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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该客观评价电视台</b> (2人在浏览)

QUOTE(多管闲事 @ 2005年05月11日 Wednesday, 04:20 PM)
电视台起不到舆论监督作用!这样的电视台还有怎么用????!!!!!!!!!
2004年秋发生在水东人民路机械厂的那场大火,由于消防局的玩忽职守,从群众报警到消防车来到现场,这消防车约3公里的路程花了35分钟!造成一人给活活烧死!电视台是怎样报道这起事件的????,他只是报道说"在某某地某某时间发生了大火,烧死一人,请民众要提高防火意识!造成烧死一人的直接原因____是由于消防局的玩忽职守,从群众报警到消防车来到现场,这消防车约3公里的路程花了35分钟!这样的事实电视台只字不提!而是利用时间去卖那些害人的性病广告!!!!!!!!
请问"无心人":如果明晚你家发生大火而这场大火是由于消防局的玩忽职守,从群众报警到消防车来到现场,这消防车约3公里的路程花了35从而把你父亲或你全家活活烧死!而造成消防局的再次玩忽职守的罪魁祸首就是由于电视台起不到舆论监督作用,请问"无心人"你有做何感想????!!!!!!!!
我承认我没文化,就是你所说的"山人"也是你所说的"宠物"同时我也接受你那"强迫的一支加强型的防治禽流感疫苗"的一针!!!!在这我要谢你了!那么我倒问一句:"象你这样的有"知识"有"理论"对民生民权毫不关心的所谓的"人"我们广大电白人民又该对你这种无心人采取怎么样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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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看~~~~~
 
所以没特别感觉~~~~
 
QUOTE(达达主义 @ 2005年05月11日 Wednesday, 01:56 AM)
大家要尊重发表意见的任何一个人,这里不是屠宰场,粗言滥语者请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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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笑怒骂 皆成文章 慎思明辨 且论且谈



你他妈的看清楚呀! 这里不是屠宰场,你家里晚上才是屠宰场
 
无心人,我虽然很久没有回过电白了,也从来没有看过电白电视台的节目。但从你所说前面一两个贴子来看还有一点道理,你应该是电白电视台的人员吧,但到了最后好象你没有客观去看问题呀!如果你是共产党员的话,我相信你的党龄绝对比不过我长,也许你的年龄比我大!那我就实际情况出发分析这个问题吧,我不会针对你个人的!

首先,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看,电白电视台是没有存在的法律根据的,自从广东电视公共频道建立以来,广东的电视文化业进行了改革,市县的电视台全部归广东传媒集团管理,请问电白县有落实这个政策了吗?

其次,从伦理道德来看,播放违反道德伦理的广告,有伤社会风气,而且国家也有规定电视台和电台不准播放非法医疗广告的,请问电白电视台有实践了“三个代表”里的文化部分了吗?。

再次,从现在电白电视台所处的社会位置来看,应该仍然是政府机构,是享受税收的支持的,所做所为必须为人民服务,请问电白电视台有做到了吗?

更严重的是可以看出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严重失误,我不怕得罪县委宣传部,我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来说话,做宣传工作我比县委宣传部的同志还有经验!

以上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角度来看电白电视台的事情,在这里我要维护共产党的威信,我更支持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但对基层的作风的确看不惯,所以就在这里说两句,有什么不对的话,请各位领导和同乡指正,我接受各位的批评!

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能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呵呵,坚决支持DBLOVER出来讲话。
 
DBLOVER:我不知道你来自哪里,但对你所说的我也略为赞同.如果我坚持说我不是电白电视台一员的话,也许你肯定不相信,但我想这对于我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不重要.我就我所知的向你回答你所提出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尽管广东省已经成立了南方影视传媒集团(并非叫广东影视传媒),但这仅仅是广东广播电视系统应对外来媒体的挑战而成立的,为的是统一旗帜抗战,充分调动全省广电资源共享,从行政机构 人员编制 财务管理等都没有实行统一收编,还是属电白县政府管理,因此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市 县电视台都是存在的.广东公共频道的开设,就是全省资源共享的有利渠道.该频道在集合播放全省优秀电视节目(包括部分港澳台的)之外,规定市 县电视节目还可在规定的时间插播本台制作的区域性新闻或专题栏目.从前段时期来看,电白电视台这方面做得是比较好的.

