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得太高了,终究害了他!!
首先,这是学校行为,不是校长个人行为,把新任校长当作侵权者是不恰当的,尽管他是法人代表,但这不是他的私事。
其次,对如何搜身没有具体细致的描述,“要求学生打开私人背包和行李箱”应该是正常的学校管理范畴(安全管理)。
第三,“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物权法》应该没有具体写到手机。
第四,“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这样的表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人估计的暂管不是没收。
。。。。。。还有很多!
总之,漏洞百出!
我无所谓捧不捧,我一是肯定该生的文笔,二是支持电海将不守校规的同学劝退!
都不守校规了,再读下去也没意思了!当然了,我亦建议学校在手机管理方面尽量灵活一些,并非只有翻箱倒柜才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