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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还我母亲尸体!还我公道! (2人在浏览)

如属实,强烈支持往中央里告去,告到他们连裤都没得穿,告倒他们为止!!!!!!!!!!!!!!!!!!!!!!!!!!!!!!!
 
QUOTE(霞光万道 @ 2008年09月14日 Sunday, 08:19 PM)
如属实,强烈支持往中央里告去,告到他们连裤都没得穿,告倒他们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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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得留条纸裤给他们穿!!
 
改变观念吧,人死了有多少意义,烧成灰,回归大自然,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要阻碍别人,稍稍地走。
 
可怜.
 
一定要去省委告它们这禽兽不如的人渣!!!!!!!!!
支持你!!!!!!!!!!
 
笑看风云,对这类事麻木了,作为穷教书,买菜菜贩仔照样欺我血汗钱,买水果果贩还不是一样骗我称,世界尔虞我诈,只有利益的冲突,并看不出任何值得同情之处,换句话说,当你偷偷葬的时候,不也意味着另外一户人家要被人挖尸吗?当然,挖尸这种行为很恶劣。但有人不应该自负部分责任吗?

被人挖了你就会喊冤,那你送钱行贿的时候呢?有没想过其他人却要遵守法规安分土葬。凭什么你就可以偷偷土葬。这不就跟那些围攻万科的所谓业主一样吗?房价降你就嚷着要赔钱退款,房价升时又不见你出声跟大伙分钱。

除了觉得某些人对待死人尸体粗暴,不尊重死者和家属外,整件事就是狗咬狗。我乐见其成,当然我不会评价谁队谁错。
 
看不到连接的内容!!悲哀!!
 
坚决支持楼主, 这些人不会有好下场.他们的子孙也会遭遇报应的。
 
我们除了谴责还能做些什么?

想到的:为什么我们不敢在电白告他们?
看来下面的检察与司法都不公,所以大家都到中央去告。
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强烈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制!
 
又是电白大事件了。
 
建议楼主能过如下方法找到证据:
先到火化场查一下那段时间林头镇送去火化尸体(因为林头为完成任务一定要送去的),再追查尸体来源就行了(不过行动要快哟,不要让他们买通火化场工作人员了)
 
QUOTE(有钱贪酒吞 @ 2008年09月15日 Monday, 12:13 AM)
<span style='font-family:'>我们除了谴责还能做些什么?

想到的:为什么我们不敢在电白告他们?
看来下面的检察与司法都不公,所以大家都到中央去告。
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强烈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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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可能地,三权分立,GCD就不能玩独裁了,利益就会受损了。如果我是独裁者我也会说国家的国情不适宜搞三权分立的。
 
听说有人专门偷尸卖给殡改部门以获取利益,外省已有先例。我不信林头镇的工作人员会干这事。但不排除默契关系。

信宜发生一起偷尸换葬案 两人被刑拘

2006-07-11 09:05:53  茂名日报网络版


近日,信宜市发生一起偷尸换葬案件,目前仵作佬黎某宝和黎某二人已被公安部门刑拘。

据参与此案调查的东镇街道办尚文居委会干部李正安副主任介绍,6月27日左右,居住该居委会60多岁的廖某因病不治而亡,被偷葬。7月1日,该街道办竹山村委会樟坡村97岁的雷某去世,其亲属找到仵作佬希望能将死者土葬入土为安。仵作老黎某宝和黎某等人收取当事人的钱财之后,偷梁换柱盗出廖某的尸体充当雷某的尸体经冰冻一天一夜之后,于次日运往高州市火化。当殡葬车运廖尸至信宜与高州市潭头镇交界处时,殡葬车发生故障,黎等人只好请另一辆殡葬车前来接运。当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收殓死尸时,发现死者的证明材料上注明的年龄为97岁,再细看一下死尸的年龄却只有60至70岁,顿生疑窦。经查实,仵作佬黎某宝和黎某交代,被运往高州火化的尸体非雷某,而是被盗出的廖某,至此,黎某宝等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偷尸换葬真相大白。日前,当事人黎某宝和黎某已被刑拘,涉嫌人员也在接受调查之中。(编辑:文芬)
 
遗体被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报道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网络文摘 点击数:962 更新时间:2006-6-26


遗体被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报道之一:殡葬官员组织倒卖尸体 (文、图/记者 刘志明)

1月30日下午,广西防城港市的李少强(化名)突然被警察叫去,警察说他们在一台面包车上,发现10具被盗卖尸体,其中可能有他的亲人阿静。

年初,李的15岁外甥女阿静夭折。阿静父亲是李的妻兄,去世数年。阿静早年随母赴美国读书,回到防城港市治病已近半年。

李看到警察播放的一段截获非法运尸车时的录像。真的有阿静―她身上还穿着他亲手换上的衣服。


1月28日下午2时许,因防城港市没有殡仪馆,阿静遗体被钦州市殡仪馆的车接走。火化时,殡仪馆的人告知李,还有一具尸体没有处理好,“下一个就是她了。”

随后发生的事情却是―阿静的遗体被卖了。

而穿梭于两广间的一场大规模倒卖尸体案件,亦由此浮出水面。

开会研究供尸事宜

阿静的尸体如何出现在面包车里?

1月28日晚,钦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有人非法偷运尸体到广东去贩卖牟利。警方设伏。


9时许,警方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截获一台报案人描述的车牌为粤KK1911的车辆,车上人员神色慌张。车厢被打开,里面竟横七竖八地堆放着10具男女尸体。


钦州警方初步审查,车上人员分别是广东人周思、华振权与劳幼文,他们自2004年8月开始,从钦州市殡仪馆以每具300元的价格将尸体买回广东,然后再以1000-15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去。


1月29日,钦州市警方以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对周思、华振权与劳幼文三人刑事拘留。2月3日,广西《法治快报》发出《竟有人贩卖死尸顶替火化》的报道,两广倒卖尸体案进入公众视野。

《凤凰周刊》获悉,案发初,钦州市民政系统官员否认殡仪馆盗卖尸体。


2月3日,钦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张万接受广西媒体采访时表示:这只是殡仪馆间的正常业务往来,有的尸体是外地的,家人拉回去火化,也有的是从外地拉回的。

然而,事后证明张万的解释完全是托词。


《凤凰周刊》记者见到钦州检察机关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检察院的一份简报,简报措词简单,但触目惊心。简报透露,大约是2004年3月下旬,自称"茂名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周思找到钦州市殡葬所所长钟伟,跟他商量能否运一些尸体去广东火化。因为广东有很多人不愿火葬,想出钱找尸体顶替。钟伟很重视这单“业务”,马上向张万“汇报”。张表示同意。

