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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关注“南都记者被铐” 当事警察已被停职 (1人在浏览)

四中乐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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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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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id=167370]凤凰卫视关注“南都记者被铐” 当事警察已被停职
2008/03/18 09:02: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200条[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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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凌晨4:26分接求助电话赶到黄贝派出所时,见到两名同事坐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更多现场图片请点击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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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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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处警号为058569的警察何庆文大声说:“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并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 王子荣 摄

相关链接:记者采访遭警察反铐双手近两小时(组图)

南都记者采访遭警察反铐双手 律师称滥用警械已违法

“记者采访被铐”追踪:警方道歉 当事警察已被停职

[记者手记]马小六:到现场采访是我的职责

[时评]郑慕行:非法施暴者挑衅法治理性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等一行十余人来到本报,向本报及当事记者表达歉意。邓成林表示,二名当事民警已经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携两篮水果来到本报办公室致歉。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首先表示,昨日上午分局临时召开了各派出所所长会议,黄贝派出所所长刘臣建被严肃批评,二名当事民警徐顺清、何庆文已被停职,目前在“素质提高班”进行“回炉再教育”。

“分局的态度很明确,我代表分局党委,向南方都市报社和当事记者道歉。”邓成林说,“民警的做法不当,将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已经就此事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他说,最近五年,深圳的警察队伍从8千人激增到1.8万人,警察素质也在整体提高,但依然有个别民警的行为需要大力强化培训,但这并不代表警队的整体素质。同时他表示:“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希望报社能给我们一个改错认错的机会。”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昨日下午亲自向当事记者马小六致歉。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马小六是一名素质很高的记者,很憨厚,“他不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被戴上手铐?对他采取措施是完全错误的。”他还表示,当事警员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用器械的规定,“何况事发现场警员并没有标明警戒线,那么马小六应该站在哪里?”

马小六昨日流出了委屈的泪水,他表示:“打、骂我都能忍受,被反铐双手之后还遭锁喉,这让我感到屈辱。”关于马小六被反铐之后又被警察抵在警车上“锁喉”,他表示:“警员的错误做法,其个人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

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随后表示,警察骂人、打人、铐人、都是不对的,而对于手铐的使用,“规定非常细,但可以明确的是,你这种情况绝对不该用手铐,所以当事民警被停职。”邓成林还对马小六说:“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我们将把结果及时反馈给你。”

罗湖区委书记慰问本报受伤记者

昨日,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

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马上致电罗湖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智敏,要求严肃查处此事,对在执法过程中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刘学强书记还委托区委宣传部代表罗湖区委区政府慰问看望了本报受伤记者。

南都负责人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

本报负责人对个别民警粗暴对待记者正当采访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事件发生后,本报职业道德规范监察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的初步调查表明,本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现场所从事的采访活动是正当的,也不存在“妨碍警察执法”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个别民警粗暴抓扯过程中,本报记者保持了高度克制。本报负责人对深圳市公安局就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调查表示赞赏,同时对海内外媒体同行和广大读者致电慰问和声援表示感谢!本报负责人强调,南都对记者职业操守有严格规范和要求,对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袒护,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南都,支持南都,监督南都。

事件专家说法

田文昌: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

限制记者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警察限制记者人身自由近两小时属非法拘禁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昨晚8点,记者致电田文昌,他表示从多家网站转载的当天的新闻来看,警察对一个到突发现场采访的记者采用手铐反铐其双手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此外,对一个亮明身份的采访记者采取这种反铐双手且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的做法,让记者在近两小时内丧失人身自由,其间还对其进行“锁喉”、殴打等暴力行为,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利,警察的行为的性质属于非法拘禁。

贺卫方:警察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铐”。贺卫方在电话那端无奈叹道。“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专横霸道又一次突显,他们忽视了一个警察应有的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昨晚九点,记者连线远在北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他说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对采访权的不尊重,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捂着盖着,不允许曝光,不希望看到负面新闻的心态。而这种惯有的心态,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警察们在这样的一些突发的场合,在行使公权力的专横霸道。这样的环境也不利于公安形象的树立,对负面报道的打压,权利就不会在全面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此事应当彻底的关注。

