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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召集】小草暖冬行动――――“关爱寒冬中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爱心活动 (8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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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努力...
 
义工开展小草暖冬行动 为电白县孤寡老人送御寒衣物

2011-01-13 10:17:50 作者:李宇玲 梁奈 来源:名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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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为老人送上棉衣棉被。
名升网讯 今年入冬以来,冷空气不来则已,一来就寒力十足!近日,茂名市义工协会、电白义工团联合爱心企业举行了“小草暖冬行动”――为电白县的40多名孤寡、空巢老人送温暖,以确保他们能够安然过冬。
面对频繁来袭的冷空气,市民纷纷添衣,同时亦为家中的老人防寒保暖。然而一群缺衣少被的孤寡、空巢老人,他们又将如何度过这漫漫寒冬呢?为了让这个冬天不太冷,近日,茂名市义工协会、电白义工团发起了“小草暖冬行动”,为遭遇寒冷的老人们送去温暖。据悉,“小草暖冬行动”获得爱心企业电白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支持,他们赞助了40件棉衣及40张棉被。这将为电白县的40多名孤寡、空巢老人们带来冬日里的一丝丝温暖。活动当天,三辆载满衣物的面包车分赴电白县霞洞、旦场、麻岗三镇,分别为当地老人送上防寒衣物。在霞洞镇,得到该镇民政办人员的帮助,义工们所带来的衣服、被子很顺利地按原计划发放完毕。受助老人们都很高兴,他们用颤抖的双手拉起义工的手表示感谢。一位老人领到了义工们发给他的棉衣和被子后,很是高兴,眉开眼笑地说:“这是好心人资助的,很感谢社会爱心人士!”
在继续探访其他困苦老人情况时,义工们还发现了一家情况特别“严重”的特困户。这一家或许并不算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三兄弟是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老大七十多岁了,须发早白。但老天并不让他安享晚年,而是要独自照顾两个半身不遂的弟弟。虽然三兄弟别无所求,但义工们还是强忍着心酸,跑到镇上去为他们买了三张棉被和三套棉衣。
随后,在旦场镇和麻岗镇,义工们顺利地完成了预定计划,然而义工的心情却并不轻松。因为在这次活动中,义工发现有更多的老人需要社会的关注,还有许多困难家庭的贫困情况超出了义工的想象。其中一名义工心酸地说,“在这样寒冷的天气里,年老体弱者特别需注意预防呼吸道、心脑血管等疾病的发生,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做好保暖措施。一张棉被、一套棉衣虽然起不了很大的作用,但这是我们的心意,也希望社会上更多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关注这群冬日里的孤寡老人,能给予他们一丝帮助。”我们相信,只要有爱,这个冬天并不“寒冷”,孤寡、空巢老人的心也能够感受到爱的温暖。

茂名晚报记者 李宇玲 梁奈 通讯员 黄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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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这个冬天不太冷――
 
山区朋友和同乡没有爆料...

电白论坛在山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QUOTE(byronroy @ 2011年01月15日 Saturday, 04:42 PM)
山区朋友和同乡没有爆料...

电白论坛在山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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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中国足球队希望。。。。。?不是提供吗?
 
QUOTE(涯系讲崖介 @ 2011年01月15日 Saturday, 07:01 PM)
那个中国足球队希望。。。。。?不是提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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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复制过来?
 
QUOTE(byronroy @ 2011年01月15日 Saturday, 08:54 PM)
你可以复制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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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 B哥! 说这个?---沙琅镇 大塘管区 横江仔村 李荣林 李荣周 两兄弟都是孤寡老人 他们房子倒塌 目前是一人搭帐篷居住,一人在砖厂打工住厂。希望能给他们提供援助!
 
QUOTE(中国足球队希望收政府官员为队员 @ 2011年01月15日 Saturday, 0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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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 B哥! 说这个?---沙琅镇 大塘管区 横江仔村 李荣林 李荣周 两兄弟都是孤寡老人 他们房子倒塌 目前是一人搭帐篷居住,一人在砖厂打工住厂。希望能给他们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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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活动能顾及到他俩...
 
