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细则
一、 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 服务内容
1、 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 评残、追烈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 服务程序和时限
1、 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身份)证,已办领过优待金的持《优抚对象优待证》,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部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和《优待对象优待证》到茂南区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
2、 市区一等以下伤残军人抚恤金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为1月20―30日、下半年为7月20―30日),一等及一等以上伤残军人伤残金每月发放一次,凭《革命军人伤残证》,银行存折(由财务发给)到指定银行储蓄所办理领取款手续,市区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20―30日)凭《抚恤优待登记证》及《遗属补助证》和由财务发给的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佃理领取款手续。
3、 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程序:在部队牺牲、病故的,其家属须持部队发给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到优抚科办理有关手续。
4、 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证明,指定医院诊断结论,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局,由市局审查后上报省民政厅,省厅批准后,发给证件,予以抚恤。
5、 要求追认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省民政厅的要求,出具各种追烈材料,县(市、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我局接到批转文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追烈条件的,写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 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茂名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电话:2961107
联系人:钟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