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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不过是纸文 (1人在浏览)

木糖醇

讲科学.破迷信.除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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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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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当我们犯法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的时候,记得要说只是治安问题!
 
想知道那个警局的人是否也是临时聘用然后上班好几月,好几年
 
观珠事件那个不是警察;按铁sir说法是政府聘用人员,不知道是不是跟每月工资300元的“镇干部”是一样的身份。
 
那聘用的人员,是否正式员工,是否临时工也可以断案?

我看铁sir说的,不是公务员,应该是指那个罪犯吧。
难道警局的经常也是临时聘,然后一上班就是好几年?300元,我想一个实在没工作的人都不会去做吧。(二马,不是针对你,只是我们有疑问)
 
好赌波的镇干部说了,他月薪300元,依靠赌球养家活口。
 
哈哈,论坛又出现了法律砖家。请问砖家什么叫“奸淫”?
 
QUOTE(晴雨时节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10:34 AM)
哈哈,论坛又出现了法律砖家。请问砖家什么叫“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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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砖家,但我非常清楚不管是奸是淫是自愿,和14岁以下发生关系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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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木糖醇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8:49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当我们犯法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的时候,记得要说只是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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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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