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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是否违法或违纪? (4人在浏览)

byron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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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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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上写:请电白县委新任李书记关注电白农村通车费乱收费、电白计生法庭合法性及肉价奇高等民生问题!

时间:李书记上班之时

地点:县委门口

人数:三人以内,两人拉横幅,一人拍摄。


请教公安局人士,此行为是否违法或违纪,并给出理据和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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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QUOTE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QUOTE(byronroy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09:30 PM)
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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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if
小心被河蟹
 
有关政治,或凌驾在法律的东西。。。。不到公安局管了吧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10:45 PM)
提出申请,批准就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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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批准的依据、标准?
 
QUOTE(西隅仕卒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11:30 PM)
请问批准的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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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问了,楼主这样的申请在中国哪个地方都不会批准。
 
谁敢批准?我送横幅(高清喷绘KT板也行) 绝不食言!
 
B哥要去?就算违法也不敢抓去坐牢吧?
 
QUOTE(东澳夕照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11:42 PM)
不用问了,楼主这样的申请在中国哪个地方都不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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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内的集会应不违宪。否则你我都会很烦滴。
 
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
为什么还要那么多手续
 
B哥,我陪你!!!!冰尘知道我是谁
 
没事!有事也应该很快就能出来的!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10:45 PM)
提出申请,批准就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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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条文为准,还是某人的批准就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10:45 PM)
提出申请,批准就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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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这个步骤根据什么条文来的?

根据宪法,公民拥有这个权力。

烦请铁腕告知。
 
QUOTE(超乎想象 @ 2011年06月23日 Thursday, 02:01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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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看来我的请教内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

请公安局相关人士再次确认。
 
QUOTE(byronroy @ 2011年06月22日 Wednesday, 09:28 PM)


牌上写:请电白县委新任李书记关注电白农村通车费乱收费、电白计生法庭合法性及肉价奇高等民生问题!

时间:李书记上班之时

地点:县委门口

人数:三人以内,两人拉横幅,一人拍摄。
请教公安局人士,此行为是否违法或违纪,并给出理据和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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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有这个想法,我是认为我提出的三事项全部违法的:

×车费一事,省早已下文告知是违法,只是电白县委、物价和交通局不作为;
×计生法庭,更是滑稽,要不要来个工商法庭、纪委法庭、县委法庭?司法的独立性在哪里去了?
×肉价奇高,电白县委和物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安局的同志应该清楚,这些行为没有任何政治色彩。

请公安局人士告知如何申请和批准条件。
 
鼠辈蛙子只敢顶贴
 
http://www.66law.cn/archive/news/2009-08-14/32900.aspx


新生婴儿因无准生证被当死胎处理

  现代金报8月13日报道 要不是那本发黄的旧病历,陈女士到现在都不会知道,自己在10年前曾经产下过一个男活婴。更让人心寒的是,那个男婴在出生两分钟后因为某种原因夭折,然而当时医生却告诉她生下的是一个“死胎”。然而,陈女士手中10年前的产科病历却记录:因无准生证,故未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处理,2分钟后新生儿死亡。


  目前,陈女士已将相关材料送到了信访和司法部门。


  10年前


  她产下“死胎”后从此不育


  陈女士家住宁波市鄞州区某街道。


  前天,记者在宁波市信访办大厅见到陈女士时,她正在桌子旁整理手中的材料,脸上还挂着泪痕。10年前,陈女士还是宁海农村一个姑娘,在和相恋4年的恋人苦苦拼搏多年后,他们原本计划在宁波买好房子后再结婚生子。1998年,当他们终于买了房子时,陈女士却发现自己怀有两个月的身孕,结婚势在必行。陈女士既欢喜又犯愁,因为当时婚检很严格,如果两人领证结婚,必须进行婚检,万一被发现怀孕了,孩子保不住怎么办,鉴于这种担心,夫妇俩当时没有去领证结婚。二人商量,按农村习俗先办酒席举行婚礼仪式,随后再补结婚证。办了婚礼仪式之后,夫妇二人也做好了一旦孩子出生,因无准生证他们将面临处罚的心理准备。


  陈女士十月怀胎(病历写40周)要临产时,家人把她送到了宁海第一医院妇产科生产。产后,她和家属没有见到孩子,当时她们被医院告知,生的是死胎。听到此消息,陈女士处于悲痛之中,当时大家都劝说她还有机会再生一个孩子。也就是这个希望,成了陈女士从悲痛中走出的精神动力。然而谁能想到,从此以后,她10年也没能怀上孩子。


  10年间,她求医问药只想有个孩子


  一天天过去,一年年过去。看着马路上一些蹦蹦跳跳的小孩子,陈女士越发不是滋味,夫妇俩开始试着到医院看病,想尽快要个孩子。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妇儿医院、宁波市中医院、江北慈城的保黎医院……只要有人说哪个医院有妇科专家不错或是吃什么药比较管用,她都会去试试。最后还用上了一些土方,不过依然没有效果。一次次希望,又一次次的失望,陈女士在10年间备受煎熬。用她自己的话说,就连做梦都梦到自己有孩子了,但醒来之后,现实依然没有任何改变。


  陈女士家庭条件一般,经济来源依靠在临海做加工生意的丈夫支撑。即便是这样一种环境,为了要孩子花再多钱,陈女士夫妇都不后悔。10年下来,他们花费了十几万元。两年前,夫妇俩还曾把试管婴儿作为自己最后的希望。


  10年后,她发现当年病历上有惊人秘密


  试管婴儿。陈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走这条路。


  今年7月份,她在宁波某医院人工授精第三次失败,但这依然没有打消她要宝宝的念头。当时,医生要求看陈女士以前的生育病历,于是在2009年7月24日,陈女士从宁海第一医院取出了她曾在这里住院生产的部分病历。病历拿在手中,用陈女士的话说,“翻开看也看不懂”。所以她当时并没有从病历中看出什么。


  大约在7月31日,有位专家查看病历后发现了一个惊人秘密,那就是陈女士10年前生的是一个男活婴。陈女士在宁海第一医院住院生产的部分病历上,其中在1999年4月5日的“手术记录单”中的内容格外详细。在手术人员一栏中涉及到“蒋、王和姜”三个不同姓氏的妇产科医生;在手术后诊断一行有“死产”字样,死字加粗。其中在手术经过说明中,蒋医生记录得很详细,部分内容显示:“分娩一成熟男活婴(无准生证,县×××陈××来院不准新生儿存活)故未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处理,2分钟后新生儿死亡。”


  得知这个事实后,陈女士崩溃了。如果不是把病历拿出来,她竟然不知道自己在10年前曾经产下过一个活生生的儿子。采访中,陈女士始终哽咽着,“为什么没能让我的孩子活下来?”陈女士说。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蒋振凤 潜雄斌)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所属:案件速递)
 
QUOTE(byronroy @ 2011年06月23日 Thursday, 07:15 AM)
我之所以有这个想法,我是认为我提出的三事项全部违法的:

×车费一事,省早已下文告知是违法,只是电白县委、物价和交通局不作为;
×计生法庭,更是滑稽,要不要来个工商法庭、纪委法庭、县委法庭?司法的独立性在哪里去了?
×肉价奇高,电白县委和物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安局的同志应该清楚,这些行为没有任何政治色彩。

请公安局人士告知如何申请和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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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B总参加人大代表竞选,为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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