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警惕!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 (3人在浏览)

四中乐叔

版主
版主
注册
2006-05-06
帖子
6,725
反馈评分
3
点数
61
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

――对湘南40个“失控村”的调查
作者:于建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湘南某市40个"失控村"的调查,具体研究了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方式和手段,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危害。
关键词:基层政权 黑恶势力 社会危害 制度建设
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是有关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由于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还且呈发展趋势,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这次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运用专政机器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对黑恶势力为什么能和如何侵入到农村基层政权这些问题,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研究,所以这些整治措施有许多只治标而没有治本,缺乏长期有效的根本性的整治方案。
本文是在对湘南某市40个因黑恶势力侵入造成的"失控村"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试图从方式和手段的角度来解答,黑恶势力是如何侵入农村基层政权这一问题。
乡镇领导的"引狼入室"
乡镇领导容忍甚至纵使黑恶势力利用"合法的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控制村级基层政权,无不与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体制最基层的乡镇党政存在某些关联。有些是由于乡镇党政治理不当和打击不力,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猖獗,而这些黑恶势力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就自然而然地将黑手伸向了村级政权组织,而乡镇党政则采取容忍的态度;有些则是乡镇党政领导有意识地扶持或纵使黑恶势力控制村级政权,他们不仅为黑恶势力控制村级政权提供各种的途径,有时甚至还亲自为这些黑恶势力张目,使其行为"合法"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以黑治黑"或"以毒攻毒",企图用黑恶势力来整治已经混乱的社会治安。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县市交界地,有些乡镇党政面对已经存在的黑恶势力,不是主动地依法进行整治,而企图采取扶持其中的一些黑恶势力来对付另一些黑恶势力。比如某镇属于县与县的结合部,历来比较乱,这个镇领导就启用了三个在当地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分别当任该地的三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些人掌握了村级政权后,更加有持无恐,购置枪支,组织当地的黑恶势力与外县的黑恶势力进行多次械斗。其中某村的村主任阳某在村委会之外还成立了以其为首的非法组织"村理事会",直接组织社会黑恶势力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某村村支书兼村主任的杨某更是当地黑社会的老大,在他控制下,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强迫村民出钱,非法购置枪支、制造了土炮等进攻性武器,将村政权组织变成了杨某及黑恶势力的根据地。其二,是"以黑治良",有些乡镇党政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从农民那里收取税费,就企图借助外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有些乡镇领导因这些年来农民的税费难以征收,就采用"恶人治村"的策略,将那些素有劣迹的村霸扶持到村级政权中,并作为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比如,某镇领导为了征收农民欠交的税费,就启用了当地"狠人"尹某做村支书,此人素有劣迹,是当地有名的恶霸,做事十分凶狠,对村民动不动就是打骂,镇领导不仅不对他进行惩治,反而大力扶持利用他来对付村民。由于他能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农民交纳各种不合理的税费,就多次被镇里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而对村民的各种控诉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将这些告状村民视为刁民予以打击。乡镇领导扶持这些黑恶势力的主要方式就是直接任命当地有名的黑恶势力代表人物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成为村级政权"三主干"的一把手。湘南某市这次集中整治的40个失控村中,就有10多名村支书因此而被依法查处。其三是这些乡镇干部腐败变质,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这些地方黑恶势力之所以如此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腐败的乡镇干部的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负责任、与黑恶势力互相利用,狼狈为奸。黑恶势力一般采用两手来对付乡镇干部,即对"识时务"和"合作"的给好处,这些好处不仅是给个人送礼行贿,还有以完成上交提留等为条件,而一些乡镇干部在得到这些"好处"后,就会为这些黑恶势力张目、撑腰。而对那些"不识时务"和"不合作"乡镇干部,就会来所谓的"软硬兼施",在给经济好处的同时,常常以乡镇干部本人或子女的人身安全来恐吓某些乡镇干部。那些立场不稳、党性不强的乡镇干部,往往在这种威逼利诱下,向黑恶势力低头,充当它们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对于乡镇领导因腐败而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的非法性和危害,一般较容易认识。而对于所谓"以黑治黑"和"以黑治良"这类引狼入室的做法,还有许多乡镇领导并没有意识到其社会危害性。甚至有些乡镇领导还对政法部门打击这些黑恶势力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如果将这些得力的"干部"处理了,将来就没有人来治理乡村社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费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失。之所以产生这种状况,主要是近些年来,随着乡镇财政体制的改革,乡镇党政已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存在,乡镇政府的利益与村民利益存在一定的对抗性,而一些乡镇领导为了从农民手中收取更多的税费,企图利用黑恶势力来进一步强化其在与村民利益争夺的强势地位。而事实上,任用恶人治村,虽有短暂苟安,但其危害程度却是不可估量,无疑于饮鸩止渴,遗害无穷。它不仅阻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助长了宗族派性势力和歪风邪气的滋生蔓延,消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宗派控制的"民主选举"
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另一个特征。
在湘南某市这次集中整治的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中,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法查处。这些村主任都是在实行第四次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从形式上来说,他们控制村级政权有着一定的"合法性",即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选举而进入村委会的。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而"合法"地窃取村级基层政权,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其一,是这些地方的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由乡镇领导"主导"或黑恶势力控制的,选举的结果不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如某村康某,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主任一职。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为非作歹,将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其二,选举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但由于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民主"体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并不能形成正常的社区性力量。这样一来,一旦家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结合在一起,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某村李氏宗族利用宗族势力控制了村委会的选举,并"成功"地将本族的利益代表者李某"民主"地选为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控制村委会后,利用合法的身份,以社会联防为名非法购买了火药枪20多支,以加强本族的"打击力",对不听话的外族村民动辄以暴力相加,对峙械斗,将基层政权变成了与家族势力结合在一起的犯罪组织。
通过"民主"的方式来使社区内的"黑恶势力"合法化、政权化,这是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必需注意的问题。因为,在农村社区内,家族势力的客观存在,会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体现社区正确的发展方向。许多大的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来"合法"地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的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而且还要建立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机制。这一点,对于生活在一定社区的村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属于少数的村民,并没有退出这一社区的可能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否定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意义。但社会上的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民主选举"而合法地控制乡村社会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正视的,因为这种由宗派势力控制的"民主选举"对社会的危害性十分巨大。特别是,由于其有着"合法"的形式,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体制是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界定为指导关系,这就使代表国家权力的乡镇政权不能直接干预这些"民选"干部的行为,无法对他们采取有力的管制措施。而这些所谓"民选"村官,正是利用与乡镇的这种"非领导"关系,来对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行。
经济能人的"利益诱惑"
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达到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手段。
农村改革开放后,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决策引导下,有许多农民通过自己的勤劳和努力而致富。这也从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行为评价体系及由此决定的权威结构。"财富"效应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于是大批的"经济能人"因拥有了金钱的支配权而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变得突出。大多数的"经济能人"利用这种影响力在为自己获得更多的财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或为社区的事务尽力。但也有少数的"经济能人"则由于"财富"的增加而成就了其政治野心,他们以改革开放为口号,以发展经济为借口,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实现对村级政权的控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湘南某镇企业办主任吴某,是当地有名的"经济能人"。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仅深受镇党政领导的心爱,还得到了一些村级领导的拥护。此人以利益为引诱,通过手下的一大批打手和马仔,以黑社会的方法为镇某些领导或村干部"了难",骗取信任,最后发展直接控制镇政村务,成为了当地的一大祸害,最后被劳动教养2年。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主要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由于这些地方处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资源往往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金钱。而为了控制这些经济资源,那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完成了所谓的"原始资本"积累的"经济能人",就会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名,以"投资"或"捐赠"等手段来诱惑一些乡镇领导和群众,他们中的有些人通过"入党"而进入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会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并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成为了一些有政治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和黑社会的"大哥大"等多料角色。
这些"经济能人"控制乡政村务的主要方式有:一是直接出面,争夺乡村控制权。有些"经济能人"在乡村换届选举时,以金钱为诱饵,大搞非法活动,直接出面"竞选"村委会干部。由于拥有金钱支配权,并以"致富带头人"的身份出现,容易得到乡镇干部的支持,也容易在群众中获得认可。因此,为他们掌握乡村政权提供了"合法"的外衣,有的还被宣传成改革开放的典型。二是控制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些"经济能人"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腐蚀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或者架空村级政权,成为"影子"政权。或者利用黑恶势力胁迫村级干部,有些村级领导为了获取私利,或者为了自保平安,而放弃了对村务的领导。这样他们实际上控制了村级政权,村中的大少事情都必须经他们表态才可以算数,合法选举的村干部就只能是他们的代言人。三是抚植黑势力掌握乡村权力。有些"经济能人"自己并不出面,而是把一些本来就是社会黑恶势力中的人物"举荐"进乡村领导岗位。再通过控制这些担任了乡村领导的"打手"或"马仔"来行使各种"权力","合法"地欺压群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来实现对村级政权的控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但无论这些人以什么样的时髦外衣打扮自己,他们也许在某的时期或阶段能促使地方经济的一定发展,但其反社会的破坏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任其恶性发展,也就必将成为社会上的一大毒害,到时不仅会给农村社会政治造成危害,还会从根本上破坏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治精英的"红黑蜕变"
乡村干部由农村政治精英向黑恶势力蜕变,也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形因之一。
在湘南某市这次被整治的村霸中,有许多曾经是当地的政治精英,他们在成为黑恶势力之前,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经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在各种原因下,他们逐渐由"红"向"黑"蜕变,由农村政治精英变成了村霸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保护人。某村支部书记陆某,担任村组干部多年,也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过许多积极作用,因此而成为了市政协委员,成为了当地有名的政治精英。但随着地位的上升,他逐渐将全村视为自己私有的领地,将村支部和村委会当成了自家的衙门,容不得了任何反面意见。而为了对付那些不听话的村民他就开始聚集社会恶势力为己所用,最后成为了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而被依法查处。某村村主任、镇人大代表陈某,不仅保护黑社会势力来欺压群众,并发展到自己组织黑社会团伙,蜕变了黑社会的"大哥大"。而某村村支书、县人大代表罗某,则直接利用黑社会势力进行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拘留。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从政治明星转为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及其参与者的比例要大于前三种情况。
这些由农村政治精英向地方黑恶势力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一是腐化变质,以黑恶手段获利。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利益主导行为价值观得到普遍倡导,使得有些农村干部开始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由于村组干部的"合法权力"控制的经济资源有限,权力寻租难以满足他们的私欲。为了更好地获利,他们就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就在他们身边形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逐渐将村级政权变成他们从事非法活动的掩蔽所。这些掌握了村级政权的政治精英们,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或有甚者,亦官亦黑,一身二任。二是错误地选择治理农村的方法。这些地方政治精英,面对日益紧张的党群关系,还不习惯用社区民主的办法来治理乡村,只看到了强权的一时之效。他们认为,支持和保护黑社会团伙对于治村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村民就会怕自己,许多通过按正常合法途径办不了的事,只要通过黑社会团伙出面,就容易多了。而事实却是,他们就从开始利用黑恶势力发展成为了掌握合法政权的黑老大。三是对村级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村级政权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非行政性。乡镇领导对于村级干部的管理表面上强性的,而实际上却是软性的。这在于村级干部的本土性使他们更容易获得家族势力或乡土社会势力的控制。而村级政权的非行政性则使乡镇领导一般很难改变村级干部的本土性特色。这样,乡镇干部在监督和评价村级干部时就往往以是否完成国家和乡镇的上交提留及计划生育任务。这样势必对那些本地性的政治精英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当这些政治精英发生蜕变时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约。
结束语:基层政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杜赞奇在研究民国期间中国乡村政治状况时发现,随着地方乡绅从传统的乡村自治中退出,农村政治领域出现了真空,地方恶势力就进入到了村级政治之中。这些由地头蛇、恶霸、行霸、地痞、无懒等为非作歹之徒、串通、依靠、仰仗一些被拉拢、腐蚀和腐化变质的地方官员、头面人物,横行乡里,欺压良善的凶恶势力的客观存在,标志着国家政权处于一种事实上的衰退状况。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剧烈变革之中,虽然没有出现政治真空,但在新旧体制交替和社会转型中,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漏洞,管理不够严密,一些地方基层组织有的瘫痪,有的不够健全,这就给黑恶势力的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尽管,我国许多学者以各级政府不需要借助外力来实现其政治意图来作为黑社会在中国难以形成的证据。但从农村基层政权发生的情况来看,"任何低估黑社会势力在政治上的渗透力都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更多的是对国家政权体制进行的制度性侵害。这种侵害的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农村基层政权的制度性建设的确还任重而道远。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 首页| 新闻中心| 三农研究| 技术中心| 产品中心| 法律支持| 咨询中心| 公益平台| 支农通讯| 支农社区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383次 更新时间:2005-08-04 02:12:04


