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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1人在浏览)

dbren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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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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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县,凡新装电表或整改电路、更换电表,都要到电力部门的供电所购买经他们调校过的电表,不能直接使用在市场上购买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电表。我听很多人说过,电力部门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谋取高额的卖表利润,二是调快电表的转速,使电表所显示的度数要比实际用电数大,这样可收取更多的电费。
到供电所购买的电表的确比市场上同类型同规格的电表贵。每个供电所里都有一套调校电表的设备。供电所是否在电表里做手脚?除了供电所里的人,其他人就不得而知了。但,对于电表要经过他们调校这一做法来说,它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为,对用电消费者是非常的不公。
希望广大网民积极反映这类问题,同时希望有关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对电力部门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对,这种情况是最严重的,也是最隐秘的,支持楼上曝光出来。
 
对,这种情况是最严重的,也是最隐秘的,支持楼上曝光出来。

同时也让大家有这个意识!
 
电力,自来水,有线电视
说到底还是属于垄断行业.只有政府部门出面才能解决.
反映到南方电视的今天一线看看
茂名电台不是新开一个什么吗??我看多数都是不了了之的.
为市民服务是极少数的,大多数是为人民币服务的.
 
不然他们那来那么多的工资呀!一个月叁仟哦!!!!
 
在我住的小区里有五十几户人家,由于,自装的电表,电费每度要比
电力局装的表贵一角以上,所以被逼,更换回电力局的电表!
可是,报批装电力局的表时,要交所谓"工程造价"费用要28万!(要命的数字)
亦即是,每户得掏出5千多元去买个50元都不值的"掺水电表"
你说,身兼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和教练!跟这样的"一身三任"'人"比,
谁的胜算大????
何况这个"运动员"由省直派出,就是市也无权过问!!!
 
计量局好象也没什么时候作用哟!
 
QUOTE(FRANK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12:41 PM)
电力,自来水,有线电视
说到底还是属于垄断行业.只有政府部门出面才能解决.
反映到南方电视的今天一线看看
茂名电台不是新开一个什么吗??我看多数都是不了了之的.
为市民服务是极少数的,大多数是为人民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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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为人民币服务!
 
检测度量衡本来是计量局的工作业务,但他们不会做,失败.
 
现在的职能部门大多都黑,人所共知的.
纪检,纪委干什么的啊?是否应负点责任呢
 
QUOTE(dbren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01:06 PM)
在我县,凡新装电表或整改电路、更换电表,都要到电力部门的供电所购买经他们调校过的电表,不能直接使用在市场上购买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电表。我听很多人说过,电力部门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谋取高额的卖表利润,二是调快电表的转速,使电表所显示的度数要比实际用电数大,这样可收取更多的电费。
到供电所购买的电表的确比市场上同类型同规格的电表贵。每个供电所里都有一套调校电表的设备。供电所是否在电表里做手脚?除了供电所里的人,其他人就不得而知了。但,对于电表要经过他们调校这一做法来说,它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为,对用电消费者是非常的不公。
希望广大网民积极反映这类问题,同时希望有关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对电力部门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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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检验费。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退回校验费,并退还或补收电费。
 
电力法律法规
《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一)》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第七十三条 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第七十六条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第七十八条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人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

第七十九条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二)》
第八十条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QUOTE(yeguanlin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07:45 PM)
电力法律法规
《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一)》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第七十三条 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第七十六条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第七十八条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人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

第七十九条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二)》
第八十条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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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QUOTE(yeguanlin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07:43 PM)
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检验费。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退回校验费,并退还或补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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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呵呵,由谁实施校验呀?-----供电方?--------这样,供电方不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吗?
 
