党也是政权组织,那么,党政分开就不可能成为必要。因为确认党和国家都是政权,是同样一个东西的话,就没有理由非把它分开不可。凡是同一性质的东西,也是无法分开的。所以理论界在党政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观点主张党政分工论,在党政都是政权组织的理论基础上,只能分别划分党管范围和政管范围;另一种观点主张党政合一论,他们认为,党政无法分开,既然分不开,不如干脆合到一起。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最高层次党政合一,以下层次党政分开。[28] 这些论点,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流传,迄今为止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市场,不妨略作分析。

按照党政分工论的主张,假设在权力系统的划分上,党分到了立法权、监督权,那么,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成为党之属物,党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说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党,这样的结果岂不仍旧是党政不分吗?另一方面,假设政府行政权是独立的、完全不受党的影响、控制(哪怕是实行间接的控制),岂不成了党政分开。可见,党政分工在党分到权的地方成了党政不分,而在分不到权的地方还是成为党政分开。同样的,如果是在一个系统或一个单位内部进行权力分工,假设党拥有某些职权,政拥有另外某些职权,党还是处于有权或无权的状态,还是在一些部门成了党政不分,另一些部门成为党政分开。总之,党政分工论使党陷在权力的泥坑里,进行权力的分割,但无论是进行什么样的权力分割,都是分割不清楚的,也都是不妥当的。

还有一种分工法,党只管大事,不管小事。问题是大小事的界限很难分清。有学者曾经正确地指出,什么是大事,什么是小事,这只有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才可以衡量,难以有个事先的划分。例如,20世纪80年代波兰几次社会动荡是物价问题,导致团结工会大罢工的最初导火索是猪肉提价。猪肉提价是大事还是小事,孤立地看肯定是小事,但那时在波兰是最大的政治问题。[29]

党政合一的情况更为糟糕。党政合一,是党合到政中去,还是政合到党中来呢?如果是党合到政中去,党进入人大、政府等国家政权机关,党分成好几块,和这些国家政权机关一体化,那么独立的中国××党组织就没有了。如果是政合到党中来,××党内设人大、政府,党即人大、政府,按照党的规章制度进行人大、政府的运作,这样的体制,是不可设想的。只有“文化大革命”中才搞这样的体制。

至于最高层次党政合一、以下层次党政分开的观点,简直是不伦不类。其在最高层次即中央层次党政合一,无异于前面分析的党合到政中去或政合到党中来出现的结果。而在中央层次党政合一的情况下,中央以下层次的党政又如何能分的开呢?

显然,我们只有在确立了党不是政权的观念后,党政分开才有先决的条件,解决党政关系问题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

3,关于党政分开的关键问题

这里所说的党政分开的关键问题,是指党政分开应从哪里着手,解决哪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并且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能够解开其他的症结。

既然我们经过理论的分析,论证了党不是国家政权,那么党政分开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党的组织应该从国家政权中剥离出来。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我国并存着两套权力体系,即党的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同时,党的组织进入国家权力体系。党政不分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党组织和国家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紧密结合,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服从政权外的党组织,由此实行双重的领导,使党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其权力运作的程序是,从党的权力体系到国家权力体系,具体地说,首先,党对国家权力作出决定;然后,由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加以传达贯彻;最后,由国家权力予以执行。由此可见,所谓党政不分,主要就是党政组织上的不分,党政组织混在一起,造成职能的交叉重叠。因此,实行党政分开最要紧的就是,实行党政组织的分开,党的组织从国家政权机关撤销。现有国家政权机关中不再存在党的组织活动。

关于党政组织分开的思路,实际上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构想。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30] 这就是说,党的第二个序列组织形式即由各级党组织成立的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党委),要退出国家政权机关。

国家政权机关中还有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组成的支部、总支部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这样的党组织,它们是负责党在机关中的党务工作的机构,配备有专职的党务干部。党的这些组织机构也要撤销。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今后不采取单位建制的方式,而采取单位所在地方的属地管理原则,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的,“要逐步改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31]

4,关于党如何执政的方式问题

在党组织从国家政权机关退出后,党怎样执政、领导国家呢?党的领导是通过政治、思想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

首先,党的执政是提出治国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这些包含,从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领导国家政权及其建设,指引和掌握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确保全体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及有效地实际参加管理,等等。党提出宏观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全社会的行动,而不是陷于具体琐细的行政事务和经济管理的事务中。

其次,党的执政是提出立法建议、并指导立法。依法领导或依法治国,即党的领导法制化,是政治领导的一种基本形式。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即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实现党的领导。这意味着党把自己的领导活动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第三,党的执政是选拔和推荐重要干部到国家政权机关中任职。在国家政权机关不设党组织后,党的执政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党的干部在政权中工作来实现的,要以国家政权作为执政中心。党必须把自己的领袖人物和主要干部推荐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值得指出的是,党“推荐重要干部”,不是推荐所有的干部;是“推荐”而不是由党组织直接委任或决定,必须走法律的程序。党就是通过执政的这些党的领袖和干部来贯彻党治国的施政方针、主张。党的一大批领导者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也更加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党政治原则,党领导国家不再是靠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的党员所占据的优势比例和政治影响,用民主的方法,依靠集中大多数人的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的形式传达给全社会,使整个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化,更能反映民情,代表民意,集中民智,更具有法律的效力。

最后,党的执政是监督国家政权中的党的领袖、干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保证党的决议得到执行。



注释:

让 马克・夸克著:《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让 马克・夸克著:《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5,[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5页。

7,[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8,[美]罗伯特・达尔:《多元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9页。

11,参见[苏]A・A・别祖格洛夫主编:《苏维埃建设学》第11、12、14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2,《苏联××党章程》,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201页。

13,《苏联××党章程》,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223 224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7日第1版。15,《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1页。

16,《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17,《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1页。

19,《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

20,《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21,《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22,《苏联××党章程》,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9页。

2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2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25,转引自《百年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办,1997年第6期。

26,《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7页。

27,《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5页。

28,参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春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5 296页。

29,参见聂高民等编:《党政分开理论探讨》,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30,《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31《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来源时间:2005-02-27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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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红卫兵”研究述评 (一)



王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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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国现代史不可能回避"文化大革命"。"文革"初期"红卫兵"曾一度主宰过社会。如今或是由于资料原因,或是由于政治高压,学术界对这方面甚少涉及。笔者对那一段历史的神秘始终有一种解不开的情结。看了诸多学者有关"文革"的文章之后,对那段喧嚣的历史以及"红卫兵"这个辉煌一时的群体有了一些了解,谨作本文,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红卫兵运动"的兴起和终结
  对"红卫兵"的界定,官方与学术界意见比较一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红卫兵"是指"文革"时期由青少年组成的学生组织;广义的"红卫兵"则指"文革"中包括学生在内的各类群众组织。在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会指明自己研究的对象是狭义还是广义的"红卫兵"组织。
  从1965年开始,在当时的政治气氛烘托下,大学和中学校园里弥漫着一股火药味,学生们普遍热衷于政治讨论。1966年5月,清华附中预科651班的一些学生就剧本《海瑞罢官》该不该"突出政治"这个话题,与校方发生争执,并引发了全校大讨论。5月25日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聂元梓在北大贴出一张大字报,标题为"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大革命中究竟干了些什么"。宋硕、陆平、彭佩云当时是派驻北大的工作组负责人。在这张大字报的刺激下,5月29日,清华附中十余名高年级学生聚集在圆明园旧址,讨论当时形势和自己的选择,大家决定今后使用与会者之一张承志曾用过的笔名"红卫兵"来集体署名写大字报,取其意为"毛泽东的红色卫兵"。6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宣称"一个势如破竹的文化大革命将在中国兴起"。清华附中的这群学生立即响应《人民日报》的鼓动,贴出了有100多人签名的大字报,表示要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北京许多中学的学生来看大字报,然后在本校也以署名"红卫兵"的大字报声援。

  紧接着,各种各样的"红卫兵"组织相继出现。6月初,北京地质学院附中、北京矿业学院附中、北京石油学院附中、北京大学附中以及北京市第25中学的学生相继成立了"红卫兵"、"红旗"、"东风"等学生组织。他们提出的口号是:"我们是保卫红色政权的卫兵,党中央毛主席是我们的靠山,解放全人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毛主席思想是我们一切行动的最高指示。我们宣誓:为保卫党中央,为保卫伟大领袖毛主席,我们坚决洒尽最后一滴血!"此时,由于北京市委派驻大学、中学的工作组仍然对学生的激进行动采取压制态度,所以"红卫兵"组织被工作组看成是"搞地下,非法煽动群众,是非法的革命活动","红卫兵"组织与工作组发生了摩擦。

  1966年6月中旬,中共中央宣布推迟高校入学考试(后来实际上停止高校招生),以便让学生参加"文革"运动。这实际上鼓励了大、中学校学生的行动。"红卫兵"组织成员坚信自己会得到党中央的支持,于是一些人在7月28号写信给毛泽东,请江青转交,结果出人意料地受到毛泽东的支持。毛泽东于8月1日写信给这些"红卫兵",在信中用了4个"热烈的支持"这样难得的表态。此信还被作为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在当天开幕的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印发。毛的这一政治姿态实质上是在向全党全国宣布,对"红卫兵"组织及其行动只能支持不能打击。毛泽东运用个人崇拜营造起来的无上权威把"红卫兵"从"潘朵拉之瓶"中请了出来,为他的政治目的服务。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十六条》声称,青少年的"革命大方向始终是正确的"。这样的说法使许多"红卫兵"更加头脑发热,以为天下"唯我正确",目空一切,"老子天下第一"。此后,"红卫兵"组织立刻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的学校中大量涌现,"红卫兵运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接见100多万群众和"红卫兵"代表,北京市一个"红卫兵"组织的代表、中共高干宋任穷的女儿宋彬彬把一个标有"红卫兵"字样的袖章戴到毛泽东的手臂上,毛泽东欣然接受并对宋加以鼓励。毛泽东的这一表示通过报纸和广播立即传遍全国。《人民日报》宣称:"革命的学生们组织'红卫兵'、'红旗战斗小组'等等革命组织,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合法的组织。他们的行动,是革命的行动,是合法的行动。谁要反对革命学生的革命行动,就直接违背了毛主席的教导,违背了党中央的决定。""'红卫兵'的革命精神,将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永葆革命的青春。'红卫兵'的革命行为,是任何顽固的旧势力也阻挡不了的洪流。'红卫兵'的无产阶级革命造反精神好得很!"[1]

  "红卫兵"们在毛泽东和党中央的支持鼓励下,政治狂热进一步上升。北京的大专院校"红卫兵"们到全国各地"煽风点火",充当毛泽东推进"文化大革命"的先锋,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批斗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等活动。同时,北京的中学"红卫兵"们制造了"红色八月恐怖",组织了一系列抄家、揪斗"黑五类"、揪斗教师等活动,一些"红卫兵"不仅虐待殴打被揪斗对象,甚至无端打人致死。
  9月5日中共中央为了组织全国各地的学生和"红卫兵"到北京交流学习"文革"经验,下达了"关于组织外地革命师生来京参观革命运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和运输部门免费组织上千万人到北京。毛泽东从9月开始先后7次接见了上千万外地学生和"红卫兵",给他们以巨大的精神鼓励。这样,全国各地的"红卫兵"们走出校门,迈向社会,掀起了风起云涌的"红卫兵""造反"运动。

  1966年底至1967年初,毛泽东通过"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在全国范围内支持"造反派"的夺权活动。在各地"夺权"活动的早期阶段,工人"造反派"组织和"红卫兵"组织"并肩战斗"。当他们从"走资派"手中"夺权"之后,"造反派"和"红卫兵"组织之间争夺地位的利益冲突就全面展开。在毛泽东"斗争哲学"的影响下,"红卫兵"们本来就习惯于把所有持不同观点的人和组织统统置于对立面,这种做法受到官方文件的鼓励[2],再加上毛泽东直接指挥下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运用没有具体标准和政策依据的政治"帽子",按照毛及"中央文革"的需要,支持一部分群众组织,打击压制另一部分群众组织,并且让地方驻军介入支持某些群众组织,结果造成了各地群众组织之间严重的分裂和对立,"红卫兵"组织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分裂对立之中。随着各地"造反派"因为"夺权"当中的分歧而对立、分裂,"造反派"组织之间的"派系"冲突愈演愈烈,甚至发展成武装冲突。不同"红卫兵"组织之间也出现了尖锐的摩擦冲突。

  自从"红卫兵"组织逐渐发生分裂或变成"派性"组织,就有一些"红卫兵"成员开始反思。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摩擦冲突的发展,他们逐渐了解到这场运动的残酷性和盲目性之后,日益清醒过来,对"文革"产生怀疑,不少人因此受到打击和迫害。

  总体上来看,"红卫兵运动"自兴起之时就是毛泽东和"中央文革"的工具,青年学生之所以戴上"红卫兵"的"桂冠"后就所向披靡,其权威和力量并非来自青年人自身,而是源自当时的社会政治大环境。在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达到史无前例的顶峰状态下,毛泽东对"红卫兵"的支持把毛个人的无上权威转化成了无数"红卫兵"个人行动的权威性。正因为如此,毛泽东的政治需要也决定了"红卫兵"的命运,"文革"期间"红卫兵运动"几次出现分裂,不同派别力量的兴衰,都与毛泽东操纵的政治气候变化息息相关。当毛泽东借"红卫兵运动"之手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夺权"的目的之后,"红卫兵组织"开始被冷落。

  1967年3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大专院校当前文化大革命的规定(草案)》,要求"外出串连的师生一律在3月20日前返校参加本校文化大革命,整顿思想、作风、组织,大专院校的红卫兵应该在运动中整顿、巩固和发展。"但不少"红卫兵"不愿意返回校园,而是继续在各地参与派系斗争。在一些地方,"红卫兵"们参与了抢夺武器的行动并与其他群众组织发生武装冲突。1967年10月,毛泽东表达了他对"红卫兵"的不满。10月14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要求大、中、小学校复课的通知。此后,中学"红卫兵"基本上回到学校,但在一些大学里"红卫兵"组织之间的冲突仍然继续发展。其中最典型的是北京清华大学两派"红卫兵"组织在校园里的武装对垒,最后毛泽东只好派"工人宣传队"去控制局势,但遭到"清华井冈山兵团"的抵制,清华大学的这一派"红卫兵"甚至开枪射击,打死工宣队员5人。1968年7月28日凌晨,毛泽东召集首都红卫兵"五大领袖"谈话,谈话要点以"毛主席关于制止武斗问题的指示精神要点"为题向全国发布。自此,"红卫兵运动"逐渐沉寂。

  1968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派工人宣传队进学校的通知"。工人和解放军组成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全国大、中学校,所有学校开始了"军宣队"管理下的"军训","红卫兵运动"基本结束。自1968年秋天起,绝大多数大学生被送到工厂或农场劳动,各地城市里应届毕业的中学生则多数被强制迁往贫穷的乡村或艰苦的边疆定居,号称是"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文革"中一度如"天之骄子"的"红卫兵"至此落入了社会的最底层,"红卫兵"在中国彻底消亡了,这一代曾经非常活跃的城市青少年沦为终日艰难劳作也难以自养的农民。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与1965年以前历年被强制迁徙至农村的城市青年统称为"知识青年"。

  官方文件对"红卫兵运动"的性质作了如下界定:"红卫兵运动是发生在60年代后期中国大地上的一场在错误路线指导下适应发动和进行'文化大革命'需要的千百万学生、青年的造反活动。"这个说法比较客观,但不一定能准确反映整个"红卫兵"运动的种种具体特征,并且用对群体活动的概括性表述掩盖了这场运动中某些人的个人责任。但研究"红卫兵"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则往往带浓厚的感情色彩和更深层次的理解,也因此往往更接近事实。如印红标对红卫兵运动的解释是:"整整一代学生青年在真诚地投入红卫兵运动的同时,也带进了他们之间在政治、社会以及思想意识方面形形色色的差异和分歧,从而使运动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3]"范明强和魏纹则把"红卫兵"看作是毛泽东错误发动的、被"中央文革小组"利用的青年运动,是对中国青年运动优良传统的扭曲和反动,是无政府主义思潮驱动下的青年运动,是灾难性的破坏运动[4]。
  笔者认为,"红卫兵运动"是一场发生在60年代中期中国大地上的一场由错误路线指导并发动、服务于推动"文化大革命"的政治需要,有千百万学生、青年参加的造反性活动,具有鲜明的反现代性色彩,是青年学生在政府指导下从事的一场破坏社会秩序和自我摧残的行动,从各方面来讲它都不是一种理性的进步文明行为,而是邪恶的倒退和社会灾难。但是,要了解"红卫兵运动"的起源和演变,还是得结合其所处政治社会环境,考虑到包括从国家领导人到"红卫兵"本身各方面因素,并参考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来认识。

  二、"红卫兵运动"产生原因解析
  徐友渔对"红卫兵运动"的研究成果相当多。他在"文革"中有亲身经历,为了研究"红卫兵运动"访问过不少当年的"红卫兵",大量系统地阅读了"文革"期间的官方文件和"红卫兵"小报。他在一篇文章中追溯了"文革"前的教育和社会文化环境,那时学校里的教育与社会风气都是"革命至上"的革命理想教育,"争当革命事业接班人"成为青少年的价值观。当时全国流行"学雷锋"运动,他认为,正是"学雷锋运动"所倡导的"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甘当革命螺丝钉"和"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等观念,导致了青年学生在"文革"中的一系列以"革命"的名义所从事的暴力行动。而当时党和政府发动的"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运动,则产生了对毛泽东的高度个人崇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运动把一个人是否革命的标准,从以往强调的忠于事业、忠于人民乃至忠于党,最终变成了忠于最高领袖个人。徐友渔还分析了当时中国的自我封闭的社会氛围,认为那时人们生活在一种政治神话中,以为世界上大多数人都在受苦受难,而中国不但是个生活幸福的国家,而且也是世界革命的中心,世界上"三分之二受苦受难的人民"在等待着"革命"的中国去"解放",由此青年一代产生了狂妄自大、反理智和反文化的心理,藐视人类文明与人性。整个社会受毛泽东的"斗争哲学"影响,形成一种"不斗则退、不斗则垮、不斗则修"的社会氛围[5]。再加上当时盛行的"阶级路线"的影响,直接导致了"文革"初期"血统论"的盛行[6]。