 
李昌平:“村官”违纪犯罪特点及其背后的制度性原因


● 李昌平


自从民选“村官”以来,好“村官”不是越来越多了,而是越来越少了。民选“村官”不为民,并出现较高的违纪犯罪率,已经成为群众上访的主要问题之一。6月底,中央派出四个调研组赶赴八省(海南、青海 ,湖南、辽宁,山东、四川,浙江、江苏、河北)摸底“村官”违法违纪问题,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终于引起了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注。
本文想从“村官”违纪犯罪的特点着手,寻找其背后的制度性原因。

一,民选 “村官”的违纪犯罪特点。

1, “村官”违纪犯罪的手法特征:“村官”违纪犯罪常见的手法非常简单,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收入不入账或虚设借款;二是私自出借或占用公款获利;三是乱支乱花;四是虚报冒领;五是在资源开发、企业改制、土地管理、征地补偿、工程建设中暗箱操作,从中牟取私利等。
2, “村官”违纪犯罪的动机特征:“村官”违纪犯罪的动机特征可以说是非常独特的。
一是媚上。“村官”是最小的“官”。绝大多数“村官”都没有长期留在村子“革命到底”的思想,在“村官”的岗位上寻求跳出村子发展几乎是所有“村官”的梦想。要实现这个梦想,“村官”必须不断积累政治资本,并打通“上升”通道的各种关节。几乎很少有村官不拍上级的马屁的,媚上是民选“村官”的普遍特征。靠什么媚上呢?“村官”们的普遍做法就是把上级的利益放在村民利益之上,甚至不惜违纪、甚至犯罪损害农民利益向上“献礼”。如果“村官”获得上级的赏识或与上级私交甚好,最理想的是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最不理想的也可以获得上级的保护――大树底下好乘凉。
二是被逼。民选“村官”们在选举阶段,一般都会动员家庭、家族、朋友、政府部门干部、甚至黑社会力量帮助其竞选。帮助“村官”竞选的人多数都希望“村官”当选后“知恩图报”,无论是家人、家族、朋友,还是政府部门干部、黑社会力量,一般不是推动当选“村官”兑现竞选时“为村民服务”的承诺,而是极力怂恿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小家和小集团谋私利。在“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的社会里,“村官”被强大的社会力量逼上以权谋私的歪道,不违纪犯罪也难啊!
三是膨胀。不少“村官”多多少少都对村庄有一定的贡献,很多人甚至是村民公认的能人、英雄。这样成长起来的“村官”都有不同程度的英雄主义情怀。随着“村官”资历加深,对村庄的贡献突出,不少“村官”个人威信也越来越高,在乡村社会里很容易发展为一人说了算、公家就是我、我就是公家的“土皇帝”。个人英雄主义发展为极端个人主义,禹作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四是同流合污。“村官”违纪犯罪最容易出现“窝案”。在村干部班子中,只要有一个人想“集体浑水摸鱼”或“集体消费”,并提出具体的设想,很少见有人站出来旗帜鲜明地反对,多是集体默认――心照不宣的交由一人去操作。最典型的是集体企业的改制或变卖过程中的村班子集体瓜分村民集体财产或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截留与回扣。班子成员都得到好处,这样大哥不说二哥,大伙都安全了。

