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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ZF是否违法 (1人在浏览)

lkjlkjlkjlkj

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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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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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浪网的新闻:
关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报导
关于非法扣押档案


最高法: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要付25%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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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2:27 国际在线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无故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工伤赔偿 无工伤险关系的单位一次性赔偿

  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解释: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 职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我国将建劳动用工登记制严查工时制度和违法加班

  据新华社1日电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将研究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还将完善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的动态监管。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严格检查企业的工时制度,遏制违法加班现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来源:重庆晨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 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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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0:03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昨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解读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权利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背景

  劳动争议案年增20%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

  这个司法解释共有18条。“这个司法解释从2003年底开始起草,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它是用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很多事情都不合法呢?又有多少人抗争?
 
有时权比法大..
 
违法的多数是政府本身。
 
山高皇帝远,这些小政府就是黑社会。

闹到中央花费大,普通人没钱没恒心反映不上去(恒心不同耐心,早没耐心了),反映上去的赔偿小的不够车费,大的关系人命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

而且底层出问题中央先压制后处理,实在痛苦

总一句话:中国言论不自由,底层问题多多。

美国爽啊,你吃KCF时觉得咖啡烫到嘴都可以逼人家赔个几千万。

谁敢拖工资吊销谁执照一辈子,没钱交工资的都快快申请破产保护了。
 
在两个地方看到同一样论点话题,本不想说什么,但……
我一位要好的女同学,身在某派出所当文员,工资长时间拖欠不发,在国庆前期,发了五十块与四封月饼。
这可见得光明???…………
 
QUOTE(黑雨佳人 @ 2006年10月04日 Wednesday, 07:40 PM)
在两个地方看到同一样论点话题,本不想说什么,但……
我一位要好的女同学,身在某派出所当文员,工资长时间拖欠不发,在国庆前期,发了五十块与四封月饼。
这可见得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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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忘记上次一件事情

某某领导家开了间自家月饼厂,八月十五日送大家的月饼是用公款高价在自家月饼厂买的!

太阳光是石器时代就照过来了,希望它的光能让人明了--人活在世界只是一刹,应该活得理所当然。
 
政府做的不对,应该私下协商,不要在公共场所说啊,这样一来只会令到政府更加没有威信,更加难做好工作啊!
 
QUOTE(电白部落 @ 2006年10月05日 Thursday, 10:01 PM)
政府做的不对,应该私下协商,不要在公共场所说啊,这样一来只会令到政府更加没有威信,更加难做好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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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想就错了!不在这里说说,那冤气全往肚子里吐了,虽然在这里说说,并不能解决问题,但是总可以发泄一下!!
政府办法一向都是很果断的,没有什么难与不难的,只要拿到钱制毛泽东头像的纸张,好,这事给你办了!!没有是吧,那也好办,免谈!!
事情就这么简单,办与不办全在纸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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