具体到该个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当时的情况对记者不适用于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显违法。此外,对没有突发犯罪迹象的记者,仍然采取长达两小时的令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属于非法拘禁。

公安部门不能迁就这样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重演,行使公权力时的霸道行为还将出现。

彭勃:记者可以提起索赔

远在日本做访问学者的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这条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的新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警察反铐记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作为受害人的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

彭勃说,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显然本案中记者采访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警察对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该条例。

且即使记者的行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影响(如强冲警戒线-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4款),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警告、劝诫和罚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到: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从《条例》来看,违规使用警械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认为是违法或犯罪。本案中对记者的人身伤害较轻,警察主观上也没有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故意(主要目的为保障执法秩序),故不认定为违法。过去,我们看到有关违规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担责任,多为内部行政处分。

尽管如此,被害人马小六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为警察个人,而不是作为行政组织的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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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采访是我的职责

记者手记 马小六

3月17日的夜班,那是一个充满噩梦的夜班。我在罗湖区文华花园正常采访,却遭到警察粗暴的对待,这些恐怕我这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粗鲁野蛮的警察将我打倒在地,又用手铐反铐我,再到“锁喉”,直至我将要窒息。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个小时,我还是不敢相信这事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深圳。

当晚8时到次日早晨6时是我的夜班,当晚8时许到凌晨2时,我接连跑完两单新闻的采访,头痛得厉害,毕竟我习惯了每晚2时睡觉。我强撑着疼痛从龙大高速,再到福龙公路一路狂奔。刚下龙大高速,我又接到呼叫中心的电话,泥岗路有一个小汽车撞上大货柜车,小汽车的司机生命垂危,武警医院的医生正在抢救,我顾不上喝水又紧急赶到了事发现场。

采访完车祸,我就又接到报料说,罗湖文华花园有一个女子跳楼身亡。本以为车祸是最后一单采访了,没想到凌晨还有这么多的报料,我给摄影记者王子荣打气说再跑一趟吧,随后两人直奔罗湖文华花园,没想到这样一个对我来说不大不小的料,带来的却是噩梦。

作为一名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谁都知道去现场采访是每个记者必须的工作,当然也是我每天的工作。一个跳楼事件,我离得远远的就可以看到现场,然后采访目击者,通过公安分局采访跳楼的原因,写下现场的情况,这个稿子就可以万事大吉,我有必要为多次冲入现场吗?去现场看到了,听到了,闻到了,就足够我完成这篇稿子了,去现场只是我作为记者必须的工作,我在尽我的职责。

非法施暴者挑衅法治理性

郑慕行

昨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两名记者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却遭到了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警察徐顺清夹着一根烟辱骂记者:“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警察何庆文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事发后何庆文还认为两名记者“妨碍执法”:文字记者“比较不服从”,所以“把他压倒在地,戴上手铐”,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遭其“锁喉”,手腕红肿,铐痕深陷。摄影记者的采访相机被保安强扯落地损坏,保安的理由是帮助警察执行公务。在派出所,徐顺清居然还大声喝斥前来处理事件的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有关负责人和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副处长左志亮:“你们是不是他的亲戚?”(见各大网站)

过程固然野蛮,却还是有些许令人欣慰之处。警察被记下了警号,足以证明他们不是临时聘用人员。同样令人欣慰的是,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的正副两位处长的表态至少具备基本的大是大非观念。最大的欣慰不在于记者没有受到警察的伤害,也不在于记者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够深、表现得不够野蛮,而是事情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记者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使得事件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对比如此清晰明朗。

“欣慰”的反面是另一种并不“欣慰”的假设。倘若被非法伤害的记者没有那样温文尔雅,而是一个受到伤害马上就正当防卫的充满愤怒感的人;倘若记者没有带照相机,警察的警号没有被受害人记下;相对警察而言记者是弱势群体,相对记者而言其他市民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倘若被警察伤害的不是记者,而是深圳街头上到处可见的比记者还普通的普通市民。在并不具备执法权的保安“替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面对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的行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该如何确保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普通市民和新闻媒体来回答,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回答。多处受伤的记者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对此次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处长樊荣的回答是:“分局很重视;要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民警在现场的处置是有问题的。”看来罗湖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摄影记者的相机被深华物业保安砸烂,保安宣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由此,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个别执法者的野蛮执法和为所欲为,而是不受市民制约的某些权力坐大后,一些本来就身为普通市民的保安的那种“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的可怕心态。

