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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elections.org中国选举与治理 (12人在浏览)

QUOTE(我不是郭靖 @ 2006年06月13日 Tuesday, 09:58 PM)
这个网站我很久就知道了
还转登了电白同乡论坛的一篇长篇文章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7-363A53E22141}
[snapback]1303261[/snapback]​


这个网站值得关注,我的几个老师是这里的常客,有很多争论文章在这里发表,中央国家机关对此很关注,很多文章都有前瞻性,他们很多理论都被中央采纳。该网站在中央高层和知识分子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读该网站的文章,可以使你深思很多现状问题,可以知道多少原因。电白的问题,在该网中也可以找到原因,很多是深层次问题。。。。。。体制i。。。。
谢谢你的关注,相信你也是一个爱思考的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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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管他姓资姓社,我们姓中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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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徐景安:什么是社会主义?――四评西山会议之争



网友:严德贵先生,你的制度设想愿望是好的,但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一是执政党基于现实的利益考虑,不会听你的。二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要撤消多少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出路在哪里?三是这样的制度除非人民的觉悟比西方国家的公民素质还高,才能使制度的安排目的顺利实现。因此,没有现实性。



网友:好东东



网友:建议胡总是否逐渐变通一下:社会主义公有制考虑改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考虑改为占合理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考虑改为中国特色民主社会主义...这样,就能不被不必要的条框束缚,更包容,利于下一步的运作.=====平衡道民主核



网友:与对前三篇评论持基本赞赏的态度不同,我对徐先生的这篇“四评”中的主要论点不表示同意。当然不是站在刘国光老先生的立场上的“不同意”。总而言之,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首先要记住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之一: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斯大林、毛泽东的假社会主义就是违背了这一基本原理;第二,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关系仍应作为判定社会主义的主要着眼点。



网友:中国将废于‘左’,一种不独立思考的僵化的教条主义。与西方相比,不独立思考、不善于创新是我们的强项,我们祖先爱说的就是“子曰”“经曰”,要扪心自问的是,这样的一种性格难道我们已经改变了吗?最窝囊的是,因为没有真正的百花齐放的环境,人们的思想不能自由竞争,现在有独立思考的国人往往被边缘化,不能脱颖而出。如果革命初期没有毛泽东的独立思考,凭那些共产国际的教条主义能取得胜利?如果当年有真正的百花齐放,就不可能有文革,所以后来选了独立思考的胡赵,但……



网友:支持!人民生活提高了,公平了,自由了,才是我们需要的社会。



给胡锦涛总书记的建议信――进行政府体制改革实施三级政府



作者: 安徽省铜陵市杨家山街道 严德贵



胡锦涛总书记政治局常委:



总书记“科学的发展观”,如果能真正的落实,那将是中华民族子孙万代之福。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对政治、经济、社会、自然、人的成长与发展,都应该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都应该尽早地应用最新的科学成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完全可以将整个世界变成地球村。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不仅应该让科技改善我们的经济工作,还应该运用科学知识,更快、更好、更科学地设计、完善我们的政治体制、完善我们的国家政府体制。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完善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将是无与伦比的。因此,我建议,迅速成立政治[包含政府]体制改革研究所。集中一批人类学、社会学、社区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长期在基层工作有一定真知灼见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研究。再给一个乡镇、一个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实验基地,边研究边实验。如果总书记、中央能让我参与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我将努力让这项研究工作做得更好、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我有一个初步设想,就是将我国目前中央、省、地、县、乡、村[事实上村也相当于一级政府]六级政府,改造成三级政府,即改造成村镇[社区]级政府、经济[自然]区域级政府、中央级政府。事实上,减少政府层级、政治层级,是我国目前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效果最好的改革,必将对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但这项三级政府改革,最关键的是做实做好基层一级政府,广大基层政府若能独当一面、效率高,何愁全国搞不好。建立三级政府的可行性、必要性。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它所做的任何事,都是要对社会的良性运转产生一定的作用,最终都应该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每个单位。而政府的层级越多、传递手就越多、传递的时间就越长、遇到的阻力就越大、落实的效果就越差。政府的层级越多,它所占有的、浪费的社会财富、资源就越多,必然导致公共财富、资源的不必要的巨大消耗。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将是国家逐渐消亡的过程。随着经济现代化、全球化,和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将变成地球村。这无疑已经验证了“国家逐渐消亡”的论断英明伟大。而国家逐渐消亡的过程,必然是政府层级的减少,国家和政府向着社区化、社会化的方向融入、回归。综上所述,减少政府层级、规范行政行为,必将对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产生巨大的作用。应当将我国目前的六级政府体制,改革成三级政府体制,即改革成中央政府、区域性政府、基层村镇或社区政府。当然,这还有待于研究完善。



三级政权具体方案三级政权简图:最高政权机关{国务院、全国人大,管辖255个中层政权机关}中层政权机关{每个中层政权机关管辖255个基层政权机关}基层政权机关{每个基层政权机关平均管辖2万人口}255乘255乘2万=13亿人口政权设计的根本原则:权力回归人民,执行高效有力。运用科技网络多媒体技术减少政权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努力使政权组织最简化、最优化。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权力的组织者,执行机关{政府和法院等}是人民管理社会的工具、其领导人只是便于人民使用这个工具的手柄、不好使就应该随时更换。只有私人的权力和执行可以不分开,公共的权力和执行必须分开,因而公务员{执行者}不得当代表{用权者},公务员只能列席会议接受代表们的质询。权力机关不能自己直接执行,执行机关必须主动及时地向权力机关汇报。一、权力机关设计的目标,就是怎样让大多数人民群众真正地掌握权力,有效地行使权力,保障整个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进步。权力机关的根本原则:就是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就是尽可能运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决定,能够让更多人参与的决定不得让少数人进行,任何违反多数人决定原则的,一律无效并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属于人民,才能彻底产除腐败。权力机关{或代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带领人民进行立法、监督、用权{即任免权}。为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为保障人们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组织大家制定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国家社会公务和司法执法的执行公正高效有力,组织大家看着政府行政、看着法院审判,不断地给予、收回官员们的权力。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有一部分精英和一线群众参与,使科学知识理论与客观现实相对接,便于代表们掌握情况正确判断。1、基层{社区、村、镇}权力机关。主要是由精英、代表、群众{可轮流或抽签确定人员}三部分组成。群众这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精英和代表占百分之五十。精英是高知识分子、社会影响大的人,可确定10人,代表是每年一次在全体居民中差额竞选产生的,全体代表是整个权力机关的主要组织者。在每年选举中,得票最高的1个为全国人大代表,作为高层、中层、基层三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得票较少的为中层人大代表,一般为9人,作为中层、基层两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9人中得票最高的1个为常务代表,次高的1个为候补常务代表,常务代表作为中层人大会议闭会后一年内的常驻代表,得票最少的为基层人大代表,一般为100人,只作为基层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大会竞选出3个主任代表,作为基层权力机关的核心,主持日常工作,任期5年。大会选聘出基层政府的组成人员,任期5年。基层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带领而不是代表本辖区全体人民,制定乡规民约,监督基层政府管理本辖区的公共事务、公共财物,将这种管理置于大家的眼光之内,公开选择聘用或免去基层政府的{一}正{一}副领导人,组织陪审团参与上级法院涉及本辖区的审判。2、中层权力机关。由255个基层权力机关直选的2550个代表和10个精英、10个群众组成。精英是根据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会议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群众是根据与主要问题相关联的情况从基层一线产生,精英们的不同意见,群众的不同意见,在大会上安排发言,让代表们掌握情况正确判断。大会差额竞选出5个主任代表,作为中层权力机关的核心,任期5年;这5个主任代表与基层直选的255个常务代表一起主持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在这260个常务人员的主持下确定各类官员的候选人,大会差额竞选出政府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任期5年;大会差额竞选出一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和一个全国人大候补代表,255个中层权力机关就选出了255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作为全国人大的常驻人员,任期一年。3、高层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由255乘255=65025个基层权力机关,直选产生的65025个全国人大代表,可组成二十几个分会场,中层权力机关选出的全国人大候补代表作为分会场的召集人,各中层权力机关可每年在本级255个全国人大代表中抽签产生11个代表,255个中层权力机关共产生2805个代表到北京组成主会场,由中层选举产生的255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组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提高大会内容的科学性,可特邀世界级科学大家作为核心成员审议大会内容,根据需要可确定20个精英和20个群众参加大会,精英是根据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会议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群众是根据与主要问题相关联的情况从基层一线产生,精英们的不同意见,群众的不同意见,在大会上安排发言,让代表们掌握情况正确判断。大会在255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的主持下首先确定主任代表的候选人,差额竞选出9个主任代表,作为高层权力机关的核心,任期5年,这9个主任代表与中层选出的255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一起主持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在这264个常务人员的主持下确定各类官员的候选人,大会差额竞选出国务院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国家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5年。权力机关中的主任代表、常务代表、代表,只有几个主任代表由大会选举产生,255个全国人大常务代表由中层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全由基层直选产生,而且每年重新选一次,使各级权力机关、特别是高层权力机关直接从基层人民群众中产生,保证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使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能够真正实现,这样每个公民每年都有机会通过竞选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这是培养人民国家主人公意识的最好方式。而几个主任代表任期5年,既和执行机关5年任期相对应,又使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官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权力机关的常务人员组织专家学者制定各级各类官员的主要任职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大会决定后,按任职条件公开报名,然后公布名单,代表{选民}签名支持,按签名者由多到少的顺序和候选人的数量确定候选人,参与差额竞选、竞聘。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就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军队等。执行机关是权力机关实施社会管理的专业化工具,即人民保卫国家、管理社会的专业化工具。执行机关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保障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1、基层执行机关。根据人口、面积确定管辖范围,平均以2万人口为标准,人口高度集中的大中城市可以是5万6万人为标准,人口少面积大的地区可以是几千人为标准。基层执行机关就是基层政府,不设法院、检察院、财政部门,各小城市和有一定数量基层政府的地区,可根据需要由中层执行机关派设派出机构、财务结算中心、行政服务中心、110治安防控中心。基层政府的公务员由4部分组成:1是由中央政府直管基层政府协管的公务员,主要是执行全国性的法律规章;2是由中层政府直管基层政府协管的公务员{包含户籍治安民警},主要是执行中层政府的法律规章;3是由基层政府管理的公务员,主要是管理本辖区的公共事务;4是由楼栋长、村组长组成的半官半民的公务员,可几个人一张办公桌在会议室办公,一周只需周二和周四两天上班,主要在政府和居民之间起着联络、沟通、信息传递的作用,每1000{或500}个居民设1个栋组长,每个基层政府平均有20{或40}个左右栋组长。2、中层执行机关。即中层政府、法院、检察院,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由两部分组成:1是中央直管本级协管的,主要执行全国性法律规章;2是本级管理的,主要执行本级法律规章。中层执行机关管辖范围为255个基层政府,辖区内各个城市、较大的区域,可派设派出机构、财务结算中心、行政服务中心、110治安防控中心{统管交警、巡警[兼管市容和督查城市规划的执行]、刑警}。中层执行机关的派出人员、直管的基层公务员要和本级人员适时定时地交流。3、高层执行机关。即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军事委员会。管辖255个中层执行机关,总管全国需要统一的公务、协调平衡地方公务,科学的规划设计全国重大的战略性的发展。国家军事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武装力量,公安部受国务院和国家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国家的征兵和地方武装力量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管理。高层执行机关的公务人员,直插中层和基层执行机关,以及基层执行机关半官半民公务员的设置,可以有力地保障国家最高权力的执行统一、高效、直达民间,民间又能通过直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使。这就极大地拉近了国家最高权力与民间的距离,将会极大地改善国家政权中时常产生的官僚腐败和脱离实际的状况。这实质就是政权回归社会、政权回归人民。中国××党本来就是从中国人民中产生的一个组织,他的根本任务就是建立起人民的政权,让人民执政,而不是建立起自己的政权,让自己执政。中国××党执政五十多年,很多自己正确的主张和愿望不能实现,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做到怎样让人民自己去执政。国家政权本来就是从人民组成的社会中产生的,理所当然要由人民执掌。没有人民何来国家,没有人民何需政权。三级政权的设计就是怎样让人民执政。高、中、基三层权力机关的绝大多数代表,都是由基层民间直接选举产生,而且每年选举一次,这就相当于全国人民每年轮流一次去执政,这才是人民自己执政的开始,这才是人民的政权。我想,一个以振兴中华为己任、有着高度觉悟和崇高理想的中国××党,不会抱着自己行使得不好且应该由人民行使的权力而不放,自然会将手中的权力交给人民,自己再以人民的一分子和人民一道去行使权力,伟人邓小平都说自己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中国××党总不能把自己当作中国人民的老子,为了凌驾于中国人民之上而视权力如命吧。让中国的改革发展少一点问题、少一点弯路,让中国越反越多的腐败走到尽头,只有将人民的权力还给人民,行动吧,中国××党人,行动吧,中国人民。让三级政权早一天实现,是我们的最佳选择。为了造就一个辉煌的祖国,我们就勇敢的选择吧。掌权者失去的只是一点眼前的利益,得到的将是一个代代和睦盛世。实施三级政权,根本改善我国的政权状况,为中华民族的迅速崛起提供最好的组织保障。



网友:一篇真正的好文章



网友:徐先生的文章是对刘国光的教条主义僵化理论的最好反驳,刘的文章就没有有针对性地对实践所出现的问题作出一一回答,只会作出一些抽象的所谓“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虚假理论限定,回避了政治民主化的问题,所以,他的所谓理论是十足的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产物。徐先生将理论通俗化的论述,非常好,这样普通大众看得懂,大家就会拥护。因此,这是在走一条正确的理论普及的道路,使理论走下深奥的殿堂,为绝大多数的公民所接受,应该提倡!――关山越



网友:说的有道理。可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到底区别在哪?如果社会主义是这样,那资本主义是什么样?



网友:什么是主义?吵什么呀?民主是一切好政府好政党的根本,民主一来,我国人民自然有无限的创造力,什么姓资姓社,我们的社会只姓中!


来源:网友留言 来源时间:2006-06-07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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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读者:管他姓资姓社,我们姓中
上级管辖255个下属?有可行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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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8 17:51:07

主题:回复:读者:管他姓资姓社,我们姓中
除了民主还是民主,除了教育还得监督,中国的社会可以参考外国好的民主的一些做法,决不能以什么主义来束缚,离开了中国的实际,离开了中国的文化历史,一切都是空想,一切都是教条,一切都是见不到光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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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8 15:22:27
 
张保庆称绝不能按市场经济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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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78】【字号:大 中 小】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十二日说,教育本来就是公共产品,中国绝对不能按照市场经济办教育,“发展教育只能靠政府,政府就得花钱”。

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主办的“中国科学与人文论坛”当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十七场报告会,张保庆发表《若干教育问题的思考》演讲时作上述表示。他认为,中国的教育和国家形势一样,宏观看形势一片大好,深入看都是问题。教育和市场经济关系问题即是中国教育面临的四大深层次问题之一。

这位以直言著称的原政府高官分析说,教育一方面要向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人才和制度的支持,但它更重要的使命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市场经济固然可以创造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但市场经济解决不了精神文明的问题,解决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教育要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同时,市场经济也有负作用,它并不是包治社会弊病的灵丹妙药;市场经济必然会带来两极分化,它解决不了社会公正问题;市场经济还会对人们价值观、是非观、世界观产生很大影响,这些影响并不都是正面的。教育的作用和职能,就是要力争缩小市场经济带来的负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现在世界上把教育公认为准公共产品,教育本来就是公共产品,为什么“准?”就是有些教育领域还达不到公共产品要求,实现完全的公共性还需要一定阶段。张保庆称,“我过去讲教育不能产业化,我现在说绝对不能按照市场经济办教育”,中国市场经济需要教育,但教育不能按市场经济办。

中国教育另三大深层次问题包括“教育在整个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位置问题”、“教育培养人、造就人的问题”和“教育的投入问题”。教育的位置问题上,一是科教兴国战略在中国并没有真正落实,二是重视不够,一些领导干部搞大项目几千万都敢投,教育几百万却不舍得投,还有一些人把教育当成包袱,想把教育想推向市场,使教育产业化、企业化。

张保庆最忧虑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好教育培养人、造就人的问题,这方面问题很多,如浮躁成风、弄虚作假、做人不诚信以及私心很重,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非常淡薄等等。

中国的教育投入问题是一个实际问题,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教育投入为什么总是上不去,一是国家整体财力还很弱,二是中国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但“少修几条高速公路,少建几个机场,少建几个城市广场,就把教育投入解决了”,张保庆感慨道,教育太重要了,把教育搞好太难了,尽管如此,只要真正重视教育,中国教育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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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悖论道出民主难点



赵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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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173】【字号:大 中 小】


与外界资源、信息的充分交流,特别是人口的流动,给相对稳定的村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量。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和结构。
  
在农村调查,经常听到一些基层干部质疑村民自治,理由是:中国农民素质太低,现在搞不了民主,因此,村民自治超越了现实。但话题一转,谈到某项工作时,就会又听到这样的抱怨:现在农民懂的太多了,越来越难对付了,和农民打交道真是太难了。村官的话是自相矛盾的,是一种“悖论”。
  
当下农民的见识和能力,往往令我们诧异。去年初冬,我到北方农村调研。在一个村庄里,旁听了几位老太太的聊天。老人们的闲聊,兴致很高,话题很广。她们还谈到县政府盖大楼,说包工头都是县委书记的亲戚,还谈到邻村发生的集体上访,说有北京和省城上学工作的人用电脑发来文件。品味着这些闲谈,我恍然若有所悟,迟暮之年、了无文墨的村庄老人尚且有如此谈吐,现在的农民能不难“领导”吗?
  
村庄开放带来与外界资源、信息的充分交流,特别是人口的流动,为过去相对稳定的村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量。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和结构。遥远的西方国家如何进行一场战争、如何处置一个紧急事件,都被村民直接关注并成为话题,而乡村内部的事情,农民所受到的影响则可以直接转化为某种价值和行动。从信息传播看,农民获得外部信息变得快捷方便,大量的国家政策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发布,传统的逐级传达文件似乎变成多余,普通农民往往比县乡干部更懂政策。政策传播不再被官员“垄断”,基层政府“领导”农民的难度显著增加。从农民与政府的互动看,农民有时甚至更有力量反作用于政府,当农民为某些事情而抗争冲突时,如选举纠纷、征地纠纷、环境破坏、干部腐败等问题,因为信息共享,农民变得更加容易组织起来。因为与外部的联系变得方便,农民也更加容易获得外部的支持。比如,一场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征地谈判,农民往往有远在北京上学、在上海经商的村里人在政策信息、斗争技巧、上访资金的支持。这个时候,基层政府面对的,不再是孤独无援的几十个普通村民,而可能是一种巨大深远的社会网络。我想,这就是现在农村工作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认真考虑如何调整行为,改善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政府规划一切、管理一切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一切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治理格局应该转变。走向多中心治理格局,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京报网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以“生活腐化”来概括难以令人信服

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被免职引发的思考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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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215】【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审议认为,刘志华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

  又一个因生活腐化问题被免职,并被转交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高官。

  毫无疑问,刘志华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被免职这么简单了。然而,面对一个个高官落马,一个个落马的高官都与生活腐化密切相关,心里真的不是滋味。

  高官,一个曾经在老百姓心中多么神圣、一个令多少人梦寐以求、一个让众多奋斗者神往的名词。说到高官犯错误,在老一辈人的心中,似乎只有“政治错误”才是与他们有关的,生活方面的错误,特别是生活腐化这样的错误,只有普通人才会犯,因为刘青山、张子善的事很多人都记忆犹新。

  然而,如今“高官”一词,在老百姓的眼中,已经不再神圣,已经不再是正襟危坐、居高临下、神采奕奕的代名词了。因为,几乎每一个落马的高官,无不与生活腐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无不与奢侈堕落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这里,笔者不禁要问,落马高官为何都与“生活腐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呢?作为受党教育多年,曾经为党和国家、为人民做出过一定贡献的人,为什么都会栽在“生活”上,栽在“腐化”上,难道仅仅是个人品质问题吗?

