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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原广东省茂名市政协主席冯立梅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人在浏览)

中国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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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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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省茂名市政协主席冯立梅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梅,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系广东省茂名市政协主席,曾任茂名市茂南区委常委、茂南区委副书记、茂名市政府秘书长、茂名市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办公室主任、茂名市委副书记、茂名市纪委书记等职务,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雪,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梅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桦、陈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立梅及其辩护人许兰亭、袁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至2013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利用担任阳江市阳东区委书记、茂名市政府秘书长、茂名市委副书记、茂名市纪委书记、茂名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一)林某1人民币80万元,(二)冯某1人民币50万元、港币420万元、“劳力士”手表1块,(三)叶某人民币4万元,(四)陈某2人民币55万元、港币100万元,(五)林某2、林某3人民币205万元,(六)梁某7人民币8万元,(七)潘某3人民币29万元,(八)钟某人民币14万元、美元5千元,(九)梁某2人民币40万元,(十)陈某3人民币27万元,(十一)李某1人民币8.5万元,(十二)张某人民币10万元,(十三)柯某1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万元,(十四)温某人民币5万元,(十五)车子平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十六)罗某1人民币5万元,(十七)梁某3人民币5万元,(十八)李某2人民币6万元,(十九)柯某2人民币17万元,(二十)何某人民币5万元,(二十一)潘某2人民币37万元,(二十二)邓某1和人民币4万元,(二十三)吴某1人民币30万元、美元1万元、装修费18万元,(二十四)陈某1人民币20万元、美元9千元,(二十五)李某3人民 币4万元、港币30万元,(二十六)董某人民币6万元,(二十七)吴某2人民币2万元,(二十八)苏某人民币4万元。上述29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6.5万元、港币590万元、美元2.4万元以及“劳力士”手表1块。


  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立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立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第一宗指控不能成立,林某1出于几十年旧下属的情义,送了一辆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车给冯立梅,冯立梅当时已经退休,该行为没有权钱交易的目的,是馈赠行为。2.起诉书第二宗指控冯立梅收受冯某1所送的港币420万元违背常理常情,冯立梅没有帮过冯某1大忙,且冯立梅曾经借过人民币30万元给冯某1,冯某1一直没有归还。3.起诉书第五宗指控冯立梅收受林某2、林某3贿送的人民币205万元证据不足,没有林某2的证言证实,证人林某3的证言前后不一,且与冯立梅的供述矛盾。4.起诉书第九宗指控不能成立,冯立梅没有帮过梁某2办事,两人关系一般,不存在送钱收钱的事实。5.起诉书第二十一宗指控冯立梅收受潘某2人民币30万元不能成立,冯立梅在案发前及时退回该款给潘某2。6.起诉书第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等多宗指控中,冯立梅逢年过节收受对方的礼金红包,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权钱交易,不符合受贿的本质特征。7.冯立梅有自首情节,在案材料没有说明省纪委对冯立梅进行何种调查,当时省纪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应该不掌握。8.冯立梅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代其主动退缴了全案赃款、赃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担茂名市茂南区委副书记、茂名市政府秘书长、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委秘书长、茂名市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茂名市委副书记、茂名市纪委书记、茂名市政协主席等职务,并于2012年3月退休。期间,被告人冯立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冯某1等28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35.5万元、港币590万元、美元2.4万元以及“劳力士”手表1块。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3年至2008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香港福东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1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420万元及“劳力士”手表1块(未核价),并利用职务便利,于1995年为冯某1的妻儿办理移民香港手续提供关照和帮助,于2000年许为冯权开承接茂名市南海渔村扩建工程的项目提供关照和帮助,于2005年为冯某1在涉嫌参与李某4挪用公款一案的处理上提供关照和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冯某1的证言:我一共送给冯立梅人民币50万元、港币420万元和1块劳力士手表。(1)1993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元,他到香港、澳门我又各送港币10万元;1994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因他帮我办理家人定居香港的事,我又送港币20万元;1995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元,他到香港我送港币10万元,到澳门我送港币20万元;1996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元,他到香港我送港币10万元、到澳门我送港币20万元;1997年至2004年这八年每年春节、中秋都各送港币10万元,共港币160万元;2005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元,他帮忙协调我涉及东莞塘厦镇长挪用公款、受贿案,我又送港币10万元;2006年春节、中秋各送港币10万元;2007年春节前,我和他去开省政协会议,在他的珠江宾馆房间送了港币20万元,中秋送了港币10万元。这些钱是我在广州、深圳、阳江、茂名等地请他吃饭,或在香港、澳门接待他时送给他的,他每次到香港、澳门都会打电话叫我接待。(2)2008年左右,他之前介绍我做茂名南海渔村的工程,拿到工程款后,我又给了他人民币50万元。(3)90年代中期,我在澳门陪他,他看中一块价值港币三四万元的劳力士手表,我就把那块手表买下来送给他。


  我在大陆做很多生意,冯立梅在阳江、茂名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我以逢年过节的名义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请他为我做生意和办事提供帮助。遇到具体问题时,找他帮忙,我还会另外送钱给他表示感谢。他比较乐意帮人,我请他帮忙他都能帮我办好。


  2.证人梁某6的证言:冯某1和我丈夫冯立梅的交往频繁,每年春节、中秋前,如果冯某1在阳江都会到我家拜访,他应该有送钱给冯立梅,具体金额我不清楚。冯立梅在阳江、茂名担任领导职务,冯某1是做生意的,送钱给冯立梅是为了和冯立梅搞好关系,遇到问题时可以请冯立梅帮忙,冯立梅也确实帮冯某1办过不少事情,我知道其中几件:(1)大概1994年,冯立梅说找阳江公安局的领导帮冯某1办理妻子和儿女定居香港的事情,当时移民香港比较难,省里有给地方政策和指标,冯立梅应该是通过公安局领导要到指标。(2)大概2004年,冯立梅说冯某1因东莞塘厦镇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事受到牵连,怕被追究,找冯立梅协调,冯立梅找了东莞纪委和省里的领导帮忙处理,最后冯某1没有被追究责任。(3)冯立梅说他曾经介绍南海渔村的老板给冯某1认识,帮冯某1承建南海渔村工程。


  3.证人邓某2的证言:2000年左右,冯某1的儿子冯某2等人挂靠我们茂名市南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南海渔村扩建工程。该工程是冯某2等人带过来的,我司只收取一定的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


  4.茂名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纪要:2000年9月7日,茂名市政府决定将南海渔村改造成市接待基地,由莫某副市长、冯立梅秘书长负责该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参加会议人员有冯立梅。


  5.茂名市南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诉讼材料:该公司因工程款问题,起诉茂名南海渔村有限公司。2008年8月1日,法院判决茂名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给该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1.7万元及利息。


  6.请托人冯权开提供的土地资料:冯权开的阳江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中区万豪海陵湾一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2006年,法院认定冯某1多次协助原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某4挪用公款的事实,并以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判处李某4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冯某1送过人民币50万元、港币420万元和一块价值港币3.6万元的劳力士手表给我。(1)他从1993年至2007年,除2007年春节送了港币20万元外,其他春节、中秋都各送港币10万元给我,这十五年节日一共送了港币310万元给我,地点一般在我家、阳江长江国际酒店、茂名南海渔村等,有时候是在我到广州、深圳出差时,还有在他的东莞公司里。(2)90年代我在茂名市政府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协助领导管理外经贸工作,经常到香港、澳门参加招商会或游玩,会叫冯某1接待,他除了请我吃饭,一般会送港币3万元、5万元或10万元给我,多年下来一共送了港币80万元左右给我。(3)1996年左右,他在澳门陪我,我看中1块价值港币3.6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他就买下来送给我。(4)1994年左右,他感谢我协调阳江公安局领导,帮他妻子和小孩办理定居香港的手续,送了港币20万元给我。(5)2005年左右,他因涉及东莞塘厦领导挪用公款、受贿案,请我帮忙协调,我帮他协调后他没有被追究,事后他在广州送了港币10万元给我。(6)2008年左右,他感谢我帮他承接茂名市接待中心工程,以及帮他协调在阳江海陵岛建酒店以及开发房地产用地等事,送给我人民币50万元。


  2000年左右,冯某1的福东公司募集资金买创业板原始股,我当时给他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他开了公司收据给我,后来该公司没有上市,他也一直没有把钱退给我,收据还在我家。这是我当时的个人投资行为,与他送钱给我没有关系。


  (二)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民政局局长叶某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并于2001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为叶某在申请茂名市茂港区的经费事宜上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叶某的证言:我一共送过人民币4万元给冯立梅。(1)2001年1月,国务院批准茂名市设立茂港区,国务院民政部发文通知茂名市民政局派人到北京办理相关批文,由于办理批文的时间紧迫,而且到北京办理批文需要20万元左右的经费,这笔经费属于财政预算以外费用,按规定需市长批准才能划拨,当时市长出差在外,市长让我找时任市政府秘书长冯立梅协调此事。我即到冯立梅办公室,提出此事情况紧急,希望他帮忙协调。后经冯立梅与市财政局等部门沟通,我们申请的经费第二天早上就顺利划拨到民政局账户。当天下午,我让民政局财务人员给我准备好现金人民币1万元,我拿钱到冯立梅的办公室,跟他说钱已经到账,并说了一些感谢帮忙之类的话,就将用民政局公务信封装着的人民币1万元放在他办公桌的文件夹上,他客气几句后收下了。(2)我从2002年开始到2005年,每年春节都会送5千元或1万元红包给冯立梅,四年一共送人民币3万元。我记得2002年和2003年每年送5千元,2004年和2005年每年送1万元。


  我送钱给冯立梅,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在拨款的事情上给过民政局帮助,另一方面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在市委层面上多关照民政局和我。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叶某送过人民币4万元给我。(1)2001年1月,国务院批准茂名市设立茂港区,茂名市民政局派人到北京办理相关批文,由于时间紧迫,但市领导出差在外,他找我协调出差经费问题,我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沟通,他拿到了一笔经费。之后,他到我办公室,说钱已到账,临走时将用民政局公务信封装着的人民币1万元放在我办公桌上,说了一些感谢我支持之类的话,我客气几句就收下了。(2)2002年开始每年春节,他都会送5千元或1万元给我,直到2005年四年共计人民币3万元。


  叶某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曾经在拨款上给予他帮助,他感谢我。后来,我做了市委常委,他逢年过节送钱给我,主要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在工作上多支持、关照他,为他工作提供方便。


