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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决定一切: 崔真基打倒李振刚集团 (2人在浏览)

QUOTE(狼毒花 @ 2011年05月22日 Sunday, 05:47 PM)
转--茂名李振刚涉黑案从高调到低调的新闻看点----李案的辩护人之一胡朝晖律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茂名李振刚涉黑案低调开庭之后,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19日高调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情况,广州金盾网19日发表了《广州警方铲除一特大涉黑组织》一文。今天(20日),《广州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都大幅刊登了来自广州警方的新闻,傍晚的《羊城晚报》更是在头版显著位置用大黑标题刊登了《“黑老大”勾结官员横行茂名》的醒目报道。可以说,19日“公安版”的通稿与16日“法院版”的通稿风格迥异,“公安版”大抢镜头,而“法院版”谨小慎微。



当“公安版”报道在大报小报齐齐刊出、夺人眼球的时候,本案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正在广州中院的隔音大法庭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昨日上午紧锣密鼓地完成法庭调查,昨日下午和今日全天马不停蹄地接着质证,且质证尚未完成一半。在看守所里被关了一年零五个月的被告们,在有中央空调和音响、视频设备的豪华大法庭里,在与同案人排排坐的同病相怜的气氛中,不但未显得胆怯,反而显得有些兴奋,与公诉人十分地不配合。审判长冷静、忍耐而又仔细地倾听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三方的发言与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尤其显得人性化,辩护律师们在庭审间隙相互交换着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的看法。质证尚未完成,辩论还未开始,法庭的火药味已经越来越浓了。在开庭一周的时间里,有多名被告人开始翻供,多名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已经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多次对抗,某些事实已呈现模糊的迹象,某些证据也出现混乱和断裂的苗头。从庭审一周的情况来看,法院当初的低调是极为科学的。法庭避免受到新闻的干扰,保持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审判,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新闻只是一种口水,而非法律。法律人若被新闻人所左右,那就是相当的悲哀。就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而言,前些日子有些新闻报道的标题竟为《24人放贷杀人》,叫人哭笑不得。其实,该案的24名被告人,并非个个放贷,而是被控各司其罪,被控故意杀人的,仅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并且该名被告并不是亲手杀人者,至多是该起杀人案的知情人或者共谋人,同时,这起杀人案与李振刚毫无关系,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该起杀人案的证据还显得有些薄弱,有待法庭的认定。“公安版”报道说:“此案警方共抓获29名嫌疑人,并配合检察机关深挖出充当该团伙‘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多名,破获敲诈勒索、诈骗等案件30宗,查封、冻结该团伙非法所得总值达4亿元”。但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起诉书》只指控了24名被告人,其中仅有3名是公职人员,没有明确认定该团伙的非法所得总值为4亿元。《广州日报》的新闻主标题为《李振刚曾行贿公安人员脱罪》,但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并无李振刚行贿公安人员脱罪的事实和证据,只是有是否在脱罪多年之后再变相行贿低层公安人员的争论。



报道称“‘黑老大’勾结官员横行茂名”,但本案3名官员的级别至多为科级干部,有名官员被指控于10年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但他当时连科级干部都不是,是不带“长”的一般警员。



我个人认为,本案虽被媒体称为一起特大涉黑组织,先不论本案的技术含量、涉案金额、被控人数和社会影响,但仅从24名被告人的身份结构上看,显得有些头轻脚重。头轻,是指涉案官员的级别低,脚重,就是下面的散兵游勇多。因此,包括我在内的本案很多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除数名核心骨干成员之外,有些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经法庭审理查明后,有望取消这一罪名(但大部分被告人被控数罪)。