  王宝森也好,刘志华也罢,从报道中都可以看出,他们都是生活十分糜烂、十分堕落、十分腐化的,也可以被认为是落马高官的典型、落马高官的缩影。既然生活腐化到如此地步,我想,他绝对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绝对不可能隐藏得如此之深,也不可能外界没有任何反应。问题在于,他不仅没有得到处理,不仅没有得到诫勉谈话,还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提拔重用,这实在难以令人置信。

  如此,以一个“生活腐化”来进行概括,确实难以令人信服。至少,有这样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对刘志华们的权力监督是否失控,刘志华们的权力有没有受到监督,对刘志华们问题的反映有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刘志华们为什么可以带病提拔、带病重用,刘志华们的背后还有没有可以让人怀疑的东西。

  这一切,不仅需要思考,也需要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时间:2006-06-14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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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能一休会就“失踪”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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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29】【字号:大 中 小】


不久前,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细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紧急建议,要求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一项万人网络调查显示,91.5%的网民对人大代表此举表示支持。媒体由此提出了“黄细花效应”。

所谓“黄细花效应”源于“黄细花现象”的示范意义。而“黄细花现象”既不神秘,也不深奥,只是开了一个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关注社会热点、代表民意“出声”的先河。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黄细花关于紧急建议叫停银行卡跨行查询费建议的积极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建议本身,为人大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履职树立了标杆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大地位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日益回归,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就某一社会问题发表看法、表示关注甚至提出质询,代表民意、反映民意等,日益成为许多人大代表的自觉行动。然而,公众看到的人大代表的积极发言和关注社会的身影,往往集中出现在人大的开会期间,而在闭会期间则很少听到人大代表的仗义执言和为民请命,似乎许多代表一开完人代会就销声匿迹了。当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重大事件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时,只能孤军奋战或求诸媒体或呼吁政府,却难以得到人大代表的及时回应和积极支持。因此,许多人大代表更像是一些“开会代表”。

尽管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目前均非专职化,但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了他必须随时关注社会、集中民意并反映民意,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履行民意代表的职责必须是“日常”的,而不应当是时断时续的,更不应当只在人代会开会期间才履职。但凡遇到公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政府及其他机关有重大失职渎职嫌疑,或者发生重大事件或案件可能出现处理不公等情况时,人大代表就应当勇敢地站出来代表人民“出声”,通过法定权利的行使,使民意受到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

以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为例,这一事件在全国公众中持续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质疑银行的霸王行径,指责它的不公平不合理,并指其涉嫌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然而,公众的强烈反对和质疑,不仅没有影响各大银行实行收费的步伐,连解释原由也不屑进行,而且也未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及时回应,更没有促使其加强对银行收费的监管和审查。公众呼声被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严重漠视,民意遭到践踏。这时,迫切需要民意代表以特定的身份站出来,代表公众“出声”,从而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并给予解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正是在这一关键时刻站出来的,其举动理所当然地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公众的坚决支持。

事实上,出现“黄细花现象”,发挥“黄细花效应”也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因为,这意味着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正在回归,履职使命感正在增强,履职积极性正在提高,人大代表正由“开会代表”向“日常代表”转变。


来源:信息时报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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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北京大学与五四运动



顾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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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41】【字号:大 中 小】

编者按:

  蔡元培任北大校长以前,北大是一所官僚的、保守的北大。蔡元培就任校长之后,按现代大学的要求改革北大,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北大校长的蔡元培,之所以被后世不断追怀,其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他奠定了这所大学的基本品格。

  从作者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蔡先生对北大的改革是从改革观念开始的,将教师和学生从旧有观念中挣脱出来,真正做到“以研究学问为天职”,真正做到发展自己的个性,最大限度地张扬自己的生命力。“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大学理念被他发扬得如此突出。

  正文:

  我1913年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4年又考人本科中国哲学系,中间因为生病及家中人死亡等原因,屡次休学,直到1920年才毕业。1919年5月 4日,我正在家乡养病,不在北京,因此没有参加那天的YX。但五四运动前后我都在北京大学读书,参加过新文化运动,因此,对那一时期北京大学的情况,多少了解一些。我的亲身经历使我深信:北大1919年成为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和指挥部,同蔡元培先生的办学方针有密切关系。

  我考入北大的时候,听说教育部曾请严复来当校长,他怕事烦不干;继请章士钊当校长,他又因自己年轻,怕对付不了一班老教授,也不干。后来请了浙江的数学家何时来当校长,他干了不到一年,就被风潮赶跑了。此后一直由工科学长(相当于后来的工学院院长)胡仁源代理校长,沙滩的红楼就是由他计划建造起来的。1916年冬,北洋政府教育总长范源濂聘请蔡元培先生回国任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初,蔡元培正式到任。他满心想把法、德两国的大学学风移到中国来。他办校最大的一个愿望就是学术自由、百家争鸣。

  北京大学原名“京师大学堂”,辛亥革命后才改名北京大学。蔡元培先生来之前,校名改了,本质并无什么变化,封建主义仍然占统治地位。1913年我考人北大预科时,学校像个衙门,没有多少学术气氛。有的教师不学无术,一心只想当官;有的教师本身就是北洋政府的官僚,学问不大,架子却不小;有的教师死守本分,不容许有新思想;当然也有好的,如教音韵学、文学批评(《文心雕龙》)的黄侃先生,教法律史的程树德先生(他著有《九朝律考》),但不多见。学生们则多是官僚和大地主子弟。有的学生一年要花5000银元;当然,这样的豪富子弟数量不多,大约不过两三人。至于一年花千把银元的人就多了,少说也有好几十。像我这样一年从家里只能拿二三百银元来上学的,就是穷学生了,在学校里简直没有地位。一些有钱的学生,带听差、打麻将、吃花酒、捧名角,对读书毫无兴趣。那时的北大有一种坏现象:一些有钱的教师和学生,吃过晚饭后就坐洋车奔“八大胡同”(和平门外韩家潭一带)。所以妓院中称“两院一堂”是最好的主顾(“两院”指参议院、众议院,“一堂”指京师大学堂)。这种坏现象是从清末保留下来的。那时在学生中还流行一种坏风气,就是“结十兄弟”。何谓“结十兄弟”?就是十个气味相投的学生结拜作兄弟,毕业后大家钻营作官谁的官大,其他九人就到他手下当科长、当秘书,捞个一官半职,“有福同享”。这个官如果是向军阀或大官僚花钱买来的,那么钻营费由10人分摊。这样的学校哪能出人才?只能培养出一批贪官污吏!蔡元培先生来长校之前,北大搞得乌烟瘴气,哪里像个什么“最高学府”?我当时比较注意读书,暇时看看京戏,就算是好学生了。

  1917年初,蔡元培先生来北大,逐步使北大发生了巨大的、质的变化。他到校第一天,校工们排队在门口恭恭敬敬地向他行礼,他一反以前历任校长目中无人、不予理睬的惯例,脱下自己头上的礼帽,郑重其事地向校工们回鞠了一个躬,这就使校工和学生们大为惊讶。他到校不久,就向全校发表演说,倡导教育救国论,号召学生们踏踏实实地研究学问,不要追求当官。蔡先生自己虽然在前清中过举人、进士,点过翰林,但他后来到欧洲德、法两国留学,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他一到任,就着手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学的教育方针和制度,来代替北京大学那一套封建主义的腐朽东西。他最注意的是文科,认为文科的任务是该用新思想代替旧思想的。他到校之后就断然聘请《新青年》主编陈独秀当文科学长(相当于文学院院长),以后还陆续聘请了一批有真才实学和有新思想、希望改变旧社会的人来任教。

  我在1917年的日记中曾经记叙当时的蔡先生:

  其一:“蔡孑民先生来长吾校,锐意图新,将以农、工、商三科与原有的专科学校合并,大学本干,独留文、理、法三科,文科在沙滩,理科在景山东街,法科在北河沿,对于哲学门尤为注重。文科学长自夏仲彝去,改聘《新青年》杂志主编陈独秀。”(2月)

  其二:“先生之为人,诚实恳挚,无丝毫虚伪。……其言讷讷也,如不能出诸口;然至讨论学理之时,则又滔滔不绝。”(8月)

  蔡先生的办学方针是“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他提倡学术民主,主张不论什么学派,只要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应允许其存在;不同主张的教员,无分新旧,应允许其自由讲学,让学生自由进行鉴别和选择。五四运动前夕,蔡元培和林琴南曾经发生过一次有名的公开辩论,轰动了全国。林写信给蔡,攻击蔡主办北京大学以来“覆孔孟,铲伦常”,“尽废古书,引用土语为文学”。蔡于1919年3月18日写了一封公开信答复林琴南,阐明了自己的办学方针:

  对于学说,仿世界各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无论有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命运者,虽彼此相反,而悉听其自由发展。

  对于教员,以学诣为主。……例如复辟主义,民国所排斥也,本校教员中,有拖长辫而持复辟论者,以其所授为英国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筹安会之发起人,清议所指为罪人者,本校教员中有其人,以其所授为古代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嫖赌娶妾等事,本校进德会所戒也,教员中间有喜作侧艳之诗词,以纳妾挟妓为韵事,以赌为消遣者,苟其功课不荒,并不诱学生而与之堕落,则姑听之。夫人才至为难得,若求全责备,则学校殆难成立。且公私之间,自有天然界限。比如:公曾译有《茶花女》、《迦茵小传》……等小说,而亦曾在各学校讲授古文及伦理学。使有人诋公为以此事小说体裁讲文学,以挟妓奸通争有夫之妇讲伦理者,宁值一笔欤?

  在蔡先生这种办学方针指引下,那时北大不但聘请左派和激进派人士李大钊、陈独秀当教授,请西服革履的章士钊、胡适当教授,还聘身穿马褂、拖着一条长辫的复辟派人物辜鸿铭来教英国文学,甚至连赞助袁世凯称帝和筹安会发起人之一的刘师培,也登上了北大教坛。蔡先生主校以后,许多学者名流来到北大,一时人才云集,面目一新。像鲁迅(周树人,教中国小说史)、钱玄同(教音韵学)、吴梅(教戏曲史)、刘半农(教新文学)等,都来到北大教书。李大钊、陈独秀和他们一起,高举科学与民主的旗帜,与封建主义思想文化展开斗争,为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开拓了前进的道路。

  蔡元培为了贯彻自己的办学方针,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有力措施。例如,在他的提倡下,学校成立了各种学会(最有名的有“少年中国学会”,由李大钊、邓中夏主持)、社团(如《新潮社》等)、研究会(如“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新闻研究会”、“书法研究会”、“画法研究会”等),还有“静坐会”等体育组织。蔡先生还亲自主持成立了一个“进德会”,师生都可人会,条件是:不嫖、不赌、不娶妾。学校还开音乐会,办体育运动会,允许成立学生自治会。总之,是要努力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研究学问、研究大事上来,让学生有正当的文体活动,有健康的、高尚的爱好和情操。因为各类学术政治团体纷纷成立,校内经常举办讲演会、辩论会,思考和讨论之风盛行,师生都活跃了起来。无论在教师还是学生中,都有左、中、右,有共产主义者、三民主义者、国家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有立宪派,甚至有帝制派、复古派(如中文系里的“国故派”),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从那以后,学生们打麻将、吃花酒的越来越少,研究学问和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越来越多。在蔡先生的主持下,北大名副其实地成了国内首屈一指的高等学府了。

  蔡先生当时声望很高,但不轻视青年人。记得我当时作为一名学生,曾经向蔡提出:北大“中国哲学系”应改为“哲学系”,以便包括世界各国的哲学。蔡先生不因人废言,接受了我这个青年人的建议,后来就在北大成立了“哲学系”,讲授中国以及世界各国的哲学史和哲学流派。另一个例子:梁漱溟比我小半岁,投考北大未被录取,他在《东方杂志》发表了一篇讲佛教哲学的文章,蔡先生看了认为是“一家之言”,就破格请梁漱溟来北大任教,讲印度哲学。

  蔡先生当校长期间做的最骇人听闻的事是开放女禁。那时有一个勇敢的女生王兰(王昆仑的姐姐)向蔡先生请求入学,蔡就让她到北大当了旁听生。这件触动了封建主义神经末梢的小事,当时轰动了全北大、全北京。此后招生时,就允许女生和男生一样地应考了。

  那时,由陈独秀等主编的《新青年》办得非常吸引人,畅销全国,李大钊同志等在《新青年》上发表了许多文章,为五四运动作了思想准备。我们学生组织了 “新潮社”,由“新潮社”办了一个杂志,名叫《新潮》,与《新青年》相呼应。《新潮》的影响也很大,一出版即在一星期内销完,以致再版和三版。那年头,办杂志要赔钱,我们通过文科学长陈独秀向蔡元培先生请求帮助,蔡就决定由教育经费拨款支持办了这个刊物。我参加了《新潮》的发起和编辑工作。创刊时,主编是傅斯年。1919年底,傅斯年出国留学,由罗家伦主编。第二年,罗出国,由我接编。我办了三期,因为北洋军阀政府不发学校经费,学校便不能再给补贴,经费不足;再加上印了不少《新潮丛书》一时卖不出去,积压了资金,才办不下去,停了刊。先后参加过《新潮》编辑工作的还有孙伏园、俞平伯、周作人、康白情、何思源等。《新潮》停刊后,当时主管行政财务的干事李小峰,把《新潮丛书》摆在家门口的地摊上卖,大概卖了不少钱。后来他开了一家书店,取北京大学和《新潮》杂志的前一个字,叫“北新书店”。

  北京大学的变化影响到了北京其他一些高等院校。如北高师、女师、法政专门、俄文专修、高工、高农等,也仿效北大的样子,成立了一些社团组织,有时还和北大合搞一些活动。

  1919年5月4日,北京各校5000名学生YX示威,有32名学生被捕,关在北河沿,其中北京大学就有20名。蔡元培先生本人虽然在五四当天没有参加YX,但他的同情是在学生一边的。他曾经以北大校长的名义营救被捕者,以身家作保要求北洋反动政府释放被捕的学生。五四运动得到广大的工人、商人、学生的拥护,他们举行罢工、罢市、罢课以示支持。北洋军阀的头头们害怕弄得不可收拾,过几天就把抓去的学生释放了。

  蔡元培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这样开明的态度,是有一定的思想基础的。1919年2月,他曾经发表过一篇题为《劳工神圣》的讲演(载《新潮》第一卷第二号),这篇讲演颇能代表他的思想,特抄录于下:

  诸君!此次世界大战争,协约国竟得最后胜利,可以消灭种种黑暗的主义,发展种种光明的主义。我昨日曾经说过,可见此次战争的价值了。但是我们四万万同胞,直接加入的,除了在法国的十五万华工,还有什么人?

  这不算怪事。此后的世界,全是劳工的世界呵!

  我说的劳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劳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业,不管他用的是体力,是智力,都是劳工。所以农是种植的工;商是转运的工;学校教员、著作家、发明家是教育的工。我们都是劳工。我们要自己认识劳工的价值!劳工神圣!我们不要羡慕那凭借遗产的纨裤儿,不要羡慕那领干修的咨议顾问,不要羡慕那出售选举票的议员。他们虽然奢侈点,但是良心上不及我们的平安多了。我们要认识我们的价值!劳工神圣!

  固然蔡先生有勇气,同学们也有勇气,可是北洋军阀的势力也很大。5月4日学生YX示威之后,段祺瑞的有力助手、陆军次长徐树铮就命令他的部队把大炮架在景山上,炮口对准北大示威。在这样严酷的压迫下,蔡先生只好剃掉了留长的胡子,混上了火车,又到了欧洲,校务由他的秘书长蒋梦麟维持了下去。

来源:世纪中国 来源时间:2006-06-1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生活资料公有制才是真社会主义

文章原标题:解决分配不公的根本出路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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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出现的一些失衡现象,中央进行了一系列部署,从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到对垄断企业的福利分配进行行政干预,从有序规范收入分配形式,到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贯彻落实“更加重视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国的改革坚持正确的方向,确保社会福利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普遍提高。

  分配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关系中国的未来,也关系到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速度。但是,在分配问题上,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分配从属于生产,只有提高生产效率,才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也是转移公众视线、掩盖社会矛盾的思维方式。分配问题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也包括生活资料的分配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从一定意义上说决定着生活资料的分配;但是生活资料的分配会直接影响着生产资料的分配。

  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方式的改革,中国的社会分配结构必然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按劳分配让位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资分配在有些领域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不仅如此,在一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虽然生产资料国家所有,但是由于实行了各种奖励制度,这些企业干部和职工的实际收入大幅度提高。收入的分配不公问题,既需要我们探索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需要我们反思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更加稳定的公平分配制度。

  其实,马克思已经清晰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生活资料分配制度,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因而社会分配只能是按劳分配。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政府必须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解决不同要素分配所产生的分配不公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可以通过加大税收,并且把税收用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诸如道路交通设施、免费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的住宅、清洁的环境、更加安全自由的秩序等等来保证不同收入阶层都能享受大体相当或者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所以,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才是解决我国收入不公的最根本途径。

  可以说,只有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公用、公有私用、私有私用、私有公用的形式将长期并存。生产资料的公有公用普遍存在着效率不高的问题。股份制的存在为私有公用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在股份制企业出现了生产要素和劳动要素的重新组合,但是,在任何股份制企业,生产要素的分配都是基本的分配形式。依靠股份制自身发展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只有国家的强力介入,通过制定更加公平的税收政策,并且确保国家的税收优先用于改善公众的福利,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国社会收入不公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换句话说,在现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表现形态下,要想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充分依靠政府的力量,必须通过税收调节和其他的调节措施,不断增加对生活资料的分配,完善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劳动者在生活资料领域的开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地缩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劳动者之间收入的差距,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重新认识公有制,将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努力的方向,通过不断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根本上减轻部分弱势群体的负担,改善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实现社会改革的长远目标。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权力、关系优胜下的高考公平困局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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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米跑出21秒34”,“铅球投掷3.84米”,“‘一分钟定点投篮’只投进了一两个球”……――这是记者最近在湖南省应届高中毕业生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现场看到的情形。据悉,按照今年湖南省的规定,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省、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一定名次的,可以作为“体育竞赛优胜者”得到20分、10分不等的高考加分,以上统一测试,正是针对此而设,可测试结果显示,“上千‘优胜者’是水货”。(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对湖南省有关部门这一旨在为高考加分把关、严格高考公平的测试,我们应该表示赞赏,但是,面对上述“100米21秒34”之类荒诞意味十足的“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又不能不让人心情沉重、备感忧虑。显然,我们所以沉重和忧虑的不仅仅是,测试结果与“优胜”名号的完全不符、有违高考加分的真实性,更是因为,这种严重名不副实、形同儿戏的“优胜”格局,对高考公平秩序所构成的巨大腐蚀性和杀伤力。

为什么明明水平远远不够,大量考生却能堂而皇之地弄来“优胜者”证书,并且敢于在测试中“献丑”?对此,有家长反问记者:“没有点关系和背景的人,怎么能有机会弄到优胜者资格证书呢?”――那么,这些假冒伪劣的“优胜者”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和背景”?也许,测试现场“绵延大约一公里”的车队已经给出答案:记者发现,这些车辆“车牌号囊括了各地从公检法到路政以及其他政府机关的多种型号的小车。”

不难看出,这些“100米21秒34”,“铅球投掷3.84米”的“体育竞赛优胜者”们,之所以能“优胜”,靠的并不是体育能力而是家长们的关系、权力,也即,“优胜”的实质是“关系优胜”、“权力优胜”而非体育优胜。而与此对应的另一个佐证是,在此次测试前,湖南当地有关部门陆续接到许多家长的举报,检举部分考生在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以及二级运动员证书上弄虚作假。

在权力(关系)的干预、侵蚀下,高考加分公平面临严重危机,这显然不是湖南一地特有的现象,早在2004年,陕西西安就曝出当地一些高三学生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骗取高考加分的新闻,而在今年,“裸考”(没有任何加分待遇,仅凭卷面成绩者)更是成为最新的高考“关键词”。很明显,与“体育优胜者”一样,“裸考”,“裸”的也并不是表面的加分待遇,而是背后“经营”“创造”这种待遇的关系或权力能量――或许,这也正是不久前,面对“加分考生人数究竟有多少”的记者提问,教育部官员所以只说“情况复杂,不好统计”、“不在教育部所能掌控的范围之内”的难言之隐吧。

而如果我们有兴趣顺着“权力优胜”这一线索对高考公平继续考察,又会发现,类似这种权力干扰、腐蚀之下的公平问题,绝非“高考加分”一端,而是在高考招生录取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的现象,如在最近的“花20万元上清华事件”中,就有招生掮客对记者直言不讳:“我们只是跳梁小丑,真正的幕后黑手是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这类实权派”,“这种事情是社会问题,有很多高校也很为难,如果有领导或者教育厅长找到学校校长,校长就必须想办法解决”……

据“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结果,虽然,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幅上升,但农村等弱势全体学生上重点大学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如清华大学2000年农村学生比例为17.6%,比1990年减少4.1个百分点,北京大学1999年农村学生比例16.3%,比1991年减少2.5个百分点;2003年北京某高校高考录取分数线农民和下岗人员子弟分别平均高于干部和知识分子子弟38.8分和35分。(4月19日《兰州晚报》)

任何时候,政府权力都只能是公共的,因此,服务权利、捍卫公平必然是其唯一用途,否则,任凭“权力优胜”大行其道,公平遭腐蚀、权利受损害就是不可避免的,不独高考秩序为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城市化中的贫困现象与和谐发展



李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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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根据世界银行组织的报告,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由1980年的20%发展到了2002年的38%。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城市化水平提高了近一倍。然而与中国城市化进程同样表现突出的另一个现象是城市贫困。根据2003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中国的城 市贫困人口现象已经从1990年的1.3百万人发展到了19.3百万人。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引来了一些人的忧虑:中国城市的贫困现象会不会因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而变得越来越严重?

