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乡镇卫生院按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与建设,我省建立了稳定的乡镇卫生院投入保障机制,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每万名户籍人口配置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编人员支出和事业发展。一是优先保证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安排资金应不少于省补助资金的80%。二是可安排用于事业发展。应优先安排用于保证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支出,安排资金应不多于省补助资金的20%。
乡镇卫生院事业费补助的申请程序:在我省乡镇卫生院按照财政核拨的单位性质重新核定编制以前,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省公安厅公布的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经费;在重新核定我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后,由各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将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经费。
乡镇卫生院事业费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每年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再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最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卫生院。
这样计算,减少用于保证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支出,安排资金应不多于省补助资金的20%。
这样每个乡镇的医生、护士的省补工资最少不低于1000元,再加上原来7成工资,08年的工资应该不少1500元。
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编人员支出和事业发展。一是优先保证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安排资金应不少于省补助资金的80%。二是可安排用于事业发展。应优先安排用于保证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支出,安排资金应不多于省补助资金的20%。
乡镇卫生院事业费补助的申请程序:在我省乡镇卫生院按照财政核拨的单位性质重新核定编制以前,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省公安厅公布的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经费;在重新核定我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后,由各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将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经费。
乡镇卫生院事业费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每年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再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最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卫生院。
这样计算,减少用于保证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支出,安排资金应不多于省补助资金的20%。
这样每个乡镇的医生、护士的省补工资最少不低于1000元,再加上原来7成工资,08年的工资应该不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