随后,张万将出卖尸体以求“盈利”计划,向钦州市民政局副局长陈钦龙进行请示。陈强调说,一定要做周全。


3月底,张万通知钟伟和两位副所长到民政局开会,“研究贩卖尸体”。会上,张再三强调注意保密,还要求与会人员"以人格担保"。会后,钟伟等人召集部分司炉工及业务员"传达会议精神",同样强调不能向外透露一丝消息。

卖尸163具

两广尸体交易事件曝光,很大程度出自钦州市殡仪馆内部一些工作人员的“良心不安”,他们举报了该馆倒卖尸体的非法行为。


举报人透露,殡仪馆出售一具尸体价格为800-1000元。而据简报上所写周思等人的交代―每具尸体进价仅是300元,到广东可以1000-1500元价钱卖出,最高时一具尸体能卖3-5万元。


举报人进一步透露,2004年4月2日晚,钦州市殡仪馆开始第一单“业务”,将4具尸体装上广东车运走。此后,“业务”一直开展顺利,每个月至少拉3-5次,每次3-5具尸体。每到钦州有了“货源”,便电告周思等人来“取货”。

举报人说,购买尸体的均为广东人,运尸车大都挂着茂名、湛江车牌,被截获的“粤KK1911”来得最频繁。

10个月时间内,钦州市殡仪馆至少卖掉了150具尸体。


当地检察机关简报称:周思等人与钦州市殡仪馆“业务合作”始于2004年3月31日。目前已查实的被售尸体达163具,其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98岁。历次卖尸共得赃款6.02万元,陈钦龙、张万、钟伟3人去年中秋节前各分赃款2万元。


知情人透露,为避人耳目,买卖尸体“业务”均选择晚上进行。司炉工及业务员均在晚上7时到第二天凌晨1时之间“工作”。他们不得不对家人谎称“加班”。

一直如此“加班”,却没有加班费,一些工人开始不满。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广东买尸者便每次塞给工作人员一个红包,内装8元、10元不等。


据举报人向媒体透露,殡仪馆把主要目标盯在三类尸体―一是家属没跟随到殡仪馆,办了手续就等领骨灰的;二是家属不要骨灰,交给殡仪馆全权处理的;三是无名尸体。


《凤凰周刊》见到举报人提供的60份被盗卖尸体的《遗体处理通知单》,举报人共掌握150份。其中45份上写着“不保留骨灰”,另15份上写着“胶袋装骨灰保存六个月(或一年)”,姓名一栏写“无名尸”的有16份。


但这三类尸源显然不能满足广东买方需求。据当地警方向媒体透露:钟伟交代自去年8月开始,他在殡仪馆订立一条“规矩”:进入火葬场的尸体,“能不尽快火化的尽量不火化,能拖的尽量拖”。若丧户有疑问,他们就说还有一具尸体待火化,下一个就轮到你们的,等火化后再通知丧户领取骨灰―很多丧户就是这么被“打发”走的。

尸体被卖后,若亲属向殡仪馆要骨灰祭拜,怎么办?


知情人说:“很简单,捧他人骨灰出来应付,给来人祭拜一下,末了再将骨灰放回原处。有的工作人员也知道这种事伤天害理,所以在捧他人骨灰冒名顶替时,都先向骨灰作揖:怨天怨地,请别怨我!”

卖尸行为还存在于其它殡仪馆?


显然,周思等人还不满足于仅仅钦州一处尸源,而是不断地扩展业务,2004年年底,周等人更将“供货”网络发展到了广西北海、合浦两地。钦州警方发现,1月28日被截获的10具尸体中,就有一具来自合浦,一具来自北海。

3月25日下午,北海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来到殡仪馆了解情况,“还请北海的新闻媒体记者现场监督,以确保调查的真实性。”


北海市官方初步调查是:“1月28日,广东化州市殡仪馆3名人员来到北海市殡仪馆,表示为了‘为了完成死亡火化率’,要‘买’尸体充数。北海市殡仪馆新上任不到三个月的馆长对殡葬业务及法规不是很熟,又出于对广东同行的同情,自作主张把一具无名童尸转送给他们,没有要钱。”


处理结果是:“尽管这是‘送尸’不是‘卖尸’,但从人道主义、职业道德上来说,都是不允许的。市民政局领导和市殡葬所领导经研究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殡仪馆馆长立即停职审查,视调查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

有消息称,周思等人已经承认,在北海买的尸体数量远远不止一具,而是30多具。对于这一消息,北海有关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予以否认。


而《凤凰周刊》在广西调查期间,一位某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报料称,他所在殡仪馆也有倒卖尸体行为―从2004年至2005年,大约倒卖百具尸体。而来“进货”的正是在1月28日被抓获的那几个广东人。

像在钦州市殡仪馆“进货”一样,周思等人每次都会给搬抬尸体的工人10元钱。


“钦州卖尸事件暴露后,我们殡仪馆的领导没有事,还在正常上班。那10具尸体中的一具,就是从这里买去的。出事后,殡仪馆给了丧户2000元钱,以示安抚。“知情人还透露,自钦州卖尸事发后,殡仪馆有关领导很紧张,警告员工不要对外透露相关情况。该馆增派两名保安护院,“不让记者随便进入”。


4月10日中午,《凤凰周刊》来到这家殡仪馆。该馆门挂“国家二级殡仪馆”牌子,较于钦州殡仪馆,规模要大,环境更好。这天是清明节后第一个星期日,馆内鞭炮声声,香烟袅袅,前来拜祭的人还是很多。

尸体的采购、储存、批发、零售流程

《凤凰周刊》获悉,案发初,钦州市民政系统官员否认殡仪馆倒卖尸体。

钦州市民政局长赵献接受媒体采访说,钦州市殡仪馆提供尸体“纯属正常业务往来”。


赵说,去年3月份左右,有“广东省化州市民政局殡葬执法大队”联系钦州殡仪馆寻求支援,表示想拉一些无名尸、孤寡老人和家属表示不留骨灰的尸体到广东火化,帮助完成火化指标。对方解释说广东殡改力度非常大,每个殡仪馆都签有责任状,分人分片包干,完不成任务就要受罚。


赵说:“钦州市殡仪馆每年都要为无名尸花费一笔不菲开销,民政局又拿不出钱支持,加上殡仪馆搞建设缺钱,少火化一具尸体就可节约二三百元,每年便可节约不少资金,所以局里没有开会讨论就同意了。”

赵说周思自称是“化州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另一名自称是“化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但《凤凰周刊》调查发现,化州市根本就没有殡仪馆,当地有人去世,都要前往茂名市殡仪馆火化。

2月23日,钦州市民政局副局长陈钦龙被"双规",3月5日,
转为逮捕;28日,钦州市殡葬管理所所长钟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张万与三个买尸者被逮捕;3月8日,钦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献被暂停职务,市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而周思等人,到底是一些什么人?