可以说,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的两位记者的遭遇,如果没有得到严肃的回归法治轨道的公正解决,他们的可怜处境很有可能蔓延为深圳每个普通市民都会面临的恐怖现象。

我们当然可以期待悲剧不再重演。为此,公安部门必须狠抓公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公安执法权?是有警号的警察还是一个被警察随意暂时任命的“临时警察”,如这起事件中的一个保安?此外,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面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的和平公民,自己手中的暴力工具该如何使用、是否需要使用,一旦被非法使用该如何制度化惩治?

迫在眉睫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据被害人的被伤害程度,将非法施暴者绳之以法;如果不够这个处罚级别,至少要将他们调离公安系统,还深圳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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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来自奥一网友 的评论什么叫命案啊?死人的案件啊,记者就什么地方都能去采访啊? 你记者又没制服又没证件的,怎么知道你是记者还是跟该案件有关的可疑人员啊,怎么知道你是不是想销毁什么与命案有关的证据,现在的记者都什么素质啊?现在还真的反过来说警察打人,我真不知道你们到底是不是人......
记者有法律赋予的采访权,公民的知情权是由他们去行使,说以上话的人是吃屎的警察罢了。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23:12:03 引用
如此的素质,还能在公务员队伍里混,怪不得深圳的治安那么差。此行径就应该开除出警察队伍。留有何用?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21:48:58 引用
公安局副局长既然承认个别警察素质低,哪就开除俩警察,清洁警察队伍.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21:07:16 引用
记者是人,警察也是人啊,记者执行公务就可以妨碍警察执行公务?那些警察的上司太无能了,不管对与错先赔不是,这无形在滋长记者特权思想,正当的采访可以,不让采访还要往里钻,找死!与苍蝇又有何异?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20:43:17 引用
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这个野兽怎么混进警察队伍的?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20:03:22 引用
还好,只是轻伤啊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9:38:14 引用
你们拿着喇叭,怎么说都是你们有理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9:22:10 引用
记者的采访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某种制约的?他们怎的就不去弄几个大头试试?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9:18:42 引用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7:29:20 引用
可怕的警察!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4:37:55 引用
什么叫命案啊?死人的案件啊,记者就什么地方都能去采访啊? 你记者又没制服又没证件的,怎么知道你是记者还是跟该案件有关的可疑人员啊,怎么知道你是不是想销毁什么与命案有关的证据,现在的记者都什么素质啊?现在还真的反过来说警察打人,我真不知道你们到底是不是人......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2:35:20 引用
深圳广东不是大提再次解放思想、杀出血路吗?看来不是官员们应该解放思想!而是百姓们、媒体们应该解放思想:应该将官方版“解放思想”理解为“为官放火总有理,为民点灯可获罪”,至于要这帮官员们“杀出血路”,不知是杀谁的血洒在路上呢?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2:17:46 引用


以下是来自奥一网友 的评论如此的素质,还能在公务员队伍里混,怪不得深圳的治安那么差。此行径就应该开除出警察队伍。留有何用?
对啊,简直是仗势欺人!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2:16:01 引用
如此的素质,还能在公务员队伍里混,怪不得深圳的治安那么差。此行径就应该开除出警察队伍。留有何用?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1:45:26 引用
是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一定要将这些害群之马清除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10:06:25 引用


奥一网友 发表于: 2008-3-18 9:18:56 引用
哈哈,别人家昨晚就报道疯了
 
再看看我们炮制的那篇《2007年美国人权纪录》,实在没什么底气。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007bp.html
摘自某博客
宁无一人是男儿!

