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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李新家族侵占我家土地纠纷的事由与诉求 (1人在浏览)

谢谢你的支持和意见!现在的问题是我向镇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我已几次向城管部门和居委会反映过此事,他们都不管,最后镇委副书记高碧(挂点解放街社区主管领导)召集我们开会说让他们(李新)违建,就是不发证。这显然是收受了对方的贿赂进行了包庇行为,逼得我现在没办法了
去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就是反映这个问题属不属实。
 
这么多年过去了,争议肯定是有的,现在问题是相关部门的人员在有争议、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让其违建。
 
土地有争议确权去是对的,现在问题在于李新没有去确权而进行抢建,我去相关部门反映抢建之事,而博贺镇委副书记高碧指示镇城建办不用管此事,这显然是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李新)抢建之事进行包庇。我现在是投诉无门呀!!!
 
土地有争议确权去是对的,现在问题在于李新没有去确权而进行抢建,我去相关部门反映抢建之事,而博贺镇委副书记高碧指示镇城建办不用管此事,这显然是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李新)抢建之事进行包庇。我现在是投诉无门呀!!!
你没搞清楚确权的含义。
你讲土地是你的,李新讲土地是她的,这是土地纠纷争议,李新有使用土地三十几年的事实,一直到现在都在使用,这个是她的优势。
三十几年来,你有要求对方拆除归还土地,但是对方不同意,期间你有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有没有调解记录,谁可以为你作证,都是关键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你主张土地使用权是你的,那么你就要去向政府申请调处,政府经过调查之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确认土地是你的还是李新的,了结纷争。
申请确权与在法院打官司差不多的程序,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开庭审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开展实地调查,最后作出土地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书。过程中政府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受理,一般是司法所去做工作,以政府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书。
如果楼主是在举报违建吗?就不需要去申请确权了,费时费力,一年二年三年不定了结。
 
土地有争议确权去是对的,现在问题在于李新没有去确权而进行抢建,我去相关部门反映抢建之事,而博贺镇委副书记高碧指示镇城建办不用管此事,这显然是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李新)抢建之事进行包庇。我现在是投诉无门呀!!!
昨天想带你去电城投诉,但是你又不愿意去,你都实名了
 
我不是不去,只是那天太忙了,有些材料没有准备好,政府在这月初已经书面告知受理了,在这调解期间李新抢建而政府不管,我家115号,邻居家117号,中间就是所说的纠纷地,我家土地证上标的西侧是空地,邻居家117号东侧标的是你爷爷的名字也还不能说明问题?至少能证明曾经拥有过吧?而政府相关人员竟然明确表示不考虑我的诉求,这不符合常理呀!
 
我不是不去,只是那天太忙了,有些材料没有准备好,政府在这月初已经书面告知受理了,在这调解期间李新抢建而政府不管,我家115号,邻居家117号,中间就是所说的纠纷地,我家土地证上标的西侧是空地,邻居家117号东侧标的是你爷爷的名字也还不能说明问题?至少能证明曾经拥有过吧?而政府相关人员竟然明确表示不考虑我的诉求,这不符合常理呀!
 
那天也是考虑到没有你的联系电话,心里有些有鼓
 
你没搞清楚确权的含义。
你讲土地是你的,李新讲土地是她的,这是土地纠纷争议,李新有使用土地三十几年的事实,一直到现在都在使用,这个是她的优势。
三十几年来,你有要求对方拆除归还土地,但是对方不同意,期间你有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有没有调解记录,谁可以为你作证,都是关键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你主张土地使用权是你的,那么你就要去向政府申请调处,政府经过调查之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确认土地是你的还是李新的,了结纷争。
申请确权与在法院打官司差不多的程序,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开庭审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就开展实地调查,最后作出土地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书。过程中政府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受理,一般是司法所去做工作,以政府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书。
如果楼主是在举报违建吗?就不需要去申请确权了,费时费力,一年二年三年不定了结。
 
首先谢谢老铁们的关注!
在老铁们的关注下,博贺镇相关部门也关注到了此事的发酵。
于2020年7月28日由居委会通知我们双方在城建办和土地所的负责人主持下就此事再次进行协商。城建办提出以下两点:1、由居委会负责走访街坊调查争议土地的实际情况一周时间出结论(这属历史遗留问题了解情况本人是认同的)2、如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土地权属,则土地由镇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据规划给李新所用并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土地证和报建手续。
当时我对第2点提出意见:若是该土地由政府所有,对此土地进行规划时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例如政府可以将此土地进行招标拍卖,由公众参与投标。但此观点直接被城建办否定
老铁们怎么看呢?欢迎关注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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