据广东化州市公安局调查,周思等人实际是一个分工明确的倒卖尸体团伙。另一关键人物、负责“推销”尸体的成员黄中和,是化州八中后勤处的职工。


化州殡改执法大队一工作人员透露,周思三人从广西拉回尸体后,黄将尸体放在化州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冷冻保存。其母彭某是医院职工。太平间冰柜是彭出资金购买,平常储存诸如车祸、刑事案件致死需保存的尸体。

黄通过广西方殡仪馆掌握大批尸源后,直接向化州“土工佬”(帮助下葬死者的人)“批发”,再由土工佬“零售”到丧户。


黄承认一具尸体“批发价”约在1000―2000元。而遍布化州的“土工佬”形成一个严密网络,能够很快出现在该市想土葬的丧户面前。一个个案是,一个梁姓青年2003年因车祸死亡。家人想土葬。“土工佬”找上门来,收取8000元帮助完成土葬。

相关流程是:“土工佬”将梁某尸体搬进医院太平间,与从黄中和处买来的尸体掉包,然后将广西尸体送去了茂名殡仪馆,而梁某尸体秘密土葬。

对于在家里去世的人,“土工佬”则会买来尸体偷运到丧户家中,后在殡葬车来之前进行掉包。

化州殡葬官员因为逐利默许土葬,丧户想方设法谋求土葬,直接造就了一个需求旺盛的尸体市场,“土工佬”们的生意持续红火。

他们熟悉当地丧户富裕程度,并 “因人制宜”地灵活调整尸体的“零售价”。农村丧户一般两三千元可以买到一具尸体,“颇得农村丧户欢迎”。


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周、黄贩尸团伙直接向化州一些乡镇殡改办供应尸源。他们有组织的尸体“调运”,比莫海权等人盗墓取尸更稳定、更具规模。但化州市民政局和警方说,经调查核实,倒运到化州顶替火化的尸体共28具,其余不知所终。

遗体被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报道之二:盗墓卖尸顶替火化 (文、图/记者 邓飞)

离奇盗尸频频出现


2005年4月7日,广东化州市(隶属茂名市)江湖镇陈谢村侧一荒山上,71岁的村民莫隆盛“扑通”一声,跪倒在一堆黄土前,泪流满面。这堆黄土曾经葬着莫的母亲,如今,坟墓被人偷偷挖开,莫母尸身下落不明。



2002年6月,莫母周娥福逝世。莫家想土葬老人。莫隆盛和弟弟莫隆兴、外甥龚水源来到江湖镇镇政府,找到分管民政的副镇长兆善达、殡改办工作人员陈学成和李与云,寻求土葬许可。


在殡改办,莫家缴纳4420元,取得土葬口头许可,其中3600元是“土葬许可费”,400元是给镇干部的“白喜事红包”,420元则分别是购买棺材介绍费、道士介绍费和仵作(帮助死者整理衣物的人)酬劳。

花钱获得土葬许可,莫家与镇政府之间达成的却并非幕后交易。


一个背景是,广东省自1998年取消土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2000年前后,化州市推行殡改,要求全市火化率达到100%。但事实上,花钱可以取得土葬许可,逃避火葬在化州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一份制作于2005年1月、由丧户签名和按下指印的《揭露化州江湖殡葬队批准死者土葬收款登记表》显示:江湖镇近年来有40个丧户为取得官方默许土葬,向该镇副镇长兆善达、殡改办陈学成、张衍昆等人缴纳现金295300元。

23户村民在一份联名控告材料里说,他们收集到数据的只是一小部分,“还有80%的花钱买土葬者未登记”。


旺盛需求推动江湖镇土葬行情价连年上涨―2002年5000元左右,2003年升到约7000元,2004年升到8000元以上。2004年1月当地一位陈姓老人逝世,家属缴纳9500元方获得土葬许可。


如今让土葬村户痛心而震惊的是,2004年下半年来,村庄坟墓陆续被盗挖。最离奇的是棺内不论新尸还是旧骨,一概取走。2004年农历12月过世的梁声瑞老人,入土不足10天,遗体便被盗走。

截至2004年12月,陈谢村一共被挖7具尸骨。据不完全统计,江湖镇至少有50余具尸骨被盗。


一具具业已腐烂或正在腐烂的尸体到底能给盗尸者带来什么?村民找到江湖镇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表现冷淡”。镇干部提供了一种说法,尸骨可能用来提炼高纯度海洛因。

江湖镇众多村庄陷入一种恐慌与愤怒交织的氛围中。

盗墓者神秘消失

村民决心用自己的方法追查盗尸事件。


梁声瑞的亲属来到茂名市殡仪馆,了解到梁的遗体被火化时,是一个叫莫海权的人代为签字。莫称梁是上陈谢村五保户,而莫是本村村民,平日以帮丧户办理丧事为生(当地俗称“土工佬”)。

2004年农历12月12日下午,蹲守莫家的村民截住从外回来的莫海权。在一片吼声中,莫海权承认自己曾在附近几个村庄连续盗墓取尸。


村民莫隆兴告诉《凤凰周刊》,莫海权交代说,江湖镇殡改办雇请他专门在当地盗墓取尸,交于殡改办完成上级下达的火化指标任务。盗得一具尸体,可获工钱约2000元,新埋尸体价钱则高些,陈年尸骨价格递减。为提高效率,莫海权特意找了化州市两个农民做下手,白天假装购买树木到坟地踩点,晚上动手。

莫海权交代:江湖镇殡改办陈某为他提供了手电筒、铁铲、七字钩和包尸用薄膜胶纸等工具,他盗取尸体后用摩托车运交陈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村民们根据莫的交代制作一份《揭发化州市江湖镇殡葬队指使夜间偷挖坟墓毁尸、灭骨登记表》,记录莫自2004年2月以来在上陈谢村、下陈谢村、大塘村等地盗墓取尸20起以上。

江湖镇政府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雇人盗墓取尸。镇干部坚称村民不满国家火葬政策,造谣诽谤殡葬改革。


