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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坐着看戏:本人极有可能拉电白交警大队或电白工商局上法院(多图) (2人在浏览)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电动车或助力车在《交通安全法》里没界定为应上牌的机动车,这两种车是近几年的产品,特别电动车更是国家推广的环保车。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比较滞后,所以法律并没有授权给交警部门查处上路的电动车和助力车,交警对楼主实行的是滥用职权乱作为:没告知原因和出具有关手续就拨车钥匙是违反程序滥用强制措施。查一些车的同时眼见有违法车(行为),而不进行查处,是选择性执法。

至于电动车和助力车是否超标,应由质检和工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检验,不是由交警个人或其单位认定,对于在厂家生产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管。在商店的产品由工商管,说到哪里都不是由交警管。
 
看看标题,原来是极有可能
 
你长的傻B咯 交警就是要罚你的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1:48 PM)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电动车或助力车在《交通安全法》里没界定为应上牌的机动车,这两种车是近几年的产品,特别电动车更是国家推广的环保车。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比较滞后,所以法律并没有授权给交警部门查处上路的电动车和助力车,交警对楼主实行的是滥用职权乱作为:没告知原因和出具有关手续就拨车钥匙是违反程序滥用强制措施。查一些车的同时眼见有违法车(行为),而不进行查处,是选择性执法。

至于电动车和助力车是否超标,应由质检和工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检验,不是由交警个人或其单位认定,对于在厂家生产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管。在商店的产品由工商管,说到哪里都不是由交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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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谢指点。

  待本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电白交警部门或电白工商部门。

  如真起诉,本人只提五点要求:1、返还那二百块;2、返还那十元保管费;3、赔偿我那十元打摩费;4、赔偿我十元精神损失费;5、向我进行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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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交警查车,还不快走。一但拦停你,无论你手续怎样齐全都要罚你的。
 
QUOTE(好好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1:58 PM)
你长的傻B咯 交警就是要罚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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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水东中队,一个大叔也去取车,他说,他认识你,而且还是你母亲的老公。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1:59 PM)
  多谢指点。

  待本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电白交警部门或电白工商部门。

  如真起诉,本人只提五点要求:1、返还那二百块;2、返还那十元保管费;3、赔偿我那十元打摩费;4、赔偿我十元精神损失费;5、向我进行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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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1:03 PM)
这是本人买那辆助力车时,车行老板所开具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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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你的车还没有开过财政发票,卖车的只给过收款收据,赶快补上发票再去上诉。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1:59 PM)
  多谢指点。

  待本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电白交警部门或电白工商部门。

  如真起诉,本人只提五点要求:1、返还那二百块;2、返还那十元保管费;3、赔偿我那十元打摩费;4、赔偿我十元精神损失费;5、向我进行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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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扣压财物,应做好保管措施,如有损毁,还应赔偿。所以保管费应由交警负责。
 
顺便一起告交通部门?我也在搜索资料 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44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

  外商申请在本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 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省经营者需从事跨省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十五条 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本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

  第二十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第五章 粤港澳运输

  第二十五条 本省直通港澳客运、货运营业性车辆年度指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凭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使用权合同书,到省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合同批文;到省公安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驾驶员牌证;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经营粤港澳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张贴由交通部规定的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志,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运。

  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本省境内的区间客货运输。

  第六章 搬运装卸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搬运装卸组织,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文明作业,及时装卸。因操作不当或故意延误装卸造成货主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必须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作业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抢卸。

  第七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堆存,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等。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和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港口、客货运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可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双方提供服务,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候车环境。

  货运站(场)应当为货主和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方便、安全的货物集散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时,承运人应先行赔偿,然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外省经营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应当经本省地级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八条 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九条 从事货物包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规划布局和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及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

  第四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的大修、小修、维护和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挂牌经营。维修业户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第四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装配有关设备。

  第四十三条 维修业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修业户应当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第四十五条 维修业户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或进行维修作业。

  维修业户的作业场所与居民区所保持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维修业户作业厂房的设计除符合维修作业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维修业户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及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章 运输车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四十八条 车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营业性客运、货运车辆还应当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

  第四十九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为被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章 价格和票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业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管理分工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道路运输业协会可以提出调整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调整旅客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五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五十四条 检查方式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交通稽查站检查。

  设立交通稽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检查证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诉以及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三十日内整改,个体业户责令十五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班车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办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修业户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运输车辆未接受综合性能检测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五)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收缴全部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交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