二,“村官”违纪犯罪的制度性原因

原因当然是非常复杂的,就其制度性层面来讲,主要有以下五点。
1, 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制度环境有严重缺陷。
我很少写文章谈及村民自治,因为怕人误解为反民主、反自治。坦率的讲,我对中国十几年的村民自治实践的成果很失望,因为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制度环境有严重的缺陷。
A, 治权和产权既不完整又不统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直到今天,我看不明白村民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什么?也看不明白村民自治制度对经济基础是如何反作用的。我以为,一定的产权是一定的治权的经济基础,一定的治权是一定的产权的政治保证,只有产权和治权的完整与统一,产权制度和治理制度才是有效的。(关于产权和治权的关系问题,另有具体的论述,这里不累赘)。村民自治组织的产权和治权既不完整又不统一,主要表现为:第一,宪法规定的村民集体所有权(产权)与村民自治权(治权)的不完整。一方面,国家通过《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民负担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基本上将《宪法》赋予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化得没有实际内容了(连承包期、承包费都由国家决定了);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这个“新小权威”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这个乡村社会无处不在的强大政治权威面前,几乎没有可以掌控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了,其生存空间非常狭小。所以,十几年的村民自治,让农民感觉到的村民自治权仅仅只是选举权。选举出来的“村官”要么就变成上级的代理人,要么就一点“权力”都没有,什么事情都做不了。第二,《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者与《村组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不统一。《宪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那个集体是指行政村社(社,表达不准确,但实在找不到合适的词)还是自然村社,但更多农村地区的习惯是自然村社(集体)所有。自然村社既有宗族、家族的血缘和情感传承,又有家族治理、自然权威治理的自治传承,还有毛时代“四定”的集体土地产权传承,自然村社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权益自然共同体。所以,绝大多数农村现在调整土地依然还是在自然村内调整,征用土地时补偿不公一般都是以自然村共同体维权,但是,《村组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却是行政村社共同体。自然村社共同体既不具备合法的财产主体资格,更不具备合法自治主体资格。因此,常见的怪事是民选“村官”不维护(当旁观者就是比较好的了)甚至损害村民权益,而自然村社共同体的民选代表总是上访维权的先锋。第三,在乡镇治理(政权)结构中,村民自治组织只是经济义务主体,不是政治权利主体。 把村民自治组织放在乡镇的治理体系中看,十几年来,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乡镇政权财政供给的义务,但村民自治组织在乡镇治理和国家机器中并没有任何实际的角色,与纳税人相关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更是将村民自治组织排斥在外。村民自治权力受到官权打压是必然的,即使是受到黑社会力量的破坏和打压,国家机器也不会必然的保护自治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组织实际上是被边缘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一个新生“弃儿”。十几年来,村民自治实践是由民政局基层股领导进行的也就不奇怪了;十几年来,面对普遍存在的政府和强势人群侵犯村民自治权和“村官”腐败问题,公、检、法、司都不管也就不奇怪了;十几年来,党支部和村委会矛盾越来越尖锐,但总是得不到解决也就不奇怪了。
B, 上级政府偏好――泛化“承包制”。由于财政包干体制的不合理,地方各级政府都沦为成趋利怪物。“承包制”是什么?是农民对公社的无奈选择,意思是你吃肉,把剩下的骨头留给我吧!当弱势农民发明的被动应付强势政府过度索取的“承包制”反过来被强势政府主动用来对付弱势农民时,“承包制”是什么?“承包制”成为“包身契”,是弱者无条件的保证强势利益,强者尽量少的为弱者承担责任。为了保证政府的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政府在弱化村民自治共同体的产权和治权的同时,在村内安插代表政府利益的强人作“村官”;另一方面强化党和政府对自治体的全面控制(包括村财乡管和“村官”工资由政府统筹)和对自治组织领导人的赎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里,村民自治制度容易演化为“强人承包治理”制度或企业承包制度。谁是发包者?是乡镇政府;谁是承包者?是政府在村内的代理人。
C, 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无法实现。在村民自治制度里,村民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但十几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证明,仅仅只有民主选举权部分落实了。为什么四权竟然有三权是空的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没有成熟的农民自组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党支部、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都不是代表村民利益的组织,而是官方利益在村社内部的代理。没有成熟的农民自组织,村民自治的四大权利依靠谁来实现呢?另一方面,司法保障民主自治权不够。当四大自治权受到侵犯时,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常见的是司法保障强权和强者。北京的法院就曾荒唐地判决非法撤销民选“村官”职务的乡镇党委政府胜诉,全国有无数的民选“村官”受到强势打压而告状无门,也有无数的不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官”不能依法罢免和制裁。
2,基层政府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竞赛,必然加剧对村民自治体的破坏。近十年来,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标志的政绩工程竞赛愈演愈烈,资源从哪里来呢?几乎千篇一律的是打农民土地的注意。怎样廉价的获得农民的土地呢?政府腐败“村官”和肢解村社自治共同体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手段。在“经营城市”和“零地价招商”竞赛成为时髦的时代,村民岂能自治?!“村官”岂能不违纪违法?!
3,政府和部门干部具有合法加害“村官”的权力。在中国的干部队伍中,只有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干部是最没有钱的,很多地方连工资都开不出来。很多基层的干部真的是不得不以权谋私才能生存。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干部要以权谋钱、以法谋钱,“村官”当然是最好的合作者。而且“村官”必须合作,因为在今天的乡村社会政治格局中,行使行政权和执法权的干部都有对“村官”的“合法加害权”,对“村官”使用“合法加害权”谋私的风险是最小的――不叫谋私、叫执法。中国的部门法律越来越多,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授予”了执法者“合法加害权”,而民众对抗“合法加害权”的民主(组织)力量太弱,依法维权成本和风险都太高,所以,“村官”面对“合法加害权”时,也只有“俯首”或“就范”――合作。
4,村民自治是民主“孤岛”,而组织建设孤岛、保卫孤岛的是一群蚂蚁。村民自治的外部环境是集权制度的汪洋大海,而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却是根深蒂固的封建文化和家庭单干经济。中国将一场最伟大的民主政治实践在乡村社会最底层的村社内部进行,实在是太相信中国农民的智慧了。我们常见大学研究民主自治的教授们,文章可以和西方接轨,而对学生和同事的行为方式却是极为专制,对上级和周围却是极其圆滑,不讲规则,何况村官乎?中国的政治家们实在是太抬举中国的“村官”了。最具深长意味的是,组织建设民主自治孤岛――中国几千年来最伟大的民主政治实践的是民政部门的基建股,在中国的政治格局中,民政部门的基建股小得就像一只蚂蚁。
5,强行的不规范的产权制度建设,逼迫无数“村官”腐败。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进行了一场“强制性”的产权改革运动。指导改制的理论是“冰棍理论”,说是不改的话,集体资产就会向“冰棍”一样化了。这个运动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鼓励将村社共同体的资产廉价或无价的转变为“村官”和强人的资产。这场运动逼着“村官”侵害村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不侵犯、不腐败就是不解放、就是反对改革,很多的“村官”一夜暴富,比“村官”更大的官也跟着共同富裕了。

三,板子不要只打在“村官”的身上。

中央领导对“村官”腐败问题的重视是好事,对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至关重要。但我还是有些担心,担心板子仅仅打在“村官”的身上――“保先教育的落脚点和画龙点睛之笔”,而不是从制度和环境方面去找原因,以制度建设解决问题。
期待在“保持先进性教育”背景下的整治“村官”腐败风暴不要重演“上级得病,下级吃药”,、“领导吃糖衣对下级吐炮弹”、“下级被上级卖了还跟上级数钱”的旧戏。期待全党切实认识到领导村民自治是党在新时期的最主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切实完善自治制度,扩大基层自治权,并加强对自治权的司法保护。把村民自治实践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深圳特区农村后续城市化的思考