  (一)

  著名的世界人口贫困研究专家马丁・罗维利恩,根据39个国家数据的交叉分析,以及印度人口在时间序列上的资料,将城市贫困与城市化的关系进行了模式化的计算,并将其反映在提交给世界银行组织的调查分析报告中。罗维昨恩指出:“在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的贫困发生率都是较高的。并且由于总人口的多数仍然居住在农村,所以城市的贫困人口低于平均水平,为30%。但是,也象众所周知的那样,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城市化速度也相当快。……当城市人口按预期的那样在2020年达到52%(联合国1996年预测)时,城市的贫困人口将达到40%。当城市人口达到2035年的61%时,城市贫困人口总数将达到50%。”

  2001年联合国人居署发布了城市资源报告的“城市指标分析”,该指标分析的根据是全世界不同国家237个城市的调查资料,以及117个城市提供的贫困相关资料。报告显示:东亚城市贫困家庭五年间从占家庭总数的4.7%增加到了8.7%。东非地区贫困现象更进一步加重,从43.7%增长到了59.7%,北非从7.8%增长到了11.8%。而这些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也相对地表现出快速的增长特征。亚洲城市人口从1990年的44.8%发展到了2000年的48.1%,非洲则从8.6%发展到了10.3%。这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当然不能说城市贫困完全是城市化造成的,但却说明城市化是城市贫困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城市化与城市贫困的关系是密切的。

  (二)

  首先,从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来看,城市贫困的输入现象是很突出的。中国的城乡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差别,城市无论在经济来源与生活水准上都与乡村有着较大区别。而现代化的进程,无疑使城乡的这一差距进一步表现出来。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中国的农村贫困线标准是每人每年635元,而一般城市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约为每人每年1.800元。这个标准与城乡消费差距相吻合。同时,由于中国农业生产产值的比重已经下降到只占GDP总值的15.2%,而农业劳动力却占到了全国劳动力总数的50%,从而导致农业劳动人口的过剩。经济上的差距加上农村剩余劳动人口,构成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势差。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目前全国有迁移人口超过1.25亿人,其中省内迁移为9146万人,跨省迁移为3.314万人。在省内迁移人口中,52%为农村到城市的移民;在跨省迁移人口中,78%为农村到城市的移民。流动到城市的农村人口由于固有的农村生活背景、受教育水平、技能等的限制,很多人虽然生活有一定的改善,但并没有真正摆脱贫困。

  其次,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的城市化现象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城市就业压力的增加,它是造成城市贫困的另一个原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2000年15D64岁的劳动力人口已达70.15%。而与此同时,未就业劳动力人口却不断增加。未就业劳动力人口,对城市就业岗位本来就构成巨大的压力,而农村劳动力的流入,无疑使这一压力变得更大。中国城市中失业与下岗人数的增长,应当说与此有很大关联。

  第三,城市化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也是造成城市贫困的原因之一。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城市对人口集中需求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广泛出现的民工潮,既可以看成是追求城市生活的农村劳动者自身愿望,同时也是城市经济体系调整、城市经济结构改变的需求。根据2002年对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的调查显示,中国就业结构总量已经发生重大的变迁。1978D2001年,我国城镇国有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从业人员从城市全部就业总量的78.3%下降到了31.9%,城镇集体经济就业比重从21.5%下降到了5.4%,而其他城镇非国有经济的就业人数已经发展到了62.7%。由于非国有经济和非正规就业方式的存在,使城镇的就业既表现出高市场化和灵活性,同时也表现出低成本与临时性。这虽然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城市就业人口却生产了某种不利影响。竞争与淘汰的压力加重,收入水平相对受到限制,收入差别也因此扩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报告,非正规就业在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中都占到了就业人口比重的40%,而我国非就业人员与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通过1996D2001年短期的发展,也从1:4达到了1:2。这给城镇劳动力人口职业工作造成了相当的不稳定,间接或直接地成了部分城市人员贫困的原因。

  同时,城市化所带来的城市行业结构的变化,使城市的劳动力人口不得不面对重大的变迁适应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2年就业行业分布统计,仅仅从1990年到2000年十年间的行业平均变化率达到约49.1%。这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城市劳动力必须为适应行业结构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从业素质。然而,由于劳动力素质的培养不是短期可以实现的,因此城市行业结构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以牺牲掉过去劳动力的利益来满足。而被所变动行业排挤出的城市劳动力人口,一旦不能及时转向其他行业,就势必成为城市中陷入贫困的弱势群体。

  (三)

  城市化确乎是一个国家所必需经过的社会发展过程,但是也必须看到城市化对于造成城市贫困的弊端。循序渐进的城市化过程应当更符合城市发展的规律,同时也可以减少城市贫困,缓解其给与社会的冲击和矛盾。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用了100年才使城市人口达到了超过农村人口的51%。又过了50年后的1*901年英国的城市人口才增长到了76%。美国城市化经历两百年,才达到了77.5%的水平。中国《2001D2002年中国城市化发展报告》已经将世界平均城市化水平50%作为追赶的目标,并企望50年后城市化水平达到75%,也就是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这无疑为中国城市发展勾绘出了一个壮观的远景,也增强了人们对中国走城市化发展道路的信心。不过,结合发达国家及城市化对城市贫困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我们还要考虑加速城市化必须在满足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来进行。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化的进行是以满足社会中人们的需要为根据的。换句话来说,城市化的加速,应当把社会和谐作为根据和标准。事实上,没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城市化的速度也就难于得到真实的保证。(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政府官员被富人“绑架”的典型

评束克欣司长的讲话

仲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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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每每被一些富人理论所绑架,最近国土资源部管理司副司长束克欣先生的“剃度消费”观点就是最典型的一例。这种思想如果不纠正,中国社会的发展是危险的,可悲的。



这位官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要求大家都去买房居住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导向,我国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已接近82%,美国才68%,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仅用几年的时间,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世界第一。这位官员的意思是我国城镇自有住房率这么高,已经不需要让居民再自己购房子了,那些无房户以后租房就行了。



那么谁有资格买房呢?



这位官员接着说,住房消费是有梯度的,一般来讲,30%的人有能力买房居住,其余70%的人应是租房群体。政府应要求开发商建设大量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卖给中产阶级,再由他们出租。说到这,他的观点已经很清楚了,那就是今天中国的房屋主要是卖给中产阶级以上的有钱人,由这些富人再租给穷人居住。



中国70%的平民百姓与自有住房无缘,这简直是一个可怕的目标,如果政府采用了这种理论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那么中国真要沦为贫富分化严重、等级分明的国家了。这些年里的房地产资产升值,已经使一大批人沦为“无(房)产阶级”了,现在政府官员也在公开宣扬这种发展目标,岂不是让中国的贫富分化变得更加合法合理化?岂不是让中国广大的平民百姓听了心寒?



看来在这个政府高级官员的头脑里,一点也没有均富的观点,一点也没有均衡发展的思想,更谈不上平等尊严意识。这些年里,政府一再讲“三个代表”,可当今的政府和象束可欣这样的官员到底代表了谁?他们是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要求和利益吗?



相反,他们养尊处优,脱离人民群众,身边被各种富人理论所包围,不知不觉地成了富人利益的代言人。这种官员如果是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是要被哄下台去的。



法国政府在雇工规则上做了一点修改,便引起全国性的大罢工,而今天中国的高级官员竟然当众说出如此损害大众尊严的话,中国的老百姓能容忍这种官员吗?中国社会还不应该来一场“驱束”运动吗?多少有一点责任的学者还能坐视不管吗?



因此,必须对束克欣副司长的错误观点进行毫不客气的批评,我们请这位官员搞清楚:中国还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余的目标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要求,谁要是背离了这个方向,全国人民决不答应。自有住房不仅体现的是一种物质生存条件,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尊严,我们不允许将社会的贫富差距无限制地拉大,我们更不希望中国成为一个贫富等级分明的国家,更不希望70%的人口落入无自有住房的低卑境地,“居者有其屋”应是政府执政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中国的政治口号!



不过,束副司长的观点是大有社会基础的。当前的社会,一大批先富起来的人(当然也包括一批政府官员)已经拥有了足够的投机和购买资本,他们已经将房地产这种可以收租(或者说可以剥削)的“商品”视为其私人资本赚取利润重要途径,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已经成为城市中食利阶级的重要攫取对象!目前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的这场争夺,其实质是中国新兴资产阶级与平民大众争夺不动产财富的表现。



因此,中国社会目前正在进行着一场大决战,平民大众的命运正在由他们自己的表现而把握:要么落入可悲的长期性的贫困状态,要么坚持将均衡发展进行到底,阻止社会财富进一步向少数人手重集中,即向富人手中集中。



这是因为,一旦大批的房地产资产落入私人之手,中国今后便会出现一个固化了的阶层----食利阶层。束司长到底在为谁服务?我们已经看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如此不遗余力地宣扬这种观点,可能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我们对此不能不有所警惕。



中国官员阶层目前已经基本上属于富人阶层了,他们其中的一批人已经是富人。他们总在不知不觉地为自己的利益思考问题。假如他们换个身份思考问题,束司长决然说不出上边的话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束司长的观点到底是个人观点还是代表政府的观点?束司长有没有权利散步这样的观点?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有没有权利在社会上发布这样的言论?我们希望政府定出规定。能不能让官员这样随便出来说话?说错了话到底谁来负责?我们的政府要给社会一个回答!



我们还必须纠正当前政府官员一些经常性的做法,动不动就拿中国与美国相比较,在束司长的眼里,美国的自有住房率68%,中国的也不能高过这个数字。请问:中国有美国那么多的社会保障房吗?中国有美国人那种自有迁徙的权利吗?中国人有美国那么多车房吗?中国家庭可以住在汽车里吗?还有,中国有两党制吗?中国有民主政治吗?你要是照搬,为什么不把美国民主自由搬到中国来?参照外国现在成了一些官员头脑中的教条,好象美国的一切都是合理的正确的。中国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发展道路?为什么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中国的国民收入已经拉开了较大的差距,我们应当纠正这种不均衡的发展,而不是承认这个既定事实。为什么大多数人买不起房?一是房价太高,二是收入太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做的是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减少社会上的收入分配差距,降低住房价格,尽量为中低收入阶层建房,而不是承认这种社会现实,放手让富裕群体占有稀缺资源,让人民大众落入无房和租房的境地。



由于束司长讲话的错误太明显,社会影响太大,我们必须说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如果政府的官员们今后再不注意点,恐怕早晚有一天,我国会出现民众要求这些官员辞职的呼声。



中国的改革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分歧,如果再不矫正极端倾向富人的政策,恐怕社会矛盾会日益加剧。中国政府到底是采取富人政策还是穷人政策?已经成为官员们思考问题的基线。说出以上观点望束司长鉴以及中央政府鉴。


来源: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2006年6月14日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看哪个领导还在“等换届后再说”



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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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班子换届,即将进入“进去留转”阶段,也就是到了一个“敏感性”时刻。某些地方基层换届中的“局中人”在处理某些棘手问题,尤其是得罪人的问题上,步伐明显放慢了,或干脆置搁在一边 ,甚至还会听到“等换届后再说”的回敬。

  一般而言,从着手筹备换届调查摸底起,到党政班子换届正式选举完成,要几个月时间。假若一宗投资项目被拖上几个月,即使投资商人不跑掉,也给投资商人造成损失;一宗民事纠纷若被迫拖几个月,又可能会由于相关群众缺乏耐心而滋生新的冲突;一件防汛工作、一宗防灾检查若被拖几月,其后果更令人忧虑。可见,“等换届后再说”是隐患之说,是不负责任之说。

  进入地方班子的人们都知道,出于精力经验年龄等方面原因,班子成员在同一个岗位不可能固定不变,有进有出新陈代谢乃是永恒规律,也就是“铁打的江山流水的兵”。明白这个道理,无论是“进”、是“退”、是“留”、抑或是“转”,都是组织上的安排,人民的信任,都应抱着坦荡泰然的心态,接受组织与群众的考核检验,不能对所管辖的工作有所松懈,不能对处理棘手问题有所回避,更不能对某些原则问题故意让步。

  某些基层官员的“等换届后再说”,据说是源于一种“趋利避害”策略。一般而言,“趋利避害”并不是什么坏事情。但某些基层官员在换届期间的“趋利避害”出发点不是为公众,不是为党和人民利益,而是为着多几张赞成票,少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因此,这种“趋利避害”是一种放大了的个人主义,也是与党的宗旨、与公务员要求格格不入的。

  其实,在信息化年代,一个地方官员的政绩如何,为民办事的表现如何,与群众的关系如何,群众是清清楚楚的。人民希望地方党政班子成员是想人民所想、能为民办事、一身正气埋头苦干开创新局面的人。因此,敢于善于依法依理解决社会难点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敢于坚持原则的官员往往更受拥戴。媒体报道,近日,长沙市召开一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播放了事先由市机关部门“暗访录像”,把那些故意拖办项目手续、少数公务员上班泡电话、玩游戏等丑陋现象曝光,市长谭仲池在会上怒批“机关病”,并发出了要对片中“患病”公务员进行严肃处理的声音。(见人民网2006年6月11日)应该说,这是“为官一任敢于负责一方”的表现,也是有事业心真抓实干的表现。地方在换届工作全面铺开之际,笔者相信,长沙市政府毫不放松抓机关作风,是对持“换届后再说”者的无声告诫。

  但愿“等换届后再说”成不了气候!但愿坚持依法治理秉公办事成为所有地方政府的常态!
 
换届日正是买官卖官时



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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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地党委即将陆续换届。围绕地方党委的换届,近来煞是热闹。 5 月30 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疾呼“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同一天新华社消息说 “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地方党委换届环境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来这个换届的环境真的还不能乐观,因为按照中国尤其《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报道传统,只要它强调什么,就必然标志着这个方面的问题已然十分严重。这是阅读中国官方新闻的时候时时应该注意的一条黄金法则。

6月5日新华社关于海南的一篇报道说,《海南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跑官要官”将受惩处 》。从总体报道中看来,海南省委的通知要求的内容很多,但是,新华社的报道将焦点对准“跑官要官”,只能说明在换届的过程中,跑官要官已是顽症,成为换届不良环境中尤为臭名昭著的过街老鼠。当然,对于“跑官要官”的表述,可能与用人腐败中的真实情况并不符合。真正的情形,可能用“买官卖官”来形容更为恰当。当年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善于卖官,但是在一个报告中,秘书写的稿子中提到要坚决制止“买官卖官”的话,陈书记大笔一挥,改成了坚决制止“跑官要官”,这一改,轻松多了,官帽批发生意被隐去了交易的性质,而问题似乎只有下级官员锲而不舍地要官,而上级领导是无辜的,至少是被动的。

我注意了一下,海南省的通知中,禁止性的“不准”出现了16条,也就是说列举了从党委到官员到工作人员在内的16条禁止性的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仅仅是这16项禁令中的一项。通知对于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界定,也有详细的规定,并列举了细致的界定标准。不过,在我看来,世界是复杂的,人的创造性是无限的。各地已经在官场上久久历练的政客们,如果存心要买官,那么,规避这些禁令,并不难,我相信,任何一个文件,都难穷尽所有可能会被人们采取的钻空子的情形。

海南在换届中着重防范的是跑官要官,而山西,则更着力在防止人们打探小道消息。中国新闻社5月31日的消息说,中共山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换届工作中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这个通知也列举了从党委到官员到组织工作者的19项不准。但是,这19项不准中,被着力强调的则是“不准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随便猜测和议论各级组织人事安排工作”。这种不准实在有些滑稽,一些评论者立即敏感地抓住了这一点,质疑干部工作何时能够不再是机密,能够公开透明?评论者 质问道:“不许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那么,大道消息在哪儿呢?”这些质问确实精彩。让人们能够知情,能够增加换届干部安排透明度的大道消息在哪儿呢?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的官员也是公务员,而既然是公务员,那么,就是吃财政饭,办公共事务的官员,其工作与社会公共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官员的产生方式都应公开透明。如果党的官员的产生缺少公开性――起码在党内应该具有公开性,人们不知道大道消息,那么,小道消息的传播,看来不但无法制止,而且顺利成章。

山西的19条不准中,当然也包括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看来,拿官帽作交易的事,其实是换届中最难以避免的事。不管地方党委出台16条不准还是19条不准,要真正堵住这种交易的渠道,真的很难。一方面,党内民主制度并不健全。官员的产生,连基本的信息都是不透明的,暗箱操作的嫌疑极大,暗箱操作的空间事实上更大,这就是说买官卖官有可能性;而更为重要者,是卖官着手中有现成的官帽可以卖,买官者一旦买到官帽,官升一级,就会有相当的好处,因此,买官者的积极性也很大,需求也很旺盛,这就是说,对于官员来说买官卖官有必要性。既有可能性又有必要性,这无疑激励了买官卖官的盛行。要克服买官卖官,真正行之有效的办法,也许只有通过加强党内民主,并分散党委主要官员的人事大权,变上级提拔为代表选举,方不失为可靠的路径。如果信息透明了,公开选举了,上级负责人手中没有可以批发的官帽了,那么,那些花钱买官的人,又何必花冤枉钱苦心孤诣呢地去买官呢?

说到选举,真还有这么一个新闻。6月2日来自四川的消息说,四川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为了维护换届选举的环境,向社会公布了4起拉票、贿选事件,以警示想走旁门左道的党员干部。拉选票,贿选,这都是破坏选举公正行的做法,应该严处。但是,在我看来,拉选票和贿选,比起买官卖官来,似乎又是一个“进步”,它至少表明,在花钱拉选票的地方,选票已经开始起作用,热衷于当官的人不得拿出钱来购买拥有投票权的选举人的支持。比起任命官员的大权紧紧掌握在人数极少的几个上级领导的手中,官员的产生是靠提拔而不是选举的办法来,选举人选票份量的增加,毕竟向权力运作的民主化和权力拥有的分散化迈出了一步,虽然这一步并不规范。

来源:搜狐博客 来源时间:2006-06-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2
 
如何避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王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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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而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开放28年来,中国政府职能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这项改革仍不到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还很多。

 首先,从经济发展看,近期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投资过度膨胀等顽症,都与现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增长方式粗放和经济结构不合理,从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因此,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

 其次,从社会发展看,不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必然促使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忽视社会事业发展,弱化公共服务职能,带来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导致一些重大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解决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重要条件。

 再次,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看,这项改革已滞后于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创新,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主要矛盾。不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其他领域的改革难以深化。因此,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

 最后,从对外开放看,要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最直接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规则和管理能力的挑战。因此,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基本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其关键有四:

 一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责。政府不要再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而主要是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此,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正确的政绩导向、用人导向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要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行政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要完善政府组织架构。要探索建立慎决策、快执行、讲效率、负责任的行政运行架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交通通信发达、信息传导便捷的有利条件,精简管理层级,扩大管理半径。

 四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复杂利益关系和多方权力格局的调整,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做到改革方案周密稳妥、工作推进深入细致、风险防范及时有效。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来源时间:2006-06-14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4
 
干部们,听听刘淇的“四自”忠告!