其次是,在电白的荧屏里经常出现一些医疗广告,这是他们不对.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伦理道德了,只是一种地方电视媒体生存的无奈选择.如果你留意的话,现在的茂名电视台 茂名日报 茂名电台等市一级媒体不也是医疗广告满天飞吗?每晚的10点过后,南方电视台的几个频道不也是医疗讲座轮着播吗?其实在电白播出的许多医疗广告,都是外省一些大的电视台初期制作的,并还在他们当地播出的,因此证明,外省的医疗广告并不比我们电白的少.这种全国性的"流感",电白电视台一已之力奈何?我想,只要他们不是把这作为电视播放的主流,而采制多些真实的关注民生 反映民意的报道,在报道中引导全县人民发展经济 构建和谐电白 这也是能代表先进文化的.代表人民利益的.

据说电白电视台创建有十六年,时间并不算长,但在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方面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还是做了一些尽心为人民服务的.今年3月15日,电白县林头镇(原大衙镇)的石民村委会园田村等两条村由于电线被歹徒盗走了2000多米电线,造成两条停电一个多月,不仅生活用电没了,连春耕生产都没电抽水.正是电台电视台的记者获悉后,对些进行报道,并知会电白的省人大代表,向电白电力部门施加压力,最终在4月18日让两村恢复通电.愉逢本人有幸在场目睹通电的一刻,村民的激动之情,感激之意,相信你在场的话也会有所心动的.有谁体会到停电一个多月,生活受阻,种田无望的农民企盼之心!这能证明电白电视台情为民所系吗?据说,此类事并不是一件两件的,等我了解后再告诉你.

我不知道你是哪里人,也许你真的对基层的一些现象看不惯,我可以理解.我又何尝看惯呢?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了一切,必竟基层也有好的一面的.谁又能说我们共产党员每个都是好党员呢?其实我一连几天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要客观地 中肯地评价电白电视台,说话要一分为二,既要说好的,也要指出不足的(也就是大家有意见的),要从客观的(对不起,我在主题开关时少打了"的")辩证唯物主义出发,让电视台的同志有幸看了之后,加以改进,更快更好地改善我们电白荧屏,我想这也是每个电白人的共同心愿和目的.

另外,我想告诉"多管亲事":"山人"只是"鄙人"之意,是古人对自己的一种称呼,并未指任何人.
 
QUOTE(无心人 @ 2005年05月10日 Tuesday, 12:18 AM)
tongue.gif
我们观察事物应该从客观辩证唯物主义出发,从正反两方面下结论.对电视台也应如此.大家都只是嬉笑辱骂,没点建议性意见和建议,这并不能提高他们电视台的工作,不能更好地共建和谐电白.我看,大家也来说说电视台的好的一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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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前电白台曾经办过一个叫<巡城马>的栏目的,这么好的栏目为什么就不办了呢?是不是这个栏目有些人不好看呢?
 
肥哥说得精采:插播《电白新闻》请找一些没什么人看的频道,例如:茂名台、cctv7等。千万不要在cctv5或其他多人看的频道。这个很重要,毕竟没几个百姓喜欢看这个.绝对赞成!
 
这里很多人都是在外地和国外的,对家乡的民生设施不是很了解,通过评论和争议我们也深入了解了不少,不同的声音更能积极促进社会的进步。
 
无心人,你说“现在的茂名电视台 茂名日报 茂名电台等市一级媒体不也是医疗广告满天”,可你知道茂名电视台的节目和茂名日报都没人看的也是因为“医疗广告满天”造成的吗?要不是上级硬性摊派强迫大家订,茂名日报早破产了,我有些同事宁愿交钱不要报纸,你信吗?电白电视台这样也是走向末日了!
 