QUOTE(中国足球队希望收政府官员为队员 @ 2011年01月15日 Saturday, 0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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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 B哥! 说这个?---沙琅镇 大塘管区 横江仔村 李荣林 李荣周 两兄弟都是孤寡老人 他们房子倒塌 目前是一人搭帐篷居住,一人在砖厂打工住厂。希望能给他们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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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电白义工团在沙琅的义工独行侠等三名义工探访手记:


2011年1月12日下午6点十分左右取到被子衣服(本来打算当天送往,但因拿到时已天黑,所以就没有送过去)
2011年1月13日中午12点,到时李荣林老人家,当时他正在拿着一大盘粥,粥里只有一点萝卜干,这样的场景看着就让人心酸。看到我们来了,他急忙放下盘子,如同见到亲人一样迎了上来,这时义工们把带去的被子、衣服、手套(因为之前去探访老人时看到他的手套已破烂,所以在沙琅市场买了双手套)给了他,为他穿上大衣,放好被子。我们坐下来聊天。过程中他还给我们义工开玩笑说“你们知道明天是什么日子吗?”因为明天是沙琅圩日,每次他都会到市场买菜回来,他给义工们看了昨晚剩余的菜,就只有一点点猪肉和青菜,他说这就是今天的菜了!看着都心酸。
在聊天中,得知老人妻子已去世,还有李林周老人确实是他弟弟(之前的探访出错了,请见谅),李林周老人在2010年被乡确定为五保户,现在砖厂做些扫地打杂的工作,听李荣林老人说,这些日子砖厂生意好,给他提了工资,由以前的300多,提高到现在的500多元。
当我们离开时李荣林老人起身与义工们一一握手,说:有了你们的被子衣服,就不会再冷了,感谢你们义工团的关心。

在这里感谢网友:有情有义、瞻晨之光参与到这次小草暖冬行动中,希望更多的爱心网友可以加入我们义工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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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感谢网友:有情有义、瞻晨之光参与到这次小草暖冬行动中,希望更多的爱心网友可以加入我们义工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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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3月1日实施
【字体:大 中 小】 2010-05-16 19: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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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0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签署了第143号令,发布《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接受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其医疗将全部由政府保障,而且义务教育阶段扩大到高中。二是强调了社会各界的参与。《规定》单独用一个章节详细规定了社会各界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内容和享受的优惠,在全国属首次。

  《规定》明确,凡符合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供养形式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由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规定》指出,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等。

  《规定》指出,农村五保供养应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规定》明确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并详细规定了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住院费用按照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实际上,五保对象的医疗全部由国家来保障。
 
贯彻执行好《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维护五保户合法权益
―3月1日,《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对五保对象来说,是一个福音。五保供养政策从形成到今天,经历了几次改革,碰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大的瓶颈问题就是资金。如何依法落实好五保供养政策、维护五保户合法权益?省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王先胜处长。

浏览量:673次 时间:2010-05-21 10:54:46 来源:广东民政 作者:黄燕玲


  
记者(下简称“记”):王处长您好,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起源是怎么样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下简称“王”):我国的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最早出台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1956年1月发布的《一九五六至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同年6月发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文件规定“社内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除了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外,还特别规定要“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这就是我国“五保供养”的起源。

记:农村五保户集体供养的基本政策是怎样的?
王:1956年至本世纪初税费改革前为集体供养时期,集体供养时期又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农业合作社时期,主要政策是上面提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当时的筹资方式是:生产队提取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障和发展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政策目标是: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主要政策是1985年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当时的筹资方式是: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政策目标是:保衣、保食、保住、保医、保葬,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记: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根本性变革是什么?
王: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根本性变革是由乡、镇统筹供给改变为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阶段也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农业税时期,即本世纪初税费改革后至2006年3月1日前,主要政策是:税费改革的相关文件。当时的筹资方式是: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中列支,政策目标是:保衣、保食、保住、保医、保葬,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二是后农业税时期,即2006年3月1日至今,主要政策是:国务院2006年初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筹资方式是: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政策目标是: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记:税费改革后我省的农村五保供养情况如何?
王先胜处长(下简称“王”):根据我们2008年对我省五保供养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供养五保对象25万人,全省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3600元,全年共投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4.6亿元。其中14个经济欠发达市共供养五保对象23.2万人,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200元。珠江三角洲地区有五保对象1.8万人,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5000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8000元。我省有镇级敬老院1352间(省一级敬老院207间,二级敬老院317间),前三批“千间敬老福星工程”共改扩建敬老院716间,投入改扩建资金3.6亿元,实现了每个乡镇都有一间敬老院的目标。