  查获的违禁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面包车拉货被罚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车拉货被罚,自己学法律出身,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门在对拉货的面包车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
先介绍我自己,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现在在江南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当老师,同时也具有律师的身份。在论坛潜水已经很久了,原因在于自家也买了五菱之光,是我买给老爸用的。我是法律专业博士毕业,今年6月中旬老爸买了新款五菱之光,6月底就开到北京,帮我把我所有的行李包括自行车在内,一股脑的拉到了南方我工作的这个城市,来回行程达到2700多公里。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家的这辆小五非常敬佩,感觉非常皮实,也很耐用,还很省油。所以自此开始关注五菱之光的这个论坛,看网友对这款车的各种评论。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实际上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和父亲6月份开着五菱之光从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无商业经营的意图),走到山东某县的时候,也被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辆给野蛮蹩到路边,下车后非要说罚款,理由也是面包车不能用来拉货。我当时出示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证和博士毕业证(证明不时商业营运,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气壮的说:“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一个年轻一点的执法人员(气盛啊)立刻凶神恶煞起来,意思好像是我给他在这搬法律条文,旁边一个年老的执法人员(估计是一个履历丰富的滑头)立马冲过来挡住那个年轻的,然后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马上拉着所有人上车走了。虽然没有被处罚,但是惹了一肚子气,真是伤身啊。事后想想,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
我看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那次在山东,那些所谓的“交通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现在不能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而只能在这里说说,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广东阳江整顿微客载货谋利,农民打消买车念头致汽车下乡政策效果打折》

  南方农村报8月6日报道: “自己种的一车花生最多能卖300多元,一下子就被罚了3000元,你说农民苦不苦?”8月3日,阳江市的路面温度高达39℃,阳西农民张志勇却没舍得打开微客的空调。顾不上去擦脸上不停流下的汗水,张志勇急于开始述说6月30日的遭遇,那天他被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罚款3000元。
  最近,阳江市微客车主中间流传着“3个月交通严管期”的消息,这条消息也传到了该市下面的县。
结果,有车的农民担心被罚,想买车的农民则被迫打消念头。
  农民装自家花生被指“非法营运”
  6月30日,一个张志勇认为“很黑”的日子。他家里种了2亩花生,收获了300多斤,当天打算运到阳江卖点钱,一车货也就300多块钱。
  从阳西到阳江,他开着自己的微客,挑了一条不用交路费的小路走。正当他为自己的精明暗爽时,阳江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拦住他的车,在拍照后,把车扣下了。
交通局的工作人员给他的扣车理由是:非营运车营运,所以要扣车罚款,并告诉他座椅不能拆。
到了交通局,张志勇在笔录上签了名,他被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得知因为非法营运,要被罚5000元-30000元,张志勇焦急万分。他们夫妻俩靠着2亩地、16亩鱼塘,辛苦一年也只有1万多元的收入,即使最低5000元的罚款,也占了家里全年收入的1/3。
  怎么办?他开了两年多的五菱微客,头一回碰到这种事,为了早点取回被扣的爱车,张志勇托朋友找到了市政府的人,好歹把罚款数额降到了3000元。
  张志勇怕夜长梦多,当天就去建设银行交了罚款,取回了车。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在交通管理总所开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是张志勇,但车牌号码却不是他当天开的那辆车的号牌,老实的张志勇还是把款交了。
  直到现在,张志勇想起这件事来还是不明白,为什么农民运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就属于“非法营运”呢?这次的学费交得太贵。
  交通局+
  非营运车装货卖属“非法营运”
  8月3日,南方农村报记者来到了阳江市交通局。
  运管科冯科长对南方农村报记者说:“我们是依法执政,每个月查车的点都经过省政府批准。如果不查车,你们又会说我们不作为。”
  冯科长拿出了一本相关的政策法规,并解释说,农民运花生去卖,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运输车辆不属于营运车,就属于非法营运。微客本来是客车,怎么可以载货呢?
  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开给张志勇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执法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对于《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非法营运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冯科长认为确实处罚过重。
  但就算几千块钱的罚款,对农民来说也负担不轻,而且多数农民并不知道微客不能装货,第一次违规能否采用教育为主的方式呢?
  “不能说你不知道是白粉,第一次贩毒就无罪吧”,对于南方农村报记者的问题,阳江市交通局一位办公室负责人打了个比方。
  最后,冯科长还补充道,农民为什么要买客车拉货呢?国家并不鼓励农民人人买车,要运货可以找专业运输车。
  交管所+
  微客不能拆掉座椅装货
  “你们能不能帮农民呼吁一下,他们都不敢买车了。”
  8月3日,五菱阳江专卖店内冷冷清清,销售主管陈光照见到南方农村报记者进店,脸上才露出一丝笑容。
  另一位销售人员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来买车的农民都听说过最近严查微客装货的事,看好了也不敢买。由于农民是他们的主要销售对象,导致最近销量明显下降,国家鼓励农民购车的汽车下乡政策效果,在这里大打折扣。
  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镇有好几个养殖户都想买微客,但在张志勇们用微客拉货受罚的背景下,他们怎么也下不了决心。
  其中一位养殖户张文飞说,农民买车肯定不是用来兜风的,免不了运点农产品,而国家给的补贴可能还不够交一次罚款的,这车还能买吗?
  “省内其他地方都没有这样查农民的车,阳江能否网开一面?”张文飞道出了几个养殖户的心声。
  汽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微客卖得火爆,因为农民认为微客既可以拉人,又可以拉货,非常实用。大多数农民都有和阳西农民张志勇一样的想法:“从来都没想过拉自己的货属于非法营运。”
  阳江市为何会严查微客呢?8月4日,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办公室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最近阳江市正在整顿市容市貌,这些微客虽然两边贴上了茶色玻璃纸,但从车的正前方,还是可以看到里面有无货物的。他向南方农村报记者透露,如果农民只是装载货物不拆掉座椅,一般是不会受处罚的。现在也只是处罚“非法营运”,而不是并处“非法改装”。
  8月3日,南方农村报记者拉开张志勇那辆五菱车的后门,看到车上原先拆掉的座椅全部装上了,座椅上沾满了泥,载货空间明显减少。“没办法,再也交不起罚款了”。
  ■链接
  申请货运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经许可擅自营运处罚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张志勇不应受罚
  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到底是否依法执政呢?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何雁飞律师对此事件发表了看法。
  何律师指出,区分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一要看是否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他人),即是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二看是不是把运输活动当做直接营利的手段;三是看在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一定方式费用结算。必须全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确定为营业性运输。
何律师认为,张志勇并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第一,他没有开展对外运输业务,是自家车拉自家的货物,对象是特定的;第二,他的车不是靠运输而营利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产需要进行的运输活动;第三,自家的车拉自家的货物,并不发生任何方式的费用结算,亦没有将相关费用结算于产品当中。因此,张志勇不应该被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受罚。(来源:南方农村报)


