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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公务员猥亵少女被拘15天 警方称后果不严重 (10人在浏览)

原来是周大胆做的新闻,向老周致敬!向企图掩盖真相引导言论导向的人表示愤慨!向作恶者及其家属表示密切关注!放心,法律如果制裁不了你,我们就裁剪了你!操!
拿去喂猪!
 
QUOTE(二马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12:54 PM)
原来不是公务员,是临时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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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聘用职员。
 
是治安事件?看下网友们的投票结果吧,不懂法就参考下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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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1:22 PM)
镇政府聘用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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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就是可以随时解雇的了,简称还是临时工,这样理解对吗?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1:22 PM)
镇政府聘用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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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所谓的临时工了。
 
QUOTE(二马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1:35 PM)
就是所谓的临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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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难铁sir了,这些政府新闻办和宣传部早已统一定调了,让他变成临时工,不要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形象

小铁同志也只是传声筒而已,他跟郑达的作用是一样的,体制内,稳两餐也不容易啊
 
没有为难啊
 
谁有此人相片,请发上来,我要当一回法外判官了。
 
怎么那边连续发生这类强奸幼女事件?!得寻找原因・・・・・・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12:36 PM)
对这类敏感案件,县公安局领导历来十分重视,此案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求办案单位严格依法办好此案,要求法制部门把好关(注:公安机关办案首先得尊重法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详细情况待了解清楚后公布。

目前,在这里可以肯定此贴有一点不准确的是,廖xx不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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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极坏,无论是公务员还是职工,都要严惩。
 
QUOTE(叶枫502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12:47 PM)
朋友空间看到的,悲愤。http://user.qzone.qq.com/853865721?ptlang=2052#!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43682622


控诉观珠镇政府公务员廖x才企图奸污我女儿,现竟然逍遥法外,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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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ser.qzone.qq.com/853865721/blog/1343682622
 
电白政府要是不给一个大家满意的交代,大家天天在这里骂吧。除非把论坛封了
 
QUOTE(游客 @ 游客,游客,游客,游客,游客,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1:42 PM)
不要为难铁sir了,这些政府新闻办和宣传部早已统一定调了,让他变成临时工,不要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形象

小铁同志也只是传声筒而已,他跟郑达的作用是一样的,体制内,稳两餐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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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网友在这点上的看法或许存在误解。

首先,一个人做了坏事,其所造成的影响谁也无法阻挡。其次,本案嫌疑人身份如是公务员,其档案不是一部门或某个人可以隐瞒的,完全可以查核的。再次,我认为,嫌疑人不管是什么的身份,只要其违法犯罪了,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另告知,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人民警察,发表言论当然要慎重,不能生搬硬套、胡编乱造,必须尊重事实、法律等依据。但不管饭碗能否端得稳,我个人始终保持着自己敢爱敢恨的个性,在媒体或其他渠道发现的任何案件事件,我都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全力为受害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实,前几天,我就已看到事主在微博上发布的情况,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即向观珠派出所和法制室的负责同志了解此案(并督促相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办案),观珠所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经报县局法制部门批准行拘十五日(这些我在前条回复中已说明,待了解清楚后告知)。
 
QUOTE(出来打酱油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3:23 PM)
人渣!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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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就地阉了。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2:44 PM)
此网友在这点上的看法或许存在误解。

首先,一个人做了坏事,其所造成的影响谁也无法阻挡。其次,本案嫌疑人身份如是公务员,其档案不是一部门或某个人可以隐瞒的,完全可以查核的。再次,我认为,嫌疑人不管是什么的身份,只要其违法犯罪了,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另告知,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人民警察,发表言论当然要慎重,不能生搬硬套、胡编乱造,必须尊重事实、法律等依据。但不管饭碗能否端得稳,我个人始终保持着自己敢爱敢恨的个性,在媒体或其他渠道发现的任何案件事件,我都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全力为受害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实,前几天,我就已看到事主在微博上发布的情况,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即向观珠派出所和法制室的负责同志了解此案(并督促相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办案),观珠所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经报县局法制部门批准行拘十五日(这些我在前条回复中已说明,待了解清楚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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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到现在,好像十天都不够吧,但我在事主空间看到,当事人已经被释放了,这是怎么回事?请铁S再做了解。是不是特别特别的不严重啊。
 
派出所:该案件属治安问题,只对嫌疑人拘留15天

  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昨天下午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

  问及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式,戴飞则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


这样办事,应该受到惩罚!铁兄,你们在拼命建立的好形象毁于一旦啊
 
QUOTE(叶枫502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3:24 PM)
事发到现在,好像十天都不够吧,但我在事主空间看到,当事人已经被释放了,这是怎么回事?请铁S再做了解。是不是特别特别的不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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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前放人的事实,是否提前放人不能靠听说,这是可以查核的。
 
QUOTE(中学教师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3:36 PM)
派出所:该案件属治安问题,只对嫌疑人拘留15天

  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昨天下午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

  问及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式,戴飞则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
这样办事,应该受到惩罚!铁兄,你们在拼命建立的好形象毁于一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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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坏人的憎恨是绝大多数人共同的表现。我和大家一样都希望严惩罪恶。我都说了,公安机关必须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办案,不能仅凭那个人的心情和喜好办案。办案单位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依法处理没有错,当然,案件不是说作为治安案件就终结了,如有更多的事实证据认定其触刑了,同样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论是什么案件,我始终支持不枉不纵,如果只为形象而违背法律精神,起码我个人宁愿让这种形象永远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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