现在有个笑话来比喻公检法的关系,说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并说只要检察院把菜端上了桌,法院不吃也得吃,如果法院在吃菜的过程中发现菜里有条虫子,要么闭着眼睛继续吃下去,要么把菜退回检察院。我在这个基础上也大胆编个笑话吧。我认为,公安是养猪的,检察院是验猪的,法院是评猪的。公安总喜欢把猪养的又肥又大,甚至喜欢养杂交猪、良种猪、转基因猪,有时还搞注水猪、瘦肉精猪等,而检察院则须审查检验公安养的猪是否注水、是否含有瘦肉精,是自己接生的猪还是买来的幼猪,量出猪的高矮长短,秤出猪的毛重净重等,最后用猪的各种部位配成一道肉菜拿给法院过堂。法院则看这道肉菜到底是猪肉、羊肉还是骆驼肉,有没有可能是斋宴里用素菜制成的肉,而辩护律师呢,则在整个过程中挑猪和猪肉的刺,提醒法官眼前的肉菜可能是死猪肉、病猪肉、用香精掩盖的变质肉、掺了其它肉的杂烩肉等。最后法院根据自己的判断给肉菜去伪存真,如果不是猪肉,则宣布该猪无效,如果是猪肉,则定个明码实价,并予以公布。因此,可以这样说,“公安版”的新闻通稿,只是告诉大家公安通过苦养年余,已经养了一条大肥猪。至于这条肥猪是否注水、是否货真价实,则还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定。我想,“法院版”的新闻通稿之所以保持克制和低调,就是因为在庭审结束之前,他们也拿不准眼前的肥猪到底是一头怎样的猪。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上讲,职务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而非公安机关管辖,并且,级别越高的官员,由越高级别的检察机关管辖,因此,作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和指定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的本案涉案人员,级别不可能太高。从这个意义上说,牵涉本案的级别较高的官员,应该另案处理,有的可能还在调查当中,“公安版”新闻通稿涉及的内容,或许还包括日前正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之外的一些案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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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二建八公司经理谢某的举报信中提及的杨亚宾、冯正峰怎么没出现在本案?
 
李振刚的人大代表身份是怎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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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上下午都差不多一样,一起向列位看官汇报了。

今天依旧是由公诉人举证,依旧是照着公诉机关之前的笔录一通狂读,我汗!

所以老旁我在一旁也是依旧的一通昏昏欲睡,我再汗!唯一不同的是,今天比昨天更和谐了,昨天还有辩护人反问,今天干脆都懒的说全当听众了,我狂汗!

由于之前被告人翻供,公诉人之前的笔录到底有什么不得了的证据,老旁还是十分关注的,不过可惜的是,基本都是我听说、江湖传闻、我估计、我猜想,巨汗!――现实版的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啊?老旁注意力不集中,只听得一鳞半爪,对不起大家,主要还是李振刚与这些同伙之间的关系方面,与大伙通报:

①梁清云――2010年1月7日供述:“因我没有工作,我父母去找梁好叫她帮忙找份工作,当时李振刚就将我安排在茂名海信公司属下的顺德乐从分公司工作。……到了2008年7月份,李振刚叫我来广州的奥业公司帮忙,还帮李振刚开车。”

②周立强――2010年2月4日供述:“我和他们(指王日强、谢健雄)是老乡,在三年前通过同乡梁晏介绍认识王日强,之后就经常在一起吃饭。”

③张洪玮――2010年7月14日供述:“我是在2002年6、7月份,我在春兰花园最后一次见到李振刚。”

④冯明华――2010年7月15日供述:“冯日进与我是水东镇东城中学的同学,我们同级不同班,我与他在初中开始认识,然后就玩在一起,出来工作后我们经常有联系,我们是朋友关系。”

⑤庄春晖――2009年12月23日供述:“我在茂名电白水东中学读高一时认识的,我就认识冯日进,他当时的名字叫冯振华,我一直叫他振华,其他人叫他‘华哥’。”2010年7月28日口供说:“我没有和李振刚打过招呼。”

⑥郑生富――2010年7月16日口供说:“(与冯日进)很久没联系了,就是被抓前叫我上广州参加(建新房)入伙宴。”他承认认识李振刚,但他说:“以前在电白和冯日进喝茶时见过面,但没交谈。”

⑦蔡亚也――在做顺安大厦时,他预支给严太年工程款357万元,严太年不承认这笔预支工程款,不肯将这笔钱还他,他就要求李振刚帮他追讨。李振刚就叫他拿预支工程款的单据给李振刚,李振刚帮他追讨。

真正的重头戏应该是下星期一的庭辩,那才是最激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让我们严重关注!
 