  (三)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茂名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2贿送的人民币55万元、港币100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2009年为陈某2在茂名市电白县林头镇的曙光农场购买土地给予关照、帮助,于2012年在该公司因偷税被查处的事宜上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陈某2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55万元和港币100万元给冯立梅。(1)2001年,我在南海渔村请茂名市国土局长钟某吃饭,钟某和冯立梅一起过来,介绍冯立梅给我认识,当时冯立梅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我想和他搞好关系,以后请他多关照,遂趁钟某离开时,将人民币5万元塞到冯立梅的手提包里,说是一点见面礼,以后请多关照,冯立梅推辞一下还是收下了。(2)之后为了和冯立梅搞好关系,也为了感谢他帮我处理事情,我借逢年过节的机会送钱给他,从2002年至2011年他退休之前,每年春节都送港币10万元,中秋都送人民币5万元,十年一共送了港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给他,他都收下了。一般都是春节或中秋前,我请他吃饭或到他的办公室,也到过他家里送钱给他。


  冯立梅是茂名市主要领导,位高权重,在当地影响力较大,我送钱给他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请他在生意上多关照我,当我遇到问题时,可以利用他在茂名的影响力帮忙协调。事实上,我在生意上遇到困难找他,他确实也很主动帮我协调关系、解决问题。我借逢年过节的时机送钱给他是维系关系,也是表示感谢。2006年左右,我想在电白县曙光农场买一块地做农庄,他帮我找茂名市农垦局局长冯为恒打招呼,疏通关系;2009年左右,我再找他帮忙,他也帮我找了冯为恒打招呼。2012年,我开发的大荣花园因偷税漏税问题被茂名市地税局稽查局调查,我请他帮忙处理这个事情,他帮我约了稽查局长洪某1在茂名市八宝酒店吃饭,并让洪某1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通融一下,帮帮忙,洪某1说会尽量关照。


  2.证人洪某1的证言:2011年,我们稽查局立案查办陈某2开发的大荣花园,他们之前卖房有使用发票,但没有交任何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情节恶劣。2012年7、8月份左右,冯立梅请我到八宝饭店吃饭,在场的还有陈某2和稽查局副局长李某5。席间,冯立梅向我介绍陈某2,让我们尽量照顾陈某2的案子,少收、少罚一些。这个事情比较难办,但冯立梅在茂名市是重要领导,一般人都要买他的账,他这几句话很有分量,我作为下属,只能答应尽量关照。


  3.证人梁某6的证言:陈某2和茂名市国土局长钟某很熟,他逢年过节到我家在阳江金某1的家里拜访,有时候和我们一起出去吃饭,并送钱给我丈夫冯立梅,是因为冯立梅在茂名担任重要职务,他想和冯立梅搞好关系,希望遇到困难的时候,冯立梅能够关照和帮助他。我记得2012年左右,他到我家找冯立梅,我听见他说在茂名搞房地产开发,因为欠税,数额比较大,想请冯立梅找茂名市地税局领导协调,帮忙处理这件事。


  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检查报告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2011年至2012年,该局对茂名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纳税存在违法的事实,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茂名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2。


  6.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陈某2送过人民币55万元和港币100万元给我。(1)2001年,他在南海渔村请茂名市国土局领导吃饭,我也参加了,席间他趁没人在场时,塞了人民币5万元到我的手提包里。(2)2002年至2011年,他每年春节都送港币10万元,中秋都送人民币5万元给我,十年一共送了港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一般都是春节或中秋前请我到茂名国际酒店、八宝饭店、光阳酒店等地吃饭时送给我,有时是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010年和2011年是在阳江我的金某1家里或者阳江亨达海鲜酒店、长江国际酒店。


  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陈某2做生意,他趁中秋、春节等机会送钱给我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想靠近我、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多关照他,为他做生意及办其他事提供帮助。如果我不在这个位置上他也不会送钱给我。我为他提供过以下帮助:(1)2006年和2009年,他想在电白老家曙光农场买30亩左右的土地,准备先搞农庄,以后再开发房地产,他两次找我帮忙打招呼,我都帮他找农垦局的领导说了此事,让他们关照一下,农垦局的领导答应会尽量给予关照。(2)2011年左右,茂名市地税局稽查局调查陈某2公司涉嫌偷漏税,要补缴和罚款的数额比较大,陈某2找我帮忙协调少交一些钱,我找负责此事的稽查局局长洪某1出来和陈某2一起在八宝饭店吃饭,让陈某2当面向洪某1汇报情况,我说陈某2是我的朋友,希望洪某1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尽力关照一下,洪某1当时也表示会尽量关照,后来我听说陈某2被减免了几百万元的税款。


  (四)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茂名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林某2及其儿子林某3贿送的人民币184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为解决茂名国际大酒店停车场用地问题给予关照、帮助,于2005年为茂名国际大酒店涉税事宜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林某3的证言:(1)2000年左右,我在广东证券公司茂名营业部上班,父亲林某2想买一块地用作茂名国际大酒店的停车场,我听他说,他为了买这块地找冯立梅帮忙,冯立梅向他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来,听说冯立梅帮忙活动过,但最后因为地上有几家住户不同意,所以没有拿下这块地,冯立梅没有将30万元退回给我,我也没有看见或听见冯立梅退回这笔钱给我父亲。(2)后来,我开始打理父亲的公司业务,父亲有意培养我做他的接班人,所以他和当地领导搞关系的时候就会把我带上。2003年至2008年,我和他一共送了人民币180万元给冯立梅,每年春节20万元,每年中秋节10万元,基本上都是我父亲事先约冯立梅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六楼的伦敦房或巴黎房吃饭,然后将事前准备好装有钱和酒的购物袋交到冯立梅手里,每次吃饭我都参加,我也试过亲手把东西送给冯立梅,冯立梅都是客气一下就收下了。(3)我自己分三次一共送过人民币5万元给冯立梅。第一次是2009年1月左右,我父亲去世了,我全面接手公司工作,并到冯立梅办公室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他,感谢他的关照,他客气一番后收下了;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他,说了一些节日祝福的话,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冯立梅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吃饭,我把他拉到一边,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人民币1万元塞给他,说冯主席节日快乐,他客套几句就收下了。


  冯立梅一直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我们经营的公司和酒店,有住宿、餐饮、KTV、桑拿等业务,经常要受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如果查得太严,势必影响经营,所以我们送钱给冯立梅,通过他协调有关部门的领导,让这些部门关照我们的经营。另外,茂名国际大酒店是茂名市政府定点接待单位,同冯立梅搞好关系,冯立梅就会将更多的公务接待安排在我们酒店,从而增加酒店收益。我们在经营酒店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也可以找冯立梅出面解决。我记得在2005年,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对茂名国际大酒店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茂名国际大酒店有税务不规范的问题,我父亲认为是时任茂名市地税局局长陈某3故意刁难,后来约了冯立梅到酒店吃饭,我和冯立梅的司机也参加了,我父亲请冯立梅帮忙找陈某3协调,冯立梅当场答应。之后不久,茂名市地税局就没有再对茂名国际大酒店进行税务检查,并只责令整改,没有进行处罚。


  2.证人洪某1的证言:茂名国际大酒店以前的老板是林某2,现在的老板是林某2的儿子林某3。2004年底,茂名市地税局长陈某3开会称,该酒店可能存在偷税行为,要求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会后,我马上召集稽查局开会,成立专案组对该酒店进行税务检查,查处历时半年时间,陈某3刚开始很重视这个案件,每次都督促我们加快取证进程,后来,林某2与相关领导沟通后,陈某3的态度发生转变,他没有进一步要求严查这个案子。2005年年中,领导指示我,这个案子先放一放,意思是叫我们暂时不查这个案件,时间久了,这个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


  3.证人陈某3的证言:2004年左右,我们茂名市地税局收到举报,发现茂名国际大酒店存在税务问题。我们便搬走该酒店的部分账本,派税务员进驻酒店查账。当时,我的意见是要严肃查处,最后的查处结果我不记得了。


  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检查情况说明等材料:2014年12月8日,该局对茂名国际大酒店涉嫌少缴税款等行为立案,要求该酒店出具相关账单。检查工作遇到企业阻力,历时半年之久后,洪某1局长口头宣布检查组阶段性工作结束。


  5.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茂名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林某2,林某22009年1月11日去世,同年2月12日,法定代表人更改为林某3。


  6.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林某2、林某3父子送过人民币235万元、美元1万元给我。(1)2001年8月,邓维龙交办我协调解决茂名国际大酒店的停车场用地问题,林某2请我在茂名大天然海鲜城吃饭,饭后送我回家,送了一个纸质手提袋给我,说了停车场对酒店的重要性,拜托我将事情办好。我推托一下就收了,并告诉他我会尽力。后来,我打开手提袋,发现里面有一瓶茅台酒和现金人民币20万元。第二天,我去茂名国际大酒店的建设现场,向林某2了解情况,后来找城建局、水务局领导征询意见,告诉他们这是市长交办的任务,他们一致同意拆迁电排站职工宿舍,把地腾出来交给酒店建停车场,但是因为电排站宿舍住的职工不同意搬迁,事情只能作罢。我曾经跟林某2提过没办成事,不好意思,但他说只要尽力就足够了,给我的钱是见面礼,所以我没有将钱退给他,他也没有要我退钱。(2)之后我们的交往加深,他也有其他事情要我关照协调,并且继续送钱给我。2002年到2008年,林某2、林某3都会送钱给我,每年春节人民币20万元、中秋人民币10万元,2002年和2003年是在茂名市大天然海鲜城吃饭,茂名国际大酒店正式开业后就在该酒店六楼的伦敦房、华盛顿房或巴黎房吃饭,饭后送给我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一瓶“征服”酒和钱,送钱的时候林某3都在场。(3)2009年初,林某2身故,之后林某3送过人民币5万元给我,一次是当年春节前,林某3到我办公室,将一个黄皮纸信封送给我,内有人民币2万元;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林某3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对他的关照,离开前送给我一个信封,内有人民币2万元;还有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林某3约我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吃饭,塞给我一个信封,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说了些感谢我的话,我对他说了谢谢后就收下了。


  林某2、林某3是父子关系,共同经营酒店,林某2想让林某3尽快全面接班,有意让我认识林某3,让林某3与我搞好关系,所以我认为林某3是知道林某2送钱给我这事的。林某3在林某22009年去世以后,送给我的钱少了,是因为茂名市常务副市长杨光亮、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等人先后被查处,当时有许多对我不利的传闻,老板送钱给我也就没有那么大胆了。


