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上晚自习到十点半,一位好友――同我一起当个十多年教师,五年前去了机关,他得知我还工作时发来的“安慰”短信:可怜、真可怜,这么冷的天还在挣钱,悠着点哦!记得过年时,我们比较了收入,我是中学高级教师,工资条上拿到手的工资跟他副科级干部相差不到一千元。那么主要差别在哪?一是公积金,他一个月扣1300元,而我只扣500多元,二者每月相差1500元了;二是各种福利,我们学校一年福利(含课时费)大约在3万左右(这算相当不错的),而他光年终奖就发了5万元;三是住房福利,工作十七年,我没有享受一次福利分房,短短五年内,他享受了两套单位福利分房和集资房。一套50平米的旧房,一套140平米新房,自己花费不过三十万,按照市价计算“获利”超过五十万了;四是其它灰色收入,这位老兄是在一实权部门任副职,据他自己介绍,一年少说也有过五万元进账。这样算下来,短短五年,我比他竟少了百万。
因此,我觉得计算收入是应该区分工资和福利这两个概念,教师法规定的是工资而非收入。而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作为政府公务员来说,不计入工资的福利项目便更多了。这也就是教师再涨工资,也永远比不过公务员的原因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