我单位于2011年1月12日下午委派公司司机将公司物品用我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粤AJY303长安之星面包车)送到客户仓库。当车行驶至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车辆让白云区交通局强行扣押。执法人员在明知车辆和货物归属的情况下,依旧强制扣押车辆。只开出一张车辆暂扣凭证。依据是本机关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文号:粤穗云交暂扣【2011】000178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上却变成:文号:粤穗云交暂扣【2010】0001789)。

现我单位对车辆暂扣凭证所提供的依据提出质疑:《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条例提到的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大家要明确一点就是营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这个过程很明显是车主和货物不属于同一个人。而且车主在这运输过程中收取一定运费作为回报。我单位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物品,这一运输过程并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何来非法运输呢?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车辆和物品是属于公司的,在客户未收到物品并签字确认之前,物品都属于公司,何来物品物权的转移。(物权发生转移,是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工作人员对我们质问所做的解释,他们说物品出了你工厂,就不属于你公司的啦,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第三点,对于当场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示质疑。现场执法人员并不听取司机的说法,强行卸货,强制把车开走。这与强盗行为有何区别?第四点:白云区交通局有越权查车的嫌疑,客车放货,应该是交警处罚的范围。或者说执法部门用法过度。
  
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


车辆放行条

 我单位于2011年1月13日上午,带了公司证件和车辆有关证件过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一楼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办理车辆一事。下面是我与窗口工作人员的一些对话。当时窗口有两个人,一个胖点(简称甲),一个瘦点(简称乙)
“同志,我是来办理昨天让你们扣押的车辆事宜。”我轻声说。
“什么车牌?把暂扣凭证拿来”甲的语气有些强硬。找资料,哦,找着了。“证件带来了没有?”
“哪些证件”我以疑惑的语气问。
“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车主身份证、货单”
“全在这里。”
“哦,没错。我把昨天现场笔录读给你听一下,伊钡莱公司委派司机徐娘添送550罐固元膏到新瑞公司仓库…….’ 没错吧?”还是甲说的。
“是的,没错。我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物品,有什么不对呢?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车也是我自己的呀?”
“你这一过程就已经是在运输,你的产品离开你厂,转移到别的地方去,这一个过程就已经发生物权的转移,你公司是经营性质,所以你这一过程也就是经营过程。客户向你订货,你送货,这一过程很明确。如果你是采购原材料或者是将自己产品送到自己的仓库,用自己的车运输就没问题。”甲还解释了很多,以为自己很懂法。
“阿sir,客户向我订货,我送货没错。可是在客户没有收到货物签字确认之前,这货物还是属于我的呀,怎么会存在物权的转移呢?”
“总之,你不服判罚的话,可以去上诉。可以到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去上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甲的语气还是那样的强硬,乙一直在旁边看着。
“算了,阿sir,如果我愿意接受处罚的话,要怎么个处罚法?”我急于把车拿回来,开始妥协。
“如果你没有什么困难的话,我们可以处罚一万元;假如你有困难的话,你可以提出申请,我们可以考虑实际请款酌情处理,最低罚五千元。”甲的脸上有点笑容。
“那我要怎样才能申请到最低罚款呢?”我很无奈的问。
“你可以说你企业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然后有第三方的印章证明,或者有借条、借款未还,或者家里有病人啦…….总之,你自己想办法,有证据能说明你有困难就行。回去写一份酌情处理申请书再来吧。”甲很得意。
“感谢阿sir的建议。”我带着非常复杂的心情跟司机离开了白云区交通局大楼。当时去办理领取车辆的还有另外两个人,看着我们离开也一直在摇头。