深圳特区农村经过十年的城市化,农民的社会面貌和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转非居民很快过上了小康甚至富裕的生活。但特区农村离真正的城市化还有一段距离,存在后续城市化的需要。
  一、后续城市化中面临的几对矛盾
  十年前进行的深圳特区农村城市化,当时政府的推动作用相当明显。在我们步入新的展阶段的今天,如何加强后续城市化进程,以提高城市化的水平,必须深刻认识客观存在的矛盾:
l.农民意识与城市居民身份的矛盾。
农民意识是几千年封建思想沉淀的结果。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很少与外界打交道,对工业社会、文明社会的现代意识接触不多,或者说工业社会、文明社会的现代意识对农村、农民的渗透还没有达到可以改变他们固有意识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要求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内(尽管他已经转变为城市居民)在转变了自己身份的同时也转变自己的意识形态。而由于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农民意识的依然存在,使得农村城市化往往受制于农民意识的非城市化而进展缓慢,留给后续城市化越来越多的工作。所以正视农民意识的城市化问题,努力寻求解决农民意识与城市居民身份的矛盾,是后续城市化的首要任务。
2.无序的农民建筑与现代化大都市城市规划的矛盾。
90年代开展的农村城市化工作,政府既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留下了足够的发展土地,也给每户农民留给了一定的宅基地。由于农民意识的影响,集体土地一般用于建标准厂房出租给外商办工厂,近几年才开始与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农户在所留土地上建设住宅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分别是自己住并部分出租、重新建造有较多楼层的房子并有意识的通过出租获取高额利润、千方百计的寻地占地挤地建房并越建越高越建越密,而且没有规划、参差不齐、零乱不堪、格调不高。这种既有别于当年破旧的村舍又区别于现代城市楼宇的“农民房”(尤其是坐落在城市中心区的这些楼房),与深圳市的城市面貌格格不人,形成了零乱无序的农民建筑与现代化大都市城市规划的矛盾。
3.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城市化后原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交给了新成立的居委会,原农村集体资产由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和经营,两者各得其所,各行其是,这是政府的初衷。但后来的发展情况并非如此,十年过去了,现实依然是股份合作公司管理本公司股民生活、居住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安、计生、社区活动等社会事务,新设居委会因其成员多由原来的村民担任,其业务经费、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用房、用车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股份合作公司的支持。因此,他们的工作往往更多地听从于股份合作公司,较少听从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虽然实现了“两个转变”,但原农村建制中的管理方式到现在仍然存在。由此产生了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一方面是股份合作公司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影响了公司本身的业务发展,更难以谈得上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带领公司朝现代企业迈进;另一方面是公司插手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事务,政府也往往约定俗成般的将许多本不该由他们做的事情交给他们去做,因为目前情况下由他们做比较容易完成任务,保一方平安的硬任务有着落,比较令政府放心,而居委会则往往变得作为不大。
  二、后续城市化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
  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左右城市化水平提高的症结是股份合作公司,如果我们能够把股份合作公司的问题处理好了,则其他问题就好解决。当前,我们亟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培养市民意识,完成股份合作公司股民精神层面的城市化。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化不仅是制度层面,还应该包括精神方面,否则制度层面的城市化也会因精神方面的滞后而受到影响。观察深圳特区农村城市化走过的路程,在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上产生的农民的思想。思维方式依然存在,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社会主流意识都仍然把他们当作农村和农民来看待,原村民的思想意识滞后于进步的物质生活,可见一斑。为什么会滞后?原因一方面是原来历史延续的心理积淀而导致的心理定势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是由于物质生活的改善,为原农村地区延续农村封建习俗等创造了新的条件。比如在原来的农村地区,现在几乎是每个村都新建了牌坊,村村都新修了柯堂,一年四季香火不断。这些都是当年的城市化决策者始料不及的。在有的公司内部,宗族、派系等势力依然存在。在有的村与村之间也出现利益之争而产生矛盾和斗争。另外。个不可忽视的是,在有形的社会法律和股份合作公司的规章之外,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个村民对村里的宗法思想的认同。一旦股民之间或者股民和公司之间发生冲突。往往得靠公司里的头面人物来解决,而法律和规章的作用反而弱得多。这种情况令人很难相信他们已经实现了城市化。因此,无形的思想意识层面的城市化,比有形的两个转变更加重要。
  2.调整股份合作公司和政府的经济关系,实现利益双赢。目前,股份合作公司的很多行为。包括许多与政府的期望、政策甚至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无不可以从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分析中找到缘由。通过农村城市化转变而来的股份合作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公司的股权是封闭的,全部是以本村的原来的村民为主,与之相对形成的利益也是由股民所共同占有。就股民个体而言,由于深圳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使得人力资源需求旺盛,由此带来了土地物业的不断升值,这就大大地刺激了股民的建私房以出租获取利益的冲动。股份合作公司(股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代表,在相当多的时候站在股民一方说话不难理解,但却很容易与政府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博奕关系:一方面政府要获取整体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必须严厉遏制股民的乱建私房S另一方面,有的股份合作公司对股民不断地抢建、乱建私房则无动于衷。在这种博奕关系里面,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顾全大局、求得稳定而作适当的让步,以免引发社会矛盾。于是公司和股民的利益追求得到了实现,而受到损害的往往是政府。这使得政府既不得不承受由于公司和股民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城市化进程受阻的后果,也不得不承受由此而引起的社会主流意识对政府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洁难。显然股份合作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博奔没什么好处。因此,如何在股民的利益和政府(社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双方在共同的利益取向中实现双赢,是后续城市化应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后续城市化的过程中,要构建新型的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利益关系,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走出“围村经济”,在经济结构、经济联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活动等方面逐步趋向于城市经济,实现经济活动的城市化,在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进行博奕的过程中寻求机会,赢取竞争,而不是和政府博奔以获取利益。
  3.明确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地位,完成社区管理体制的城市化。目前,在城市之中形成了一个以股份合作公司为中心的围村樊篱,以致于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事实上成为了股份公司的一个“部门经过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主任,反而被视为公司的部门经理,而居委会对居民的影响力,也是通过股份合作公司来实现。一定意义上讲,基层政府对居民的影响力、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也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股份合作公司来实现。例如,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在股份合作公司居民中的实施,目前主要是靠公司采取经济手段来实现,超生给予惩罚,计划生育给予重奖。又如股份合作公司设有治保会、民兵应急分队,对村里的社会治安负责,承担起维护一方平安的任务。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管理的成本和负担,但股份合作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或因政策水平的局限,在贯彻党的政策方针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执行政策打折、甚至变形的情况。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化不彻底,城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在“围村”范围内有效建立起来。后续城市化就是要拆除这一无形的樊篱,逐步淡化股份合作公司的“行政主体”的地位,真正建立起以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体制。
  三、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支持体系,为后续城市化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探索有针对性的战略措施,是后续城市化工作的关键。建议着重抓好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1.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政策支持体系。深圳市的农村城市化及股份合作公司的建立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完成的,这种方式的城市化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完成基本的制度层面的工作之外,还要继续关注城市化的后续工作,不断地测试城市化带来的一些反应,及时修订、调整有关城市化之后原农村地区的政策,从政策、决策层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十年来,市政府还没有专门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以及后续城市化工作做出过专门的扶持意见,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政策。由于政府的政策指导不够,因此在形式上的城市化之后,就基本上任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身发展、造成农村城市化十年之后仍然不够彻底。有的股份合作公司除了有赖土地资源的价值作用养活自己以外便没有更大的作为,他们迫切需要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此外,股份合作公司所以理不清和居委会的关系,走不出“围村”,也与政府缺乏直接的指导有关。因此,为使后续城市化顺利完成;。使股份合作公司获得新的发展,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要研究出台后续城市化和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政策。明确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方向,在股份合作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的居委会主任,反而被视为公司的部门经理,而居委会对居民的影响力,也是通过股份合作公司来实现。一定意义上讲,基层政府对居民的影响力、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也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股份合作公司来实现。例如,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在股份合作公司居民中的实施,目前主要是靠公司采取经济手段来实现,超生给予惩罚,计划生育给予重奖。又如股份合作公司设有治保会、民兵应急分队,对村里的社会治安负责,承担起维护一方平安的任务。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管理的成本和负担,但股份合作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或因政策水平的局限,在贯彻党的政策方针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执行政策打折、甚至变形的情况。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化不彻底,城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在“围村”范围内有效建立起来。后续城市化就是要拆除这一无形的樊篱,逐步淡化股份合作公司的“行政主体”的地位,真正建立起以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体制。城市运作管理体制。建议市委市政府将相关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从决策和政策层面跟踪和关注这方面的工作。并相应成立后续城市化以及股份合作公司指导委员会,定期对有关的政策进行咨询和论证。区级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将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问题,纳人政府的政策研究范围。
  2.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政府服务体系。要真正地达到农村城市化的目标,政府必须有一定的辅导和引导期,就是说政府部门要保证农村城市化有利于城市整体的发展,不会因为城市化而带来社会管理和发展秩序的失衡。那么,政府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政府部门在特区农村城市化之后的行为是否存在着缺失,这也是政府部门应该反思的一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时,要将股份合作公司纳人服务范围。从产业投资到经营管理都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和指导。成立集体资产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门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服务。此外,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应该树立为股份合作公司服务的思想,要点帮助股民树立城市市民意识帮助他们实现杜会身份、社会角色的实质性变化,使他们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道德意识、社会交往、生活习惯、综合素质等方面朝着进一步城市化的方向进步。
  3.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服务体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对企业服务的许多方面将由政府转向社会,政府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发展咨询中心等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服务。还可以引导社会力量成立民间的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与发展咨询组织,分析研究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问题。在全社会宣传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对深圳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关心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营造帮助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良好氛围。政府还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自身成立互助性的扶持和发展战略的组织,从自身的发展历史和过程出发,向决策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最大程度地反映自身的意愿,在股份合作公司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把握自己的命运。
  农村城市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深圳特区的农村城市化有自身的特点,虽然走过了十年的历程,成就也是明显的,但还有很多的关系没有理顺,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我们必须正视现实,解决思想,以创新的精神开展后续城市化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化的水平,将深圳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三)
作者:许平中 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 2005-3-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农民和市场的关系
  新时期的农村改革以来,市场发育远不能令人满意。何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人归咎于缺乏商业组织或是农民传统观念的影响。曹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谈到:
  现在农村的特点,一是各农户主要还是与土地相交换,以家庭劳力与承包土地为主的自给经济依然占据很重的比例。在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乡村,各农户从事农业经济的主要目的在于粮食自给。二是利用血缘与情感维系的非市场的人情交换。虽然各农户在经营各自的狭小农场的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自给自足,但总有一些事务非单家独户所能解决,这便是各农户都要维持与巩固一个亲友关系网络的原因。他们用人情关系、礼尚往来维持一个非市场性质的物资与劳务交换网络。三是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传统农民只有与周围集市相交换的经验,从来没有与国内大市场相交换的经验。由于农民交换经验规模过于狭小,能向市场提供的商品量很小,进入国内市场的成本过于高昂。因而各分散经营、独立决策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大市场相衔接。……四是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农民的基本特点是他们无力在各自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形成共同利益,缺乏共同利益的意识,也就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建立共同的合作组织,并通过有约束力的章程与领导来解决自己的共同事务。
  我们可以把曹先生的论述归纳为四点,一是种粮自给抑制了参与市场交换的动力;二是人情网络限制了交换;三是市场进入成本太高;四是农民无力建立商业组织解决自己的共同事务。
  在我们看来,曹先生分析市场难以发展的原因,都没有说到点上。农民之所以大都种粮,并不是担心有钱买不到粮食所以必须自己解决,而是种其它作物相对于种粮来说收入更不稳定;农民利用亲情关系网络,是由于亲情关系之间信息较为充分,预先就了解相关人员的信誉,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中国很难形成全国范围的农产品市场,远不象曹先生表述的那样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过高"。从经济人行为原理分析,人们进入市场是为了获得盈利,而盈利来源于产品生产成本的差额。不同地区相同产品生产成本的差额主要取决于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在中国,难以形成全国农产品市场的条件完全是"客观"的,实际上是根源于人们无法控制的自然地理条件。以黄河流域为例,这里的等温线和等降水量线都是东西方向,从现在甘肃省的兰州一带到山东半岛东端这一长约1500公里范围内,土壤、气温和降水差不多都是相同的,导致基本产品相同,因而没有交换的必要;虽说南北方向气候有差异导致基本产品有差异,但却没有南北走向的河流,商品交换必须通过陆路运输。在现代条件下,即使有良好的陆路运输,运费至少等于水路运费的10倍,一般产品承受不了这样高的运输费用,结果南北方向有差异的产品无法实现交换。在中国,两地之间基本产品生产成本的差额,大都抵偿不了其间的运输费用,所以从事基本物品的交换是得不偿失的。在这种环境下,农民的"合理选择"只能是调整产品结构以满足需求,于是社会就长期维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笔者在许多文章中都有这一段论述,它对我们认识中国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就曹先生考察的开封地区来说,基本农产品小麦、玉米、西瓜、大蒜等,笔者所在的焦作地区也都能够生产,并且两地相同产品生产成本很少有什么差别,即使稍有差别也补偿不了其间的运费,当然就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市场交换。
  根据曹先生的说法,农民"无力在各自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形成共同利益,缺乏共同利益的意识,也就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建立共同的合作组织,并通过有约束力的章程与领导来解决自己的共同事务"。农民为什么"无力"这样干?曹先生没有说,我们也不知道曹先生是怎样认识的。但根据曹先生的说法,好象农民只要有力量,就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形成共同利益"。我们想指出,利益是客观的,农民之间有没有共同利益也是客观的,而不在于协商还是不协商。如果农民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那就不可能产生关于共同利益的认识。当然,对于一个地方的农民来说,他们究竟有没有共同利益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如果他们生产相同产品并且都由外地客商过来收购,那么相对于外地客商,共同出售产品的农民当然有共同利益,即都愿意让价格高点;但如果相同产品只在本地狭小范围内各自销售,农民之间将是不同生产者相互竞争的关系,这就很难说有什么"共同利益"。如果共同利益不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这种对共同利益的"认识",不可能建立自己的组织以解决共同的事务。
  学者们经常埋怨农民素质低,不知道建立共同的合作组织,曹先生的书中也有一个小标题谈到"农民善分不善合",他说:
   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或说,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因而,他们需要有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他们对共同利益的代表者的关系是感恩与崇拜(P167) 。
  这些议论所针对的东西是什么?我们不知道,但可以认为多是一些没有明确所指的虚无缥缈的东西,我们既无法判断其真实,也无法判断其虚假。这些议论表现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深入思考农民所面临的问题。曹先生虽然也说建立组织需要支付成本,但对于创建组织的基本原理并没有很好掌握。与一般人关于农民愚昧落后的认识相反,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证明,小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很会计算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笔者对舒尔茨的认识是颇为赞赏的。中国农民至今没有积极建立自己的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利益,那是因为任何人主动与别人协商建立组织所能够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他所付出的代价,也就是组织成本太高而利益又难以确定。由于预期收益无法抵偿预期成本,所以就没有人愿意去干这一得不偿失的工作。
  关于农村现代化,曹先生坦率地说,他看不到现代化的出路。从特定意义上说,曹先生的这一看法是非常正确的。有一个非常浅显但却没有受到重视的道理就是,出路表面上看是人们思考出来的,但实际上却根源于客观环境之中。历史上一些伟大人物能够把分散的社会力量组织起来,创造出惊天动地的业绩,根本原因是因为这些分散的力量(个人)具有潜在的"共同利益";反过来说,当人们的利益指向四面八方处于发散状态甚或相互冲突的时候,再伟大的人物也不可能把分散和冲突的利益纳入相同的目标。而现在,由于中国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所限,在发展大规模的农产品市场上,农民本身是缺乏共同利益的。所以,即使国家的政策完全正确,即使执政党能够把农村"治理"(我也不得不用精英主义的术语)得井井有条,但要形成农产品的专业化、市场化,还需要走很长的路,30年、50年甚或100年也不算长。这看起来颇为悲哀,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可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学者们,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一原理,往往认为一个地区如果有一位强有力的领导干部,就可以发展起适应市场的经济组织,实现产业化经营,获得本地区经济腾飞的结果。这当然不是说领导干部的素质不重要,而是说再英明的领导也不能脱离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国俗语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也是体现了这一原理。
  
