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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实录:都是同名惹的祸? (1人在浏览)

DB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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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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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实录:都是同名惹的祸?

  因同名同姓,自家的住房成了被法院查封执行的财产,这四五年来,由于法官三番五次上门催逼执行,并多次在门上张贴公告等各种法律文书,女李谋一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和名誉损失;至今,女李谋一家仍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想想自己清清白白却无端被当作赖账不还的钉子户,并在维权路上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女李谋及其家人为此深感痛苦。

  楼房被封

  那是2000年12月24日,家住电白县水东镇三角圩第二住宅区四排4―6号的女李谋忽然发现自家大门外被人贴了一张纸,仔细一看,是茂南区法院的公告。公告称该院受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制品公司(下称粮油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电白县饼厂(下称饼厂)、李谋拖欠货款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对4―6号楼房估价结果,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为优先赎回期,如不赎回,将交由有关单位拍卖。

  眼看事儿不对,女李谋及其家人急忙到茂南区法院询问究竟。原来,早在1993年,原告粮油公司多次供面粉给被告电白县饼厂,饼厂尚欠原告面粉款二十七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00年初向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饼厂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谋”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谋”位于电白县的两处房产进行保全,法官从其所请,未加详察便作出了对该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的裁定,其中一处正是女李谋家的4-6号楼房。由于饼厂系“李谋”个人经营,其债权债务亦由“李谋”承担,于是法院判决由被告饼厂偿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四十多万元,被告“李谋”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然而,这一切女李谋并不知道,待其看到法官贴到自家门上的公告时,裁定及判决均早已生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开庭时男李谋曾经亲自到庭,但判决生效后其人却又下落不明,于是法院准备在公告送达有关文书之后对所封房产予以执行。

  艰难维权

  得知上述情况,女李谋善良地认为,这都是因为自己和被告“李谋”同名同姓,所以才闹出了这场误会。于是,她急忙申明本人及房产均与这场官司毫无关系,并举出了大量证据。同县人蔡少琼证实,4-6号楼房宅基地是她办好报建手续之后才转让给女李谋的姐夫刘文兴的,刘文兴和女李谋共同出资建成了4-6号楼;刘文兴证实4-6号楼是他找人设计、施工、装修,所有费用是他和女李谋共同承担,房子建成之后也是他委托熟人吴静富帮忙办理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着女李谋的身份证号码,且女李谋打小就叫这个名字,从未中途变更过。众邻居及吴静富等人均能证实上述情况。据此,女李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其错误的查封裁定,对4-6号楼房予以解封。

  2002年3月,茂南区法院一纸裁定驳回了女李谋的异议。该院认为,根据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档案材料判断,4-6号楼房应属于男李谋所有,而非女李谋所有。理由是经该院委托茂名市公安局进行刑事技术鉴定,4-6号房产证存根“领证人”一栏“李谋”的签名系本案被执行人男李谋所写。此外,档案材料中证件号码栏多处留有空白,女李谋单凭所有权证存根上有其一个身份证号码便提出异议,其理由不能成立。随后,法官再次在女李谋家门上张贴公告,限三个月内将4-6号房内的东西搬清,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面对强大压力,女李谋横下一条心捍卫自家的合法财产,她一方面坚决“赖”着不搬,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帮助。转眼到了2003年底,这个“钉子案”被上报到有关部门,于是该案又被指定由电白县法院执行。2004年4月,电白县法院发出通知,限7日内履行,否则强制执行,女李谋及其家人一时被逼到了走投无路的绝境。经有关领导指点,绝望中的女李谋向茂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该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合法侵害”。女李谋的不幸遭遇立即引起了区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检察院经深入调查,发现区法院查封4-6号房实属错误。据此,区检察院于2004年4月27日向区法院发出了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电白县法院停止了执行,女李谋家的楼房总算得以保全。此后,这个钉子案又回到了茂南区法院。

  何以如此

  茂南区法院称,经鉴定女李谋家房产证存根上是男李谋的签名,而经茂南区检察院委托茂名市检察院重新鉴定,存根上根本不是男李谋签名,而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李超冒签的“李谋”,李超本人对此“供认不讳”。原来,刘文兴花3000元钱请吴静富代办产权证,吴又找到房管局的林业珍帮忙。林业珍和李超为了“节省”有关费用,于是假冒蔡少琼(女)之名向房管局递了一份“更名申请”,称由于建房资金主要由丈夫“李谋”支付,因此请求以李谋的名字办理产权证,之后李超自己在这份“申请”上签批“李谋与蔡少琼是夫妻,同意办证”,李超还将产权共有人―――刘文兴之子刘杰彬填成了“李谋”之子。就这样,女李谋糊里糊涂成了另一名妇女的丈夫,又成了自己姐姐儿子的父亲,而蔡少琼本是陈芬(男)之妻,被李超大笔一挥便“重婚”成了女李谋之妻。产权证办好后李超又冒签“李谋”之名,将证领出通过林业珍交给吴静富,再转到女李谋手中。

  既然存根上是李超签的“李谋”,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什么又会得出是男李谋签名的结论呢?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技术人员审查,由茂南区法院柯智荣法官提供的检材样本一共有男李谋的签名12个,原鉴定人只选取其中两个和存根签名较为近似的“李谋”作比对,这样得出的结论便谈不上科学和可信,而经进一步检验,发现男李谋的笔迹样本和存根上的“李谋”并非同一个人所写。如此看来,似乎是茂名市公安局的鉴定专家搞错了,然而女李谋及其家人却怀疑这其中有猫腻,希望有关部门继续追查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因为男李谋的笔迹和李超的笔迹差别十分明显,这一点连普通人都能看得出来,为何具有专业技能的鉴定专家却把两者混同?另外,在柯法官送去的12个签名样本中,为何偏偏就有两个和存根签名颇为相似?

  一件原本十分简单的事情,却为何弄得如此糟糕呢?经办此案的柯智荣法官说,他只是在审判阶段裁定查封过李谋的两处房产,由于审、执分离,判决生效后他便再未插手此案。而女李谋却说,多年来三番五次催逼执行的就是柯智荣,一直到2003年底案件移送电白县法院后,柯法官才没有再来。而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电白县法院管辖,案件何以到了茂南区法院柯法官手上呢?何况办理此案时,柯法官是在茂南区法院的河东法庭工作,他在此案中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女李谋说,如果不是茂南区检察院的朱赤忠等同志秉公监督,说不定自己早已被柯法官等人逼得家破人亡了。

  2004年12月2日,茂南区法院裁定对此执行案件进行重审,茂南区法院执行局一副局长表示,已决定将被该院错误查封的4―6号房归还女李谋。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肯定是给人收买了......
 
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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