QUOTE(无心人 @ 2005年05月12日 Thursday, 02:35 AM)

其次是,在电白的荧屏里经常出现一些医疗广告,这是他们不对.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伦理道德了,只是一种地方电视媒体生存的无奈选择.如果你留意的话,现在的茂名电视台 茂名日报 茂名电台等市一级媒体不也是医疗广告满天飞吗?每晚的10点过后,南方电视台的几个频道不也是医疗讲座轮着播吗?其实在电白播出的许多医疗广告,都是外省一些大的电视台初期制作的,并还在他们当地播出的,因此证明,外省的医疗广告并不比我们电白的少.这种全国性的"流感",电白电视台一已之力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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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我从来没有看过电白和茂名地方的电视台,只有是在茂名日报新闻网上看了一下流媒体节目,发现一些节目的质量真的一般,如果按照你所说电白电视台还是一个政府机构,就不应该做广告了,广告的收费去哪了呢?而且政府是固定资金支持发展的,我并没有说他们没有伦理道德,而是有伤社会风气,你要知道这种行为对下一代的发展有多严重的影响?! 还要请问电白电视台所播的医疗广告符合《广告法》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地 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颂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骗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 法常委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未实行格式化的医疗广告,一律停止发布。
继续暂停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 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 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 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数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 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 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 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 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任命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 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 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医疗。医疗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 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 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 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 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 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 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粤卫〔2004〕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省政府已将核准《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列为行政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规定及“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厅2003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3〕9号)中卫生监督所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证明的申请,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及审查。

二、申请人(广告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一式6份,拟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并附已制作的音像制品CD或VCD 1份。

(二)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1份。

(五)广告内容中所出现的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六)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上述复印件上需由首次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有关证明章。

三、许可流程及许可时限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或医疗业务章,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或由申请人直接寄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对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省卫生厅受理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4469702、84469270。省卫生厅在受理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分别交给或寄给申请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及省卫生监督所各1份。

四、要求

(一)申办《医疗广告证明》需使用我厅统一制定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格式。证明式样详见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03〕联字5号)中的附件2,或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下载。可附另页填写广告内容。

(二)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广告刊播媒介(单位)”必须写明具体单位;“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必须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一致;广告内容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性病、乙型肝炎等有关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相一致,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拟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医疗广告,应将其电台文稿、电视图像画面及配音等内容用文字详细描述在“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栏中,并附CD或VCD。我厅对所描述的文字内容进行审批,申请人需按我厅审批核定的文字内容重新制作音像制品才能在电台、电视台播出。

(三)为逐步推行电子政务,以及进一步加强群众的监督,我厅拟将经最后审批核准的医疗广告内容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公布。因此,请申请人在申办医疗广告证明时一并提交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广告刊播媒介、广告诊疗科目及广告内容等,并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医政处,电子邮箱地址:zw83854699@21cn.com。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继续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粤工商〔2003〕联字5号”等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医疗广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应以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线索,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如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及时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政府机构怎么做违法的事情呢?如果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了,人民百姓还有遵纪守法的必要吗?
 
QUOTE
其次是,在电白的荧屏里经常出现一些医疗广告,这是他们不对.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伦理道德了,只是一种地方电视媒体生存的无奈选择.如果你留意的话,现在的茂名电视台 茂名日报 茂名电台等市一级媒体不也是医疗广告满天飞吗?每晚的10点过后,南方电视台的几个频道不也是医疗讲座轮着播吗?其实在电白播出的许多医疗广告,都是外省一些大的电视台初期制作的,并还在他们当地播出的,因此证明,外省的医疗广告并不比我们电白的少.这种全国性的"流感",电白电视台一已之力奈何?我想,只要他们不是把这作为电视播放的主流,而采制多些真实的关注民生 反映民意的报道,在报道中引导全县人民发展经济 构建和谐电白 这也是能代表先进文化的.代表人民利益的.


现实和存在都有他的道理,但不一定合理,更不一定合法!
要进步要发展就是要和这一类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存在作"斗争"!
"无心人"你为何还要顽固不化地苦苦为这一类人辩解.
总结你以上话语的意思就是说:不管好不好别人那样我就那样.
这就是劣根呀!
别人贪我就贪!别人抢我就抢?
对你这种人,无语................................
 