  林某2、林某3送钱给我是希望和我搞好关系,得到我的关照,特别是对茂名国际大酒店在施工建设、消防验收检查、公安检查和日常经营等方面的关照,让该酒店更好的经营,包括:(1)林某2于2001年8月送钱给我,希望我帮他协调解决该酒店停车场用地问题,我征询了市城建、规划、水电部门的意见,也请分管城建的莫某副市长召开现场会拍板决策。(2)我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长期分管接待工作,帮该酒店争取到了市政府定点接待单位,并将一些重要的公务接待安排在该酒店。我担任市政协主席后,将政协的会议和接待均安排在该酒店。因此,该酒店做了很多政府接待生意。(3)我担任市委副书记,长期分管政法工作,该酒店有住宿、夜总会、桑拿等业务,如果公安经常去检查,这些业务是很难正常经营的。因此,我多次交代公安部门对该酒店等重点企业要予以保护,检查过得去就可以了,不要过度执法。另外,酒店的消防要求十分严格,我也曾向消防部门打招呼,要求他们对该酒店予以关照。(4)我担任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市地税局对该酒店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漏税行为,林某2父子让我帮忙找市地税局局长陈某3协调。我安排林某2父子和陈某3在该酒店吃饭,协调此事,让陈某3予以关照。后来,我也将此事向市委书记周某汇报,周某表示该酒店是重点企业,要予以关照。后来听说陈某3也就没有再查该酒店了。


  (五)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梁某7为请托继续担任接待处处长、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梁某7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8万元给冯立梅。(1)2001年底,冯立梅开始担任茂名市委常委、秘书长并分管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工作,是我的直接领导。2002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春节,我都会去他的办公室,将装有人民币5千元的信封递给他,感谢他对接待处工作的支持,期间有一两次我到他的办公室没有看见他所以没有送成,我因此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给他。(2)我担任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一职期间,有时候接待工作做得不好,市领导曾经多次批评我,甚至想把我调走,包括冯立梅也多次批评过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就会准备人民币5千元,用信封装好,到冯立梅的办公室送给冯立梅,希望冯立梅为我说说好话,不要把我调走,这种情况我记得有四次,一共送了人民币2万元。


  冯立梅是我的领导,一方面是为了得到他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市主要领导认为我的接待工作做得不好,经常批评我,想把我调走,冯立梅经常帮我解围、说情,为了感谢他,我才会送钱给他。


  2.茂名市委组织部的任职通知:梁某7于1997年12月26日任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副处长;于2001年2月27日任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梁某7送过人民币6万元给我。(1)2002年到2008年每年春节和中秋前,他基本都会到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钱(一般是人民币5千元)的信封送给我,并说感谢我支持之类的话,七年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给我。(2)接待处的接待工作很多,很难每次都让市领导满意,市领导曾经多次批评梁某7,甚至想把他调走,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汇报,希望我帮他说说好话,不要调走他,他还会给我一个装有钱(一般是人民币5千元)的信封,这种情况有四次,他因此送了人民币2万元给我。


  我是梁某7的上司,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得到我更多关照和支持。他工作不细心、出现纰漏,市重要领导曾经批评过他,他希望我支持他,多在领导面前说说他的好话。


  (六)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某3贿送的人民币29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9月帮助潘某3的弟弟高某调入茂名市纪委工作,于2007年2月在茂名市人事调整过程中支持、帮助潘某3成为茂名市高州市市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某3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29万元给冯立梅。(1)2003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中秋,我各送人民币1万元给他,地点一般是在他的办公室,三年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2)2006年是换届年,我做了五年市环保局局长,为了有个好去处,也为了我弟弟高某能调到市纪委工作,所以我在当年春节前请冯立梅到光阳酒店吃饭,向他了解换届的情况,请他指点和支持,他跟我分析了形势,并答应会支持我。饭后我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他。(3)2006年中秋节前,临近换届,听说我可能到高州当市长,我再次请他到光阳酒店吃饭,他说我当过高州副市长,有基层工作经验,可能会到县区任职,我说请他多支持,他答应了。饭后我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他。(4)2007年春节前后,基本上确定我去高州当市长,我在光阳酒店请他吃饭,饭后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他。(3)2007年中秋、2008年春节、中秋、2009年春节这四个节日,我都到他的办公室送人民币2万元一共8万元给他。


  冯立梅先后担任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和市政协主席,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在人事调动等方面说话很有影响力。我逢年过节送钱给他主要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在职位升迁等方面多支持、关照我。特别是2006年和2007年,因为我换届和我弟弟调入市纪委的事,我送给冯立梅的钱比平时多,后来在他的关照下,我顺利担任高州市长,我弟弟顺利调到茂名市纪委,并担任科室副主任一职。之后我继续送钱给冯立梅,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他作为茂名市重要领导,在高州有很大影响力,很多高州干部都会听他的话,为了以后我在高州的工作好开展,请他多支持我。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05年底左右,在我二哥潘某3的帮助下,我被抽调到茂名市纪委工作。2006年9月,我从原来单位电白县人大正式调入茂名市纪委,几个月后,被任命为宣教室副主任。当时冯立梅是市纪委书记,是我们单位的领导。


  3.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的报账发票、高州市人民政府的记账凭证,经潘某3辨认证实:(1)2003年至2005年,其多次通过发票到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报销的方式,在期间的春节和中秋各送给冯立梅人民币1万元一共6万元。(2)2007年9月12日、2008年1月17日、2008年9月10日、2009年1月21日,其多次以接待费等名义从高州市政府提取款项,并在期间的中秋和春节各送给冯立梅人民币2万元一共8万元。


  上述书证有审批注明,相关费用用于节日慰问冯立梅。


  4.茂名市委常委会议纪要、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职务任免通知:2007年2月11日,茂名市委常委会决定,任某1为高州市委委员、副书记,高州市市长人选,免去其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冯立梅列席会议,同意上述决定。同月26日,茂名市委决定任某1为高州市市长。


  5.茂名市纪委提供的干部介绍信、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编制卡、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2006年9月,高某由电白县依法治县办调入茂名市纪委工作。


  6.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潘某3送过人民币30万元、港币20万元给我。(1)2003年和2004年春节,他都送了人民币3万元,中秋都送了人民币2万元;2005年春节他送了人民币5万元,中秋节送了人民币2万元;地点大多是在我的办公室,有的时候在光阳酒店、八宝酒店等。(2)大概2006年初,他请我吃饭,我提起市纪委要选调干部,他向我极力推荐他弟弟高某。同年春节前,他请我到光阳酒店吃饭,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我,并说马上要换届了,希望我关照他,同时他弟弟的事也希望我多费心。(3)2006年中秋节前,应该是在我办公室,他塞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港币10万元),并说马上要换届了,希望我关照他,他在市环保局担任局长多年,想谋个更好的位子,最好是到高州做主要领导。当时茂南区和高州都有空位,高州更好一些,我说有机会肯定会支持他,后来市委领导征求我对人选的意见时,我就推荐了他。(4)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他到我办公室,说要去高州任市长了,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并送了港币10万元给我。(5)2007年中秋、2008年春节、中秋、2009年春节这四个节日,他各送了人民币2万元一共8万元给我,地点有时在我办公室,有时在请我吃饭的地方。


  我曾担任茂名市委副书记,是茂名第三把手,还兼任市纪委书记,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有一定权力,潘某3送钱给我是想靠近我、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上多支持他,还有他弟弟高某当时调入市纪委工作,必须经过我同意。后来我做市政协主席,在茂名官场上还是很有影响力,所以潘某3继续逢年过节送钱给我,比如2006年换届时,高州市长位置空缺,潘某3让我支持他,向市主要领导推荐他,帮他“吹吹风”。市委领导问我高州市长人选的意见时,我支持潘某3,后来组织部提出由潘某3担任高州市长,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潘某3最后顺利当上了高州市长。


  (七)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接受时任茂名市国土局局长钟某贿送的人民币14万元、美元5000元,并于2003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在茂名市人事调整过程中支持、帮助钟某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区委书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钟某的证言:(1)2002年至2010年,我一共送给冯立梅人民币14万元,分别是2002年春节5000元,2002年中秋5000元,2003年春节1万元,2003年中秋5000元,2004年春节1万元,2004年中秋5000元,2005年春节1万元,2005年中秋5000元,2006年春节1万元,2006年中秋5000元,2007年春节1万元,2007年中秋5000元,2008年春节1万元,2008年中秋5000元,2009年春节1万元,2009年中秋1万元,2010年春节1万元,2010年中秋1万元,一般地点是在他的办公室,有时候是在吃饭或打麻将的地方。(2)还有一次是2005年左右,我们到美国开招商引资会,在香港机场出境的时候,我将事先准备好的美元5000元送给他。


  当时冯立梅是市委秘书长,我是市国土局局长,我送钱给他是希望他能多关照我。2003年,我想到茂港区做区委书记,请他帮忙,他答应了,后来我如愿做了茂港区委书记,为了感谢他的帮忙,我一直借着逢年过节和出国考察的名义送钱给他。


  2.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职务任免通知、关于中共茂港区委、区纪委换届候选人的批复、关于茂港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2003年7月29日,钟某任茂港区区委常委、书记。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钟某送过人民币14万元、美元5千元给我。(1)2002年春节和中秋每次都送人民币5千元,2003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都送人民币1万元、中秋都送人民币5千元,2009年和2010年每年春节和中秋都送人民币1万元,九年一共送了人民币14万元,地点大多是在我办公室,后期因为经常跟他一起吃饭、打麻将,他偶尔也会在吃饭或打麻将的地方送钱给我。(2)2005年左右,茂名市政府组织去美国考察,当时在香港机场出境,钟某趁没人注意,送了一个信封给我,里面装有美元5千元。


  我是茂名市主要领导,钟某是部门领导,后来做地方领导,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或其他事情上多点支持和关照他。2003年他想当茂港区区委书记,我在市委常委会议上投了赞成票支持他。


  (八)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2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并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2经营的“粤西明珠”楼盘在光华北路局部路段修建道路一事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梁某2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40万元给冯立梅。(1)2003年至2007年,我每年春节都会请他吃饭,并用信封装好人民币2万元送给他,地点是在龙泉山庄酒店。(2)2006年左右,我入股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粤西明珠”楼盘的开发,当时通往该楼盘的路况不好,影响该楼盘的销售,修好这条路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我便请他在龙泉山庄吃饭,提出尽快修好这条路的想法,他说可以帮我协调相关部门,但要拿人民币30万元办事。后来,我再约他到龙泉山庄吃饭,把事前准备好的人民币30万元送给他。


  冯立梅曾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协主席,我在茂名有很多生意,逢年过节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需要他帮忙时能够得到他的关照。我另外送30万元给他是希望他帮忙协调“粤西明珠”楼盘修路的事。后来这条路顺利修好了。


  2.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垫资改造光华北路局部路段的复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12月13日,茂名市政府同意修建上述楼盘路段。


  3.茂名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工商材料:2006年1月11日,梁某2注资人民币220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占20%股份。


