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之规定。325国道电白路段(除麻岗镇墟场路口,树仔镇墟场路口需作特别限速外)符合小型客车限速八十公里;但视线最好、路面最宽(单向三车道)的路段(从寨头水闸以西200米处起至茂湛循环岛)却限速六十公里。这明显有悖于《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精神,也不科学。只不过是交警部门的“钓鱼执法”而已。 二、陈村镇政府门前(陈村路口)的红绿灯,不分主次,不根据国道与村道的不同车流量(约30:1),采取同等分配通行时间的做法,人为造成了国道拥堵,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运输效率。不仅表现出交警部门处事的水平低劣,也影响了电白的整体形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