  徐友渔认为,以学生为主体的"红卫兵""造反"的动机虽不排除个人利益,但总体来说比较单纯,其中青春期激情占了很大的比重。他引用依斯瑞尔"从历史角度看红卫兵:中国青年运动的连续性和变化"中的语句:"想当红卫兵的诱惑有多种因素,因人而异:参与建设共产主义的乌托邦的愿望,在受教育和就业的无情竞争中得到好处的前景,享受同志情谊,共同冒险和集团权利感,以及串联历险的机会"。其次,徐友渔认为,阶级斗争教育是诱发红卫兵运动的一大原因。在"文革"以前学生中就产生了潜在的分裂。再次,他认为人们起来"造反"的主要原因还不是家庭出身,而是因为毛泽东的号召。其四,"文革"发动者使用了策略手段。其五,基于当时体制下的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

  范明强在"'红卫兵'政治思潮的成因及其特点"中分析了"红卫兵"思潮形成的原因。他认为,"红卫兵"思潮之形成有其历史条件、思想条件、组织条件。历史条件是指政治社会化;思想条件是指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思想,如"反修防修"、"大民主"与"治乱观"等,同时还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封闭性;组织条件是指"红卫兵"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高皋和严家其认为:"对毛泽东的个人神化,成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起特殊作用的红卫兵组织诞生的政治前提。[7]"徐友渔在自己的一本书中曾列举了大量西方学者的观点[8]。唐少杰还归纳出"红卫兵"的8大情结:"造反"情结、准救世主情结、革命实用情结、泛敌意识、迷信领袖、暴力崇尚、血统出身、英雄主义情结[9]。

  笔者从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三个角度分析,认为"红卫兵运动"是在60年代中国社会高度政治化、对毛泽东个人崇拜和封闭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青年学生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与社会交互作用的必然产物。

  1. 封闭的社会文化环境──"红卫兵"诞生的历史大环境
  如果一个人一辈子只是生活在一个小小的区域内,那他就不可能知道在他这个小世界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大世界,在他的观念中只存在关于这个小小世界的认识。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选择了对苏联"一边倒"的政策,与西方国家关系恶化,除了与苏联东欧集团国家的交往外,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没有外交往来,陷于孤立状态。同时在国内大搞针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要求肃清"亲美、恐美、崇美"思想,树立"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思想。从此,民众、特别是青年学生除了官方意识形态灌输以外,接触不到外部世界的信息,也基本上不了解国际社会的真实变化。从1962年开始,中苏关系逐步恶化,中国又切断了与苏联东欧国家的文化交流,原来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改成单一的毛泽东思想教条的灌输。人性、母爱、温情等被说成是腐蚀革命的毒药,人道主义被批判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到了1966年,毛泽东语录铺天盖地般出现在人们的视听中,全国各大中小报纸、广播电台言必称"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语录被印成"红宝书",上至副统帅林彪、总理周恩来,下至小学生,都"手不离语录"、"口不离语录",对待毛泽东语录的态度被看成检验人们是否忠于革命、忠于领袖的试金石。

  1966年"文革"高潮时期,书店里只剩下毛主席著作、林副主席著作和鲁迅的书。在民众自发的互相监视下,很少有人敢交换传看被称为"封资修"的国内外经典作品。从该年秋天开始,正常出版的只有中央、省级和一些地区级的党委机关报,与此同时,各种"群众组织"自行编印发行的小报却满天飞。广播电台只播送政治宣传材料和"革命歌曲"。在这种高度封闭的文化环境里,报刊广播以结构单一、内容单调的政治符号高频率地反复冲击着人们的头脑,同时充斥着"阶级斗争"的社会控制系统又阻止了信息在民间的自由传播,人们只能接受被灌输的信息,结果导致中国人、特别是正处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年一代的蒙昧无知。那时的青少年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思考和主体人格,人云亦云,缺乏对社会的独立看法,对官方灌输的一切说教又深信不疑,即便极少数人有探索精神,也苦于找不到多少可以启蒙的资料,何况当时的社会环境也不允许人们保留独立于当局的想法。在接受了大量的毛泽东思想和革命理想、革命传统教育之后,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激情必然会引诱他们把心中的所想变为现实,这是"红卫兵"产生的主要原因。

  2. 畸型的政治氛围──"红卫兵"诞生的政治前提
  当时中国在封闭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实行了近20年的政治高压,这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畸型的政治氛围。"文革"前多次搞政治运动,从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到1963年开始的农村"四清"运动,几乎接连不断。其中单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就把55万人打成"右派",占当时知识分子总数的11%。纷至沓来的政治运动不但打击了所有敢于独立思考、敢于直言的知识分子,而且毒化了整个社会,完全颠倒了是非标准。如果说封闭的社会文化环境使下层民众变得蒙昧无知的话,那么毛时代的政治高压则使知识分子噤若寒蝉,再也不敢发表不同于官方声音的言论。公共生活的"泛政治化"进一步导致个人行为的"泛政治化"和犬儒主义盛行。许多人变得在政治上对"领导"无条件地盲从,争相向"领导"显示自己"表现积极";与此同时,以"靠拢组织"的名义打击同事、同学,向"组织上"告密出卖同事、同学乃至亲属以换取"组织上"的信任,也成为一种受到"领导"鼓励的"正当"行为。
  在这种政治氛围中,对"组织上"的信任又进一步演变成对毛泽东狂热的个人崇拜和效忠。毛泽东利用从40年代以来积累的权威,在中国推动了"现代造神"运动,形成了中外历史上罕见的极度个人崇拜。中国长期的封建文化传统是这种"现代造神"运动的"根",这场"造神"运动只不过多了一层现代"泛政治化"的色彩。当时"誓死捍卫毛主席,海枯石烂不变心"之类的口号流行全国,人们不以为怪,反而认为这就是人类最进步的观念。正是在"忠于毛主席"、"紧跟毛主席"的名义下,"红卫兵"把种种"打砸抢"行动都"正义"化了。青少年处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极易形成"政治化人格",人们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化倾向,其言行举止都带有鲜明的政治性,这在当时的青少年中尤其明显。

  3.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异化──"红卫兵"一代的社会化过程
  在青少年成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他们主要受3方面的影响,即社会、学校和家庭。上文分析了社会政治环境对"红卫兵"一代的影响,接下来分析当时学校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阶级斗争"观念成为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的中心任务也转入"革命传统"和"阶级斗争"教育,尤其是通过设置政治课向学生灌输意识形态,"端正"他们的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从而强化他们对现存政治体系的认同、信任、忠诚与支持,使之成为绝对服从党的驯服工具。学校在发展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的过程中也努力培养"政治积极分子",鼓励青少年学习"革命先辈"的"大无畏的造反精神"和"英雄主义"行为。青少年本来就非常看重同学之间的互相评价,在学校的支持保护下,学生"积极分子"行为的"泛政治化"无疑对其他同学起了"示范"作用,也构成了同伴压力。青少年原本就激进,而当时学校内的"泛政治化"气氛又进一步加速了青少年中激进倾向的蔓延。毛泽东在"文革"开始时选择"红卫兵"作先锋,可能就是因为当时的学校教育影响下的青少年具有容易冲动与无条件盲从的特质。

  在60年代前半期紧张的社会政治气氛中,不少家庭的内部关系也出现了"泛政治化"倾向。"阶级感情"被放到了维系正常家庭伦理关系的血缘亲情之上,一些政治上"表现积极"的人在家庭内部也用"阶级路线"划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父子等亲情被异化。很多青少年为了表示自己"要求进步"、"表现积极",不再接受父母的家庭教育,甚至要与有"历史问题"的父母"划清界限"。这样的家庭气氛无法缓冲社会和学校教育"泛政治化"的影响,相反还强化了青少年的激进情绪,为后来的"红卫兵"造反埋下了种子。


  青春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随着生理上的发育,青少年的自我意识趋于成熟,希望独立地探索人生和社会,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也充满了理想和激情。他们一旦形成了某种想法和意念,就有一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头。可是他们单纯,社会经验少,需要而且崇拜偶像,却未必能对社会现实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太容易被人利用而茫然不知。可惜,当时的学校教育所施加的影响恰恰把他们推往政治上激进冒险的方向,而家庭教育又被"泛政治化"的社会气氛压缩得无法起到必要的矫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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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红卫兵”研究述评 (二)



王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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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卫兵"的派别分类、行为特征及异端思潮
  以上的讨论为了大致说明"红卫兵运动"的兴起和消亡,基本上是用"红卫兵"这个词称谓所有的"红卫兵"组织。曾先后投入"红卫兵运动"的青年大约在1,000万至2,000万之间,其中不仅有所谓的"老三届"(指本应在1966、1967、1968年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也包括所谓的"老五届"(其范围大于"老三届",还包括应在1969、1070年毕业的初中生)。不同年龄层的学生因经历和"文革"前所受教育的多少不同,价值观有差别,在"文革"中的表现也有很大差异[10]。

  在"红卫兵"当中始终因参与程度的不同存在着领导者型、主力骨干型和一般群众型(也可称为依附者型)等不同角色。而如果从"红卫兵"本人的思想认识层次来划分,则可以发现附从型和独立型两种类型。其实,"红卫兵"在"文革"中从来就不是一个行动统一、观念一致的群体,"红卫兵"们从一开始就分成许多派别,代表了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青少年,也有颇为不同的立场和观念。在"文革"的各个阶段,不同派别的"红卫兵"组织此起彼落,你兴我衰,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图景。一些学者就此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徐友渔将"红卫兵"的发展概括为:"1966年8、9月间,搞血统论的老红卫兵一枝独秀、风光万分不可一世;而从10月起,毛泽东和中央'文革'小组把他们的支持和恩宠转移到造反派红卫兵身上,到年底,保守的老红卫兵或者彻底瓦解,或者被打得七零八落,稍后,造反派红卫兵内部分裂为具有激进和温和倾向的派别;1967年的'一月造反'一度使造反派失势,保守派死灰复燃,但随着'反击二月逆流',造反派在5月前后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从7月开始,内部两派开始大武斗;在中央的干预下,各地造反派在1968年陆续放下武器,实现'革命的大联合',从这年8月起,随着工人和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红卫兵逐渐退下政治舞台[11]。"他按照"红卫兵运动"的过程把"红卫兵"分成"保守的老红卫兵"、"造反派红卫兵"以及"激进造反派红卫兵"。

  针对社会上对"红卫兵"的不少误解,陈益南认为,不能将"文革"初期大破"四旧"的举动与整肃、批斗、迫害老师及其他人的暴行,都归罪于整个"红卫兵"队伍;也不应该将"红卫兵"全都视为"造反派",以为"红卫兵"等同于"造反派"。他指出,"文革"中的"红卫兵",其产生、发展、蓬勃直到消亡的过程中并不始终是同一批人、同一种观念与身份;在"文革"的不同阶段,"红卫兵"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他的看法是,在"文革"中"红卫兵运动"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老红卫兵时期(1966年底到1967年元月之前退出历史舞台)"、"造反派红卫兵时期"、"反军与拥军两派红卫兵时期(1967年"二月逆流"以来造反派红卫兵发生分裂,分裂为所谓的"拥军派"与"反军派")"、"红卫兵下乡退出文革时期"[12]。陈益南也是从"红卫兵运动"的过程来划分的,只不过他的划分与徐友渔有所不同。

  史晓平和史晓久则从政治倾向上对"红卫兵运动"过程分期解析。他们认为,"红卫兵"在"文革"时期大约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即"红卫兵"初期(1966年6月到9月)、"红卫兵"泛期(1966年9月到12月)、"造反派"时期(1966年冬到1968年夏)[13]。他们对1966年"红卫兵"活动的划分与徐友渔的观点相似,只不过不如徐友渔划分得那样详细。范明强则从政治思潮的角度来分析红卫兵。他认为,"红卫兵"在其运动过程中经历了诸如个人崇拜、无政府主义、"血统论"与反"血统论"、派性论争、觉醒与反思这一系列阶段[14]。而印红标则专门从"红卫兵"的流派这一角度来分析"红卫兵运动"。他指出,在"红卫兵运动"的派别分析中,具有政治和社会意义的主要流派有4个:"老红卫兵"、"保守派"、"造反派"和"极左派"。他对各个流派的特点和彼此之间的区别作了一番论述[15]。

  在分析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红卫兵"从政治倾向上可以分为"老红卫兵"、"保守派红卫兵"、"造反派红卫兵"、"激进派红卫兵"("极左派红卫兵")。在此有必要解释,"老红卫兵"的活动时间是从1966年5月其诞生之日到1966年底,此后未再发挥作用;而"保守派红卫兵"和"造反派红卫兵"则兴起于8月18日毛泽东接见百万"红卫兵"之后,并一直持续到1968年夏工人和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之时;"造反派红卫兵"彼此之间又相互标榜自己是"左派",把对方叫做"保守派",其中也出现了激进的"造反派红卫兵";而"极左派红卫兵"("激进派红卫兵",不同于激进的"造反派红卫兵")则出现于1967年至1968年间。

  关于"老红卫兵"、"保守派红卫兵"、"极左派红卫兵"之间的异同,我基本同意印红标的观点[16],在此只稍作补充。不少学者把"极左派红卫兵"和激进的"造反派红卫兵"混为一谈,例如徐友渔就把杨曦光的"中国向何处去"理解成是"激进造反派"的杰作,实际上杨属于"极左派红卫兵"。激进的"造反派红卫兵"和"极左派红卫兵"两者的相同之处是,斗争的锋芒都对准党内的"当权派",这也是他们与"老红卫兵"和"保守派红卫兵"不同之处。其差异主要是,激进的"造反派红卫兵"虽然要彻底打倒"当权派",但在意识形态上仍然追随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观点;而"极左派红卫兵"则在思想观念上极端左倾,侧重于对整个社会制度的批判,是"形左实右",实质上是否定整个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也因此遭到政府的镇压。"极左派红卫兵"虽然也是"造"社会的"反",可是与"红卫兵"早期的"造反"在性质上是很不相同的。"红卫兵"早期"造"的是"走资派"的反,初衷是维护毛主席和党中央领导下的政治制度;而"极左派红卫兵""造"的是现存政治制度的"反",所以周恩来曾严厉批判其代表作"中国向何处去"的主要观点,把它比作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说它"反动到了极点"。

  "文革"前"阶级路线"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什么事都要用"阶级路线"来衡量。政府根据政治意义上的"出身"把人们划分为三类:好出身包括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文革"中简称"红五类");中等出身为职员、自由职业者(如教师、医生、工程技术人员)、中农;坏出身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文革"中简称"黑五类")。年轻人的前途基本上与他们的出身相对应,在诸如入团、入党、提干、参军、升学、就业等人生的重大关口,首先要通过"政治审查",而"政审"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察看家庭"出身",按照"出身"决定是否批准。

  首先创立"红卫兵"组织的是出身属"红五类"、特别是出身于干部家庭的"老红卫兵"。他们当中流行的说法是:"老子英雄儿好汉,革命精神代代传,我们不但自来红,而且要现在红,将来红,永远红,红到底,闹他个全球红,都红遍"。1966年5月到9月是"老红卫兵"耀武扬威的时期,那时"血统论"在社会上广泛公开地流行。这些"老红卫兵"对党内高层的分歧和复杂局势不甚了解,成立"红卫兵"之初提出的口号是"保卫红色政权"。他们以为,毛泽东对"红卫兵"的支持就意味着对干部子女及其干部父母的支持;这些干部子女没有意识到,毛泽东发动"文革"的真正目的是要打倒大部分中高级干部。随着"文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老红卫兵"的父母被打倒,于是这些"老红卫兵"对毛泽东的忠诚度不断下降,而对"文革"的反感抵触却越来越大。晚于"老红卫兵"出现的"保守派红卫兵"基本上也以"红五类"出身为主,他们之所以被视为"保守","原因是他们维护'文化大革命'最初一两个月的基层和地方领导。在党委或者工作组领导运动的时候,他们是受信任器重的左派,不曾组织红卫兵......后来只是因为毛泽东支持了红卫兵,他们才组织了以自己为核心的红卫兵,这既是为了响应毛主席的号召,也是为了保住学生领袖的地位[17]。"据研究者对某省一所重点中学1966年8月份发起成立的一个"保守派红卫兵"组织的调查,其总指挥均为当地党政军首脑(省军级干部)的子女,"支队"一级"中层负责人"多为当地党政军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厅局级、师级干部)之子女,而父母为县、团级以及此级别以下的干部之子女就只能成为该"红卫兵"组织的一般成员[18]。

  1966年10月16日"中央文革"组长陈伯达发表了批判"血统论"的讲话,强调既要重视人们的阶级成分、阶级出身,也要反对"唯成分论"。以这个讲话为转折点,"中央文革"和毛泽东开始重点支持"造反派红卫兵",以便让这个"红卫兵"群体为"打倒走资派"冲锋陷阵。"造反派红卫兵"在其成员构成上虽然不再那么注重"血统",可是其领袖却仍然是讲究"出身"背景的,还是以"红五类"子女为当然领袖。在"红五类"当中,"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具有政治优势,革命烈士有名誉优势和政治保险性,却不存在政治优势;工人、贫下中农具有数量优势,却不存在政治优势,因而在红卫兵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掌握领导权者,基本上都来自于前两类出身的人[19]。"

  从表面上看,"红卫兵"似乎在组织上极端分散,有严重的"山头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并不存在统一整合的统属关系,但各种"红卫兵"组织都服从"中央文革小组"的指挥。从这层意义上讲,"文革"时期山头林立的"红卫兵"时代并非"无政府"状态。根据"中央文革小组"重视程度的不同,全国各地众多的"红卫兵"组织当中形成了一些"核心"组织和"领袖"人物。北京的"红卫兵"组织得政治风气之先,甚至能"上达天听",因此在全国最有影响。1966年8月27日,"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司令部"(即"第一司令部",简称"一司")成立;9月5日,又有一些"红卫兵"组织成立了"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即"第二司令部",简称"二司")。这两个校际组织由高等院校中的多数派"红卫兵"组成,他们的基本态度是保老干部。9月6日,另外一些"红卫兵"组织成立了"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革命造反总司令部"(即"第三司令部",简称"三司")。作为"一司"、"二司"的对立面,"三司"是由北京市高等院校中的少数派"红卫兵"组成的,他们的基本态度是造各级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反。1966年11月27日,北京地区又出现了"首都红卫兵联合行动委员会"。"三司"曾因获"中央文革"的支持而在全国红极一时,它派到全国各地策动"造反""夺权"的"红卫兵"常被当地"造反派"称为"毛主席身边来的红卫兵"。"文革"前期北京地区形成了一些受"中央文革"垂青的"红卫兵领袖",例如号称5大学生"领袖"的北京大学"文革委员会"主任聂元梓,北京师范大学"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谭厚兰,北京市革委会常委、北京地质学院"东方红公社"政委兼司令王大宾,"首都红卫兵三司"副司令、"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代表大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委会常委兼政法组副组长、北航"红旗"战斗队的"总勤务员"(即总司令的代名词)韩爱晶,清华大学"井冈山战斗兵团"的头目蒯大富(人称"蒯司令")。其他地区出现的"红卫兵领袖"有上海市"红三司"的总司令安文江、西安的李世英、长春的姚美玲、江苏的曾邦元、文风来、郑州的党延川、四川的江海云、武陵江等。