  4.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1)2003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梁某2都会约我在他经营的龙泉山庄酒店吃饭,临走时都会送人民币2万元给我,五年一共送了人民币10万元。我是茂名市的重要领导,对很多部门领导有一定影响力,梁某2在茂名做很多生意,他逢年过节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遇到问题时我能关照他。(2)大概2007年,梁某2带我去看他的“粤西明珠”楼盘,通往该楼盘的路坑坑洼洼,非常不方便。之后我们在龙泉山庄酒店吃饭,他让我帮忙协调城管、城建、规划等部门,尽快将这条路修好。饭后他送了人民币30万元,再次让我想办法协调,我客气一下就收了。事后,我打电话给相关部门领导协调此事,他们都表示会尽快修建这条路,后来这条路由市政府出资修建。2008年下半年这段路还没有修好,梁某2又找到我,希望我再找有关部门领导协调,加快修建进度,我又给相关部门领导打了电话,到2009年左右这条道路才正式竣工通车。


  (九)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陈某3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陈某3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27万元给冯立梅。(1)2003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前,我都会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人民币2万元送给他,六年一共12万元。地点有时候在市委门口,有时候在地税局下面的同悦酒店。(2)2004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我都是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人民币3万元,交给冯某3,说是给他爸爸冯立梅过年的,让他拿回去给冯立梅。事前我都会打电话给冯立梅,冯立梅知道冯某3会帮我转交。这两年我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给冯立梅。(3)2006年春节前,市地税局在同悦酒店团拜,邀请了冯立梅,饭后我在酒店门口送给他一个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黄色牛皮纸信封。(4)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我都会送给冯立梅人民币2万元一共6万元。
冯立梅曾任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协主席,在茂名市有比较大的影响力。他在2003年5月当上纪委书记,对我单位有监督职责,我从这个时候开始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履行职责时宽松一点。他对我的工作还是比较支持和关照,履行纪委书记职责时也比较宽松。2007年以后他当选政协主席,对我们没有什么监督功能了,但以前有送,而且他还是市里主要领导,所以我继续送钱给他,但规格降低了,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多支持和关照我,有事情的时候也可以请他帮忙。直到2009年原茂名市副市长杨某被查,当时在茂名震动很大,我就没有再给冯立梅送钱了。


  2.证人冯某3的证言:2004年春节前,我在茂名市地税局工作,局长陈伟叫我到他的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说过年了,让我帮他带个红包给我爸爸冯立梅。我回到家就把信封交给了我爸爸。信封里有多少钱我不清楚,看厚度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我帮陈某3带过一两次钱给我爸爸。我爸爸当时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陈某3送钱应该是想和我爸爸搞好关系。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3年至2008年,陈某3这六年一共送人民币30万元给我,每年中秋送人民币2万元、春节送人民币3万元(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地点是在地税局下面的同悦酒店、地税局门口等,2004年和2005年春节是让我儿子冯某3带回来给我,我拿到钱就打电话给他说钱已经收到,谢谢他。


  我是茂名市的重要领导,陈某3作为地税局局长,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多支持和关照他。


  (十)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财政局局长、茂名市政府秘书长李某1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李某1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8.5万元给冯立梅。(1)2003年至2005年每年中秋、春节,我都会用市财政局的信封装着人民币5千元送给他,三年一共送了3万元。(2)2006年,我觉得送5千元有点小气,开始每个春节送人民币1万元,中秋还是送人民币5千元,直到2009年原副市长杨某被查,当时在茂名震动很大,我不敢再送钱给冯立梅,这四年4个春节、3个中秋我一共送了5.5万元。地点基本上都是八宝饭店。


  冯立梅先后担任茂名市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市政协主席,是茂名市第三把手,权力很大,即使到政协当主席后,在茂名官场还是很有影响力,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多支持我的工作,有事的时候能多关照我,我才会送钱给他。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李某1送过人民币8.5万元给我。2003年至2009年,李某1在中秋、春节都会送钱给我,刚开始每次送人民币5千元,后来一般都是春节送人民币1万元,中秋送人民币5千元。地点大多在办公室,也有一两次在八宝饭店等地方。


  因为我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我跟李某1是上下级关系,李某1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在个人前途和工作上多点支持他、关照他。


  (十一)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收受先后担任茂名市水利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张某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张某的证言:我先后担任茂名市水利局局长和环保局局长,冯立梅担任茂名市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后,我从2003年中秋开始给他送钱,直到2009年中秋,期间每个中秋和春节我都会送人民币1万元(用单位信封包装)给他,七年一共10万元。送钱地点一般是在冯立梅的办公室,有一两次是在八宝饭店和茂名国际大酒店。我记得当时有3个节日我想送钱给他但见不到他,没有送成。到了2009年底,原茂名市副市长杨光亮被纪委查处之后,我就没有再送钱给冯立梅。


  冯立梅曾任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是茂名市主要领导,后来任政协主席,在茂名市有比较大的影响力,我送钱给他一方面是他任纪委书记等职务,如果不送钱给他,怕他为难我或我们单位;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很多事情需要市领导支持和关照,政协有时也会来视察、监督我们的工作,我逢年过节送钱给他,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多支持和关照我,遇到事情的时候可以请他帮忙。如果不是因为他在那个职位,我不会送钱给他。他对我的工作还是比较支持和关照,像一些水利工程他都会支持,还和我去过北京向水利部的领导汇报高州水库加固工程情况,争取项目。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2年到2006年每年春节和中秋,张某都会送人民币1万元给我,五年一共10万元。地点是在我的办公室或八宝饭店,钱都是用一个单位信封包装。


  (十二)2003年到2010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柯某1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万,并分别于2005年、2010年在柯某1与茂名市茂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南二建公司)的土地权属纠纷等事宜上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柯某1的证言:我给冯立梅送过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万元。(1)2003年至2010年,除了2008年和2009年我因涉及杨某案件没有和冯立梅接触,其余六年逢年过节,我一共送了人民币12万元给冯立梅。一般是过年或中秋节前,我打电话约他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八宝酒店吃饭,也有在冯立梅的家里。(2)冯立梅利用帮助我处理茂南二建地块问题,两次向我索要一共人民币18万元和港币10万元。第一次是2005年下半年,当时我经营的公司在处理债务过程中,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公司获得茂南二建的“购房地户”的土地处置权,但该单位的购房地户就处置权问题不断上告省委有关部门,省委批示要求市纪委成立调查组处理好该起上访事件。冯立梅接到批示后,主动约我到他的办公室,说这块地是茂名市的黄金地段,涉及利益大、人数多,现在有人告状,要小心处理。后来,市纪委组成一个调查小组,对该土地控告问题调查取证,冯立梅让我到他的办公室,递了一份调查报告给我看,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几百户购房地户与茂南二建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建议由我公司与购房地户协商,退款给购房地户,我公司保有该地,进行开发。冯立梅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说没有,他说他就这样向省纪委汇报,并说去省里汇报需要大约准备人民币和港币各10万元。过了几天,我约他在八宝酒店吃饭,给他人民币8万元和港币10万元,他说会抓紧时间去广州处理,并复印了一份报告给我。他从广州回来以后,说已向省里汇报,省里督促茂南二建和我公司抓紧时间凑钱和上访户协商。第二次是2010年左右,市委派冯立梅为茂南二建土地纠纷处理协调小组组长,他问我凑够钱解决上访户问题没有,我说需要市委市政府出一份会议纪要及处理方案给我,他说没问题,但必须要去省里走走,让我准备人民币10万元给他。一两天后,我在八宝酒店给他人民币10万元,他说会抓紧时间去汇报。过了没多久,省里批复下来了,同意按照茂名市委市政府的土地处理方案执行。


  冯立梅是茂名主要领导,有比较大的影响力,而且他是处理茂南二建土地遗留问题的负责人,我从伟恒地产公司拿钱出来送给他,是因为我不敢得罪他,他向我要钱我不得不给,同时我也想和他保持好关系,希望他帮我处理好土地遗留问题,不为难我。


  2.茂南二建公司的公司改制方案、工商登记资料等:该公司于1999年进行改制,并讨论、分配了债务问题。


  3.关于反映茂南二建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2005年,茂名市多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及纪委书记冯立梅等人的批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茂南二建土地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报告。


  经请托人柯某1辨认,该调查报告是冯立梅交给其的。


  4.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化解茂南二建系列矛盾纠纷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12月6日,冯立梅被任命为茂名市化解茂南二建系列矛盾纠纷领导协调小组组长。


  5.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柯某1送过人民币230万元、港币60万元给我。(1)2001年至2009年每年中秋、春节前后,柯某1都会送人民币10万元给我,九年一共送180万元。地点有我的办公室、我家、他的办公室、八宝饭店、茂名国际大酒店、阳江长江国际大酒店等。(2)2005年6月左右,我根据省纪委的督办文件,批示茂名市纪委从相关单位抽人,对茂南二建的土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柯某1害怕市纪委会作出对他不利的调查结论,于是多次找我,并在一天晚上约我到八宝饭店打麻将,准备离开的时候,把我留下,送给我一个深色旅行包,说感谢我一直对他的关照,这里有点钱拿去用。我和他很熟,当时又在调查他的土地,我清楚他的意思是调查土地的事情关照他,所以我不肯要,但他坚持不肯拿走,我只好把这些钱收下,我回家后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50万元。(3)2010年,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让我出任处理茂南二建土地遗留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一天晚上,柯某1到我家,要我帮他搞好这件事情,今后会重谢我。我让他要稳妥处理,做到方方面面说的过去。他放了一个塑料袋在沙发上,说希望领导支持。后来我发现里面装有港币60万元。


  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柯某1送钱给我是想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支持、帮助、关照他。他曾经在政府解决茂南二建土地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多次找我帮忙关照他,我就说这件事牵扯到方方面面,情况复杂,我只能帮忙协调,最终处理结果要市委定。


  (十三)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冯立梅收受先后担任茂名市茂南区区长、高州市市长的温某为请托关照其工作、提拔其为茂南区区委书记以及继续留任高州市市长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温某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8万元、港币5万元给冯立梅。(1)2002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约冯立梅到光阳酒店吃饭,向他汇报我的工作情况,并说我任茂南区长快一届了,听说区委书记要升迁,希望冯立梅在换届时关照一下我,在班子里帮我说说好话,支持我做茂南区委书记。他说只要有机会肯定会帮我,然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8万元送给他,说了一些节日祝福的话,他客气一下就收了。(2)2003年中秋节前,省里要求成立中共茂名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听说市里有意让我去做主任,我想请冯立梅帮忙让我留在高州做市长,遂到冯立梅办公室,问他市委是不是要调我做农委主任,并说我服从组织安排,但我去高州不久,很多工作才刚刚开展,最好能够考虑让我留在高州,继续完成这些工作,他说他的意思也是让我留在高州,我说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支持一下我,并把事先准备好的港币5万元塞到他手上,说过节了,这是一点心意,他客气一下就收了。


  我送钱给冯立梅,是因为他历任茂名市委秘书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是茂名重要领导,在茂名官场有很大影响力,说话有分量,我第一次送钱给他是想请他把我提拔为茂南区委书记,第二次送钱是因为我想继续留任高州市长。但是我最后没有被提拔为茂南区委书记,也没有成功留任高州市市长。