于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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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市委通报刘志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的领导干部大会上,市委书记刘淇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八荣八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御各种腐朽堕落思想文化的侵蚀,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党员的本色。”

  刘淇书记的“四自”忠告虽然只有寥寥八个字,但是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就会大大地有益于我们的修身。虽说干部的违纪有其外因条件,但是毕竟“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所以“四自”特别强调的就是一个“自”字,要求我们从自身多练内功做起,多加强自身的修养,以在自己的内心筑起一道能够自觉抵御各种腐朽堕落思想文化侵蚀的屏障。由此看来,作为领导干部准确地领悟“四自”内涵,坚持每天自觉、认真地做好“四自”的功课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自重”就是要求我们注意自己的言行,作为一位领导干部,语言一定要文明,举止一定要得体,如果身为领导,在酒桌上也同一些小市民一样大讲“酒话”,在办公室里也同一些庸俗的下属一起热聊“黄段子”,私下里不顾自己的身份也频频出没于歌房、舞厅,兴酣时对小姐也搂搂抱抱、动手动脚,这样的领导还有什么“干部形象”可言呢?子曰:“君子不重则不威”,一个领导干部平日里如不庄重,甚而言语粗俗、轻佻,动作低级、下流,就不会有使人敬畏的严肃面貌和庄重举止。

  “自省”就是要求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每天都能自我省察、自我反省,自我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以及时发现决策与工作中有无失误、个人言行举止有无失当。孔子的弟子曾子有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我们不妨也来个每日“三省吾身”,一“省”权是不是为民所用了,二“省”情是不是为民所系了,三省利是不是为民所谋了,以此来提醒我们时时保持公仆的形象和执政为民的理念。

  “自警”就是要戒备、警惕,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或错误倾向要保持敏锐的感觉。因为大权在握、实权在手,就会有人主动来为你的子女出国就读提供资金保证;就会有人“求贤若渴”主动请你的夫人去就任高管;就会有人主动请你到一些“休闲”场所让你“放松放松”,就会有人主动把“票子”送来请领导笑纳。作为领导干部如果对此没有足够的警惕,吃了人家免费的“馅饼”,最后肯定就要落入此辈的陷阱。因此不仅对自己身边的各种“侵蚀”要经常保持足够的警惕,而且对一些违纪干部的“前车之覆”,也要时时引以为戒。

  “自励”就是要激发自己努力奋进,不要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我们现在有些干部工作上常常是满足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中间态势,既不为天下先,也不落得让人“踢屁股”,甘居中游,得过且过,太太平平,自得其乐。刘淇书记要领导干部“自励”,就是希望他们能够振奋精神,增强斗志,开拓进取,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业绩。

  理解“四自”的内涵,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是要做到“四自”,尤其是要做到象刘淇书记要求的那样DD“始终做到”,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只有具备很强的党性和很高的自觉性,才能持之以恒。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时间:2006-06-14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4
 
汪朝光:1946年早春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顿挫

――以政协会议及国共关系为中心的研究

汪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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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朝光:1958年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100006

  「内容提要」1946年早春,由于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及其通过的各项决议,中国出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难得的一次民主化进程。它实际上是当时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的特殊产物,缺乏在中国生存的现实环境。在政协召开之后的一段时间,中共曾经希望经此走上“和平民主新阶段”,但国民党囿于其一党专政的统治理念和自身执政的既得利益,对实行政协决议动摇反复,使国共两党间的疑虑经一度消解后重又加深,由政协开始的民主化进程在国共全面内战的枪炮声中终结。

  「关键词」政协/国共关系/民主化/六届二中全会/和平民主新阶段

  1946年初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诸项决议为中国打开了民主化进程的门户,因而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此次民主化进程最终却以国共全面内战的爆发而告终结,其过程正折射出近代中国民主化进程之艰难曲折。本文主旨在于以历史文献为基础,构建此次民主化进程反复之经纬,并讨论导致其顿挫之各种因素(注:关于政协的研究主要见之于朱令名《中国政协简史》(新疆大学,1989年),王干国《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史略》(成都出版社,1991年)和李炳南《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始末》(台北永业出版社,1993年)。前两著略失于简,李著则于政协之前因后果有较详尽之讨论。杨奎松《失去的机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也有关于政协前后国共谈判过程的叙述。论文主要见李起民《旧政协述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4期)和范力《国民党与旧政协关系探析》(《山西大学学报》1992年4期)。上述对政协前后国共之间的互动关系似仍有讨论未尽之处,此当为本文写作之出发点。)。

  一民主化进程之开端

  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缘起于抗战后期,而在战后国共重庆谈判期间决定了其组织形式与讨论内容(注:有关政协召开之谈判过程,参阅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编《重庆谈判纪实》(增订本)(重庆出版社,1993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7编(台北,1981年)。李炳南将政协起源前溯至抗战以前,似于政协之本质略有差异。)。政协名为多党协商,实际主角自为国共两大党,但它对于两党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在中共方面,既以抗战而实力大增,与国民党已成分庭抗礼之势,当然希望以政协为联合各方力量之枢纽,压迫国民党放弃一党专政,进而分享政权,具有进攻性。而在国民党方面,由于战时自身实力的消耗以及各方压力,不能不以“宪政”作为退步,希望通过国大制宪体现政权合法性,而将政协作为“咨询”机构,先期应付外界压力,表示出防守性(注:政协是以党派为代表参加,国共之外的其他党派,在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方面,与中共有较多的共同语言,而且政协体现了多党参政,因此为国民党所不直;而国大代表早在1936年即已选出,且为国民党一手包办,国大制宪所要体现的又是国民党统治的合法性,因此为中共所反对。战后一段时间里,国共两党之所以一坚持开国大,一坚持开政协,原因盖在于此。)。此一攻一防之间,决定了国共两党对政协的不同态度及其成败得失。

  重庆谈判结束后,国共双方关于政协召开日期的谈判一波三折,会议迟迟未能举行(注:召开政协本为中共所坚持,但重庆谈判之后,国民党企图通过政协确定国大召开日期,使其统治合法化,并以接收名义向全国进军,对中共构成重大威胁,中共因而对召开政协一度反应冷淡。)。直到1946年初,在马歇尔来华调处、社会各界强烈反战、国民党军事进攻未达预期目标、停战令即将颁布之际,政协的召开才似水到渠成。然国民党内对政协能否如其所愿仍有激烈争论,强硬派如陈诚等认为,须先军队国家化,然后始能政治民主化,否则,中央政权公开了,而共党军队仍不交出,将为国家无穷之害(注: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群众出版社,1991年,582页。)。温和派如孙科、王世杰等则主张“亲苏和共”,“本党此次下大决心,作一妥协之尝试”(注:《王世杰日记》,1945年11月23日、12月16日,台北中研院近史所影印本,1990年。国民党强硬派主要由掌握组织系统的CC系、持僵硬政治立场的部分官僚以及军队中的高级军官等组成,以陈果夫、陈立夫、张继、邹鲁、陈诚、白崇禧等为代表;温和派则主要是与蒋介石个人关系比较密切、政治态度较为务实的部分国民党高级官员,以宋子文、孙科、张群、王世杰、张治中、邵力子等为代表。自抗战后期起,两派的政治态度,尤其是对中共态度渐显差别。由于后者与蒋的个人关系,蒋在决策时更多地考虑到他们的意见,从而引起前者的不满。中共的分析是,“黄埔、CC是要战的,但对战,尤其是军人,并无足够信心。政学、英美、元老三系是倾向和的,当然希望照他们能出的价钱和下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页))。鉴于当时的国内外环境,国民党领袖蒋介石接受了温和派意见,企图以政协作为获取社会舆论和美国支持的手段,争取政治上的主动,但对于会议本身,蒋并不重视。在其心目中,政协不过是个“协商”或“咨询”机构,能够以此达到国民党的目的固好,达不到目的亦不妨碍其以军事进攻压服中共,同时以国大制宪完成国民党操控的体制框架。以后的事实表明,这种近于短视的做法,使国民党失去了与中共进行政治斗争时的相当主动性与多重选择性。

  格于与国民党长期武装斗争的经验,中共起初也并非十分重视政协,而更倾向于在实力基础上通过国共两党直接谈判解决问题。毛泽东认为,“政治会议实际上是一对于各中间派的教育机关,使他们取得经验,问题是不会在那里解决的”;周恩来亦将政协视为“我方进行政治攻势的主要讲坛,辅之于国共的幕后商谈”(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59页;《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13页。)。然而政协召开前后出现的若干新情况,诸如停战的实现,美苏的态度(注:1945年底,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强调了在国民政府之下,统一与民主之中国,民主党派之参与以及内部冲突之停止的必要性,并重申不干涉中国内部事务之政策。同时,美国派出马歇尔来华调处,要求国民党实行民主化;苏联亦建议中共停止内战,并取得蒋同意进行民主化。美苏的态度对于政协召开有一定影响。有关美国与国共之间的关系已有较多研究,参阅陶文钊《中美关系史》(重庆出版社,1993年)、资中筠《美国对华政策的缘起和发展》(重庆出版社,1987年)、牛军《从赫尔利到马歇尔》(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等著作。苏联与国共之间的关系,目前研究不够充分,已有研究以杨奎松的论著涉及较多。),及各党派和国内舆论的反战呼声,使中共敏锐地观察到形势的变化,从而更为重视政协的作用,提出“我们必须坚持用党派会议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准备提出的纲领,就应更实际一些、简单一些,而不只是为了宣传”(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4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任弼时年谱》,人民出版社,1993年,506页。)。中共从视政协为“讲坛”到坚持以其“解决问题”,表现了政治上的敏锐与主动,使其在政协会上得到了一系列成果。

  1946年1月10日,各方关注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开幕。政协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中国实现政治民主化与军队国家化。国民党要求先军队国家化,后政治民主化,用蒋介石的话即“对共条件应着重在军队统一与统辖于中央,而对政治方面尽量开放为主”(注: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印,1978年,910页。)。中共则坚持先政治民主化,后军队国家化,即国民党只有先改组政府,容许各党派参政,中共才能考虑改编其军队成为国家军队的问题(注:许多不了解中国政治的西方人想当然地认为,这两者可以同时进行。殊不知这两者孰先孰后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而是事关国共两党政治命运的关键问题。)。由于国民党长期一党“训政”招致的社会反弹,各界普遍对于政治民主化的呼声很高,政协对于各项问题的讨论,也以政治民主化问题为最多、最激烈。国民党主张,保留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起草宪法,改组后的国民政府仍由国民党保留用人决策权和主席紧急处置权,目的是维持一党“训政”的实质内容。中共联合民盟则坚持,国大代表应由重新举行的普选产生,宪法应在民主基础上重新起草,改组后的政府应成为各党派共同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目的在于否定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与其分享政权。

  在参加政协的五方面代表中,中共与国民党立场对立自不待言,民盟和部分无党派人士信奉的西方自由主义与民主政治理念,与国民党“党治”理念距离甚远,所以在要求政治参与的问题上,他们与中共意见一致。即使是与国民党较为接近的青年党和另一部分无党派人士,多年在野,时受挤压,也希望通过开放政权而分一杯羹,他们对国民党的公开批评虽较为克制,但在要求政治参与的问题上与国民党实有分歧。总体而言,国民党在会上处于被动地位。中共认为,国民党“现利于速决不利于拖,愈拖我愈强他愈困难愈被动”(注:中央统战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解放战争时期统一战线文件选编》,档案出版社,1988年,43页。),因此,中共充分运用其统一战线方针,与民盟联手合作,在会议期间向国民党施压,迫使其不得不做出若干让步(注:有关政协会议期间各方争论的情况,参阅重庆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编《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年;《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7编。)。

  几经周折,参加政协的各方达成妥协,成立了五项决议(注:五项决议的具体内容,见《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2月1日。)。在建国原则方面,各方同意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并以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在各方争论最多的问题上,国民党在宪草原则和改组政府方面做出了让步,同意实行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省自治的政治制度,使中国成为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共和国(注:国民党设计的五权宪法,本质是实行大权独揽的总统制,五院在总统之下,另由一个大而无当的国大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以体现所谓“主权在民”原则,并便于总统个人专断。政协宪草原则则规定,由选民直接投票行使四权,使国大由有形化为无形;以监察院作为上院,立法院作为下院,行政院负实际政治责任,对立法院负责,从而有五院之名而无五院之实。时人认为,这样既可得民主之实,又可在名义上符合孙中山的五权设计,以免国民党的反对。而蒋介石从来看重的都是实权而非纸面文章,因此对宪草案基本未予过问。据雷震告梁漱溟,孙科“把宪草小组会议记录送蒋过目,而蒋却未看。我们屡次请他看,他却始终未看。到了政协闭幕前夕,蒋才看会议记录,已经晚了,来不及挽回了。”(梁漱溟:《我参加国共和谈的经过》,《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6辑,中华书局,1980年,65页)蒋本人过后亦谈道:“此次政治协商会议中,宪草所决定之原则与总理遗教出入处颇多。余事前未能评阅条文,在协议决定以前,不及向本党代表贡献意见,以相商榷”(《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41页)。);国民政府委员会成为有议决大政方针及任免阁僚权力的最高国务机关,委员名额国民党占一半,其他党派共占一半。中共与民盟在国大代表方面做出了让步,同意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名额照旧,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和东北、台湾区域代表,另行分配与选举(注:党派及社会贤达700名代表的分配方案是,国民党220名,中共190名,民主同盟120名,青年党100名,社会贤达70名。另根据国共双方的默契,华北战前未及选出的250名代表和东北、台湾150名代表当中,200名由中共解放区选出,无党派代表有5名由中共或民盟提名,这样中共和民盟代表合计为515名,超过国大代表总数2050名的1/4,拥有对议案的否决权(《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史略》,67页)。)。

  1月27日,周恩来飞返延安报告政协商谈情况。中共认为政协谈判成绩很大,方针正确,授权代表团在各项决议上签字(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656─657页。)。国民党对政协本不重视,既未就此进行过深入讨论,又无党的统一方针,其政协代表中主张对共缓和的温和派较为活跃,他们通过与蒋介石的个人沟通决定了国民党的让步。考虑到“此次政治协商会议之结论,将造成空前之政治新形势,兼之协商会中所商定之五五宪法草案修正意见,尤足引起党内外之反对”,故王世杰建议“应将协议结果提请常会核定后,始能由本党代表于政治协商会议末次会中正式表示接受”(注:《王世杰日记》,1946年1月31日。)。31日下午,国民党中常会讨论通过各项议案,授权代表签字,但反对派如谷正纲等对宪草协议极为不满,预示了其后国民党履行政协决议之艰难。

  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通过五项决议后闭幕。国共两党对政协决议都表示尊重与支持,然而,有心人仍然可以从蒋介石和周恩来的闭幕讲话听出不同的声音。蒋介石强调政党不应再使用武装暴动,所有军队听命于政府,是决议“能否全面贯彻的试金石”,这显然是对着中共而发。周恩来则两次提及宪草修改原则,并强调改组政府是将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联系起来的关键,隐含着国民党应负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蒋在讲话中丝毫未提到宪草问题,而且在议程讨论完毕时曾经声明,宪草决议不过提供国大“采纳”而非“接受”,并不因此影响国大之权限,这又埋下了动摇宪草决议的种因(注:《中央日报》(重庆)、《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证明,国民党对政协决议的反复,就是自宪草决议始,因此蒋有这样的表态恐非偶然。

  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诸项决议,为中国初步打开了民主化进程的门户,为国人展现了建立一个基于民主制度的统一国家,各党派合作建国,并在此基础上和平建设发展的美好图景。在讨论政协决议的过程中,参加各方互有让步,国民党承诺放弃原本独家垄断的权力,中共承认三民主义、国民党和蒋介石的领导地位,并因此可以合法登上全国政治舞台,与国民党一争高下。就国家民族利益而言,政协可谓双赢结局。近代中国一直苦于战乱与分裂,如果能在政协决议基础上,创立一个和平发展的环境,当然于国家民族功莫大焉,而且无论国共,应该都有在和平环境下正当发展之机会。政协决议使国人感到了艰难不已的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融融暖意,马叙伦曾经用生动的语言写下了人们的期待:“风雨如晦,鸡鸣不已,现在是被鸡唱出了曙光,怎样不叫人们对这个曙光发生欣慰,和希望他不要被阴霾来笼罩了”(注: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宣传部编《马叙伦政论文选》,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86页。)。但是正如黄炎培所说,建设中国好比造房子,政协决议只是一个精美的图样,真正要把房屋造好,还须依靠今后努力(注:《新华日报》1946年2月2日。)。近代中国自转型以来,不乏仁人志士种种美好的设计,结果不是未能实现,就是在实践中走了样。政协决议设计的民主中国,需要所有党派与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而关键又在于国民党的态度。作为当时中国第一大党的执政党,国民党对政协决议的履行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

  二国民党对政协的反弹

  政协决议以及政协前后的民主化进程,在国民党内引起了强烈反弹(注:周恩来曾经做过这样的分析,“停战协定使政府军事领袖不满,政协决议使顽固分子不满,整军协定使高级军官不满,东北问题又使若干国民党分子不满”,这些不满汇合起来,形成了民主化的反对派(《世界知识》13卷10期,1─2页)。)。长期占据一党独尊地位的国民党,既无与其他党派分享政权的心理准备,其军政官员更不愿意放弃种种特殊利益(注:张厉生私下里说过实话:“要改组行政院,那吾们也要恐慌,问题到吾们身上来了。”(《黄炎培日记》,1946年10月27日,引自《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5辑,中华书局,1979年))。为了达到改变民主化进程之目的,国民党内反对派做出了一系列动作。继1月中旬沧白堂事件、2月10日较场口事件之后,2月下旬又发生了全国范围的反苏反共游行示威(注:沧白堂和较场口事件均有国民党背景。陈立夫曾授意重庆市党部主委方治召开党部临时紧急会议,讨论“如何遏止反动言行以戢邪乱”,并做了具体安排(《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584―587页)。有关反苏游行的问题,牵涉方面甚多,笔者拟另文探讨。)。国民党操纵的部分舆论还声称政协只能代表党派意见,不能代表国民意见;国民党只能“还政于民”,不能“还政于党”;政协决议没有法理效力;甚至指政协为“反动”,等等(注:参见李旭编《政治协商会议之检讨》,时代出版社,1946年;孔繁霖编《五五宪草之评议》,时代出版社,1946年;三民主义宪法促成会编《宪草修改原则批判集》,1946年。)。这些动作表示了国民党内对于政协强烈的反对意见,也大大恶化了政协之后国内的和解气氛。

  在论及政协与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走向时,国民党各派有很大的意见分歧。操控党务的CC系对政协的反对最为激烈,因为民主化对他们控制的国民党党权的影响最大。他们认为中共的目的是夺取政权,因此“决不能妄存幻想,希冀中共和平合作。”(注:《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286页。)CC系领袖陈果夫向蒋介石进言,“政治协商会议必无好结果。且无论如何,共党已得到好处,本党已受害……中国如行多党政治,照现在党、政、军均未健全之际,颇有陷覆辙之可能。请临崖勒马,另行途径。”(注:徐泳平:《陈果夫传》,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935页。部分握有实权的国民党军政官员亦反对政协,如阎锡山认为,“协商愈久,祸患愈大,调处结果是助共选举,毛得政权,华南三之一,华北十之九有选举把握”(《徐永昌日记》,1946年4月15日,台北中研院近史所影印本,1991年)。)中统局还以重庆传言的名义向蒋介石报送情报,告以“多数国军干部咸表愤慨”,中共“意在逐渐减消委座权力,以法共对戴高乐之手段对委座,是可忍孰不可忍”(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13―239.)。他们以举足轻重的军队态度警告蒋,又以个人权力的消减刺激蒋,显然企图以此影响蒋介石的态度。在支持政协的一派人士中,孙科指责反对派的意见“犯了严重之错误”;王世杰认为,如果政协能使国大顺利召开,并使共军改编为国军,则国民党之让步方有意义,而欲达此目的,应从国共双方停止互相攻击入手;邵力子提醒,“政界若干人士刻正企图破坏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我人必须保持镇静与忍耐的态度,勿入若辈圈套。”(注:《在蒋介石身边八年》,593页;《王世杰日记》,1946年2月3日;《时事新报》(重庆)1946年2月24日。)在国民党总裁决定一切的体制下,党内意见不同的双方都在寻求蒋介石的支持,蒋的态度实际决定了国民党未来政策的走向。

  蒋介石表面上虽对政协表示支持,但过后却称“政治协商会议集会的三个星期,可以说是我一生中最痛苦的时期”(注: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21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印,1984年,487页。)。他在2月召开的军事复员会议上,专门对高级将领解释了召开政协的原因:1.军队疲劳与空虚;2.官兵精神松懈,志气消沉,士气不振,纪律废弛,漠视命令;3.民众痛苦,经济凋零,社会困苦,大家希望安定,厌倦战争;4.国际上美国希望中国统一,希望现政府成为强有力政府,但不希望一党专政,如果先动武,国际舆论必有不利反响。故本会议可说是一种政策,希望大家忍耐,在本人岗位上埋头苦干,克服困难(注:《张发奎日记》,1946年2月,Chang Fa-kuei Collection,RareBooks and Manuscript Library,Columbia University,U.S.A.)。由此可见,蒋对政协的态度根本上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环境的压力。然而政协的结果将使中国走向多党民主道路,势必动摇国民党和蒋个人的独尊地位,多少出乎蒋的预料,也使蒋感到了危险。更为现实的是,政协宪草原则决定采责任内阁制,“而这样一个宪法是最不利于蒋介石的。因为蒋介石只能摆在最高地位,只能作总统而不能作行政院长,没有实权了。就是降格作行政院长吧,也随时有倒阁的危险”(注:梁漱溟:《我参加国共和谈的经过》,《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6辑,64页。)。一直醉心于个人专断权力的蒋介石绝不甘心自己被置于这样的处境,因此,本不重视政协决议尤其是宪草决议的蒋介石,在现实危险面前成为政协决议的坚决反对者。

  2月10日,蒋介石约请部分国民党高级干部谈话,专就政协宪草案表示了意见。他以当时对宪草案“虽有不同意之处,党亦只好为所派遣之代表负责”为理由,将该案通过推为代表个人行为,作否认之借口。他认为宪草决议“窒碍甚多”,“不合党纲,不适国情”,“不足以服党内同志之心”,对宪草原则表示了全面的反对意见。蒋特意作一番此地无银三百两式的表白,即他过去没有就此发表意见,是“恐有人以为余有希望作总统之意,而所言者乃为自身打算”,而最后他“深望今日在座之各位老同志,于此次宪草审查委员会开会时,尽保障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责任。”(注:《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6(上),41―43页。)蒋的这番谈话,是对政协决议的实际否定,并鼓励了党内反对派的活动。

  3月1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在重庆开幕(注:六届二中全会是决定国民党战后政策方针最重要的会议之一,对其前因后果之研究以邓野《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1期)较为充分。)。蒋介石在开幕词中表示将实行“和平建国”的方针,但他也为国民党的反复预留伏笔。他强调:其一,国民党是“在不违背革命主义,不动摇国家法统之下,不惜变通总理关于建国程序的遗教”而得到有关宪政的协议。此处为国民党设立了底线,即“主义”和“法统”,至于对此如何解释,则全取决于国民党自己,而有关“变通”总理“遗教”的说法,恰恰呼应了党内反对派的意见;其二,国民党“还负有捍卫主义、保障民国的特殊义务”,“在宪政实施以前,我们在法理上与事实上,还不能诿卸我们对于国家所负的责任。”(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946年,6―7页。)这仍然是将国民党凌驾于其他各党之上,足以引起他党之疑虑与反对。

