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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已上铉 (19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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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双规,查出贪污受贿16亿人民币。在调查期间,罗荫国说:“要说我是贪官,说明官场都是贪官!你们凭什么专整我?你们有本事,真让我交代,那我能交代三天三夜甚至三个月三年,我能把茂名官场翻个底朝天!”

“你们以为我是贪官,关键,谁不是贪官,你们能说出一个我这个级别的不是贪官的吗?全中国,我这级别的,有一个不是贪官的吗?中国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吗?中国不就是贪官查贪官,腐败分子反腐败吗?难道这个还要我告你们? “查办我的人,难道你们就清白吗?你们谁敢说自己是清白的,看看你们的穿戴,看看你们抽的烟,戴的表,哪个不是十万八万的,哪位一年抽烟不得几十万,你们的工资够你们一年抽烟的吗?”
 
马甲缩头不敢言,天气续渐阴转晴,蛇头咬尾真变假,路上行人好与坏
 
宇文泰问苏绰如何牢牢掌控官吏。苏绰说:“用贪官,反贪官”。宇文泰大惊,问苏绰何以如此?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财,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财为藉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藉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他又对宇文泰说:“还有呢!”宇文泰瞪圆了眼问:“还有什么?”苏绰答:“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他们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问:“那,有些民怨太大的官吏怎么办?”苏绰答:“宰了他,为民伸冤!把他搜刮的民财放进你的腰包。这样你可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总之,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实己腰包,不听话的反,民愤大的反,百姓赞扬你反腐败,百官惧怕你反腐败,民心和权力就牢牢掌握在你的手里。这就是玩权术的艺术。”

用贪官,反贪官,所以贪官越反越多。放眼看看四周,何其相似乃尔。
 
QUOTE(东澳夕照 @ 2015年06月19日 Friday, 10:51 AM)
宇文泰问苏绰如何牢牢掌控官吏。苏绰说:“用贪官,反贪官”。宇文泰大惊,问苏绰何以如此?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财,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财为藉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藉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他又对宇文泰说:“还有呢!”宇文泰瞪圆了眼问:“还有什么?”苏绰答:“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他们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问:“那,有些民怨太大的官吏怎么办?”苏绰答:“宰了他,为民伸冤!把他搜刮的民财放进你的腰包。这样你可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总之,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实己腰包,不听话的反,民愤大的反,百姓赞扬你反腐败,百官惧怕你反腐败,民心和权力就牢牢掌握在你的手里。这就是玩权术的艺术。”

用贪官,反贪官,所以贪官越反越多。放眼看看四周,何其相似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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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语:毛骨悚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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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东澳夕照 @ 2015年06月19日 Friday, 10:51 AM)
宇文泰问苏绰如何牢牢掌控官吏。苏绰说:“用贪官,反贪官”。宇文泰大惊,问苏绰何以如此?苏绰答:“你要想叫别人为你卖命,就必须给人家好处。而你又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那就给他权,叫他用手中的权去搜刮民脂民膏,他不就得到好处了吗?”

宇文泰问:“贪官用我给的权得到了好处,又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苏绰答:“因为他能得到好处是因为你给的权,所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好处就必须维护你的权。那么,你的统治不就牢固了吗?你要知道皇帝人人想坐,如果没有贪官维护你的政权,那么你还怎么巩固统治?”宇文泰恍然大悟,接着不解的问道:“既然用了贪官,为什么还要反呢?”苏绰答:“这就是权术的精髓所在。要用贪官,就必须反贪官。只有这样才能欺骗民众,才能巩固政权。这有两个好处:其一、天下哪有不贪的官?官不怕贪,怕的是不听你的话。以反贪官为名,消除不听你话的贪官,保留听你话的贪官。这样既可以消除异己,巩固你的权力,又可以得到人民对你的拥戴。其二、官吏只要贪财,他的把柄就在你的手中。他敢背叛你,你就以贪财为藉口灭了他。贪官怕你灭了他,就只有乖乖听你的话。所以,‘反贪官’是你用来驾御贪官的法宝。如果你不用贪官,你就失去了‘反贪官’这个法宝,那么你还怎么驾御官吏?如果人人皆是清官,深得人民拥戴,他不听话,你没有藉口除掉他;即使硬去除掉,也会引来民情骚动。所以必须用贪官,你才可以清理官僚队伍,使其成为清一色的拥护你的人。”

