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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教育厅教研室科长因受贿383万获刑7年 (1人在浏览)

yake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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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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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广东省教育厅原教研室科长黄伟民因在推广发行《时事》杂志过程中,伙同原教研员李维忠,共同收受教辅资料发行站负责人贿赂383万余元,前日在广州市中院获刑7年。

  据悉,现年57岁的黄伟民于1991年调入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工作。1998年9月至2001年11月,德育处安排黄伟民、同案人李维忠(另案处理)负责推广发行《时事》杂志。黄伟民受德育处处长郭某指示,与市教育局教研室教辅资料发行站负责人谭某口头协商发行事务,约定在支付完发行费、邮寄费、印刷费等费用以后,利润全部交给德育处。在此期间,谭某多次支付利润约200万元,黄伟民随后经手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分给分管发行《时事》杂志的有关管理人员,黄伟民和李维忠各分得约40万元。

  2000年,黄伟民、李维忠调整到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室工作,继续负责《时事》杂志发行工作,直到2002年该杂志停止发行。2000年至2003年间,谭某又支付了《时事》杂志的发行利润183.3万余元,黄伟民和李维忠各自分得91.6万余元。案发后,黄伟民退赃130万元。

  1997年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文件规定,严禁各处室搞有偿服务或擅自与外单位签订协议,不得隐瞒收入。法院认为,德育处黄伟民等人违反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推广发行《时事》杂志,把本应属于发行站的利润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分,且该部分利润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划入单位账户。至于黄伟民辩称其分得款项是劳务费,法院认为,黄伟民编撰推广《时事》杂志,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奖金足以体现单位对其工作的评价,其参与所谓劳务费的分配,明显违反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黄伟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广州中院一审对其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黄伟民表示不准备上诉。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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