  五、切断干部吸吮农民的渠道
  
  土地实行家庭经营之后,农村基层政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干部和群众原来的紧张关系也有所缓解。但是这些年来,农村干群关系又有所紧张甚或激化,结果如何规范基层政权,理顺干群关系,就成为国家领导人和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那么,干群关系紧张的根源在哪里呢?《黄河边的中国》在谈到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时说:
  "村支书,直接面对数百农户,许多得罪村民的事要他去干。没有大族强宗的背后支持,是干不成事的。因为没有人会听他的话,也可能在村选举中落选。如今改革开放,农民自由了,村里能干的人,自己外出去找各种赚钱的门路,他们根本不想去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些没有能力的人,想干也干不成。乡政府为了推行各项农村工作,只能去找那些想干且有能力干的人来当村支书,当村长。在目前这个情势下,想谋求这一职位的人,往往有谋求私利的动机,而能干者往往有大宗强族的支持。这样,村干部拉帮结派、欺压弱小、贪污腐败之事往往而有。这就是说村委一级存在着宗族化、地痞化的极大可能性。当然已经宗族化、地痞化的村委,如今毕竟是极少数,但苗头已出现"(P95-96) 。
  
  这段话大致谈到了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村主要干部必须有宗族的支持,二是能干的人并不愿意当村干部,三是谋求村主要干部的人有谋求私利的动机。应当认为,这些看法是很正确的。笔者个人的经历可以作为这些看法的注解。
  1970年代笔者还在家乡务农,六年中至少有四次机会去当大队干部,第一次是我服役回乡,正好大队秘书因故撤职,我几乎是"众望所归",许多人提出让我接替秘书工作,去做支部书记的未来接班人。但我对支部书记的工作望而生畏,也不想去钻营那个"接班人"的位置,所以还没有人向我正式提出,我就赶紧声称,我不愿意去大队当干部。此后在大队副业上任会计,在本村学校任民办教师,六年中大队换了三位支部书记,又有三次确定的机会任支部书记,都被我婉拒。第一任支书其实并不是太老,当时才四十多一点,但突然检查出癌症,到北京手术治疗后,效果颇好,但也感到需要紧急寻找和培养接班人,委托一位老党员征求我的意见。支部书记对我说,过几天把副业上的帐目挽个疙瘩(结清),来大队干吧!我无法拒绝支部书记的"器重",但还没等到落实,支部书记癌症复发,赶紧去北京治疗,两三天就咽了气。此后接任支部书记的是已经六十多岁的原副书记,原大队会计接任副书记,他们都是土改时的老党员,每人都干了两年,各自都曾委托人给我捎信,看我愿不愿意到大队任职,我都不以为然。在高考制度改革后,我终于跳出农门,吃上了皇粮,不再在农村扑腾了。
  我之所以逃避治理农村的责任,正是因为我感到农村没有出路。随时想发现跳出农村的机会,一有机会就"三十六计走为上"。我之所以感到农村没有出路,是因为我从来不敢怀疑马列所指明的公有制的集体化道路,而这样走集体化道路,我感到自己实在无力胜任支部书记的工作。可以说,多年农村的阅历并没有使我认识到农村治理的症结所在。
  现在想来,确实是有能力到外部世界混反吃的人大都不愿意留在农村,而在农村争夺干部职位的人大都有谋求私利的动机。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不规范的事情,这就给基层干部留下了较大的以权谋私的空间。
  我们大致可以把农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的村,村干部可以得到很多实惠,于是干部"职位"成为激烈争夺的"稀缺资源"。现在农村争斗最激烈的,大都是这样条件优越的富村;第二类就是一般村,条件中等,资源不是太丰富,不能吸引有能力外出找挣钱门路的"能人"当村干部,于是就吸引了村里的那些"次能人"争夺村干部职位。由于争夺者的动机并不高尚,所以权势变腐败就在所难免;第三类是距离中心城镇和交通要道较远,也没有多少物质资源可以利用的穷村,这些村连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都难以筹集,所以很少有人愿意争夺村领导职位。
  不过即使条件优越的村庄,村干部的正式工资也要比县乡干部的工资低很多,现在一般干部工资已达1000元左右,许多一类村庄的干部工资还是200-300元,所以依靠工资养家糊口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大幅度提高工资标准缺乏物质基础,于是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收入就变为"正当"现象。在《黄河边的中国》中,一位支部书记说了如下的心里话:
  