  "文革"中"红卫兵"表现出极端的盲目狂热性、残忍性、反社会性和反现代性,这并不是少数个人的过失,而是当时的政治教育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红卫兵"大多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其认识、情感、意志发展往往不平衡,情绪波动很大;他们反应敏锐,容易接受新事物、新思想,但却缺乏起码的是非判断力;他们富有牺牲精神,但易于冲动。一旦他们接受了一种信仰,表现在行动中便具有狂热性。以当时的"大串联"为例,一些"红卫兵"不满足在国内各地"串连",还想出国"串联",为此曾经强行搭乘国际列车试图出国"宣传毛泽东思想"。当时在"红卫兵"中流传过一首"献给第三次世界大战"的歌,其内容虽然荒谬,却充份体现出一些"红卫兵"的政治狂热:"还记得吗?我们曾饮马顿河岸,跨过乌克兰的草原,翻过乌拉尔的高峰,将克里姆林宫的红星再次点燃。我们曾沿着公社的足迹,穿过巴黎公社的街垒,踏着《国际歌》的鼓点,驰骋在欧罗巴的每一个城镇、乡村、港湾[20]。"

  被煽动起来参与"文革"的青少年本来还处在成长期,需要正常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来帮助他们规范行为,但在"文革"时期正常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被彻底毁坏了,幼稚无知的青少年被赋予了"神圣"的"造反"使命,结果他们基于成长期反叛心理而自发产生的"革命"行为充满了"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反社会性。这种反社会性可以从当时流行的"红卫兵"话语中看出来:"革命就是造反,毛泽东思想的灵魂就是造反。我们说,要在'用'字上狠下功夫。就是说,主要在'造反'二字上下功夫,敢想、敢说、敢做、敢闯、敢革命,一句话敢造反,这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最基本最可贵的品质,是无产阶级党性的基本原则!不造反就是100%的修正主义![21]""要抡大棒、显神通、施法力,把旧世界打个天翻地覆,打个人仰马翻,打个落花流水,打得乱乱的,越乱越好[22]。"同时,当时愚昧的反现代性和"阶级斗争"政治教育也造就了一大批既盲目仇视现代进步、又行事残忍的青少年。在他们的"革命造反"活动中,代表历史文明和现代文明的古董、艺术品、音乐、服装、书籍等,统统被销毁破坏,在"红卫兵"眼里,这些都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产物",都应当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这样的反文明行为当时居然得到了官方的赞扬,《人民日报》曾用完全正面的语调报导"红卫兵"打砸抢的情景[23]。当时"红卫兵"的残忍性还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特别是一些中学"红卫兵"刻意制造出"红色恐怖",百般羞辱批斗对象,如剃掉其半边头发(号称"阴阳头"),往其身上吐口水,逼其在碎玻璃上爬行,还对被批斗者施以非人的酷刑,直到把人折磨死。不仅北京市不少中学的"红卫兵"犯下这样的罪恶,其他城市的中学生也有这样的作为。有的"红卫兵"曾经强迫北京幼儿师范的一位音乐教员在"牛棚"中写出一首自我羞辱的"牛鬼蛇神嚎歌",然后每天清晨强行让被批斗的"牛鬼蛇神"列队唱这首歌,同时"红卫兵"们对这些"牛鬼蛇神"不断辱骂、呵斥,还用皮带抽打。

  "红卫兵运动"中也出现过一些异端(独立)思潮。王绍光写过《文化大革命和它的异端思潮》一书,列举了10大思潮:"血统论"、"出身论"、"怀疑一切:从怀疑反革命到怀疑最革命"、"四・三思潮:政治平等论争的变异"、"五・一六思潮:新文革与旧政府的矛盾"、"湖南省无联:巴黎公社式民主的憧憬"、"武汉北、决、扬:马克思主义不同政见的深化"、"清华四・一四思潮"、"上海新思潮:在炮打张春桥的背后"、"李一哲:迈向民主最沉实的一步"。

  四、"红卫兵"研究及其展望
  "红卫兵"运动作为60年代不可忽视的一场规模广泛的群众性运动,它不仅是决定当时政治社会演变的重要力量,也为今天中国的发展留下了许多不可忽略的影响。当年的"红卫兵"既是历史的参与者,自己也深受这场运动之害,许多人荒废了青春和学业,甚至丢弃了生命。更为严重的是,有不少"红卫兵"背上了沉重的心债,十分忌讳谈起那一段往事,尤其是不愿面对自己当年的所作所为。因此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对这段历史保持沉默,只有极少数人如徐友渔、咏康、梁晓声、安文江、肖文等站出来发表相关文字。尤其是那些当年叱咤风云或曾在揪斗"黑五类"时打死过人的"红卫兵",则几乎看不到他们的回忆录。现有的"红卫兵"回忆录多半是"老红卫兵"或追随者的,而且在他们的文章中我总是觉得他们似乎隐藏了一些事。如今在各行各业有影响的人物中,很多人都是"红卫兵"和"知青"出身。究竟当年的"红卫兵"经历对他们后来的成长和成功具有什么样的影响,作为一代人,他们当年的足迹对今天中国的发展又有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总的来讲,1992年以来对"红卫兵运动"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出版了很多研究"红卫兵"的书著,但以回忆录性质加上文学色彩的居多,如徐友渔编的《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等,而深入调查、做理论分析和综合处理的文章比较少,1992年以来发表的不到60篇。参与"红卫兵运动"研究的以早期"红卫兵"居多,他们一般或因反对"文革"而后来得到平反,或在"文革"中转而成为"逍遥派"人物;而曾在运动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造反派红卫兵"出身的研究者却为数寥寥。在"红卫兵运动"的研究中,以年龄群体或活动群体为对象的研究尚不多见,对某一群体"文革"后期直至现在的生活、思想状况等方面的追踪调查研究就更是凤毛鳞角。对"文革"中的"异端"思想和"反思"思潮也应该有进一步的挖掘。

  "红卫兵运动"的历史是现代中国史研究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领域,这方面的研究应当继续深入下去。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让每一个爱国和担忧中国命运的青年都了解这段历史,立足现实,"以史为鉴"。

  (作者: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1] 《人民日报》,1966年8月23日。
  [2] 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文革"的《十六条》就把群众划分为"左派"、"中间派"和"右派"。
  [3] 印红标,"红卫兵运动的主要流派",《青年研究》,1997年第4期。
  [4] 范明强、魏纹,"对红卫兵运动性质的几点认识",《党史研究与教学》,1996年第6期。
  [5] 徐友渔,"'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行为动因的调查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号。
  [6] 见高皋、严家其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第40、41页,天津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
  [7] 出处同上。
  [8] 徐友渔,《直面历史──老三届反思录》,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
  [9] 唐少杰,"历史的反思──红卫兵情结",《中国青年研究》,1999年第5期,第47页。
  [10] 参见李辉编著的《残缺的窗栏板──历史中的红卫兵》,第117页,1998年7月第1版。
  [11] 徐友渔,"'文革'中红卫兵的派别斗争",《中国研究》,1996年秋季号。
  [12] 陈益南,"全面认识文革中的'红卫兵'"(http://www.gongfa.com/gfyjlw.htm,2000.12.9)。
  [13] 史晓平、史晓久,"论红卫兵",《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8期。
  [14] 范明强,"'红卫兵'政治思潮的成因及其特点",《中国青年研究》,2000年第11期,第9页。
  [15] 出处同注[2]。
  [16] 出处同上。
  [17] 出处同上。
  [18] 出处同注[10]。
  [19] 出处同注[9]。
  [20] 出处同注[7],第85页。
  [21] 高皋、严家其,《"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天津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
  [22] 出处同上。
  [23]"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浪潮席卷首都街道,红卫兵猛烈冲击资产阶级的风俗习惯",《人民日报》,196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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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忽视的。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概念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文明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紧紧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概念。因为“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比较高一级阶段,即告别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从而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入文明时代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态;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般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中更高层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发展成果和发展阶段的概念)。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出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阶级以及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即生产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更加严密才能使社会保持有序)。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虽然同时也就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式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 [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确定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预测性引入人类相互行为中,使法律不仅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自己的创造” [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的概念应基于科学普遍性,从最广泛的意义强调法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 [6]。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肯定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概念的内在联系(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9]。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的辩证观点出发,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11]。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则,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认识,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实现或体现,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们实现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法律虽然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保护、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人们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以及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以及科学技术等的这种内在联系,特别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征的政治民主的各项要求、原则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基本要求、原则和精神乃包含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而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有借鉴意义。所以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体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发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制和调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则,不仅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以及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的成果。它们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仅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原则,不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因为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须坚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体现人民主权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制度,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等,也不仅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功能及作用(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很好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实现程度和具体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还在于,它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发展。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许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以及怎样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因为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总体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它们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科学技术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比较容易引起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建设方面,法律不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及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状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状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领域。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必须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态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目标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发展状态。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状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别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能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当然也包括完善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建设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人们“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良等令人堪忧的现象,首先就表现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1977年版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2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 30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报》1996年2月 9日。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

  该文“论法治文明”《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发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7期转载,并被多种文集收录。


来源:正义网 来源时间:2000-10-30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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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俞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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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
关于公民社会,各国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一类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两者都把公民社会界定为民间组织,但强调的重点不同。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公民性”,即公民社会主要由那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在这里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本文所说的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s简称CSOs)有以下四个显着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盈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在20世纪前,这些组织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是传统的帮会组织。20世纪后,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但当时到底有多少个民间组织,其活跃程度如何,尚没有专门的研究。据有关的估计,差别也很大。例如,有文献记载,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民间组织大约有1000多个,另一项研究则估计有80000多个。

解放后,我国在经济上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只有少数特殊的团体,如“民主同盟会”、“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保留下来,由中国××党创办的工会、青年团和妇联则作为群众组织发展起来,但其数量和种类也十分有限。19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这些社团的类别也十分单调,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9类群众组织。上述情况直到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才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1978年后,中国在邓小平领导下实行改革开放,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巨变。改革开放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民间组织。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聚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89年北京的政治风波之后,中国政府对各种民间组织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CSOs的数量在短时期内稍有减少,1992年全国性的社团为1200个,地方性社团约18万个。但不久后民间组织的数量即重新回升,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除了社团组织外,改革开放后,中国还发展起了另一类比较特殊的CSOs,即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的服务性事业单位,它们不享有国家的经费资助,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性服务维持运转,但按照规定这些组织不得把盈利作为其主要目的。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这类组织达到了70多万个。

1978年后中国所实行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为公民社会的兴起创造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前,公民社会的合法性程度非常低,“民间组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从1949年后一直是十分敏感的字眼。改革开放前,我国奉行的是一种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完全合为一体,或者说,公吞没了私,国家吞没了社会,政府吞没了民间。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对于不少人来说,“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则意味着与政府的对立。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这一事实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承认公民社会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变迁,中国的政治文化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观念和价值观念逐渐被人抛弃,而代之以新的政治意识形态。与此相适应,人们对待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拒绝市民社会转变为接受或默认市民社会。1990年代后,中国学术界发起了一场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这一讨论的最大后果之一便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的现实和观念在学术界取得了合法性。1998年6月民政部正式将原先主管社会团体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意味着民间组织正式得到了政府官方的认可,取得了官方的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民间组织剧增的需要,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对此进行较大修订后又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还第一次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由于中国至今尚无关于民间组织的正式立法,所以上述两个条例是目前关于社会团体的最重要的法规。这两个条例确立了目前中国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基本框架,它们正式改变了原来的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改为民政部门和党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其中民政部门主管登记,党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这种体制就是目前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模式。 1978年后中国所实行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为公民社会的兴起创造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兴起又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治理状况,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善治,尤其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公民自治、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是社会走向善治的必要环节。

善治的实质在于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但这种合作并不总是直接的,相反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民间组织就是这样一个中介。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民间组织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了政府与公民的合作,促进了善治。 许多民间组织不仅要求和鼓励其成员积极参与组织内部的事务,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从我们的案例研究情况看,民间组织对社会政治参与的程度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公民,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的基层。例如,作为中国农民最重要的民间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其主要的职责之一,便是通过各种方法,动员其成员参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的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些地方甚至不惜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例如,对参加投票的村民给以物质奖励,发给补贴费等;反之,对不参加投票的农民课以罚款或罚工等。同时,这些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政治参与也提供各种便利的条件,例如在地方人大代表或村委会、居委会选举时,设置流动投票站或投票箱,为外出居民提供特殊的投票服务等等,从而使居民的参选率高达95%以上。各种民间组织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参与还有另一种重要形式,即作为某个方面或某种利益组织的代表,被政府规定参加权力机关或政府机关。这种参与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与政府特别接近的一些民间组织,尤其是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工会、计生协会、老年协会、某种行业协会往往都有代表参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机关,如工商联的会长在各级政府的人民政协中作为一种惯例通常兼任副主席。 1980年代后成长起来的众多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许多民间组织,尤其是那些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了政府的决策民主化。政府的改革既需要内部的动力,更需要外部的动力。在推动政府改革的外部动力中既有来自公民个人的,也有来自民间组织的,而且后者通常要比前者更强大。

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 民间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利益组织,它存在的基本价值之一是促进其成员的公共利益。参与党政机关的决策,尽可能地影响党政机关的政策,使之有利于自己的组织和成员,是达到这一价值的重要手段。中国目前的各种民间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大致有以下几种:1)代表所在的组织或行业向决策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促使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措施。例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山诺会,近年来不断开展志愿性的环保行动,进行环保宣传,批评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得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2)应决策机关的请求,对某些专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表意见。一些党政机关在制定或实施某些政策时,通常向相关的民间组织进行政策咨询,听取其意见,对政策作出修改或调整。例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一次会议在修改宪法之前,曾就修改条款广泛征求某些民间组织的意见。因为修改条款中涉及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定性问题,人大和党政权力部门特别重视听取各级商会的意见。各级商会十分积极地和认真地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研究和商讨,并通过种种途径向人大和党政权力机关表示修改宪法和相关经济政策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强烈愿望。南京市商会还就此问题组织其成员进行座谈,向有关权威部门提出了非公有制企业主对修改宪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七个企盼。3)当政府政策损害其成员的利益时,代表其成员向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例如,上海市的一些社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代表其成员就房屋拆迁所受的损失向有关部门要求利益补偿,闸一居委会居民代表小组,根据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多方反映和呼吁,终于解决了居民普遍关心的闸殷路60弄修路、液化站迁址和90路公交车设点等三个突出问题,居民非常感谢。

民间组织也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重要媒介。民间组织的成长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近年来政治透明度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民间组织是政治公开化的重要动力。在许多情况下,个别公民对于政治知情权的要求只有通过所在民间团体对政府施加压力才能转化为政府的政策输出。例如,在广大农村,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村民对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意见和要求,通常只有通过村民小组才会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一些民间组织本身就是传播政治信息的媒介,各种带有咨询性质的研究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经常召开成员大会和代表会议,或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发布并研讨有关政治信息,这些名目繁多的会议通常是其成员获取政治信息的重要场所。再次,一些民间组织还创办自己的传播媒体,如各种报刊、杂志和网页、网站,通过这些媒体传播各种政治信息。最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营书店,对扩大政治信息的传播渠道,改变信息传播的管理机制,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某些公益事业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实施可能达不到最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赈灾救灾、扶贫济困、帮助妇女儿童和老弱贫残等方面,诸如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这些民间组织在帮助失学儿童、救济灾民和贫民的“希望工程”、“扶贫工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这些民间组织的所作所为改善了社会的形象,缓解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大了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我们的案例研究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希望工程”的实施,明显地改善了共青团的社会形象。“希望工程”是由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组织实施的一项帮助因贫困而失学的儿童复学的大规模公益活动,它通过筹集民间资金救助了数以百万计的失学贫困儿童,博得了巨大的社会声誉。

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改革开放前,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民间组织大量生长起来后,政府开始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一些民间组织在发现本地或本部门的政府政策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法律后,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政府迫于民间组织的压力往往能够改变原来的政策。民间组织越是强大的地方,政府的压力就愈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村民委员会十分健全和有力的村,乡镇干部违法乱纪的现象就要比其它村少得多。

民间组织的出现对于改善农村和城市的民主治理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一现实本身就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还不长,无论在其生存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还是其内部的结构和职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许多民间组织过分依赖于党政权力机关,“官办”色彩太重。许多民间组织所规定或声称的职能与其实际所起的作用相差很大。某些民间组织对其成员的强制性过大。

我们对中国公民社会所做的案例研究使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渐确立和政治与法律环境的变迁,必然会滋生出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它们的出现对于改善农村和城市的民主治理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一现实本身就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但是,从总体上说,它们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愿性程度还不很高,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果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中国的民间组织就将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善治将起更大的作用。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来源时间: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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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难题成因:历史嬗变与现实探源



冯继康 李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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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央政府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焦点,“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本文从历史检索与现实反思有机结合的视角,系统探讨了中国“三农”难题的四大成因,即:市场之因、制度之因、国情之因与政策之因,从而为“三农”难题的有效化解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前提。

  关键词:“三农”难题;二元结构;政策偏向;政府行为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三农”难题的生成与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从现实运行的视角来看,“三农”难题的存在与发展同样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对“三农”难题成因的系统分析,显然是我们寻求“三农”难题化解路径的基本前提条件。从当代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现状出发,结合“三农”难题的运行趋势,我们认为,导致“三农”难题持续存在并日渐恶化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层面,即:市场之因――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制度之因――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国情之因――人多地少的中国特色;政策之因――重工轻农的政策偏向。

  一、市场之因――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

  在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对国民经济运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贡献,从_定意义上讲,农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和经济波动的起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质性特点;在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弱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的共同作用,恰好是我国“三农”难题形成的市场之因。

