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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老师实在是忍无可忍 (2人在浏览)

QUOTE(蓝夜+小星星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07:26 PM)
刚刚接到学校领导的电话,因为这事情,学校领导立刻打开电脑调查往届的学生资料,查无此人(刘凯亮)。同时,学校领导也拨打了这个13580056788电话号码,不是“刘军”本人,机主也被陷害了。我们将就此事向公安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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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你所说,请立刻报案,这种人不容姑息。
 
QUOTE(刘军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04:34 PM)
她属于诱奸,还不能让法律制裁她!?我在水东还是有点脸面的,我就不信这个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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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这样一来就不是她毁了你儿子,而是你自己毁了自己的儿子。你这样处理事情是非常愚蠢的方法。
 
邓老师,铁S,该出手时就出手
 
一、网友人肉楼主。

二、请邓老师向公安局报案,向法院起诉之,绝不要手软。让它尝尝它该尝的后果。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它知道一个小女子不是好欺负的。绝不要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 要放过这畜生!

三、但愿这不是炒作。
 
QUOTE(刘军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03:34 PM)
我忍住按捺不住的心情,在这里,我要投诉一个叫邓小玲的老师,她以前在杨梅小学教师,我儿子当时在杨梅小学的时候,才15岁,就被她奸污了。很气愤,这个女人真的很不知羞耻,不知道她是否结婚了,还是没有人干她,这么小的孩子竟然都下得了手。我现在上初二了,我也是昨晚才知道这回事。请杨梅学校校长介入。如果不查清这件事情,我将与杨梅小学校长没完!我儿子的当时在6(2)班,长得比较帅,当时15岁就已经170了,我现在心情很激动,所以说得有点乱。那个邓小玲是陈村人,一个垃圾女人,我儿子这么小都不放过,害得我儿子现在无心读书,一个月就问我要2000多,我现在才知道这死仔现在春华都还跟这个女老师有联系,礼拜天的时候也不回来。我要跟她没完。另外,我儿子叫刘凯亮。请帮我人肉这个无耻的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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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这事?为什么不报警?
 
QUOTE(刘军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11:22 PM)
各位网友,小儿今晚回来了,经过询问我儿子,他说之前存在误解,事件并不是我理解的一样,由于一时气急,今天发了一些对邓老师充满误解的帖子,给邓老师带来了严重的声誉损坏,在此郑重向邓老师道歉,对不起!我误会你了。事情并不是我说的一样,再一次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此外,也向各位网友道歉!
我教儿子无方,因为爱儿心切,一时冲动,才有今天不经考证就发帖的错误举动。本人现在已经后悔不已。以后做时一定慎重而行,不再犯这样的错误。
再一次向邓老师郑重道歉,向各位网友道歉!
另外,恳求版主将此贴删除。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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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误会就行了??

要将这些有意诽谤他人的居心不良的人绳之以法!!
 
QUOTE(入侵者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05:33 PM)
应该是追求邓小玲的情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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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报警了!邓老师!!
 
QUOTE(蓝夜+小星星 @ 2012年06月15日 Friday, 06:55 PM)
我就是杨梅小学的教师,经查实,没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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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邓老师,请赶紧报警!!

对这样的事,如果你不报警,别人还真以为有这样的事!!
 
这场污蔑风波,如果我是楼主的话我会让儿子 转校好了,实在无颜面对学校老师。。
 
我不认识你刘军、也不认识你的孩子、也不认识邓小玲老师不管你有多大的偏激,你采取这种方法处理这件事,绝对错误的,后果不堪设想,你一定后悔。你可以直接找邓小玲老师谈谈,究竟是什么原因,如果真正你说是事实,让邓小玲主动离开你儿子,如果不成,再找她的领导出面,能否解决。最好你快找版主删掉这个帖子,冷静处理好这件事。
 
真无聊!原来是一起闹剧,估计又是因为私人恩怨而起。
幸好学校及时调查澄清,当事人及时忏悔道歉,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建议删帖,免得引起更多人误会!
 
道歉有用,要警察干什么?这种事属于诽谤罪,外省都有先例,是可以入刑的!!!
 
