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广东茂名公务员猥亵少女被拘15天 警方称后果不严重 (6人在浏览)

这个社会的制度法律或者机关给不了你公平的话(这种情况司空见惯了),要靠自己!

多看看《复仇者》系列电影吧!!!
 
我现在能做的就是把帖子顶起来,直到这件事有个结局,不管是公平公正的,还是其他的,暂时等待,心里还是有一丝希望,希望法律可以严惩此人。
 
QUOTE(道义有刀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8:08 PM)
请问红色的字和蓝色的字有矛盾吗?这矛盾怎么解?
[snapback]3397317[/snapback]​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很明显,猥亵儿童,对该案罪犯应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罪犯的家属也应拘捕到案,因为其对爱害者进行人身侮辱,是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对廖某只作拘留处理,而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另外,受害者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QUOTE(蛙子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11:24 AM)
若是周大胆做的新闻,回去请他喝
[snapback]3397060[/snapback]​


蛙子不在水东吗
请他喝
我有份吗
 
QUOTE(七九工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3:08 PM)
怎么观珠所的问题总摊到戴飞的头上没所长吗?
[snapback]3397121[/snapback]​


所长不在家吧
 
QUOTE(翰墨飘香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6:06 PM)
怎么那边连续发生这类强奸幼女事件?!得寻找原因・・・・・・
[snapback]3396843[/snapback]​




广东电白五旬老师奸淫12岁女生(组图)http://x/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705&fromuid=6
 
一样米养百样人 什么变态人都会有出现 并不关涉公不公务员这个问题 但是确实是让电白人羞辱 成为全世界变态新闻 做臭电白人的名声 有天我在电视上真的看到这段新闻了 今天上论坛看了一下原来真的是有这么一回事
电白为什么出了一个这么的一哥头
 
自懂事后,最痛恨变态色魔与贪官,此事件不妥善处理,难平民愤
sq2.gif
 
QUOTE(不差钱 @ 2012年08月02日 Thursday, 01:05 AM)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很明显,猥亵儿童,对该案罪犯应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罪犯的家属也应拘捕到案,因为其对爱害者进行人身侮辱,是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对廖某只作拘留处理,而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另外,受害者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snapback]3397424[/snapback]​


face3.gif

正解。

研究一下: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法院和检察院应该比公安局高半级。接待规格,最高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比公安部长高半级。
公安局长兼副县长,管法院和检察院,是否合法?
 
这老头是单身吧,判十年八年也不多。
 
这东西差人的。假如女孩父母是市里的官员,事情还会这样错中复杂吗?
 
QUOTE(不差钱 @ 2012年08月02日 Thursday, 01:05 AM)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很明显,猥亵儿童,对该案罪犯应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罪犯的家属也应拘捕到案,因为其对爱害者进行人身侮辱,是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对廖某只作拘留处理,而没有移交检察机关,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另外,受害者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snapback]3397424[/snapback]​


为什么铁S都可以写出来了,就是做不到呢?这是否就是所谓的愚民政策?
 
QUOTE(道义有刀 @ 2012年08月02日 Thursday, 12:58 PM)
为什么铁S都可以写出来了,就是做不到呢?这是否就是所谓的愚民政策?
[snapback]3397532[/snapback]​


能说,不一定能做。服从命令是天职。
 
公务员猥亵少女我并不觉得特别羞耻,因为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但是猥亵过后竟然只是治安拘留15天就让我羞为电白人了,黑!实在是黑!判案的执法人员们,如果是你的家人遭到侵害,你还能做得出15天的拘留吗?
 