  2011年1月13日下午,我带着写好的“酌情处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跟同学和司机再次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一楼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办理车辆一事。下面依然是我与窗口工作人员的一些对话。当时窗口有四个人,上午那两个还在。看到我们过来办事,其中有两个人(没有穿工作服的)就走开了。这时是那个瘦的过来接待。
“同志,我把材料带来了。这是申请书,你看一下。”我对乙说。
“把材料交过来,”看了看,点点头,“你们先等一下,我帮你把材料交上去申请。”态度还算好的。
“要等多久啊,阿sir?”
“一两个钟吧?”甲把材料拿走了,乙接着说:“你们工厂送货干嘛不办张运输许可证呀?现在又不用交什么费用,一年也就几百元。”
“哦,怎么办理?”我好像得到救星一样开心。
“到上面三楼去办理就行。”乙说。
  我跟同学上了三楼。前台的工作人员说:“看一下你的行驶证,”看了下,“你这个车办不了,这是小型普通客车,不是货车,办不了运输许可证。”
“那能不能变通一下呢?”我很失望的问。
“那你到交通技术科去问一下吧。上面六楼就是。”那个小伙子态度挺好的。

我和同学来到了六楼交通技术科。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小姐。这时我们看到在一楼窗口的胖子甲,刚拿了资料走出来(可能是我的申请资料,后来证实正是我的资料)。他看到我们上来也很不好意思。我也感觉很尴尬,本来还想质问一下交通局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力扣车的。一下子改口说咨询怎样办理运输许可证的。不一会儿,有个年纪大点的手里拿了些材料带了一个人进来,带进来的那个人估计也是来取车的。我仔细看了那份材料,原来也是一份车辆暂扣凭证,估计作为长者是帮人出面来了。“给我拿份表格来。”说着自己进到办公台填去了。我们也不敢多留,匆匆下了一楼,来到窗口。跟那乙讲:“上面说我们这种车办不了运输许可证。”
“哦,对。你这种车是办不了。有一种面包车是可以办的,货物两用车类型的就可以。你去卖车的问一下。”
“顺便问一下,我的申请批下来没?”
“批下来啦。”甲说。我在心里想不是说要一两个钟麽,怎么才十几分钟就批下来了。真的让我见识到办事效率这么高的部门(或许跟钱有关系吧)。“上面批了,对你的车处罚六千元。你愿不愿意接受?”
 哇塞,我心想,不是可以申请五千的么?“怎么要六千?”我问到。
“你可以再提供多一些资料过来嘛,我再帮你申请。”甲说。
“算啦,六千就六千。你开单吧。”我很无奈。
“那你先签一份愿意接受处罚书,并且同意放弃上诉的权力。”甲说完,递过一份保证书之类的文件,指着让我签名的地方,“签这里。”

等我签完文件之后,他们开了罚单,说让我赶紧到建行去交钱之后拿银行的回单来他们这里换放行条。这时已经过了四点,我担心交了钱回来他们已经下班。没有细看罚单,往建行就跑。因为最近的建行离这里还有两公里左右。到了建行交完钱才知道他妈的交通局连罚单的车牌号写错了。我让银行退款。银行说没事,你单位名称对就可以。回去让他们给你改过来就可以。(真他娘的,行政罚款这么严肃的东西都能开错,不知道窗口那两个是有意还是故意)。看了下表,已经四点四十几分。我以刘翔的速度往交通局跑。赶在了五点十五分之前(他们下班的时间)到了窗口。领取了放行条还有另外两份文件和一张取车地点。(取车地点是嘉禾七星岗华鑫停车场,真不知这家停车场跟交通局有啥关系)。另外那两份文件分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为了取车,顾不得细看。“停车场那边取车还收不收停车费?”我抱着怀疑的态度。
“不用收取任何的费用,你直接过去取车就行。现在过去还来得及。”甲说,“如果对方收取任何的费用你可以打电话回来投诉。”他奶奶的,这什么停车场来的,车停了一天一夜不用收取任何的费用,真不知跟交通局有什么猫腻。?