只想知道什么时候执行死刑,过程都是在做秀。
 
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自5月16日开庭审理至今天(4.26),除21、22日双休外,每天庭审时间均超过8小时,其中16日下午连续审理达5个小时,25日下午连续审理达6个小时。至25日晚上20时止,控辩双方已完成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今日(26日)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本案共有24名被告人,其中有1名公安和2名法院的公职人员,被控罪名18个,出庭辩护律师32名。由于被告人数众多、被控罪名众多、牵涉案件众多、出庭律师众多、交叉询问众多、举证质证众多,加上法庭调查与辩护展开充分,故全程审理极为繁琐、复杂和激烈,控辩双方多次发生言语冲突,旁听席也出现情绪激动,场面一度失控。


24名被告当中,第1被告李振刚和身为公安人员的第6被告、身为法院人员的第7被告,年过半百的第20被告,在法庭上表现最为活跃,而李振刚的夫人因为身体虚弱、言辞简练可怜而最博全场同情。李振刚以其惊人的记忆、严谨的思维、对法律的熟悉、准确的自自辩、特有的连贯和冲击式的语调、牵涉的诸多惊心动魄的事件而成为最焦点的人物。第6被告原为一般警务人员而被控成为黑社会保护伞,其冤屈的表达也能引发他人的一些思考。第7被告原为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其老顽童似的乐观形象,调侃而略带讥讽的语言,对法律的精通与巧辩,也时常引起人们的复杂情绪,而他天天到庭旁听的满头白发的70多岁的老母亲,她戴着眼镜的时刻关注的眼神,握着药瓶的苍老双手,所表现出来的坚强和伟大的母性,则引起我深深的尊敬。第20被告因为其独特的江湖经,、混乱、气愤而又爆料般的语言,常常引起哄堂大笑,给沉闷的法庭带来一丝轻松的气氛。第21被告是李振刚的夫人,其弱不禁风、摇摇欲坠的身体,和上气不接下气的声音,以及可怜的叙述,则使许多参加旁听的女人为之同情落泪,她的辩护人之外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当场为之大打抱不平。


法庭审理在25日全天的法庭辩论中达到高潮。在第一轮辩论中,包括李振刚的律师在内的大部分辩护人出乎意料地对各自的当事人都作无罪辩护,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了言辞尖刻的批评。第二轮辩论一开始,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满堂指责表现出极大的委屈和不满,反击辩护人“指控公诉人”、“罔顾事实”、“推卸责任”、“巧舌如簧”,并说公诉人为本案收集了200多册证据,“日夜工作60多天”,而一些辩护人则回敬道“证据的效力不在于数量的多少”、“公诉人的辛苦并不等于本案的扎实”,“叫辩护人巧舌如簧是对律师的不尊重”等,当然也有律师在回应中对公诉人的敬业精神和辩论水平表示敬意,而旁听席上也有部分亲属情绪激动,被审判长和法警及时制止。
 
5月16日上午9时,茂名涉黑案的辩护律师们,在书记员的指引下,刚刚按照被告人的排列顺序明确各自的座位,一位女法官就来到辩护律师们的面前。这位女法官还没有穿上法袍,衬衣扎进腰带里,1米7几的身材更加显得清瘦和修长,长发过肩略带刘海,头顶还有一个金黄色的女人味特浓的发夹,双眼圆而有神,面容清秀可亲。她的身姿那么挺直,着装那么干练,突然让我觉得她有点象部队里那种高个子的女兵。她手里拿着两张辩护律师的名单,对律师们说:“今天上午的庭审只能完成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所以你们用不着记录,座位拥挤点没关系,先请大家将就着按顺序排好座位,下午我们会安排人员多加摆几张桌子,这样就不会影响大家作记录了。”说完,他又转身比划着告诉站在一旁的年轻书记员,在现在四排桌子的基础上,如何再延伸加摆一些桌子。她这种女人味特浓的外貌、和蔼的语气和亲近的表情,让我觉得她的年龄似乎不足够担当这种黑社会大案的审判长。但看到她前后左右热情张罗的样子,我不禁还在想:难道她会是本案的审判长吗?

