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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啊!何时才能瞑目? (2人在浏览)

一个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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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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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炳军烈士被确认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07月23日 13:55:54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沸沸扬扬的因公牺牲的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烈士和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的工作隶属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这位烈士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原审电白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牺牲时仅有25岁的吴炳军,生前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沙琅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第三组组长。他于2005年1月17日晚上在公路巡逻执勤时追捕一盗牛贼,被刀刺中腹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同年9月2日,吴炳军被广东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然而,由于治安员的辅助工作性质,沙琅镇派出所没给吴炳军及其他的治安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吴炳军的工作隶属关系也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确认。结果,因公牺牲的吴炳军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和工亡抚恤。

为此,2005年至2007年,在吴炳军牺牲两年多时间里,他的家属先后走访了电白县公安局和沙琅镇政府。电白县公安局在一答复意见书中称:“吴炳军同志从1999年6月开始在电白县沙琅镇当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待遇,由全镇筹集治安联防费中发放。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沙琅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但其不是我电白县公安局的在编在册人员。”因此,吴炳军不能够享有该县公安局系统在编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而吴炳军的家属则认为:电白县公安局没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而吴炳军生前确是沙琅派出所的一名治安联防员,证件编号为44092327,有沙琅镇派出所的工资条,这都证明了吴炳军是与公安局系统产生了劳动聘用关系,而不是与沙琅镇政府产生的劳动关系。

于是,吴炳军的家属又找到沙琅镇政府,沙琅镇政府则表示:“我们没有与吴炳军签合同,吴炳军是与电白县公安局签的合同,你们还是找电白县公安局去。”

在这种情况下,电白县公安局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炳军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电白县人民法院也以证据充分为由作出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吴炳军的家属不服电白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沙琅镇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吴炳军的日常工作是协助沙琅镇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吴炳军每月工资是经沙琅镇派出所审核后从治安联防费中开支。为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官司赢了,按说烈士家属的心也应该安下来了,但事与愿违,电白县公安局对烈士的态度令家属的心更难受了。烈士的遗体至今还是无法得到火化,英雄至今还是无法入土为安,家属的无奈、无助谁能明白?苍天啊!求求您睁开眼睛看看吧。。。。。。
 
QUOTE(道友 强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11:37 AM)
向烈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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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烈士致敬!!!
向电白县政府、电白公安局致愤!!!
 
建议论坛组织相关记者前往采访,收集相片等实际证据,然后在论坛公布.
以更多事实引起更多热心人的关注,给当地政府一定的言论压力!

同时建议家属可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前信访室静坐:因为你们有政府相关裁决在手!
问题的关键是电白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推托和不理睬.
 
QUOTE(蛙子 @ 2006年12月31日 Sunday, 09:40 PM)
据茂名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备受瞩目的“电白沙琅镇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家属状告电白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赔偿案”已一审审结。中院以属于工伤赔偿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纠纷案主张权利,驳回了其家属对电白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3万元的诉讼请求。 吴炳军是广东电白县沙琅镇人,2005年1月17日晚,吴和另外两名战友在辖区执勤巡逻时,发现企图盗牛犯,即上前和持刀疑犯展开搏斗,不幸被刺中腹部因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9月2日,吴炳军被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

茂名中院的判决在广东、乃至全国治安联防队伍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吴炳军原本在治安员心目中是一个爱岗敬业的英雄。为了集体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勇敢地和疑犯做斗争,献出了宝贵地生命。是全国治安员和各行各业学习地榜样。英雄献身、家属落泪。竟然没有单位和组织承认和吴炳军的劳动关系,如此结局岂不令人心寒?!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辩称:原告称吴炳军“被电白县公安局沙琅派出所聘为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事实。吴炳军是治安联防队员,但该治安联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费也是群众缴交的治安联防费中支出,被告只是作为治安联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安联防的治安防范业务及代管治安联防费用。因此,吴炳军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欲要主张工伤赔偿的主体也不是被告。

电白县公安局的辩解,让人无法信服。

一、众所周知,受治安管理特殊性的影响,治安员的招聘考试、装备配备、职务任免、人员考核、工资发放、巡逻指导皆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完成的。治安员的人事权、财产权均在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派出所。岂能简单的以“治安联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借口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二、经费支出的方式不能成为拒绝承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现有国家财政体制下,众多事业单位、执法部门没有完全实现财政经费。各个部门均有不同的经费渠道,甚至还有以罚款收入为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难道这些单位的人员均不具有劳动关系吗?

