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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谋生同乡不幸自尽 (2人在浏览)

电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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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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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留下妻子阿萍和9个月大的女儿。


前天傍晚,白云山脚下的一间小平房内上演了一出悲剧。精神分裂症患者阿良疑因承受不了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打击,上吊自尽,结束了未满28岁的生命。

  阿良,广东电白县马踏镇人,1999年技校毕业后即进入华南印刷厂工作,是一名装订工人,月薪1500元左右。

  昨日,记者重返了事发现场,在阿良遗物和其家人的口述中寻找其去世前后的点点滴滴。在阿良手机的发件箱内,记者看到多条保存的短信,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视阿良生前思想变化的轨迹。

  短信一:亲爱的老婆,想你如蜜糖般甜蜜,思你真是美,老婆老婆“我爱你”。想见到你听你的声音。我也想念女儿。她好吗?

  发信时间:被炒前

  状况:爱妻爱女,积极治病

  2005年,曾患轻微精神分裂症的阿良遇到了阿萍,一个在广园路某个菜市场帮母亲看档口的广州女孩。两人于2006年8月共结连理。两人婚后一年育有一女,现在已9个月大。

  去年春节过后,阿良的病又复发了,并且比先前一次更为厉害,被广州市脑科医院确诊为未定型分裂症。阿萍说,阿良病发的时候,整个人会很兴奋,到处游荡,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绝对没有暴力行为。鉴于这种情况,华南印刷厂立即让阿良病休,虽然阿良不太情愿。

  2007年5月12日至7月6日期间,阿良住院治疗。出院后,他需遵医嘱每月复诊,每天吃药,病休30天。

  2007年8月,命运多舛的阿良又遭遇了丧父的悲痛。10月,他为了给女儿办理独生子女证,回电白拿户口簿,顺便在老家休养。这期间,阿良经常发短信问候阿萍,上述短信也就是阿良在这个时期发给阿萍的。据阿萍回忆,那几个月他精神状态不错,也很配合治疗。

  短信二:龙主任,求你不要开除我!如果你开除我,我这个家,老婆子女,还有我的生命,就玩完了。我爱华南,我爱这份工,求你不要开除我。

  发信时间:被炒后不久

  状况:恳求领导继续聘任他

  然而,2007年11月底,阿良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称有要事洽谈要他立即回工厂。据阿萍回忆,当天单位要求她跟阿良一起过去。阿良没有详细告诉阿萍将要发生什么事情,只是说:“老婆,我们以后可能没饭吃了。”阿萍在丈夫手机里看到了他发给龙主任的上述短信,也顿时明白了三分。

  记者在阿良的遗物中看到他放在抽屉内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1月30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合同,故甲乙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上面有华南印刷厂人力资源部的盖章。

  短信三:李辉,我是国良。我也想去面试保安,你说开多少钱和问些什么?

  发信时间:被炒后

  状况:精神不稳定,急于四处求职

  失业后的阿良继续住在单位宿舍内,他一面狠命地埋怨自己,一面也拼命地找工作。他一直在吃治疗精神病的药,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他还申请了失业救济,每个月有610元。阿萍说,这期间阿良有点烦躁,但前晚发生的事情确实令她万万没想到。

  在事发当天中午,阿萍带着女儿到菜市场去看档口,孩子对阿良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拜拜,爸爸。”而阿良也如往常一样跟女儿说再见。本来夫妻两人约好下午一起去居委会拿低收入者住房的申请表。但后来阿萍因为有事情晚归了。然而,傍晚6时多,阿萍推开门便见到了可怕的一幕:阿良已经身体冰冷地吊死在墙边……

  企业:

  他已不是单位的职工

  昨日记者就此事致电了华南印刷厂的龙主任。他在电话中的第一句话便“明确”告诉记者,阿良已经不是他们单位的职工了,他的死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合同到期,单位有权选择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并且,我们已经做得很尽人情了,不但给了他12000元的恩恤金,还让他在单位的房子里多住了两个月。”龙主任说,他们跟阿良终止劳动关系时,阿良的病已经痊愈,并称有医院证明。

  而龙主任所称的这份“病愈”的证明就是广州市脑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该证明书在“疗效”一栏上填写的是“治愈”,但同时嘱咐阿良要定期复诊,按医嘱吃药和全休30天。

  律师:

  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合同

  企业能否在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呢?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胜方在查阅相关规定后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看阿良是否尚在医疗期内。根据规定,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根据阿良的情况,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即到2007年9月就终止了。

  但根据1994年颁布的《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患有重症精神病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所以还需进一步确定阿良的病情是否属于重症精神病人。另外,企业不能仅凭一份出院证明就认为职工已经病愈。

  法学专家:

  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平衡

  一个正在治疗的精神病人,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就能将其抛向社会,不再理会吗?中大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需搜集更多的证据才能断定。但如果是合法的,就不应该责怪企业,因其在法律的层面已经尽到了义务。但这方面仍有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平衡的问题。阿良失业之后,应该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下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令其不至于因为失业就造成沉重的生活负担。

http://acftu.people.com.cn/GB/6733161.html
 
无奈,深表同情!
 
深表同情!   这社会真的不是这么好混呀!唉!!
 
刚在网易粗略看了这新闻,没想到是我们的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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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此同乡安息...


如果关爱多一点,如果社会保障好一点...
可惜,人生没有"如果".
 
在外谋生不容易,国家新出台劳动法到底是对我们帮助还是祸害?
 
人生没有如果,默哀
 
生活,原本就是这么无奈,愿他的灵魂安息。
 
在这样的社会里生存着的低层百姓生活的压力很大。

无论任何事,个人绝不赞同自杀。死得死得其所。

有勇气去死,不如拿这些勇气去找些人来垫背。
 
很多时候人走进了死胡同就不懂得后退,他的离去,是对现世的不满意,或是对来世的期待,只有另外的一个他才知道。

他的离去,告诉我们,厂家无情,旁人无奈,家人无尽哀痛。也告诉我们,社会的底层生活的艰辛。
 
忘记悲哀,忘记不幸,振作做人.生活是美好的.
 
无言!只有默哀!
 
即使厂方在法律方面不负责任,也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遣责.
 
QUOTE(车头岗 @ 2008年01月04日 Friday, 01:14 PM)
无言!只有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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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更高!
珍惜生命!
珍惜生活!
一个人连死都不怕,我们还有什么能比死更可怕呢??
坚持就是胜利!!!!!
 
无言,这社会充斥太多的悲哀。
 
现在社会的竞争就是这样,只是他的心理素质差(可能跟他的身体状况有关),所以他的家人在平常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做好沟通。。。。
另外,08年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对于劳动者的治疗是有一个期限的,可以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真的是违反了合同,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再不行就由工会劳动部门进行协调或仲栽等,只是这需要时间与交纳费用,但人命关天,像这种情况有理肯定会赢的。
再者企业是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如果企业好的话会给予人道主义的一些慰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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