  2.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会议记录:2002年11月28日,温某被任命为高州市市长,冯立梅出席了相关讨论会议;2004年5月25日,温洪贺被任命为茂名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温某送过人民币5万元给我,一次是3万元,一次是2万元。具体是在我办公室还是在外面吃饭时送的我记不清楚了。


  我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温某当时是高州市长,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以后能关照他、支持他。


  (十四)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高州市副市长车子平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并于2006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在茂名市人事调整过程中支持、帮助车子平成为高州市市委常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车子平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给冯立梅。(1)2004年,我是高州市副市长,冯立梅是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当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请他在八宝饭店吃饭,饭后送了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给他。(2)2006年春节前,我和他在阳江吃饭,我说快要换届了,希望他支持、关照我,他没说什么,就让我好好干。饭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港币10万元的信封送给他。(3)2006年中秋节前,高州市快要确定换届人选,我又到阳江找他吃饭,请他换届时支持我,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港币20万元的信封送给他。(4)2006年至2007年,我另外送了三次钱给他,一共人民币6万元。其中一次是春节放假期间,我在阳江一间海鲜酒楼请他吃饭,送了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给他,说希望他多多关照。有一次我请他在茂名一家大排档吃饭,再次向他提及高州市换届时希望他支持我,他说有机会就向领导推荐我,饭后我将事先准备好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送给他。还有一次也是我请冯立梅吃饭,饭后我将事先准备好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送给他,希望他继续关心和支持我进步,他也收下了。
我当时在高州任副市长,属于茂名市管干部,职务变动和升迁都要提交给茂名市委书记会和常委会讨论决定,冯立梅是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是茂名第三把手,是说得上话的人,我送钱给他一方面是想平时能和他搞好关系,另一方面是他在我的职务升迁方面帮助我、提拔我。2006年换届时,我升任为高州市委常委,上了一个台阶,冯立梅在此过程中对我是有过帮助和提拔的。


  2.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关于县(市区)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会议记录、关于中共高州市委、市纪委换届候选人的批复:2006年10月,车子平被任命为高州市委常委。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车子平送过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给我。(1)2004年左右,他约我在茂名八宝饭店吃饭,说希望我以后多关照他,饭后他往我手提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有人民币2万元。(2)2005年,他约我在一个大排档吃饭,向我打听高州市换届的动态,问我有什么提拔的机会,我说到时候再看,饭后他往我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有人民币2万元。(3)2006年茂名市党政进行换届,当年春节前,他约我在阳江长江酒店吃饭,提出高州市快要换届,希望我能多支持他,提拔他,我理解他是想让我支持他当高州市长,我就对他说,年轻人,好好干。饭后,他往我的手提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有港币10万元。(4)2006年中秋节前,他约我在阳江天翅酒店吃饭,说马上要换届了,他当了很多年高州副市长,换届可以压担子,意思是想得到提拔,我说我不分管干部,很难做到,他说只要我支持他就行了,我就说我会支持他。饭后他将一个牛皮纸信封送给我,里面装有港币20万元。后来换届时,组织部门提出车子平任高州市委常委的方案,我投了赞成票。(5)车子平另外还给过我两次钱,我记得一次是在换届之前,另一次是他被确定为高州市委常委之后,每次都是人民币2万元。


  我是茂名市主要领导,车子平想在职务升迁方面得到我的支持和帮助,所以他才会送钱给我。2006年高州市换届,他是高州副市长,属于市管干部,其提拔任用都需要茂名市委组织部先出方案,经过茂名市委书记会议及常委会讨论决定,我作为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要参加讨论,他想得到一个更好的职务,希望我推荐他,同意他的提拔任用。我参加讨论时,对他的任用表示同意,他当上高州市委常委,上了一个台阶。


  (十五)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镇长罗某1为请托关照其工作、提拔其担任茂南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罗某1的证言:2004年至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我都会送钱给冯立梅,但不是每个节日都送,我印象中一共送了5次,每次都是人民币1万元,地点有国际大酒店、八宝饭店和冯立梅的办公室。


  冯立梅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和当时的市委书记关系很好,我送钱给他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日后关照我。2007年茂南区要从基层提拔一名干部担任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我打电话给他,希望他帮我争取一下该职位,他答应了,后来他也对我说有帮我,我顺利升任茂南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2.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任免表决情况表:2007年7月,讨论通过拟任某2为茂南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立梅有份参加会议。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至2007年的中秋、春节,罗某1送过几次钱给我,每次人民币1万元,几年下来一共送了大概5万元左右。地点是在我办公室、八宝饭店、国际大酒店等。


  罗某1送钱给我是想和我保持长期的联络,希望得到我的关照和支持,是一种感情投资。


  (十六)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党委书记梁某3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梁某3的证言:2004年春节前、2005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06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我分五次一共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冯立梅,都是我先打电话给他,和他见面后都是先谈一下工作,然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万元递给他,地点一般是在冯立梅的车上或办公室。


  冯立梅当时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我是茂南区新坡镇党委书记,他是我交往的人当中最大的领导,我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以后在工作中能关照我。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的春节、2005年的春节和中秋、2006年的春节和中秋,梁某3都到我的办公室各送给我人民币1万元一共5万元。


  我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梁某3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在工作或其他事情上多支持和关照他,所以他才送钱给我。


  (十七)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交通局局长李某2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李某2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6万元给冯立梅。(1)2004年春节前,我约冯立梅到茂名八宝酒店吃饭,饭后递给他一个印着“茂名市交通局”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1万元,说谢谢他的关照。(2)2005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约他见面,他说在茂名中英大酒店打麻将,我过去酒店走廊送给他一个大号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3万元。(3)2006年春节前,我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一个印着“茂名市交通局”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1万元。(4)2007年春节前,我约他到八宝酒店吃饭,饭后递给他一个印着“茂名市交通局”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1万元。


  冯立梅先后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协主席,我想和他搞好关系,这样他就不会在工作上面为难我,如果我们单位的人有什么违纪违法的情况,他也能帮忙摆平,所以我送钱给他。他一直都很关照我。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李某2都会送钱给我,有三次各送人民币1万元,有一次送人民币3万元。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有一个春节前的晚上,他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当时在中英大酒店打麻将,他就到该酒店的走廊里,给我一个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大号信封,说本来要请我吃饭,但是大家都忙,就给个“利是”我过节,然后他就离开了。


  我当时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李某2送钱给我是想拉近和我的关系,希望我在工作上多支持他,不要为难他。


  (十八)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委招待所副所长柯某2贿送的人民币17万元,并于2004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和帮助柯某2担任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柯某2的证言:2004年,我是茂名市委招待所的副所长,市委接待处处长梁某7提出由他和罗某1出面帮我找冯立梅说情,让我当招待所所长,当时还商定对冯立梅说我是罗某1的亲戚,并让我准备5万元送给冯立梅。我便从我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取出5万元,并买了两条中华香烟,在一天晚上和梁某7、罗某1开车到冯立梅家,罗某1提出时间太晚了,我跟冯立梅不熟,让我在车上等,我便将装有人民币5万元和两条中华香烟的礼品袋交给梁某7,梁某7交给罗某1,之后他们两人一起上去冯立梅家。十分钟左右,他们下楼,我们便离开了。没过多久,我被任命为市委招待所所长。


  之后,我继续以逢年过节为由送钱给冯立梅表示感谢:2005年和2006年的春节和中秋都是2万元,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都是1万元,一共人民币12万元。地点都是在他的办公室。


  第一次送钱给冯立梅,是因为他当时分管接待处工作,我能否当上市委招待所所长要靠他点头同意。我成功当上所长后,为了感谢他的帮忙,而且他是市领导,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保住我所长的位置,所以我逢年过节以送红包的名义继续送钱给他。


  2.证人罗某1的证言:2004年初,我想把我妹夫调到市委招待所工作,便找接待处处长梁某7帮忙。同年4月左右,梁某7说正在物色市委招待所所长人选,他想推荐柯某2担任该职,要分管市委接待处工作的冯立梅同意才行,因为我和冯立梅比较熟,想让我出面找冯立梅帮柯某2说话,我们还商量让我对冯立梅说柯某2是我亲戚,梁某7还说我妹夫的事情等柯某2当上所长就会帮我解决。梁某7让柯某2准备些钱送给冯立梅,柯某2也同意了。之后的一个晚上,我跟梁某7、柯某2开车到冯立梅家楼下,考虑到柯某2当时和冯立梅不熟,晚上不适合去他家,我们就让柯某2在楼下等,我和梁某7带着柯某2准备的礼品袋(里面装有钱和礼品)上去冯立梅家。我们到冯立梅家里,将礼品袋放在茶几上,梁某7说柯某2是我亲戚,想推荐他任招待所所长,并说这个礼品袋是柯某2的心意,我也帮柯某2说了几句好话,说完我和梁某7就离开了。不久,柯某2就顺利当上了市委招待所所长,他也让我妹夫到招待所任职。


  柯某2送钱给冯立梅是因为柯某2想当市委招待所所长,冯立梅当时分管接待处工作,柯某2要当所长必须经过冯立梅同意。


  3.证人梁某7的证言与请某,4、证人罗某1的证言一致。


  4.茂名市委招待所出具的关于柯某2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柯某2同志任中共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


  5.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上半年,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一职空缺,当时柯某2是副所长,一天晚上,茂南区山阁镇镇长罗某1打电话给我,我说我在家,罗维就和市委接待处处长梁某7一起到我家,罗某1将一个礼品袋放在我的茶几上,梁某7说他想推荐柯某2担任招待所所长,还说柯某2是罗某1的亲戚,工作不错,罗某1也在一旁说了一些好话,希望我能关照柯某2。我当时说你们看着办吧,最好是招待所内部人选产生,之后他们就离开了。等他们走后,我打开礼品袋,看见里面有两条中华烟和一个牛皮纸大信封,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5万元。过了几天,梁某7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重提了柯某2做所长的事,我那时明确表示支持接待处的意见,让柯某2做招待所所长。


  我同意以后,柯某2按照程序当上了市委招待所所长。他为了感谢我对他的提拨,从2005年到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都会到我的办公室送钱给我,春节人民币2万元,中秋节人民币1万元,四年一共送了人民币12万元。


  因为我分管接待处、接待工作,茂名市委招待所归接待处管理,柯某2想担任招待所所长,需要经过接待处处长梁某7和分管领导我的同意。柯某2开始和我不熟,所以通过他的亲戚罗某1和梁某7转送5万元给我,希望我能提拔他为市委招待所所长,并在之后四年里逢年过节送钱给我,感谢我对他的提拔和关照。