  " 现在人人都认为无官不贪,你就是不喝不拿,洁身清廉,别人也不会相信你。你如明明不贪而别人都认为你贪,这不是明摆着吃两份亏吗?既然这样,倒不如贪一点。做村支书的前二三年,最多吃点喝点,真的没有搞钱,这三四年搞一点。搞得太过分,村民意见闹大,到县里、市里去上访上告,这个小官便当不成了。村支书就是村里的第一把手,全村的大小事情他一人说了算。要搞个二三万元钱,还是挺容易的。譬如,乡干部来村检查工作,一般都到他家吃喝。每次吃掉一百,他报二百,有谁知道呢?修路、部来村检查工作,一般都到他家吃喝。每次吃掉一百,他报二百,有谁知道呢?修路、打井,集资十万,他从包工队中收5000元回扣,又有谁知道呢?在审批分配计划生育名额、划分宅基地时,收点礼,也是常事。总之,不要做得太过分,贪心不要太厉害,适可而止,每年弄个二三万元,确实不成问题"。370-371(有删节)
  
  如果每年弄个两三万元不成问题,那么干个十年八年,都要弄上二三十万了,这还是贪心不强的干部。现实中干部贪污多少,难有准确估计,但人们很容易看到,村支部书记家的住房,一般要比在清水衙门工作的国家干部的家庭住房好得多。这些钱的来路,归根到底还是本村群众。
  如何治理这些腐败现象?我们过去也试过不少办法,但大都是治标不治本。能不能找到治本措施?简单的办法,一是重新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使干部不能用计划生育罚款来盘剥农民;二是把土地所有权完全放给农民,切断干部通过调整耕地和宅基地吸取农民钱财的渠道;第三是规范村委会的运行和管理,规定村内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盖学校等,必须经过村民大会通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时公开招标,管好帐目等。
 
  六、土地承包制解析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现在已经表现了明显的弊端。土地承包制在充分发挥它的潜力之后,已经走到尽头。从经济学原理看,小农生产是在中国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下适合手工劳动和操作的生产形式。过去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小生产的适用性,结果在毛泽东时代实行了农业大集体。但大集体不能激励农民努力劳动和工作,结果几亿农民搞饭吃却一直让全国人民饿肚子。还是邓小平主持土地承包经营之后重新恢复了农户小生产,充分发挥了个人积极性,才真正打了粮食翻身仗。
  但小生产毕竟不是现代农业的方向,它无法实现专业化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几年来许多地区说是农民继续增收,实际上都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游戏。现在看来,指望小生产能够一直发展并提高农民收入,那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创造出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当然,我们不可能形成象美国家庭农场那样上千亩的经营规模,但象曹先生所说的那样," 北方农村形成五六十亩土地的家庭农场",应当说还是可能的,问题在于怎样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可惜曹先生在"农村现代化的出路"一节中说,他认为"并没有找到能够有效地解释农村社会并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结论则是"现代化没有出路 "。
  应当承认,我们确实不好找到"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但从根本上说,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必须找到这样的"理论",而是要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但在道路的探索上,曹先生大概陷入了迷惘之中,他似乎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集体生产有很多好处。例如他引用几名县乡干部的话说:
  
  都说分田单干好,其实,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应该说,集体化与分田单干各有利弊。河南省直到1983年才全面推行分田单干,行政指令,一级一级压下来,非分不可,而且分得越彻底越好。多年来的集体积累,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还美其名曰"分光吃光,不留后遗症"。其实,最大的后遗症就在于,村集体一旦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村委就形不成一个健全的组织,有许多公共事务就办不成。村委组织的健全与否,关系十分重大,因为村委组织乃是党和政府与千百万农户的直接接触点,是中国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的一块基石。
  一些县乡干部批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段话明显表现出认识问题的模糊和混乱:既然"全国上下都说集体化搞糟了,都说分田单干好",为什么断言"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呢?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站在基层政权(村委)或村干部的立场上说的,而没有站在普通农民的立场上。笔者在黄河北岸村庄接触到的农民,没有一个说大集体时代好的。当然,这些干部的话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当时不采取强硬的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而是充分尊重各公社、各大队、各小队的实际情况与村、组农民的多数意愿,那就好了。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继续走集体化道路,就让他们继续搞下去;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分田单干,那么就分田单干。总之不必用行政指令强求一律,让两种体制有个竞争、有个比较该多好。就河南农业来说,在集体化时代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公社与大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小麦亩产已近千斤,耕地基本上实行机械化,集体积累也比较多。像这样的大队,多数农民对分田单干的要求并不迫切,甚至没有这个要求。就从开封数县情况来看,如按原来的道路走下来,小麦亩产普遍达到目前的水平(平均亩产600-700斤),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哪有现在这样庞大?!448
  也许曹先生考察的村庄确实是一刀切实行了土地下放。笔者倒有一个继续试验集体化生产的生产队可以作为例证,它只坚持了一年不得不被迫解散,因为没有人愿意再为集体努力生产(也许从来就没有,只是以前暴露的不太明显而已)。生产队长本人和全队群众都说,迟下放土地一年,农户受了大损失笔者承认集体化时代有的村粮食单产确实已经不低,但单以粮食产量说明土地下放不具有优越性显然是勉强的,如果当时真有"下放土地的要求不迫切",也不能说明下放土地不正确。当然,"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倒是事实,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在贫富分化、政府腐败、治安状况恶化、机构恶性膨胀等严重的社会现实,但我们要问,这些严重局面是土地承包经营造成的吗?
  曹教授引用驻马店地委党校一位教员的话,说是土地下放破坏了农村水利设施:
  "一概实行分田单干,流弊甚多。就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来说吧,如今成了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难解决的头痛问题。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利用公社体制调集成千上万名劳动力,奋战近10年,建成了以板桥水库为中心的自流灌溉系统,使受益的确山县、遂平县、泌阳县、西平县、汝南县等五县的相当大区域内成为水稻种植区。水稻亩产高达800斤至1000斤。所以,凡受此水利系统之益的地区,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1975年,驻马店地区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冲毁了这一辛苦建成的自流灌溉系统。1976年、1977年,再次兴起农业学大寨高潮,集中人力物力修复这一水利工程,但未能恢复原来状态。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这一自流灌溉系统屡修屡毁。这个"毁",可不是毁于天灾,而是人祸,毁于分田单干的小生产方式及农户的自私短见。由于灌溉渠道占地很多,沿渠农户不断地与渠道争土地。冬季筑起,春季又被扒掉。冬季是渠进地退,春季是地进渠毁。一条河渠一处开决,即成废渠,何况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所以每年的冬季水利建设,徒具形式,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好端端的一方高产水稻区,如今变成为小麦、玉米产区。两熟 不及一熟"。
  把土地下放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土地承包,也是不得要领的。大集体时代修建的水利灌溉工程,最大的弊端是没有进行经济核算。在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以后,水利设施要继续维持和使用,就需要很好地平衡相关各方利益,这当然是需要花费代价的。协调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正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管你是不愿还是不会,总是没有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造成水利设施破坏的情况,就不要怪"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可惜我们的许多干部甚至根本不知道需要利用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平衡各方利益,却只会埋怨土地承包造成了水利设施破坏的局面!
  1992年黄河北岸原阳县与武陟县因引黄灌溉渠挖淤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许可以很好地说明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大跃进时代从沁河入黄不远处的黄河下游向北修建了一条灌溉渠,主要由原阳县几个乡引水灌溉农田,渠首占用了武陟县的耕地。由于每年挖淤采踏和占压武陟县的农田,给当地群众造成很大损失,于是在土地承包之后矛盾逐步激化,双方各聚集几百人争吵,差一点动武闹出群体打架事件。原阳人买通了《河南日报》的记者和领导,竟然在头版头条发布新闻,指责武陟县干部故意挑动并指挥群众阻挠原阳挖淤。好在当时在河南省任省长的程伟高先生把双方召集到郑州亲自处理,确认原阳是引黄灌溉的受益方而武陟是受损方,应当由受益方补偿受损方,要么就废止渠道各自种地。由于受益数额大大高于对受损方的补偿数额,所以受益方还是愿意拿出款项对受损方给予补偿的。省长当即决定由原阳县一次性拿出30万元的补偿费之后才开始挖淤,结果圆满解决了这场大型水利设施纠纷。
  要解决驻马店地区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当然要比程伟高先生所解决的问题复杂得多。但原理到处都是相同的。农民之所以要破坏水渠,是由于水渠对他人有利而对自己不利。如果利用水渠灌溉的总收益小于上游群众所遭受的总损失,那就没有继续维护和利用的价值,任其荒废倒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而如果总利益远远大于总损失(这一假设可能符合实际),那么让受益方拿出一部分补偿受损方甚或利益均摊都是可行的。只要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水利设施就能够更好地发生作用。但如果由于相关政府(人员)不作为而听之任之,水利设施也就只好继续破废毁损了。总之,在笔者看来,农田水利设施的荒废并不是土地承包的过错。问题并不在于承包经营,而在于政府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土地下放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定期按人口增减进行调整。在这一问题上,曹先生所引述的材料,给人的印象也是混乱的,使读者搞不清曹先生到底是主张经常进行调整,还是最好不要调整:  
  "虽然中央与省市一再要求我们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前些年说是一定30年不动。这一政策的动机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由于婚嫁、生育、死亡等诸多原因,家家人口及一村户数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每隔五六年或七八年,这个变动就很大了。那些新增人口的家庭,要求增配土地,一旦这种家庭在村组内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村组干部的家庭新增人口,那就必须进行一次耕地调整。我们乡政府对这种自发调整行为是无力干预的。"726
  可笑!乡政府有什么必要"干预"土地的自发调整呢?如果土地调整中发生纠纷需要乡干部处理,乡干部只要用国家关于"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支持不愿意调整的人即可;而如果农民真为调整土地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调整土地与乡政府又有何相干?
  不过,承包期30年不变确有许多不清楚之处,是否根据人口增减进行调整是关键。如果允许随时调整,那么30年不变的规定就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不允许调整,那就给予明确规定,而不能象文件所说的那样含糊。现在农村的许多土地纠纷就是由调整和不调整的矛盾引起的。规定农村土地永远不再调整,可以省却许多矛盾和纠纷,也堵塞了继续争夺土地的渠道。说到底,土地在一种资源。既然新增人口能够无偿获得这一资源,人们为什么会不去争夺呢?
  七、干部腐败和政策折腾
  曹先生对干部腐败根源的认识,是很深刻的:
  这些年来,河南各市、县,甚至乡镇都在搞城镇标准化建设,硬化县乡公路。前些年搞什么开发区,这对地方官员来说,实在是三全其美的事。一是给他们搞摊派集资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二是通过拆屋建房、修路收取大量回扣。三是借以显示自己的政绩。
  政绩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可以说是干部向上爬升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结果为了要出政绩,官老爷想出了许多办法,害民工程就是这样屡禁不绝的。开发区和城镇标准化建设既然能够使官员一举三得,当然就成为官员的首要选择。那么,掌握干部提升大权的上级领导何以要看下级干部的"政绩"呢?道理其实也很简单,因为乡领导的政绩之和就是县领导的政绩,县领导的政绩合起来就是市领导的政绩,市领导的政绩合起来就是省领导的政绩……从毛泽东以来的最高当政者都好大喜功,怎么能让下面的干部不努力创造政绩呢?
  在上者"好大喜功,急于求成",在下者"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这是河南省某些官员的一个通病。也可以说是一个历史上的老毛病。1958年大跃进,河南省的牛皮吹得最大,结果遭受的祸害也最重。如今"大跨度,超常规"的口号,又不是哪个县委书记提出来的,而是省里提出来的。据说,这个口号是从张家港那里学来的。别人是沿海港口大城市,或许有条件"大跨度,超常规",河南是内地省份,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民刚过温饱,能稳步发展也算不错了。"大跨度,超常规"只能导致大起大落。还没有学会常规走路,就想到超常规;小步走路尚且困难,谈什么"大跨度"。上面定高指标,年产值多少,财政收入多少,引进资金多少,办乡镇企业多少,层层下压,层层加码。到时候完成不了任务,只能在数字统计上作文章,大量掺假,这个老毛病,一犯再犯,从来不吸取经验教训,这才是河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老问题。
  问题远不是一个河南省而是全国性的,所以有它更深层次的原因。共产党革命成功以后,一直把发展经济作为大任务。因为正如邓小平先生所说,经济发展不好就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共产党也就丧失了统治的正当性。所以自从毛泽东以来的中共领导人,没有几个懂得治理农村最好的办法是只要不折腾农民,其实这几十年农民真是被折腾苦了。经济发展应当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是政治领导人(号召人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能够办到的。对一个国家来说,发展经济最好的途径是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在良好机制的激励下,普通百姓都知道努力增加财富,政府的职责只是为社会提供合理的游戏规则,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而不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也不是强迫人民接受你"发展"经济的馊主义。
  可惜的是,中共从最高领导到基层的干部,都认为直接参与发展经济就是为人民作贡献,所以毛泽东搞超英赶美的大跃进,华国锋提出建设十来个大庆,邓小平提出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江泽民提出"伟大复兴",结果是任何一任政治领导人都要提出全国的奋斗目标和口号(在毛泽东看来,没有政治口号的鼓动,人民就会泄了气,就不知道发展经济了),而学者门的职责则是论证该目标和口号的"科学性",基层干部则是根据领导人提出的口号造计划、完任务,不一而足。在这种环境下,地方政府"出台一些大而无当的经济发展计划",应当说正是中国官员的理性选择!可惜很少有官员认识到,由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根本不可能有好结果。
  曹先生也认识到,使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尤为重要。他说,
  " 承不承认内地广大农民的分散、落后性,承不承认承包制农业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与有限性,这对地方政府与官员来说有着头等重要的意义。只有承认这两个判断,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计划时才有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做到量力而行,做到耐心而循序渐进(P302)……近十几年,内地各级地方政府与官员在'超常规,大跨度'的口号激励下,不断出台一些大而无当的经济发展计划"(P303) 。
  其实根本问题并不是地方政府官员认识不到"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与有限性",而是共产党治理国家根本指导思想的失误。只有放弃"发展经济"的错误目标和任务,才是人民的大幸!
  曹先生认识到处于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深受"自然灾害"、"地方政府之害"、"价格波动之害",真是说出了农民的心声。对自然灾害,要全力对付它而不能埋怨老天;对价格波动之害,也要力图认识其规律而不能埋怨市场。但对于地方政府之害,只能说是执政者对人民的人为折腾。难道我们就不能端正指导思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收回地方干部折腾农民的权力(其实谁也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或者从根本上切断地方官员折腾人民的激励机制吗?
  