  (一)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其他任何非农产业不可比拟的自然风险。

  农业是以生命有机体作为生产对象的,具有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统璧纳产特殊性;正如马克思所讲:“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论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由此决定了自然条件与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无法预测的农业自然风险。一方面,农业要利用生命有机体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来获取农产品,而这一过程中生命有机体的数量多少与质量高低和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优劣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确定性,直接决定与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高低。另一方面,农业中的主体部分――种植业存在显著的空间分布广延性特征,对自然环境条件的依赖性极强,特别是在科学技术与生产力水平对外部自然力控制程度相对一定时,气候条件与自然灾害往往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命运。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素质低下,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与旱灾对我国农业造成的效率损失大致在80%以上,我国粮食生产每年因水灾而减产约89亿公斤,因旱灾而减产约100亿公斤。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实现了年均8%左右的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而且极大地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自然风险。

  (二)农业生产经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市场风险

  在传统计划经济环境中,农业生产经营几乎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挑战与风险;但是伴随着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生产与经营必须正面迎接各种市场经济的机遇和挑战。在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因此市场供求状况与经济机制对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的获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一,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来决定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的;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生产决策与产品销售在时间上被人为分割,因此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时,潜在的供求均衡绝对先于市场上的供求均衡,只要这种局面存在,就必然会导致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失衡;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却无法有效根据市场格局的变化而做出及时的决策调整,这样价格调节滞后性就难以消除,最终导致农业生产周期性波动与农业投入效率的流失。同时农产品流通具有很强的生产延续性;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加大农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第二,农业生产增长受凯恩斯定律和恩格尔定律的双重约束。前者的内涵在于人们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趋势,在此背景下,农业是典型的消费资料生产部门,于是人们消费需求的相对缩小限制了农业的持续增长;后者的内涵在于人的消费总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农业提供的主导产品恰恰是食物,于是在特定条件下农业生产发展往往会跌入恩格尔陷阱。这两种约束并不能很好地调节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因此农产品市场供求失衡与农业增产不增收也就在所难免。第三,相对于非农产品而言,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需求收入弹性均表现出显著的不灵敏与相对缺乏弹性。就价格而言,由于农产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相对不敏感,因此与经济发展与收入增加相适应。农产品,特别是粮食需求量的增加相对有限,而不会像对工业产品或劳务品的需求那样迅速增加,而农产品需求收入弹性不足,必然导致农业生产需求拉力不足与市场竞争乏力。第四,在农产品需求弹性不足的同时,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却相对强劲,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蛛网理论,由于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于供给价格弹性,于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这在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与农业科技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尤为明显,因此增产不增收的困境便成为现实。与此同时,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使农产家庭在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的双重制约下显得无所适从,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弱化了农民的利益谈判地位;而且伴随着中国入世与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获取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的同时,将面临着更大市场波动的风险;而农业日趋明显的边际报酬递减趋势,使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获取与提高面临着比非农业产业更大的市场风险。

  (三)农业生产经营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受到制度风险的不断干扰

  从本质上讲,社会经济转型既涵盖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涵盖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直接引发了我国农业的超常规增长与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迅速提升;而从1985年开始,农业生产就陷入了持续低迷与徘徊不前的困境之中,尽管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解释;如果从风险分析的视角出发,其根源则在于制度风险的加剧及效应。一般而言,制度风险是指制度或改革在变迁与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主体与制度客体对其制度结果的不可预见,导致制度绩效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对于传统农业体制被市场化改革所突破,而全新的农业制度体系又未能适时建立起来,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失衡与冲突,从而影响农业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导致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市场经济体系本身的不完善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市场中介经济体系发育的相对迟缓,必然从根本上制约制度变迁的路径与制度绩效的释放,从而产生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制度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发展中的制度风险往往与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加剧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

  (四)农业生产经营在市场的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正视自身的弱势地位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素质低下,农业科技应用推广能力弱化产业科技含量是衡量其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的主要指标,而我国这一指标仅为30%左右;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业劳动力质量差与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低。一方面在广大农村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提供与教育体系建设中的先天缺陷与后天乏力,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与科技适应能力普遍低劣。据国家统计局1997年和2001年两次抽样调查,农村中文盲或半文盲劳动比重仍占总数的8.5%,小学文化程度的为33.9%,初中文化程度的为46.2%,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0.1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3.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农村科技应用与推广中的“缺位”,导致农业科技应用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总量需求严重不足与转化手段目标严重脱节的双重困境,农业生产中科技含量低,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科技贡献率大约在30%左右,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只有20%―30%,远远低于世界市场水平与发达国家水平。在此社会背景之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现代科技与现代要素的吸纳能力普遍弱化,从而根本无法在现代化市场经济中与非农产业展开有效的规范竞争。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吸纳社会生产要素能力相对缺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历来没有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分散狭小,市场组织化水平十分低下,作为世界上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我国这种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因此农民不可能通过自我组织力量去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收主体。与此同时,由于农业产业禀赋决定了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农业难以获取社会市场利润,于是在市场利润机制的作用驱动下,农业既没有能力吸纳外部生产要素的持续投入,又难以防范农业内部各生产要素的非农业外流,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业产业的弱势格局。

  3.农业比较利益提升乏力,农民社会负担居高不下由于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惯性与农业宏观政府投入的相对不足,致使持续低下的农业比较利益状况得不到根本改观。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弱化了农业吸收利用社会生产要素的基础与动力,而且使农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持续外流与农业发展所需要素补偿的严重短缺,导致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难以在短期内有明显改变,其主要表现就在于农民负担的居高不下。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但目前农民各项社会负担仍然占据了人均收入的50%以上,而且与城市市民相比,农民的税赋负担显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上述几个方面共同展示了农业产业弱质性的形成机理及现实表现,而从结果的视角出发,农业产业弱质性不仅加剧了其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而且还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弱质效应,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大量外溢,这种生产要素外溢大致表现为劳动力外流(不是相对于土地需要过剩而言,而是产生于劳动力投入边际效益与转弱成本的利益比较)、农业资本外流(由于农业资本投入边际生产率大大低于非农产业,因此通过投资性外流、储蓄性外流、价格性外流、迁移性外流等形式引发农业资本大量流向城市非农产业)、农村土地外流(主要是基于土地利用收益成本比较而形成的农地非农化利用、土地过度征用以及土地利用方向的不规范变更等)。农业生产要素的大量外溢,从根本上削弱了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进一步加剧了农业弱质性状况,在此格局之下,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与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制度之因――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

  二元经济结构是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结构的理论概括,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尽管在刘易斯之后不少经济学家对“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与模型进行了多个层面的补充发展,但其基本理论框架大致相似。从基本内涵的视角来分析,二元经济结构的逻辑内涵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一般存在着传统落后的农业部门与现代发达的工业部门两个产业部门;由于两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与劳动边际收益率的显著差异,引起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间流动,最终实现二元经济结构一元化的目标追求;发展中国家_般要经历以农支工、农工协调与工业“反哺”农业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业转移是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内涵与关键环节。从国际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普遍化的经济现象;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约束与现实困境;二元经济结构璺矫嫖中国工业化基础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三农”问题的生成与加剧。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受到了来自市场化改革与农村制度创新的共同冲击,但迄今为止,这种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依然是制约“三农”难题化解的主要制度障碍。

  按照刘易斯对二元经济结构的界定,我国国民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二元经济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赶超型发展战略与城乡分割经济体制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它通过中国特色的资本原始积累克服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初期资本积累短缺与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困境,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的工业化水平;但从长远发展的视角出发,这种不断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不仅导致了农业生产的长期低速增长,而且也极大地阻滞了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为了维持这种二元经济结构,政府逐步建立了三大制度体系,即户籍管理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与统购统销制度;其中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在农村把土地与户口相结合,另一方面在城市把户口与就业、社会保障相结合,严格限制了人口自由流动;人民公社制度则通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与统一经营,在组织上保证了政府对农民与农业剩余的控制;而统购统销制度则借助于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渠道的人为干预保障了国家工业化的粮食供应。始于1978年的农村经济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在各个层面上对传统二元经济结构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冲击,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改革对二元经济结构的冲击是弱化的;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在新形势下反而呈现出新的运作特征,即:城乡隔离分而治之的制度体系、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失调、传统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发展、乡镇企业与城市大工业对立运行。传统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相对滞后必将给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难题,其中“三农”问题便是其中的焦点与核心。概而言之,二元经济结构对“三农”难题生成与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层面体现出来:

  (一)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

  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的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减共同导致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过剩;另一方面工业部门的资本积累与生产规模扩张反过来又会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实现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转换。但是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制度支撑体系,却使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的相对提升并没有吸纳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是涌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本质上讲也没有被工业化与城市非农产业所真正有效接纳,绝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游离于现代化工业之外,农村居民转变成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严重受阻。而国际经验一再表明,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成功的中心在于农业部门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程度与农业现代化水平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水平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使城市工业化脱离农业片面推进,城市工业化与农业人口非农化严重失衡;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迟滞,导致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农业产业化与适度规模经营难以正常运转,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经营模式的制度绩效与高度发达的非农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距日趋拉大。

  (二)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产业结构调整缓慢与升级换代滞后

  对照国际经验,依据我国人均GDP1000美元的标准,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是严重滞后的。主要表现为工业部门吸纳劳动力能力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再加上城市服务功能的相对不足,共同导致了工业化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一城市化一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良性循环格局未能真正形成。之所以为此,一是由于工业自身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调整升级不力,导致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不仅没有真正从农村吸收剩余劳动力,反而形成城市中日益扩大的失业群体;二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中第三产业发展的严重不足,既制约了工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又制约了就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

  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就是,从产业产值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是现代工业社会,而从就业结构上看我国仍然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在经济效益层面上就表现为传统农业部门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大大低于以现代工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的劳动边际生产力,因此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以较大的劳动力份额(50.1%)创造出较小的产出份额(17.7%),而在以工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中较小的劳动力份额(23.7%)却创造出较大的产出份额(49.3%)。

  (三)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政府制度供给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的严重短缺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不仅存在着以现代工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与以农业为代表的传统部门之间的经济二元结构,同时也存在着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对立的社会二元结构,这种双二元结构的历史惯性进一步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性。具体说来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其产出效率低下与产业结构固化,严格的户籍制度、城市劳动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城乡长期分割的鲜明界限造成生产与经营市场的严重失调,长期存在的“剪刀差”以及不合理的财税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农民收益流失,二元化的资本市场、组织结构与技术结构强化了农业的弱势地位。总之一句话,政府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制度创造与政策注入的城市化偏向于非农业倾斜,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长期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不仅引发了“三农”问题的形成与强化,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困境与矛盾。

  (四)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加剧了农业比较利益的低下与流失

  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农业部门存在大量“隐蔽性失业”即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使用下其边际生产力很低甚至为零,正因为如此才为非农产业特别是城市工业创造了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与转换迟滞,致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不仅限制了农业生产单位产出效率的提高,而且阻滞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转换过程。因为二元经济的运行过程,同时也就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的供给不是由技术产量决定的,而是由经济产量决定的;而工农城乡之间的利益结构倾斜必须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微观利益出发,减少对农业的各种投入,缩小其生产经营的经济边界,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农业生产增长的缓慢;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所固有的国民收益分配生产要素配置过程中的“重工轻农”的政策制度倾向,共同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的持续流失与低下,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三、国情之因――人多地少的现实约束

  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土地在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中的地位不容质疑。作为农业发展大国的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始终是革命与建设的首要问题;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硬性约束,同时也是“三农”问题生成发展的基本要素。对此“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温铁军明确指出:对我国“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基本国情矛盾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是体制矛盾即城乡分立的二元经济结构。由此可见,我国“三农”问题的凸现与“三农”难题的化解必须高度关注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约束。

  从静态层面上看,我国特有的人多地少的国情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土地资源绝对数量与人均占有数量之间的矛盾。我国土地总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6.4%,仅次于前苏联与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我国人口绝对基数的制约,人均土地占有比例很小,世界人均陆地面积2.97公顷,我国人均0.827公顷;世界人均耕地面积0.32公顷,我国人均0.08公顷;在全球26个人口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中国人均耕地占有量仅高于孟加拉国与日本,位列倒数第三;以我国目前13亿人口计算,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为130039.2千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4.2%,与美国的19.5%与印度的55.6%相比明显偏低。

  同时约有1/3的省份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0.8亩的警戒线,有4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0.5亩的危险线。其次,耕地数量不足与质量弱化同时并存。

  一方面我国耕地总量不足,可以开垦利用的后备耕地资源相对较少,二者相加总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4.9%.与此同时,可利用耕地质量总体较差,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显示,全国高产田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21.5%,中产田占37.23%,低产田占41.2%;全国耕地面积中水产田占41.2%;而水土流失面积约占35%,沙漠化面积约占2%,盐碱地面积约占6%.再次,农村人口绝对增长与土地面积减少的冲突。近年来,我国人口每年以1000万左右的速度递增,而农村土地却以每年数百万亩的数量递减,从而形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特有的人增地减的尴尬格局。据资料显示,从1980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我国耕地净减5万平方公里,超过日本耕地面积的总和。我国现有耕地面积同历史上耕地面积最多的1951年相比,递减2.3亿亩,平均每年净减700多万亩,从而使本来已经紧张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导致耕地减少的原因有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更为主要的引发源在于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开发区建设,越权批地,城镇化与非农业发展为特征的土地不合理利用与土地乱占滥用;以水土流失与过度开发为特征的耕地功能弱化与耕地面积锐减;以耕地污染与有机肥料过度使用为特征的耕地退化与肥力下降。农村耕地的锐减对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与国家的粮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最后,农村土地闲置与耕地抛荒不良循环。由于受到产业利益驱动、产业结构调整、剩余劳动力流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农村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耕地抛荒与土地闲置现象。据1995年清查,全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占45%,1996年底仅开发区占地中撂荒的耕地就达2万公顷;大量耕地抛荒现象的出现,致使耕地的生产及经济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种植业比较经济效益下降、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加剧、非农产业利益的诱导以及农村土地社会负担的不合理。

  从国情层面上看,人多地少的基本现实与人地关系的矛盾冲突,是引发“三农”问题生成的根本原因。这种国情约束对“三农”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多地少的矛盾严重妨碍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格局的生成与土地优化配置效率的正常获取。在市场化取向改革进程中,作为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土地理应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进行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曾经指出:“从经济观点看,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耕作技术手段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而我国农村目前人多地少的现实,必然使以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格局长期化与凝固化,致使劳动投入与土地投入都超越了可替代的合理限度,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正当获取,不仅阻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而且阻碍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转换,最终使农业比较利益持续低下,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丧失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的利益吸拉力与效率推动力。第二,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利于农业劳动率水平的提高与农业市场竞争地位的提升。从资源利用的技术层次上分析,由于人多地少的硬性约束,致使我国农业运行呈现出一种反常格局:土地生产率高与劳动生产率低同时并存,这在非农产业领域是不可能出现的。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作用的强化与现代农业投入数量的人为增加,致使经济学倡导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失去应有作用。另_方面,人多地少的现实格局如果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联结在一起,则必将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形成并被人为积压在日益短缺的农村土地上,农村土地产出数量或许可以持续增加,但由于在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持续走低与农业劳动力人数绝对增加,致使农村土地的劳动生产效率不高;而在优胜劣汰的国内市场竞争中,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判断与衡量产业竞争优劣与竞争地位高低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伴随着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运行,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劣势将更加明显地显现出来。第三,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利于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有机耦合与农民经济地位的改善。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协调始终是社会经济进步中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过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根本原则在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柚笔俏夜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大难题,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中国所特有的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在目前人地关系如此紧张的社会背景之下,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制度创新还是农户家庭的行为选择,均存在着“公平”为先、“效率”为后的选择倾向;因为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农村土地首先是一种“生存资料”和“生活保障”,而不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因此人们对待农村土地经营首先追求的是生活资料的基本满足,而不是投入产出效率的有效提高,人们经营农村土地的出发点不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基本生活手段稳定性;于是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原则高于效率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不合理错位,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却无法从农业产业运作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再加上“重工轻农”的倾斜发展战略与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对滞后,致使农民的社会负担相对较重,在人多地少的硬性约束下,农民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农业产值的20%以上,这显然有失公平待遇原则,其结果只能是农民社会经济地位改善的缓慢与农民收入水平提升的迟滞。

  四、政策之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偏向

  在影响与决定农业发展的要素体系中宏观经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正如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的那样:“一国农业所以停滞不前,不在于资源禀赋,而在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的扭曲与失误。”在我国农业发展一贯倡导的是“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我们认为“三靠”的中心与关键在于“一靠政策”,因为政策既是决定科技与投入能否到位的关键,又是农业人为兴衰的根源;而作为政策制定与实施主体的政府则在农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历史检索,还是现实分析,我们都会发现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均表现出浓厚的工业偏向、城市偏向与市民偏向,而这恰恰是“三农”问题迟迟无法根除的宏观根源。

  (一)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工业偏向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错位的可能性。由于我国是在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发展经济的,更由于政府与农民在产业上的分离与空间上的错位,政府的行为选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农民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集中到足够的资源去实现工业化的既定目标。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国民经济发展的工业偏向更不可避免。一方面,依靠剥夺农业为特征的资本原始积累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支持,主要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隐蔽方式)与农民税费(公开方式)两种方式来进行。据统计,1950―1979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业取得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为978亿元,减去财政支农支出1572亿元,最后政府从农业抽取的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即每年农业部门为工业无偿提供资本积累155亿元。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有所缓和,但仍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1979―1994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业抽取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为1755亿元,减去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从农业提取的农业剩余净额为12986亿元,即农业部门利益流失达到811亿元;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支出过程中也表现为显著的重工轻农倾向,尽管《农业法》明文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以1992―1996年为例,财政支农支出年均增长16.8%,而向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23%;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也逐年下降,1993―2000年分别为9.5%、9.2%、8.4%、8.8%、8.3%、10.7%、8.2%、7.8%;同时财政支农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远低于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前者仅仅为后者的1/2或1/3,从而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本不相称。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工业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持续提升,在“一五”到“五五”期间政府对工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在45%-62%之间,而对农业的财政投资从未超过8%,最少年份为3%.这种工业偏向运行格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后劲的不断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力,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生活水平低下,从而使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在垫高工业发展平台的同时,却使自身发展严重受阻,农业基础地位得不到真正落实与巩固。