记: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我省五保供养工作有什么特点?
王: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五保供养人数成倍增加。税费改革前,我省的五保对象人数仅有11.9万人,2008年我省五保供养对象达25万人,增加了13.1万人。主要原因是税费改革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乡镇政府审批,五保供养经费靠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来解决,而乡镇统筹资金的数量有限,乡镇政府严格控制五保对象的数量,实行“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办法,去世一个五保对象才能审批一个新的进来,许多地方若干年五保对象数量都没有增加,致使许多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户因为经费困难而没有被纳入五保。2006年初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  布实施后,五保对象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五保供养金由地方财政预算负担,民政部2006年组织全国进行五保对象摸底调查,要求实现应保尽保,原来符合五保条件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一次性被纳入五保供养,致使五保对象人数成倍增加。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断规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我省各县(市、区)五保供养工作普遍实行“五统一”,即“五保供养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制定供养标准,统一社会化发放,统一办理合作医疗,统一实施千间敬老福星工程”,顺利完成农村五保户由乡镇统筹供养向国家财政供养的转变。

记: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
王: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和问题是粤东、西、北地区资金困难。省级财政预算没有专项安排五保供养资金,只是通过省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进行一定补助,补助资金是根据税费改革前1998年各地五保对象人数及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乘以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的。到底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五保供养的补助经费是多少,谁也说不清(未单列)。五保供养对象成倍增加、物价大幅度上升、农村年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等因素没有纳入后来这些年省财政转移支付时加以考虑的因素。例如,省财政转移支付湛江市五保人数45775人,而2008年湛江市五保人数为54646人。14个经济欠发达市部分市、县地方财政困难,保稳定、保运转主要依靠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市、县本级财政收入较少,无法负担过多的五保供养资金。如五华县本级财政1.08亿元,五保供养金年需1352万元,五保供养金约占五华县本级财政的十分之一。这就造成五保供养经费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所以,不仅达不到国务院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应保尽保”的要求,而且在供养标准上严重偏低。

记:五保供养标准应该如何计算?
王: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意思就是大约相当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七成。比如上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是5000元,那么五保供养标准就是3500元/年/人。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个标准能够实现,有的地方的供养标准比这个标准还要高。现在我省新颁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明确,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成确定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面的举例也就是不低于3000元/年/人(250元/月/人)。这个标准是充分征求了基层的意见后确定的,基本能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谓不低于就是最低标准,是底线,可以高于、等于这个标准,但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否则就是违法(国家行政法规)、违规(省政府规章)。

记:据了解,对欠发达地区来说,省级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总是不足以解决五保供养问题,其症结在哪里?
王:省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整体补助,由当地财政切块分配,没有对五保供养资金进行专项列支。这就造成了五保供养经费没有专项保障,面临“两难”困境。比如雷州市,假设省转移支付的涉农项目经费是100万元/月,涉农项目(包括五保供养)为17个,这100万就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照比重来分配,五保供养分到的经费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月。就算每月分到10万元,如果当地有1000个五保户要供养,那么就是100元/月/人,要达到现在省规定的不低于当地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成,按照前面的假设是250元/月/人,雷州市五保供养每月的缺口资金就是15万元。即使雷州市在本级财政中预算了五保供养的经费(要由市财政支付),那也是杯水车薪,无法补全缺口资金。另一方面,假设雷州市现在的五保户是3000人,而税费改革之前报的人数是1000人,这多出来的2000人应该怎么办?经济困难的雷州市束手无策。实际上,雷州市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338元,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约3036元/年(253元/月),但五保户集中和分散供养的补助标准当时均为960元/年,每月只有80元,标准严重偏低,五保对象生活艰难。
  北考察。江西省全省每年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共需3.75亿元, 其中中央转移支付9143万元,占24%;省财政支付2.46亿元,占65%;县级财政支付3788万元,占11%,省级(含中央转移支付)支付比例为89%,县级财政支付比例为11%。湖北省全省每年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共需3.08亿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1.7亿元,占55%;省财政支付9840万元,占32%;地方财政支付4000万元,占13%,省级(含中央转移支付)支付比例为87%,县级财政支付比例为13%。