三、对原告称吴炳军被歹徒刺伤时,沙琅派出所所长违反五条禁令,工作时间醉酒,不能组织正常抢救工作,迟迟不提供抢救费用,也没有及时通知吴炳军的家属,致使吴炳军因延误抢救而无辜死亡,属不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诉求。电白县公安局回避派出所所长醉酒的事实,仅以吴炳军是罪犯故意伤害致死为借口,拒绝承认有任何不作为或过错。事实上,吴炳军被罪犯刺伤的只是腹部,并非致命伤,倘若抢救及时,挽救英雄的生命不是没有可能的。间接的讲,是派出所所长醉酒导致了有效抢救,怎么能说没有过错?!

在当前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下,各地治安员在打抢防盗、治安巡逻,维护一方稳定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个别地方甚至成了保一方平安的主力军,成为警力不足的有益补充。

然而,吴炳军事件的出现,在治安联防队伍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大家不仅要问:面对不法行为时,是勇敢的去作斗争还是“睁一眼闭一眼”、放任不管?是主动履行职责还是逃避?

我们热切盼望有关部门主动站出来,让流血英雄的家属不再流泪;我们殷切希望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治安员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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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完了,却只是一纸空文。
英雄至今还是无法入土为安。
公安局够厚颜无耻的了。
日,公安局出面埋一条死尸,能花多少钱?
吃少两餐不行吗?
法律比起婊子又尊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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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一个好汉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9:23 AM)
吴炳军烈士被确认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07月23日 13:55:54  来源:法制日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沸沸扬扬的因公牺牲的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烈士和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的工作隶属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这位烈士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撤销原审电白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牺牲时仅有25岁的吴炳军,生前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沙琅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第三组组长。他于2005年1月17日晚上在公路巡逻执勤时追捕一盗牛贼,被刀刺中腹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同年9月2日,吴炳军被广东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然而,由于治安员的辅助工作性质,沙琅镇派出所没给吴炳军及其他的治安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吴炳军的工作隶属关系也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确认。结果,因公牺牲的吴炳军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和工亡抚恤。

为此,2005年至2007年,在吴炳军牺牲两年多时间里,他的家属先后走访了电白县公安局和沙琅镇政府。电白县公安局在一答复意见书中称:“吴炳军同志从1999年6月开始在电白县沙琅镇当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待遇,由全镇筹集治安联防费中发放。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沙琅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但其不是我电白县公安局的在编在册人员。”因此,吴炳军不能够享有该县公安局系统在编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而吴炳军的家属则认为:电白县公安局没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而吴炳军生前确是沙琅派出所的一名治安联防员,证件编号为44092327,有沙琅镇派出所的工资条,这都证明了吴炳军是与公安局系统产生了劳动聘用关系,而不是与沙琅镇政府产生的劳动关系。

于是,吴炳军的家属又找到沙琅镇政府,沙琅镇政府则表示:“我们没有与吴炳军签合同,吴炳军是与电白县公安局签的合同,你们还是找电白县公安局去。”

