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哈罗 学前班 注册 2006-07-03 消息 46 反馈评分 10 点数 0 2006-09-17 #1 电白县地税局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利用办税大楼后面空地,兴建了两幢豪华住宅楼。楼高十三层,电梯花园,每层两套,每套两百多平方米。不少领导一买两套,打通后套内面积达四百多平方米。第十二、十三层为复式豪华住宅,每套面积三百多平方米。此楼的建成,一举解决了地税局领导干部的住房困难,也为我县其它行政单位解决领导干部住房树立了典范。
电白县地税局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利用办税大楼后面空地,兴建了两幢豪华住宅楼。楼高十三层,电梯花园,每层两套,每套两百多平方米。不少领导一买两套,打通后套内面积达四百多平方米。第十二、十三层为复式豪华住宅,每套面积三百多平方米。此楼的建成,一举解决了地税局领导干部的住房困难,也为我县其它行政单位解决领导干部住房树立了典范。
徐 徐长卿 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 注册 2006-05-12 消息 5,746 反馈评分 6 点数 61 2006-09-17 #4 "地税局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这句话很有内涵! 顶一下!!!!!!!
秋 秋月无边 幼儿园 注册 2006-09-14 消息 17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09-17 #13 财政的钱哪里去了?原来都是拿来办实事了! 好样的,地税局!国税局,你们也要赶超他们,干脆一个领导一栋别墅!要好好养肥安顿好我们的好领导,他们才能有好的精神面貌为民办实事啊!
白色孔布 博士生 注册 2006-03-29 消息 1,226 反馈评分 1 点数 61 2006-09-18 #16 QUOTE(徐长卿 @ 2006年09月17日 Sunday, 09:11 AM) "地税局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这句话很有内涵! 顶一下!!!!!!! [snapback]1479487[/snapback] “也为我县其它行政单位解决领导干部住房树立了典范”这句话也不错,值得深思。
QUOTE(徐长卿 @ 2006年09月17日 Sunday, 09:11 AM) "地税局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这句话很有内涵! 顶一下!!!!!!! [snapback]1479487[/snapback] “也为我县其它行政单位解决领导干部住房树立了典范”这句话也不错,值得深思。
一支笔 教授 注册 2006-06-11 消息 3,325 反馈评分 3 点数 61 2006-09-18 #17 再穷也不能穷领导。建议组织我县各行政单位领导到地税局现场参观,并就如何学习地税精神展开讨论,在全县推广地税经验,形成学地税、超地税的良好局面,争取短期内全县局级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新标准。
相对论 牛津大学 首席教授 注册 2006-04-05 消息 2,324 反馈评分 0 点数 61 2006-09-18 #18 所有优惠政策都从领导做起... 地税局的领导难得呀.那么有钱了还住在400平方米的小屋里,难为他们了. 照我说就应该每人都配一栋1000平方米的别墅给他们才能对得上他们的身份了.
麻 麻岗佬 小学二年级 注册 2006-05-31 消息 196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09-18 #19 QUOTE(一支笔 @ 2006年09月18日 Monday, 01:53 AM) 再穷也不能穷领导。建议组织我县各行政单位领导到地税局现场参观,并就如何学习地税精神展开讨论,在全县推广地税经验,形成学地税、超地税的良好局面,争取短期内全县局级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新标准。 [snapback]1480384[/snapback] 再穷不能穷领导;再饿不能饿二奶.
QUOTE(一支笔 @ 2006年09月18日 Monday, 01:53 AM) 再穷也不能穷领导。建议组织我县各行政单位领导到地税局现场参观,并就如何学习地税精神展开讨论,在全县推广地税经验,形成学地税、超地税的良好局面,争取短期内全县局级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新标准。 [snapback]1480384[/snapback] 再穷不能穷领导;再饿不能饿二奶.
铁 铁公鸡 高中二年级 注册 2006-04-19 消息 604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2006-09-18 #20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_水东仔 研究生 注册 2006-04-05 消息 1,061 反馈评分 1 点数 61 2006-09-19 #22 正所谓穷庙里的富和尚......这种住宅水平简直可以跟国际接轨了....中国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