  八、社会秩序混乱的深层次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获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社会治安秩序却陷于混乱。所以邓小平先生当政时就提出口号说,"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对社会秩序何以出现混乱的问题,曹先生倒有独特的见解:

  当前中国市场上伪劣品肆行泛滥,关键在于广大消费者不愿或无力为价高的真优物品付费;中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无序现象随处可见,关键或也在于尚未富足的人们不愿意且没有能力替高昂的"秩序"付费。无论是道德秩序还是法律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需要该社会成员预付高昂的成本(或费用)。在中国人对"包青天"的企盼中,我们似乎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花最少的费用,得到最好的秩序(P345) 。
  把秩序混乱说成人们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替高昂的"秩序"付费,实在有点奇怪。笔者想问,难道是人们没有为"秩序"支付高额费用吗?人民被盘剥的还少吗?曹先生的认识当然也不是这样,因为他明明知道,"沉重的苛捐杂税以及各种令人屈辱的罚款榨取了农民群众可能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的劳动剩余"!他对社会秩序的混乱也有很实际的看法:"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与农用物资价格的不断上升,由此而激发出来的屈辱与怨愤情绪弥漫于依然以农为主的乡村社会。这股情绪,由消极忍耐到公开的议论,由下跪求情到上诉上告,从小规模的聚众闹事,发展到较大规模的集体抗议事件"(P359 )。
  
  说到秩序和社会状况的关系,笔者为认识传统社会而提出的"秩序定理"(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人口密度同向增长),也许对分析当代农村也有一定帮助。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安定的社会秩序是重要的公共产品。人口具有无限增长的趋势(它根源于人的生物属性),而耕地却总是有限的,人口增长而土地资源不变导致劳动报酬递减,于是正当手段获取财富的价值降低而不正当手段的价值上升,吸引更多的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于是社会秩序趋向混乱,,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升高,统治者被迫实行严刑竣法(暴政)。这时候如果有 灾难性的"外生变量"掺入,正常生产活动的纯收益突然大幅度下降(接近于零),会就迫使大多数人参加争夺资源存量(分蛋糕)的斗争,此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高得无法比拟, 政府终于无力负担(严重"入不敷出")导致社会最终崩溃。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王朝循环,就是这一原理作用的结果。
  当然,当代人口压力的表现已经与传统社会大不相同。恩格斯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过剩人口不是对生活资料产生压力,而是对就业手段产生压力。就现时来说,中国人口过剩也重要是对就业手段造成压力。另一方面,由社会发展进步造成的"体面生存条件"的提高,也使"贫困"的标准与过去大不相同,结果直至现在,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还是很大的。现在社会秩序恶化,应当说也与人口饱和及失业、无业人口太多有关。
  九、 农村政权、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
   