但江湖镇殡改办与盗墓者莫海权之间的某些联系被村民们抓住不放。镇上梁振艺家杂货店证实,2004年农历12月某天下午4时,殡改办陈某前来购买手电筒2支,电池4对,电珠8只;刘家华家杂货店证实,陈某也到此买过白色胶手套4双;廖国旋家杂货店证实,莫海权来买过铁铲、削、七字钩共3把,薄膜胶纸4斤。

村民们将莫海权扭送至江湖镇派出所,要求派出所立案调查。但第二天,莫离开派出所,随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江湖镇副镇长兆善达在回复村民质疑时解释说,莫海权始终不承认盗墓行为,“按规定,我们无权继续关押,就把他给放了。”
4月14日,化州市民政局刘局长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说,江湖镇干部汇报说莫是一个变态狂,放出不久后不见了。

盗尸囤积敬老院

2005年4月7日,《凤凰周刊》记者来到上陈谢村,试图找到莫海权。


莫海权家是几间平房,窗户均被砖头堵死,家里已空无一人。莫早年当过兵,据称因在部队表现不好被开除。回乡后,两次结婚,两次离婚。莫靠为人办理丧事养活一家几口。

莫海权现在显然不敢归家。《凤凰周刊》记者看见,村民不时走进莫家院子张望,一个矮个子村民挥舞着拳头嚷道:“不打残那个畜生,不解恨呐!”

一个以办理丧事为生的村民,为何不惜激怒乡邻盗墓取尸呢?


村民最初向《南方农村报》举报盗尸事件。2005年3月1日,该报在《读者之声》栏目发表《新尸旧骨一概盗挖》一文。3月8日,该报又刊发读者来信分析说:(盗墓)根源在于江湖镇违反国家政策,以殡葬名义搞创收,默许土葬。但化州市实行殡葬改革“一票否决制”,没有完成火葬任务的乡镇就雇人挖坟盗尸,送火葬场“火葬”,取得“火葬证”,完成“任务”。

村民们将刊载来信的报纸分贴到镇上三个地方,但很快被干部模样的人撕走。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镇干部李与云驱车来到莫隆盛家,莫被认定为“告状者”。李“劝慰”莫说,你母亲坟墓被人挖了,也没有什么办法挽回。要求莫不要再告镇政府了。

莫隆盛说,如果挖你祖坟,你看怎样?李离开时丢下一句话,“我叫毛XX找你谈话”。


毛是镇上公认的“厉害角色”。第二天一大早,毛带两个人来到莫家,找莫隆盛“谈话”,莫不在;毛晚上又上门了,毛警告说凡是告状的,他们家里的坟全部要被挖掉。毛还要求莫隆盛打电话给记者,不要再报道此事。

但与盗墓相关的事件,却在不断“意外”泄漏。


村民告诉《凤凰周刊》记者,镇敬老院一度传出与尸体有关的消息。4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敬老院,几位老人纷纷上前反映情况。苏海(化名)老人说,2004年下半年很多个深夜,总会有一台摩托车“轰隆轰隆”开进养老院内的树林里。


老人们看见摩托车后架上,绑着一团用塑料布包裹的东西。而摩托车每一次光顾,总会给敬老院里带来一股奇臭。老人们受不了,柱着棍子四处找寻味源,最后在树林深处的一间低矮平房里,发现了尸体。

苏海老人说,他看见房子里堆放的尸骨最少有3具,最多时约10具。随后,会有车将其运走。


老人们断定是犯罪分子杀人灭迹。他们赶紧向镇上报告,但没有人理会。直到2004年12月,莫海权被村民抓住,镇民政所的人来到敬老院,拆掉了那间房子。

村民告诉《凤凰周刊》,江湖镇临近的合江、林尘等乡镇,也陆续发生较大规模的盗墓取尸事件。


2004年4月13日凌晨,化州市官桥镇(江湖镇邻镇)农民刘广茂伙同三名男子,来到东莞市虎门镇赤岗村墓地,从多个“金塔”(存放死者骸骨的瓷器)中,盗走184块尸骨。2004年9月,刘广茂被判盗窃尸体罪,获刑9个月。

据称,在当地,一副尸骨也可以当做一个火化指标,获取一张火化证―这或可解释盗墓者为何连陈年尸骨都不放过。

镇干部自曝内幕


4月9日,《凤凰周刊》记者辗转找到了江湖镇政府一位知情者。该干部说,2003年始,江湖镇殡改队承包了本镇殡葬任务,每年向镇政府交纳8000元承包金。他认为,祸端由此而出。


据介绍,化州市实行火葬任务“一票否决制”,主要考核内容为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骨灰管理等。考核结果作为当地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完成火葬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轻则黄牌警示,重则免职。而江湖镇殡改办平时批准土葬太多,没有完成上级分配的火葬任务。


《凤凰周刊》透过镇政府内部人士得到的数据是:江湖镇每年的火化率,必须达到上年度年底当地总人口的千分之五,而江湖镇人口28000人,火化指标143个。事实上,死去的人有相当部分花钱土葬,但火化任务还得“完成”。

该干部对盗墓取尸事件的理解是:暴利引诱官员出售土葬许可,火化指标又“逼迫”官员找到可供火化的尸源,一场大规模挖墓盗尸由此发生。

“买一具尸骨支付最多2000元,但卖一个土葬许可收取8000元以上,一进一出殡改办仍然可获暴利。”该干部说。

《南方农村报》初步揭开了发生在江湖镇的多起盗墓取尸事件,但令村民失望的是,没有官员受到惩罚,惟一的变化是民政所所长被调整到计生部门。

被扭曲的基层殡改


2000年4月,茂名市在全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中受通报批评,并被列为全省殡葬改革重点管理单位。2001年统计数据表明:茂名市2000年度火化率又列全省倒数第三。茂名继续成为殡葬工作重点管理单位。

茂名市委、市政府决心铁腕治葬,对不完成任务拖全市后腿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决不姑息迁就。


在主政者强力推压下,茂名市火化率得以提升。2004年7月,《茂名日报》说,茂名市在全省2003年度殡改工作考核中,获得92分,受到省政府通报表扬。


但就是在此背景下,盗墓现象抬头,且愈演愈烈。当地一位人士指出,对百分之百火化率的追求,客观上造成了弄虚作假现象的盛行。在官员的政绩压力与农村居民的土葬情结之间,基层官员获得寻租空间。殡葬闹剧因此时有发生。2004年11月,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一李姓女士在父亲病重期间,接到一个自称是茂名市殡仪馆员工的电话,问需不需要土葬服务。李父后来康复,李女士气愤不过,向广州《信息时报》举报。