车总算是取回来了。

回来之后我才有心情和时间去细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细看之后发现里面大有文章。《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里面的时间和文号都写错了。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依据却变成《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天啊,我什么时候变成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了?看来我要去变更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才行。而处罚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娘的,照这处罚依据我那条对得上号?真他娘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这里我呜呼广大私家车主,特别是有曾经遭遇相类似情况的车主,积极响应,向交通部门讨个说法.
 
要求不高,私下可能办到,
打官司难度大,除非,大家联合,一人告一次。
他就跑都没那么快!!
 
QUOTE(Doomsday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06 PM)
我发现你的车还没有开过财政发票,卖车的只给过收款收据,赶快补上发票再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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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建议!

如车行老板不补,连他也一起告!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06 PM)
行政部门扣压财物,应做好保管措施,如有损毁,还应赔偿。所以保管费应由交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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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篮让他们弄坏了!
 
QUOTE(孔子老婆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09 PM)
好建议!

如车行老板不补,连他也一起告!
[snapback]3260500[/snapback]​


不用告车行老板,到税务局说一下,就有人去收拾他了,不用你费神。
 
QUOTE(中国足球队希望收政府官员为队员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07 PM)
顺便一起告交通部门?我也在搜索资料 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44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

  外商申请在本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由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 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省经营者需从事跨省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班车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以及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十五条 在遇有防洪抢险、救灾以及军事紧急情况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省际年度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组织本省经营者参加经营权公开竞投。

  外省经营者申请进入本省从事旅客运输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

  第二十条 客运班车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非定班的线路客车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场)管理。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省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确需更换车辆或交他人运送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由于本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或者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

  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第五章 粤港澳运输

  第二十五条 本省直通港澳客运、货运营业性车辆年度指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工作由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凭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使用权合同书,到省对外经贸部门办理合同批文;到省公安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驾驶员牌证;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经营粤港澳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张贴由交通部规定的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志,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营运。

  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本省境内的区间客货运输。

  第六章 搬运装卸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搬运装卸组织,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文明作业,及时装卸。因操作不当或故意延误装卸造成货主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必须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作业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抢卸。

  第七章 运输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堆存,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等。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和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港口、客货运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可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双方提供服务,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候车环境。

  货运站(场)应当为货主和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方便、安全的货物集散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时,承运人应先行赔偿,然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外省经营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客、货运输业务代办点,应当经本省地级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八条 从事货物仓储保管的经营者提供的仓储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九条 从事货物包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规划布局和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及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

  第四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的大修、小修、维护和专项修理。

  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挂牌经营。维修业户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第四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或装配有关设备。

  第四十三条 维修业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修业户应当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第四十五条 维修业户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或进行维修作业。

  维修业户的作业场所与居民区所保持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维修业户作业厂房的设计除符合维修作业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维修业户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及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章 运输车辆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四十八条 车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营业性客运、货运车辆还应当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

  第四十九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为被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章 价格和票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业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管理分工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道路运输业协会可以提出调整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调整旅客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五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五十四条 检查方式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交通稽查站检查。

  设立交通稽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检查证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诉以及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并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三十日内整改,个体业户责令十五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班车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办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修业户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运输车辆未接受综合性能检测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五)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收缴全部不符合规定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全部违法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交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

  查获的违禁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面包车拉货被罚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车拉货被罚,自己学法律出身,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门在对拉货的面包车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
先介绍我自己,我是今年刚毕业的法学博士,现在在江南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当老师,同时也具有律师的身份。在论坛潜水已经很久了,原因在于自家也买了五菱之光,是我买给老爸用的。我是法律专业博士毕业,今年6月中旬老爸买了新款五菱之光,6月底就开到北京,帮我把我所有的行李包括自行车在内,一股脑的拉到了南方我工作的这个城市,来回行程达到2700多公里。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家的这辆小五非常敬佩,感觉非常皮实,也很耐用,还很省油。所以自此开始关注五菱之光的这个论坛,看网友对这款车的各种评论。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说这么多,实际上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和父亲6月份开着五菱之光从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无商业经营的意图),走到山东某县的时候,也被交通部门的执法车辆给野蛮蹩到路边,下车后非要说罚款,理由也是面包车不能用来拉货。我当时出示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证和博士毕业证(证明不时商业营运,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气壮的说:“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一个年轻一点的执法人员(气盛啊)立刻凶神恶煞起来,意思好像是我给他在这搬法律条文,旁边一个年老的执法人员(估计是一个履历丰富的滑头)立马冲过来挡住那个年轻的,然后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马上拉着所有人上车走了。虽然没有被处罚,但是惹了一肚子气,真是伤身啊。事后想想,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
我看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那次在山东,那些所谓的“交通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现在不能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而只能在这里说说,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广东阳江整顿微客载货谋利,农民打消买车念头致汽车下乡政策效果打折》