  (二)城乡发展中的城市偏向

  这种城市偏向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资本流动的城市偏向。由于偏斜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再加上资金流动的利润最大化倾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资本大部分流向城市,从而使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资本支持严重缺位。二是劳动力流动的城市偏向。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农民严格束缚在农村土地上,阻止其自由择业,而城镇就业机会主要由城市居民来分割。尽管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统一性的严重迟滞,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是一种体制外的暂时流动,无法真正纳入城市劳动力统一安置范围,从而形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短期性与不稳定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残缺与城乡收入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公共物品提供的城市偏向。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只能是政府,而政府在处理城乡利益关系上的主观偏好,导致城市公共物品几乎全部由国家负担,而农村公共物品的短缺却由农村居民自己负担与自主解决的不协调格局;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一方面产生了不公平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则从根本上引发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重了本来已不堪重负的农民负担。四是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城市偏向。制度变迁与制度创造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立足现实,我们都会发现,尽管中国的改革与创新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但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各种制度创新的主战场与重心却始终在城市。由于中国渐进式改革思路的影响,制度创新必然有前有后,但中央政府在特定时期内对城乡实行的差别政策,必然影响到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格局。这种由于制度创新的先后顺序特别是制度变迁的主次差别,必然导致城市制度供给的充足与农村制度供给的缺失,从而使农林经济运行缺少持续有效的制度推动,这一点从近年来各种制度创新及政策安排上就可以得到充分佐证。

  (三)国民待遇中的市民偏向

  这种市民偏向是与城市偏向与工业偏向相联系的,从现实的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市民偏向。传统社会保障体制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支出结构的社会保险主导性与覆盖面积的城市主导性。从支出结构上看,我国社会保障支出96%用于社会保险,只有4%用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从受益主体上看,城市社会保障受益率为88%以上,而农村社会保障受益率仅为3.3%;从绝对数量上看,城市市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是农村居民的10倍以上。相比较而言,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是一种就业式保障,即只要有一份职业便意味着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则是一种典型的农民家庭自我保障,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载体。这种城乡割裂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不合理缺失,不仅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严重阻滞了整个社会文明的进展。二是社会消费与收入获取中的市民偏向;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与国民待遇推行中的城乡分化,人为地造成了城乡居民在消费水平与收入获取方面的差异,不利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农民收入与城市居民收入之比改革之初为1:3.2,1985年为1:1.86,2001年为1:3.5,也就是说农民人均收入不及城市的30%;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住房、保险等福利化隐性收入以及农民收入统计中的人为因素,则二者实际收入差距达4―5倍。再从近年来城乡居民增长速度来看,1997―2001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8.5%、3.4%、2.2%、2.1%、4.2%,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如果从恩格尔系数来看,2001年城市居民为42%,农村居民为55%,也就是说农民生活尚处于温饱阶段,而城市居民已全面达到或接近小康。再从消费的角度来看,目前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只购买了39%的消费品,而占我国人口30%的城市居民则购买了61%的商品,也就是说城乡居民消费之比大致为1:3.5;而从全国居民存款总额来看,70%的农民仅占19%,而30%的城市居民则占其中的81%.三是改革成本负担的市民偏向。改革与创新必然带来社会成本与社会风险,这种成本与风险除政府承担绝大部分外需要社会居民来分担。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看,改革成就的最大受益主体不是农民,相反本来就是基础脆弱的农村居民却成为改革风险与成本的最大承载主体;而城市居民则在享受改革成就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承担改革成本。这种状况主要通过农民负担这一中介变量表现出来。从内涵上讲,农民负担大致包括:农业税、税收收费(即三提留五统筹)、剪刀差负担、劳动力流动成本、经营权缺损费、合法集资六大部分L24J.撇开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单从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比较中就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严重不平等。按照现行税制,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税收800元,年收入9600以内不纳税,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为2253元,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为2366元,距起征点甚远,可以说95%以上的农民不应当纳税。即使把农民与城镇个体工商户进行平等纳税比较,工商户年应交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适用于5%的税率,农民也至多适用5%的税率,但农业税的实际税率大都保持在1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不仅使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改革成本负担出现严重失衡,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农村居民生活状况改善的相对迟缓,从而为“三农”问题的化解设置了更大的障碍。

来源: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来源时间:2005-03-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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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党模式”的问题及其垮台的经验教训

――论执政党体制改革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许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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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向前进,取得更大进展,就要把重点放在执政党的改革和党内民主建设上。要搞好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改革和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以苏联××党的教训为鉴戒。“苏联××党模式”的执政体制和党内生活规则存在严重弊端。针对这些弊端,搞好党的改革,涉及到“四制”、“四权”建设问题。为此,必须搞好4个方面的改革。

关键词:执政党体制;党内民主;苏联××党模式;



自1978年起,中国就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26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取得很大的进展和成就。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仍然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和加快改革的力度与速度。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向前进,取得更大进展,就要把重点放在执政党的改革和党内民主建设上。这个认识符合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的精神。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自身建设也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明确地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要搞好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改革和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以苏联××党的教训为鉴戒。

苏联××党在历史上,曾经是世界上在第一大国里第一个执政、拥有近2000万党员的××党大党。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执政的××党大党,在经历了领导社会主义事业74年的辉煌之后,突然在一夜之间垮台、分崩离析。苏联××党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看来,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执政党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和没有实行党内民主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苏共亡党,是因为党脱离了人民群众,例如,《苏共亡党十年祭》指出,“苏联××党不仅是被国内外的反共势力所搞垮,也是被它一直宣称代表的工人阶级和苏联人民所抛弃。而这后一点,是导致苏共亡党的决定性因素之一。”[1](P4)《苏共亡党十年祭》是一本很有影响的著作,作这样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尚不够深刻。苏共为什么会脱离人民群众呢,为什么会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呢?应该说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邓小平在1992年针对西方搞“和平演变”和苏东剧变事件,曾经明确指出:“关键是我们××党内部要搞好,不出事,就可以放心睡大觉。”[2](P381)什么是××党内部没有搞好的事呢?这就是党实行的是高度的集权制和党内没有实行民主的事情,使权力从根本上失却了制约和监督,以至党的干部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老爷,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这个教训才是最根本的,值得我们认真记取。



一、“苏联××党模式”的执政体制特征

搞好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改革,必须以苏共为鉴戒。这是因为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成为在世界上第一个大国执政的××党大党。1924年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改变了列宁关于党的建设的路线和政策,在党的执政体制和党的建设问题上,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立的、系统的模式。这之后,全世界的××党都是按照苏联××党的样子来建党的,我们中国××党也是如此。因此,斯大林留下来的政治遗产,不仅有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而且在党的建设方面还有“苏联××党模式”。现在,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破除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后,要继续破除“苏联××党模式”。“苏联××党模式”有哪些基本特征呢?这里,首先对其体制、制度作一简要分析:

1,“苏联××党模式”在执政体制方面,搞的是党政合一体制。

党政合一体制,也就是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搞“党治国”。几十年实践的教训说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有很大的弊病。而世界上能够进行良性运转的执政体制,均为党政分开的执政体制的。所以,毛泽东、邓小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都严厉批判了国民党的“党治国”体制。在80年代初总结历史经验时,邓小平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必须实行党政分开的体制。

2,“苏联××党模式”在干部制度方面,搞的是终身制和指派制。

“苏联执政党模式”在干部制度方面的弊端主要有二:一是搞干部职务终身制;二是搞干部层层挑选任命。苏共最高领袖没有任期制,斯大林在总书记的位子上坐到死为止。至于各级党的干部,虽然苏共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下到上都由选举产生”,但是,干部的任免权实际上掌握在党的各级主要领导者手中。领袖终身制和干部层层挑选任命制的存在,导致了党内民主的缺失,破坏了民主选举制度。

3,“苏联××党模式”在决策体制方面,搞的是高度集权制。

“苏联执政党模式”的决策往往由少数人,甚至一人拍板定案。按照苏共党章规定,制定党的政策、决定,要通过辩论,要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但是在自斯大林开始,苏共在党内已不允许自由地讨论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政治高压的氛围,已经使绝大部分的党员噤若寒蝉,消灭异己的残酷手段,更使人人危在旦夕。在党代会上,报告、决定都是早已拟就,不容怀疑,只待宣读的事,然后出现的果然是暴风雨般的、经久不息的掌声和“完全一致”通过的情景。有时候,某个报告、决定,也会交给党内的一些同志讨论,征求意见,但是,与其说这是体现民主,不如说是体现开明,因为意见会不会被采纳,无须做出任何解释,最终则取决于领导者的喜好和高明。

4,“苏联××党模式”在权力制约体制方面缺乏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苏联执政党模式”在权力制约体制方面,实际上使最高权力、层层的一把手和领导干部无法得到监督。众所周知,列宁非常重视党内监督问题,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作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监委于与党委“平等地行使职权”。俄共(布)十一大制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又赋予检查委员会对中央机关、俄共中央书记处、组织局、各书记、部长的检查权、质询权。但是,到斯大林手上,把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关系变成为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降到下级的地位。党的领袖和各级“一把手”以及主要干部成了“特殊党员”,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

苏联××党由于没有很好地进行上述四项至关重要的党的体制和制度改革,窒息了党的活力和创新精神,终在经历了领导社会主义事业74年的辉煌之后,突然在1991年8月24日一天之内解散、分崩离析。苏共在亡党前,早已成为实行集权专制的党。它之所以走向覆亡,是不足为奇的。为了避免苏共亡党的悲剧,现有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走执政党改革之路。



二、“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特征

马克思主义在创建××党组织时,就强调了党内生活要贯彻民主的原则。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以及1864年建立的第一国际,都实行了民主制的组织生活原则。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3](P200)从理论上说,苏联××党完全是一个民主性质的党。在《苏联××党章程》上明文规定,党的组织“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下到上都由选举产生”;“在各个党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党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在广泛辩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内辩论党的政策问题的时候,应当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违反党内民主的现象在党内是不能容忍的”[4](P208 -211)以上摘出来的还不是苏共《章程》中关于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但如果仅从这些规定看,苏联××党就已经是非常富有党内民主生活的党了。遗憾的是,说归说,做归做,在现实实践中,由于苏共实行的是高度的集权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党内生活就不可能有民主了,党的民主性质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异。

党内民主,不是少数党员干部的民主,而是全体党员的民主,它集中体现为全体党员享有“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而正是这“四权”,早已被苏共自身践踏的一干二净了。对“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特征,以下作一些简要分析:

首先,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但是,在“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中,充满着封闭性和神秘性,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普通党员只有听命服从的责任和义务。

党内事务,除去属于国家安全机密外,包括党的领导人的活动,都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列宁早就指出:“多一些光,要让党知道一切”[5](P131),“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5](P132)。列宁在世时,党内事务是公开和透明的,党内民主生活是正常和活跃的。然而,斯大林上任后改变了这一切。特别是晚年,斯大林独断专行,把××党的政治变成了宫廷政治。普通党员和干部并不知道斯大林是怎样工作和生活的,也根本不知道斯大林还有替身。他本人是经常住在莫斯科郊外的孔策沃别墅,并在那里召开政治局会议,进行政策决策的,从根本上破坏了民主集中制。

其次,党内民主,在于党员在纪律约束的范围内享有言论自由、参与议政的权利。但是,在“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中,党的政策决策不可能被自由地讨论,而是少数拍板、“一致”通过。

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制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党员或交给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以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党的民主制组织原则与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一个班子,如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可见,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是民主与专制的对立。实行民主制的原则,在党员能真正享受民主权利、有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苏共党内,党员实际上被取消了言论自由,没有参与议政的权利。

再次,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选择干部的权利。但是,在“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中,党的各级干部并非真正选举产生,而是假借选举的形式,实行内定任命制。

选举,是民主的核心。真正的选举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过程,即候选人的产生,由选民推荐,候选人之间公开展开竞争,争取选民的支持,让选民选择,最后通过投票,赢得多数票者当选。但是,在苏共党内,选举成了自上而下的暗箱操作过程,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实际上是由领导者和组织部门挑选、决定,候选人名单没有差额,然后交由党的代表大会表决,此时代表已经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样的选举,徒有其表,不过是走过场,事实上是内定任命制。党内的主权,不属于党员,而被党的各级领导所操控,人事安排由个别人决定,这已无民主可言,而是十足的专制主义了。

最后,党内民主,在于党员能够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利。但是,在“苏联××党模式”的党内生活中,普通党员根本无法监督党员干部和高级干部,下级也无权监督上级。

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如果没有健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犹如一部高速运行的车辆而没有灵敏的掣动系统那样,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党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公开接受来自党内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自身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接受所在组织的监督。二是党的法规监督,即健全党内立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不仅要规定党内生活的总原则和根本制度,还要阐述党内生活各方面具体制度的专项法规,使开展党内监督有所依循。三是党的专门检查机构的监督,即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但是,在苏共党内,只存在上级对下级的制约、监督,党的干部对普通党员的制约、监督,而不存在普通党员对党员干部和高级干部的制约、监督,下级机关也根本无权监督上级机关。

以上分析表明,苏联××党党内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苏共在亡党前,早已成为喊着党内民主的口号和要求,实则做着背离党内民主原则、实行集权制的党。在这样一个关系党生死攸关的大事上,长期使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党,确实是导致苏共亡党的一个根本原因。

这里势必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列宁以及苏共党章上把党内民主规定的那么清楚了,苏共自斯大林以来的领导人为什么不愿意在实践上真正把它付诸实行呢?既然不愿意实行党内民主,为什么又要反复地讲党内民主,并竭力把党内生活现状粉饰成已经实行了党内民主呢?答案只能是这样:一是权力具有腐蚀性,斯大林及其之后的所有苏共领导人,无一不贪恋领导权,追求终生任职。如果实行党内民主,当然构成对保有既得权力的威胁。二是在集权专制恶名远播,民主思想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苏共当权者最好的当然是采取一面讲着党内民主,一面行着集权专制的方法。三是苏共当权者不愿意相信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固执地认为没有党内民主,党也能很好地生存下去,甚至错误地认为,如果真正实行党内民主,反而会使党大乱特乱。其实,实行党内民主后党是不会乱的,乱的只是当权者强占官位的不合理秩序。



三、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改革的基本内容

以苏共为鉴戒,搞好执政党改革,这是现有××党执政的国家面临的一个严肃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党提出了“两个什么”和“怎样”的问题,这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我们已经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实现了从“苏联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飞跃。现在,在“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上,也要坚决克服苏联××党的弊端,实行党的改革,摆脱苏联××党的阴影,彻底地与“苏联××党模式”划清界限。相比之下,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更为困难、艰巨,但一定要回答好。

现有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针对的是有缺陷、有弊端的党的体制和制度,即体制性、制度性的因素。党的体制和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执政体制、干部制度、决策体制、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党内生活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就必须落实党员四大权利。简言之,搞好党的改革,涉及到“四制”、“四权”建设问题。为此,我认为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改革必须搞好以下4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搞好党的改革一定要实行党政分开的执政体制。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凡是花纳税人钱的机构,都是公共机构,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样的公共机构其中大部分是国家机构,还有的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根据这样的理论,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也是国家机构。在现有条件下,它实际上是起着第一政府的作用,而政府成为党之下的第二政府。从理论上说,当然不需要存在两个政府。在政府不可能取消的情况下,只有党退出国家机构的序列,这就是现有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必须实行党政分开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国家的××党作为执政党,主要体现在党提出宏观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出党的领袖、干部成为政府的领导者。因此,党的职能、机构、专职人员都可以大大减少。

第二,搞好党的改革一定要实行党内民主。

实行党的改革,是为了使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从残存的集权制走向彻底的民主制,党内充满民主,保证全体党员在党的纪律约束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言论自由、参与决策的权利。如果党内缺乏民主,完全依赖集权的强力,可以维持一时执政,但不能持续长久执政。不能以为只有经济发展最重要,而要看到正是经济的发展对党内民主形成了强烈的诉求。必须树立党内民主健全完善则党兴,党内民主薄弱废弃则党亡的观念,一定要有紧迫感,把开展党内民主摆到党的建设工作的第一位。现有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现在之所以存在党内民主不足,与苏联××党的传统渊源是有关联的。苏联××党不实行党内民主,破坏了无产阶级先进组织应有的高大形象。历史是无情的,苏共亡党说明了如果不实行党内民主,××党一定会出问题,最终难逃败亡的命运。党内民主是执政党的生命线,这是××党执政后的一条规律。对于规律,人们只能认识和运用,而不能漠视和违抗。

第三,搞好党的改革要一定要实行党内选举。

在党内民主的“四权”中,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最能体现党内民主的实质。我们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只有抓住选举权这个重要环节,才能带动其他环节的发展、完善;换言之,这个环节不首先搞好,其他的很难有所进展。当然,实行党内民主选举,必须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由于过去长期搞的实际上是斯大林式的党内选举,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论述的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民主选举,现在不能一下子从下到上全面放开,可以先从党的基层、中层做起,渐次达到高层。目前党内民主选举应该达到什么层级呢?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期间曾经说道:“在华北,已经实行了民主政治。在那里,区长、乡长、保甲长,多是民选的。县长,有些也是民选的了,许多先进的人物和有为的青年,被选出来当县长了。”[6](P589)如果说那时侯的民主选举就已经可以达到县一级了,那么几十年过去了,现在肯定可以在县一级实行党内民主选举。所以,党内民主选举应该在县级和县以下这个层次展开,可以先进行一些试点。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都搞直接选举了,而我们党的村党支部如果还不搞民主选举的话,就使党内民主落后于人民民主和社会民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党内民主要走在社会民主前面,要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主张也是不适合的。

第四,搞好党的改革一定要重在制度建设、实行严密的监督。

搞好党的改革,需要落实于行动,不能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理论上说的好,但没有具体地建章立制,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同时缺乏制约、监督的力量,使党的改革流于空谈。我们党要搞好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把党的“四制”和党内民主的“四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弄清楚,不能模糊不清,大而化之,应该说明解释的越具体越好,并作出科学的制度规定。形成制度后,还要配之以制约、监督的机构和压力,保证制度规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否则制度的东西也会被束之高阁,徒具虚名。关于党的制约、监督机构的设置,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要恢复列宁时期行之有效的做法,因为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方法了。应在党的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平行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高现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党的最高权力属于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在这个最高权力之下,实行党内分权,中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分权关系,中央委员会及任何成员都要受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任何成员也要受到中央委员会的监督。如果两个委员会出现矛盾,可以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解决。



参考文献:

[1]黄苇町(著).苏共亡党十年祭[M]. 南昌: 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2.

[2]邓小平文选(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4]苏联××党章程[M]. 北京: 求实出版社, 1982.

[5]列宁全集(第6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6.