  六届二中全会对战后国民党施政方针进行了全面检讨,尤其是围绕政协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共关系、宪草修改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强硬派人物,如张继、邹鲁、谷正纲、潘公展、方治、刘健群等极为活跃,他们在发言中要求中共“放弃割据之政权”,“放弃武力争权之野心”,指责国民党政协代表让步过多。政协宪草决议尤为强硬派反对之焦点,他们坚持五权宪法“不容率予变更”,主张实行总统制,国大“不应约束其权力”(注:《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3月8日。)。主张对苏对共缓和的宋子文、王世杰等成为众矢之的,孙科、张群、张治中等人亦噤口不言,以免成为攻击对象,只有邵力子就宪草决议“说明当时不得不有此谅解之苦衷与彼个人之见解”(注:《在蒋介石身边八年》,597页。)。从旁观察的美国人亦认为,二中全会“最突出的地方就是对政协决议的攻击以及对国民党政协代表们个人的攻击……总言之,是对整个政协决议的不满,但不满的焦点却集中在关于修改宪法的协议”(注: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中共南京市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委员会、中共代表团梅园新村纪念馆编《中共中央南京局》,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年,480页。)。

  二中全会如此激烈的争论,亦出乎蒋介石的意料。他对会议几近失控不满,感觉党内如此互相攻击,对国民党自身形象和地位未必有利,因而不能不表明自己的态度。3月4日与11日,蒋介石两次在演讲中表示,“这次政治协商会议的召集,完全由我负责,你们不能责备负责政协的八位代表”:“至于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的原则,违反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与党纲的地方,我们自然不能接受”;强调“我决不会不忠于党,不忠于主义,而且绝不肯违反了总理遗教的”(注:《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21卷,262、266―267、272页。)。蒋的上述表示具有两重意义。一方面,他对党内强烈的反政协情绪予以警告,以保证全会至少在表面上不通过反对政协的决议;另一方面,他又为党内反对政协决议的主张预留地步,尤其是在宪草问题上。前者是做给美国人和舆论看的,后者是在实际上必须坚持的。

  在蒋介石一打一拉的操控下,六届二中全会总算得以正常进行。16日,全会通过《对于政治协商会议之决议案》。该案对于政协决议并未明确赞成抑或反对,但将政治民主化的责任完全诿之于中共,要求中共“使政治民主化之原则不致因任何障碍而不能普遍实现”,而对自身责任只字不提。更重要的是,决议提出“所有对于五五宪草之任何修改意见,皆应依照建国大纲与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而拟订,提由国民大会讨论决定”(注:《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118页。此次全会同时将宪草原则具体化为:国民大会应为有形组织;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有同意权及不信任权;监察院不应有同意权;省无须制定省宪(《中央日报》(重庆)1946年3月17日)。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政协宪草国会制、责任内阁制与省自治的原则。)。综观该案全文,在对政协决议非常暧昧的文字中,独独对于宪草原则有如此明确的表述,显示国民党势将以此为借口,为政协决议的实行制造障碍。而这样的决议还是在蒋介石公开表态之后才得以勉强通过,可见国民党内对政协决议反对声浪之强烈。

  3月17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闭幕。紧接着,国民党控制的民意机构国民参政会于3月20日至4月2日召开四届二次会议。4月1日,蒋介石在会上发表演讲称:宪法的最后决定权属于国民大会;在宪法未颁布前,训政时期约法根本有效;政协本质上不是制宪会议,其关于政府组织的协议,本质上不能代替约法。参政会因此通过关于政协的决议,声称:国家法统,不容中断,政府扩大组织,尤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宪法制订原则应根据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理论(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7编2册,496―498、267页。)。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决议因此而附上了“民意”招牌。

  六届二中全会为国民党战后政策决定了基本框架,然而此次会议未能在政治民主化方面带来任何新东西,相反,会议对政协决议实际的否定,使刚刚开始的民主化进程面临停顿以至夭折的现实可能,同时也为寄希望于民主化的社会各界心中抹上了重重阴影。民盟主席张澜认为,二中全会“目的无非在维持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质与形式,把各党派参加政府变成请客。所以国民党二中全会违反政协的决议”;国社党主席张君劢认为:“国民党内有少数人希图采用总统制是不对的”;无党派人士邵从恩认为:政协决议是全国都赞成的,中国目前的问题,除此也没有可以解决的途径。即使与国民党较为接近的青年党领袖陈启天也认为:应将以政协宪草原则起草的宪法交国大讨论,如果有几个草案同时交国大参考,徒引起纠纷(注:《评二中全会》,学习知识社,1946年,15―18页。)。

  对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做出强烈反应的首推中共。由于国民党的态度对政协决议能否顺利实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中共一直密切关注着国民党中央全会的动向。可是会议的结果却使中共非常失望,国民党实际抛弃了政协决议的精神和内容,使本就因长期对立而缺少互信的国共两党之间,再次出现了信任危机。中共感觉国民党的不可信,必然要相应调整自己的政策,而中共的政策调整又会反馈给国民党,导致国民党政策的更向右转,国内和平的前景由此而趋黯淡,而这一切不能不说自国民党二中全会始(注: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曾说,千不该,万不该,国民党最不该。一不该,较场口;二不该,二中全会;三不该,东北纠纷,致把政协议案搁起(《黄炎培日记》,1946年6月18日,引自《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5辑)。)。

  三短暂的“和平民主新阶段”

  根据政协宪草原则,党派将通过竞选决定自身命运,对于组织力和动员力明显强于国民党的中共而言,并非不利;地方自治则给中共根据地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即将进行的政府改组,将使国民党失去一党独尊地位。因此中共对于政协决议是满意的,并给予了积极评价。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刘少奇主持起草、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认为:“由于这些决议的成立及其实施,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即开始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家民主化。这就将巩固国内和平,使我们党及我党所创立的军队和解放区走上合法化。这是中国民主革命一次伟大的胜利。从此中国即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指示提出:“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国内问题由政治方式来解决。党的全部工作,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式。”(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62―67页。)同一天,刘少奇在延安中共干部会议上作报告,对上述指示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这次是苏美英三国、国共民盟三党、工农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三个阶级合作,使中国走上民主化道路,条件和环境比过去都好,因此中国的民主化是有希望的;我们党的全部工作要实行改组,实行转变,党要适应目前这个新的形势,从武装斗争为主转变到非武装的政治斗争;以后主要依靠群众斗争、议会斗争、合法斗争,这方面我们比国民党要好一些、熟练些;党内外许多人不相信内战可以停止,和平可以到来,因此不愿与国民党合作,不重视合法斗争,这种倾向是危险的,对今天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是不适合的(注:刘少奇:《时局问题的报告》,1946年2月1日。刘少奇的这个报告,因为是内部所做,又是口头报告,因此有些提法较之中共文件,可能更随意一些,因此以后曾在中共党内引起过一些争论。高岗曾责问这“是主席的意思吗?”彭德怀认为是“走了一点火”;刘少奇也认为“有些话讲得不妥当”(《中共党史资料》57辑,150页;《百年潮》1999年11期,43页)。“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判刘少奇违背毛泽东指示,推行了一条“民族投降主义和阶级投降主义路线”,但是此种批判,多为适应政治需要而为,捕风捉影,不可置信。正如有的论者言,“这类内部报告,表达不周,内容疏漏,是常有的事”(参见王年一《论“和平民主新阶段”》,《历史研究》1980年2期)。)。中共指示和刘少奇报告对政协决议评价甚高,并准备力促实行,但是因为中共上下多年来已习惯于武装斗争,因此能否将中共的组织力与动员力迅速转入和平竞争轨道,是中共此时考虑的主要问题,“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提出即基于此(注:李炳南认为,中共“自始就倾向于利用该会议以作为政治斗争工具,而对政协决议无实行的诚意”。证诸中共提出“和平民主新阶段”并曾力促实行的事实,其论显见偏颇。然其认为“部分国民党人未能完全贯彻政协五大决议”,“在策略的考量上则显得非常拙劣”,尚不失为平实之论(《政治协商会议与国共谈判》,464页)。)。

  为了促成“和平民主新阶段”的实现,中共做出了一系列部署。2月1日,周恩来会见蒋介石,转达了毛泽东军党分立、长期合作的意见,并告以毛将参加政府(注:《周恩来年谱》(修订本),658页。周恩来曾在中共政治局会议上谈到与国民党合作的具体设想:我们与国民党,准备搞几个君子协定,长期合作,不搞两党交替(执政)。长期合作的办法是:1.保持政府以外的两党协商(政协可普遍化,遇有争论即协商);2.联合选举;3.公开说明1/4否决权,备而不用;4.有效地参加政府,不仅今天,宪法实施后亦如此(《中共党史研究》1992年4期,51页)。)。次日,延安电告陈毅巩固华中现有地区,因中央机关将来可能迁淮阴办公(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人民出版社,1993年,56页。张治中于3月初随军事三人小组巡视到延安时,毛泽东曾对他说:我们将来当然要到南京去,不过听说南京热得很,我怕热,希望常住淮安,开会就到南京(《张治中回忆录》,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750页)。可见中共当时确有将中心移至苏北并参加政府之意。)。6日,中共政治局会议决定了参加国民政府和行政院成员名单,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高级领导人几全在其中(注:《周恩来年谱》(修订本),659页。中共提出八人参加国民政府,四人参加行政院,除周恩来力争行政院副院长外,还要求交通、经济两部长。周恩来解释中共之所以要求这两部,一是国防、财政、外交等重要的部国民党不会同意,二是这两个部多是和美国合作,可以使国民党放心(《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362页)。)。7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提出“我们的方针是争取蒋介石国民党继续向民主方面转变,以实现国家民主化,孤立国民党内部的反动派。我们现在应谨慎的与蒋介石、孙科、王世杰、邵力子及政学系等人合作,进行民主化工作,而反对西西复兴两系中的坚决反民主分子”。为此,“中央决定暂时与国民党成立宣传休战,停止对于国民党的宣传攻势。”(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册,72―73页。)中共在国统区的舆论喉舌《新华日报》因此连续发表社论,对国民党实行政协决议寄予希望。2月上旬的大约10天时间里,中共有关“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指示和部署迭出,表现出对国共关系和中国发展前途前所未有的乐观。此时中共对于形势的估计,一方面是认为蒋介石处于国民党左右两派之间,将蒋定位于中派,认为经过斗争,有可能争取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主;另一方面是对美国的作用估计过高,认为美国可能压蒋接受民主改革。然而从以后的事实看,国民党内对政协分为两派意见是确实的,但蒋并没有居其中,而是基本站在反对派一边,美国的态度亦不会离开支持国民党的基本立场(注:在马歇尔来华前,美国总统杜鲁门明确指示,即使蒋介石在建立多党政府等民主改革问题上不让步,美国仍应继续支持蒋(FRUS,1945,Vol.7,pp.767―768)。)。因此,中共当时对于形势的判断确实不无过于乐观之处。

  由于中共与国民党长期的对立,双方缺少基本的互信。因此,即使中共在政协前后一段时间里对前途较为乐观,但仍然保持着一定的警惕,尤其是对于军队整编问题相当慎重,因为军队是中共在国民党压迫下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基础,政协会后中共党内反应较为强烈的也是军队问题(注:据时人回忆,“此刻,人们的思想十分活跃,确切地说,是有点混乱,各种议论纷纷不一。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军队国家化的问题;缩编我军为二十个师的问题……对此简直有点想不通,跟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情形颇为近似”(郑维山:《从华北到西北》,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15页)。)。2月2日,中共书记处会议经过讨论后认为:“政协成功很大,整个和平民主趋势是确定的。但民主化的具体过程与结果还没有看到”;民主化过程必然很慢,“还须寸土必争,针锋相对”;对整军问题要慎重,目前国家民主化的前途还不明朗,如果我们把军队交给国民党,失去对军队的控制权,“我们的发言权即降低,即成为民主同盟”,“民主化就反而没有希望”(注:《任弼时年谱》,508页。)。整军谈判开始后,马歇尔提出国共军队混编方案,引起中共的疑虑(注:2月11日,董必武和王若飞就整军谈判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意见:失掉军队就失去一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忘记控制在手;力争和平,避免内战,但又要有不怕内战的准备;力争全国和平民主统一是在不丧失解放区政权及军队根本上的统一;马歇尔的整军计划是在用一种新的方法来消灭我们军队;国共军队合编及分驻计划有使我们军队被化掉的危险。毛泽东批示:“此意见书所取立场及态度是正确的,因而是可以预见与预防将来之危险的”(《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245页)。)。2月12日,中共中央在讨论整军方案时,决定与国民党合作,但毛泽东特别强调了中共的独立性,认为:美国和蒋介石要以全国军队统一来消灭我们,我们要统一而不被消灭;军党分立还不是最危险的,合编分驻才是最危险的;全国军队统一,原则上我们只好赞成,实行步骤要看具体情况。刘少奇认为,以军队国家化换取国家民主化的思想有危险性,国民党是不会使它的军队国家化和民主化的,在这一点上不可有幻想(注:《毛泽东年谱》下卷,56―57页;《刘少奇年谱》下卷,20页。根据政协决议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的原则,经过谈判,2月25日国共达成了《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规定在18个月内政府军缩编为50个师,中共军缩编为10个师,合编为20个军,并规定了各军的配置地点(《新华日报》1946年2月26日)。自抗战中后期起,军队问题就一直是国共之间争执不下、最难妥协的关键问题之一。整军协议的达成是继政协决议之后,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又一大步。)。2月下旬各大城市发生反苏反共游行,中共认为这是国民党内反动派“企图撕毁停战令、政协决议与挑拨中苏、美苏邦交的法西斯阴谋充分暴露”,要求“立即发动一个宣传的反攻”,虽然中共指示此一反攻“不要一般的反对国民党、国民政府与政府军,不要反蒋”(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册,83―84页。),但也表明中共在政协闭幕之初对形势的乐观估计有了变化。国民党的举措使国共双方的怀疑和猜忌进一步加深,政协会后的和解气氛进一步被破坏。

  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使中共改变了原先对于形势的估计。3月15日,中共政治局举行会议,毛泽东认为:反苏反共反民主的反动势力是当前和今后的主要敌人;各国资产阶级分裂为反苏反共与和苏和共两大派,和苏和共派又包括资产阶级的中派和左派,蒋介石就是中派,这就产生了妥协的可能;党的路线是联合广大人民和资产阶级的中、左派,打倒资产阶级中的反革命势力。他强调“不管风浪多么大,这几条我们要把握住”,并告诫说,对反动势力“稍为平静一点就忘了。二月一日到九日就忘了,较场口事件一来就又记得了”;如果我们“觉得天下太平、四方无事,那就危险得很”(注:《毛泽东文集》4卷,96―98页。)。很明显,毛泽东的这番话可以被理解为批评中共党内在2月上旬一段时间里的和平麻痹思想。蒋介石此时虽然还被列为“中派”,但中共更强调对反动派的警惕与斗争,矛头所向不言而喻。

  国民党二中全会结束之后,其反对政协的立场已经明朗化,中共对国民党和蒋介石的态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17日,毛泽东致电重庆中共代表团,提出“如果蒋介石坚决要修改宪法原则,我们便须考虑是否参加政府及是否参加国大问题”;同时指示,“闻二中全会决议很坏,我们应展开批评攻势,针锋相对,寸土必争。”(注:《甲乙致丙丁电》,1946年3月17日,中央档案馆藏档抄件。)18日,中共向各地负责人发出指示,通报国民党二中全会情况,认为“最近时期一切事实证明,蒋介石反苏、反共、反民主的反动方针,一时不会改变的,只有经过严重的斗争,使其知难而退,才有作某些较有利于民主的妥协之可能”。指示强调蒋介石的“反动”,意味着回复过去对他的右派定位。指示同时强调,“我们不怕分裂,不怕内战,我们在精神上必须有这种准备,才能使我们在一切问题上立于主动地位。”(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6册,97―98页。)既然准备“分裂”与“内战”,则以和平与民主为重心的“和平民主新阶段”从此不再被提起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中共对国民党态度的变化很快便公之于众。3月18日,中共中央发言人发表谈话,要求“宪法原则协议,必须百分之百实现,反对有任何修改”(注:《解放日报》1946年3月19日。)。同一天,周恩来在重庆举行记者招待会,表示二中全会的结果“令人失望”,并特别强调,“亲自主持政协的蒋主席,竟使顽固派的要求得在国民党二中全会中通过,实使我们奇怪。”(注:《新华日报》1946年3月19日。)随后,中共报刊发表一系列公开批评国民党二中全会的文章,直至4月7日,《解放日报》发表《驳蒋介石》,公开批驳蒋在国民参政会的演说,并将蒋与法西斯反动派相提并论,国共关系经一度缓和又回复到过往旧态(注:《解放日报》社论一出,国民党认为是“污蔑元首”,其舆论工具亦群起而攻击中共,双方的宣传战再度激化。)。当时中国政治的特点决定了,没有国共两党的合作,中国的和平是不可能的。政协会后国内的和解气氛和社会各界对于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期待,就在国民党二中全会导致的国共关系的恶化中渐趋消失,国共分裂与内战的前景再一次现实地摆在国人面前。

  四民主化进程的顿挫

  政协会议之后,因为国民党的一系列举动,首先影响到国共关系,又因为国共关系而影响到政治全局,从而使国内政治环境非但没有继续保持并发展原先的和解气氛,反而趋于恶化以至倒退,根据政协决议进行的有关宪草制订、政府改组和国大召开日期的商谈很难取得各方一致接受的成果,自政协开始的民主化进程未及推进即告停顿。

  国民党修正政协决议的突破口是宪草协议。政协结束后成立了宪草审议委员会,由参加政协的五方面各出五名代表,并聘会外专家十人组成,以孙科为召集人,负责制订宪法草案,提交国大讨论。中央和地方政治体制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国民党主张修正政协宪草原则,反对责任内阁制和省自治,尤其坚持恢复有形国大;中共与民盟坚持政协宪草原则;青年党和部分无党派人士则左右摇摆(注:青年党主张有限制恢复有形国大,维持责任内阁制,取消省自治。无党派委员中,王云五等与国民党保持一致。会外专家由国民党选聘,因此多支持国民党(《五五宪草之评议》,291―307页)。)。值得注意的是,曾支持政协宪草原则的孙科,此时却以国民党内部对宪草协议反对甚烈为由主张修改,显见他已受到党内反对派的强大压力而无法坚持原有主张。

  在宪草讨论过程中,周恩来认为国民党内反对政协宪草原则呼声甚高,如果坚持原议,很有可能使政协决议的实施搁浅,因此为了争取国民党多数对于政协决议的支持,在3月15日的政协综合小组和宪草审议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中共代表团做出让步,同意无形国大改为有形国大,删去宪草原则中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一条,省得制定省宪改为省自治法。周恩来希望以此种让步,表现中共对和平民主的诚意,换取国民党约束其成员不再反对政协决议,并尽速实行政府改组,使大局得以稳定(注:《周恩来年谱》(修订本),667页。这实际上反映了周恩来的谈判艺术。他曾提出:“既称和,便须有妥协,有妥协便须有价钱”:“有了定价,而他不解决,其过在彼不在我。”(《周恩来一九四六年谈判文选》,4页))。

  然而中共的让步并未得到国民党的善意回应,此时正值国民党二中全会,中共的任何让步均有被视为软弱的可能,因此中共中央于16日和18日两次致电重庆代表团,认为:国民党想采用迂回办法首先推翻宪草原则,对此必须十分警惕;对修改宪草原则的任何主张,均必须予以痛驳,不要害怕破裂;修改宪草原则三点,我们仍深感不妥,因为这动摇了议会制、内阁制及省之自治地位,必给国民党保持独裁以极大便利,因此必须迅速加以挽救(注:《刘少奇年谱》下卷,27―29页。据梁漱溟回忆,毛泽东得知此事后说:“他们(指国民党)要制定他们所要的宪法,十个、八个,由他们自己制定去吧!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宪法,我才接受。我只接受第十一个宪法。”(梁漱溟:《我参加国共和谈的经过》,《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增刊6辑,67页))。董必武因此在19日的宪草审议会上提出,“必须坚持政协的一切决议,目前应召开政协的综合小组讨论,保障原有政协决议不能有任何动摇。”(注:《董必武年谱》,249页。)本已达成妥协的宪草三点协议又成悬案,讨论进展甚微。最后虽整理出了一个宪法草案,但4月21日,在最后一次讨论中,中共代表李维汉声明:对小组全部工作及宪草全部条文,概采保留态度(注:《群众》14卷3期,10页。)。