过一会,看见她穿着法袍,从审判台侧门迈着长腿快步走到审判长的位置上坐下来了,那么,她是审判长是毫无疑问的了。由于她身材修长的缘故,她穿着法袍的上半身超出台面很高。远看着她笔直地端坐于审判长的席位,我突然觉得她有些面熟,不知在哪见过她?后来终于想起来了,她就是去年12月广州中院首次网络直播庭审的那位女审判长。看来,广州中院对这次审判还是非常重视的,把他们网络直播的明星法官都派上了。作为辩护律师的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幸会。

9时20分许,辩护律师们已经穿好了律师袍,总算挤在一起坐下来了,出庭的家当也摆到了桌子上,旁听席上被告人的亲属们在法警的指挥下也已经肃静地各就各位。审判长对着麦克风轻声解释道:“现在正遇塞车,被告人还要等一会才能到庭,还要请大家稍等。”这句话,让我更加觉得这位女审判长是个特别细心和关心的人。

第一审判庭面积和空间都很大,有上下两层,实际上是一个中等规模的会场,平时中院的一些会议和业务培训也在这里举行,我前年还在这里与中院的法官们一起听过某教授的一堂讲课。审判长席、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设于会场的主席台上(其高度相当于舞台),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桌子面向被告人席呈“八”字形摆开,审判长和审判员的桌子大概有超过6米之长,公诉人的桌子大概有4米左右,由于审判长席处于居中位置,我尚能看清两名法官的面容(另外一名则无法看清了),但公诉人因为与辩护人相距10多米远,则很难清晰地看到他们,只看到一名男公诉人的前额很高,一名女公诉人的眉毛特浓,另一名女公诉人的脸形较圆,另一名男公诉人(可能是书记人员)似乎有些透顶,而被告人的面容和表情,就只能依靠高悬于主席台两侧的大型电子屏幕观察了。在这空阔的法庭里,控、辩、审三方的所有声音,都全靠麦克风和优良的音响设备来传递了。

9时35分许,分押于天河区看守所和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的24名被告人全部在被告席上按顺序坐好。法庭调查开始了,首先是查明各被告人身份。这一步骤是刑事审判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其意义相当于对被告人“验明正身”,这一步虽然看上去似乎有些多此一举,但很多冤假错案就是从忽视了这一步或者这一步走过场开始的。同时,一个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往往从审判长对这一步权利的行使,敏锐地捕捉到审判长的审判风格。原以为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审判长不至于过细地逐项查问,但没想到她是这么不烦不躁、一丝不苟,对每个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住址、被捕时间、收到《起诉书》的时间等各种信息资料仔细核对,唯恐出错,而在有的法庭,即使只有一名被告人,这一过程也显得十分简略和粗糙。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审判长在核实完所有被告人的身份后,又特意问道某被告是不是有糖尿病?某被告是不是有高血压?某被告今日的身体状况能否坚持?还有哪位被告身体有特殊病症等,令人感到女审判长庭审准备十分细致充分,对被告人很体贴、很人性化、很注重保障其人权,同时,也预感到这将是一场消耗体力、需要耐力的持久审判,女审判长对庭审的艰巨复杂早已成竹在胸。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风物人情各异,法治文化历史背景复杂,所以,虽然各地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律是相同的,但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风格常常是不同的。作为一名行走于刑事法庭的辩护律师,当然有必要尽快判断每个法庭、不同法官的审判作风。根据我的个人观察,对于法庭审理的上述第一个步骤,有些地方的法官讯问被告人的态度是十分严厉和粗鲁的,当被告人对某些问题回答道“不记得了”的时候,审判长甚至会对被告人进行大声呵斥、严加训斥,有的法官认为,这一步就是法官给被告人的一个“下马威”,能较好地震慑被告人,并为下步的庭审扫清障碍。