  (十九)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茂南区区长何某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何某的证言:2003年我任茂南区长后,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冯立梅。2004年春节前,我到他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印着“茂南区人民政府”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5000元。以后2004年中秋、2005年、2006年、2007年的春节和中秋、2008年春节和2009年春节前,我都会用同样的方式送给他人民币5000元。因此,我分十次一共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2008年中秋我去中央党校学习一个月,没有时间送钱给他。2009年中秋前后,原副市长杨某被抓,整个茂名官场基本上不敢送钱给领导,从那之后我就没有再送钱给冯立梅了。


  冯立梅当时是市领导,我是茂南区长,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防他在工作中刁难我,平时不要通报批评我,同时也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他的关照,所以我就送钱给冯立梅。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春节到2009年春节,何某基本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都会送人民币5千元(事先用信封包装好)给我,地点都在我办公室,每次都说感谢我关照之类的话,六年11次一共送给我人民币5.5万元。
何某送钱给我主要因为我是茂名市的主要领导,想通过送钱给我和我搞好关系,以后能让我对他提供多点支持和帮助。


  (二十)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收受先后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县委书记、茂名市政协副主席潘某2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37万元。2011年2月左右,被告人冯立梅退回潘某2美元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潘某2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37万元给冯立梅。(1)我在电白县任县委书记时,大概2005年至2008年,送过3次钱给他,一次是在广州外商服务中心送2万元,一次是我请他在茂名光阳酒店吃饭送2万元,还有一次是在羽毛球馆送过3万元。(2)另外在2009年底,我开自己买的一辆丰田皇冠车,他看到就说这部车不错,我说大概30万元左右,比较省油,他说也想买一辆,但现在没钱。他知道我家族是做生意的,比较有钱,我觉得他这句话是暗示我送钱给他,30万元不是小数,我当时也很为难。过了几天,我还是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到茂名国际大酒店门口送给他,说这些钱给他拿去买车。冯立梅客气一下,把钱收下了。2011年2月左右,冯立梅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拿出几扎美元,说是我上次给他买车的钱,现在给回我。我说他这么客气,然后把钱拿走了。我回家发现是4万多元美元,按当时汇率折算刚好是人民币30万元。因为2011年初,原市委书记罗某2被检察机关调查,冯立梅怕查到他身上,所以急忙把钱退给我。如果不是罗某2出事,冯立梅不会退回这30万元给我。


  我的学历是中专,当时当电白县县委书记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所以我是破格提拔。我没有专门求冯立梅办过这件事,但他一直比较支持我,他在这件事上有没有帮过我我不清楚。冯立梅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我在电白县任职,他是我的上级,我逢年过节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在工作上关照、支持我。后来我送30万元给他是因为他暗示过我,我想他是故意以没钱买车为借口向我要钱,考虑到当时他是市政协主席,是我的领导,而且他在当地的影响力比较大,我怕他会在以后工作上故意为难我。另一方面我十几年前就认识他,他一直是我的上级,对我工作比较支持,所以我送了30万元给他。


  2.证人梁某6的证言:2011年左右,丈夫冯立梅跟我说,大概2009年潘某2给他送了人民币30万元。潘某2应该是因为当时换届被选为茂名市政协副主席,冯立梅是市政协主席,潘某2想跟冯立梅搞好关系,所以送钱给冯立梅。后来,冯立梅打电话叫潘某2到办公室把这些钱退回给了潘某2。


  3.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会议记录:2003年6月24日,冯立梅在会议上赞同潘某2任电白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当时冯立梅提到,潘某2同志在电白呼声很高,他的学历是中专,但他熟悉电白情况,对电白的发展、稳定有利。


  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潘某2同志任职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潘某2被任命为茂名市政协副主席。


  5.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潘某2送过人民币37万元给我。(1)他在担任电白县委书记期间送过人民币7万元给我,一次是2006年左右一个春节前,我在广州外商活动中心酒店碰到他,他到我房间送了人民币2万元给我;一次是在中秋节前,他请我在茂名光阳酒店吃饭,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还有一次是2007年左右一个春节前,我在茂名回力羽毛球馆打球,他过来送了人民币3万元给我。(2)2009年7、8月份,潘某2任茂名市政协副主席,我看到他开皇冠车上班,问他车怎么样,他说好开又省油,退休后有辆这样的车开很不错。过了几天,他就打电话给我,约我到茂名国际酒店门口,递给我一个纸质的礼品袋,说这些钱给我买车用,我回家后发现里面一共装有人民币3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想到把这30万元退回给他,就约他到我办公室,想到直接拿30万给他太显眼,我就准备好美元4万多元(折算后刚好人民币30万元)退回给他,并跟他约定此事就当没有发生过,以后大家都不要再提。


  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潘某2在电白县任职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上关照、支持他,所以他趁年节的机会送钱给我。后来送30万给我买车,主要是因为当时我是政协主席,他是副主席,他想和我处理好关系。


  (二十一)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高州市委副书记邓某1和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调动其工作岗位而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邓某1和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4万元给冯立梅。2005年春节前,我在阳江杂鱼城餐厅,将一个牛皮纸信封交给他,里面有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前,时任茂名市水务局局长苏某约冯立梅到茂名八宝餐厅吃饭,我一同参加。席间我多谢冯立梅多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我觉得我在高州市委副书记的位置干得很累,想通过冯立梅调到茂名市政协工作,希望他能帮忙。他说政协没有位置,让我安心在基层工作。我听后就知道他对我并不是很信任,也不想帮我,我就没有说什么了。饭后我和苏某各递给冯立梅一个牛皮纸信封,我的信封是苏某给我的,苏某跟我说里面是人民币1万元。2010年和2011年的春节前,我和苏某以同样的方式,各送给冯立梅人民币1万元。


  2005年我送钱给冯立梅是因为我做高州副市长时分管信访工作,他是分管信访工作的上级领导,我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多支持我,平时不要通报我。2009年到2011年春节我送钱给冯立梅是因为苏某与冯立梅比较熟,我是苏某的上级领导,我们想通过送钱给冯立梅,感谢冯立梅平时对高州工作的支持,也和冯立梅搞好关系,这样他在平时工作中就不会为难我们。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邓某1和送过人民币4万元给我。第一次是2005年春节前,他出差从广州回茂名途中,约我在阳江吃饭,饭后送给我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说是给我过节的,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后来三次是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每次都是时任高州市水务局局长苏某约我到茂名八宝饭店吃饭,邓某1和也参加,饭后他们都会以过节为由分别给我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牛皮纸信封。我记得有一次邓某1和跟我提起想调到茂名市政协工作,我当时让他安心工作。


  邓某1和送钱给我是因为,一方面我们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他在信访工作方面需要我支持,少挨批评;另一方面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他希望我能多支持他。


  (二十二)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吴某1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1万元及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誉峰小区A2栋3302房的装修费用人民币18万元,并于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1妻子罗某3经营的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事宜给予关照、帮助。2011年,被告人冯立梅退回吴某1美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吴某1的证言:2006年至2009年每年中秋、春节前,冯立梅都会打电话约我和我老婆罗某3出来吃饭,他知道我家的企业比较大,家里比较有钱,他在年节打电话给我,我感觉是在向我要钱,所以吃饭时我们会送钱给他,一般中秋2万、春节5万元,四年一共送了人民币30万元左右。地点是茂名的南海渔村、光阳酒店、国际大酒店,还有一次是我从广州回茂名路过阳江时送钱给他。


  2009年左右,我和冯立梅吃饭时,他说要去国外考察,问我美元汇率,他是我的上级,我感觉他是想我送点美元给他,然后我就准备了美元1万元,到他办公室送给他。


  2008年左右,冯立梅找我说,他家在广州买了房子,出现漏水问题,要重新装修一下,让我帮他找装修公司。我去他的房子看过,还陪他去装修公司看过,后来我让我们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主任帮冯立梅处理该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十八宝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我任法人代表,1998年企业改制后由我妻子罗某3任法人代表。2004年,我们公司涉及到税案,冯立梅当时负责协调茂名涉案企业的调查,为这个事情跑了几趟北京,对我们公司的处理有所帮助。我送钱给他一方面是他委婉的向我要,我不敢不给,另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对我们公司涉税案的帮助。2011年罗某2案发后,冯立梅退回了美元1万元给我,其他的没有退。


  2.证人罗某3的证言:2008年,冯立梅问我们认不认识搞装修的,他家在广州的房子漏水,想重新装修一下,我弟弟罗某4当时担任我们十八宝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对广州比较熟悉,我就叫罗某4负责这件事。冯立梅这样跟我们说,估计是想我们帮他出这个钱,我便交代罗某4帮冯立梅支付装修款,一方面是因为冯立梅在2004年我们公司涉税案时负责协调案件调查,当时有帮我们处理,另一方面冯立梅是茂名市重要领导,他开口暗示要我们帮他装修房子,所以我交代罗某4帮他支付装修款。


  3.证人罗某4的证言:我姐姐罗某3是十八宝公司的老板,我曾任该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主任。2008年左右,罗某3说冯立梅在广州有一间房子漏水,让我帮他搞一下,费用由我们支付。我找了一个高州老乡“阿兵”帮忙,重新装修冯立梅在誉峰小区的房子,装修材料是我去买的,我还给冯立梅买了窗帘、饭桌、沙发、2台电视等家具电器,一共花了人民币18万左右。我拿相关票据给冯立梅看过,他说先放在我那,我听了就知道他不想给钱,就没有再追问他,我也不敢问他要,毕竟他是茂名市的大领导,罗某3也交代过装修的钱由我们付。后来我将相关票据销毁了。


  4.证人梁某6的证言:2005年左右,我听丈夫冯立梅说吴某1夫妻曾经送过钱给他。当时省国税局查处过十八宝公司,涉案金额非常大,事情比较严重。冯立梅在查处过程中帮了吴某1夫妻的忙,听说他还专门去过北京协调,吴某1夫妻是为了感谢他而送钱给他。2008年左右,我家位于广州市誉峰小区A2栋3302的房子漏水,想重新装修一下。冯立梅说是吴某1找工程队去装修的,换了地板和墙纸,还买了客厅电视机、饭桌等,总费用20万元左右,都是吴某1出的钱。我还听冯立梅说过,在2011年罗某2案件发生后,他上缴了30万元给纪委。


  5.证人冯某3的证言:2008年左右,我家在广州的房子出现漏水,墙壁和地板都坏了,要装修一下。后来我爸冯立梅叫我跟一个叫“阿兵”的人联系,是吴某1介绍的。当时主要是换了壁纸、地板、窗帘,还买了2台电视、一套饭桌,费用加起来大概是20万元。费用是我爸操作,我不清楚情况。


  6.茂名市委办公室、高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出具的税收工作报告、税务处理材料:2004年12月26日,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广东省高州市国家税务局处罚,期间,茂名市委、市政府多次向广东省委、省政府、省督导组汇报相关情况,参会人有冯立梅等。


  7.公司营业执照: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罗某3。


  8.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冯某3、林某4从2007年5月20开始,分多次付款用于购买广州市誉峰园A2幢峰华轩3302房以及A1-A8幢负一层1263号车位。