  在改组政府问题上,因国共对名额分配意见不一,亦陷于僵局。中共和民盟要求在40名国府委员中合占1/3以上名额,即14名,以保证否决权,并称得到了国民党的同意。但国民党予以否认,使国府委员名额分配问题成为改组政府难产的最重要原因(注:1月27日,周恩来在中共书记处会议报告政协讨论情况时,提到国民党同意中共和民盟在改组后的政府中占有14名(《周恩来年谱》(修订本),656页),31日,周又将此事告诉了马歇尔,因此国共双方当时应对此有某种默契。中共非常看重国大与政府的否决权问题,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使国大和政府成为国民党的合法统治工具。)。其实根据政协决议,只有在提案涉及施政纲领变更时,才需要2/3多数通过,而提案内容是否涉及施政纲领的变更,由出席委员过半数解释之。按国民党能够掌握的委员席位,应该可以争取到过半数席位。国民党在这个问题上耿耿于怀,不过反映了对有可能影响其一党独尊地位的任何规定的神经过敏而已。

  按政协决议的程序,应该首先改组政府,议定宪法草案,再由改组后的政府召开国大,通过宪法。但由于在宪草和改组政府问题上国共意见不一,其他问题更无法列上议事日程,政协决议的实行无形停顿。而国民党此时却摆出一副急欲改组政府、召开国大的姿态,催各党派提交国府委员和国大代表名单,以对外界宣称“还政于民”,“把政府的样子弄得‘民主’一些”,“对外可以弄得到美国的大笔借款,渡过难关;对内则塞住各党派的嘴巴”,体现其执政的合法性(注:《消息半周刊》2期,3页。)。中共深明国民党之用意,不提委员及代表名单,并揭露国民党政权之独裁与不合法。3月30日,在政协综合小组会上,中共代表团声明:鉴于二中全会违反政协决议之混淆情形尚未澄清,宪草修改原则、国府委员名额等争议未决,中共目前实无提出国府委员名单之可能。4月15日,蒋介石亲自出面,召集各党政协代表座谈,要求各党提出国大代表与国府委员名单。但是国民党提出中共与民盟合占国府委员12名的方案,被中共认为“决无考虑之余地”。21日,中共代表团正式通知国民党代表:中共目前已无提出国府委员及国大代表之可能(注:《新华日报》1946年3月31日、4月23、24日。)。

  政治形势的发展,使国民党原订5月5日召开国大的计划成为不可能。在蒋介石召集国民党政协代表讨论应对方案时,孙科、王世杰、邵力子等认为,“中共等不参加国大,则召开国大徒然促成大决裂,于党于国无益,不如暂时不开会”;陈立夫等仍主张只要能拉入青年党等参加,“则即中共不来亦应开会”(注:《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6卷(上),113―114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610页。)。但此时正值国民党筹备还都,召开国大本已面临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因此蒋介石决定将国大延期,表面显示为尊重各党派意见,实际表示其以国大实现政权合法化、整合全国人心的企图失败。从此,政协综合小组会和宪草审议委员会再未举行,政协决议实际被束之高阁(注:政府改组既然难产,为改组后的政府制订的《和平建国纲领》便成了无本之木。军队问题是国共争执的关键问题之一,国共关系既已恶化,整军协定当然也无法实行。)。而国共军队已在东北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关内形势亦渐趋紧张,内战危机笼罩着中国大地,如何制止战争成为国人关心的最迫切问题,政协决议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主化问题反倒日渐淡出国人的视线了。

  1946年早春的中国民主化进程,终在国共全面内战的枪炮声中至于终结。概而论之,政协为中国实行西方式民主政治提供的可能性实际上是当时特殊国内外环境下的特殊产物,战后国内人心望治,国际冷战将起未起,造就了政协及以其为开端的民主化进程。但是,实施政协决议的契机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可谓稍纵即逝,而在政协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共曾经希望经此走上“和平民主新阶段”,但国民党囿于由一党独尊的“训政”而一党主导的“宪政”的统治理念和自身执政的既得利益,漠视此一民主化契机之不易,动摇反复,使国共两党间的疑虑一度消解后重又加深,终至政协为中国打开的民主之门重又闭上。国共两党,各有各的代表利益,由于长期对立,缺少互信,又各有武装,和平既不可行,便由局部冲突之星星之火化为全国范围燎原之内战。从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而言,引进西方民主制度的想法与实践不绝如缕,但中国从来就缺少养育这种制度的思想土壤与现实环境。政协前后的民主化进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主化进程中较为特殊的一次,它是在国共两党泾渭分明的政治分野以及长期武力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其可行性较之以往更少,失败亦更速。正如毛泽东和周恩来说过的:“中国政治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一直是国共两党的关系问题”:“斗争的双方,在斗争的基本方针上是绝不会让步和变动的。基本方针,对蒋来说,是要用各种迂回方法消灭中共;对中共来说,是要用各种方法来实现民主,将反动阵营压下去。”(注:《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文集》3卷,192页;《一年来的谈判及前途》,1946年12月18日,《周恩来选集》上卷,260页。)因此一言以蔽之,对于国共两党而言,政协最终不过是提供了又一个政治斗争的舞台,根本的结局仍要靠战争决定。

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陈潭:政策动员、政策认同与信任政治



陈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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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大运动”形式自上而下所形成的强制性政策动员方式与建国初期的国内外复杂环境、民众心理特点等因素共同构造了当代中国的政策认同。人们之间以及人们对制度之间的信任相当普遍,信任政治建立在以人事档案为代表的“信任替代物”上。反过来,这种“自上而下”开展的政策动员与“自下而上”形成的政策认同所建构的普遍信任有助于建立大规模的、复杂的和相互依存的社会网络和制度,从而实现了由人际关系凝聚的经验信任走向集体规划化的制度信任。

  关键词:政策动员;政策认同;信任政治。

  一、政策动员

  动员(mobilization)是“一个社会行动者有意识地在一个总体人群的某个亚群中创造共意的努力”[1],“就是一个虔诚的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或一小群积极分子),是如何把一大群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虔诚和投入的人们动员起来加入集体行动的”[2].实际上,动员是一个国家的政党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过程,是把社会发展目标转化成社会行动的过程。所谓政策动员就是政党或政府就某个政策议程或某项政策,通过动用一定的公共资源,发动社会各界、各阶层的广泛参与,从而获得社会其他成员支持的过程。政策动员的功能主要是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调适社会心理以及维持政治稳定。从动员技术上来看,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政策,包括人事档案制度在内,他们既从社会运动中产生又在社会运动中推行。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要进行彻底的革命并确立现代化的政治体制,就必须首先制定基于政权生存的维护型政策,并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从而瓦解传统社会的政治运行机制。有学者认为,一场全面的革命包含三个层面:(1)对现存政治制度的迅速破坏;(2)将社会各利益团体和政治力量动员到政治圈之中;(3)建立新的政治制度。[3]××党政权建立之后,首先着力解决的是确定“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同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按照毛泽东的指示,革命胜利以后,新生的共和国政权所要贯彻的阶级路线是“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群众,争取知识分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们方面,或者使他们保持中立”[4].在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情况下,为了巩固新生政权,1950年10月10日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大举越过三八线进占北朝鲜,中共中央秘密决定出兵援朝对美作战。在进行抗美援朝战争的同时,党又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使它第一次得以把中国××党在农村中得心应手的政策动员经验应用到城市中来。而这一套以激发底层民众“阶级仇恨”和“翻身作主人”为中心的动员经验,同样也促使绝大多数城市贫民在新旧政权之间做出了选择。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虽然在新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清匪反霸斗争。但是,国民党的反革命残余势力还相当大。据当时统计,仅西南地区就有土匪百万、潜伏特务8万之众,此外还有一大批坚持反动立场的反动党团骨干、恶霸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头子。这些反革命分子不甘心人民革命的胜利,继续与人民为敌并从事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1950年6月,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后,他们自以为美蒋“反攻大陆”的时机到了,因而气焰更加嚣张。他们公然刺杀干部和进步群众,破坏矿山、铁路,抢劫物资,组织反革命地下军,搞武装暴乱,明目张胆地向人民进攻。在1950年春天到秋天的半年多时间里,就有近4万名的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被杀害。[5]加上,由于新旧政权交替所产生的大量统治真空带来的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大批散兵游勇和难民涌入城市,与大量城市底层流氓无产者一道混水摸鱼,部分国民党残留势力也乘机兴风作浪,社会治安状况一度极其混乱。以上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上海解放头七个月里,共发生强盗案737起,盗窃案11430起,抢劫案530起。[6]事实说明,不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人民民主专政便不能巩固,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以及国民经济恢复工作都无法顺利进行,人民的安定生活也没有保障。为了镇压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反革命势力,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示了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月23日公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从1950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运动的重点是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951年2月21日,经中共中央提议和批准,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就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作了明确的全面的规定,使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有了法律的武器和量刑的标准。由此,“镇反”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大规模杀、关、管国内敌对分子,运动要求政府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即对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严厉镇压,对历史上有过“反革命”行为者追究惩罚,对有恶行者治裁,对已经坦白登记没有明显劣迹者集中进行思想改造。在长沙,浏阳县反革命派组织“湘东反共救国军”12名首犯,长沙市恶霸把头杨桂林、甘子宪,中统特务柳森严等一批重要案犯被处决。[7]这些“反革命分子”被处理以后,革命任务和社会管理也并未完成,因为:

  当这些人被逮捕、判刑之后,对于新政权来说,更加危险的显然已经不是他(她)们了,而是另外一些尚未被发现,或尚未暴露出真实面目的隐藏得更深的敌对分子。注意到“杀”“关”“管”的数量有限,还有大批公开的和隐蔽的有政治问题的分子继续生活工作在社会人群当中,新政权不能不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监管形式。这就是建立细致的政治人事档案,以便于严密监控。还在1951年秋天,有关部门就已经明令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从政治上依据危险程度加以分类,并据此建立最初的政治人事档案了。这一作法,无疑是此后日益流行的将人按照“出身”、“成份”、“个人历史”和“社会关系”,划分成“黑五类”或“红五类”的滥觞。[8]

  1951年依照建立政治人事档案的要求所做的分类,却大多并不是公开的,而是由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掌握的。但它同样具有建另册的性质。被列入这一类档案的人员,事实上也被以另一种“五类”[9]的形式归入了需要内部监管的范畴。随着人事档案制度的初步建立,因“镇反”而广泛推行起来的“管制”政策而渐成风气。被管制者是被免除了刑事处分的,但是,他却依旧要被剥夺大部分公民权利。被管制分子还要接受公安机关和周围人的全面监督与看管之下,并随时可以被执行管制机关处以劳动改造或思想教育的惩罚,从而始终处于政治的高压之下。在镇压反革命形成高潮后,1951年5月,党中央及时决定立即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在处理中,强调要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反对草率从事,反对逼供信,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着重打击那些罪大恶极、为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对罪行较轻、愿意悔改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方针。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10月基本结束。

  与此同时,把体制外的知识分子和文化人改造成体制内文化人的思想改造运动也蓬勃开展起来了。在原有的阶级词典里,只存在一个资产阶级,即经济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在1960年代,政治上层建筑的意识中出现了两个资产阶级,即经济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和思想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思想改造运动的目的就是要铲除思想上的资产阶级,明确知识分子在思想意识形态上必须由体制外演变成体制内,必须认罪忏悔、“脱胎换骨”,才能被新社会所接受。在思想改造运动前后的一段时期内,特别是在1951年思想改造运动展开之后,占居中国知识分子当中绝大多数的体制外文化人和知识分子几乎都撰写了以批判和反省为主的自传、感想、汇报、交代、检讨、揭发等各类材料。这类检讨性文字,通常是先批判自己在1949年以前的经历,接着谈论1949年以后本人思想的转变,最后表示思想改造的决心……这些文字都对作者过去的经历、立场、思想,特别是学术成就与教学活动,几乎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特别是批判了自己亲美崇美的思想。至于普通人物写的这类文字,有的送交组织并存入本人档案,有的甚至要在工作单位里宣读甚至张贴。[10]尽管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在科技、文教、卫生等领域谋生,但这些部门里的每个机构实际上都机关化、行政化了。所有知识分子和文化人的身份也由此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际上变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干部”。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国××党先后又开展了“三反五反”、“大跃进”、“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运动。经过多年的政治整肃运动,大至个人的政治生涯和思想言论,小至个人的私情、日记、信件乃至嗜好几乎全部都进行过清查,写进政府或党团组织的档案。甚至在对外开放以后,组织部门仍不时以各种名目(工作升降、作风问题、入党申请或思想汇报、个人主义、自由化等等),掌握控制属于私人空间甚至个人隐私的资料,包括过去的言论、男女私情以及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由此,这种“文攻武略”式的政策动员模式充分体现了国家管理的在场和国家社会的一体化特征,个人无论公事私事都有机地纳入到了单位组织之中,从而使人事档案制度成为了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共同在场的管制政策。

  二、政策认同

  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认同(identity)通常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与某些人联系而与其他人区分的自我意识,行动者将自身归类到某一群体并与其他群体相区别的主观性意识。认同来自于自我的认知意识,也可来自支配性制度,但只有行动者将之内化,且将其行动意义环绕着这一内化过程而建构时,它才成为认同。认同既可表现为对某种体系价值和精神的信念与信仰,也可表现为对某种体系的忠诚与支持。政策认同即是指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对某一项公共政策所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

  政策认同与政策主体、政策对象、政策环境紧密相关。但是,一个新政权或新制度的建立要获得大范围内的公众认同,在相当大的层面上与政策组织有关,与政策组织的动员能力有关,也与代表国家凝聚力的各种政治仪式和政治符号相关。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深厚的社会凝聚感缘此而生。民族主义精英、知识分子和政治家,利用旗帜、游行、大会一类的仪式和符号,来解决把异己人口整合于社会的问题,培养他们的国民认同感”[11].我们知道,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对外代表全体国民与他国进行平等的沟通与交流,对内则为一切法律政令的合法源泉,它可以通过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输出达成公众的意识形态归属和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与忠诚。由此,中国××党利用已有的政治资源和群众动员能力建构了一套有效的制度操作规则,阶级斗争理论被有机地融进政策动员的操作框架之中,从而迅速地取得了阶级斗争的胜利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共和国成立之初,新政权采取“镇压反革命运动”这种异常严厉的镇压政策不仅没有引起城市居民的恐慌,反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共意性运动”[12].这种“共意性运动”是以激发城市社会底层民众的“阶级”仇恨,来实现对敌对分子全面镇压的政策,其所以能够赢得相当广泛的社会认同,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运动的发动者成功地把那些在社会上为非作歹的恶霸流氓与致力于复辟旧政权的“反革命分子”联系在一起,从而使“镇反”事实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代受欺凌者伸张正义的代名词。[13]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新政权基本上扫除了国民党反动派遗留在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势力,曾经猖獗一时的匪祸,包括旧中国历代政府都未能肃清的湘西、广西土匪,以及许多城市的黑社会势力,也都被基本上肃清。镇压反革命运动使我国社会秩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定,有力地支持配合了抗美援朝和土地革命斗争的顺利进行。同时,“镇反”运动的另一个附带性成果或边际性收益――人事档案制度在全国各个单位组织中也得以顺利推行。

  按照新政权管理城市社会的基本思路和在延安时期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管理经验,基层控制和管理被划分为两大系统即单位人和非单位人。在非单位人系统,由于其人群政治面目上的含混性,国家通过创设居民委员会把非单位人这笔巨大的社会资源转化成可以调控的政治力量。同时,通过启动涉及民生大计的计划供应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生活的计划化”[14]。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开始,到消灭私营工商业,再到1958年实现户口登记条例,民众的口粮、就业、居住等基本生存方式都被国家纳入了严密的控制。这种涉及衣食住行之类的计划供应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各阶层生活方式也造成了极大影响。官与民、贫与富、身份或职业的不同,单位人和非单位人之间,在计划化的社会生活中逐步接近、靠拢。同时,在“镇反”等各种运动持续开展的情势下,非单位人的管理在居委会的主导下越来越秩序化。而单位则被看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生产部门以及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部门,单位人作为“公家人”,他们既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对象,又是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和大多数团结对象。因此,在思想政治和工作业务方面对基层单位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比非单位人群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人事档案制度也就成为了单位人思想政治状况和工作业绩状态的主要评判依据。根据这种制度性要求,单位的人事鉴定一般遵循如下次序:首先,个人必须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我鉴定”;其次,由单位所划分的若干不同小组形成“小组鉴定”,或组织部门或主管机构代表单位形成“组织鉴定”;最后,由被鉴定人签定是否认同意见或者由单位签署复核意见。这种一年一度的人事考核获得了绝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同并延续至今(参见如下可搜集的不完全档案评语),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变更文本格式和话语表述稍异而已。

  鉴定11965年某档案评语

  经小组鉴定,同意该同志的自我检查,其主要优缺点如下:

  优点:(1)参加运动态度明确,对工作认真负责,干劲足,完成任务快,能吃苦耐劳,带病坚持工作;(2)能听党的话,组织性强,来大队调动三次没有怨言;(3)能坚持三同,劳动较好,能与贫下中农打成一片,所到队的群众反应(映)好。

  缺点:(1)修养性较差,接受意见不够虚心;(2)考虑问题简单,讲话不够注意容易影(引)起别人的反感。

  鉴定21979年某档案评语

  (1)该同志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和毛主席著作,理论联系实际,改造世界观,在揭批“四人帮”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工作积极干劲大,经常带病工作,出色完成了党所交给的任务,有时晚上加班加点干。能坚持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则,节约开支好。

  (3)组织纪律好,团结互助精神好。

  (4)热爱机关集体,生产劳(动)好。

  缺点:性情急躁,个性比较强。

  鉴定31988年某档案评语

  该同志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十三大文件学习,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勤于思考,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尊敬老师,团结同志,为人忠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自觉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一学期被评为三好学员。

  鉴定41996年某档案评语

  一年来,在县局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搞好税收稽查工作,工作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一年来共查补税款一百多万元,多次参加上级组织的税收检查工作,受到各级的好评,根据该同志一年来在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经县局机关民主评议,同意拟定为称职。

  通过这些20世纪60-90年代不完全记录文本的话语表述,我们发现人事鉴定在描述现实、制定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身份方面的特定功能。因为,“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话语还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不同的话语以不同的方式构建各种至关重要的实体(他们可以是‘精神疾病’、‘市民权’或‘文化水平’),并以不同的方式将人们置于社会主体的地位(例如,成为医生或成为病人),正是话语这些社会作用才是话语分析关注的焦点”。[15]通过话语实例分析发现,鉴定1中的被鉴定人是一个参加社教工作队的干部成员,鉴定2中的被鉴定人是一个财务工作者,鉴定3中的被鉴定人为学员,鉴定4中的被鉴定人是一个税务稽查工作者。这些人的实践活动构成了话语表述的主要而又简洁的鉴定文本内容,也反映了一定时空场域中的历史境况和社会场景。作为社会实体及其相应社会关系的一个分子,他们都共同受到单位组织的业绩评定和思想考察,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都被置于组织的观察状态之中。组织的评价和鉴定决定着个人在单位中的地位、荣誉、升迁和利益分配,“作风如何”或“称职与否”成为了悬在单位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而,个人的“优点”和“缺点”都被单位神圣地文本化、格式化,个人的点点滴滴都被纳入到公共的“标准化”之中,甚至连个性都在“共性化”。随着户口管理制度与工作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一体化,个人被户口制度限定在其居住地域活动,又因单位里的档案要记录其社会行为而受到严格约束。从20世纪50年代的“镇反”到90年代,人们没有意识到“无档案生存”的可能性,所有的单位人“视档案如生命”(当然也是,因为它至少反映了单位人的生命历程)。这种空前的政策认同度是“自上而下”的政策强制性动员、组织鉴定中的“治疗性话语”、单位设定的利益输入机制和单位人朴素的“共和国主人”心理等因素共同达成的。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单位人的人事档案政策认同度已经大不如前。1998年某人事厅印制的鉴定表格已经删除了“部门负责人意见”和“被考核人意见”两栏,更多单位已经不再用手誊写考核意见,而是刻章“同意定为称职”用以话语替代。这种话语简洁化和技术化模式一方面节约了时间资源和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人事档案制度的政策认同已经表现得“熟视无睹”。

  三、信任政治

  所谓“信任”(trust ),按照心理学家赖兹曼(L.Wrightsman )的观点,“信任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意及可信性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16]郑也夫先生在对信任进行溯源研究之后阐明,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它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它处在全知与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17]信任是降低不确定性和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是维系人际和谐的心理基础,是建构社会秩序的重要媒介。信任和社会关系的根本意义在于,人的社会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信任为应对不确定性提供了“经久”、“稳定”而且得到“普遍认可”的制度和个人心理结构。[18]只有在社会成员间存在稳定的相互信任关系的情况下,社会才可能建立一种长远的共同秩序。