但眼前的这位女审判长,对每名被告人发出的这一首轮讯问,严格、坚定的口气里透着亲和与应有的尊重,当被告人表示“不记得了”的时候,审判长即改以其它方式予以核实,既保障了庭审高效、顺畅地进行,又保证了细致查明每个被告人的身份,同时,使包括旁听人员在内的所有法庭人员,感受到了刑事法庭特有的庄重肃穆,以及法律赋予审判长的不可轻视的强大威严。

约1小时后,公诉人开始宣读漫长的《起诉书》。除了旁听席上的亲属们对《起诉书》最感兴趣之外,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无疑早已十分熟悉。因此,当《起诉书》宣读到三分之一的时候,被告人开始纷纷提出要上洗手间,而审判长并未加以制止。这时,只见被告席上人头此起彼伏,几乎每个被告人都轮流上了一次厕所,并利用往返厕所的宝贵时间,扭头与坐在旁听席上的亲人们双目对视一番,以至于后面上厕所的被告人的亲属们,见到被告起身,也趁机去上厕所,希望能在厕所门口与亲人简短一晤,但这一企图很快被经验丰富的法警们识破,因而被立即制止。

《起诉书》宣读到一半的时候,审判长注意到一名女被告人体力不支地伏在座位上,便及时提醒女被告身后的女法警对她的身体状况加以关注。过一会,女法警为女被告换了一张有高靠背的椅子,让女被告靠上去舒服一些。但女被告的情况看上去仍然不容乐观,审判长立即要求守候于法庭外的医务人员将女被告扶出法庭加以医疗处置。直到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这名女被告人上午没再返回法庭。
 
茂名涉黑案律师手记 (下)
经过6天夜以继日的法庭调查,我对整案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象一起传统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犯罪结构和犯罪形态显得极为凌乱和松散,尤其缺少暴力型的犯罪;组织成员缺少组织性、纪律性和层次分明、等级森严内部结构,被告人各自为政、自生自灭,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生存,不能从组织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无须向组织上交任何利润;被控的黑社会保护伞只有3人且官职太低,特别是,这3人仅是茂名市茂港区的基层司法官员,无法保护在广州市的犯罪活动;纵观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说来说去都离不开放高利贷,以及由放贷、讨债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间或有几起时间跨度大、情节不算严重、证据显得单一的非法拘禁案件。将本案指控为如此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从事实上、证据上、法理上、情理上、逻辑上都存在许多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正因为如此,24日上午法庭辩论开始时,一号公诉人发表的长达50分钟的公诉意见,可以说是一篇公诉文书和法律论文的结合。公诉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来论述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意是:本案由李振刚组织领导,有王日强、冯日进等2名固定的骨干成员(由于《起诉书》提及的杨某、黄某、谢某等其他骨干成员均在逃或另案处理,更加显得本案的骨干太少,不成规模),以及这2名骨干成员各自纠合的下属成员(即从第9号至第21被告),这些成员利用李振刚的影响力,各自发放高利贷,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本案通过开设赌场(但仅有一起被控发生于2000年的赌博案件),通过3家公司发放高利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由茂港区法院枉法裁判,侵吞被害人的巨额财产,获取极大的经济利益,并用获得的利益支持组织的犯罪活动(但除1名财务、1名文员和1名司机从公司领取工资外,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从这个组织直接获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的组织成员为追债而威胁、殴打、敲诈勒索、伤害他人(但本案没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本案被告人在广州、茂名两地活动,利用保护伞收取高利贷,非法控制了一定的经济活动领域(但李振刚的辩护人认为李振刚这点钱在广州算不了什么),很多人迫于该组织的淫威而不敢报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的危害特征。公诉人在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依据之后,又概述了控罪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借据等书证为主,极少其他类型的证据。随后,公诉人又分别论述了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虚假出资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洗钱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