该报还披露,羊角镇一丧者家属花1.1万元,买到一个落款为湛江殡仪馆的火化证明书,完成土葬合法化。

茂名市殡仪馆向丧户推出“半骨半肉”服务―家属多交3000元,死者经过焚化炉变成走过场,少烧一些时间,一百多斤的尸体烧得只剩下50多斤,“烧是要烧的,但也算是留个全尸”,家属可接回土葬。

闹剧不断蔓延。2005年4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说:广东清远市清新县龙颈镇头巾村清明祭拜先人时,发现盛放在陶罐里的26个死者头颅骨被盗走。

几乎与化州江湖镇盗尸事件发生的同时,化州人向广西殡仪馆成批购进尸体,以满足日见旺盛的尸源供给“需求”

遗体被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报道之三: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 (文、图/ 记者 邓飞)


6月初,大陆一些网站上流传一份报告,该报告称,今年4月,“中原涉黑第一案”主犯宋留根等九人被执行枪决。此后不久,该团伙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


4月发生的事件,6月被炒热。这份报告的问世,显然与此前不久盛传的一则消息有关。6月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上透露,大陆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据称,该条例将通过鼓励民众自愿捐献等方式,拓宽人体器官供给渠道。


媒体的延伸解读,使处于隐性状态的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根据较权威的说法,多年以来,大陆医疗及科研机构获得的人体器官供体,主要来自死刑犯的自愿捐献。宋留根等人的身后传言,令大陆死刑犯器官的自愿捐献模式变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单

2005年6月6日,《凤凰周刊》记者来到河南郑州。


网上报告称,宋留根团伙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两家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其中,张广明、毛海军、陈华的视网膜,刘慈恩、刘文贤、王明军、刘强的肾脏器官被摘取,仅该团伙主犯宋留根、马献洲的器官没有被摘取。


6月7日,记者找到该案几位死刑犯家属。刘慈恩的妻子贾涵称,刘是回族人,根据该民族习俗,死者须土葬。她带着一个阿訇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获准取回刘的尸体土葬。



贾涵证明,刘慈恩的尸体是完整的,其他尸体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无从证实尸体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属说,他们无法接近刑场,也不准接近遗体。但他们表示倾向相信报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以家人需要换肾为由,来到网上报告涉及的郑州某医院。在肾脏科,一个姓史的年轻医生告知,“要来就得赶紧来,这两个星期肾源比较多”。史解释说,原定的四五月的“严打”推迟到了六月。记者问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无法律纠纷,史很警觉,说这个你不要管。


下午,记者又抵达网上报告提及的河南许昌市某医院。在5楼肾内科,该科主任医师孙力(化名)透露说,许昌新近处决一批犯人,“产生四个肾”,但自己所在的医院“关系不够铁,一个也没有拿到。”


孙介绍说,郑州市肾移植实力雄厚,该市有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郑州市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空军医院等几家医院可做肾移植手术。孙很热心地给记者写了一封介绍信,建议记者去郑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肾移植专家。

6月9日。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市属医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该科主任,其名片显示,他还是郑州某肾脏移植机构的副主任医师。


彭先拿出一个本子,上面写着众多需要换肾的患者名单。随后,他又从办公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拿出一个黑皮本子,写得密密麻麻。彭说,这是被一审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钩的都是被用过的”。


记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页上,写着11个左右死刑犯的相关信息,他们分别来自焦作、三门峡、安阳等地。记者注意到一个叫杜××的名字后面,注明了“小三阳”、“三门峡”等字样。彭解释说,杜被三门峡法院宣判死刑,但还未处决。2004年8月27日,该医院一个姓杨的医生对其抽血配型,发现杜患有乙肝,“有传染病的,不能用。”

事后,《凤凰周刊》记者致电三门峡法院,核实确有一个叫杜××的待决死刑犯。

彭介绍说,这些记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没有超过30岁,“供体够用,那我就挑着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屉,压低嗓门说,“这是不能让人看到的。”不过,他又安慰说,死刑犯家属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称,去年,该院先后为140多名肾病患者施行换肾手术。

“自愿捐献”渐为公众知晓

对被处决的死刑犯现场取器官,显然并非郑州一地。


2005年6月,湖北武汉某医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实习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披露了她经历过的一次现场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医院兵分两路,实施换肾手术―8个医生驱车刑场摘取肾脏,其他医生留守手术室,做好术前准备,器官一到,即行手术。


李璐介绍,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其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也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对死刑犯的现场摘取器官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医生摘取的肾,她描述说,“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肾经过了修剪、灌洗、冰冻,已褪去血色,由内至外散发着一种乳白色光晕,令人感到些许圣洁;说它精致一点也不过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贵。”

当天,该医院4台肾移植手术均获成功。事件已过去两个来月,李璐说自己至今无法摆脱那种特定状态下的焦虑感。

对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虽一直处于隐性状态,但相关内情仍通过多种渠道渐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报》报道说,大陆著名演员傅彪花费约30万元移植的肝脏,就来自山东一死刑犯。报道称,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后,四处寻找合适肝脏。9月4日,傅终于从一名被处决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脏,并顺利完成移植手术。


明星的传播效应,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问题开始为公众知晓。其实,在医疗界,这早已不成其为秘密。2003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劲、陈忠华,就在其发表的《亲属活体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一文中称:大陆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主要来源是死刑犯自愿提供。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相关医生和司法人员均印证了这一说话。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绝无可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资深人士说,司法部门为医疗机构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是有据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现实中,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大陆媒体。一些死刑犯因捐献未果而留下最后“遗憾”。

这位资深人士也坦承,这么多年来,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但他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仅是个案。

然而,这些“个案”的积累,导致了外界对死刑犯自愿捐献行为的普遍质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刚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母坚称医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儿子的器官,并写下《一个公民血与泪的控诉》,控告相关部门。


江西一媒体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信荣因杀人罪被枪决。当地法院偷偷将其肾脏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父悲愤自杀。付信荣的姐姐为此委托律师起诉法院。


2003年9月23日,《兰州晨报》揭露甘肃某看守所在未经死囚同意的情况下,行刑后将其器官“捐赠”。后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看守所向家属赔偿2000元。看守所负责人向媒体承认,死囚必须透过书面申请捐赠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杨自愿捐献的文字记录。

死刑犯器官捐献模式在“个案”冲击下变得面目模糊。

打“擦边球”,或越界“行驶”


知情者所说的“有据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医疗和科研机构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份大陆迄今为止唯一指导死刑犯遗体处理的法规,确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死刑犯遗体的主导地位。