  南方农村报8月6日报道: “自己种的一车花生最多能卖300多元,一下子就被罚了3000元,你说农民苦不苦?”8月3日,阳江市的路面温度高达39℃,阳西农民张志勇却没舍得打开微客的空调。顾不上去擦脸上不停流下的汗水,张志勇急于开始述说6月30日的遭遇,那天他被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罚款3000元。
  最近,阳江市微客车主中间流传着“3个月交通严管期”的消息,这条消息也传到了该市下面的县。
结果,有车的农民担心被罚,想买车的农民则被迫打消念头。
  农民装自家花生被指“非法营运”
  6月30日,一个张志勇认为“很黑”的日子。他家里种了2亩花生,收获了300多斤,当天打算运到阳江卖点钱,一车货也就300多块钱。
  从阳西到阳江,他开着自己的微客,挑了一条不用交路费的小路走。正当他为自己的精明暗爽时,阳江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拦住他的车,在拍照后,把车扣下了。
交通局的工作人员给他的扣车理由是:非营运车营运,所以要扣车罚款,并告诉他座椅不能拆。
到了交通局,张志勇在笔录上签了名,他被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得知因为非法营运,要被罚5000元-30000元,张志勇焦急万分。他们夫妻俩靠着2亩地、16亩鱼塘,辛苦一年也只有1万多元的收入,即使最低5000元的罚款,也占了家里全年收入的1/3。
  怎么办?他开了两年多的五菱微客,头一回碰到这种事,为了早点取回被扣的爱车,张志勇托朋友找到了市政府的人,好歹把罚款数额降到了3000元。
  张志勇怕夜长梦多,当天就去建设银行交了罚款,取回了车。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在交通管理总所开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是张志勇,但车牌号码却不是他当天开的那辆车的号牌,老实的张志勇还是把款交了。
  直到现在,张志勇想起这件事来还是不明白,为什么农民运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就属于“非法营运”呢?这次的学费交得太贵。
  交通局+
  非营运车装货卖属“非法营运”
  8月3日,南方农村报记者来到了阳江市交通局。
  运管科冯科长对南方农村报记者说:“我们是依法执政,每个月查车的点都经过省政府批准。如果不查车,你们又会说我们不作为。”
  冯科长拿出了一本相关的政策法规,并解释说,农民运花生去卖,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运输车辆不属于营运车,就属于非法营运。微客本来是客车,怎么可以载货呢?
  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开给张志勇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执法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对于《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非法营运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冯科长认为确实处罚过重。
  但就算几千块钱的罚款,对农民来说也负担不轻,而且多数农民并不知道微客不能装货,第一次违规能否采用教育为主的方式呢?
  “不能说你不知道是白粉,第一次贩毒就无罪吧”,对于南方农村报记者的问题,阳江市交通局一位办公室负责人打了个比方。
  最后,冯科长还补充道,农民为什么要买客车拉货呢?国家并不鼓励农民人人买车,要运货可以找专业运输车。
  交管所+
  微客不能拆掉座椅装货
  “你们能不能帮农民呼吁一下,他们都不敢买车了。”
  8月3日,五菱阳江专卖店内冷冷清清,销售主管陈光照见到南方农村报记者进店,脸上才露出一丝笑容。
  另一位销售人员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来买车的农民都听说过最近严查微客装货的事,看好了也不敢买。由于农民是他们的主要销售对象,导致最近销量明显下降,国家鼓励农民购车的汽车下乡政策效果,在这里大打折扣。
  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镇有好几个养殖户都想买微客,但在张志勇们用微客拉货受罚的背景下,他们怎么也下不了决心。
  其中一位养殖户张文飞说,农民买车肯定不是用来兜风的,免不了运点农产品,而国家给的补贴可能还不够交一次罚款的,这车还能买吗?
  “省内其他地方都没有这样查农民的车,阳江能否网开一面?”张文飞道出了几个养殖户的心声。
  汽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微客卖得火爆,因为农民认为微客既可以拉人,又可以拉货,非常实用。大多数农民都有和阳西农民张志勇一样的想法:“从来都没想过拉自己的货属于非法营运。”
  阳江市为何会严查微客呢?8月4日,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办公室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最近阳江市正在整顿市容市貌,这些微客虽然两边贴上了茶色玻璃纸,但从车的正前方,还是可以看到里面有无货物的。他向南方农村报记者透露,如果农民只是装载货物不拆掉座椅,一般是不会受处罚的。现在也只是处罚“非法营运”,而不是并处“非法改装”。
  8月3日,南方农村报记者拉开张志勇那辆五菱车的后门,看到车上原先拆掉的座椅全部装上了,座椅上沾满了泥,载货空间明显减少。“没办法,再也交不起罚款了”。
  ■链接
  申请货运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经许可擅自营运处罚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张志勇不应受罚
  阳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到底是否依法执政呢?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何雁飞律师对此事件发表了看法。
  何律师指出,区分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的道路运输,一要看是否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他人),即是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二看是不是把运输活动当做直接营利的手段;三是看在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一定方式费用结算。必须全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确定为营业性运输。
何律师认为,张志勇并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第一,他没有开展对外运输业务,是自家车拉自家的货物,对象是特定的;第二,他的车不是靠运输而营利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产需要进行的运输活动;第三,自家的车拉自家的货物,并不发生任何方式的费用结算,亦没有将相关费用结算于产品当中。因此,张志勇不应该被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受罚。(来源:南方农村报)
我单位于2011年1月12日下午委派公司司机将公司物品用我公司的车辆(车牌号为粤AJY303长安之星面包车)送到客户仓库。当车行驶至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车辆让白云区交通局强行扣押。执法人员在明知车辆和货物归属的情况下,依旧强制扣押车辆。只开出一张车辆暂扣凭证。依据是本机关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文号:粤穗云交暂扣【2011】000178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上却变成:文号:粤穗云交暂扣【2010】0001789)。