本案24名被告人中,有21名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17名被控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就是参与放高利贷),除第24号被告只有一个罪名外,其他被告都被控数罪。因此,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律师们辩护的焦点内容。



李振刚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提请法庭注意这么一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许会都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他也从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结合分析事实与证据,反证李振刚发放高利贷等行为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他引用刑事和行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论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明文禁止、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故发放高利贷不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对于民间融资、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李振刚的另一名女律师则进一步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李振刚的行贿、诈骗、敲诈勒索、妨害作证、赌博、虚假出资等各项罪名。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都很长,20分钟至50分钟不等,辩护观点大致相同,大部分作无罪辩护。后面发表辩护意见的一名律师,对前面律师们的辩护观点表示支持和赞成的同时,也无奈地表示这个案件已被公安和检察机关办成这个样子了,加上新闻舆论大肆渲染,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不定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也是勉为其难,如果实在要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话,也希望法庭从本案的特殊情况考虑,尽量缩小对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定面和打击面。这名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通常所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型、攻击型犯罪,犯罪的主要内容不是抢劫、杀人、涉黄、涉毒等,而是更多地属于经济型、技术型、资源型犯罪。经济型是指本案主要是通过放贷牟取经济利益,其特殊性表现在不是一般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而是以民间借贷的、两厢情愿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实现;技术型是指本案是以民事诉讼、民事调解的司法形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达到财务转移的目的,其特殊性表现在不是一般的黑社会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资源型是指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群体大都属于老板、富翁、企业家,甚至是正厅级的大型国有企业,公诉机关指控的司法保护伞实际上也是本案的一种垄断型的资源,其特殊性表现在这些垄断型的资源并不是所有犯罪团伙成员所能共享,比如,该名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就无法分享到这种宝贵的资源,他们只能利用自己劳动积蓄的血汗钱和家庭的生活费几千几万地东凑西凑、小打小闹地私下放贷,这种资源只有在标的特别巨大的时候,才由某些核心人物加以利用,而一旦加以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将是巨额的。因此,他认为本案的一些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也就是他们并不能从所谓的组织中获得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原因,即使没有他们的存在,本案的生意和业务照常可以高速运转。同时,由于本案犯罪形态的特殊性,许多被告人凭自己的认知水平,并不能意识到这就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上他们本身所做的事,的确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所以特别恳请合议庭,尤其对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危害结果和危害程度等各种因素等加以区别,以避免将一般的涉案人、参与人都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他还提出,本案的24名被告人中,只有3人有犯罪前科,其他都是良民百姓,本案并不是依靠人数众多的成员来开展活动,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人力密集型、结构紧密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既然本案的保护伞这么小,就没有必要人为地把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定得那么大、那么多,对于一些盲目跟风放贷的行为,不必要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李振刚本人在第一轮辩论中自称状态不佳,思维不集中,故放弃了自辩,只是同意辩护人的意见,其他被告人也跟着暂时放弃自辩。第一个发表自辩意见的,是第7被告,他的自我辩护花费了1小时10分钟,但并不显得枯燥。他首先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上提醒法庭注意几点:一是要重证据不重口供,不能凭推理来定案;二是一切利益归被告人所有的原则,如果被告人对某项证言予以否定,公诉人必须提出其它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全凭单一证言定案;三是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定罪量刑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四是要从本质上区别违规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受贿罪,他自辩说,基层法院都是向当事人收取办案经费,他收受的不是贿赂款而是办案费用。对于民事枉法裁判罪,他说自己经办的7个案件,其中6个是调解的,有的案件还未生效,而枉法裁判并不包括民事调解,只要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与他法官的关系就不大,而且他的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他十分气愤地说,这完全是拿他们几个瞎猫来当黑社会保护伞,他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没有意义做这种事,他与李振刚没有约定的利益,指控其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是拿他凑数,是滥竽充数,他永远不服。而他的两名辩护律师则进一步补充道作为民庭的法官,他不负责刑事案件,没有能力包庇、纵容黑社会。第7被告最后说: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一个很无辜、很冤枉的人,但我没有泄气,因为我相信法律,我相信法庭会为我洗刷冤枉,洗刷流言蜚语,和这可恶的罪名,在看守所一年多来,我度过了人生黑暗的时期,饱受了人间最大的痛苦,但我无所谓了,我学会了包容,学会了博爱,学会了忍耐,以及等待,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公道的,我会永远等待,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等待光明的一刻!