医学界资深人士介绍,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术和民众经济能力的制约,大陆器官移植手术数量有限。在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数量少,且主要供应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历史背景下,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进入快车道。1989年以来,每年实施肾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计完成13594例次。当技术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碍,大陆一个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很快初具雏形,且呈现供不应求的饥渴状态。

知情者说,受利益驱动,1984年版《暂行规定》设置的某种状态下,对死刑犯摘取器官开的“小口子”不断被人为突破、扭曲。

“这也是一种无奈罢。” 知情者说,器官供体的指标要求之高与器官来源之窄,驱使相关操作者不断打“擦边球”,越界“行驶”。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处决犯人,往往以安全执行为由,拒绝事先通知家属行刑日期。如此,死囚若被处决,家属不可能马上收尸,其尸体便无人收殓。“这类死刑犯的器官,往往就以‘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为由,纳入可用之列。”


还有反对者认为,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期间,多是重镣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诱导或逼迫签下“自愿”。而依照1984年版的《暂行规定》,只要具备“自愿”前提即可,并未深究“自愿”的形成过程。


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陆乃至亚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该中心总住院医生张雅敏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器官移植医院共同面临的困惑:器官来源的尴尬。他认为,并不能将这种尴尬简单理解为“缺乏规则的混乱”。“事实上,很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正在逐步规范,以保证器官在非买卖状况下,能够到达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陆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率先在深圳颁布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个原则:即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它医疗方法的原则、无伤害原则、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此后,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器官移植的法规。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也获通过。该条例禁止买卖遗体、器官。其中对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条例也有明确处罚规定。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福建省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尤具积极意义。它对倒卖器官的重罚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人权保护意识。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法规存有同样一个缺陷,那就是绕开了死刑犯器官捐献这一“是非之地”。

继续还是禁止

器官来源的尴尬还源于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在大陆传统文化中,一个死刑犯自愿提供器官通常被视为赎罪行为,民众普遍持欢迎立场。大陆媒体屡有此类传声。


6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河南死刑犯王继辉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申请将自已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中学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那位中学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将施行手术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关医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众通过媒体发出诘问―病人待肾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动捐肾,这本是顺理成章之事,为什么在关键时刻卡了壳?

《金陵晚报》在报道傅彪换肝事件时,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一位死囚的肝脏能救活一位艺术家,是难能可贵的事情,也是演艺圈的一件幸事。”


大陆医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是,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是“废物利用”,还可造福他人。继续还是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的问题,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论。有专家提出,死刑犯虽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仍有处分自己器官和遗体的权利,社会应予满足其主动捐献器官愿望。

然而,也有观点与之相反。2005年7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称,有关部门应当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说,他不反对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提倡和鼓励社会志愿者捐献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愿,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当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献。未来立法时,应当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无论死刑犯同意与否,惟一可以考虑的情况是,允许死刑犯自愿将器官捐献给自己的配偶、近亲属。


曲说,目前的羁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为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预留空间。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面临监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碍,死刑犯受严格羁押的状态,自然而合理地阻碍他正常行使这一权利。死刑犯活体捐献器官,将延缓甚至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死刑犯身份与其自由决定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即使司法机关没有进行任何劝导、引诱、威逼,其法律地位也决定了不能认定其捐献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相反,应当原则上推定其为非自愿、非真实。不可否认,死刑犯中会有个别真实自愿的捐献者,但如果允许第一个死刑犯“自愿”捐献活体器官,且据此对其减轻处罚,随后更多出现的效仿者,则只能视为他人与司法制度的引诱,而不是真实自愿。


曲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还存在一个隐性危机,此举将可能诱导法院松弛“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以扩大死刑犯基数,从而人为地提高“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绝对数。


2004年3月,《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复议所有死刑案件时称,大陆每年判处执行的死刑犯约有一万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注目。


大陆民间一个诘问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为此需支付数万、数十万的移植费用,医院凭什么通过器官移植牟利,成为最大受益方?


来自国际社会的声音则是谴责和反对。1996年,在设于蒙特利尔的器官移植协会的大会上,专家和学者们认为,利用死囚器官,将引发医学界和外界之间的恐惧和猜疑,造成恶劣后果。并称医学若介入利用死囚器官,将会导致杀戮的合法性。


观察人士注意到,这些声音正在引起若干反应。近期有望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是一个信号。“当‘以人为本’渐成社会共识,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的日子就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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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岗出现过“大力”佬盗死尸卖的,敬请弄清。
 
QUOTE(dbmyx @ 2008年09月15日 Monday, 02:37 AM)
麻岗出现过“大力”佬盗死尸卖的,敬请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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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线索!
 
录音在法律上是不正当行为, 理应不能拿去当证据的!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NDI4OTk3NDg=/v.swf
(以上是2008年8月29日在林头镇殡改办谈话录音,最后一段有清哳殡改办人员图像)

当地方言翻译书

谢―谢如江(林头镇党委) 林―林焕 (林头镇殡改队长) 叶―(家属) 志―(家属) 村民―(红坎园村民)

