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ianbai.wiki(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请大家继续看戏:今早本人已到电白法院拿了状纸  (5人在浏览)

复印几份先,正常应该有电子版的,比如在市法院/省法院/最高法院的网站之类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09 PM)
复印几份先,正常应该有电子版的,比如在市法院/省法院/最高法院的网站之类
[snapback]3265234[/snapback]​



多谢提醒。

本人正想拿去复印。

五元人民币一份的,不能浪费。
 
公安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件


公通字[2011]10号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十八日



请注意红字部份,对符合标准和超标电动车的处理,该规章说得很清楚,有哪里说到交警有权罚款
 
近距离热情围观,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违章与合法之间,界限太模糊。多于牛毛的法律条文,居然让大部分的人都找不到适用于本案例的法律,只能是靠星斗小民自我衡量。如果要样样合法,非得把自己硬生生的培养成法律专家不可。累得紧。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12 PM)
公安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件
公通字[2011]10号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十八日
请注意红字部份,对符合标准和超标电动车的处理,该规章说得很清楚,有哪里说到交警有权罚款
[snapback]3265241[/snapback]​



本人准备在起诉事由中提出:

1、执法无据(该交警开票给我时并没有说出罚款根据)
2、该交警无执法权限(那家伙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本人出示相关证件,因此本人怀疑他并没有执法资格)
 
不说某件事可以做或不可以做,但做了就有可能是违法的。自我审查制/度真让好多人压抑。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8:50 PM)
不用起卦,我早就知道结果了:电白交警是不输而输,本人是不赢而赢!
[snapback]3265190[/snapback]​


不管输赢,这官司都有打头。
孔兄可抱着玩一玩的心态去打这场官司,不必给自己压力!
兄弟全力支持你!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21 PM)
本人准备在起诉事由中提出:

1、执法无据(该交警开票给我时并没有说出罚款根据)
2、该交警无执法权限(那家伙自始至终都没有给本人出示相关证件,因此本人怀疑他并没有执法资格)
[snapback]3265246[/snapback]​


不支持只起诉那个执法的交警,要让该中队成为被告!
咱们打这官司的目的应该不为胜诉而来!
 
有强大的政府在交警和法院后面,孔婆显得如此渺小。

不管如何,输和赢都要去庆祝一番!
 
QUOTE(byronroy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36 PM)
有强大的政府在交警和法院后面,孔婆显得如此渺小。

不管如何,输和赢都要去庆祝一番!
[snapback]3265265[/snapback]​



这是本人在网上搜到的案例,原来行政诉讼还真的不好打!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4211875&page=13

――――――――――――――――――――――――――――

如上是发帖者的原话:

  现在来说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感谢楼下两位同学的回帖。这几个条款我在开庭之前我就已经研究清楚了,但现在看来问题貌似不在这里。从判决书上看,法院的判决就是“适用特区交管条例”而根本不提为什么适用特区条例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直接告诉我:你败诉!而根本不跟我讲任何道理。

  当然,法院有多贱我还在立案庭递诉状的时候就已经领教过了,一看我的诉状那就是千方百计刁难我啊~~~先跟我说要我去拿“组织机构基本信息表”以认定正确的被告主体,而我跑去一问人家说这个表不是谁都能拿的,需要法院或者律师行才能拿,我又跑回法院去开介绍信,立案庭的法官居然跟我说:“我们不会给你开介绍信的,你自己想办法,别人都能拿为啥你不能拿?”我操!这他妈是一个政府机关拿国家薪水的人说的话吗?后来有好几个律师都跟我说这纯属刁难,一般行政诉讼是不需要原告去拿这个表以证明被告主体存在的,因为行政机关跟商业公司不一样,不会倒闭破产跑路什么的。

  后来托一个律师行搞到这个表终于可以递上状纸了(还不是立案,只是递上状纸而已),收我状纸那个法官在收了我状纸之后居然平白无故毫无理由地就跟我说:“那我就先不给你回执了”~~~~我一下就火了,不给我回执我来递啥状纸?不给我回执你转身就把我状纸撕了扔垃圾箱里谁知道?我明白跟她说:“不给我回执我在这里忙活啥?”那法官看我不傻才给了我诉讼回执。法院就敢这样玩!

  我说这些的意思是想说,既然法院也不是讲理的地方,那我是否有必要再上诉?再上诉也是上诉到著名的深圳中院(嘿嘿),还是深圳“特区”本地的法院,是否会有什么不同?