  通过对信任进行不完全知识研究(见表1),我们发现,信任的对象有三种,即对国家的信任、对组织的信任和对个人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更多地依赖于道德人格,是一种情感信任和经验信任。个人对组织的信任更多地依赖于契约形式,是一种集体信任。个人对国家的信任更多地依赖于制度资源,表现为个人对制度的认同和忠诚,是一种委托信任,但这种制度信任可以引导和帮助人们走向全社会的普遍信任。个人对国家的信任通过“委托”的制度形式去达成,个人对国家的信任在更多层面上表现为个人对制度的信任。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信任是将社会引入有序政治的必要途径。当然,一切群体组织和稳定有序社会都需要信任机制,但是具体是何种信任形式却会因不同社会型态而异。市场体制条件下的信任机制不同于计划体制条件的信任机制,“从信任机制因社会变迁而变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信任匮乏可以被看成是信任处在一种正在转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时期,因而特别需要积极加以引导”[19]。实际上,计划体制形态下,通过官方政策表达的政府表现和通过朴素意见表达的群众表现来看,中国几十年来的政治生态基本处于信任政治阶段,尽管其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非信任状态的政治问题或政治事件。今天,许多过来人在遇到社会所存在诸如“信任贫困”、“道德滑坡”的某些现象时,常常怀念中国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所出现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之良好道德风尚,这说明信任政治在当时表现得颇为充分的事实。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道德环境传统、儒家文化习俗有关,与财富不充足和所有人致力追求的平等理念相关,但由强制性动员所造就的“全权政治”或“全权制”是其主要因素。



  从政策动员的方式来看,中国人事档案制度就是一种典型全权制下的政治产品。我们知道,任何革命的发起和推动是以社会存在普遍“非信任政治”为逻辑前提的。中国××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推翻封建官僚主义、买办资本主义、国民党反动派压力下的非信任政治格局,但不信任的政治元素不可能一下子完全铲除,因而在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仍然需要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进行“继续革命”。建国初期所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思想改造运动就是以政治空间存在不信任元素为假设前提和事实前提的,因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若干“不信任者”实施一定的社会排斥是符合这一政治逻辑的。人事档案制度的推行之目的就是希望重构社会新的信任格局,强制性地把个人、组织与国家的非信任状态转化为完全信任状态。从政策认同的效果来看,人们已经通过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慢慢建构了对组织和集体的信赖与忠诚。单位组织提供单位人的工作岗位、生活空间和集体福利,人们在单位组织中感受到俱乐部式的“大家庭”般的温暖,因而个人必须簿记式阐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必须对单位组织和国家社会表示效忠。由此,通过“大运动”形式所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动员与建国初期的国内外复杂环境、××党政策的亲民主义路线、民众心理特点等因素所形成“自下而上”的政策认同共同构造了当代中国的信任政治。于是,人们之间以及人们对制度之间的信任相当普遍,信任政治建立在以人事档案为代表的“信任替代物”上,人们从来不会怀疑自己的“证明信息”会失真。至于“政治档案中的信誉即同社会生活不相配套,它本身能说明什么也是令人生疑的”[20]的观点是断然片面的,它偏面地强调了自愿性组织在信任政治建构中的作用,恰恰忽视了政策变迁前期所处的历史时空感。在那个时候,虽然档案内容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人为的信息失真,但人们对国家及其主导的人事档案生产制度是充满着高度敬意和高度信任的。

  众所周知,普遍信任的建立依赖于制度。按照罗素?哈丁的信任理论模式,信任通常是一种三方关系:A 信任B 去做X (或者跟X 相关)。在这里,假设A 是一位公民,而B 是一位公务员、一位求官者、一个组织或一种制度,那么信任B 的最可能理由是,有一种将使B在X 方面作为A 的代理人好好做事的组织结构或政治动机对B 施加影响。[21]这个模式可能存在四个未能凸现的主要因素:首先,如果A 要信任B ,那么B 不仅必须有做X 的动机而且还有要做X 的能力;其次,如果A 的信任要得以实现,A 必须有能力判断B ;再次,如果B 是个人,A 在做X 方面不可能信任N 个B ,那么必然需要居间的制度来进行判断和处理;最后,如果A 信任B ,B 是一种制度,那么制度又能值得信任吗?“制度能否被信任,取决于他们是否被形成结构,以致他们能够通过推理诉诸其构成规则。在那些没有持续地诉诸这些规则的地方,普遍信任的基础受到削弱。”[22]“信任一项制度”意味着知道其构成规则、价值及准则为其参与者所共有,而且他们认为这些规则、价值、准则是有约束力的。信任制度也意味着信任政府,信任政府当然应该信任特定政府的规范性主张。人事档案制度作为规范个人、组织与国家关系的一项公共政策,理所当然值得所有人的尊重、遵守和信任。在设想“善”的制度前提下,个人A 没有必要去怀疑组织或代理组织行使职能的B ,因为B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机构或好领导,在对待X 方面也应该是准确的、能够获得信任的。所以,有关X 方面个人事务的簿记式记录产品――人事档案成为了信任政治替代物。

  随着时间的变迁和环境的变化,特别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里,社会要素的流动大大加快,人们开始感觉到更多的私人空间和活动自由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对于单位严密控制模式已经显得有点越来越不习惯。同时,“该不该完全信任自己的组织”、“能不能充分信任撰写单位档案内容的那些人”等一些问题出现了。人们对于人事档案这种信任替代物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对人事档案制度的合理性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动摇,于是人事档案制度的信任危机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但不论如何,从整个公共政策变迁的过程来看,由政策动员和政策认同构造的信任政治说明,人事档案制度在政策变迁的前期阶段充分体现了政策均衡的特点。它反映了在一个政策系统中,作为政策供给方的政府和作为政策需求方的民众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体现了社会力量的高度统一和国家―社会的一体化趋势。这种“自上而下”开展的政策动员与“自下而上”形成的政策认同所建构的普遍信任有助于建立大规模的、复杂的和相互依存的社会网络和制度,从而实现了由人际关系凝聚的经验信任走向集体规划化的制度信任,减少了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信任风险和败德行为。

  参考文献:

  [1]贝尔特・克兰德尔曼斯:《抗议的社会建构和多组织场域》,载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主编:《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帕米拉・E ・奥立佛、吉拉尔德・马维尔:《集体行动的动员技术》,载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主编:《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3]彭怀恩:《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台湾洞察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

  [4]毛泽东:《在中国××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7-1428页。

  [5]资料来源于新华社2001年6月19日。

  [6]杨奎松:《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以上海镇反运动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7]资料来源于http://www.csonline.com.cn/infomation/rlcsbnian/t20040903_230801.htm.

  [8]杨奎松:《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以上海镇反运动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9]而另一种“五类”的划分标准大致如下:第一类为只有一般历史问题者,如集体加入过三青团;或曾经加入过××党,后因故脱党;或为国民党报纸写过吹捧的文章;或国民政府时期做过官吏。第二类为一般反动党团成员或仅有一般政治问题者,如个人加入过国民党;或做过童子军教练或总教练;或在国民党、三青团里面担任过并不很高,却较为重要的职务者;或虽无政治身份,但与国民党高层领导人过从甚密者。第三类为政治历史问题严重,但无现行活动者,如做过国民党或汪伪政权时期的校长、教导主任;或本人虽无明显问题,却有兄弟被杀,或有叔侄外逃港台者。第四类为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可能有现行活动者。第五类为有血债或现行活动者。参见杨奎松:《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以上海镇反运动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10]蔡振翔:《20世纪中国政治运动的特征与规律》,《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1期。

  [11]参见纳日碧力戈:《现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构》,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12]“共意性运动”是相对于“冲突性运动”而言的。冲突性运动――比如劳工运动、贫民运动、女权主义运动和民权运动――通常都是由少数群体或人口中的一少部分人来支持的,并且在试图带来社会变迁时,遭到了根本性的和有组织的反对。与此相反,共意性运动则是这样一种社会运动,它的目标受到了某个地理社区内全体人口的广泛支持,并且在追求社会变迁时,很少或根本没有碰到什么有组织的反对。参见约翰?D1麦卡锡、马克?沃尔夫森:《共意性运动、冲突性运动及其对基础设施的占用》,载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主编:《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315页。

  [13]杨奎松:《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以上海镇反运动为中心的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14]参见张济顺:《上海里弄:基层政治动员与国家社会一体化走向(1950-1955)》,《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5]诺曼・菲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6]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17]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8]Adam B.Seligman ,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p.169.

  [19]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当今中国的信任匮乏和转化》,《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4期。

  [20]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21]罗素・哈丁:《我们要信任政府吗?》,载马克?E1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22]马克・E ・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作者简介]陈潭(1969―),湖南常宁人,政治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长沙湖南410083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来源时间:2006-06-1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5
 
四川出台干部试用办法 出现重大失误将提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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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日前《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凡经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将必须试用一年。如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

据悉,《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将同样适用。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在试用期离岗半年以上的,将根据离岗时间适当延长试用期。

此外《办法》规定在干部试用期满后,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了解其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在考核分析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试用干部作出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认定。

对于那些经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其试任职务。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盛利)
 
吴敏:民主发展对××党的呼唤――没有民主就没有××党(三)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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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的实际走向和进程,决定于恩格斯所说的“平行四边形”形成的合力,不可能尽如人意。以马克思、恩格斯为××党确立的民主和自由目标来衡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党在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方面虽然有了很大改进,成效显著,但其现在的自身状况和执政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最主要、最根本的表现,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的不少重要成果尚未完全转化为实践,尚未完全实现认识的“第二次飞跃”。



邓小平在1941年就很尖锐地警示:“党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党权高于一切”的“以党治国”“是最大的蠢笨”,是“国民党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1]。但直至现在,相当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仍然把权力看得像贾宝玉脖子上的“通灵宝玉”一样至为重要,长期迷失在“最大的蠢笨”和“国民党的遗毒”中走不出来。他们崇拜权力,贪恋权力,追逐权力,僭越权力,滥用权力,名义上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损害党的威信和形象的过程中谋取着自己的私利,有些人甚至堕入了腐败的深渊。



邓小平在1956年就说,××党“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的“工具”。但是,迄今为止,相当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确立这个认识,他们往往觉得自己拥有高于一般群众的地位和权力,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观点很淡漠,甚至几乎没有。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当一些掌权者在实际行动上不仅没有把自己作为人民群众的工具,真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反而把人民群众当成了自己的工具,让人民群众来为自己的某种意图和利益服务。党内目前之所以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其源盖出于此。



胡耀邦在1981年就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强调说:“××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但是,直到现在,不少党员特别是一些党组织主要领导人竟然认为中国老百姓的素质差、水平低,不具备当家作主的条件和能力,不宜实行民主,需要由他们来“代表”(实质上是代替)老百姓当家作主,否则就会“天下大乱”,“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他们的影响力、作用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内,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意愿表达权、政治参与权,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停留于纸面上和口头上,很难真正转变为具体的实际行动。许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基本上都是由党组织主要领导人以“党的领导”的名义拍板决定的,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往往只是一个过场、一种仪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邓小平在1986年就说,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3]。但是,近年来,党政分开的改革探索被中止了,成了被否定的对象,连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的思想也几乎没有人敢提了。这样一来,不仅使得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进一步加剧,而且,一些新的“党政合一”方式和做法竟被冠以“改革”之名予以推广。现在,在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两个“一把手”“一肩挑”的做法,就被作为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模式”而大张旗鼓地贯彻施行。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地将党内民主提到了“党的生命”的高度,并强调说“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4]。十六大之后,党中央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又相继作出了一些重要决策。但是,近几年来,在相当一些领域和地方,党内民主的发展仍然相当艰难,实际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比如,现在,“党八股”式的空话、套话仍然充塞于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各种媒体在娱乐性内容空前繁荣的表象下掩盖着思想性内容的单调、贫乏和沉寂,党内一些正常的不同认识往往被指责为“异己”、“敌对”的“杂音和噪音”而遭到封杀;广大党员反映意见的渠道仍然不通畅,“上访大军”有增无减(多数上访者当然不是党员,但如果党员反映意见的渠道畅通,很多社会性的问题就能比较及时地得到解决,党外群众的上访也会大为减少),动用行政手段乃至国家暴力“截访”和打击迫害上访者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普通党员包括党代会普通代表实际参与党内事务、参与党内决策的机会和方式仍然很少,党代会代表基本上是由有关领导和部门内定的,党代会的重要决议和选举结果基本上是自上而下预先确定好了的;在相当一些党组织里,党委常委会以书记为权力中心,书记的权力很大,所谓集体领导和全委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这使得一些党委书记的“家长制”、“一言堂”作风比较突出,与此相伴随的人身依附、拉帮结派等现象也严重存在。而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5],党委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其工作应向全委会负责,书记的“主要责任”仅仅是“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6]。



上述现象表明,我们党现在的自身状况和执政方式,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宪法、法律和党章、准则的规范也有很大差距。说得通俗和直白一些,就是在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还存在着相当一些不符合××党规格和标准的非民主、“非××党”成分及病毒。之所以如此,追根溯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苏共模式和斯大林主义的深重影响。中国××党是在苏共前身俄共(布)的直接帮助下成立的,在成立之后的较长时期里又一直是苏共控制的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基本上照搬了苏共的一整套组织原则和组织建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因为苏共是世界上第一个执政的××党,具有无可置疑的示范效应,所以,中国××党又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他们的执政方式。但是,苏共的党建和执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斯大林主义建立起来的,斯大林主义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背离了××党应有的基本规范。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原因,我们党从来没有对斯大林主义及其负面影响进行过认真、彻底的批判和清理,致使苏共模式的浓重阴影至今仍然顽固地纠缠着我们。



另一方面,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影响。邓小平在1980年的一次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种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又说:“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7] 这样一来,源远流长、基础深厚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政治影响,势不可免地要侵蚀党的肌体,扭曲党的行为。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成果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屡屡要千方百计地以各种名义进行阻挠、干扰和破坏。尽管它往往要扯起一些冠冕堂皇的口号、旗帜来装湟和包裹自己,但人们只要认真地观察和思考,就能发现其“臀部带有旧的封建纹章”[8]。遗憾的是,由于作为封建专制主义伴生物的奴隶主义、犬儒主义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深层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大都要依附于某种权势来借尸还魂,所以,真正去做这种观察和思考并有勇气对其进行揭露和抵制者往往寥若晨星。这样一来,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国化成果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阻挠、干扰和破坏总是很容易得逞,致使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那些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很难从根本上被清理和铲除。



世界历史发展至今,虽然实现民主的具体道路和方式因民族文化的差异而有一定区别,但民主的基本内蕴和共性要求已经成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全球价值,民主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大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一百来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逐步融入世界民主潮流的历史。可以说,滔滔黄河无论经历多少曲折和艰难,终将通向浩瀚的大海;中国民主发展无论遇到多少阻力和困难,终将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中国。黄河入海是势所使然,民主中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亦是势所使然。中国××党要肩负和完成将中国社会最终改造成为“自由人联合体”的伟大历史使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是实现这个历史使命的一个基础),必须积极领导和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坚决铲除自己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的非民主、“非××党”成分及病毒。如果让这些东西继续在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存在和扩展,那无疑是非常危险的,它势必会从党的内部来腐蚀党、摧残党、毁灭党,使中国××党不成其为××党,最终导致苏联××党那样的悲惨结局。党的十六大报告尖锐地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9] 严格、准确地说,党内的腐败现象不仅是指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还应该包括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行为中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此二者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后者较之前者更具有伪装性、欺骗性和讹诈性,对党的事业、党的命运的危害绝不在前者之下,必须高度警惕,坚决予以克服和铲除。



中国××党成立85年来,为了实现《××党宣言》所确定的民主和自由宏伟目标,已经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作出了难以估量的巨大牺牲,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这样一个伟大的党,怎么能容忍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恣意侵蚀党的肌体并最终葬送党的事业呢?那些凌驾于人民头上的特权者,那些以权谋私的腐败者,那些假“人民公仆”之名行个人专制之实的僭妄者,那些不尊重公民权利、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者,哪里有资格算得上是“××党”?他们的颐指气使、主观臆断和专横跋扈,又哪里有资格算得上是“党的领导”?从李大钊、张太雷、邓中夏到董存瑞、江竹筠,成千上万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创立的新中国,岂能让一些蠹虫盗用“××党”的名义为他们自己及其小团伙谋取特权和私利?不,不,7000万中共党员和13亿中国人民绝对不答应!人民民主的伟大事业正在呼唤着伟大的中国××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正在呼唤着伟大的中国××党。中国××党既然能够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克服各种艰难险阻,勇往直前,不断地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也必定能够通过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坚决地铲除自身存在的非民主、“非××党”成分和病毒以及其他一切腐败现象,像浴火重生的凤凰一样变得更加英姿飒爽,飞得更加长久高远。



其实,在1980年代,在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党人曾经对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发起过一场全面而猛烈的冲击。其主要矛头,直指传统的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这个“总病根”的主要表现,“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10] 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铲除这个“总病根”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并计划用十来年时间初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按照党的十三大部署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搁浅了,进行不下去了。从此以后直至现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所有探索,都绕开了“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这使得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不仅没有被克服和铲除,反而更加严重了。近十几年来,之所以出现了腐败现象加重、贫富差距扩大、公民权利屡遭践踏等严重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在作祟。民主缺乏,权力不受制约,出现这些问题势不可免。



怎样铲除党的组织肌体和执政方式中非民主、“非××党”的成分及病毒呢?怎样铲除“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呢?惟一正确的抉择,就是以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理论为指导,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战略,重续业已中断了十几年的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全面地“坚持改革不动摇”。这是人民的愿望、历史的必然,是××党为之献身的人民民主伟大事业的热切呼唤。我们丢失的机遇已经够多的了,现在这个难得的大好机遇实在是不应该再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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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1、1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 《中共十五大文件学习讲话》第234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50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417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 同上,第418页。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4、335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 《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54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33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6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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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 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人民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

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地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城市的区一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里的直接选举是讲选民可以用自己的选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

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 的决定, 在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就是说 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都要同时进行换届。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发展过程中,许多公民有参选这两级代表的愿望。但是,如何理解选举的法律环境,如何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会遇到什么问题,这些对于公民来讲并不是很清楚,同样,对于选民来讲也不是很清楚。

为了更好地帮助选民参选,也帮助选民了解我们的选举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这张选票,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加以研究,编写这个选举须知,供广大选民参考。

这个须知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我国当前选举制度的一个理解,仅代表本课题组的意见,具体做法以宪法和选举法为准。我们希望这个选举须知能够引起广大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关注,并在 2006 年和 2007 年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吸收新的有益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之向更加民主、自由、公平、透明的选举制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一章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依据

本章提示: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坚实保障。

一切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一、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 97 条规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宪法依据,它在宪法上保障了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

选举法是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以及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2004年的选举法修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选举法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介绍、违反选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任期方面做了与宪法、选举法一致的规定。

二、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涉及选举的规定

由于选举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我国诉讼法关于选举的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选举争议还很难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诉讼做了明确规定。选民资格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对地方人大选举规范性文件的质疑,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程序处理;选举中的民事赔偿纠纷按民事法律处理;行政责任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律处理;其它选举争议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针对选举争议事项,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起申诉。

三、刑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国刑法对严重违反选举秩序的行为设立了破坏选举罪,这是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最强烈制约。

刑法第 256 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各地方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办法

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除了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实际选举中,省级以下人大依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其中区县级人大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对基层人大直接选举最具有重要的影响,应该特别关注。

可以登陆各地人大常委会网站或者去各地人大常委会查询有关规定或索取相关材料。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

本章提示:

选举组织是从事选举工作的各种组织机构,选举的全过程都与选举组织有关。

应当了解选举组织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善于与选举组织配合,主动了解选举的相关信息。

一、法定选举组织

1、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法第 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第 2条,选举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

2、选举办事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第 1条第2款规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 选举办事机构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3、选举领导机构。

选举法第 7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有如下职权:

(1)就本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做出决定,制定实施方案,决定换届选举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2)设立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3)按照选举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确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

(4)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功能主要是联系选民,以及讨论、协商产生代表候选人等。选民小组通常由选区按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的原则产生,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

5 、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各政党和人民团体在选举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 10人以上联名,不是组织,但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代表候选人上,与 各政党和人民团体享有同等权利。

6、选举指导机构。

选举法第 7条第3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选举指导机构的职权: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制定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操作办法。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选举组织

1 、上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双重领导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是选举中的临时机构。是选举的最高决策机构。

2 、选区工作领导小组 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 。

3 、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组织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我国选举法和《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也只有原则的规定,对于选举组织的权力义务,可以根据人大制度的基本原理予以理解。选举组织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使选举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作为选民和候选人而言,主动了解关于选举的有关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

本章提示:

选区划分拉开选举的帷幕,需要及时了解选区划分的相关情况,因为参选是否成功可能直接与选区划分有关。

选区划分对自己不利时,应当调整参选方法。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选区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选举的公正和选举权的平等。

一、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

由于选区划分的重要性,向选举办事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十分必要,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 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区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是不同的。

我国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但从选举法第 24 条、第 25 条的规定上看,可以推导出选区划分的若干原则:

1 、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选举的组织工作,兼顾地域代表和界别代表。“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 、选区划分应当保障选民选举权的平等。“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二、选区划分不利时的应对方法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喜欢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容易从源头上损害选举的民主性,侵害选民的选举权利。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以及选民认为 选区划分不合理 或者 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

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在其他选区争取自己的选举,这样也许会柳暗花明。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

本章提示:

取得选民资格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流动人口可以依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一、选民资格的法律意义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人大代表选举的被选举权进行特别限制,所以,公民只要拥有选举权,也就拥有被选举权,在这个意义而言,选民资格不仅是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