任何一项工作,都可能有支持和反对的两种看法,支持者给予肯定的观点,反对者给予讥讽嘲笑,这可以理解,泾渭分明,爱憎有别,人之常情.但是你哪怕群情激愤,哪怕你正义在手,哪怕你人心所向,我们都应当从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指出不足,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因此,希望大家集思广益,向电视台多提意见和建议,向他们施加压力,共同促进电白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顽固不化的电白电视台,提建议有屁用!不照样在黄金时间播性病广告和一条龙的县领导开会的新闻。
 
无心人,从你的发贴来看,你也应该是一个有文化的,虽然你不是电视台的人员,你也应该与电白电视台有一点联系的!从大众网友的发贴情况来看,电白县电视台的确到了应该改革的时候了,为了搞好广大电白县的文化建设,我就提一点建议啦:

一、首先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先进性学习为契机,检讨电白县电视台的工作。做好县委的宣传窗口作用。

二、根据电白县的现实情况(电白县的社会治安不好,有一部分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不强造成的),应该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可以与公安局合作,制作法制案例分析的节目,少一些官腔,从破案经过入手,制作高质量的节目源,本人相信有一定收视率,也可以向省台卖节目的,现在公共频道和南方电视台很多节目都不是自己制作的,而且是买来的。

三、从本人多年的调查,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台的先进设备,成立制作公司,以个人音像制作为经营范围,录制个人CD和个人MTV,还可以录制个人专辑等,现在这个是非常有市场的,茂名的六月雨音乐工作室已经吃了茂名的第一啖汤了,而且开创了茂名的原创音乐。

四、如果电白电视台是正规电视台的话就应该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等,如果这样的人民群众一定会支持,《邓选》上有说,我们的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呀。

五、建设电白的优秀本地文化,拒绝宣传低俗的社会风气,停止播放违法医疗广告,如果电白群众懂法的,分分钟钟可以告你们的,到时电视台就无地自容了!

无心人,我也可以告诉你,我本人是100%正宗的电白人,离开电白已经10多年了,但我对家乡的现实情况有了更理性的理解,更得到了更多的学习和工作素材,如果你是电白县的官员的话,希望转告一句,县委县政府不要以不正常的手段破坏论坛的发展,有这个论坛并不是一件坏事来的,国家总理温家宝都上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的,这里为电白县委县政府提供了很多的解决问题的素材,电白县的官员应该上来了解一下民意和民情,虽然有部分网友言论过激也不是一件坏事,李敖大师有句俗语:言论自由就象手淫,发泄过后就舒服了,不然逼得太厉害,爆发出来的后果就很难想象了。你说是吗?
 
QUOTE(DBLOVER @ 2005年05月12日 Thursday, 10:22 PM)
无心人,从你的发贴来看,你也应该是一个有文化的,虽然你不是电视台的人员,你也应该与电白电视台有一点联系的!从大众网友的发贴情况来看,电白县电视台的确到了应该改革的时候了,为了搞好广大电白县的文化建设,我就提一点建议啦:

一、首先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先进性学习为契机,检讨电白县电视台的工作。做好县委的宣传窗口作用。

二、根据电白县的现实情况(电白县的社会治安不好,有一部分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不强造成的),应该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可以与公安局合作,制作法制案例分析的节目,少一些官腔,从破案经过入手,制作高质量的节目源,本人相信有一定收视率,也可以向省台卖节目的,现在公共频道和南方电视台很多节目都不是自己制作的,而且是买来的。

三、从本人多年的调查,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台的先进设备,成立制作公司,以个人音像制作为经营范围,录制个人CD和个人MTV,还可以录制个人专辑等,现在这个是非常有市场的,茂名的六月雨音乐工作室已经吃了茂名的第一啖汤了,而且开创了茂名的原创音乐。

四、如果电白电视台是正规电视台的话就应该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等,如果这样的人民群众一定会支持,《邓选》上有说,我们的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呀。

五、建设电白的优秀本地文化,拒绝宣传低俗的社会风气,停止播放违法医疗广告,如果电白群众懂法的,分分钟钟可以告你们的,到时电视台就无地自容了!

无心人,我也可以告诉你,我本人是100%正宗的电白人,离开电白已经10多年了,但我对家乡的现实情况有了更理性的理解,更得到了更多的学习和工作素材,如果你是电白县的官员的话,希望转告一句,县委县政府不要以不正常的手段破坏论坛的发展,有这个论坛并不是一件坏事来的,国家总理温家宝都上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的,这里为电白县委县政府提供了很多的解决问题的素材,电白县的官员应该上来了解一下民意和民情,虽然有部分网友言论过激也不是一件坏事,李敖大师有句俗语:言论自由就象手淫,发泄过后就舒服了,不然逼得太厉害,爆发出来的后果就很难想象了。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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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见解的建议和分析,支持!
 