廖某才猥亵女童被警方刑拘

7月20日,电白县观珠镇发生一起镇政府聘用职员(非国家公务员)廖某才猥亵女童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介入侦查,并对嫌疑人廖某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电公宣)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8月02日 Thursday, 11:37 PM)
廖某才猥亵女童被警方刑拘

7月20日,电白县观珠镇发生一起镇政府聘用职员(非国家公务员)廖某才猥亵女童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介入侦查,并对嫌疑人廖某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电公宣)
[snapback]3397706[/snapback]​


尊重法律,该多少就多少。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4:48 PM)
关于廖x才猥亵女童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廖x才猥亵儿童的案件情况经过及相关证据情况

(一)被害人及嫌疑人基本情况

受害人:胡xx,女,2001年4月26日出生,小学学生,是电白县观珠镇和平金竹园村一片人。

作案人:廖x才,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伍军人,1987年在观珠镇和平村委会任村委支部书记,1997年以聘用干部身份在观珠镇政府工作至今。户籍地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97号,现住:电白县观珠镇新西正街。

(二)案件经过及相关证据

2012年7月20日18时许,观珠派出所接到县局110转来警情,称有一未成年少女遭人“非礼”,要求查处。接警后,该所值班领导戴飞教导员立即通过报警手机,联系到了报警人廖xx及其女儿胡xx(受害者)。简单了解情况后,戴飞首先和值班民警带着廖艳宝母女到观珠卫生院检查。同时,组织民警到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一养猪场,将嫌疑人廖x才口头传唤回所接受调查,并及做好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据受害者胡xx反映:当日早上8时许,她与表兄弟廖xx、廖xx(均未满14周岁,观珠和平小学学生)两人,去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给廖x才育沉香种子,廖x才以每人一分钱一个种子为工钱。至中午12时,三人一同回去吃饭,廖x才给了每人3元的工钱。下午14时许,三人又去帮廖x才育沉香种子,约半个小时后,廖xx、廖xx回去了,留下她一人在干活。下午17时许,胡xx收工洗完手准备回去吃晚饭,廖x才在给她3元工钱时,顺势拉着她的手说她手还脏,要帮她洗干净。廖用毛巾帮其擦手,并借机吻了一下她的脸,还说她很听话,又给了其5元钱,叫她明天再来。接着,廖又叫她用手帮摸其下阴,她没答应。廖x才就将她抱到旁边养猪场的一个简易房子里,伸手进她的衣裤内摸胸部和阴部,后来她挣脱跑开。
经查,嫌疑人廖x才只供认在帮被害人擦干手时,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至于胡xx说廖x才用手指扣她阴部出血,廖x才在供述中也没有说到,而当日胡xx经医院医生院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会阴少许皮破损”情形,也无法印证廖x才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阴部流血。

电白县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法对廖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并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

二、猥亵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处理问题

在本案中因案发时只有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场,所目前案件证据来说,无法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但无论嫌疑人廖x才怎样辩解,其行为都是猥亵儿童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和《刑法》237条都作出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猥亵儿童行为究竟作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猥亵儿童涉案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学理解释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的等情形。在本案中,鉴于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没有认定被害人有流血等情形,所以,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认为目前案件证据表明此案涉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历来对此类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嫌疑人涉案情节达到刑事追诉,县公安局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有关规定,依法启动刑事案件程序对嫌疑人予以刑事追究。

[snapback]3397241[/snapback]​


请问铁sir:”廖X才就将将她抱到.....”,难道是她叫廖X才抱进去的吗?如果是廖X才强行抱入,算不算是刑法里所说的“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
还有,就算是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受害人母亲说第七天廖X才出来了,如果属实,这是为什么,有没有什么其他问题呢,三打两建我看要打保护伞才行。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8月02日 Thursday, 11:37 PM)
廖某才猥亵女童被警方刑拘

7月20日,电白县观珠镇发生一起镇政府聘用职员(非国家公务员)廖某才猥亵女童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介入侦查,并对嫌疑人廖某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电公宣)
[snapback]3397706[/snapback]​


终于引起重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请公安机关今后牢牢掌握法律准绳,对所有罪犯坚持做到不枉不纵,该打击的坚持给予打击,才真正体现法治精神。
 
聘用童工有木有过错。
 
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一个12岁女孩,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不管肉体,精神,心灵,都受到伤害。。。
不管是不是公务员,违法了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还要追究派出所办案人员的责任。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