-假如高莺莺是个冤案



湖北襄樊官场金字塔顶的尖顶市委书记孙楚寅2002年落马后,襄樊官场地震,陆续牵连出金字塔上部七十余官员,直到今年,尘封四年多的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坠楼事件露出水面,这个水面就是媒体开始报道了。高莺莺坠楼案中的种种怪状,在百姓看来匪夷所思,据报道:高莺莺坠楼后,医院和公安法医鉴定为死前未收到性侵犯,官方认定为自杀。高莺莺的亲人们在看到尸体的伤痕、听到内情后,拒绝在火化尸体的文书上签字,坚决要求重新调查。在场的市领导斩钉截铁地回答:“签字,要烧(尸体)!不签字,也要烧!”家属将尸体保留,官方即动用武警公安将死者家属打伤,把尸体抢出火化。虽认定自杀,政府却补偿死者家属4.9万元,当时当地媒体在场,有拍照,却被告知不得发表,即使在孙楚寅下台后至今仍无法报道。事件发生后数日,襄樊当地的电话都无法打到外地,而事后,高莺莺的父母将莺莺生前的贴身内衣,拿到上海某医学院化验,查出在她的内裤上印有精斑。从此,莺莺的父母走上了上×路。其间,因不断遭遇围追堵截,而四处躲藏。为什么会如此?当地百姓的答案是:这个案件和市委书记孙楚寅有关。在孙楚寅下台多年后,在媒体的幸运集中报道下,终于湖北省、襄樊市政府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公布了最后的结论,认为高莺莺系自杀,其内裤上的精斑居然说是其父的,于是其父高天虎涉嫌伪证罪被拘。风云突变,匪夷所思!反思此案,始疑点重重,继而贪官下台,终于媒体集中质疑,政府回音调查,最后给了个说法,天下似乎少了个冤魂。不过,这样幸运得到媒体和政府眷顾的复查案件又能有多少?笔者做个大胆的假设:在正常的情况下,假如高莺莺案真的涉嫌他杀,媒体又没有报道,政府显然不会复查,高的家属能救助于律师吗?

忘掉这个幸运的复查吧,在此之前这个悲惨的故事中,“法律”站在了强者一边。我们看到公安,没看到律师,我们看到了武警,没看到法院。为什么高莺莺的家属只能选择上×而不去法院?是因为法律无助!这样的事情如找到律师,武警是没法告的。无非就是行政诉讼告公安,公安可以说这是刑事侦查范围,那么行政诉讼就无从提起。即使受理,医院和公安的法医已经作出无性侵犯的尸检报告,即使你拿出这条有精斑的内衣,如何来证明这是案发后取得的证据,谁来找出这个男人是谁?尸体上有伤痕谁能作证?尸体已经火化!加上,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襄樊法院处理的一二审行政诉讼,连孙楚寅落马数年,媒体都个屁都不敢放、家属上×都要阻拦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中国有十二万律师,人数不少矣!却如 花蕊夫人所说:君王城头竖降旗,妾在深宫哪得知。十四万人齐解甲,宁无一人是男儿!拿这个案子来看,全国十二万律师,确实“宁无一人是男儿”。因为,不管是哪个律师都无法让正义在襄樊现身,无法让假设的“高莺莺案“冤情大白,让家属得到公正,作为律师,我觉得耻辱!

我们其实不像律师,就像公公。虽然思想上、形态像个男人,出门西装革履,满口法律、公正,但落到现实,确实不像个可以保护如弱女子高莺莺那样的男人。即使如某个都说是律师良心的老律师,那是个尽一己之力,做出了中国律师能做的极至的老人,然官司场场输光,有男人的气概,没有男人的本领,还不是真正的男人。说阉人太难听了,换个说法,不是男人,就是女人吧。我觉得挺合适当下的中国律师。律师每每在一起,或者碰到大人君子,都喜欢用女人的腔调来抱怨自己的待遇,数十年如一日的抱怨,有的已怨恨入骨,走火入魔。有的聪明,早已不抱怨了,以自己的颜色换得大把金银,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风花雪月,朝云暮雨,倒也没有白过一生。平素出入上流社会,也看不到高莺莺这样姐妹的遭遇,即使看到也,也是过眼云烟,心软些的,叹一声,这个姐妹好命苦!心硬的,说一声,苍蝇不盯无缝蛋。有些姐妹,忙于生计,养活自身都来不及,不管自己是否男儿身;有些巾帼倒也不让须眉,每每想做回男人,可惜总是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看到“高莺莺“的遭遇,总是热血沸腾,沸腾之后面对现实的冷酷,只能告诉自己还是无能为力。不改变自己天阉,不做回男人,恐怕永远只能是匹夫之怒,以头跄地尔!最多就是为我的姐妹高莺莺洒些泪水?