  9.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吴某1送过人民币30万元、美元1万元给我,还帮我装修广州的房子支付了大约人民币20万元。其中,(1)2006年到2009年左右,每年春节和中秋前,吴某1都会送人民币2、3万元给我,有时是人民币5万元,一共送了大约人民币30万元。一般是吴某1打电话请我吃饭,地点有茂名的国际大酒店、八宝饭店、光阳酒店或广州的南海渔村、潮皇酒店,大部分时候是吴某1一个人过来,有时候是吴某1和他老婆罗某3一起过来,吴某1在饭后将事前准备好的钱某1到我的手提包里。(2)2009年左右,茂名市委组织市领导到南美考察,吴某1知道以后,到我办公室送给我美元1万元,说给我买东西,我收下了。(3)2008年左右,我家购买的广州市天河区誉峰小区A2栋3302房有漏水问题,我想把墙壁和地板重新装修一下,就叫吴某1帮忙。吴某1找人帮我搞装修,还买了客厅的电视机、饭桌、茶几等,总费用人民币20万元左右,都是吴某1出的。


  吴某1以前是高州市常务副市长,十八宝公司原来是高州制药厂,在企业改制时,吴某1将这个厂买下来,创建了“生命一号”品牌,罗某3担任法人代表。大概2002年左右,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茂名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非常严重,茂名市为了配合查处行动,组成了专案领导小组,由我担任副组长,我做了大量工作,还两次上北京协调关系。后来十八宝公司要补交税款及罚金共计人民币1.04亿元,吴某1被调到茂名市政协工作,罗某3被撤销了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但十八宝公司及“生命一号”品牌保持了正常运转,案件算是得到圆满处理。吴某1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这个案子中对他的帮助,所以才给我送钱和装修房子。2010年罗某2案发后,很多干部受到审查,当时我向省纪委交代了收受吴某130万元的情况,并按要求把这30万元上缴给茂名市纪委的廉政账户,我还因这件事受到省纪委的处分。另外,吴某1送给我的美元1万元我也退回给了他。装修款我一直没有支付给吴某1。


  (二十三)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政协常委、茂名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1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9000元,并于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1在银行贷款问题上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陈某1的证言:我逢年过节送过人民币20万元给冯立梅,分别是2006年和2007年每年春节2万元、2008年春节3万元、2009年春节4万元、2010年春节2万元,2006年至2008年每年中秋1万元、2009年至2010年每年中秋2万元。一般是过节前约他到茂名的八宝饭店、高品位饭店、国际酒店吃饭,饭后我把事先用我们公司信封包装好的钱某1到他手上,并说一些节日祝福和感谢领导关照的话,他每次客气一下都会收下。


  2006年,茂名市政府组织企业家代表去美国考察,冯立梅带队,我在香港送给他美元5000元,说是给他出国买纪念品的费用,他客气一下就收了。2008年,茂名市政府又组织企业家代表去巴西考察,由罗某2、冯立梅带队,我在香港送给冯立梅美元4000元,说是给领导买礼物的,冯立梅推搪一下就收了。


  冯立梅历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茂名市政协主席,一直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在茂名有很大影响力,说话有分量,很多人都会看他的面子,而我是茂名本地生意人,送钱给他是为了能得到他的支持,有事情能得到他的关照。大约2004年,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想拿一块地做抵押申请贷款,但是年底很多银行资金紧张,没有银行愿意借钱给我。我请冯立梅帮忙,他打电话叫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分行的黄行长过来,说我公司是省里的龙头企业,现在资金困难,广发行应该支持一下。黄行长说申请贷款没有问题,要回去看一下放贷资金余额。得到黄行长的肯定回答,冯立梅也出面协调,我想事情很可能办得成,但最后因为我公司曾有不良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的条件,银行没有批准。2008年底,我向陈某4借钱,陈某4没有答应,后来在冯立梅出面协调的帮助下,陈某4同意借给我人民币200万元。


  2.证人陈某4证言:2008年12月,冯立梅说陈某1有事想向我借点钱急用,陈某1想用一块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手续还不完善,暂时贷不出来,想向我借200万元周转。冯立梅还说他已经跟农行打好招呼,只要土地手续完善了就可以从银行贷款出来还钱给我。我和陈某1并不熟,如果不是冯立梅,我肯定不会借钱给陈某1。我跟陈某1说因为冯立梅找我,我才借钱给他,他要尽快把钱还给我,陈某1也给我写了借条,说好借我人民币200万元于2009年1月归还。但后来我多次找陈某1还钱,他都没有还钱给我。


  3.陈某4提供的借条及汇款凭证:2008年12月24日,陈某1向陈某4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于2009年1月20日还清。


  经陈某1辨认,该欠条是其向陈某4借款200万元的书证。


  4.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送过人民币20万元、美元9000元给我。(1)2006年春节前,我们一起在茂名八宝饭店吃饭,饭后他送给了我一个印着“茂名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2万元。往后一直到2010年每年中秋和春节,他都会以同样的方式送给我人民币1、2万元(2万元比较多),有一次春节送过人民币4万元,还有一次春节送过人民币3万元。地点在茂名的八宝饭店、高品味饭店、国际大酒店。五年一共送给我人民币20万元左右。(2)2006年左右,茂名市领导组织茂名企业家代表去美国考察,我和他都有参加,他在香港送给我一个装有美元5000元的信封,说给我出国买东西,我收下了。2008年左右,茂名市领导又组织茂名企业家代表去南美考察,他在香港又送给我一个装有美元4000元的信封,说给我出国买东西,我收下了。


  陈某1给我钱也是看重我是茂名市领导,尤其是我当政协主席后,他既是生意人,也是政协常委,他想通过给我送钱增进感情,保证我以后可以关照他。


(二十四)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李某3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港币30万元,并于2009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在茂名市人事调整过程中支持、帮助李某3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李某3的证言:我送过人民币4万元、港币30万元给冯立梅。(1)2007年春节前,我约冯立梅在八宝饭店吃饭,饭后趁其他人没注意,递给他一个印着“电白县人民政府”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人民币2万元。(2)2008年中秋,我在阳江某酒店请他吃饭。席间,我说我当了差不多10年副县长,想在2009年换届中升任电白县长,希望他支持我。饭后我往他的公文包里塞了一个装有港币10万元的信封,他说能帮就一定会帮我的。(3)2009年春节前,我在阳江某酒店请他吃饭。席间,我说电白县主要领导有空缺,希望他支持我当县长,并送给他一个装有港币20万元的信封。他表示会支持我。(4)2010年中秋前,我约他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吃饭,他带了几个我不认识的人过来。饭后我趁机递给他一个印着“电白县人民政府”字样的牛皮纸信封给他,里面装有人民币2万元。


  我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多年,为了提任县长,我找冯立梅帮忙。他是我的上级领导,多年担任茂名市主要领导,在茂名的影响力比较大,是市里能够说得上话的人,与时任市委书记罗某2的关系也好,我想通过他推荐我,帮我说好话,所以我送钱给他。


  2.茂名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职务任免通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2009年7月24日,李某3任电白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免去其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讨论会议列席人员有冯立梅。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李某3送过人民币4万元和港币30万元给我。(1)2007年春节前,他约我吃饭,印象中是在八宝饭店,饭后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用信封包装)。(2)2008年中秋前,他约我在阳江长江国际酒店吃饭。席间说他当电白县副县长一段时间了,想担任电白县的主要领导职务,希望我帮他。当时电白县委书记、县长的职位可能会空出来,我猜他可能想当县长,我说可能难度比较大。他说有机会就帮他讲讲好话,支持一下他。饭后他往我手提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是港币10万元。(3)2009年春节前,李某3约在阳江长江国际酒店吃饭,席间说电白县主要领导职位有空缺,希望我能够支持他,他将一个装有港币20万元的信封送给我,我表示会支持他。(4)2009年中,李某3被任命为电白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以后,在茂名国际大酒店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


  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在市里影响力比较大。李某3是下级县市的领导,属于市管干部,市管干部的提拔需要经过市里讨论决定,我作为市领导,可以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干部提拔会议,他想让我在会议上面支持他、推荐他、帮他说好话。我对市里重用他的决定是同意的。

  (二十五)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长董某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董某的证言:我从2007年至2009年分六次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给冯立梅,每个中秋和春节都送1万元,地点一般是在他的办公室。2009年底,原副市长杨光亮被纪委查处之后,我就不敢再送钱给冯立梅了。


  冯立梅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在茂名有比较大的影响力。我当时是茂名市公路局局长,很多事情需要市领导支持和关照,我趁逢年过节送钱给他,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多支持和关照我,另外有事情的时候也可以请他帮忙。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至2009年,董某一共送了人民币6万元给我。一般是在春节或中秋前,他到我办公室送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给我。因为我是茂名市的重要领导,他是茂名市公路局局长,我跟他是上下级关系,他希望通过送钱和我搞好关系,我能在工作和个人前途上多关照他。


  (二十六)2008年,被告人冯立梅收受茂名市环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2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2在办理有纠纷的土地使用证事宜上给予关照、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吴某2的证言:1999年左右,我和他人通过法院拍卖拍得电白县一块地,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茂名市国土局告诉我们该地已被另一家公司征用,无法给我们办证。我们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高院判我们胜诉,但国土局一直不执行判决。冯立梅曾任茂名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管过政法工作,在茂名很有影响力。我便于2008年10月左右一个周末,约他在阳江吃饭,跟他说明情况,请他帮忙协调解决办证问题,他答应帮忙了解一下情况。饭后我拿了两盒茶叶并在茶叶盒下放了人民币2万元给他。后来有一次我碰到国土局一个领导,他跟我说,冯立梅跟他说过这块地的事情。


  冯立梅一直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在茂名的影响力比较大,我送钱给他是想让他出面帮我协调这块地办证的事。他也确实有跟茂名市国土局协调这件事,但到目前为止,这块地还是没有办好证。


  2.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的书证:吴某2等人因办理一块土地的使用证问题与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产生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决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对吴某2等人的土地登记发证申请,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一天周末,朋友请我在阳江亨达海鲜城吃饭,吴某2也参加了。席间吴某2说他在电白县买了一块地,但被茂名市国土局告知该块已被占用,最后通过打官司,法院判他胜诉,但国土局一直不执行。他把相关判决给我看,想让我帮忙出面协调,我答应帮他了解一下。饭后他递给我一个装着茶叶的礼品袋,回家后我发现茶叶盒下面还放人民币2万元。


  我是茂名市重要领导,吴某2送钱给我是想让我出面协调市国土局尽快执行法院判决,解决他的土地办证问题。我曾经打电话给国土局领导了解情况,说明我的看法,希望能尊重法院判决,但是国土局领导说这块地已经没有办法再收回来了,最后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我没有把吴某2送给我的钱退回给他。