在这种情况下,电白县公安局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炳军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电白县人民法院也以证据充分为由作出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吴炳军的家属不服电白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电白县公安局派出机构沙琅镇派出所向吴炳军发放了盖有沙琅派出所公章的工作证;吴炳军的日常工作是协助沙琅镇派出所开展治安巡逻、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吴炳军每月工资是经沙琅镇派出所审核后从治安联防费中开支。为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吴炳军与电白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官司赢了,按说烈士家属的心也应该安下来了,但事与愿违,电白县公安局对烈士的态度令家属的心更难受了。烈士的遗体至今还是无法得到火化,英雄至今还是无法入土为安,家属的无奈、无助谁能明白?苍天啊!求求您睁开眼睛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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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蛙子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2:32 PM)
官司完了,却只是一纸空文
英雄至今还是无法入土为安。
公安局够厚颜无耻的了。
日,公安局出面埋一条死尸,能花多少钱?
吃少两餐不行吗?
法律比起婊子又尊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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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在天有灵的话,县公安局那帮当权者不得善终。

本不想说这么毒的话,可真是天理不容呀。
 
QUOTE(byronroy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2:31 PM)
建议论坛组织相关记者前往采访,收集相片等实际证据,然后在论坛公布.
以更多事实引起更多热心人的关注,给当地政府一定的言论压力!

同时建议家属可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前信访室静坐:因为你们有政府相关裁决在手!
问题的关键是电白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推托和不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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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不埋也没人吹得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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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蛙子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3:10 PM)
关键是不埋也没人吹得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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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判了,报纸也登了,《今日关注》也关注了,电白县政府、公安局就是无动于衷,也真够厚颜无耻了!如此正义的事发生在电白,政府也可以视若无睹、推卸责任,更莫说其它的事有多黑暗了。电白的官,你们没救了,我不会讲黎,也八塌塌你们!
 
QUOTE(蛙子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3:10 PM)
关键是不埋也没人吹得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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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为没击中要害...
 
QUOTE(电海白鲨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3:28 PM)
法院也判了,报纸也登了,《今日关注》也关注了,电白县政府、公安局就是无动于衷,也真够厚颜无耻了!如此正义的事发生在电白,政府也可以视若无睹、推卸责任,更莫说其它的事有多黑暗了。电白的官,你们没救了,我不会讲黎,也八塌塌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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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里诸同乡的漠视也是一个因素.
个人觉得:在论坛里,楼主再怎么喊,都作用不大,某些人采取驼鸟政策了.
官场中,自有官场的游戏规则,要打击他们,得先深谙其道.

希望能有人帮已逝者讨回个公道,仅此而已!
 
QUOTE(byronroy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3:33 PM)
那是因为没击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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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教。
QUOTE(byronroy @ 2007年08月28日 Tuesday, 03:39 PM)
论坛里诸同乡的漠视也是一个因素.
个人觉得:在论坛里,楼主再怎么喊,都作用不大,某些人采取驼鸟政策了.
官场中,自有官场的游戏规则,要打击他们,得先深谙其道.

希望能有人帮已逝者讨回个公道,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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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没漠视。只是很多人都以为事件已经结束了。烈士已经入土了
楼主老是顶贴又不说清楚事情。
所以连看都懒得看了。
个人也觉得:在论坛里,楼主再怎么喊,都作用不大。
想有个满意的答案还得继续找能对电白狗官施加压力的部门
在这里也对电白狗官的弱智深为鄙视。
一个维护正义的好同志牺牲了,本来可以好好把握宣传,做得漂漂亮亮的。
一条死尸,几个家属,花得了多少钱?又不是自己的。
搞得到现在,人神共愤。草。混官场也不能混得太过份。
过份了,迟早都出事。。。
再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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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内情,指教不敢,但糯米治木虱,一物治一物,只有理清了才能有头绪.

至于漠视与否,在论坛里,看回帖吧.
 
只好表示慰问,和深沉的悲愤!
无能为力!
 
英雄已逝,且死不瞑目...
 
路过帮顶
 
死了一条人命,不赔钱,以后再没有人见义能为了。
为什么不算下:一个义士的命值得多少钱?电白的治安又值多少钱?
有关部门对这件都处理不好,电白的治安以后还有人敢管吗?
 
有关部门?呸!!
你以为他们是因为才能才当上官的吗?
 
楼主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继续跟进此事.
或者,寻求他人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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