谁是真正的男人?如同贾宝玉说:我说你们没见世面,只认得这果子是香芋,却不知盐课林老爷的小姐才是真正的香玉呢。我们寻常都以为只有施瓦辛格、斯泰隆才是男人,其实,不知道襄樊孙楚寅孙老爷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男人,不仅是男人,而且是超人。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可以动用公安武警抢尸体,可以让电话打不出去,可以让尸体上的伤痕消失,可以让天平倾斜,这样的人只能是超人。难怪谁都要抢着去做。古人说,非人能也,职能也!谁坐了这把交椅,谁就能做超人。能量守恒定律无可逃遁,有人做了超人,我们只好做女人。无法做回男人的,恐怕不止律师吧。

想起樊樊山之父,樊燮,由于是个武人没有功名被左宗棠无理大骂:混蛋,滚出去!大为耻辱,辞官回家,把“混蛋,滚出去”刻在耻辱牌上,让自己的两个儿子在家楼上穿上女人衣裳读书,考上秀才换内衣(男装),考上举人换外衣,考上进士烧掉耻辱牌。樊家那才不愧是家有好男儿,兄弟双双考上进士。樊山先生还是清末名士,诗歌、书法、文章皆不凡,一雪父耻。有此先例,我不禁想提请全国律协,把律师袍改为律师裙,什么时候律师变成真正的男人了,能用法律来为我们的姐妹“高莺莺”等找到公平,一雪耻辱时,再改为律师袍,可否?

怎样才能脱去这无形的律师裙,我想不外乎关注制度改革,关注民众疾苦,把超人的制度基础逐渐改变,做出男人的样子来,本领不够勤苦来补,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有男子气概的人多了,超人少了,恐怕气候会改变的。那时,我们才可以称自己是真正的律师!

樊燮先生有幸,不知世上、地下的“高莺莺姐妹们”是否有幸?

(特别说明:本文没有任何歧视女性的意图,本文没有影射任何人,有所巧合,非吾所愿。)
 
警察办案是执行公务,
记者采访也是执行公务,
当有冕之王执行公务遇上无冕之王执行公务,
还真的有一番较量
 
大家可以合理想像一下``如果受辱的是普通市民``警方会那么轻易认错吗``
 
QUOTE(观点 @ 2008年03月18日 Tuesday, 11:38 PM)
警察办案是执行公务,
记者采访也是执行公务,
当有冕之王执行公务遇上无冕之王执行公务,
还真的有一番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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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正执法?
是否滥用职权?
是否看不顺眼就抓?
是否以为天下老子第一?
是否以为俺是记者俺爱黑谁就黑谁?
ha.gif


QUOTE(一支笔 @ 2008年03月18日 Tuesday, 11:44 PM)
大家可以合理想像一下``如果受辱的是普通市民``警方会那么轻易认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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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
佘详林事件过去还没多久,很多人都忘记了.
中国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最善良和最善忘的
http://www.baidu.com/s?wd=%D9%DC%CF%EA%C1%D6&cl=3
 
今天警察扣的是记者才被这么关注,假如是平民百姓呢?公安局局长会不会出来道歉呢?
 
记者算老几?擦鞋之王罢。
如果真正是无冕之王,看谁敢动他?
无冕之王?
内部处理!
 
ha.gif
看来王权思想还是很重.

天下人生而平等,却不公而活.
 