[6]毛泽东选集(第2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1.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来源时间:2005-02-27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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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坏得正大光明 @ 2006年06月11日 Sunday, 04:50 PM)
乐叔,你得闲没事做呀,没人会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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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农民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王永前 薛凯 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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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人类跨入新世纪之初,在中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时,一项重大而深远的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神州大地稳步推进。建设新农村,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种福音,对中国农村来说是重大变革,对中国农业则是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新举措究竟孕育着哪些机遇?9亿农民又该如何抓住先机,实现新的起跳?须知,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线图,而且是广大农民担当“主角”的大舞台。



中国什么问题最大?农民问题最大,读不懂农民,就读不懂中国。

农民什么问题最大?发展问题最大,解决不了温饱后的亿万农民的发展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终将是一句空话。

在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中国,农民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两千多年的历史如是,20世纪的百年史如是,现在和今后相当长时期依然如是。

然而,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里,农民始终遭受着最深重的剥削,被压迫在最底层。解放之前,农民食不果腹,衣难蔽体,农村经济一片萧条。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广大农民翻身得解放,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回顾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国农民曾面临两次重大机遇。

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彻底废除了旧土地制度,将约7亿亩土地分给了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连续9年的大丰收使“一穷二白”的农村经济“旧貌换新颜”。

另一次则是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这是农民挑战贫穷与饥饿的一场自发式变革,是一次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中央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创造和意愿,大力推广实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使亿万农民充分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正如庄户人自己说的“地联产,产连心,庄稼成了亲儿孙,一天不管不放心”。

“实现大包干,一年吃饱饭”,广大农民的干劲像火山一样迸发,全国粮食连续6年大幅度增产,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跃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黄金期。

然而,随着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重心转向城市,加之城乡二元体制的严重束缚和粮棉价格下跌等原因,“卖粮难”、“增收难”、“就业难”横亘在广大农民面前,成为一道道难关。而农民负担又不断加重,“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成为当时“三农”问题的真实写照。

“三农”问题的出路到底在哪里?近年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坚持实施“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连续3年出台指导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一系列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一桩桩重农举措初见成效。粮食连续几年保持稳定增产,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255元,增长幅度摆脱了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破解“三农”难题可谓渐入佳境。

先期启动的农村税费改革为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制度保障,老百姓欢欣鼓舞。随之而来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把一次重大机遇推到了9亿农民面前。专家们指出,新农村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投资重点转向农村,这将是中国发展道路上的“战略新提升”。

站在全局高度加以审视,21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我们在这一时期要实现的宏伟目标。我国的现实国情是,13亿人口中9亿是农民。可以说,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所强调的那样:“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实行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农村支持城市的经济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工业,侧重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去年我国GDP达到18.23万亿元,人均GDP已超过1700美元,二、三产业在GDP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

在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曾深刻地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既是一个有利于“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一个容易忽略“三农”问题、导致社会各类矛盾凸显的社会敏感期。很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在这一关键时期,要防止出现贫富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问题,否则将导致经济社会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动荡。

专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是与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重申的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方针一以贯之的,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也是遏制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途径。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入实施阶段,中央相继出台了多项支持举措和配套措施。这些扎实、具体的行动不仅给农民兄弟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更送来了千载难逢、改换命运的历史机遇。

如果说解放之初的土地改革使得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破除了传统体制的束缚,那么这次新农村建设则是让更多的公共服务深入农村、惠及百姓;如果说以往的农村变革着力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那么此次新农村建设则立足于实现9亿农民的小康梦想。

那么,相比过去,亿万农民面临着那些新机遇呢?

――“减”、“免”、“补”政策,将给农民带来1000多亿元的直接好处。特别是那些种粮大户,看到了“增产又增收”的希望。有人形象地说,这是国家直接给粮农发“工资”。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个“减免”的范围和幅度是史无前例的,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国家加大了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力度。据了解,今年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总额将达267亿元,比前年翻了一番还多,补贴种类还首次由粮食、良种和农机具补贴,扩展到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空前,农民不仅可以享受到更为安全、便利的水、气、路、电、信,还可以从这些建设中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用于农业农村方面的投资将达到39%左右。有人算了一笔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至少为3万亿元。根据“投资乘数”原理,这将带来5万亿~6万亿元的商机。

――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投入将大幅度增加,广大农民呼声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农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显著提高。

“两免一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解决农民面临的这些棘手问题提供了出路。按照国家的安排,我国将从西部地区开始,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同时,国家还将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争取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各地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更多的职业技能将为农民带来更多致富机会。

目前我国农民中接受过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5%,农业劳动生产率仅为第二产业的1/8。新农村建设对培养造就新型农民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家至少设立了三大“培训工程”:一是“阳光工程”,仅2006年就拿出6亿元补助资金用于培训350万农民工。二是农业部的“百万中专生计划”,计划用10年时间为农村培养100万名中专人才。三是国务院扶贫办提出,在“十一五”扶贫开发中,要确保每个贫困农户有一个劳动力接受培训。这几大工程为农民提高职业技能、找到更多就业岗位提供了新的契机。

――国家专门就农民工问题作出规定,着力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问题,为农民外出打工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
 
我国每年外出务工农民有1.2亿人,他们起着“出外打工一人,脱贫致富一户”的作用。今年3月,被誉为“春风文件”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公布,对农民工工资、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劳保、社保、户籍、土地承包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一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核心内容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和改善就业环境。

由此,长期困扰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缺乏社会保障、子女上学困难等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两个最新的措施是:建设部今年将全面完成农民工工资3年清欠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启动“平安计划”,用3年时间,使全部煤矿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业农民工能够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对农村的巨额投入,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孕育着巨大商机。据统计,我国农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已从1985年的不足500元增长到2004年的3000元,农民消费需求增长。为让农民买上放心的商品,2005年商务部启动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力争到2007年年底在全国建设25万家“农村超市”。如今,已有一批捷足先登的连锁超市在农村赚得了“第一桶金”。



面对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我们有两种选择:珍惜它,抓住它,中国农业就会乘势而上,“三农”难题就会逐步破解;而无视它,放纵它,我们就会错失良机,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

机遇是公平的,也是无情的。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不乏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华西村――这个蜚声海内外的“中国首富村”,之所以能够在十几年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得益于其当时紧紧抓住了改革开放提供的先机。

错失机遇,留给那些“醒得早、起得迟、出门晚、上路慢、晃悠悠、摇三摇”者无尽的遗憾。

如今,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在美好前景的鼓舞下,广大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空前高涨。识机遇、抓机遇、惜机遇、用机遇在广袤的农村原野上正成为人们的共识。一些干部和群众信心倍增:这次说啥也不能让机遇与我们擦肩而过。

智慧和创造在中华大地迸发,经验与范例在实践中诞生。

在江西赣州,人们不会忘记曾经“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尴尬情形。为了彻底解决农民“行路难”问题,这个市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争取率先在全省实现村村通水泥路。“清淤泥、清垃圾、清路障”和“改水、改路、改厕”的“三清三改”工程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洁的马路、漂亮的村庄,干净的环境,旧貌换新颜,百姓心欢喜。以建设新村镇为突破口,赣州市开展的“建设新村镇、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新风貌、创建好班子”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河北承德,政府部门紧紧依靠劳动培训这一关键抓手,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投入的做法,赢得了农民一片叫好声。受过培训的农民素质提高了,收入增加了,农村精神面貌与生态环境大为改善。

在不少地方,干部与农民一同出主意,想办法,他们因地制宜,依靠科技,发展经济,走出一条条特色产业之路。村路通了,村庄靓了,钱袋子鼓了,农民笑了。

如何抓住历史赋予的伟大机遇?中央给出了明确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面对这样的标准和要求,我们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应成为我们的不二选择。

抓住机遇,就必须激发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的主体意识充分觉醒。当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关键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地方,他们对自己家乡的建设最有发言权。农村有农村的特色,农民有农民的需求,那些不搞调查、千村一面、好大喜功、强力推行的做法,最让农民讨厌,最让农民伤心。尊重农民意愿,就要让农民真正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切实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避免出现“干部动而农民不动”的尴尬局面。

抓住机遇,就必须培育新型农民,提升农民的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这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至关重要。只有提高农民的素质,农民增收才有最坚实的基础。农民素质的提高,自然会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参与发展决策能力、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能力和争取相对有利的政策环境的能力。新型农民的诞生必将给农村带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创新,进而推动新农村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抓住机遇,必须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得到实惠。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是亿万农民,只有当亿万农民意识到新农村建设同他们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紧密相连时,他们才会自觉自愿地投入其中。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同时,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如饮水安全、乡村道路、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抓住机遇,必须深化农村改革。建设新农村不改革不行,要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农村乡镇机构、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要继续加强农村改革的鼓动力,花更大的精力来研究和推进农村改革。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其中“少取”是基础;“多予”正在进行,今后还要加大;“放活”是根本,因为机制体制创新最重要。简言之,农村工作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内容有二: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要完善农村政治制度。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事物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抓机遇,不仅需要高涨的热情,更需要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把握。

时下,有些地方热心于建新房,粉刷墙,写标语,办橱窗,比美观;有的地方不顾实际,搞大拆大建,乱批乱建,为农民盖起了别墅,建起了高楼;有的地方无视财力物力的局限,盲目攀比,一味“大干快上”,甚至不惜负债上项目。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中央的精神,也不对农民的胃口,是对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误读和误导。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乎9亿农民的前程命运,关乎13亿人的现代文明,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快推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对扩大内需,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面前,我们似乎又听到了小平同志曾经发出的那振聋发聩的声音:要抓住机会,现在就是好机会。我就担心丧失机会。不抓呀,看到机会就丢掉了,时间一晃就过去了。


来源:半月谈2006年第11期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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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悖论道出民主难点



赵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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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界资源、信息的充分交流,特别是人口的流动,给相对稳定的村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量。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和结构。
  
在农村调查,经常听到一些基层干部质疑村民自治,理由是:中国农民素质太低,现在搞不了民主,因此,村民自治超越了现实。但话题一转,谈到某项工作时,就会又听到这样的抱怨:现在农民懂的太多了,越来越难对付了,和农民打交道真是太难了。村官的话是自相矛盾的,是一种“悖论”。
  
当下农民的见识和能力,往往令我们诧异。去年初冬,我到北方农村调研。在一个村庄里,旁听了几位老太太的聊天。老人们的闲聊,兴致很高,话题很广。她们还谈到县政府盖大楼,说包工头都是县委书记的亲戚,还谈到邻村发生的集体上访,说有北京和省城上学工作的人用电脑发来文件。品味着这些闲谈,我恍然若有所悟,迟暮之年、了无文墨的村庄老人尚且有如此谈吐,现在的农民能不难“领导”吗?
  
村庄开放带来与外界资源、信息的充分交流,特别是人口的流动,为过去相对稳定的村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量。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和结构。遥远的西方国家如何进行一场战争、如何处置一个紧急事件,都被村民直接关注并成为话题,而乡村内部的事情,农民所受到的影响则可以直接转化为某种价值和行动。从信息传播看,农民获得外部信息变得快捷方便,大量的国家政策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发布,传统的逐级传达文件似乎变成多余,普通农民往往比县乡干部更懂政策。政策传播不再被官员“垄断”,基层政府“领导”农民的难度显著增加。从农民与政府的互动看,农民有时甚至更有力量反作用于政府,当农民为某些事情而抗争冲突时,如选举纠纷、征地纠纷、环境破坏、干部腐败等问题,因为信息共享,农民变得更加容易组织起来。因为与外部的联系变得方便,农民也更加容易获得外部的支持。比如,一场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征地谈判,农民往往有远在北京上学、在上海经商的村里人在政策信息、斗争技巧、上访资金的支持。这个时候,基层政府面对的,不再是孤独无援的几十个普通村民,而可能是一种巨大深远的社会网络。我想,这就是现在农村工作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认真考虑如何调整行为,改善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政府规划一切、管理一切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一切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治理格局应该转变。走向多中心治理格局,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京报网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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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中滥吃滥喝是种恶俗



蔡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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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到某省几个县市调研,一路受到了当地政府热情接待。各种尽显地方特色的精美食物和蕴涵其中的饮食文化令人回味无穷,我深深体会到,“吃中国菜”确实是人生的一大享受;中国文化中仅此一项传统,也足以让我们骄傲。

不过,“亲自”大吃大喝了一通之后,我的最大体会并不是自豪。一方面,我不能不说,这一路侵吞民脂民膏,实在是一种罪过;另一方面,现行的公务接待宴请制度也实在是病染沉疴,如果说改革也是“革命”的话,那么,对公务接待制度进行“革命”的形势早已经成熟了:套用列宁在《第二国际的破产》一文中阐述革命形势成熟特征的话来说,不仅被接待的人认为到应该改,接待的人也认识到不改不行了。

首先,公务接待中滥吃滥喝已成为一种恶俗。中国人热情好客,客人来了,往往要倾其所有,把平时自己舍不得吃的最好的食物拿出来招待客人,既诚心诚意地尊重客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撑起自己的面子,这在人际交往较少、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代可以说是一种良俗。但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到了初步的小康时代,这种风俗就有问题了。

第一,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改善了今天,不顾客人的饮食习惯和健康需求而一味以热情好客的名义让客人大吃大喝,是对客人的不尊重。以笔者的体验,虽然吃到各种精美菜肴是一种享受,但因为所有地方都“热情接待”,很快我们就吃得脑满肠肥、脂肪成堆,不但难以承受这样的“热情”,反而成了负担,以至于一提到吃饭就害怕,同行的女士都避之唯恐不及。特别是遇到那些“酒精考验”出来的地方领导让我们不得不超量饮酒的时候,实在是难以承受。据了解,北方某地因为劝酒习俗过度,甚至把好不容易“招”、“引”来的客商吓跑了。这种让客人无法承受的强人所难的“热情”,既无尊重可言,也缺乏人文关怀,常常还是对被接待者的自由的侵犯。

第二,接待宴请中过多展示美食美酒,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的不自信。前不久,胡锦涛主席访问美国微软公司,比尔・盖茨设宴招待,只上了三道菜:前菜,烟熏珍珠鸡沙拉;主菜,华盛顿州产黄洋葱配制的牛排或阿拉斯加大比目鱼配大虾任选其一;甜品,牛油杏仁大蛋糕(2006年4月18日《华商报》)。这一报道让许多人感慨良多。我认为,与欧美人的待客方式相比,我们在吃的问题上过度讲究,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们在满足需要的层次和社会发展的程度上还不够高,似乎我们还拿不出更好的东西来向客人展示、没有更好的方式表达我们的热情,美食美酒背后显露的是文化上的不自信。

第三,在公务接待中滥吃滥喝,表明国家机关在创造健康、文明和科学的生活方式方面缺乏自觉性。中国的饮食文化是世界文明中的好东西,但饮食文化也要与时俱进,要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际交往方式相适应。现在,由于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的问题,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高血粘正在我国社会(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流行,这一问题正在成为妨碍我们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障碍。如果能够在公务接待中从变革由中国的“饮食文化”和“面子文化”共同打造的宴请制度开始,破除饮食文化和接待方式中的“恶俗”,努力创造健康、文明和科学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方式,这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我国社会文明建设,将是十分重要的。

另一方面,公务接待中的滥吃滥喝也是一种恶政。这种“恶政”至少表现在:第一,增加了国家机关的运行成本。据学者焦建国的研究,最近几年我国每年公款吃喝不少于3500亿元,以2004年为例,当年财政预算收入仅为2.6万亿,吃喝费就占了7.7%。这样吃下去国家机关将难以运转。

第二,政府财政资金属于人民,国家机关擅自把财政经费如此大量地用于吃喝,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2005年我国用于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支出总共才1297亿元,是公款吃喝费的1/2还不到,这种本末倒置的财政开支方式,在相当程度上是与“人民政府”的性质不相符的。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十分困难,有的地方甚至连扶贫款、移民款、救灾款也一吃了之,这种滥吃滥喝实际上是对人民的犯罪。报刊时有报道,某个政府机关把老百姓的饭店吃倒了,其实,我敢打赌,直到今天,在一些地方,不欠饭店酒钱的政府机关或许都很难找到;正有许多咸亨酒店的掌柜在念叨着我们领导的名字说:“孔乙己还欠着我们十九个钱呢!”

第三,不利于塑造廉政勤政的政府形象,不利于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在一些地方,喝酒早已成为一种重要“公务”,甚至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动力”。笔者曾在某地高速公路边上看到了某酒厂的广告:xx酒是xx市公务接待中指定用酒。可见公务接待中的滥吃滥喝已经成为商家的一种“资源”。在湖北省汉川市,市政府办公室则于2006年3月16日下发了这么一份文件:《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可见公务接待用酒在当地已经在行政权力支持下形成了垄断地位。这种泡在酒里的政府机关,怎么为人民服务?

反过来,地方领导干部也有他们的苦衷。因为接待的对象很多,仅仅吃喝这一项,就令他们难以招架。在某地级市,一位领导告诉我们,他常常不得不一个晚上喝几场酒,而且都得真喝。就在接待我们的那个晚上,那位可怜的领导必须喝四场酒:从中央、省来了四拨人,按照接待的“规格”,作为当地领导他都必须出面陪同!在一些地方领导“热情接待”的时候,我常常听到领导们长时间十分认真地讨论如何拼酒的问题,我不能不感到纳闷:领导干部长时间泡在酒宴中,还能为谁服务?