家属:哦!你是林焕?林主任是不是?这位是谢党委吗?
林:是!吃香蕉吧。
叶:不用!不用!这件事(偷尸)造成这样你们民政部门有没有查到了什么线索?找到了人吗?
林:查来查去都没有查到。
谢:我们现在也在和派出所在协商。
林:昨晚我也打电话问过做工的人(仵作佬)来。
谢:现在派出所已抓到了那个些人,未知有没有审出了什么线索。
村民:全部抓了吗?
林:关键这条路要追到七迳田头那帮人。
叶;今日叫我们来主要是商量点什么?
林:你们要追查此事我们也支持,想不到此事会做得这样不顺利,出了这样的事,但是事情呢,现在就是这种情况,你交钱来我们殡改办我们也是作好心人才放松给你的。
叶:交五六千元能够买母亲尸体出来,我们作为子女的也很乐意。但是出现这种事好比母亲被人杀死还心痛,现在尸体不见了。
林:尸体不见不是我们造成的,你们要明这个道理,做事要相互了解才行。
叶:花五六千元本来无所谓。
林:嗯。
谢:我当初要把尸体拿去火化,既然武基出面来讲,交点钱买出来,但是出现这种事,我也无意料到。
林:林头十几年来都未出现过这种事。
谢:但是大家这么熟,你们又要这样做就当放你一马让你们土葬。
叶:这件事不单止我作家属的愤恨连我村中上千人都说要把这事追查到底,不惜一切代价。
事到如今,现在尸体不见了,我们作为子女的非常心痛。
林:知心痛就行。包括我们做工作也不想出现这种事,开始呢我也考虑会顺顺利利的,这种属意外事件,按现在看来,我昨晚也打电话给那几个做工的人,估计是那几个“北佬”(外省人)的事。因为林头也从来没发生过这种事。
志:类此发生这种事你们也有责任帮我们查。
林:帮呢我们都会帮的,我昨晚查到下洞的几个“北佬”也是做泥工(仵作佬)的,我今早打电话到金盛那里,打电话给金盛是不是到下洞菜市认一认,不过金盛讲不是呀,这些“北佬”是七迳叫来在三角圩住的,我们不是不去理,我同样动脑去理,同样去打听探线索的。
村民:头呢?
林:这事的工头是世权那帮人做的,关于世权呢,我昨晚也打电话给他,就是他叫田头那些伙计带“北佬”做的,我昨晚还交代快快找着田头那几个“北佬”给人家,不要担误,他说找呀!不是不找。这事不是我们做的我同样会提供线索的。所以呢这事就是这种情况,你们去派出所所做的材料中已经有你们交钱给我,我们是做好心事帮你的,现变成你事不妥,如做材料的话,会把我害了,做人呢要讲良心,我帮不着你的时候呢,是你方原因造成的,就不要倒把我害了。
谢:当初你来交钱,我也讲过,如果县里有人告你的状,或者村里有人告你的状,县里如果有人来挖就让人挖去。
叶:事到如今我现在也不怕人告状了,我作为家属的最多是把尸体放去火化,但是现尸体不见了。
林:发生这种事我们大家都不想的。
村民:我有个这样的问题,什么人会盗呢?他们盗去做什么呢?
林:这些都不清楚,林头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包括邻近镇都没发生过,有可能盗去顶换给别人火葬,这些也有可能的。
叶:换来换去都是关系到你们民政的事,你们也应该知道。
村民:这个疑问想问明白,他们将尸体盗去换的话。假如,我家今后有老人死,我去盗一个来跟你们交代。
林:这也不容易换的,有身份证换不了的。
村民:就是呀,那换不了盗来干什么?
林:有身份证的要验尸体,好多程序的。
谢:这些事正是第一桩。
村民:已知的是第一桩,未知的就不清楚了,你说盗来做什么呢?
谢:也不清楚。
村民:按照我来推算是不是盗来,比如,民政部门处理某一个人死后一定要火化,除开复制或代替第二人我不火化你的,而火化他的?
谢:他们也不必要这样做的,他们如果要这样做的话他宁愿要花这么多钱跟别人买一具,倒不如花些钱给我们,那里用这样做呢?
林:是的,是的。
村民;这点也可排除的,盗去做人体标本也可以排除的。
林:如果要做人体标本的话,国家会公开没有秘密的。
村民:如果是这样的话那盗去还有什么用途呢?
林:哈,我想不明白,从来都没有人偷过这种东西,你亲戚打电话给我,还以为买了靓棺木,人去偷棺木而已。
谢:这种事目前发现是第一桩,要过公安部门是为什么而来盗的。
林:我怕你们不知那些“北佬”住那里,我发现下洞菜市有几个“北佬”做泥工(仵作佬)的,我才打电话给金盛。
叶:这种案要查的话也不难,来来去去鬼就在那几个做工的,当中有一两个人盗的。
林:你这件事我也曾打电话查过在岭头居住的喂猪佬和养蜜的邻近厚皮岭村也查过。
叶:那林焕主任?这件事?(何时才查出)。
谢:今日叫你们来的意思,不是帮你们查这件事而是协助你们查这件事,你们要明白我们的意思,是当初收了你们那些钱后,我们同事之间又可以去买个任务回来顶替的。
志:意思就是说上级的指标任务吗?
谢:对,是上级的指标,要我们每年完成这么多任务。现在有钱什么都可以买,拿钱去的话就可以买空头任务回来顶替的。
村民:为何连空头任务都可以买?
谢:你们不明白,这些事我们内部能办妥的。
志:这位是谢主任吗?
林:嗯,是谢主任。
谢:你们先听我讲完,你们这件事一定要查下去,我们也支持你们查下去,但是呢,我的意思是当初我们收了你们那些钱的事,你们呢,到时就不必要拿那些钱来去告我们的状,当初是我们要拿尸体去火化的,是你们叫我给点面子才这样做的,当时不是我提出要钱而是你们主动提出要求给钱给我要求土葬的,但是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把我们也要告上来的话,没有么意思的。
叶:作为农村人,五六千元也不是小数目了。
谢:如果是我们部门把尸体挖去的,我们支持你们把我们告上法庭,但是发生这种事是外人来偷的,不是我们部门的事,平时我会发动人去挖墓,但是今年没有挖过,因为今年是奥运年。你们去告我也没有用,也达不到你们目的。你们目的是查出是什么人盗尸,所以今日找你们来的意思是这样。但是你们真是要告我也没用,我也不怕,你认为是我们做的,也可以去告,但告我也没用。
林:我们是做好心帮你们的,只是帮不了你而已,帮不了你就不要怨我们,问题是现在你在派出所做的材料录的口供,讲我们某某(收了钱)
谢:派出所来找过我,我认为你不必在材料上提交钱给我。
林:我们都是做好心事人帮你的时候,你们变成转回头害我。
叶:派出所材料怎么会做到你们那里去呢?
林:做了(材料)讲交钱的事。
谢:做了讲交钱的事。
志:这样的事谢主任,也是讲……
叶:派出所当时也问,民政那里搞定了没有,我说搞定了,我当时还说民政那里应该排除,问题呢就是在那几个“仵作佬”那里事,这样的事必然要讲的。
谢:讲,没关系。
叶:才能追查出凶手,派出所冤枉说是你民政去挖的,就使更加保密。
林:案移到我这里,交钱在我这里交,这个是人情,没有任何法律收钱的,明白吗?没有熟人出面是没有人去做这种事,你没有熟人我也不会去收你钱。
谢:我要放去火化,你交钱来我这里,又有熟人出面在这里,我就和你理这件事才给你这样做,就当是来偷偷地这样做。
志:别人做子女的我们也是这样做子女,别人交钱使父母不去火葬,我们也同样要这样做到的,这种事我们也是没有意料到的。就是说五六千元的事。
