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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霞洞教办主任关某贪污受贿的事实公诸于众 (1人在浏览)

秋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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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海棠 2008年09月02日 Tuesday, 12:05 AM 发表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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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洞教办主任关某以征订盗版资料索取回扣,利用手中权力卖官买官等手段,将财政支付教育资金据为已有,收受他人贿赂,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构成了侵吞公款、贪污、受贿等罪行。现将我们了解关某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公诸于众。
1、上学期征订课程表,每块52元,实价12元,索取回扣约11520元。
2、毕业调研考试评卷费每生收取1元,共收14000多元,实际支出 评卷老师6000多元,还剩8000多元落入关某的私襄。
3、上级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教研费,但上学期关某顶风而上,违规收取。大学校收1000多元,小一点学校收600――800元。
4、07年下半学期违规征订盗版《学习辅导》,(一至二年级收15元,实价3元,三至六年级收18元,实价4元)正好审计署在霞洞审计,不敢收取,第二学期要学校补交,一分不得少。上学期变换征订手法,把征订《学习辅导》由书店挂名,强令各学校征订,否则校长的日子不好过,对外说是书店的,实则是关某征订索取回扣。
5、霞洞教办奇事怪事多,学期中大批提拔所谓的副校长、主任,(共8人,其中有3个副校长)想当主任的要向关某送红包3000――5000元,想当校长的要送10000元以上,否则免谈。
6、2004――2007年,关某征订盗版英语辅助教材,索取回扣不少于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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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那么清楚???????????????????????????????
你说少了很多


快补上来,,,,,,,,,,,,,,,,,,,,,,,,,,,,,,,,,,,
 
国家界定商业贿赂罪 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08-11-25 中国网 记者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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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之初,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见》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据新华社电

  ■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

  提供旅游费用可算贿赂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解读】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解读】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新京报
 
天下乌鸦一般黑,有何止一个两个?
一个关某下台,说不定明天来个更厉害的呢
呵呵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QUOTE(维他奶 @ 2008年12月07日 Sunday, 12: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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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朱F基总理的名言,可惜温家宝总理做不到这点。
 
QUOTE(秋海棠 @ 2008年12月06日 Saturday, 11:33 PM)
秋海棠 2008年09月02日 Tuesday, 12:05 AM 发表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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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洞教办主任关某以征订盗版资料索取回扣,利用手中权力卖官买官等手段,将财政支付教育资金据为已有,收受他人贿赂,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构成了侵吞公款、贪污、受贿等罪行。现将我们了解关某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公诸于众。
1、上学期征订课程表,每块52元,实价12元,索取回扣约11520元。
2、毕业调研考试评卷费每生收取1元,共收14000多元,实际支出 评卷老师6000多元,还剩8000多元落入关某的私襄。
3、上级明确规定不得收取教研费,但上学期关某顶风而上,违规收取。大学校收1000多元,小一点学校收600――800元。
4、07年下半学期违规征订盗版《学习辅导》,(一至二年级收15元,实价3元,三至六年级收18元,实价4元)正好审计署在霞洞审计,不敢收取,第二学期要学校补交,一分不得少。上学期变换征订手法,把征订《学习辅导》由书店挂名,强令各学校征订,否则校长的日子不好过,对外说是书店的,实则是关某征订索取回扣。
5、霞洞教办奇事怪事多,学期中大批提拔所谓的副校长、主任,(共8人,其中有3个副校长)想当主任的要向关某送红包3000――5000元,想当校长的要送10000元以上,否则免谈。
6、2004――2007年,关某征订盗版英语辅助教材,索取回扣不少于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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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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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教育界的贪官何止他一个!
沿海这片比他贪污多的教办主任(现在改名叫中心学校了)是大有人在,试问有谁过问?
楼主忍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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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现在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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