记:我省新颁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为什么要将敬老院定性为事业单位?
王:敬老院的性质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在税费改革以前,农村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由集体来举办;税费改革后,五保户不再实行乡、村统筹供养,敬老院的资金也不能靠统筹供给了,所以必须交给政府来举办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经费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为省、市、县、镇四级,四级人民政府都有五保供养资金的支付责任,看起来“层多”好办事,结果却是四个和尚没水喝。通常是上级推给下级,下级则由于财力十分有限,拿不出那么多资金,五保供养就成了老大难问题了。本来,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负责,就要同时明确农村敬老院的性质,但《条例》并没有加以明确,这是《条例》的缺陷之一。具体到地方,这个问题就不可回避了。因此,一些省在制定配套政策时,就明确了敬老院的性质(事业单位),四川、浙江、山东、辽宁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或办法都是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现在我省对欠发达地区也是规定这么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此定义,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属于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管理。
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和广东省编委《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中,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发展公益事业,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原则之一就是加强政府举办公益事业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其精简的主要是行政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则不属于精简范畴。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农村五保对象,其宗旨、任务、业务属于公益事业性质,属于这次事业单位改革需要加强的范畴,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不能由市场资源配置。因此,其符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性质,所需经费应由财政予以保证。

记:敬老院是办成乡镇政府还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
王: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分别对待:第一,乡镇没有自己的财政、各项费用由县统收统支的,由县一级办敬老院,敬老院登记为县级事业单位;第二,乡镇有自己的财政且能保障五保供养各项经费的,由乡镇办敬老院,敬老院登记为乡镇事业单位;第三,乡镇有自己的财政但无力提供五保供养各项经费的,由乡镇和县两级自己决定敬老院是县办还是乡镇办。如果由县办,那么由县民政局向编制办打事业单位登记报告,敬老院的性质为县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由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来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含中央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支付;如果由乡镇办,那么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编制办打事业单位登记报告,敬老院的性质为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含中央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支付。
记:敬老院办事业单位的具体手续如何?
王:办成县级事业单位的,要由县民政局向县编制办递交申办报告,有多少个敬老院要申办,就要交多少份   份报告。例如有个敬老院叫红旗敬老院,那么报告的标题是《关于某某县红旗敬老院申办为县级事业单位的请示》,请示的大致内容是:根据国家法规,敬老院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任务是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占地面积多少,建筑面积多少,有多少床位,实际住多少老人,设院长1名、副院长(如果供养的老人比较多的话就要设,否则不用)1名,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需多少人,服务人员(炊事员、护理人员等)需多少人。这份请示的关键就是要明确敬老院的性质、任务、床位,明确需要编办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若办成乡镇事业单位的,就由乡镇递交申办报告。


记:《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指出,“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经济发达地区该如何做?
王:按照这个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敬老院仍然是事业单位性质,很多敬老院在此规定出台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敬老院的事业单位身份,现在面临的就是提高集中供养率的问题。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中供养率一直不高是因为传统认为住敬老院是丢脸的事;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散供养标准比较高,老人分散供养可以获得更多的方便和自由,因此多选择分散供养;敬老院的服务、管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为了提高集中供养率、解决床位的空置问题,经济发达地区要致力于提升敬老院的服务,转变工作机制,可以考虑走公办民营的路子
 
楼上转载非常好,只要落实,对群众是个大好事
 
QUOTE(byronroy @ 2011年01月16日 Sunday, 07:23 PM)
楼上转载非常好,只要落实,对群众是个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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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们精神值得赞扬!如果熟悉国家政策 利用政策做好事就更加得心应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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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目录

第143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六章 供养经费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143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六章 供养经费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编辑本段第143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   (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五)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林业、渔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三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   (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一)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个月供养标准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各级殡葬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和支持兴建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需要和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住。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委托民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集中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已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扶持;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供养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省、地级以上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财力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集中供养的,按月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按月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住房,捐建建筑可以捐赠者名称或者姓名命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捐赠款物,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鼓励家庭认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或者学校可以组织志愿者或者学生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的;   (三)未按照对外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的;   (四)虚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   (五)其他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并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   第四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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