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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1人在浏览)

编号:E政案第5716号
案由(提案主题):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贵州省
协办: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保部、
提案人: 不言而俞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内容: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首先,看看劳务派遣是什么性质的东西。劳务派遣被称为“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等。其实质就是用工单位通过派遣机构将劳动力降价后,再租赁回来使用;派遣单位从中牟取租金。劳动者便成了派遣单位牟取租金的租赁物。这不是把劳动者当成耕牛、熊猫等动物看待又是什么?
劳务派遣的鼓吹者会说:出租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者。试问:什么是劳动力?经济学解释: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是不可须臾分离的。这不是对劳动者人权和人格的侵犯吗?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
总之,劳务派遣制没有把劳动者当人!使劳动者陷于了最不公平、最不公正的地位,怎么谈得上体面劳动?这种现象出现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能让人容忍吗?

建议:建议: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使用派遣工的“三性”范围。特别要明确主营生产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岗位不得使用派遣工;(世界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某些行业禁止派遣劳务,法国最严,对转包和非法出租劳动力定为罪。)
二、对已在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工作的派遣工,要改变他们的身份,用工单位直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认实际工作年限和合同次数。派遣单位应主动办理劳动转移手续。
三、派遣工应该与普通职工一样,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派遣员工的雇方是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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