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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爆料:贪污受贿按盗窃罪论,看你还贪不贪? (1人在浏览)

村头警察

初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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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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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工仔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是根据刑法的"盗窃一万土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的,可判处最高无期徒刑"
乍一看,吓了一跳,忽又大喜,电白的官员们,你们有难了,以后就不再用那个看起来好吓人,其实是纸老虎的"贪污受贿'了,就按这个盗窃案论处好了,根据你盗窃人民的多少?认罪的态度如何?判你个十年到无期徒刑到死刑!!!!
还有,我们老百姓一般捉到小偷是如何处理再送执法部门的呢?各位不妨说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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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据《新快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一名打工仔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ATM出错 盗取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山西打工仔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警方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他构成盗窃罪,判刑1年,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全部损失。今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要悔过 却遇“还钱无门”

  许霆的父亲说,案发后,许霆多次要求把钱还给银行,都被银行拒绝。许父说,他家完全有能力还清17.5万元。他曾委托朋友把他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去山西商量还钱的事。后来银行和派出所的人都曾去过山西,却丝毫未提还钱一事,只一味要他劝儿子自首。今年6月,许霆被抓后,他再次与银行联系,希望还款,以减少儿子的罪过。银行却说,此事已交给警方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
法院对许霆的量刑并不过重

  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永松认为,许霆连续盗窃金融机构存款17.5万元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死刑。至于很多专家说

  许霆“还钱无门”,银行应负一定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许霆盗窃后想主动归还账款,只表明他的悔罪态度较好,即使许霆归还赃款成功,也不影响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定性,只不过是犯罪后归还赃款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本案中,对许霆的量刑,法院选择了较轻的无期徒刑,已经从轻,完全符合我国慎用死刑的刑法政策。所以,对许霆的量刑完全正确,并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适当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认为,针对许霆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案,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数额高达17.5万元,17.5万元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ATM出错,他就改变了一生.惨...
 
我怕我们电白的监牢住不下那么多的人啊,从村主任到县委书记,那个不"盗窃"我们个一万以上的?"
不过,要是这样量刑的话,就没有人一心一意的为人民"币"而钻进官场了,这也不符合"存在的即合理的"至理名言
 
是啊,像捉到小偷一样,可以打他一顿先,不过好像贪官比小偷还要滑溜,难捉啊
你这个建议很好,下次人大表决准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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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电白会有这样事情发生吗?
 
官官相护,不行的,他们可以坐牢睡空调房,可以睡二年空调房后来个"保外就医"到外面享受花花世界去啦
不过你这个提议好,我们可以教训一下他们,保证不打死就好了
这个许霆,就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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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半只人 @ 2008年01月09日 Wednesday, 11:32 AM)
官官相护,不行的,他们可以坐牢睡空调房,可以睡二年空调房后来个"保外就医"到外面享受花花世界去啦
不过你这个提议好,我们可以教训一下他们,保证不打死就好了
这个许霆,就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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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那些官员们,不但"盗窃"了我们人民的财产,还盗窃了我们的信任.应该教训>>>
就好像以前树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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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炳镇委书记,被我们用鸡蛋和菜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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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死了>他那时还未下台的哦,就在趁圩日,他身边还有保安哦!!!
 
QUOTE(村头警察 @ 2008年01月09日 Wednesday, 10:44 AM)
是的,那些官员们,不但"盗窃"了我们人民的财产,还盗窃了我们的信任.应该教训>>>
就好像以前树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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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炳镇委书记,被我们用鸡蛋和菜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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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死了>他那时还未下台的哦,就在趁圩日,他身边还有保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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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仔历史上最差的镇委书记就是吴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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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的官见了钱才不要命,他们还怕死?
杀头不要紧,
只要钞票真。
判了我死刑,
钞票换我命!
 
QUOTE(村头警察 @ 2008年01月09日 Wednesday, 10:10 AM)
广州打工仔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是根据刑法的"盗窃一万土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的,可判处最高无期徒刑"
乍一看,吓了一跳,忽又大喜,电白的官员们,你们有难了,以后就不再用那个看起来好吓人,其实是纸老虎的"贪污受贿'了,就按这个盗窃案论处好了,根据你盗窃人民的多少?认罪的态度如何?判你个十年到无期徒刑到死刑!!!!
还有,我们老百姓一般捉到小偷是如何处理再送执法部门的呢?各位不妨说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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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一名打工仔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ATM出错 盗取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山西打工仔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警方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他构成盗窃罪,判刑1年,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全部损失。今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要悔过 却遇“还钱无门”

  许霆的父亲说,案发后,许霆多次要求把钱还给银行,都被银行拒绝。许父说,他家完全有能力还清17.5万元。他曾委托朋友把他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去山西商量还钱的事。后来银行和派出所的人都曾去过山西,却丝毫未提还钱一事,只一味要他劝儿子自首。今年6月,许霆被抓后,他再次与银行联系,希望还款,以减少儿子的罪过。银行却说,此事已交给警方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
法院对许霆的量刑并不过重

  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永松认为,许霆连续盗窃金融机构存款17.5万元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死刑。至于很多专家说

  许霆“还钱无门”,银行应负一定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许霆盗窃后想主动归还账款,只表明他的悔罪态度较好,即使许霆归还赃款成功,也不影响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定性,只不过是犯罪后归还赃款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本案中,对许霆的量刑,法院选择了较轻的无期徒刑,已经从轻,完全符合我国慎用死刑的刑法政策。所以,对许霆的量刑完全正确,并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适当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认为,针对许霆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案,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数额高达17.5万元,17.5万元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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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自受!

事实判得太重了!
 
当今制度之下楼主的想法还在意淫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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