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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禁骂令”操作有点难(图)
2009-11-21 16:31:00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广州)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笨得像猪!”、“死蠢!”……老师使用此类语句的辱骂行为,将构成违法!近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老师辱骂学生构成违法,在全国引起热议。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1月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把类似规定写入其中。对此,有业界人士认为,“老师禁骂令”也就是“听上去吓人”,缺乏实际操作性。
早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就已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专家认为,广东和浙江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规中,“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等类似规定显然迈出了更具体的一步,但同属“初衷很美,实际意义不大。”
质疑:如何指证老师骂人?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王律师指出,如何指证老师骂人很有难度。挨骂的学生仍然要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仍然要接受原老师的教育管理,学生不会选择和“校方对立”。就是学生斗胆举报了老师,证据从何而来?老师在课堂上三言两语把学生骂了,学生又没有录音,空口无凭啊。那就只能是班上同学出来指证,可有多少学生会勇敢地站出来呢?就算是学生比较单纯,愿意出来作证,可家长也不愿意自己的孩子为了这点“鸡毛蒜皮”的事和老师结怨。
此外,王律师认为,如何界定“气话”还是“辱骂”也是大难题―――老师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偶尔情绪激动,发发火,骂了学生几句,也是正常。如果单纯凭借老师骂人所使用的“词汇”来判定是否属于“辱骂”也不科学,还得对老师骂人的语气、声调、措辞、方式、动机作全面的具体分析。就算是老师故意使用“恶毒”的词汇来辱骂了学生,但在甲学生可能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在乙学生可能被深深伤害了心灵,在不同的标准和立场下,外人也很难做到“旁观者清”。
反思:老师“有心口难开”?
根据《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规定,很多接受记者采访的老师都表示难以接受。海珠区滨江路某小学的老师很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如果连骂学生都上升到法律意识了,我就会想,这个话我明明想说,这个错我明明要纠正,我不能管了,我宁肯少说点少干点,也不想违反法律!”
在记者的采访中,还没有发现有老师因为辱骂学生而挨处分的事件。事实上,不少学生也向记者反映自己确实在学校挨了骂,但不会太较真。而一些自称在学校里长期被老师“口水淹没”的同学,也因为自己“习惯了”,从来没有想过去投诉老师,也不知道找谁投诉。
建议:完善细节增加实操
有家长则表示,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能够多被表扬,少挨点批评。可也有老师指出,孩子是需要赏识,但不能总是赏识,如果一点压力没有一点批评训斥没有,孩子就不会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
据专家介绍,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就已经明确赋予了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老师骂学生也是有理有据。有关专家建议,为了防止两个法规“打架”,应该充分考虑上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细节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既能约束到少数“恶师”的行为,也能保证绝大多数老师行使正常的“批评权”。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