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爱你
初中一年级
- 注册
- 2009-02-24
- 帖子
- 407
- 反馈评分
- 0
- 点数
- 0
电白舞弊案追踪:省高院调查陈建明脱管案悬疑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5-21 08:40 来源: 金羊网 发表评论 (0)
其虽被抓捕,该案背后尚有三大疑点
电白县人民法院。王飞/摄
记者 陈海生 曹晶晶
尽管陈建明被抓捕归案,但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关注度还在持续加温。大家对该案背后还有一连串疑问:陈建明究竟被谁提走?他又去了哪里?
记者几天来的连续追踪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昨日上午,省高院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赴茂名中院和电白县法院调查此事。省高院承诺将于近日将调查结果告知公众。
深入追踪:谁放主犯疑点重重
●疑问1
是否自行离开看守所?
陈建明近日被抓捕归案后,究竟是怎么“丢”的,一直没有一个定论。茂名市公安局说:电白县法院把人从看守所提走了;法院表示,没有提走陈建明。据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将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后,犯人即可释放。但随后,主审法官等两人被处理,两人是否与“提人”一事有关?昨天,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在法院做出监外执行的裁决后,2001年10月13日,电白县法院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当时的茂名第一看守所。当天,在取得茂名第一看守所的回执后,两名工作人员返回电白,并未与陈建明一起离开。
那究竟是谁提走了陈建明呢?茂名市公安机查检了相关档案,该档案显示判决书下达之后,电白县法院直接将犯人从看守所提走。当时在看守所值班的干警唐桂星既没派人,自己也没跟随押运,相关部门对唐桂星做出了警告处罚。
而无独有偶,当时法院对陈建明案主审法官范家酬还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法院方面称,处罚该法官并非因为“提人”一事,而是因其在审判程序上出错。本来应先判决陈建明8年徒刑,再裁定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但范家酬却将程序搞错。
法院方面解释说,法院如要从看守所提押犯人的话,必须出具提押票,但电白县法院在该案中从未出具过提押票。法院和公安部门都否认了他们“提人”,那合理的解释就是陈建明当时是自行离开看守所的。昨天,记者试图通过茂名公安局联系采访茂名看守所,未果。
●疑问2
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对陈建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相关方面就有分歧。判决书生效4个月后,电白县检察院先后三次书面建议电白县法院及时“收监”陈建明。
第一次是2002年3月15日,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造成陈建明脱管、漏管。后两次分别是2002年4月22日和23日,检察院认为陈建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什么事隔不到一年,陈建明所患疾病就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呢?
昨天,记者从法院方面提供的案件卷宗看到,法院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做出的医疗诊断(陈建明不但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还做过耳膜穿孔手术),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而后来,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陈建明的病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后,法院审理相关材料后决定对陈建明予以收监。
记者试图从医院方面了解当时对陈建明做出医学诊断的情况,但因时间过长,许多相关信息已难以查实。
●疑问3
“失踪”期间去了哪里?
2001年年底,电白县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三天,电白县法院、茂名看守所和陈建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交接过程中将犯人“送丢”。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那么,陈建明离开看守所后,究竟有没有按相关规定,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呢?广东省检察院经过追查,给出的答案是“没有”。在陈建明“失踪”期间,相关部门曾接到举报称,陈建明赴珠海等地从事商业活动,并且未去医院就诊。
在陈建明老家电白县岭门镇大登坡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杨拾来告诉记者,陈建明离开村子已几十年,出事后很少回来,亲友邻居都很少见到他。但就在5月16日下午,警方在埋伏多日后,在该镇一片果林中将陈建明抓获。
法学专家表示
一旦发现别的罪行检察机关还可起诉
陈建明服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会不会加重处罚、延长服刑的时间?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黄娜。
黄娜指出,陈建明逍遥法外近8年的行为一旦被认定脱逃罪,就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但黄娜认为,陈建明的行为应属于脱管而不是脱逃。黄娜告诉记者,脱逃是指从一定的羁押场所逃离监管,而陈建明在2001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暂于监外执行,根本没有被羁押过。虽然2006年4月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被撤销,但陈建明已经脱离了监管,他可以以不知道暂予监外执行被撤销为由抗辩。
不过,黄娜表示,如果能够查明陈建明有其他犯罪行为,如行贿,或者在提供假证明时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等行为,一旦构成了犯罪,就可以新的罪名,判处新的刑罚,然后再与之前的8年刑期数罪并罚。
陈建明原来的刑期如何执行?对此,黄娜表示,检察机关在判决后不久就发现了陈建明的脱管状态,并一直追捕,因此,不存在刑期“过期”的问题。不过具体到服刑的天数,黄娜认为陈建明虽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了监管,但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没有撤销,他就还算作服刑。而2002年4月后,法院撤销了暂予监外执行,陈建明自此进入了未服刑的状态。因此,他落网后要服的刑期应该是法院判决的8年折抵他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再减去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天数。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5-21 08:40 来源: 金羊网 发表评论 (0)
其虽被抓捕,该案背后尚有三大疑点
电白县人民法院。王飞/摄
记者 陈海生 曹晶晶
尽管陈建明被抓捕归案,但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关注度还在持续加温。大家对该案背后还有一连串疑问:陈建明究竟被谁提走?他又去了哪里?