QUOTE(dbren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09:52 PM)
“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呵呵,由谁实施校验呀?-----供电方?--------这样,供电方不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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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如同在以往的医疗事故中,有医患纠纷的时候由医院自己成立调查委员会.有个鸟用!!
在暴光的新闻中我们看到,哈尔滨天价医疗事故中医院自己调查的最初结果是少收了患者13万,真是丢脸.
按现行的做法,医疗事故有省专家组随即抽取人员组成独立调查,比以往有所改善.

对于电力局那种又黑又不要脸的做法,我们能说什么好呢.正如他们吃屎也说很香,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有消费纠纷还有消委会说说话,对于商家也是一种约束.电力局是那些混混,拿它没办法.
 
大家要理解的:
一、电力部门是以人为本,怕大家买了不合格的表,乱花钱,电力公司就心痛,所以为大家做好事的.
第二,电表经过检测,当然要收费的,这是合理的.
第三、电力收费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这一切都是合理。
所以请大家认了吧。
 
QUOTE(dbren @ 2006年01月05日 Thursday, 12:06 PM)
在我县,凡新装电表或整改电路、更换电表,都要到电力部门的供电所购买经他们调校过的电表,不能直接使用在市场上购买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电表。我听很多人说过,电力部门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谋取高额的卖表利润,二是调快电表的转速,使电表所显示的度数要比实际用电数大,这样可收取更多的电费。
到供电所购买的电表的确比市场上同类型同规格的电表贵。每个供电所里都有一套调校电表的设备。供电所是否在电表里做手脚?除了供电所里的人,其他人就不得而知了。但,对于电表要经过他们调校这一做法来说,它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为,对用电消费者是非常的不公。
希望广大网民积极反映这类问题,同时希望有关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对电力部门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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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到茂名计量局去校验,当发现有问题,可以得到你所用电量最多五倍电费来赔偿.
你有权利也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你所多用的电度,做为数据来减少了线损.使线损管理出现差错.得益部门:1.国家财富(财税),2.企业利润. 受害部门:1出错用户,2国家(社会秩序).
 
QUOTE(sanensidun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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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到茂名计量局去校验,当发现有问题,可以得到你所用电量最多五倍电费来赔偿.
你有权利也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你所多用的电度,做为数据来减少了线损.使线损管理出现差错.得益部门:1.国家财富(财税),2.企业利润. 受害部门:1出错用户,2国家(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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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说的是供电部门自己“校验”电表,期间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而用电电表的度数越多,他们就得益越大。因此,很难让人相信,供电部门没有在电表上做“手脚”。
  你说的“到计量局去校验”,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来说是很难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多装一个电表作为对比,发现电表度数有出入时才会将电表送检。这样的话,千家万户都要多装一个电表,增加了费用支出,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再说,“送检”的过程并非想象中的简单。如果多数用户都“送检”的话,计量部门也应付不了。所以应在源头上防止供电部门在电表上做“文章”,即要将电力部门的“运动员”身份和“裁判员”身份分离,规定电表安装前应送到法定的计量或质监部门校验。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电力部门,使他没“用武”之地,才能有效地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QUOTE(dbren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09:53 AM)
  我想说的是供电部门自己“校验”电表,期间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而用电电表的度数越多,他们就得益越大。因此,很难让人相信,供电部门没有在电表上做“手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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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我也体会到,做为电力用户(一般为315KVA以上的)肯定会到茂名计量去的.因为电表的问题会令他们损失数以万计每月的RMB.但做为弱势的生活照明用户.的确需要保护,电力部门的解释肯定说是沟通问题,其实,真正的电力监管部门是经委(县级),计量局只是带有公证职能的下设.谁都知道电力局与经委是"妹子大过主人婆".看下国家发改委设的电监局与"国网" "南网"的监管力度就知道.谁叫后两者拥有数万亿计的资产.呜........................
所以"电力的改革"基本不成功!!
但还是要改,特别是电白!因为这关系到电白的前途.
在论坛里我看到的最多的是教师的问题.其实人多的就不会弱势了.但所有的老师就只会关心自己的口袋问题,不会关心经济问题.试想下.2亿的财收在一百多万人口的县,领财政工资的拿的钱会多吗.我说.最多不会高过高洲,除非那样大家满足了.所以,发展才是硬道理.要发展,靠改革!
话说回来,大家知道要是东莞如果实行电白一样的电价会怎样吗?
那样东莞的工企业将损失上百亿一年的金钱,试想下,那样的话谁还会去投资?所以电白解决不了电价问题,吸引外资就....没有吸引力吧.顺便说一下,恒大钢铁是由茂名过网供电,实行的是茂名的电价,茂名电力局收费.(不是电白吸引)!!
没有工业,财税低.工资就低!!!!!!!!!!!!
大家快来关心电白电力的改革吧!!!
{{忘了告诉你,如果你怀疑你的表被动了"手脚",请记下表上蓝色的"胶封"上的编号,那是校表者的封表号.}}
 