作为公安人员的第6被告,被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他说,当时纪委找他的领导和同事调查,人人自危,只因为他把钱借给李振刚放贷的事发,所以都把责任推到他身上,事到如今,他对同僚们对自己的指证表示理解,只是自己的确是无辜的,作为一名普通警察,他根本就没有权力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2001年对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他也对这一决定提出了复议和复核,他没有徇私枉法,虽然工作中有失误,但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标准。他于2006年之后才将自己的钱借给李振刚放贷以收取利息,并不是收受李振刚的贿赂。



第一轮法庭辩论从24日9时开始,到25日下午16时结束。我原以为控、辩、审三方早已筋疲力尽,第一轮辩论已充分表达了各方的观点,第二轮辩论只会象征性地走走过场,不会再充分展开了。没想到在一号男公诉人发表了长达25分钟、二号女公诉人发表了长达17分钟的针对性补充公诉意见之后,年轻的三号女公诉人又以她特有的凌人盛气,大张旗鼓地吹响了反攻的号角,紧接着又发表了长达40分钟的演讲。她对辩护律师们所作的无罪辩护表现出强烈的愤慨,对第一轮辩论中每个辩护人的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对公诉人指责令人吃惊地如数家珍,以诗人的豪迈和才华横溢的演说,历数李振刚黑社会组织害得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李振刚的辩护人在忍无可忍之下,抓住麦克风对三号女公诉人的上述言辞表示抗议,这时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亲属也群情激愤站将起来发出一片怒喊,场面顿时大乱,武警官兵警惕地站起来维护秩序,审判长厉声警告说,如旁听人员不守法庭纪律,将立即清场。情绪平息之后,三号女公诉人接着发表公诉意见,她对辩护人的意见概括性地予以抨击之后,又从第9号辩护人开始,对所有辩护人的观点逐一予以仔细回击。辩护律师们对三号公诉人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冲劲,以及她的敏捷反应和诗人般的口才,暗地里表示敬意,并衷心地祝愿她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进一步成熟和老练起来。



随着三号公诉人发表完义愤填膺的第二轮公诉意见,所有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的反驳,又开始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这一过程持续到晚上19时45分。这时,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还有自辩意见。李振刚表示,因为他在第一轮辩论中没有发表自辩意见,所以他有许多话要说。审判长允许其发言,于是李振刚开始滔滔不绝起来,对指控他的数十项犯罪逐一进行解释,说了约10多分钟,一号公诉人提出,现在已经是晚上8点了,后面还有23名被告人等着发言,要求李振刚的发言尽量简练。但李振刚似乎无法控制自己奔放的思绪,顽强地一发而不可收,两名男审判员多次提醒也不奏效。这时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如果李振刚还有太多的话要说,就安排明天继续,不能再这样下去了,看来公诉人也实在是体力不支了。最后,审判长在征求李振刚的意见之后,决定休庭,明天继续。