记者几天来的连续追踪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昨日上午,省高院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赴茂名中院和电白县法院调查此事。省高院承诺将于近日将调查结果告知公众。
深入追踪:谁放主犯疑点重重
●疑问1
是否自行离开看守所?
陈建明近日被抓捕归案后,究竟是怎么“丢”的,一直没有一个定论。茂名市公安局说:电白县法院把人从看守所提走了;法院表示,没有提走陈建明。据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将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后,犯人即可释放。但随后,主审法官等两人被处理,两人是否与“提人”一事有关?昨天,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在法院做出监外执行的裁决后,2001年10月13日,电白县法院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当时的茂名第一看守所。当天,在取得茂名第一看守所的回执后,两名工作人员返回电白,并未与陈建明一起离开。
那究竟是谁提走了陈建明呢?茂名市公安机查检了相关档案,该档案显示判决书下达之后,电白县法院直接将犯人从看守所提走。当时在看守所值班的干警唐桂星既没派人,自己也没跟随押运,相关部门对唐桂星做出了警告处罚。
而无独有偶,当时法院对陈建明案主审法官范家酬还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法院方面称,处罚该法官并非因为“提人”一事,而是因其在审判程序上出错。本来应先判决陈建明8年徒刑,再裁定陈建明暂予监外执行,但范家酬却将程序搞错。
法院方面解释说,法院如要从看守所提押犯人的话,必须出具提押票,但电白县法院在该案中从未出具过提押票。法院和公安部门都否认了他们“提人”,那合理的解释就是陈建明当时是自行离开看守所的。昨天,记者试图通过茂名公安局联系采访茂名看守所,未果。
●疑问2
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对陈建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相关方面就有分歧。判决书生效4个月后,电白县检察院先后三次书面建议电白县法院及时“收监”陈建明。
第一次是2002年3月15日,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造成陈建明脱管、漏管。后两次分别是2002年4月22日和23日,检察院认为陈建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什么事隔不到一年,陈建明所患疾病就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呢?
昨天,记者从法院方面提供的案件卷宗看到,法院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做出的医疗诊断(陈建明不但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还做过耳膜穿孔手术),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而后来,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陈建明的病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后,法院审理相关材料后决定对陈建明予以收监。
记者试图从医院方面了解当时对陈建明做出医学诊断的情况,但因时间过长,许多相关信息已难以查实。
●疑问3
“失踪”期间去了哪里?
2001年年底,电白县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三天,电白县法院、茂名看守所和陈建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交接过程中将犯人“送丢”。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那么,陈建明离开看守所后,究竟有没有按相关规定,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呢?广东省检察院经过追查,给出的答案是“没有”。在陈建明“失踪”期间,相关部门曾接到举报称,陈建明赴珠海等地从事商业活动,并且未去医院就诊。
在陈建明老家电白县岭门镇大登坡村,村党支部副书记杨拾来告诉记者,陈建明离开村子已几十年,出事后很少回来,亲友邻居都很少见到他。但就在5月16日下午,警方在埋伏多日后,在该镇一片果林中将陈建明抓获。
法学专家表示
一旦发现别的罪行检察机关还可起诉
陈建明服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会不会加重处罚、延长服刑的时间?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黄娜。
黄娜指出,陈建明逍遥法外近8年的行为一旦被认定脱逃罪,就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但黄娜认为,陈建明的行为应属于脱管而不是脱逃。黄娜告诉记者,脱逃是指从一定的羁押场所逃离监管,而陈建明在2001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暂于监外执行,根本没有被羁押过。虽然2006年4月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被撤销,但陈建明已经脱离了监管,他可以以不知道暂予监外执行被撤销为由抗辩。
不过,黄娜表示,如果能够查明陈建明有其他犯罪行为,如行贿,或者在提供假证明时伪造了事业单位印章等行为,一旦构成了犯罪,就可以新的罪名,判处新的刑罚,然后再与之前的8年刑期数罪并罚。
陈建明原来的刑期如何执行?对此,黄娜表示,检察机关在判决后不久就发现了陈建明的脱管状态,并一直追捕,因此,不存在刑期“过期”的问题。不过具体到服刑的天数,黄娜认为陈建明虽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了监管,但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没有撤销,他就还算作服刑。而2002年4月后,法院撤销了暂予监外执行,陈建明自此进入了未服刑的状态。因此,他落网后要服的刑期应该是法院判决的8年折抵他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再减去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