现我单位对车辆暂扣凭证所提供的依据提出质疑:《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条例提到的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大家要明确一点就是营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这个过程很明显是车主和货物不属于同一个人。而且车主在这运输过程中收取一定运费作为回报。我单位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物品,这一运输过程并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何来非法运输呢?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车辆和物品是属于公司的,在客户未收到物品并签字确认之前,物品都属于公司,何来物品物权的转移。(物权发生转移,是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工作人员对我们质问所做的解释,他们说物品出了你工厂,就不属于你公司的啦,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第三点,对于当场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示质疑。现场执法人员并不听取司机的说法,强行卸货,强制把车开走。这与强盗行为有何区别?第四点:白云区交通局有越权查车的嫌疑,客车放货,应该是交警处罚的范围。或者说执法部门用法过度。
  
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
车辆放行条

 我单位于2011年1月13日上午,带了公司证件和车辆有关证件过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一楼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办理车辆一事。下面是我与窗口工作人员的一些对话。当时窗口有两个人,一个胖点(简称甲),一个瘦点(简称乙)
“同志,我是来办理昨天让你们扣押的车辆事宜。”我轻声说。
“什么车牌?把暂扣凭证拿来”甲的语气有些强硬。找资料,哦,找着了。“证件带来了没有?”
“哪些证件”我以疑惑的语气问。
“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车主身份证、货单”
“全在这里。”
“哦,没错。我把昨天现场笔录读给你听一下,伊钡莱公司委派司机徐娘添送550罐固元膏到新瑞公司仓库…….’ 没错吧?”还是甲说的。
“是的,没错。我用自己的车送自己的物品,有什么不对呢?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车也是我自己的呀?”
“你这一过程就已经是在运输,你的产品离开你厂,转移到别的地方去,这一个过程就已经发生物权的转移,你公司是经营性质,所以你这一过程也就是经营过程。客户向你订货,你送货,这一过程很明确。如果你是采购原材料或者是将自己产品送到自己的仓库,用自己的车运输就没问题。”甲还解释了很多,以为自己很懂法。
“阿sir,客户向我订货,我送货没错。可是在客户没有收到货物签字确认之前,这货物还是属于我的呀,怎么会存在物权的转移呢?”
“总之,你不服判罚的话,可以去上诉。可以到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去上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甲的语气还是那样的强硬,乙一直在旁边看着。
“算了,阿sir,如果我愿意接受处罚的话,要怎么个处罚法?”我急于把车拿回来,开始妥协。
“如果你没有什么困难的话,我们可以处罚一万元;假如你有困难的话,你可以提出申请,我们可以考虑实际请款酌情处理,最低罚五千元。”甲的脸上有点笑容。
“那我要怎样才能申请到最低罚款呢?”我很无奈的问。
“你可以说你企业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然后有第三方的印章证明,或者有借条、借款未还,或者家里有病人啦…….总之,你自己想办法,有证据能说明你有困难就行。回去写一份酌情处理申请书再来吧。”甲很得意。
“感谢阿sir的建议。”我带着非常复杂的心情跟司机离开了白云区交通局大楼。当时去办理领取车辆的还有另外两个人,看着我们离开也一直在摇头。

  2011年1月13日下午,我带着写好的“酌情处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跟同学和司机再次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一楼白云区交通局对外窗口办理车辆一事。下面依然是我与窗口工作人员的一些对话。当时窗口有四个人,上午那两个还在。看到我们过来办事,其中有两个人(没有穿工作服的)就走开了。这时是那个瘦的过来接待。
“同志,我把材料带来了。这是申请书,你看一下。”我对乙说。
“把材料交过来,”看了看,点点头,“你们先等一下,我帮你把材料交上去申请。”态度还算好的。
“要等多久啊,阿sir?”
“一两个钟吧?”甲把材料拿走了,乙接着说:“你们工厂送货干嘛不办张运输许可证呀?现在又不用交什么费用,一年也就几百元。”
“哦,怎么办理?”我好像得到救星一样开心。
“到上面三楼去办理就行。”乙说。
  我跟同学上了三楼。前台的工作人员说:“看一下你的行驶证,”看了下,“你这个车办不了,这是小型普通客车,不是货车,办不了运输许可证。”
“那能不能变通一下呢?”我很失望的问。
“那你到交通技术科去问一下吧。上面六楼就是。”那个小伙子态度挺好的。