QUOTE(爱拳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09:09 AM)
道歉有用,要警察干什么?这种事属于诽谤罪,外省都有先例,是可以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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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事件中,当事人所留下的电话为虚假电话,学校迅速调查并公布真相,且当事人也在24小时内迅速澄清道歉,因此此事未造成恶劣影响,尚未达到入刑标准。不过由于已对另一当事人名誉造成了损失,因此追究起来,如果散布这一不实信息的当事方能如实认识错误,认错态度诚恳的话,则被责成公开道歉,接受教育,并签下保证书,还有可能罚款500元;如果拒不承认错误,不承认为不实信息的散布者,在充分确凿证据之下,将有可能被拘留5-15天,罚款500-3000,并被责成公开道歉。(若被告不肯公开道歉,法院将自主选择某一媒体进行公开登报澄清,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举报违法犯罪以及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线索
可发短信到这个手机:15820188633
邮箱:xdwstdw@126.com
 
QUOTE(逆耳的忠告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08:54 AM)
我不认识你刘军、也不认识你的孩子、也不认识邓小玲老师不管你有多大的偏激,你采取这种方法处理这件事,绝对错误的,后果不堪设想,你一定后悔。你可以直接找邓小玲老师谈谈,究竟是什么原因,如果真正你说是事实,让邓小玲主动离开你儿子,如果不成,再找她的领导出面,能否解决。最好你快找版主删掉这个帖子,冷静处理好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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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个地步,不能删帖的,因为若要起诉,这个帖子就是铁证!!

QUOTE(水东老牛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09:08 AM)
真无聊!原来是一起闹剧,估计又是因为私人恩怨而起。
幸好学校及时调查澄清,当事人及时忏悔道歉,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建议删帖,免得引起更多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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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QUOTE(水东老牛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09:21 AM)
由于本事件中,当事人所留下的电话为虚假电话,学校迅速调查并公布真相,且当事人也在24小时内迅速澄清道歉,因此此事未造成恶劣影响,尚未达到入刑标准。不过由于已对另一当事人名誉造成了损失,因此追究起来,如果散布这一不实信息的当事方能如实认识错误,认错态度诚恳的话,则被责成公开道歉,接受教育,并签下保证书,还有可能罚款500元;如果拒不承认错误,不承认为不实信息的散布者,在充分确凿证据之下,将有可能被拘留5-15天,罚款500-3000,并被责成公开道歉。(若被告不肯公开道歉,法院将自主选择某一媒体进行公开登报澄清,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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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最高的处罚!


补充一句,楼主说自己儿子那种行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有其父必有其子!!!

父亲节来了,你这个父亲忏悔去吧。
 
如举报违法犯罪以及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线索
可发短信到这个手机:15820188633
邮箱:xdwstdw@126.com
 
这根本就没有刘军,根本就没有15岁的孩子,楼主也不是一位父亲,我觉得呢,楼主纯属煞笔,在网上低级造谣,心灵极不成熟,所以呢,我估计呀,楼主是个16、7岁的孩子,然后呢,那位邓老师或许之前教过他,然后楼主可能对老师的教导心存怨恨,所以在网上造谣生事,不过,你这孩子也真以为我们网友都和你一样呀,电白论坛是个严肃的认真的讨论家乡大事小事的地方,怎容你胡来瞎搞
 
QUOTE(kudo-shinichi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10:06 AM)
这根本就没有刘军,根本就没有15岁的孩子,楼主也不是一位父亲,我觉得呢,楼主纯属煞笔,在网上低级造谣,心灵极不成熟,所以呢,我估计呀,楼主是个16、7岁的孩子,然后呢,那位邓老师或许之前教过他,然后楼主可能对老师的教导心存怨恨,所以在网上造谣生事,不过,你这孩子也真以为我们网友都和你一样呀,电白论坛是个严肃的认真的讨论家乡大事小事的地方,怎容你胡来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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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是她教过的一位学生,把之前对老师的怨恨发泄到网络上来。现在的孩子,唉!
 
对!不应删帖,应给一个交待,是师生恋?诱奸还是造谣,杨梅小学是市指定的留守儿童学校,要是真的那些家长能放心?影响很大的。
 
QUOTE(这个号没人注册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09:54 AM)
到这个地步,不能删帖的,因为若要起诉,这个帖子就是铁证!!
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应该按最高的处罚!
补充一句,楼主说自己儿子那种行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有其父必有其子!!!

父亲节来了,你这个父亲忏悔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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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诽谤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也不构成诽谤罪。
怎样才算是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在本案中,本事件传播范围不大未获大量转播,校方及时澄清,行为人在24小时内及时自动澄清并道歉。因此不会构成诽谤罪,最多只能算是违反治安行为。具体惩罚见上面所说。
 
此事必须严办,不能不了了之,事关一个老师的清白。
 
QUOTE(水东老牛 @ 2012年06月16日 Saturday, 10:42 AM)
有可能是她教过的一位学生,把之前对老师的怨恨发泄到网络上来。现在的孩子,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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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有同感!这么小的一个小孩用心险恶,现在他的心理压力有点大了,怕了,网警查他的IP地址,在哪里上的网,把他揪出来,让法律还邓老师一个公道。一位家长不可能会这样伤害自己的儿子,而且还是唯一的一个儿子。这不是一个家长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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