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份2008年2月5号的转让协议确认有效作为追加的诉求在一审提出就完美了,前面有个坛友早就提到,以后有可能需要再一次诉讼请求,现在作为有效确认诉求和证据也非常不错,有汇款收据佐证,有许书记证人证言更完美,有政府出的文书作证当时的转让见证对申请原告人非常有利,是有杀伤力的证据。
全部合同无效是不可能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整个转让协议,付了款收了钱就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怎会无效呢?
申请被告人当时收房时遇到群众的围攻打骂,也有可能被乘人之危了,被迫转让物业,有证据证明合同是被迫签订的就是不公平的了,或者是受害人来的,一审提供上来对自己有利
房产还没转让成功,官司缠身脱不了,双方坐下来谈是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