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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昨晚林头有个小孩被车辗爆头,肇事车逃逸了”一贴的回应 (1人在浏览)

大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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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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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19时左右,一辆搅拌车在林头木院桥头辗死一小孩何某(男,7岁)。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1时,肇事司机刘某到交警宿车中队投案接受处理。目前,电白公安交警部门已对肇事司机刘某依法刑事拘留和查扣肇事车辆,事故善后工作正在处理中。
 
措辞有问题。

是肇事逃逸!
 
QUOTE(byronroy @ 2015年06月21日 Sunday, 10:33 PM)
措辞有问题。

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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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属于肇事性质 听说当时家长在场的 三人横穿马路 妇人抱较小的小童走在前 没有察觉到较大的小童跟随在自己的身后过马路 发现时就已经... 唉 ... 现场惨不忍睹 家人呼天唤地 还有路面上那些红的白的... 连胆子大的看了都觉得快要缺氧了 一时的疏忽监管换来血的教训
 
希望公安机关能秉公执法
 
竟然敢逃跑,回去编好故事再来自守。杀人凶手。
 
24小时内回去自首并负全责,这个逃逸责似乎酌情可免.
 
QUOTE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摘要: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有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这起案件的司机算不算肇事逃逸??
 
绝对属于肇事逃逸,该重罚。不过那好像是中铁什么局的车,呵呵,怕是。。。。
 
此事公安机关回应措辞令我觉得惊讶
 
QUOTE(byronroy @ 2015年06月23日 Tuesday, 10:57 PM)
此事公安机关回应措辞令我觉得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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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怎么回应的???
 
QUOTE(byronroy @ 2015年06月23日 Tuesday, 10:57 PM)
此事公安机关回应措辞令我觉得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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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如果我是那司机我也会选择离开,我想就算判多几年都不会选择在现场被人打餐死,司机后来能自首,跟赔钱的关系不大,用个离开或逃逸只对司机后来量刑有关。至少大草园没有用上那令人恶心的“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怕打餐死逃跑也理解,可过去一个多小时才自首,故事编好了。不知道有没有醉驾毒驾之类的,甚至有没有掉包,宝马碰马自达的怀疑用在这里好像也挺合适的。
 
这种情况如果司机留在现场,恐怕没命过五月节。
 
当不守法规,不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他们就已经不值得我尊重了。

错上加错,应严惩!

谋生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QUOTE(byronroy @ 2015年06月24日 Wednesday, 08:59 PM)
当不守法规,不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他们就已经不值得我尊重了。

错上加错,应严惩!

谋生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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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想必很多人都同意,但现实却不是这样,屁股决定脑袋,到你屁股坐上那个位置,你就不是你啦。
 
QUOTE(拭目以待 @ 2015年06月24日 Wednesday, 10:25 PM)
电白公安机关及时发布消息回应,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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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逗了,看看发贴时间与事件发生的时间。
 
肇事逃逸行为令人反感,更有给人种种猜疑的理由,此种司机应该加大惩治力度,肇事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再说离开了保险公司应该是不赔的。但各位在讨伐司机和说司机不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生命的同时是否想想,其他道路使用者有遵守道路使用规则了吗?我想再说一句,此案无论谁对谁错,肇事司机都应该重判,一是驾车离开(交警措词)已经是最不负责任了,怕被打可以选择人离开车留下,保持现场。二是一个多小时才自首,在一个小时内没有任何主体出来安慰家属。
 
应严惩此司机。如助长了此做法,以后就发生车祸掉包,酒驾,毒驾,逃跑,串供如若成为常态,公路上就没有安全可言可以草菅人命了
 
始终支持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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