我和同学来到了六楼交通技术科。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小姐。这时我们看到在一楼窗口的胖子甲,刚拿了资料走出来(可能是我的申请资料,后来证实正是我的资料)。他看到我们上来也很不好意思。我也感觉很尴尬,本来还想质问一下交通局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力扣车的。一下子改口说咨询怎样办理运输许可证的。不一会儿,有个年纪大点的手里拿了些材料带了一个人进来,带进来的那个人估计也是来取车的。我仔细看了那份材料,原来也是一份车辆暂扣凭证,估计作为长者是帮人出面来了。“给我拿份表格来。”说着自己进到办公台填去了。我们也不敢多留,匆匆下了一楼,来到窗口。跟那乙讲:“上面说我们这种车办不了运输许可证。”
“哦,对。你这种车是办不了。有一种面包车是可以办的,货物两用车类型的就可以。你去卖车的问一下。”
“顺便问一下,我的申请批下来没?”
“批下来啦。”甲说。我在心里想不是说要一两个钟麽,怎么才十几分钟就批下来了。真的让我见识到办事效率这么高的部门(或许跟钱有关系吧)。“上面批了,对你的车处罚六千元。你愿不愿意接受?”
 哇塞,我心想,不是可以申请五千的么?“怎么要六千?”我问到。
“你可以再提供多一些资料过来嘛,我再帮你申请。”甲说。
“算啦,六千就六千。你开单吧。”我很无奈。
“那你先签一份愿意接受处罚书,并且同意放弃上诉的权力。”甲说完,递过一份保证书之类的文件,指着让我签名的地方,“签这里。”

等我签完文件之后,他们开了罚单,说让我赶紧到建行去交钱之后拿银行的回单来他们这里换放行条。这时已经过了四点,我担心交了钱回来他们已经下班。没有细看罚单,往建行就跑。因为最近的建行离这里还有两公里左右。到了建行交完钱才知道他妈的交通局连罚单的车牌号写错了。我让银行退款。银行说没事,你单位名称对就可以。回去让他们给你改过来就可以。(真他娘的,行政罚款这么严肃的东西都能开错,不知道窗口那两个是有意还是故意)。看了下表,已经四点四十几分。我以刘翔的速度往交通局跑。赶在了五点十五分之前(他们下班的时间)到了窗口。领取了放行条还有另外两份文件和一张取车地点。(取车地点是嘉禾七星岗华鑫停车场,真不知这家停车场跟交通局有啥关系)。另外那两份文件分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为了取车,顾不得细看。“停车场那边取车还收不收停车费?”我抱着怀疑的态度。
“不用收取任何的费用,你直接过去取车就行。现在过去还来得及。”甲说,“如果对方收取任何的费用你可以打电话回来投诉。”他奶奶的,这什么停车场来的,车停了一天一夜不用收取任何的费用,真不知跟交通局有什么猫腻。?

车总算是取回来了。

回来之后我才有心情和时间去细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细看之后发现里面大有文章。《解除行政处罚强制通知书》里面的时间和文号都写错了。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依据却变成《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天啊,我什么时候变成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了?看来我要去变更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才行。而处罚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娘的,照这处罚依据我那条对得上号?真他娘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这里我呜呼广大私家车主,特别是有曾经遭遇相类似情况的车主,积极响应,向交通部门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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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本人会积极联系各级媒体来关注电白交警的乱执法现象。
 
QUOTE(春诗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08 PM)
要求不高,私下可能办到,
打官司难度大,除非,大家联合,一人告一次。
他就跑都没那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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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没有其他目的,只为了唤醒大家的法律意识,让电白更和谐。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12 PM)
不用告车行老板,到税务局说一下,就有人去收拾他了,不用你费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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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热闹了!
ha.gif

拔出罗卜带出泥。
 
QUOTE(水东学生 @ 2011年11月02日 Wednesday, 02:12 PM)
不用告车行老板,到税务局说一下,就有人去收拾他了,不用你费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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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捷、实用!
 
特色社会的特色!别说你的助力车是燃气油的,我08年开着电动车都被交警强扣了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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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找律师商量 到目前为止我都还没搞清楚 那条法律规定 面包车不准拉自己的货物 交通运政凭什么乱罚款。
 
你以为你是谁,我如果是交警,别的放,串的没事也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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