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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1楼区地税局已回复,198楼区发改局已回复) (1人在浏览)

据说,业主委员会去年已经成立。其实,业主委员会是需要真正敢于担当的人的。
敢于担当的人,不是业委会是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组成吗?
 
目前的物业公司是否有必要让其继续存在,大家要认真考虑考虑了。说到底都是为了业主的切身利益,大家可以畅所欲言。
这瓦就不好意思多言,瓦只是个旁观者吃瓜子群众,或许以后也有机会接触也不出奇呢?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据说,业主委员会去年已经成立。其实,业主委员会是需要真正敢于担当的人的。
请问你是据谁说业主委员会去年已经成立的??你的据说有依据吗?事实是业主们从去年就开始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相关部门互相推搪不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楼主及业主学习过巜物业管理条例》吗?开发商在交楼后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未召开过全体业主大会,那么你承认有这个物业公司吗?难道还继续让这个什么物业公司横行霸道?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解散都是由你们业主投票决定的……
 
请问你是据谁说业主委员会去年已经成立的??你的据说有依据吗?事实是业主们从去年就开始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相关部门互相推搪不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这是啥回事?
 
又说成立了业委会?又说没成立?啥回事?
 
报警了,有没有拿回执,叫警方开回执给你,顺便发上来给我们看看咯。
 
嘉和豪庭业主的诉求,文字提到的九个相关单位都集体消失了??
 
银行回电投诉向业主道歉,说经过调查,想不到嘉和物业如此胆大敢伪造代扣资料,银行上当受骗了,希望业主谅解。那银行为何不报警?业主已报警,相信警方经过调查会按法律法规处理此事。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集体失声???
 
继续顶上,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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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使用一立方水需公摊3.25元的增压泵电费,加上本身自来水水价,嘉和业主每用一方自来水多少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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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7月20日讯(记者 焦东) 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业主要求罢免现有物业,应该走什么程序?

  “网上问法”律师给予解答:

  曲延兴律师:首先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有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公司。

  高玉凯律师:法律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

  张日军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决定,可以对现有的物业公司进行解聘。

  于澄律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你们可以招开业主大会,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聘物业。

  隋明训律师: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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