谢: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肯定要去配合你们去查清楚是谁偷的。
林:这样的案我们同样要去破,如果我们不破,使以后的工作更加难做。
叶:现在主要帮我要查出主谋主犯。
谢:你观点也要明确,我们只能协助派出所去查案。
林:如果有消息也可以为你提供线索的,我们也不会同情的。
谢:派出所问我通过什么渠道,我们也可以提供给他们。
叶:今日你叫我两兄弟来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谢:主要就是说那些钱事,希望你在这个过程中......
叶:但是为了收钱的事破不了案,要我们讲假的话,我们是不会做的。
村民:你们希望我们怎样做是比较适当呢?
叶:我们失去父母的心是非常痛。
谢: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你们也没必要说到我们收你的钱事,我就是这样的意思。你要的结果是同样的,破案结果也同样。
林:线索也是同样的。
谢:线索也是同样的,与我收钱或不收钱的结果也是同样的,你要讲也没关系。我这样做工作,甚至你要讲也没关系,你要讲就讲啦,我现在……
叶:派出所开始就问我,你和民政搞定了没有,我说搞定了,办案人员说如果没有搞定那肯定是民政去挖你的。
谢:那些没关系,讲了没关系。
村民:你认为我们要怎样做才是比较合适?
谢:现在就是说以后材料的事,以前的就不用管了,以后你去做这件事的时候,我的意思,就是说没必要牵连到我们。
村民:那我们以后尽量不要提到这方面。
谢;除开收钱方面,其它还有什么情况,破案的详细情况我都会和你去查到凶手。
林:查肯定要查,但是这件事……
叶:但是现在没有结果呀!我们做子女的心……
志:现在越快越好。
林:现在我也理解你们的心情,我作为管理殡改部门同样也不想出这种事,我同样要打击这种人(偷尸人)的,来这里搅乱。
谢:这些人把我们也搞乱了。
林:如果有什么消息,我们也会去抓他们的。
谢:你明白我的意思就行了,我的意思就是,本来我和你大家都是受害者,你要认为不是我得罪你的,不必要把我们牵连在一起去告,你告我们也没有用的,你所告我,不就是收你些钱的事,就是这一点。
叶:那些钱怎样处理?
谢:那些钱你认为怎样处理?
志:你认为怎样处理?
叶:你认为怎样处理?
林:这件事责任方面不是我们造成的,你要理解。
叶:什么责不责任,但是现在一无所有我们……
林:不是我们造成的。
村民:意思说我们在法律程度上尽量别提到这点(收钱)咯!
林:今后人生路还长,今后有来有往,加上你村人和亲戚朋友。
谢:事已经做成这样了,我也不表态,就是钱的事既然事不妥,你要退钱回,这个你也有你们的看法,你有没有这样的看法?
叶:现在不是钱问题。
村民:还是搞不清楚你要怎样做,必竟现在也不是在说这些“钱”的时候。
志:今日我两兄弟来也不代表整个家族来,还有好多姐妹亲戚还没有来,这个(苏志勤)就是我村的人隔壁屋人。
村民:今日估计都谈到这里了,该谈的都谈了,我们回去商量下。
林:我们之前是想帮你,放松你去做,但现在你做的材料(派出所口供)就变成害了我,做人要过得去,要懂得好歹。
村民:你对我好,我对你好,你帮过我,我也不会害你,你要是帮我们也绝对不会令你难做。
谢:其实我们也没空,你们要这样做,我就让你们这样做,大家都是熟悉的,我也不是想去害你。
林:意思就是这样,最好呢昨晚录口供的,你到底有几个人录口供呢?如果那些人在录口供说到交了钱在我这里的话,最好呢要帮帮我,我以前是出好心帮你,你现在就帮我去撤退口供吧,免得到时连累麻烦给我们,我们有线索也会去找的。好吗?
村民:今日你们找我们都是聊这点事吧,那么就回去……
林:事情就是这样。
叶:哦,你们主要就是叫我们去撤退口供的吗?
林:不是撤所有的,而是撤那边(派出所)的口供,意思就是讲交钱在我这里的口供。
谢:我意思也是这样,你这件事一定要去破案。
村民:你们意思我们明白了。
谢:案要查,但是这个情节,这个细节呢,最好你们不要把这个细节(收钱)说出来,你讲细节出来收你们的钱,就对我们不利。
村民:总之你们是帮我们,后我都不会令你难做。
林:你今后做人呢,在社会上。我是帮你的,现在变成我帮不到你,就不要找麻烦给我。
谢:那些钱的事,你要取回也可以。
村民:你帮我们,我们绝对不会令你难做。
谢:当初你提出这件事时,我都给你办了,是不是?也是……
林:再加现在出了这么多的事。
叶:事情发生到这样,你民政肯定要退回那五六千元给我们家属。
林:钱还是比较好说话的问题,问题是你要明白这件事情不是我们的责任,有些东西不要给麻烦给我们。
谢:以后如果公安局查到是我们部门,是我们去挖你们的,我支持你们去告,你告到那里,告到我官都没得做,是吗?
村民:既然你这样说,我想问句,假如真正是你们挖出来的。
谢:你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如果查到是我们挖出来,到时候你要理解才行。
林:我们做这么久工作,我们起棺要贴公告,要公布时间。
村民:我这样想,你们挖出来是做什么的?
谢:以前那些都是偷葬的,他们强硬偷葬,就挖他们去火葬,这些都有公示。
林:要贴过公告,包括镇、派出所也要贴公告的。
村民:肯定是通过光明正大去挖,你通知家属某时某日去挖。
谢:是呀,我会通知他的。
村民:什么人会偷呢?偷来有什么用?有什么动机会偷呢?我想不明白,你明白吗?对于什么人有用途?
谢:我也不知,也没有出现过。
林: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事,他们(谢如江等人)任职八九年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事。
志:回去吧,怎样才电话联系。
林:讲句知已话,我们目的是想帮你,这件事办不妥的时候,你就没有必要加上麻烦给我。
谢:你来怨我,来告我。
林:假如我和你理这件事,到时我要与你承担责任,所以没必要害我。要和你谈清楚这件事,今后呢有些事要通知你亲戚家属在录口供各方面,千万别提起交多少钱给我,就说那天叫做工人(仵作佬)做的,别提到我这里(收钱)就行了,叫做工人做的,想不到做工人的手脚会这么多,别人问你交钱的事,你就说没有交过,就行了。好吗?如果你说交过钱给我,你的口供在那里(派出所),他们(派出所)会找我麻烦,我帮你不到变成害了我。
谢:破案结果同样就是同样的。
志:这事肯定能搞清楚的。
村民:那么今天就是这么多话说啦。
谢:今日就说这么多。
志:行了,回去和姐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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