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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庆太难忘了!!!!!!!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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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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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由于单位的总闸烧断零线,造成电压狂飙380伏! 电视 电脑 传真机 冰箱 微波炉。。。。。。。。。。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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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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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找物业去
 
QUOTE(花花 @ 2011年10月01日 Saturday, 07:27 PM)
汗!!找物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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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95598 电力局过来说不是他们的过错。是单位的总闸烧掉零线造成的!损失起码好几百块!领导肯定不会认账啦 国庆节还有什么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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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邻居今天还是生日!电器也基本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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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好像有什么装置电压太高就会断开的吧,我的显示器试过一次,我当时也以为报销了呢,后来重开又可以了
 
那楼主要安装一个自动跳闸开关的,电压超过220伏就自动跳开的,很安全!打雷天有时电压也超过220伏的,也会自动跳开的!
 
楼主,家用电压是220V,就算断了零线也不会有380V。
 
QUOTE(tqtig @ 2011年10月01日 Saturday, 09:26 PM)
楼主,家用电压是220V,就算断了零线也不会有38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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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
我查了一下:

电脑显示器及机箱电源都是采用开关电源,一般都采用桥式整流方式,220V整流出来的直流电有310,滤波电容的耐压值一般是450V,如果电网升到380V,整流后的电压就高达540V超过电容的耐压值,所以烟一般都是这个电容冒出来的。

零线脱落是引起这个问题的根源,稳压器和**在380V下都是不堪一击的(特种除外),
 
楼主,在总开关处加装一个超压接地开关吧,或防雷器,切记一定要装接地线。
 
QUOTE(tqtig @ 2011年10月01日 Saturday, 09:26 PM)
楼主,家用电压是220V,就算断了零线也不会有38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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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断了零线,就能上升到380伏? 怀疑!!
 
对于星形接线,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任一相线对中性线的电压称相电压,就三相四线制380V配电系统中,任意两相电压为380V,任意一相对中性线电压为220V。
因此,楼主的电器不是死于断零线,而是死于接错线:零线接了另一相火线!
偷偷告诉楼主:找接线电工负责去。
 
QUOTE(tqtig @ 2011年10月01日 Saturday, 09:26 PM)
楼主,家用电压是220V,就算断了零线也不会有38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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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可能的。因为进电是三相电。每相用到不同的楼层。但零线是共用的。如果零线是在进线处断了,假如第一户用的是火线是A相,第二户的火线用的是B相,第三户的火线是C相。如果任何一户打开电器开关火线会通过打开的电器通到零线上,也就是说零线就是火线了。本来是单相电压,现在变成了双相电压!这时如果火线不同相的用户也打开电器开关,那么电器上的电压就是两相电压的了!
 
供电部门有过错的,供电部门负责赔偿。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年8月21 日

  【实施日期】 1996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
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
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
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
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
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
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
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
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
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
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
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
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
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
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
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
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
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
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
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
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
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
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
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
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
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
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
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
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
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家里电器这么齐全.说明生活还是过得去的啊.....
 
供电部门有过错的,供电部门负责赔偿。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年8月21 日

  【实施日期】 1996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
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
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
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
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
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
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
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
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
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
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
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
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
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
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
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
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
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
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
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
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
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
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
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
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
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
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
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
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
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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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总闸应该属于供电企业维护的吧?!
 
QUOTE(车头岗 @ 2011年10月02日 Sunday, 11:12 AM)
是有可能的。因为进电是三相电。每相用到不同的楼层。但零线是共用的。如果零线是在进线处断了,假如第一户用的是火线是A相,第二户的火线用的是B相,第三户的火线是C相。如果任何一户打开电器开关火线会通过打开的电器通到零线上,也就是说零线就是火线了。本来是单相电压,现在变成了双相电压!这时如果火线不同相的用户也打开电器开关,那么电器上的电压就是两相电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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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较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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