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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依法反腐岂容“抓大放小”? (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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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依法反腐岂容“抓大放小”?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0日 16:33)

  据《人民网》报道,曾一度把绥化官场变为中国最大卖官市场的马德,正在狱中等待判决结果。当地265名官员被牵涉其中,且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市直局委、各市县区“一把手”几乎无一幸免。记者在赴绥化暗访时发现,除极少数“影响恶劣者”,绝大部分涉案官员只是从轻处理,受处分的市直机关干部只有4人。

  
“抓大放小”暴露出反腐败的不彻底性。“抓大放小”,放掉的不仅仅是一批批小贪官,其实是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放弃法定职责就是一种不作为,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遗失”和对人民的犯罪。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在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时,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反腐败有几种办法,一是严刑峻法,坚决打击;二是道德教育,促使官员廉洁自律;还有就是从源头上反腐败,这一条最重要。反腐者以突出重点、抓住典型为借口而放弃追究连带案件,就是从源头上纵容腐败,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腐败分子既有时间又有空间把自己慢慢由小变大,养肥成贪。

  “抓大放小”反映了反腐者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不错,在办理各种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办案人员的灵活掌握的一个底线。但自由裁量也不是随意凭主观臆断决定的,它不是“掌中面团”, 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据报道,绥化市法院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外界所说的‘抓大放小’5万元底线只是针对一般干部的,‘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底线待遇。”“绥化市召集副处级以上干部开会,要求涉案干部主动交代,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因为级别不同,法律底线不同,官位越高者享有的“豁免权”就越大。这种随意解释刑法、自行确认执法标准,是对法律的亵渎。依照此理,刑事犯罪中的偷盗抢劫之徒岂不可免除罪责,转身变为良民?

  “抓大放小”造成严重的不良误导,贪官侥幸,而民心不顺,社会舆论对此一片非议。拔出萝卜不带泥,腐败者逍遥法外,有的人甚至得到提拔重用,老百姓还会相信依法反腐吗?反腐败会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还有一茬。也会使一些人觉得抓了巨贪,放了“小腐”,今后搞腐败是不是要“化整为零”?当然这不全是司法部门的问题,更多的是来自当地的高层决策者,他们根本不管人民怎么想,只考虑所谓“保护干部”,其实还有一句潜台词:保护干部就是保护自己的官位。难道你就不怕姑息养奸,垮了民心?

  法律就是法律,只有一个尺度,不能因为突出重点就放弃追究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查处的面太大,怕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就舍弃法律的尊严。依法反腐,天网恢恢。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按法律处理,即使情节轻、态度好者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因为犯罪人数多而“一放了之”。中纪委《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了预防与惩处并重,何况此案的涉案人员中有不少人已严重触犯刑法,影响也十分恶劣。笔者不禁要问,如此“抓大放小”,如何让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呢?(作者:梁江涛)
 
吾知现在中国有没有好像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这样的机构,专门处理贪污反腐问题。最好在各地都彻有分处,这样对大小贪污都一齐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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