全国就海南的记者和南都的记者是记者,其他的可能都是擦鞋之王。
 
哎......
好在也是记者
如果换了是我们这些平民百姓
铐了倒没什么
打了重伤了
打人的者也没事
顶多找一个替身协警过来给的他几万
让协警来背后事
中国都是这样
 
“无冕之王”的嚣张谁人知道?谁人拿自己的身份或报人隐私或公然敲诈?谁人最多潜规则收入?

警察是公务员,他们的辛苦谁人知道?他们的纪律谁人理解?广州春节滞留事件,最辛苦的是谁?那时,我陪一位朋友过去探班,就看到年轻的警官在墙角默默流泪的情景。我们每天上下班时的公共交通秩序谁起早贪黑为我们维护?。。。
 
F在真是什麽人都能公T了・
 
QUOTE(一支笔 @ 2008年03月18日 Tuesday, 11:44 PM)
大家可以合理想像一下``如果受辱的是普通市民``警方会那么轻易认错吗``
[snapback]2160119[/snapback]​




QUOTE(留恋那片海 @ 2008年03月19日 Wednesday, 12:01 PM)
今天警察扣的是记者才被这么关注,假如是平民百姓呢?公安局局长会不会出来道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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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致《南方都市报》记者慰问信
2008年03月19日 09:42:32  来源:中华新闻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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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信

《南方都市报》社:

获悉你报记者马小六、王子荣两同志因为采访而遭受个别警察的粗暴对待,我们谨向两位受到伤害的记者表示深切的慰问。同时,我们对这一伤害记者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严肃处理。

此致



  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

2008年3月18日

中国记协维权电话 010-58262799

传真 010-58262779



中国记协关注记者被铐事件 当地将严处违法民警


[attachmentid=167517]
在本报相关负责人要求下,民警才为记者马小六打开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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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关注记者被铐事件

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事件引起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高度关注,中国记协维权处昨天致电本报,对本报记者表示慰问。在了解事件全部经过后,维权处还调阅了本报记者被铐现场照片,以进一步跟进事件的处理进展。

深圳记者采访被打又被铐 警方道歉当事人停职(图)

昨日凌晨3时许,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马小六、王子荣接到报社指令后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遭到现场两名警察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其中,马小六被一警察反铐双手,后又遭“锁喉”。

目前,深圳警方已向南方都市报社和当事记者赔礼道歉,并表示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据记者了解,两位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现被停职,并进警方素质提高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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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强迫记者“服从”,逻辑太过荒诞蛮横


日期:[ 2008年3月19日 ] 版次:[ SA34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评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编者按

  记者在正常采访的情况下,居然因为“比较不服从”这么一个理由,被警察反铐然后锁喉。除了震惊、愤怒之外,我们不知道还可以用什么语言来表达自身的感受。本报无意于滥用媒体话语权,但事件性质恶劣,读者昨天打爆新闻热线慰问和声援受伤记者,本报收到的大量作者来稿都集中评述这起粗暴事件。深圳时评今日刊发专题评论文章,对事件从多个角度予以评论、观察。此举不仅仅是希望以此捍卫两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希望由此出发,呼吁更多公民时刻警惕不受约束的权力的嚣张与放肆,从而捍卫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3月17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马小六、王子荣接到报料后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却遭到现场两名警察的辱骂、推搡和殴打,其中马小六被一名警察反铐双手后又遭其“锁喉”,后被推入警车带到派出所,在过了近两小时后,警察才为其将手铐打开(见今日本报A10-A11版)。

  今年以来,已有辽宁西丰县不满正常报道派警察进京抓记者、北京《通州时讯》因领导不高兴而开除记者的事件,加上此次南方都市报记者被警察“专政”,如此频密的权利侵害,已经可见新闻行业所面临的严重困难。

  辽宁西丰抓记者一案,是地方主政官员不满舆论监督;北京《通州时讯》开除记者,是因为区长认为照片上的形象不够灿烂;南方都市报记者被上铐,更加莫名其妙,他们还没有完成稿件,他们只是在现场采访。恼怒于被监督要抓捕人,对一张照片不满意要开除人,不愿意看到记者采访要铐走人,权力果真已是魔杖了,它令掌握者胡昏,令有权者变成大大小小的暴君。

