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三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第四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劵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九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