他又对宇文泰说:“还有呢!”宇文泰瞪圆了眼问:“还有什么?”苏绰答:“如果你用贪官而招惹民怨怎么办?”宇文泰一惊,这却没有想到,便问:“有何妙计可除此患?”苏绰答:“祭起反贪大旗,加大宣传力度,证明你心系黎民。让民众误认为你是好的,而不好的是那些官吏,把责任都推到他们的身上,千万不要让民众认为你是任用贪官的元凶。你必须叫民众认为,你是好的。社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不是你不想搞好,而是下面的官吏不好好执行你的政策。”

宇文泰问:“那,有些民怨太大的官吏怎么办?”苏绰答:“宰了他,为民伸冤!把他搜刮的民财放进你的腰包。这样你可以不负搜刮民财之名,而得搜刮民财之惠。总之,用贪官来培植死党,除贪官来消除异己,杀贪官来收买人心,没贪财来实己腰包,不听话的反,民愤大的反,百姓赞扬你反腐败,百官惧怕你反腐败,民心和权力就牢牢掌握在你的手里。这就是玩权术的艺术。”

用贪官,反贪官,所以贪官越反越多。放眼看看四周,何其相似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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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话时,你在旁边看着听着?
 
QUOTE(湖海山人 @ 2015年06月19日 Friday, 01:41 PM)
他们对话时,你在旁边看着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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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昨晚你托梦告诉我的吗?
够我毒,哼!
 
QUOTE(正义在脚下 @ 2015年06月19日 Friday, 08:52 AM)
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双规,查出贪污受贿16亿人民币。在调查期间,罗荫国说:“要说我是贪官,说明官场都是贪官!你们凭什么专整我?你们有本事,真让我交代,那我能交代三天三夜甚至三个月三年,我能把茂名官场翻个底朝天!”

“你们以为我是贪官,关键,谁不是贪官,你们能说出一个我这个级别的不是贪官的吗?全中国,我这级别的,有一个不是贪官的吗?中国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吗?中国不就是贪官查贪官,腐败分子反腐败吗?难道这个还要我告你们? “查办我的人,难道你们就清白吗?你们谁敢说自己是清白的,看看你们的穿戴,看看你们抽的烟,戴的表,哪个不是十万八万的,哪位一年抽烟不得几十万,你们的工资够你们一年抽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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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世道造就了罗荫国思想:贪官有理,贪得越多越有理。
 
农村苍蝇蚊子遍地都是,不拍就会越来越多民众受害受苦。
有人说:
贪官不入狱牢之灾,起不到很好作用,就会有更多不怕死的贪官们狠狠地贪着;

贩卖儿童的不判死刑,人贩子不会洗手不干,还会更多儿童失踪;

只抓吸毒的,不抓贩毒的,就会越来越多人员吸毒;
……
 
哎!没事上来操下牛精英雄母亲玩玩。下次来操牛精英雄女儿
 
听说罗荫国被审时明确指出:朱明国贪的数量比我多出十倍,凭什么不查他?
 
QUOTE(TMD1 @ 2015年06月21日 Sunday, 02:54 PM)
听说罗荫国被审时明确指出:朱明国贪的数量比我多出十倍,凭什么不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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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高层不是说你想举检谁就能说滴…
 
QUOTE(花花公子 @ 2015年06月18日 Thursday, 08:14 AM)
估计是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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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 “摆平" 这个词语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估计此贴将成为电白论坛浏览量最高的贴。。。
 