QUOTE(水流花开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12:43 AM)
大家要理解的:
一、电力部门是以人为本,怕大家买了不合格的表,乱花钱,电力公司就心痛,所以为大家做好事的.
第二,电表经过检测,当然要收费的,这是合理的.
第三、电力收费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这一切都是合理。
所以请大家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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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理解!!!所以我认了。
一、以人为本,像FRANK说的是以人民币为本吧?老百姓多交了电费,电力公司也“心痛”,心里非常痛快!。
二、就算经过检验要收费,合理。如果从中做些手脚步呢?
三、物价部门核准的合理,当你是垄断者,你说什么都合理,不合理的也合理。
 
QUOTE(sanensidun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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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到去校验,当发现有问题,可以得到你所用电量最多五倍电费来赔偿.
你有权利也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你所多用的电度,做为数据来减少了线损.使线损管理出现差错.得益部门:1.国家财富(财税),2.企业利润. 受害部门:1出错用户,2国家(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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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只看钱不要脸的单位,个人的反抗显得很幼稚!!
你私自拆电表好象是违反电力管理的哦,你拆掉后最少半天家里没电,行吗??
从拆到校验的过程没有电力局的在场监督,他首先反咬你一口,说你想做"手脚",他会说你居心叵测
茂名计量局是否愿意开出书面的证明,送检的表是否符合规定,或者偏差了多少.我没试过,不知道.
只要国家不改革的话,个人的力量是很脆弱的.
dt.gif
 
QUOTE(FRANK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01:11 PM)
对于只看钱不要脸的单位,个人的反抗显得很幼稚!!
你私自拆电表好象是违反电力管理的哦,你拆掉后最少半天家里没电,行吗??
从拆到校验的过程没有电力局的在场监督,他首先反咬你一口,说你想做"手脚",他会说你居心叵测
茂名计量局是否愿意开出书面的证明,送检的表是否符合规定,或者偏差了多少.我没试过,不知道.
只要国家不改革的话,个人的力量是很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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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怀疑你的表被动了"手脚",请记下表上蓝色的"胶封"上的编号,那是校表者的封表号.
是以后追究责任人的印记.
在表上做"手脚"是最不明智的!!!!
 
对于那中国特色霸王式经营,消费者的一切不满都是苍白无力的.
 
QUOTE(sanensidun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04: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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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怀疑你的表被动了"手脚",请记下表上蓝色的"胶封"上的编号,那是校表者的封表号.
是以后追究责任人的印记.
在表上做"手脚"是最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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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我不是说在电表上做手脚啊.
另外,",请记下表上蓝色的"胶封"上的编号,你现在知道了那个编号又怎么样呢??我想表达的是如何方便低成本去校验那个表啊.现在就是缺少了有效的监督.
 
QUOTE(水流花开 @ 2006年01月06日 Friday, 04:26 PM)
对于那中国特色霸王式经营,消费者的一切不满都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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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现在用户大声疾呼,强烈抗议都没用啊.
重点如何改变这种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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