我认为,要是真想解决公款吃喝的问题,与其作出各种各样的烦琐规定,不如釜底抽薪:除了接待外宾、港澳台侨胞以外,在对内公务接待中彻底取消公务接待中的宴请制度;谁要请客吃饭,只能作为个人行为自己掏钱,禁止公款报销。我相信,这样做不会影响各级政府的公务接待,只会极大地提升我们的接待水平和质量。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1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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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值得提倡



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人大主席团 尚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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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鼓励代表积极履行职务,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有的持反对态度,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人不予苟同,认为并无不妥,应该提倡,值得推广。



首先,考评符合法律精神。《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基础。既然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活动有组织的义务,那么人大常委会同样也有对代表活动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这符合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受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法律没有规定由谁去组织。由此可见,由人大常委会出台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将结果反馈给原选区选民或选单位,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考评是对代表严格执行《代表法》的一次检查。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我国特制定了一部《代表法》。《代表法》对代表也提出了要求,如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法律对代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代表执行得如何,长期以来,没有组织去衡量,也没有人去检查。如今,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其实就是把法律对代表的要求进行尽可能的具体量化,促使代表严格执行,是代表执行《代表法》的一次检验。



三是考评可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考评、考绩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然后按照履职情况进行逐条对照、考核。这样做是对代表履职的一次评议,无疑会增加代表的工作压力,可充分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变压力为动力,谁也不愿自己落后,在最后的评定上写上不称职。倘若不称职,有可能被依法罢免,将无地自容。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的履职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负起责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首先应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敢于创新,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对代表履职情况考评、考绩办法,就是一种从制度上完善,工作上创新的举措。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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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常委委员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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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5



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选举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本党)党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十一人,由全国党代表依本办法之规定选举之。



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中央委员之当选名额应不低于前项总名额百分之四十; 其中青年、劳工、农(渔)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一人;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常务委员总名额四分之一 。



第 三 条



弱势团体所置保障名额,以具有左列身分之中央委员为限:



一、劳工(依工会法规定,具有会员资格者)。



二、农(渔)民 (依农会法、渔会法或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等之规定,具有会员资格者)。



三、原住民(以内政部发布原住民身分认定标准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身心障碍者(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领有残障手册者)。



前条所称青年系指年龄四十岁以下之中央委员。



第 四 条



党员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或贪污治罪条例, 或犯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公然聚众暴动、施强暴胁迫或贿选等罪、 农会法或渔会法之贿选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与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关杀人、重伤害、抢夺强盗、侵占、诈欺、 背信、恐吓或掳人勒赎等罪,经法院判决有罪者,无论判决是否确定,一律不得参加本党中央常务委员选举为候选人。 但于办理中央常务委员选举登记前业已判决无罪确定者,不在此限。



党员曾受停止党权一年以上之党纪处分者,经恢复党权满一年以上, 或曾受撤销党籍、开除党籍或注销党籍之党纪处分,经恢复党籍满三年以上者,得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



第 五 条



中央常务委员选举,设选监委员会,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指定中央评议委员九人组成, 并由选监委员互推一人为召集人,负责审查前二条规定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之中央委员保障名额之资格及有关排除事项之消极资格与选举过程之监察工作。



第 六 条



中央常务委员选举,以中央委员为候选人,其选举票依全体中央委员得票之排名次序,打印号次与姓名。



第 七 条



中央常务委员选举,采无记名连记投票法圈选。



第 八 条



中央常务委员选举,按第二条所定之名额,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中央常务委员当选人少于第二条规定应行当选名额时, 应将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候选人所得选举票单独计算,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前项当选人具有多重保障身分者,计算当选名额时,应重复认定。



前三项候选人得票相同时,由选监委员会召集人抽签定之。



第 九 条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经选监委员认定者,该一选举票全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选举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圈选人数超过定额者。



三、在选举票上书写或附加其它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四、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五、全部未加圈选者。



第 十 条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经监选委员认定者,该一选举票局部无效:



一、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该一圈选无效。



二、圈选后加以涂改者,该一圈选无效。



三、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该一圈选无效。



如采计算机系统投开票时,第九条及第十条之选举票,系指列表机所打印者。



第 十一 条



本办法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来源:中国国民党全球资讯网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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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勿忘“五湖四海”原则



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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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委书记李建国在省委一次会议上谈到用人问题时,既讲了“荣辱不分德行不良不敬不孝者绝不能提拔”的观点,也重申坚持“五湖四海”的要求。(见《人民日报》2006年6月7日)笔者看到,对李建国前一个观点引起媒体关注时评网评纷纷“破网”而出,而对坚持“五湖四海”的问题似乎反应平平。

  其实,坚持“五湖四海”也是一个选官原则。在当前强化对官员监督管理的形势下,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特别是在地方几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中尤显必要与重要。

  时下,一些地方官员选人用人,眼睛习惯盯住身边人与熟人,尤其喜欢经自己扶一把或在自己手下成长起来的人。在民主集中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选官思维可能会得逞。诚然,喜欢选身边人和所熟悉人的选人习惯古今中外都不乏见。平心而言,选拔自己身边人或熟悉人也不是一无是处。其中,也有不少在改革开放中为人民干出了业绩做出了贡献,赢得了人民的称赞。但是,“近亲繁殖”的负面因素也是众所周知的。近年出版的著名长篇小说《国家干部》就深刻剖析了这个问题。围绕着对一个问题成堆涉嫌巨额贪污的大公司清理整顿问题,主管的市委副书记汪思继首先的反应是,这个大公司是在已退休的也是提携自己的老市委书记刘石贝长期控制下经营的。无疑,清理这家大公司必然会得罪老书记。在个人利益思念支配之下,汪思继选择对公司问题继续捂盖的办法。这样做,当然会博取老书记刘石贝的满意,却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其实,像这类为提携自己的老领导捂过掩饰的现象在时下社会并不乏见。不言而喻,这也是“近亲繁殖”某种负面因素之一。应该肯定,“近亲繁殖”并不是官员的普遍爱好。但是,在不良氛围污染下,一些身居领导岗位的官员逐渐失去了理智,“近亲繁殖”也逐渐成为事实。因此,避免这种消极现象已成了时下地方党政工作时常警醒的议题。时下,各地出台监督对选官、拍卖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尽管很多,但是,监督总离不开监督人的素质觉悟。只有具备强烈责任感,忠于职守的人们才可能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而由私心杂念重的人们进行监督,监督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为此,适当调整人们的工作环境,解除人们某些沾亲带故的负累,是防止负面因素出现的一个制约性措施。因此,班子的组成坚持搞“五湖四海”也不失为一个合理有效的选择,有其独特的积极意义。

  “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这是毛主席在战争年代的1944年9月8日写下《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发出的呼唤。时间尽管已过了62年,然而,“五湖四海”的声音一直在华夏大地回荡。事实上,在历届中央领导人谈及对干部问题时都少不了要搞“五湖四海”要求。只有搞“五湖四海”,才能把方方面面的人才干才凝聚起来,才能有效有力地抵制避免“近亲繁殖”、“小国之君”的旧习惯,才能鞭策官员努力学习,开动机器,发展大好形势,干出成绩。

  在地方几级班子集中换届之际,重提“五湖四海”十分必要。


来源:南方网 来源时间:2006-06-09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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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日正是买官卖官时



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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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32】【字号:大 中 小】

今年,各地党委即将陆续换届。围绕地方党委的换届,近来煞是热闹。 5 月30 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疾呼“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同一天新华社消息说 “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地方党委换届环境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来这个换届的环境真的还不能乐观,因为按照中国尤其《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报道传统,只要它强调什么,就必然标志着这个方面的问题已然十分严重。这是阅读中国官方新闻的时候时时应该注意的一条黄金法则。

6月5日新华社关于海南的一篇报道说,《海南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跑官要官”将受惩处 》。从总体报道中看来,海南省委的通知要求的内容很多,但是,新华社的报道将焦点对准“跑官要官”,只能说明在换届的过程中,跑官要官已是顽症,成为换届不良环境中尤为臭名昭著的过街老鼠。当然,对于“跑官要官”的表述,可能与用人腐败中的真实情况并不符合。真正的情形,可能用“买官卖官”来形容更为恰当。当年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善于卖官,但是在一个报告中,秘书写的稿子中提到要坚决制止“买官卖官”的话,陈书记大笔一挥,改成了坚决制止“跑官要官”,这一改,轻松多了,官帽批发生意被隐去了交易的性质,而问题似乎只有下级官员锲而不舍地要官,而上级领导是无辜的,至少是被动的。

我注意了一下,海南省的通知中,禁止性的“不准”出现了16条,也就是说列举了从党委到官员到工作人员在内的16条禁止性的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仅仅是这16项禁令中的一项。通知对于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界定,也有详细的规定,并列举了细致的界定标准。不过,在我看来,世界是复杂的,人的创造性是无限的。各地已经在官场上久久历练的政客们,如果存心要买官,那么,规避这些禁令,并不难,我相信,任何一个文件,都难穷尽所有可能会被人们采取的钻空子的情形。

海南在换届中着重防范的是跑官要官,而山西,则更着力在防止人们打探小道消息。中国新闻社5月31日的消息说,中共山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这个通知也列举了从党委到官员到组织工作者的19项不准。但是,这19项不准中,被着力强调的则是“不准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随便猜测和议论各级组织人事安排工作”。这种不准实在有些滑稽,一些评论者立即敏感地抓住了这一点,质疑干部工作何时能够不再是机密,能够公开透明?评论者 质问道:“不许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那么,大道消息在哪儿呢?”这些质问确实精彩。让人们能够知情,能够增加换届干部安排透明度的大道消息在哪儿呢?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的官员也是公务员,而既然是公务员,那么,就是吃财政饭,办公共事务的官员,其工作与社会公共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官员的产生方式都应公开透明。如果党的官员的产生缺少公开性――起码在党内应该具有公开性,人们不知道大道消息,那么,小道消息的传播,看来不但无法制止,而且顺利成章。

山西的19条不准中,当然也包括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看来,拿官帽作交易的事,其实是换届中最难以避免的事。不管地方党委出台16条不准还是19条不准,要真正堵住这种交易的渠道,真的很难。一方面,党内民主制度并不健全。官员的产生,连基本的信息都是不透明的,暗箱操作的嫌疑极大,暗箱操作的空间事实上更大,这就是说买官卖官有可能性;而更为重要者,是卖官着手中有现成的官帽可以卖,买官者一旦买到官帽,官升一级,就会有相当的好处,因此,买官者的积极性也很大,需求也很旺盛,这就是说,对于官员来说买官卖官有必要性。既有可能性又有必要性,这无疑激励了买官卖官的盛行。要克服买官卖官,真正行之有效的办法,也许只有通过加强党内民主,并分散党委主要官员的人事大权,变上级提拔为代表选举,方不失为可靠的路径。如果信息透明了,公开选举了,上级负责人手中没有可以批发的官帽了,那么,那些花钱买官的人,又何必花冤枉钱苦心孤诣呢地去买官呢?

说到选举,真还有这么一个新闻。6月2日来自四川的消息说,四川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为了维护换届选举的环境,向社会公布了4起拉票、贿选事件,以警示想走旁门左道的党员干部。拉选票,贿选,这都是破坏选举公正行的做法,应该严处。但是,在我看来,拉选票和贿选,比起买官卖官来,似乎又是一个“进步”,它至少表明,在花钱拉选票的地方,选票已经开始起作用,热衷于当官的人不得拿出钱来购买拥有投票权的选举人的支持。比起任命官员的大权紧紧掌握在人数极少的几个上级领导的手中,官员的产生是靠提拔而不是选举的办法来,选举人选票份量的增加,毕竟向权力运作的民主化和权力拥有的分散化迈出了一步,虽然这一步并不规范。

来源:搜狐博客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先无为而治再有为而治 义乌模式中的政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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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1:24 中国经济周刊

  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模式”的崛起,凸显出政府“无为而治”的管理经验,备受全国各地瞩目;而近年来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渐崛起的义乌小商品市场,被人们归结为“市场经济、有为政府”。目前这种“义乌模式”正在被更多的地区尤其是中部各省作为自身发展的借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义乌、北京报道








  5月27日,由几位义乌商人具体操作和运营的南京义乌小商品城成功开业;与此同时,占地5000亩的由浙商投资的颇有“义乌模式”风格的“中原国际小商品城”也正在紧挨郑州的荥阳市豫龙镇兴建。

  “义乌模式”似乎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落地生根。

  浙江民营经济开启了中国经济的亮点,义乌市场又是浙江经济的一大亮点。改革开放以来,义乌从“鸡毛换糖”、马路市场起步,已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小商品市场和日用工业品市场,走出了一条以商贸业为主导的独特的区域经济发展路子。

  “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建设方面,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在这方面,义乌的做法给了人们更多的启示。”6月初,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校长、浙江行政学院副院长马力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从“鸡毛换糖”到“前店后厂”

  义乌地处浙江中部,始称乌伤。相传古国於越境内有一孝子名颜乌,其孝行感动了一群乌鸦,乌鸦帮其衔泥葬父而受伤,因此得名。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置乌伤县。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改称义乌。1988年撤县建市。目前,全市下辖6镇7街道,2005年底全市人口160余万,其中户籍人口68万,外来建设者近100万。

  走在义乌的大街上,你会看到在这座雅致的江南小城,各种肤色的外国商人,穿梭于林立的商铺中。

  “我们厂现在的生产规模虽然还不是很大,但是已经有国外的客商联络我们了。”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楼D区7893商位艺鑫水晶店铺前,楼秀珍女士兴奋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是2004年从浙江浦江到义乌来的,浦江是专业做水晶的地方,之所以选择到义乌做生意,主要是看好了这里的“人气”旺。“我们那边有很多人都到义乌做生意,我们也就跟着来了。”据介绍,目前他们的水晶产品已开始远销国外。

  义乌的百姓商业意识非常浓厚。义乌自古有“鸡毛换糖”的经商传统,上世纪80年代初,义乌在全国率先放宽个体户工商登记,允许农民经商,允许开放城乡市场。放开手脚经商的农民如鱼得水,纷纷加入经商队伍。这期间,部分经营户通过经商初步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买进机器办起加工厂,形成了“前店后厂”工商一体的家庭经营模式。

  “这个地方原来很穷,农业自然条件不好,很多农民只好外出经商,摇拨浪鼓卖糖。义乌政府在当地老百姓生存都困难的情况下,在很多地方都在驱赶‘马路市场’的时候,只能考虑接纳他们使之能够生存下来。不敢说义乌市领导有先见之名,当时只是出于一种本能:为了扶持农民,为了发展经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校长、浙江行政学院副院长马力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义乌政府的慷慨接纳使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条件改善了,从政府角度讲,税收增加了,城市发展就更有底气了。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市场一经形成,流通量大了之后,商人们就蜂拥而至。一时间,金华、永康等地方的小商品都集中到了义乌,义乌市场逐渐强大,最终形成了一个集散中心,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赫赫有名。

  目前,义乌市场已形成营业面积达260万平方米、商位5万多个的超大型市场,联结着10万多家国内外生产企业,展销品种达40万余种。有人算过一笔帐,如果按一天8小时计算,义乌市场5万多个摊位各逛1分钟就得120天。难怪去年8月,联合国与世界银行、摩根士丹利等权威机构联合发布的《震惊全球的中国数字》报告中称,“义乌市场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批发市场”,充分肯定了义乌市场在全球贸易领域中的特殊地位。

  “在义乌市场萌芽和初创时期,政府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之外的力量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的。义乌人之所以能释放出巨大的经商能量,地方政府的开明政策无疑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当地党委、政府顶住重重压力,在全国率先开放小商品市场;同时,还提出政治上鼓励、资金上照顾、技术上指导、税收上优惠、法律上保护等扶持政策。”浙江省委党校软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祖强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积极实施“引商转工”、“贸工联动”策略

  “从义乌市场发展轨迹来分析,义乌小商品市场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独占鳌头,就在于义乌没有孤立地搞专业市场建设,而是在推进‘兴商建市’战略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商贸资本雄厚、市场信息灵敏、经商人才众多等优势,积极实施‘引商转工’、‘贸工联动’策略,引导民营企业家和商业资本向工业扩展,大力发展小商品制造业,形成与专业市场紧密联动的工业产业体系。”义乌市市长吴蔚荣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受“引商转工”、“贸工联动”策略影响,转型最成功的莫过于浙江梦娜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娜”)。董事长宗谷音作为梦娜的创办人,最初也是从义乌市场摆摊位起步的。

  “我是义乌人,最初我只是在义乌市场帮一家台湾商人开办的袜厂卖货,后来才自己办厂,当时义乌都是做生意的,很少人办厂。”宗谷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梦娜3月1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梦娜袜业成为北京奥运会袜类产品独家供应商,这对浙江民营企业来说是史无前例的。

  宗谷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梦娜现在有7500名工人,一天可以生产80万双袜子,有3700多台袜机,到今年到年底要做到一天170万双产能。以前他们在拼命地做规模,目前正从量到质的转变去提升,更多地进行创新。

  据义乌市政府给《中国经济周刊》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市共培育了2.5万家工业企业,发展了20多个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引领国内外潮流、具有世界市场影响力的小商品制造产业,形成了针织袜业、饰品、服装、工艺品、拉链、化妆品、文化用品、玩具等16大优势行业,其中袜业、针织内衣、玩具、化妆品、工艺品、饰品、拉链等产业的产销量占全国30%以上,呈现出“小商品、大产业,小企业、大集群”的发展态势。

  辨证看待政府“有为”与“无为”

  “我们坚持科学调控,把握市场发展的主导权不动摇。”吴蔚荣市长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市场是义乌经济的命脉,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引擎。在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的同时,义乌市政府始终牢牢把握市场资源和物流场站两大资源的调控权。从马路市场到中国小商品城成功上市,从市场规划到市场建设,从行业布局到市场管理,从市场硬件提升到市场功能提升等等,政府都会倾全力来组织、实施好,始终牢牢把握住对市场资源的调控权。同时,物流场站作为市场最重要的一个配套设施,他们始终坚持政府投资建设,然后以最低廉、最合理的价格租给货运公司经营的运作模式,努力保持低成本竞争优势。

  人们所赞誉的“义乌模式”背后其实是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牢牢把握着市场资源,最终形成“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机地结合。这一点似乎和温州政府的“无为而治”形成强烈的反差。

  “温州和义乌历史发展进程不一样,温州政府的治理措施是无为而治,是历史条件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温州的影响比较大,受到各个方面的关注,说温州是资本主义泛滥的地方,政府为此要承担很多政治压力,温州政府在经济压力和政治压力的两难选择中,采取了‘无为’的行为方式,这种‘无为’是相对于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打击约束的‘有为’而言的。”马力宏副院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温州和义乌这两种模式都有着各自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合理性,都是当时当地环境下政府的最佳理性选择。当然这两种模式都取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研究员胡仙芝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决不是简单的政府“有为”还是“无为”就可以解决,并不是政府的所有作为都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目前,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市场和国际的市场正在融为一体,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市场格局对于民营经济来说挑战大于机遇。在国家经济层面上,我国中央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和政策支持。”胡仙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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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帝论为官诸戒



李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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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版的乔立君先生主编的《官箴》,收入了清世祖即顺治皇帝的《御制人臣儆心录》(以下简称《儆心录》),读一读这部作品,对我们了解一位封建帝王心目中的好官(书中称为“纯臣”)标准,很有好处;其中有些议论,在今天也并没有失去它的历史借鉴意义。
  为了整饬吏治,提高行政效率,顺治帝对臣工们提
出了一些戒律,目的是“教忠奖善,励天下人臣之心”,使各级官吏对那些“有玷官德”的现象能够“慎思之”、“明辨之”、“深戒之”、“力改之”,免得“毒酿一时,秽流万世;势权有尽,唾笑无穷。”(《官箴》,九州出版社出版,第274页。以下凡引自此书者只注页码)那么,《儆心录》对官吏们提出了哪些告诫呢?