26日从9时开始,由被告人作第二轮自辩和作最后陈述。包括李振刚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在这庭审的最后一天,情绪出乎意料地平静了许多,态度也老实下来,大家似乎特别珍惜这最后的时分,每个人的表情都显得非常可怜。李振刚好象也看开了些,发表意见的逻辑性明显增强,言辞也比昨日简练了许多。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9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对所有指证他犯罪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全部予以推翻。他说,公诉机关指控我的证据全是被害人陈述,而我的口供也是证据,二者都是证据,为什么你们只采信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却一点都不采信我的口供呢?公诉人说有11个被害人家破人亡,为何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不报案?公诉人说在我公司搜查出了70多张总金额达9600多万的借据,为什么剩下的那60多个人不举报我呢?最后,他说,这个案件受到人为干扰的因素太多、太多,办案机关利用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单方的证言,偏听偏信,所有证据都不成立,我担心能否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是一句空话。他还说,纵观全案,都是高利贷派生出来的,我放高利贷,主观上是为了帮助别人而不是伤害别人,至于借款人经营不善而破产,不能把责任都推到我身上,我才是真正的被害人,那些债务人相互勾结,利用公权力对我进行陷害,害得我妻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办案机关对我进行有罪推断,使我的希望点点破灭,但我相信法律,希望法庭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被告人最后陈述给大家带来的沉重心理,最后被20号被告人的搞笑语言有所调节。这名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和赌博3项罪名。他说:审判长,我每天在这里看见你,就象看见了女菩萨!某某某等几个证人指证我赌博,如果他指证我跟慈禧太后打麻将,你们会相信吗?当审判长提醒他,最后陈述主要是谈自己对庭审的看法和想法时,他说:这次审判相当好,相当成功!保障了我们每个被告人的权利,让我们充分发表了意见,谢谢法官,谢谢公诉人,谢谢书记员,谢谢辩护人!



在庭审9天的日子里,辩护律师们在法庭外的过道上,时常聚在一起私下评论这起案件。很多律师直言,这起案件看上去真有点为办个黑社会案件而凑成这么一个案件的味道。除了有3个小官充当了保护伞之外,还指控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而据该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说,这起发生于2003年的故意杀人案件,雇凶杀人者李某只是作了劳动教养处理,当初他的当事人被公安关押了几个月之后也予以释放了,几名实施杀人者已经判刑,茂名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他的当事人,所以他认为广州中院不可能会认定这起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们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也足够让检察院、法院棘手和头痛,法院也非常不好判。如果没有保护伞,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档次,如果没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黑。法院如果不定这个案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定不了非法经营罪,那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非法经营的多达20名被告人坐了一年半的牢,又将如何处理呢?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本案整体上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可以认定的。所以,许多律师推测,本案从整体上可能会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其中一些私下参加放贷的被告人,或许不会被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即使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也会偏低,真正被判为无罪,那就比较难了。总之,律师们认为,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自有其逻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自有其道理,作为法律人,大家都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那就等待法律的宣判吧!



注:本手记仅为博主出庭辩护的一种工作记录。博主只是尝试着以文字的方式,还原这次宏大而复杂的法庭审理过程,所以并不一定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现场进行描述和对案件进行评论,尽量保持客观公正。由于本案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性,任何一名被告人,任何一罪定性,都无法与全案或其他被告人脱离关系。本文仅仅作为个人业务记录和对刑事审判的案例研讨,并不是为了借此而影响法庭审理和裁判,也不是为了吹嘘自己的刑事辩护能力。由于水平有限,考虑不周,把握不准,加上以这种有别于“庭审笔录”的特殊文体记录庭审,实有技术难度,请各方尤其是参加庭审的律师同仁多多包涵,并请提出意见加以修正。
 
"但本案3名官员的级别至多为科级干部"

据新闻的报道,大级别的官员保护伞都是另案处理了吧,像局长,队长,院长......................

要是这发生在咱电白本地,有可能有啥子内幕也说不定,但是由广州警方行动,我觉得还是相信法律。
 
QUOTE(china007 @ 2011年05月31日 Tuesday, 08:56 AM)
"但本案3名官员的级别至多为科级干部"

据新闻的报道,大级别的官员保护伞都是另案处理了吧,像局长,队长,院长......................

要是这发生在咱电白本地,有可能有啥子内幕也说不定,但是由广州警方行动,我觉得还是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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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乌鸦一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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