  (二十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立梅先后收受时任茂名市高州市水务局局长苏某为请托关照其工作而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请托人苏某的证言: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我(时任高州市水务局局长)都会约冯立梅到八宝饭店或国际大酒店吃饭,并送人民币1万元给他。2009年和2011年,邓某1和也有参加。


  2.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高州市水务局局长苏某都会在八宝饭店请我吃饭,每次送人民币1万元给我。其中2009年至2011年时任高州市委副书记邓某1和也有参加,当时苏某和邓某1和都是每次各送人民币1万元给我。


  我是茂名市主要领导,苏某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在工作或其他事情上多点支持和关照他,所以他才送钱给我。


  另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冯立梅到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主动供述其受贿的主要事实。同年7月,被告人冯立梅的家属替冯立梅向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2350万元、港币155万元、美元18.8万元及47块手表。同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冯立梅处扣押了起诉书指控第二宗冯某1贿送给冯立梅的1块劳力士手表,后移交本院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二处出具的关于冯立梅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2014年初,中央纪委将原茂名市政协主席冯立梅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指定广东省纪委查处。广东省纪委经初步核实,通知冯立梅于同年3月28日到广东省纪委配合调查,冯立梅按指定时间自行到广东省纪委接受调查,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的主要事实。


  2.被告人冯立梅家属提供的退赃材料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2014年7月,冯立梅家属向广东省纪委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2350万元、港币155万元、美元18.8万元,以及4块手表。同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冯立梅处扣押了起诉书指控第二宗冯某1贿送给冯立梅的劳力士手表,后移交本院扣押。


  3.被告人冯立梅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干部任免材料:证实冯立梅的身份及职务任免情况。


  4.证人林某4、梁某5、梁某6等多人的银行账户资料:证实冯立梅、梁某6处理冯立梅有关款项的情况。


  5.证人梁某5的证言:我姐姐梁某6曾有用我和我妻子林某4的名义在银行开户,把冯立梅从茂名带回来的“灰色”收入存入这些账户内,有时候是梁某6自己去,有时候会叫上林某4和她一起去。这些账户具体有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以查实的为准。冯立梅、梁某6和冯某3都是公务员,其正常收入都是固定的、有限的、透明的,但是他们存了这么多钱在我和林某4的账户内,而不存在自己家人名下的账户内,肯定不正常,如果是合法来源就没必要存在我们名下账户内。所以我很清楚这些钱大部分是冯立梅当领导时,通过为他人办事所获得的非法收入。2014年初,冯立梅听说省纪委在调查他的问题,他和梁某6一起到我家,将一个塑料袋交给我和林某4保管,袋子里装有两个存折,几块手表和大约4、5万元美元和10万元港币。冯立梅说省纪委可能在调查他,这些东西让我们帮他保管,并说如果有人问存折的事就说是我和林某4的钱。


  6.证人林某4的证言:梁某6从2001年左右开始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我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并进行存取款的操作业务,相关存折平时都是梁某6保管的,我不知道她是怎么运作的。2011年,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查处,冯立梅很紧张,我说他们家存在我名下的钱这么多,且一直没用动,很容易引起怀疑,最好动一动,他们都同意,我就把里面大约2000多万元都拿出来,跟我们家的钱混在一起。到了2012年底,冯立梅已经安全退休,我建议把他们家的钱某2回定期,而且最好分开不同的银行存,他们也同意了。我便将属于他们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在建行和中行,并把存折交回给梁某6。经我辨认,建行32×××79账户的人民币1230万元,中行67×××37账户的人民币1120万元,中行64×××06账户的港币150万元和美元15.8万元都是冯立梅家的钱。2014年春节后,冯立梅听说省纪委在调查他,他和梁某6到我家,将上述中行和建行三个存折交给我和梁某5保管,同时交给我们4块手表(两块中华纪念对表,一块女装劳力士表、一块男装伯爵表)、美元3万元和港币5万多元等。后来冯立梅被双规后,因为害怕被发现,我动过前面两个账户的钱,现在只剩下大概几百万,具体以银行记录为准。2014年7月,我已经按照省纪委的要求,将冯立家保管在我家的全部财物上缴省纪委,包括人民币2350万元、港币155万元、美元18.8万和4块手表。冯立梅一家三口都是公务员,又没有经商,有这么多钱而且不敢存在他们自己家人名下而是存在我的名下,这些钱的来源可能不正当,应该是别人送给冯立梅的。冯立梅一家都是公务员,没有经商,他们账户上存太多钱容易被人怀疑,我和我丈夫梁某5是做生意的,他们把钱某2在我们名下不会引起怀疑。


  7.证人梁某6的证言:丈夫冯立梅曾经在阳江、茂名担任重要领导职位,很多人找他办事或协调关系,他的下属或老板送钱给他主要是看中他的权力和地位,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关照。他把钱交给我管理,我清楚这是违法违纪所得,是赃款。我们一家都是公职人员,银行存款太多影响不好,我从2007年开始把大部分钱某2到我弟弟梁某5和弟媳林某4名下。2011年初原市委书记罗某2出事后,我和冯立梅担心会受到牵连,就将所有存折交给梁某5保管,但这些钱除了支付购房款外,基本没有动过,容易引起怀疑,我就让梁某5把钱挪动一下。过了一年多,我们看事情已经平静下来,就让梁某5和林某4把我家的钱转回来,包括林某4几个账户里面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350万、港币150万和美元15万多元。另外,我家有多块他人送给冯立梅的手表,其中一块冯立梅现在所戴的劳力士男装表是冯某1开送的,其他几块现在放在林某4处。


  8.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和辩解:我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除了潘某2的人民币30万元已经退回美元4万余元给他本人,吴某1的美元1万元已经退回给他本人、人民币30万元已经在“1.13”案上缴给纪委,梁某7等人送的钱已经在“1.13”案上缴人民币9万元给纪委外,其他财物我到目前为止没有退回给他们。这些钱有一小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大部分积累到一定数额后,在周末回阳江时带回去交给我妻子梁某6管理,梁某6不清楚这些钱是谁送的。因为我们一家三口都是公务员,钱越来越多,我怕影响不好,梁某6就把钱某2到了她弟弟梁某5及弟媳林某4名下。经我辨认,林某4名下的中国银行67×××37账户有人民币112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32×××79账户有人民币1230元、中国银行64×××06账户有港币150万元、美元15.8万元,均是我从他人那里收回来的钱。这些存折一般都是梁某6保管,2014年初我们听到风声说省纪委要调查我以后,就把这些存折和几块手表等物拿给梁某5和林某4保管。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一宗指控不能成立,林某1出于几十年旧下属的情义,送了一辆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车给冯立梅,冯立梅当时已经退休,该行为没有权钱交易的目的,是馈赠行为的意见。经查,虽然该宗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及其妻子梁某6、请托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冯立梅曾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1的人事任命提供帮忙,林某1因此贿送人民币80万元给冯立梅用于购买轿车。但是该送钱行为发生在冯立梅退休以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冯立梅与林某1曾经有过在冯立梅退休后收取对方钱款的约定,故该宗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二宗指控冯立梅收受冯某1所送的港币420万元违背常理常情,冯立梅没有帮过冯某1大忙,且冯立梅曾经借过人民币30万元给冯某1,冯某1一直没有归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及请托人冯某1的证言一致证实,冯立梅利用职务便利为冯某1的妻儿办理移民香港手续、又为冯某1承接工程及避免追究刑事责任等事情提供关照和帮助,冯某1为此曾分多次贿送港币共计420万元给冯立梅;冯立梅的妻子梁某6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印证了冯立梅利用职务便利给冯某1提供以上帮助的事实;梁某6的证言还印证了冯某1逢年过节多次送钱给冯立梅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该宗指控。而冯立梅是否曾经借过人民币30万元给冯某1与本案无关,不影响该宗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五宗指控冯立梅收受林某2、林某3贿送的人民币205万元证据不足,没有林某2的证言证实,证人林某3的证言前后不一,且与冯立梅的供述矛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及请托人林某3的证言一致证实,林某2、林某3一起于2003年到2008年分多次贿送了人民币180万元给冯立梅,林某3还单独于2009年、2010年及2013年分三次贿送了人民币2万、2万、1万元共计5万元给冯立梅,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冯立梅一共收受了林某2、林某3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85万元。其中,林某3于2013年给冯立梅贿送人民币1万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曾经有过在冯立梅退休后送钱给冯立梅的约定,故该笔款项应予扣减。起诉书还指控冯立梅收受林某2单独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但没有林某2的证言在案,且冯立梅的供述及林某3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冯立梅收取了该笔款项。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九宗指控不能成立,冯立梅没有帮过梁某2办事,两人关系一般,不存在送钱收钱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及请托人梁某2的证言一致证实,冯立梅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梁某2经营的楼盘修建道路的事情上提供关照和帮助,梁某2为此分多次贿送了人民币共计40万元给冯立梅;相关书证印证了冯立梅为梁某2提供关照和帮助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该宗指控。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二十一宗指控冯立梅收受潘某2人民币30万元不能成立,冯立梅在案发前及时退回该款给潘某2的意见。经查,冯立梅于2009年收受潘某2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直至2011年才按照当时的外币汇率退回美金4万余元给潘某2,显然不属于及时退回;且结合潘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冯立梅系因2011年初原茂名市委书记罗某2被纪委调查,其担心自己也被调查,所以才将钱退回给潘某2。因此,冯立梅将钱退回给潘某2的行为不影响该宗受贿犯罪的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等多宗指控中,冯立梅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红包,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权钱交易,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立梅的供述及相关请托人的证言一致证实,(1)冯立梅曾经利用职务便利,为起诉书第十三宗请托人柯某1在解决茂南二建土地纠纷、第二十四宗请托人陈某1在银行贷款等问题上,提供关照和帮助。(2)除该两宗以外,辩护人所提其他各宗请托人在涉案期间均系冯立梅的下属,为了在人事调整、职务提拔、工作监督等方面得到冯立梅的关照和帮助,逢年过节分别以红包、礼金等形式贿送财物给冯立梅,各宗财物价值均已超过人民币3万元。在此情况下,无论请托人是否明示请托事项,双方对贿送财物的目的均十分清楚,贿送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故以上起诉书指控的多宗受贿均能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冯立梅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冯立梅接到广东省纪委通知后,自行到广东省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冯立梅的行为构成自首。


  对于辩护人提出冯立梅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代其主动退缴了全案赃款、赃物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梅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冯立梅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立梅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冯立梅受贿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可予支持,但指控冯立梅第一宗向林某1受贿人民币80万元、第五宗向林某2受贿人民币20万元、向林某3受贿人民币1万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冯立梅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证据分析,有理部分可予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立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冯立梅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绍庄
审判员  易朝晖
审判员  林慧娴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珊
 
全是某某,为了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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