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dmm110.cn/News/GGGS31/201307172930.html
根据市公安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工作意见》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要求,我市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地点:市油城四路51号大院、人民南路209号大院。各县(市)登记地点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超标车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购车发票、合格证、交强险凭证。
三、超标车登记收费标准:牌证工本费30元,交强险80元,共计110元。
四、超标车临时通行标识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超标车无牌证、无保险、不按规定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监督电话:12358(物价部门)、110(公安部门)。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根据市公安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工作意见》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要求,我市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地点:市油城四路51号大院、人民南路209号大院。各县(市)登记地点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超标车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购车发票、合格证、交强险凭证。
三、超标车登记收费标准:牌证工本费30元,交强险80元,共计110元。
四、超标车临时通行标识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超标车无牌证、无保险、不按规定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监督电话:12358(物价部门)、110(公安部门)。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