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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电白论坛 (1人在浏览)

异见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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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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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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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0668.cc也成了和谐社会!

我发的两篇贴子都已经不见了:
“给我让张爱国下台的五个理由”
“关于递给公安部的材料”


大家自己保重!

顺祝大家新春大吉大利、牛年牛气冲天!
 
如果贴子给论坛带来麻烦,道个歉!

大家红膏赤蟹、横财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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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有些人的本事是很大
 
新年大吉!
 
祝福您、在每一天里、永远充满欢喜、好开心共你好知己、时时笑开眉…
 
失败的事情太多了,又何必去强求。
 
电白论坛即将被沦为政敌互相攻击的娱乐场所了。


为大家的合理合法发贴,也为对大家的发贴安全和负责,论坛很多一部分贴子都是指名道姓的发言,建议版主等有管理权限的网友,对于指名道姓的贴子进行部分干涉管理。




如何构成诽谤罪?该如何答辩?如何反诉?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反诉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以侮辱罪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反诉的内容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建议把异见抓起来。。。。。

诽谤罪--------诽谤我们的张局长!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剥夺异见政治权利终身。
 
现在论坛注册人数、帖子数量、访问人数日益增大,论坛的管理也趋向复杂化。论坛上某些主贴或者回帖中出现针对某些人进行指名道姓地攻击,这已经违反了论坛的规则。论坛的数据库越来越庞大,我们在检查言论内容中也很困难,所以很难做到一一纠正,希望各位网友能自觉控制好自己的言论和情绪,以免给自己和论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希望以后在论坛中发贴/回帖,请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删除或者禁言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封停ID处理:
1、不要指名道姓骂人。
2、最好就事论事,不要有诅咒的语言。
3、一定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要脏话张口就来。
4、不要任意编造故事,要注意影响。
5、发的言最好有一定道理,不要只会骂人而说不出具体事件。
6、不要离题太远!
 
指名道姓违反论坛的游戏规则了。应该用代名比较好,例如张某人,张害国
 
白色恐怖…好螺够力!
 
有啥事过了年再说!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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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外国人 @ 2009年01月25日 Sunday, 10:54 AM)
建议把异见抓起来。。。。。

诽谤罪--------诽谤我们的张局长!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剥夺异见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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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我?何罪之有?

要抓也是抓当事人
 
我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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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异见 @ 2009年01月25日 Sunday, 02:19 PM)
我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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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就买半只鸡去拜拜神
 
QUOTE(外国人 @ 2009年01月25日 Sunday, 10:54 AM)
建议把异见抓起来。。。。。

诽谤罪--------诽谤我们的张局长!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剥夺异见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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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马屁精"!
 
QUOTE(异见 @ 2009年01月24日 Saturday, 11:54 AM)
0668.cc也成了和谐社会!

我发的两篇贴子都已经不见了:
“给我让张爱国下台的五个理由”
“关于递给公安部的材料”
大家自己保重!

顺祝大家新春大吉大利、牛年牛气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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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论坛也不过如此,让我失望透顶.
 
现在服务器在香港.应该没有什么事了吧?
 
QUOTE(知之为之知 @ 2009年01月25日 Sunday, 03:57 PM)
电白论坛也不过如此,让我失望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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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失望的事情太多了,不止电白论坛一个。

QUOTE(知之为之知 @ 2009年01月25日 Sunday, 03:59 PM)
真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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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没劲了,这时候还得窝在窝里上网,最起码应该去东湖逛逛。
 
这个时候应该去看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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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论坛好像掉了翅膀一样!跟最初时影响力下降!很多当权的“官”经常侮辱论坛说是假的、乱说的,究竟是怎么回事?
网友所说的有部分是自己平时的遭遇,或者观感!能有什么具体的证据吗?如果有的话,就不用媒体监督了!!!!只要不故意攻击、诽谤就可以自由发言。如果怕死就不要说!!我看那两个帖子有什么问题,动不动就删除,太严重了吧?小事不为,大事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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