  我现在的情况是要么继续上诉;要么在没有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地”去把罚款交了;要么去买块萝卜刻个“检验合格至2008年10月有效”的字样先在行驶证上盖上;要么花5千块钱去车管所门口东南亚证件集团的营业点买个全套,从此我他妈啥钱也不交了~~~~~总之除了继续上诉之外,或者说再上诉仍然败诉之后我就没有合法的路可以走了。那么既然都是非法的事情,我肯定不会选择车管所支持的对交警有利的那条路,我肯定选择对我自己有利的那些方法。不是我愿意,是被交警队、被政府逼的。

  我听说罚款交警队是抽30%,那么我的两单违章交警队一共可以收120块钱。为了这120块钱,交警队和车管所能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把我逼到要求助于证件集团了,这就是我们的政府。交警队被大家交的税养着,干的工作是到纳税人身上喝血,这就是我们的交警。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希望深分义工、炸弹同学以及各位达人指点一下我是否应该继续上诉?时间是15天,就是说28号之前我要做出决定,请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QUOTE(byronroy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36 PM)
有强大的政府在交警和法院后面,孔婆显得如此渺小。

不管如何,输和赢都要去庆祝一番!
[snapback]3265265[/snapback]​



呵呵,好建议!
 
              状纸被挡在了无形的门槛外
  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劳务证和驾驶证。这一荒唐规定,出自2007年年初福建平和县政府的一份“红头文件”。强烈舆论质疑下,这份荒唐的“红头文件”很快被废止,距离实施尚不足1个月。

  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并不少见。某地方曾规定录用女性公务员要求“乳房对称”,湖南“嘉禾事件”、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背后几乎都有一个违法的“红头文件”。

  一些“红头文件”明显违法,但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却无法将之告上法院。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只能是在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被挡在了法院的门槛外,而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被行政机关侵犯时,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司法不保护,那么让谁来保护这种权利?”马怀德说,“宪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应该进入到司法保护的范围。否则,这个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落到实处。”

  挡住老百姓的还有狭窄的原被告资格限定。两起典型案例,令曾参与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印象深刻。

  一位女研究生被人贩子卖到山沟里。她父亲找当地公安局解救,公安局却说,你孩子只能给城里人做媳妇,给农村人做媳妇就不行?无奈之下,这位父亲到法院告公安局,请求法院责令公安局解救女儿。法院的答复却是,我们不能受理你的案子,因为你没有原告资格。你女儿没有死,她的原告资格不能转移给你。而且,你女儿已超过18岁,你也不能做法定代理人。

  一个安徽老太太的儿子在被公安局收审的过程中丢了,找了几年也未找到。这位母亲到法院状告公安机关。法院的答复如出一辙:你要取得他的原告资格,须请求法院宣告他死亡,这需要4年时间。

  “修改行政诉讼法,应该让这个女研究生的父亲、这个丢失儿子的母亲取得原告资格。”姜明安说。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很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主体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地方党委、纪委或其他享有公权力的机关。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组织和高校等。

  一个县的县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发文,对超生的公职人员、教师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有的乡党委、政府对不纳税缴费的农民没收财产。在环境污染案中,很多受损害的人弄不清楚究竟能告谁。他们告到法院,却只能得到一个答复:被告不适格,不予受理。

  尽管上述部分问题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得到解决,但终究未上升至立法层面。姜明安认为,在侵权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时,能不能被诉,在修改法律时应该加以研究。

  此外,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尽合理,也导致很多人由于超过了时效而无法提起诉讼。
 
国家机器里面的那伙人,以国家的名义,利用权势和职位将权力的丑陋发挥得淋漓尽致。公检法成为私器,围绕着利益和权力在转。
 
没戏的,再过50年吧
 
五十年?

除非民智飙升,不然,再一百年都是如此。

顶多轮庄,然后若干年后,又是如此。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11月07日 Monday, 09:52 PM)
没戏的,再过50年吧
[snapback]3265284[/snapback]​



二马说得对!

今天去立案厅向他们索要讼词的模板,他们不肯给!
 
这样的速度,50年应该可以。
 
朋友不要固执了,没用的.纠缠下去只会令你更加讨厌这个地方和政府.同时也浪费你的时间.水东中队的土匪式查车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当中比你有能耐的估计不会少,但又有水奈何了它们.想出这口气就开个车把他撞残好了,只要不死没事的.不过车要上足保险.反正有保险公司赔.
 
支持孔婆。
有困难你开声,十月份拿了双饷,现在几百纸还是有的。
 
只要孔婆敢民告官,本人大力支持,电白需要有人第一个吃螃蟹,不过不知道孔婆是否有这种牺牲精神
 
对孔婆这件事情,公安局那位新闻发言人不好表态了。
其实这事情很简单:助力车不能上牌,那要不要查?
如果有发票,还要不要罚款?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