  一曰戒贪。贪黩之徒,往往营私而害公,循利而枉法,所以,“古来人臣之败名、丧德、亡身、覆宗,蔑不由此。”(第276页)贪欲是腐蚀灵魂的毒剂,对个人,它可以使之变得鼠目寸光,寡廉鲜耻。“嗜欲胜,则神智昏。昧久大之图,而计不出乎眉睫。其始也,亦未尝无砥砺之志,而一为利夺,即顿丧其所守,不惜寡廉鲜耻以求之。”(第277页)对他人,则冷漠无情,锱铢必较,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循利之徒,其处心积虑,昕夕图维者,惟利而已。大则纵其溪壑之欲,而细不遗夫锱铢。念一注于丰腴,而遂不复有及人之惠。”(第276页)对老百姓,则百计搜刮,巧取豪夺,“或机械巧设,欺世以遂其侵渔;或残虐横加,戕物以行其饕餮。”(第277页)《儆心录》特别强调高官贪婪的危害性:“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层累而下,诛求勿已,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第277页)也就是说,高官如果贪黩,一会败坏社会风气,二会破坏社会稳定,后果极为严重,是绝不可以掉以轻心的。

  一曰戒伪。这里所说的“伪”,也就是捏饰诓骗,弄虚作假。《儆心录》强调:“不诚则伪,不伪则诚”,诚、伪之间,“纤介之差,缪乃千里”。而对于为政而言,“一诚有余,百伪不足”,因为一有所伪之心,“小则挟术以文奸”,“大则藏欺以误国”。顺治帝警告说:“有臣如此,诚国家之大蠹哉!”(第279、280页)为什么有些人如此热衷于“作伪”呢?说到底,无非是为了希恩邀宠,沽名钓誉,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加官进爵的目的。有的“身居枢要,而中怀欺蔽,欲以智巧,惑主上之聪明”;有的“素承优渥,而心惧衰替,思以迎合,永固其恩宠,遂乃颠倒是非”;也有的“外通请谒,而苞苴是徇;或有内庇知交,而互为掩饰,情殷私室,念薄公家,虽至身蹈欺蒙,而不遑自恤者”。(第279页)特别是有些人“不崇实效,纯务虚名”,这种人“欺世盗声,匿情干誉”,“其行必矫,其意必浮”。顺治帝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大家都务虚名而不图实效,“则国家之实事,又将谁倚?”(第274页)所以他说:“不崇实效,纯务虚名,上则误君,外则误世,内则误身”。(第275页)

  一曰戒骄。《儆心录》认为,“骄”之一字,是为官之大忌,“盖骄则自盈,自盈则惰慢之气存于中,傲肆之形见于色,虽有善焉,莫之能盖矣”(第278页)。书中归纳了导致骄傲的几种根源:有的是“恃夫勋劳者”,有的是“矜夫才学者”,还有的是“挟夫权势者”。不同的心态,造成不同的危害。居功自傲的人,“苟有侈然自诩之心,则恣意而行,鲜所顾忌。节制之,则觖望之念生;优而容之,则又渐滋其跋扈。”最后,终不免因“德不胜骄”,而落得个“功不胜罪”的下场。恃才矜己的人,自认为“天下之莫己若也,于是发论必以为嘉谟,创法必以为成宪。谀之则以为贤,而拂之即以为不肖。”对于别人的聪明才智,“自彼视之,皆无足取。”结果必定是“佞人日新,正士日疏”,才学也就在自傲心理中变得荡然无存。仗势弄权者,自以为位高权重,“习为倨傲”,不免“颐指当世,凌轹百僚”,甚至一手遮天,指鹿为马,擅权枉法,胡作非为。总之,骄的根源在于“自盈”即自满自足,而其流弊,“岂第无益于身,抑将贻误于国”,实在是值得为官者时刻警惕的。(第278页)

  一曰戒怠。百官之中,勤谨国事、克尽厥职者固然不乏其人,但“縻禄素餐,尸位溺职”,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者,也所在多有。《儆心录》列举了这种庸官的几种类型:一种是“怠弛之人”,他们只知满足于高官厚禄,胸无大志,一味“玩运暝隆保“耽于逸豫”。一种是“庸鄙之人”,他们“碌碌取充位,以为莫非王臣,我何独劳为?于是堕国事于因循,而泄泄然,曾无所表见于世”。一种是“邪曲之人”,他们“遐弃正业,若不相涉然,乃持智计以徇私,则弗遗力,逮王事埤我,惟苟焉塞责,不恤其他。”还有一种是“恣傲之人”,他们“虽材足有为,而高自矜诩,惬其意则殚力任之而不辞,少拂抑焉,即倦懈心生,而故为不克胜任之状。”这些人表现虽然不一,但共同之点,就是“以之治事,则多败事;以之图功,则鲜成功。”所以顺治帝认为,这类人是万万不能用的,“得百庸臣,不如得一能臣;得百能臣,不如得一尽心之臣。”(第281、282页)因为只有尽心尽责,才能有所作为。

  除以上数端外,《儆心录》还针对官员们结党营私之弊,写了《植党论》;针对趋炎附势之弊,写了《附势论》,限于篇幅,不能详述了。

  顺治皇帝的《御制人臣儆心录》颁行于清初,到了晚清,李伯元的一部《官场现形记》,写尽了宦海百态,其中魑魅魍魉的种种鬼蜮伎俩,却大体跳不出“贪”、“伪”、“骄”、“怠”等几个字。这当然不是说顺治帝有什么先见之明,而只是说明,《儆心录》中所提出的种种弊端,确确实实是官僚政治的痼疾顽症,就像鲁迅所说:“官场伎俩,本小异大同”(《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八篇《清末之谴责小说》)。这些弊端,过去尚且为封建政治所不容,到了今天,当然更需要我们坚决予以摈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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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日报 来源时间:2006-06-1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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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罢免制度对党内罢免的启示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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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罢免制度与人大罢免制度的不同

   近年来,“罢免”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主监督制度和机制,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基本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作的效果也比较好。这为在执政党内建立“罢免或撤换机制”,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如果各级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群众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中包括提出罢免权力机关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

   然而,党内的罢免制度不同于宪法和法律中的罢免制度。首先,权力的来源不同。中国××党党员的罢免权来自于《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而宪法和法律中的罢免制度来自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其次,效力范围不同。××党党员的罢免权只在党内发挥作用,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罢免权则适用于所有的权力机关。

   第三,罢免的程序不同。根据《党章》的规定,每一个普通党员都有权提出罢免的请求,但是,党员的罢免建议必须交给各级党组织审议决定。而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从实体来看,党内罢免权只是一种党内的基本权利,它不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罢免活动,中国××党党员在行使罢免权的时候,必须区分国家权力与党内权力,防止将党内的权力扩大化或者庸俗化。如可以参考人大罢免制度等通过举行党内的听证会、座谈会、辩论会等形式,听取被罢免人的意见,尊重并且保护被罢免领导干部的陈述权,防止少数党组织和干部暗箱操作,转移视线,掩盖真相,不允许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通过搁置、个别谈话、职务调整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党员群众的罢免权。

党内罢免不能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必须注意《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罢免权与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罢免权的衔接问题。要注意区分党内罢免应与人大罢免二者在提出的条件、理由和处理的程序上的差异,还要注意把握我国的领导干部往往是党内职务、行政(司法)职务兼任这一特点。

   党内罢免不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罢免权的前提和基础,更不能利用党内罢免代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职务罢免。党内罢免制度是为了净化党员队伍,纯洁组织,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代替国家的法律。

   作为执政党,不能以党代政,各级党组织不能把党内罢免作为推托或者减轻各级领导干部责任的借口和手段,不能把党内的职务罢免当作免除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来源:《人民论坛 》2006年第九期 来源时间:2006-06-1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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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父亲与乡下二叔



余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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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路经老家余湾村,从车内遥遥地看了一眼家乡青碧的群山,不由得想起二叔,因为几个月前,他长眠于此。余湾虽说是我的老家,但我并不在此出生和成长,这只是我偶尔来玩玩的地方,我是“城里人”。这个归功于我的父亲,而拐着弯说,应该要归功于我的二叔,正是因为他的能干,而气走了我的父亲。

我爷爷养了六个儿子,我父亲是老大。这个在农村出生长大的孩子,却不大会做庄稼人的一切,打柴打柴不行,种田种田不行,下河下河不行……这让我爷爷很歧视他,而我二叔却表现得很优秀。我爷爷常以我二叔为例子来打压我的父亲,这让我父亲非常恼火,于是他在十四岁时,与一群人走出家乡,到江西给人放排去了。他这一走,就没回过余湾村定居了。他漂泊在外,二十岁时在我现在生活的城市当了工人,后来当了干部,后来与我娘恋爱结婚,生下了我们弟兄三个。我好感谢我父亲,他要是不走出来,我至今还是个“乡下人”,我一生最大的幸运莫过于斯了。

而我的二叔一生守着家乡的青山绿水,做了一生的乡下人。客观地说,他除了多呼吸些新鲜空气之外,其他是没有我父亲过得幸福的。乡下人的苦我们都知道,我们可以把它忽略掉。单说他最后的结局吧,他得了癌,而恰巧我父亲也得了癌,老哥俩相聚在同一家医院,一个在二楼病房,一个在三楼病房。这时候他作为一个乡下人的苦恼与尴尬就出现了,他没有钱看病,他生的那群乡下儿女对此也一筹莫展;而我的父亲有医保,有积蓄,有我们几个城里的儿子。最后还是我父亲看不过眼,让我们弟兄几个凑了近两万块钱,让他做了手术。他出院回家后,就再也没回过医院了,天价的医疗费谁也没办法,只能在家等死。他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我父亲常让我哥哥送一些麻醉类药品给他,说:“让他少痛点吧。”那时,我想父亲一定很后悔,为什么那时候,不把他的弟弟带出农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来源时间:2006-06-1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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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民主的陷阱



龙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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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华人世界对台湾的民主发展高度关注,但是关注的焦点总是激烈的政争和耸动的选举,静水流深的事情却很少人看见,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湾所通过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政府、政党、党务人员、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党务、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在同一家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不再由新闻局主管,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

也就是说,党、政、军,彻底退出媒体。

这个法案的通过,非常尖锐地凸显了台湾和中国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核心价值的最重大的差异。

中国有两千三百多家报纸,八千七百种杂志,无数的广播电台,但是至今没有「新闻法」,只有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种种「规定」和「通知」,譬如一九九零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界定了报纸的管理权力级别。一九九五年的「报纸品质管制标准」,不合所谓「品质管制」标准的,可以撤销登记。二零零一年,新闻出版署发出文件要求「审读」工作「制度化」。所谓「审读」,就是文字的检查。

林林总总的「规定」其实都属于一个性质:管控媒体。而维护媒体权利、保障人民知的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规定,一条也没有──当然,除了「宪法」三十五条,明订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仅供参考的。

管理新闻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一个位阶很低的「条例」,一九九七年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以及同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机构,譬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党报集团等等,才有办报的权利。也就是说,媒体,属于国家权力。《解放日报》的社论更一点儿也不遮掩地说:「我们的媒体,是『社会公器』么?不是的。我们的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还有比这更突兀的当代对比吗?台湾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规定党、政、军退出媒体,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国,媒体继续为党、政、军服务。不同的是,从前只是作为,现在经由「现代化」的驱使,作为写成法律条文,有了「法治」国家的外貌。

如果广电三法代表台湾民主又往前进了一步,那么台湾的媒体是不是令人「额手称庆」呢?很多人会苦笑。民主进程像乌龟爬树,上两步要倒退一步半。党、政、军退出媒体吗?「置入性行销」却从后门进入媒体。台湾的政府,根据不正式的估计,每年大约花五亿港币在媒体宣传上。「置入性」的意思是,政府想要「行销」的讯息,不只以广告的方式光明播出,还可以偷偷被写进戏里,让你不知不觉;还可以被当作「新闻」播出,而你以为是公正报导。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了新闻媒体。掌权执政者,更以这样的手段,为自己取得曝光率、知名度,把国家的公资源累积成私人或私党的政治成本。政府,已经成为媒体的最大「客户」。

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民主进程,不在一个平台上。但是,站在台湾的高平台上,你也无法放松,更不觉自豪──民主的陷阱,何其多也。

2005年02月25日 苹果日报


来源:博客中国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QUOTE(四中乐叔 @ 2006年06月13日 Tuesday, 08: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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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民主的陷阱
龙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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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华人世界对台湾的民主发展高度关注,但是关注的焦点总是激烈的政争和耸动的选举,静水流深的事情却很少人看见,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湾所通过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政府、政党、党务人员、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党务、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在同一家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不再由新闻局主管,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

也就是说,党、政、军,彻底退出媒体。 这个法案的通过,非常尖锐地凸显了台湾和中国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核心价值的最重大的差异。

中国有两千三百多家报纸,八千七百种杂志,无数的广播电台,但是至今没有「新闻法」,只有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种种「规定」和「通知」,譬如一九九零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界定了报纸的管理权力级别。一九九五年的「报纸品质管制标准」,不合所谓「品质管制」标准的,可以撤销登记。二零零一年,新闻出版署发出文件要求「审读」工作「制度化」。所谓「审读」,就是文字的检查。

林林总总的「规定」其实都属于一个性质:管控媒体。而维护媒体权利、保障人民知的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规定,一条也没有──当然,除了「宪法」三十五条,明订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仅供参考的。

管理新闻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一个位阶很低的「条例」,一九九七年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以及同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机构,譬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党报集团等等,才有办报的权利。也就是说,媒体,属于国家权力。《解放日报》的社论更一点儿也不遮掩地说:「我们的媒体,是『社会公器』么?不是的。我们的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还有比这更突兀的当代对比吗?台湾在二零零五年正式立法,规定党、政、军退出媒体,而二零零五年的中国,媒体继续为党、政、军服务。不同的是,从前只是作为,现在经由「现代化」的驱使,作为写成法律条文,有了「法治」国家的外貌。

如果广电三法代表台湾民主又往前进了一步,那么台湾的媒体是不是令人「额手称庆」呢?很多人会苦笑。民主进程像乌龟爬树,上两步要倒退一步半。党、政、军退出媒体吗?「置入性行销」却从后门进入媒体。台湾的政府,根据不正式的估计,每年大约花五亿港币在媒体宣传上。「置入性」的意思是,政府想要「行销」的讯息,不只以广告的方式光明播出,还可以偷偷被写进戏里,让你不知不觉;还可以被当作「新闻」播出,而你以为是公正报导。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了新闻媒体。掌权执政者,更以这样的手段,为自己取得曝光率、知名度,把国家的公资源累积成私人或私党的政治成本。政府,已经成为媒体的最大「客户」。

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民主进程,不在一个平台上。但是,站在台湾的高平台上,你也无法放松,更不觉自豪──民主的陷阱,何其多也。 2005年02月25日 苹果日报
来源:博客中国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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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台湾所通过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政府、政党、党务人员、甚至公职人员都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政府、政党捐赠成立的财团法人和受托人同样不得投资广电事业。党务、政务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亲、直系亲属若是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在同一家媒体的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将脱离政府,不再由新闻局主管,而由地位独立超然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政党依比例派代表组成。

也就是说,党、政、军,彻底退出媒体。 这个法案的通过,非常尖锐地凸显了台湾和中国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核心价值的最重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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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老婆与贪官的妻



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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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读马皇后传记,感触颇深。中国古代的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一个人一旦当了皇帝,因为没有任何监督和约束,很容易骄横霸道。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也不例外,他在朝堂上处理政事,有时会勃然大怒。马皇后即朱元璋的老婆看到了,当场不语,等回到家里,便婉转地劝说老公,使得老公冷静了下来。因为她知道,皇帝一发怒,不管三七二十一,等杀了人再悔过就晚了。就这样,马皇后救了不少大臣的性命。

  更让人叫绝的还有一例:明朝将领攻克了元朝的首都,把缴获的金宝美玉送回南京。朱元璋看到这些宝物喜形于色,而马皇后却在一边泼了凉水:“元朝有这些财宝却不能保住国家,我想,大概帝王们另有宝物吧?”朱元璋一愣,沉思片刻,说:“我懂了,皇后的意思是人才是宝。”马皇后接着说:“陛下说得对。我与陛下从贫贱出身而能有今天,我常担心骄横纵恣由奢侈而生,国家危亡比细小之处而起,所以希望广召人才以共同治理天下。”

  朱元璋为了报答妻子,想把马皇后的娘家人全部封官。马皇后却不同意,她对丈夫说:“把官爵禄位私授给外戚,这是不合法的,不能这样做!”马皇后重病时,朱元璋派人四处寻访名医,马皇后又不放心了,对丈夫说:“人的生死自有命运……假如吃了药也不管用,是不是又要加罪于医生?”可敬可佩,马皇后临死前,还担心丈夫滥杀无辜。

  读了马皇后的传记,笔者真的感动了。想想吧,七八百年前的这么一个封建帝王的老婆,居然有如此之高的情操,看来,一名官员,要是有一位品质好的“好老婆”,还是大有益处的。朱元璋的“好老婆”作为当时的第一夫人,级别不可谓不高吧?但她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洁身自好,并不断地影响着丈夫,实在可敬。

  反观今日,有多少级别远远次于马皇后的贪官,之所以丢掉性命或身陷囹圄,除了个人原因外,其配偶也从中起了不少坏作用。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的老婆王骁就是个典型的“坏老婆”。她身边的人几乎都知道她是个贪得无厌的人,有时李嘉廷出于某些考虑,对送上门来的金钱有些不敢收,但王骁只要在家,不论钱多少,礼重轻,她都一一笑纳。正如此,一些官员及老板在给李嘉廷送钱送物时,往往都要先打听王骁是否在家,在则送,不在便择日。大到10万美金,小到一件衣服,王骁从不拒绝,有人直接送给李嘉廷的东西,她也如数接管,成了李嘉廷收礼受贿名副其实的“总管”。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有王骁这样一位“坏老婆”,李嘉廷不栽进大牢才怪。而王骁本人也看大事不妙,自缢身亡。

  有人说:“李嘉廷的下场是他妻子逼的”。此话未必准确,但李嘉廷之所以跌进了泥坑,确与王骁这位“坏老婆”关联很大。纵观我国反腐败中落马的贪官,往往他们身后都有一个欲壑难填的“坏老婆”,她们或对丈夫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同流合污,赤裸裸地帮助丈夫受贿、索贿、窝藏、转赃,或订立攻守同盟,为其开脱罪责等等不一而足。曾先后担任过莱州市市长、市委书记及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的矫智仁因受贿160多万元受审时说过一句话:“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妻子的一半。”此言很是令人深省。

  由此可见,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倡廉斗争中,我们不能忽略贪官“坏老婆”的贪婪,必须依法给贪官的“坏老婆”以必要的打击,使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化为私有的贪官们受到震慑。同时,也要惩恶扬善,让朱元璋式的“好老婆”多起来,促使我们的干部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健全的人格,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始终以普通劳动者自居,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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