因此, 选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 。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二、选民登记中的问题

按照《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选区只是方便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工作的组织,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

(一)选民登记与选区的关系

由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所以,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直接决定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点。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在社会经济激烈变动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这种选民登记原则不仅容易错登、漏登,也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在其后的投票中,由于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不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 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俗称“流动人口”,如果希望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按照《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应当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

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 选民资格证明 和 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 ,加上 原籍的户口证明 ,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附选民资格证明参考样本:

选民资格证明

兹有我选区(辖区)选民 ,男(女), 年 月 日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加 年我选区(辖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特此证明。

此致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三)关注本选区难以参加选举的选民数量

由于选民工作和居住地变动频繁,大量选民实际无法参加选举,造成大量的委托投票,甚至选举舞弊的发生,这部分选民数量应当予以关注。

这些选民人群主要有:

1 、人户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工作、新购住房、求学、婚嫁等,已经不在原户籍地居住。

2 、人企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或出外经营等,工作关系虽在单位而人不在单位。

3 、人校分离的选民。这些选民人事关系在学校,但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

4 、无主管单位的选民。这些选民可能成为“单位、户口地、学校”三不管。

三、选民资格的争议

我国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由于选举的时效性,对于选民资格异议,应当尽早提出。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实践中,有选举委员会不作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选民或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届满之日后,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本章提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越多越好,推荐表应当尽早领取。

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提名主体是政党、人民团体和 10 人以上选民联名。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注意的问题:

1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的,通常在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名单公布后 3 日内一般应当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如果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的,联名的选民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递交推荐表。

2 、提名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3 、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本县(不辖区的市、市辖区)选民。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按照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一般做法,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有专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4 、联名的推荐者应为本选区选民。

5 、 联名的选民人数越多越好。 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 10 人以上联名即可获得推荐,但选举法规定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程序,为了最终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联名的人数越多越好,不要怕麻烦。

6 、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书面形式推荐。一些地方规定推荐表必须到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地方领取,并不得使用复印件,所以,应当尽早领取推荐表。

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本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实践中,由于有的选民小组不开会,各选民小组之间的信息不畅通,一般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对什么是较多数选民意见、如何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很难知晓。所以, 取得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有效途径是尽可能争取本选区较多数选民的联名,实践中是联名越多越好 。同时,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下属的选区公开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以及确定较多数选民意见的方法。

(二)预选

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预选不是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只是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进行。什么是“一致意见”,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如果代表候选人取得尽可能多的选民联名,就可以在争取预选上取得有利地位。由于预选程序规定在法律上是空白,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预选的时间和方式。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在本选区或其它选区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争取当选人大代表。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对待,或者因为硬性指定特殊身份的代表候选人而落选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同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第六章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介绍

本章提示:

新选举法新增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依法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有助于增进选民的了解,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

一、法律基础

选举法第 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意义

依照法律所进行的介绍实际上是一种竞选方式。目前已经在许多的选举中有所应用,对推动竞争性的选举、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是有帮助的。

三、介绍方式

(一)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在过去的选举实践中,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选举委员会举办代表候选人向选民自我介绍的会议。候选人一般有关于选举的演讲,内容包括当选为代表后准备为选民做些什么和怎样做。

2、代表候选人张贴介绍自己的海报。一般张贴在居民区和其它公共场所。

3、代表候选人自我印制的介绍材料。这些材料挨家挨户发放到选民手中。

4、通过电话方式向选民自我介绍。

5、候选人挨户到选民家里拜访,了解情况,介绍自己。

6、在公开场合做自我介绍活动。

7、利用互联网设立候选人的个人网站,向选民介绍自己。

在介绍过程中,参选的代表候选人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也可以从选举开始就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

(二)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和支持者所做的推荐候选人的方式:

1、上述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方式。

2、成立帮助候选人选举的咨询小组,向候选人提供意见、建议。

3、推荐人和亲友通过小额赠予方式资助候选人的自我介绍。

四、选举费用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不赞成候选人向选民或者企业、组织公开筹集选举经费,这涉及到法律的空白问题,但是如果亲友们愿意小额赠予支持选举的,当前法律上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五、介绍时机

从选民登记开始,在选举过程中有三个重要阶段:成为初步候选人阶段、成为正式候选人阶段、投票日前的最后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投票日的前一到三天,候选人应当加大介绍力度。往往最后一天的冲刺能决定选举的成败。

参选的选民,即使最终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由于法律规定在正式投票时有另选他人的法律权利,所以建议继续在选区进行对自己的介绍,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人大代表。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

本章提示:

投票和计票阶段最重要的是防止舞弊,注意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观察是否有妨碍选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行为。

一、投票场所

按照选举法规定, 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一般情况下有一个主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 2003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二、领取选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民在进入投票站投票时需用一张选民证领取一张选票。如果有委托投票,被委托人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才可领取选票。

在目前的投票中,秘密划票方式并没有被普及到人大代表的投票中。有的地方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间,并有标识,选民可以前往秘密划票间划票。但是秘密划票的方式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投票必须使用的方式。如果选民想要保证自己投票的情况不被人所知,最好前往秘密划票处划票。

在投票中有的地方采用一个选区设立多个分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这种方式不利于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这是选民需要了解的。

三、委托投票

根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问题上是容易出现舞弊的地方。目前在委托投票中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票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这是候选人和选民应该监督的。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了解本选区的委托投票数量,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注意是否有非本选区的人冒领本选区的选票。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四、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在投票日之前,选举委员会应该确定通过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选举工作组织者在投票日当天应该按照名单前往选民家中接受选民投票。

在执行的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五、“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 ○ ”,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 × ”。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 ○ ”,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 × ”,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附已填好的选举票样:

XX 县(区)XX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

(本选区应选人数 2人)










张三
李四
王五











○ 或 ×
×
×






说明:

1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2 、凡赞成的,在姓名前的符号栏内画“ ○ ”;反对的,画“ ×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 ○ ”,不写“ ○ ”不计得票。

3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 、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点票和唱票

候选人和选民应该向本选区的组织选举的机构了解本选区登记选民数、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委托投票数、到流动票箱投票数。尤其注意监督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七、第二轮投票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

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

本章提示:

选举观察有助于防止选举舞弊,了解选举的真实状况,代表候选人应当尽可能派遣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一、选举观察的意义

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技术上的操作问题,或者有意的作弊,包括候选人的作弊,也包括选举组织者的作弊等。因此对于选举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何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决定了选举是否公正和公平。

判定选举是否公正,最终应该由法律来裁判,但是由于法律诉讼必须要有原告来起诉,才有可能通过证据质证、辩论等方式来判定选举是否公正。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往往要到选举结束以后的很长时间,才可能通过选举的诉讼机制得到结果。而且选举过程中舞弊的证据也必须有人提出,这些都给选举诉讼带来复杂的过程。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观察,并提出对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意见,告诉代表候选人形成判断,或者诉诸媒体,形成一种公共意见。

二、谁来做选举观察

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已经开始有选举观察的应用。由代表候选人自己组织选举观察是适合于基层选举的一种主要观察形式。这样的选举观察已经出现,但只是个别的,不是制度性的。代表候选人派出自己的亲朋好友和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在选举现场尤其是投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提倡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参与选举观察。

三、怎样进行选举观察

若要进行选举观察,代表候选人可提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投票、计票过程中派遣观察员全程观察,经过同意,观察员可前往观察并向候选人汇报观察结果。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代表候选人也要尽可能的在投票日派出选举观察员现场观察,同时不要和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观察时应该有所准备,包括对选举程序的了解,掌握在选举过程中什么是舞弊行为,最好要有一个书面的选举观察记录。观察过程中,注意应到选民数、实际投票数,票箱打开之前是否有票,选票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一张选民证是否换取一张选票,委托投票是否有书面委托书,每个人的委托投票是否超过三张。建议选举观察员跟随监督流动票箱全过程,观察选票是否按照名册发放、流动票箱应用过程中是否有换票、冒领划票等舞弊行为。同时应当监督是否公开点票、点票数量是否与唱票数相同、是否采用秘密划票、实收票数是否超过实发票数,等等。

如果候选人派出的观察员在观察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及时向投票站的选举人员提出纠正要求或者向代表候选人报告,将收集的有关证据交给代表候选人以备选举后的法律诉讼。如果代表候选人的选举观察员在选举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认为这个选举是公正的或者是比较公正的,也要向候选人本人报告情况,使代表候选人承认选举结果。

第九章 处理选举争议

本章提示:

处理选举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解决。

选举争议的产生是选举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用宪法和法律解决选举争议有助于保证选举公平、公正。

一、容易产生选举争议的环节

(一)代表名额分配

1 、按照选举法规定, 每个选区按一名至三名代表分配,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巨大的,影响选举权的平等,也会造成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引起争议。

2 、出于界别代表的考虑,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容易引起争议。

(二)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难免有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什么是选民的较多数意见不好确定,而且预选的程序缺乏规定,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确定阶段,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四)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实践中,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或者没有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五)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流动票箱的设立,但实践中不好监督,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六)计票

唱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制度的缺乏,不排除唱票、计票被操纵而引发争议。

(七)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我国选举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选举法和宪法的,引起争议。

二、选举争议的解决

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因选举争议引发的民事赔偿要求,可以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确认损害公民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后,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都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并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三)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针对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争议,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四)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声明: 《中国基层代表选举须知》版权归本课题组所有,欢迎转载,但不允许修改、截取,转载请注意完整,并注明作者为“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背景与分析》第112期 来源时间:2006-04-1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3
 
陶双文:普通公民创造司法公正



陶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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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喊冤



200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时说,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2006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表彰大会。有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性公民在法院大门口喊冤:“苍――天――啦――!判――决――书――啦!院――长――啦!法――官――啦!……”对公正充满绝望的呼号,停留在法院的上空,久久不愿消逝。莫非苍天有耳,正在倾听人间的悲情倾诉。



法院站在社会矛盾冲突的第一线,这样的喊冤已经司空见惯。司法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最后一道防线――最后的希望落空,公民也只有通过中国特色的集会游行示威方式――喊冤――诉诸于社会,寻求社会支持。有人说集会、游行、示威、上访是无序非法的政治参与。还有人评价,我国《集会示威游行法》实施得最好。但是,有句名言说:“虽然我不赞成你所说的,但是,我坚决保护你说话的权利。”



并未听到喊冤的公民呼唤:陪――审――员――啦――!不知她是不知道在法院审理案件还有陪审员,还是她不信任陪审员能给他带来公正。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司法公正向前推进了吗?



女性公民的喊冤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一疲倦而又无可奈何的司法公正问题。



良法与恶法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曾卫说,一个陪审员的威望,不是来自他所拥有的权力,而是来自于他的公正;不是取决于他的霸气,而是取决于他的正气。



人是公正和偏见、正气和邪气的混合物。在一定的环境下,人的公正和正气占上风;在一定的环境下,人的偏见和邪气占上风。这个环境就包括法律。我们的法律在扶正祛邪、立公纠偏吗?如果是,此法为良法;如果否,该法为恶法。



良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新鲜空气和洁净水源,国家和社会的恶瘤自然无处藏身。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有院长说,用约束法官的道德守则和法律要求陪审员,陪审员就廉洁了。有陪审员说,坚持以法官的标准自律于己,自己就会秉公执法。这些方法都不容否认。但是,在这些法律和道德之下仍然有一批法官“前腐后继”。



世界上有些国家,每一个案件,随机抽选选区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作为陪审员,然后在做出判决之前把他们与外界隔离开来,不许看电视、报纸等,不许与外界联系。等到他们意识到自己在掌握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时,坐在法庭听审的陪审员已经不是自己了。当事人没有时机腐败陪审员,陪审员也没有机会等待腐败的光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这是否在制度上制造了腐败的机遇呢?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我们的制度是否应该像源头一样,为每个案件输送新鲜的陪审员?



不在于陪审员的先进,而在于陪审员的普通



有人指责: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这里的“业务素质”无非是指陪审员没有接受足够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如果问题出在这里,为什么不敞开大门招考法官,而要换种方式,任命人民陪审员呢?法学毕业的大学生正愁找不到工作呢?



大法官肖扬认为,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因此,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是法律知识,而是社会经验。我们应该把陪审员想象为社会普通的公民,不在于其学历的高低。他们围绕法律之轴,用普通公民的道德标准审判案件,从而获得社会普遍的道德支持。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不参审简单案件。其原因在于,可以分散法官的职业风险,而且普通人参与做出的判决更容易为普通公民所接受。



把死刑复核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判制度就公正了吗?1999年举世瞩目的美国辛普森案也算得上死刑案。许多人说,辛普森可能杀了他的前妻和男友,但是,人们普遍认为,陪审团所作的无罪判决是公正的。辛普森案并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没有普通民众参与的审判,总是游离于人民视线之外。人们更喜欢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普通公民说了算,也是普通公民所创造出来的。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6
 
“底线公平”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文章原标题:论“底线公平”

景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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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出“底线公平”这个概念

  中国大陆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在这一阶段,对公平的社会诉求将会明显增强,从而成为社会保障加速发展的推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不实现必要的社会公平,社会动荡会破坏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如果不保持一定的效率,经济发展又可能陷入停滞。

  那么,什么样的公平概念适合这一阶段的需要?如何确定与经济和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社会公平水平?如果对此不予明确,随着人均GDP的上升,社会的消费结构将从温饱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转变。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推动社会保障的水平节节攀升,直到走上高福利的道路。同时,当前的中国正在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对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在探讨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基于这些背景,我提出“底线公平”这个概念。

  ――“底线公平”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公平,而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公平

  要理解“底线公平”的含义,首先要解释一个概念,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基础的社会公平,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众所周知,对于每个个人而言,对什么是公平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制度和政策可能使一些人得益而另一些人利益受损,得益者认为公平的,受损者可能认为不公平;即使在得益者中,得益多者认为公平,得益少者也可能认为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选择的办法是民主原则,多数人认为公平就是公平,从而否定了少数人认为的不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严格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所依赖的公平原则,不是在个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是社会为了实现已经确定的目标(例如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而制定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得到执行,目标实现了,就实现了社会公平。“底线公平”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一种公平。

  “底线公平”虽然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但它直接处理的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政府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起码必备的部分,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生存,保证不了温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因此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

  ――“底线公平”强调的是责任的“底线”

  有人会问,“底线公平”可不可以理解成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障?我认为,还不能简单地这么理解。底线公平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和项目中,有些是起码的、不可缺少的,这些制度和项目可能意味着较低的保障水平,但也可能保障水平并不低。总之,“底线公平”不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而言的,而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在这条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由个人去承担的,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

  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通常认为差别性是对应效率的,一致性是对应公平的。但是“对应”并不是“等同”。合理的差别就是公平,这已被证明。同样,一致也不只是意味着公平,它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带来效率,而不仅仅是产生效率的外部条件,这也是我们希望证明的。

  所以,底线公平并不牺牲效率,毋宁说它是实现效率的必要条件。

  ――哪些制度有助于实现“底线公平”

  那么,“底线公平”所包含的制度性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哪些制度有助于实现“底线公平”?首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底线公平的意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因为这项制度被实践证明是花钱最少、效益最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几年许多人在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突破了警戒线。如按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按许多得到公认的理论推断,中国社会将会出现危机。但是,中国却一直保持了社会的整体稳定,即使在经济大起大落、发生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的情况下,仍能“软着陆”,社会并没有发生大的动荡。这是为什么?显然,这里起作用的原因很多,但其中,社会保障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一份功劳。因为,低保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明确:使贫穷者生活有所改善或能走出贫困。它能够最明显地起到缩小社会不公平程度的效果。

 其次,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实现底线公平具有关键意义。毋庸赘言,生命权力对每一个人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对生命有直接保护作用的因素是:卫生、保健和医疗。在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下,医疗被置于优先地位。研究证明,卫生对人的健康和寿命的影响最大而花费最小。二是保健,也是花钱少而受益大。在卫生保健之后的手段才是医疗。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发达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只能依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从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几乎所有实行这项制度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出现巨大的赤字。发展中国家对此只能量力而行。目前,中国正在农村地区试行由中央、地方和个人三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早已开始实行的由政府出资的医疗救助制度,意图都是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在医疗方面守住公平的底线,让困难群体能够看得起病。

  此外,公共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制度也有助于“底线公平”的实现。

  ――“底线公平”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部有层次的关系,底线公平是基础层次,这是由政府来负责的。其他制度可以置于底线公平的基础之上,这是通过社会、个人并通常可以采取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前者属于雪中送炭,是必保的,硬性的;后者属于锦上添花,是灵活的,可调控的。这样,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内部结构,底线公平是这个结构的基础。

  提出“底线公平”概念,是为了确立社会公平的基点,明确政府责任的“边界”。从底线公平出发看,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结构不合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与底线公平的关系最大。建议尽快在农村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另外,在中国这样一个其长远发展主要靠提升人力资本,而又因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等原因,致使公共基础教育难以确保的情况下,政府应将公共基础教育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之内。这不仅事关底线公平,更关乎国家前途。

  (中国管理科学院社会管理学部终身院士)

来源:凯迪网络 来源时间:2006-06-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6
 
了解“民意”也是百姓的需要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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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决策》杂志,披露了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的一些工作情况。这个中心成立于2004年,目前在湖南省乃至全国已经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心工作的宗旨是“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做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主要是服务于湖南省及地方党委政府决策。

  湖南省成立这种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来倾听民意,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政思路,值得肯定。但是,这种民意调查机构仍然有其局限性。事实上,笔者和该中心主任梁乃文女士曾经一起参加过某次考察,因此,从梁女士处了解到该中心工作的更多情况。如新闻报道所说,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他们并不接受民间的商业调查,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委托调查和中心根据政府当前的任务所做的一些自主调查。其实,该中心还有许多调查结果是高度保密的,仅仅供湖南省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换言之,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民意调查机构,它的许多调查结果并不对外公开,仅仅供政府部门领导了解“民意”之用。这就使得有许多的“民意”,政府已经了解,而广大老百姓自身却可能并不了解。“民意”来自百姓之中,但现实生活里,具体到每一个百姓,他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局限的,很难知道其他大多数百姓的想法,所以作为“民众”一分子的百姓自己,往往并不知道“民意”。这样一来,就在政府和广大老百姓之间形成了一种“信息差距”,即政府部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百姓不了解;政府了解“民意”,而百姓却对此难以把握。政府相对于广大百姓来说形成了一种明显的“信息强势”。

  显然,作为公权机关,政府相对于每一个百姓来说,都具有“权力强势”。“权力强势”与“信息强势”相结合,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就民意调查而言,如果政府可以动用纳税人的钱财建立起民意调查机构,而得出的民意调查结果却只为政府部门自身所掌握,不对百姓公开,这固然可以给政府部门顺应民心决策提供方便,但也给政府部门提供了暗箱空间。譬如,假设有一次涉嫌侵犯百姓权益的城市拆迁项目,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机构准确掌握有多少百姓反对多少百姓赞成,反对最激烈的是哪些人,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百姓的“工作”,迫使绝大多数百姓接受政府的要求。而作为相关百姓,由于他们彼此都不知道绝大多数人在想什么,不知道主流的“民意”,因此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在民主法治的社会,在政府部门和百姓之间应该努力形成一种“信息均势”,以改变这种政府“信息强势”的局面。这样,才更有利于强化百姓对政府部门的民主监督,捍卫百姓自身正当权益。政府部门决策应该深入了解和顺应“民意”,作为广大百姓同样有权利了解“民意”。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客观公正的民意调查、发布机制,不仅为政府部门服务,也为民众服务。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时间:2006-06-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6
 
官员任期与“跑官要官”



吴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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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因调动频繁而引发的不安于位,经常“跑官要官”的行为,湖南省决定试行任期制,一任必须干五年。

  该省曾对某市进行调查,九个县、市、区及乡镇班子的二二八三名正副职干部,不到三年便调动了一四二六人,占百分之六十二点五。任期内的频繁变动,严重影响行政效率。而更严重的是,各级干部在位子上都不是想把工作做好,而是钻营如何及早升迁;而工作也就是为了升官而做,因而出现许多“形象工程”和“泡沫政绩”。到处都是跑官要官的,而换一位官员又是另一个思路,也使地方经济常常处于重复启动的状态,损失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湖南省的这种情况具代表性,全国类似的事例不少。但这个固定的任期制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呢,仍有待观察和总结。

  说到任期制,本来省市人大政协的领导成员也都是五年,而人大正副主任更是选举产生的。但不知怎的,人大主任可以在中途因年龄到位而更换的。其它省我不知道,但广东省却经常中途换马。

  如果说省人大主任必须在六十五岁退休,那么当他六十三岁时,便不应推荐他当主任候选人。如果认为他胜任这个工作,让他延期做到六十七岁又何妨?

  实际上是有些省级行政干部,在行政岗位上退下来的时候,要“安排”照顾一下,于是便让他升任人大主任了。但到了半途,又另有退出一线的要安排,于是只好以年龄过线为词,要任期未满的他让位。

  “一任必须干五年”,这是《人民日报》的标题,请广东省人大主任不要经常中途换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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