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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十一月二十七日审判决:电白校园血案凶手刺死2人伤4人获刑15年 (1人在浏览)

肥猫ib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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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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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十一月二十七日审判决:电白校园血案凶手刺死2人伤4人获刑15年...

中新社茂名十一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梁盛) 记者今天从广东茂名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轰动全国的电白“五・一五”校园血案近日一审判决。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初二中学生吴健国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查明,今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就读于电白县第三中学初二(六)班、年仅十七岁的吴健国,借手机给同班女同学廖某向外校的姚某发短信。吴健国取回手机后,因短信的内容与姚发生误会而争吵。中午,姚的同学王某又因该事与吴健国对骂。之后,王某心感气愤,打电话给在电白县第三中学读书的朋友王某龙,要求帮忙教训一下吴健国。


当天晚上二十时许,趁着第一节自修下课的机会,王某龙纠集了同级同学王武、王金龙、王某城、吴某练、吴某明,把吴健国从教室带到教学楼二、三楼之间的转台处进行围殴。吴健国见状,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围殴的王金龙等人乱捅乱刺。见王武、王金龙被刺倒地,其他人急忙逃散,吴健国也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王武、王金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明、王某龙、吴某练则被刺成重伤,王某城轻微伤。五月十六日下午,吴健国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吴健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吴健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此,判处吴健国有期徒刑十五年..

原文[附图]:http://www.ibmie.cn/fmblog/blog/0-390.aspx
 
 
怎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自首不是应该判轻一点吗?
 
在中国没有法律
如果说有
钱或权就是法律
 
太重了,3-5年合适.
 
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可惜,浪费了……
 
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可惜,浪费了……
 
这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吧.
是不是判得太重了!~~~~~~~~~~~~~~~~~~~~~~~~~~~~~~~~~`````
 
如果仅此而已,问题严重了。
 
只是自卫过当吧
 
好!!支持建国!该出手时就出手!!!15年后依然是条好汉
他不出手或许被人打成白痴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死

勇敢的电白之子
 
听说死者当中有一人是派出所所长的儿子,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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