  在南方都市报记者被铐事件中,警察在执行公务,记者也是在履行职务。警察因跳楼事件而处理命案,记者因有人跳楼而报道新闻。一方负责公共安全,一方负责公众知情权,不同之处只在于警察具有强制处置他人的权力,而记者负责的是报道事实,这就足以让警察一不高兴,拳脚大展,“镇压之权”滥用,竟至于此。

  就当前中国的制度体系而言,记者与警察几乎被定义为“一文一武”,双方同在权力体系之内,可以视为一种合作关系。即便如此,记者不免被轻易上铐,遇到那些不在权力体系之内的人,警力使用情况又会如何?

  当事警察或许会强调不知他们是记者,但事实上记者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他们只是装作不知,好像如果不是记者,那么他们被“专政”就活该了。人们可能会认为对马小六、王子荣的关注不过是新闻媒体在自我维权,但事实上,马小六、王子荣不应该被打骂,不应该被上铐,与他们是不是新闻记者无关。

  就现场情况而言,在未对办案形成干扰的情况下,新闻记者有采访拍照的权利,任何一个市民也有权探听情况、拍摄照片。那是一个公共场合,那是一个新闻现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样的现场不允许拍照。马小六、王子荣作为记者,他们的采访权益受到了侵害,作为公民,他们的自由权利也受到了侵害。

  南方都市报两位记者的遭遇,显示了权力的蛮横。当事警察认为记者“比较不服从”。毫无疑问,权力的蛮横向来只加诸它所认为的“不服从者”。但是,古往今来,哪怕暴虐如桀纣,也并非精神错乱,不会对“服从者”施加暴虐,而只是以不断进逼的行径增加平民“服从”的难度。什么叫服从,什么叫不服从?如果权力随便发一道指令,大家就要乖乖顺从,那还有什么正当权益和基本自由可言?在一个新闻现场,怎样的行为算“妨碍执法”,怎样的行为叫“比较不服从”,难道只是由权力者的情绪断定吗?

  “服从”与“配合”几乎已经成为中国人的第一性格,顺民的传统、“听话”的训谕以及社会运行的机制,都在保证这样的性格传下去。所以,当你面对权力,往往不由自主地放弃了权利,说要你往东,你就会绝不往西,不会觉得你其实拥有往西去的自由。但即便如此,你仍然可能是“比较不服从”的,因为在要你离开的命令发出之时,你可能没有在第一时间离开,就像马小六在被要求出示证件时,还没有来得及掏出记者证,警察已经动了手。谁会想到、谁会敢于在那个时候问一句,“我有必要出示证件吗”,不会有人想到,不会有人敢去问,人们都是“服从”和“配合”的,只是还没有达到让警察满意的程度,这就够麻烦的了,如果“不服从”、“不配合”,岂不是要命在旦夕?

  人的正常行动,会被控以“比较不服从”,好像人生来就是要“服从”权力,要被管制。权力要人服从,它可没有觉得自己要服从什么。多么荒诞的权力逻辑!这样的逻辑可以使记者被抓捕,可以使一个对权力很服从只是没有服侍到位的记者被开除,可以使记者因采访而手铐加身,更可以使任何一个公民因细故而受到“专政”。看到这样的和谐图景,真是使人的和谐欲大大降低。

  □刘洪波(杂文家)
 
制度如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日期:[ 2008年3月19日 ] 版次:[ SA34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评 ] 稿源:[南方都市报]


  又见警察打记者,又是群情激愤,舆论大哗。

  如果从民权保障的角度察之,传媒对“警察打人”的“高度重视”和“不依不饶”实在属于理所当然―――如果执掌国家暴力机器的警察权不能被驯服在法治的“笼子”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将生活在恐怖之中。

  当然,惯常听到的回应是,“警察的主流是好的,滥用权力的只是极少数。”我也极为认同这一说法,但根据“木桶原理”,决定木桶容量的并非长板,而是最短的那块板。同样,决定警察形象的其实并不在那些好警察身上。100个好警察以其卓越的言行在公众心中日积月累树起来的好形象,个别警察的一次滥权伤民就足毁之殆尽。

