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府函〔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的精神,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1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