QUOTE(DBLOVER @ 2005年05月12日 Thursday, 10:22 PM)
无心人,从你的发贴来看,你也应该是一个有文化的,虽然你不是电视台的人员,你也应该与电白电视台有一点联系的!从大众网友的发贴情况来看,电白县电视台的确到了应该改革的时候了,为了搞好广大电白县的文化建设,我就提一点建议啦:

一、首先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先进性学习为契机,检讨电白县电视台的工作。做好县委的宣传窗口作用。

二、根据电白县的现实情况(电白县的社会治安不好,有一部分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不强造成的),应该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可以与公安局合作,制作法制案例分析的节目,少一些官腔,从破案经过入手,制作高质量的节目源,本人相信有一定收视率,也可以向省台卖节目的,现在公共频道和南方电视台很多节目都不是自己制作的,而且是买来的。

三、从本人多年的调查,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台的先进设备,成立制作公司,以个人音像制作为经营范围,录制个人CD和个人MTV,还可以录制个人专辑等,现在这个是非常有市场的,茂名的六月雨音乐工作室已经吃了茂名的第一啖汤了,而且开创了茂名的原创音乐。

四、如果电白电视台是正规电视台的话就应该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等,如果这样的人民群众一定会支持,《邓选》上有说,我们的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呀。

五、建设电白的优秀本地文化,拒绝宣传低俗的社会风气,停止播放违法医疗广告,如果电白群众懂法的,分分钟钟可以告你们的,到时电视台就无地自容了!

无心人,我也可以告诉你,我本人是100%正宗的电白人,离开电白已经10多年了,但我对家乡的现实情况有了更理性的理解,更得到了更多的学习和工作素材,如果你是电白县的官员的话,希望转告一句,县委县政府不要以不正常的手段破坏论坛的发展,有这个论坛并不是一件坏事来的,国家总理温家宝都上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的,这里为电白县委县政府提供了很多的解决问题的素材,电白县的官员应该上来了解一下民意和民情,虽然有部分网友言论过激也不是一件坏事,李敖大师有句俗语:言论自由就象手淫,发泄过后就舒服了,不然逼得太厉害,爆发出来的后果就很难想象了。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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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走出去的都是良才!留下的都是..................................
 
"如果电白电视台是正规电视台的话就应该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等,如果这样的人民群众一定会支持,《邓选》上有说,我们的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呀。"
高见!电白电视台如果要生存就一定要做到这一点。办好节目吸引观众才是正路。八十年代电白电视台办的不是很好吗?那时就是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还经常播放一些连续剧,观众都比较喜欢,现在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不要一意孤行了,绝对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
 
在这里我还建议电白县电视台的党员干部学习以下文件,也许有助你们提高行政能力和思想觉悟的!

中国共产党网站: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ent_2255749.htm

“三个代表”思想: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tent_699933.htm

《邓小平文选》: http://zg.people.com.cn/GB/33839/34943/34944/

《邓小平文选》英文版: http://english.peopledaily.com.cn/dengxp/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http://www.china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19/683.html

《广告法》: http://www.gdgs.gov.cn/cyfg/GGf.htm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http://www.gdwst.gov.cn/ylgg_tongzhi.php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45526/45576/3259003.html
 
QUOTE(风花雪月 @ 2005年05月13日 Friday, 02:30 PM)
"如果电白电视台是正规电视台的话就应该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等,如果这样的人民群众一定会支持,《邓选》上有说,我们的工作应该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呀。"
高见!电白电视台如果要生存就一定要做到这一点。办好节目吸引观众才是正路。八十年代电白电视台办的不是很好吗?那时就是有专门的频率播放的,还经常播放一些连续剧,观众都比较喜欢,现在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不要一意孤行了,绝对不应该插播节目(本地新闻、广告)在其他频道如CCT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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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肯,我想电白电视台同仁看了定会有所收获!
 
QUOTE(多管闲事 @ 2005年05月13日 Friday, 01:47 PM)
哎!走出去的都是良才!留下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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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未免太过悲观论调.只是走出去的眼光看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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