  如我们所知,警察的形象事实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公安局的秩序代表着国家的秩序,警民的和谐就代表了社会的和谐。警察形象的重要性其实已不需要宏观大义的反复强调,问题在于,我们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警察不滥用权力。

  我们其实并不缺少这样的制度。比如手铐的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中就有明确的限定。只有当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方可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在深圳的个案中,被反铐双手的记者显然并非“违法犯罪分子”,更无可能有脱逃、行凶等行为。警察如此随意使用代表国家威权的警械,违法已是确凿无疑。

  当然,庞大的警察机关里出现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并不意外,也不足惧。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及时践行责任追究,并积极校正因警察滥权而带来的伤害,就能够还信于民,获得谅解。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的错误矫正机制才是保证警察形象的关键。针对警察的诸多立法中,其实并不乏“禁止”性规定,行政层面的“三禁令”,“九卡死”,“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等运动在各地公安机关也从未中断。但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再多的道德宣教也无法替代法律责任。而我们的制度中,最为缺乏的,恰恰就是具体而细化的责任机制。比如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虽有“法律责任”的专章,却只有两个条款,其有一条还是有关参照《国家赔偿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另一条则规定,“当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注意了,连行政处分都必须以“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前提,如此宽松的责任机制,对警察滥权怎会有足够的约束力?

  □王刚桥(法律工作者)
 
记者被反铐是一起宪法事件


日期:[ 2008年3月19日 ] 版次:[ SA34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评 ] 稿源:[南方都市报]


  虽然在事件发生的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有关负责人就赶到报社,向报社和受害记者道歉,承认“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但警察究竟错在哪里,却是语焉不详。在我看来,这两名警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更是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因此,这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实际上是一起宪法事件。

  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包括采访权在内的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但学界一般公认,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记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也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

  同时,记者的采访权又可以被看作是公民知情权的派生物,而《宪法》同样是公民知情权的法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关于公民权利,除了言论出版自由外,还特别规定了许多国家宪法里没有的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管理、监督、批评、建议,其前提当然是知情,所以知情权无疑是以上任何一项权利的潜在权利,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权利。而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无疑又是公众知情权的主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说,捍卫记者的采访权就是捍卫公众的知情权。

  需要强调的是,当时两名记者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进行采访,而且警察也没有在案发现场拉起警戒线,记者在这样的场合所享有的采访权实际上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一个合格的警察所应该做的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而绝不应该是对记者采访的粗暴干涉。

  这些年来,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已经是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类似的新闻见诸报端。以“记者采访遭殴打”为主题词百度一下,竟然可以找到39300个网页!这使我们意识到,单纯强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已经不能有效阻止对记者采访权的侵害了―――宪法的地位虽然崇高,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范进行审判。

  这样看来,加快新闻立法进程,用专门法律来调整媒体和记者与政府、公民、法人之间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了当务之急。只有用法律来为新闻采访和报道定位,明确记者、编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被采访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才能为合法采访撑起保护伞。

  然而让人不解的是,我国的新闻立法却一直进展迟缓。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又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但直到今天为止,新闻出版法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俟河之清,人寿几何?两位记者的被打、被铐,再次凸显加快新闻立法进程的紧迫性。

  □常梦飞
 
请回答我的几个疑问


日期:[ 2008年3月19日 ] 版次:[ SA34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评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根据现有的披露情节,我不禁有以下疑问:警察是职务行为,记者就不是职务行为了么?为什么记者被警察先上手铐、后“锁喉”?为什么强制带走记者,为什么把记者带到派出所后,任由其反铐双手蹲在派出所两小时?

  记者采访是合理合法、尽职尽责的职务行为,而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等人,违反《警察法》相关规定,超出职权,滥用暴力,非法打骂,非法使用手铐铐住记者近2小时,明显属于滥用警械、滥用职权,涉嫌故意伤害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徐顺清、何庆文等当事人,身为警察,却执法犯法,给他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他们,必须予以起诉,还公民以道义,还法律以尊严,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岁月之书(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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