今晚到明天风暴在沿海地方登陆
 
黎明前的黑暗。。。。。。。。。。真苦B。。。。
 
被告人周镇宏。曾任ZG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2月23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8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3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周镇宏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周镇宏,听取了周镇宏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013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镇宏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2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企业经营发展、转业安置、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先后173次非法收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潘本等33人给予的人民币822万元、港币1196万元、美元55.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0803.6元。
  1.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潘本先后提拔为电白县人民政府县长和ZG电白县委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13次收受潘本给予的港币145万元,折合人民币1471935元。
  2.2002年7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成济荣提拔为ZG信宜市委书记和其子成东锋提拔为共青团茂名市委副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上半年至 2005年春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成济荣给予的港币65万元,折合人民币684760元。
  3.2002年9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原书记何振辉担任信宜市人民政府市长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何振辉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08925元。
  4.2002年11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市清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强收购化州中药厂和该厂经营发展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2003年7月至2008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王汉强给予的人民币77万元。
  5.2002年12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茂名市茂港区委原副书记、副区长李小迪先后提拔为茂名市财政局局长、茂名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并留任茂名市财政局局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 14次收受李小迪给予的港币44万元、美元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30元。
  6.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信宜市委原书记陈亚春提拔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其妻朱秀珍担任ZG广东省高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以及其妻弟朱亚日确定为援疆人选并提拔为副处级干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2003年夏至2007年,周镇宏先后15次收受陈亚春给予的人民币41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 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77609元。
  7.2003年4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茂名市茂南区委原书记李观来提拔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李观来给予的人民币58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09818元。
  8.2003年4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茂名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宋寿金担任ZG茂名市委副书记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6年下半年,周镇宏先后7次收受宋寿金给予的人民币 60万元。
  9.2003年4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杨光亮担任ZG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其秘书李伟敬提拔为茂名市外贸局副局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9月至2009年夏,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杨光亮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70230元。
  10.2003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龙辉的请托,为其友钟火明担任ZG茂名市茂港区委书记和其友潘实清侄子潘泮转业安置到ZG茂名市纪委工作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上半年至 2010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8次收受郑龙辉给予的人民币73万元、港币4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950元。
  11.2003年6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茂名市茂南区委原副书记何俊海先后提拔为茂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和ZG茂南区委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何俊海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1516740元。
  12.2003年6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计划生育局原局长李日添担任电白县人民政府县长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13次收受李日添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0100元。
  13.2003年7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朱育英提拔为ZG信宜市委书记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周镇宏收受朱育英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5520元。
  14.2003年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市金禾实业公司总经理李鸿的请托,为加快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贷款结算及其它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并为其亲属祝军提拔为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周镇宏先后12次收受李鸿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港币365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3878047.6元。
  15.2004年5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高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吴福培提拔为常务副市长提供了帮助。2003年至2004年4月,周镇宏先后2次收受吴福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4294元。
  16.2004年6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ZG高州市委原副书记李上林先后提拔为高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和ZG高州市委书记以及其妻黄兰芳调至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周镇宏先后 7次收受李上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1995元。
  17.2004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电白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爱国兼任电白县公安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下半年,周镇宏收受张爱国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 993400元。
  18.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华宝集团董事局主席林国文的请托,为其同乡蔡润文担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和其亲属邵李祝的朋友邵建明提拔为茂名市新华繁育场场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底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5次收受林国文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9.2004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兴农科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严全发的请托,为该公司补办用地手续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9年夏,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严全发给予的美元 6.2万元,折合人民币489582元。
  20.2005年3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ZG化州市委原副书记黄从南先后提拔为茂名市司法局局长和茂南区人民政府区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6年初至2009年,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黄从南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港币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2590元。
  21.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市粤西路建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伟的请托,为其弟李强先后提拔为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科副主任科员和经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6年上半年,周镇宏在收受李伟给予的港币80万元,折合人民币815040元。
  22.2006年1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原站长董风华提拔为茂名市公路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10月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7次收受董风华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23.2006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佳和电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日芬的请托,为其担任茂名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 2006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蔡日芬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5432万元。
  24.2006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个体商人吴儒汉的请托,为其购买茂名新湖加油站及附属土地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9次收受吴儒汉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7650元。
  25.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交通局原局长李福文留任提供了帮助。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李福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00280元。
  26.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房管局原局长朱振球担任茂名市物价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底,周镇宏收受朱振球给予的美元 10万元,折合人民币772500元。
  27.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甲东提拔为茂名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提供了帮助。2007年春节至 2009年1月,周镇宏先后2次收受张甲东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87210元。
  28.2007年底,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恒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秋的请托,为其子杨振鑫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6次收受杨秋给予的港币30万元、美元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45432元。
  29.2007年底,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周镇宏收受陈华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80720元。
  30.2007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远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映文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周镇宏先后5次收受林映文给予的港币 18万元,折合人民币156871元。
  31.2008年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建锋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陈建锋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
  3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邱茂国的请托,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被查处问题上提供了帮助。2009年中秋节至 2010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邱茂国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4900元。
  33.2008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ZG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润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汉宣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9年春节,周镇宏收受赖汉宣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280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周镇宏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35453353.83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 98450470.87 元, 共有人民币 37002882.9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案发后,被告人周镇宏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赃款已全部迫缴。
  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周镇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周镇宏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4年2月2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镇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镇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镇宏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1643686.56元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镇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周镇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核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信刑初字第64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镇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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