  现在,统治者对农村政权(我们把农村基层的党支部、村委会称为"政权"机构)的两难选择是,政权需要德才兼备的人物,但又无力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报偿来稳定和吸引他们;扶持有德无才的人掌握农村政权,会使政权趋向瘫软;而如果让有才无德的人掌握农村政权,必然会使农村政权走向黑恶化。
  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化,于建嵘先生有专文分析和论证。他在《农村黑恶势力和农村基层政权退化--湘南调查》一文中,谈到以下几个例子:
山东省微山县留庄乡李修文,被称为"东霸天"。他不仅是村党支部书记还被聘为乡经委副主任。他利用这些合法的外衣和职权,聚集一批地痞流氓,并将乡建筑公司变成了他数十名打手的大本营,进而霸占集体湖地1000余亩,鱼塘数十个,大型造船厂、砖厂、码头各一座,被他欺骗、赖账的企业、商家、店铺不计其数。他公开声称,留庄的天、地、水都是他的。在这里他真是无恶不作。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赵修果,被称为"南霸天"。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当选为村主任后,营私结党,排斥异己,先后五任村支部书记被迫辞职,致使该村基层党组织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赵为保住自己的"宝座",在换届选举中私拉私买选票,暗中操纵选举。他还通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等手段,混得了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光环",成为了有多种合法外衣而作恶多端的一方霸主。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的吴国彦,被称为"西霸天"。此人1985年因为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被劳教3年,1989年吴国彦劳教出来后,和黑帮头子关系密切。他1993年当上吴庄村第五村民组组长,1995年当上村治保主任,1996年入党,1997年底当上村支部书记,并成为了七里店乡和魏都区两级人大代表。他在吴庄得势后,巧取豪夺,因怕问题败露,竟然勾结黑恶分子,雇凶伤人。
  抚顺市东部红透山区的刘景山,被称为"北霸天"。这个区盛产铜,党政部门设置以矿山为主而建立,全区由红透山铜矿和一镇三村组成。刘景山是铜矿提升区党支部书记兼区长。为了掌握更大的权力,获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他利用手中的权力网罗了20多名地痞流氓、"两劳"释放人员和惯盗、亡命徒,成立了一个"十三太保"黑帮,由他做帮主,为其篡权、贪污、统治矿山"保驾护航",并直接插手矿山和政府的政务,诸如交通事故、打架伤人、经济纠纷之类事端,都得由这个流氓集团裁决处理,甚至工商、税务部门也以30%的提成委托这个流氓集团收取税费。
  河南省虞县利民镇的何长利,被称为"中霸天"。在1993年5月镇人大换届选举时,由何长利的十几个拜把子成员上下活动,将素有劣迹的何推举为利民镇的副镇长。之后,何长利又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其亲信安插在镇司法所任所长,镇上七个基层支部中有五个支部书记、十个镇企业中有七个负责人是"他们的人",成为了典型的黑恶势力的"土围子"。
  这些例子所反映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于建嵘先生把这些情况称为"官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说实话,清朝后期、北洋军阀统治甚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村黑恶势力也没有如此严重,这就需要探讨形成这一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曹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对村极政权的描述和分析,也许能够使我们得到启发。
  曹先生认为,农村政权所需要"德才兼备"的干部,"所谓德,仅指愿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所谓才,指有能力替村民办事。而他们的主要报酬在于村民的感激与拥戴"。这些话表明,曹先生对基层社会运行的原理有深层次认识。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农村干部并不都是追求物质利益的蛀虫。其实人有多方面的需要和追求,社会威望也是十分重要的追求,它也都根源于人的本性。满足人们对社会威望的追求也需要一定的资源,这就是社会组织及其"职位",我们把它称为"社会资源"。在当代农村,既然我们没有太多的"物质资源"来满足许多人不切实际的贪欲,我们何不利用甚或创造出特定的"社会资源",来满足人们对权力、尊重、威望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社会需要的追求呢?
  不过,曹先生对人们根源于"人性"的多层次追求及其相互转化的原理,认识并不透彻,因为他说,"无限的贪欲被现代经济学家视为推动生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注定无法满足的欲求完全有可能冲毁道德与法律设置的脆弱堤坝"。曹先生把物质利益和道德规范看作相互对立的事物,当然也就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他认为"一切宗教的目的在于将这股无法在世间实现的欲流引向天国,从而维持世间的秩序",那么由于中国百姓并没有规范化的宗教信仰,我们该如何引导那些无法满足的欲求使之不能冲毁道德堤坝呢?曹先生说:
  在中国广大村民中,自己的处境、利益与困难与共同利益与困难之间,似存在一条难以超越的鸿沟。"没人管事"与"没有办法"之所以成为广大村民的习用语,是上述状况的反映。不过,在村落文化内部,有时会孕育出一种"能管事"且"有办法"的人物,这种人物决不是村民协商选举产生的,而是自己冒出来的(这种人物与村落文化背景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我说不清楚),这种人物一旦产生,他有能力认识全村的共同利益,并有能力带领村民去实现这种共同利益。这种人物越是无私,越是能代表共同利益,便越能赢得村民的信赖与尊重,从而凝聚起一股强大的集体力量,他的威望与智慧成为公共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是,这样德才兼备的能人,毕竟是可遇而难求。相反利用掌管村公共事务的权力而谋取本家庭、本家族特殊私利的现象却甚为普遍。当家族势力与村政权相结合一旦以谋逐私利为目的时,"村霸"便产生了。在"不会管事"与"没有办法"的村民之上,凌驾着一个"替他们管事"的谋取私利、甚至巧取豪夺的村霸。
  可见,曹先生认为,德才兼备的基层政权领导是"偶然"产生的,而普遍的则是"谋取私利、甚至巧取豪夺的村霸"。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曹先生说,一是大力培养,要提供大批产生德才兼备的能人的文化前提和制度保障;二是提高村民的素质,使他们成为"有办法、有能力管理自身公共事务的现代公民"。但是他自己又说,"通过发扬传统美德、集体主义道德与民主集中制的建设","通过民主与法制建设"能达到这些目标和目的吗?结论是,"现在还无力回答此重大问题"(P123-124) 。
  应当看到,曹先生对培养人才和道德建设所起作用的怀疑是有道理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发扬传统美德、集体主义道德与民主集中制的建设",包括远离现实生活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确实难以起到多大作用。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一是要通过明确现有资源的配置渠道,堵塞干部以权谋私的可能;二是要利用传统社会资源(例如现成的宗族),并鼓励社会成员创造满足人们高层次社会需要(权力威望和尊重)的社会团体和各种组织组织,把人们正常的追求引导到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轨道上来。
  宗族自古以来就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也为人们追求社会威望和尊重设置了正当的渠道。历史上宗族组织的负责人(称为会长或族长)并不从自己的活动中获取物质报酬(不拿工资),他们通过办理宗族共同事务和调解民间纠纷所获得的报酬也就是"社会威望"和"尊重"。其实曹先生所说的能人对村庄贡献获得的"报酬"只是"感激和拥戴",与我们所说的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的情况是相同的。
  宗族组织从来没有起过腐朽或反动作用。土改时期宗族组织往往站在反对革命的立场上,那在"阶级斗争"这一特定情况下具有必然性。但从1949年以后,就应当开始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但直到近几年才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实在已经是太迟了。但迟认识到也比认识不到好。近两年中共又认识到要建构和谐社会,这就更有必要发挥宗族的优势和功能。从这一角度看,新时期以来宗族组织和势力的"复活"完全是好事。国家干部参与家乡的宗族联谊活动,山西洪洞县大槐树寻根祭祖堂吸引全国各地甚至海外华侨移民后裔观光旅游,这些情况对建构和谐社会都是极大的好事。一些村干部往往有宗族势力作基础又有什么不好?它对建构和谐社会又有哪些坏处?在不少乡村,宗族联合推举村干部候选人争夺村委职位,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正常渠道,也应当说是好现象,国家有什么必要下大功夫去限制他们呢?
  有人会说,宗族引起派性争斗,破坏了社会秩序。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隐藏在派性争斗背后深层次的是物质利益,关键在于物质利益的分配(争夺)有没有正当或正常的渠道。如果宗族组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组织,宗族之间的争斗也可以由国家司法力量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就不会发生宗族派性争斗;而如果人们缺乏获取物质利益的正当渠道,或者正常渠道的成本太高,农民自然会选择采用非法手段。所以,即使宗族组织确实参与了非法争斗,那也不是宗族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和"规则"为非法手段提供了足够的利益刺激。
  说到非法手段,我们就必然要谈到现在所谓的"黑恶势力"。但是研读学者们的文章,发现"黑恶势力"只不过是研究社会问题时一个被经常提起的现象,但正象前述《人民日报》关于宗族的报道中所说的"丑恶现象"一样,并没有给予严格定义。学者们所谓的黑恶势力,也只不过是指经常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一些人而已。实际上,人并不能截然划分为好人和坏人。一个人采用正当渠道和手段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就是正势力,而采用非法手段谋求利益就是恶黑力。由于无法给予严格的定义,所以"黑恶势力"就不能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
  于建嵘先生把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化"倾向划分为"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和"官员的黑恶化"两类。人们很容易理解"黑恶势力官员化"现象,因为"官员"的身份可以大大加强黑恶势力谋求私利的力量。但是为什么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愿意"黑恶化"呢?地方官员之所以自愿趋向于黑恶化,肯定是这样做对他们有利,"黑恶化"是一种有利的选择。正因为如此,所以一个人可以既是红道上的人物,同时又是"黑社会"的成员。这种情况古今中外都不鲜见。据说美国总统杜鲁门竞选议员时就是由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举荐竞选成功的。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非法手段应用如此广泛,说明社会对它有旺盛的"需求",所以光靠司法机关打击只能是杯水车薪,更何况司法机关(人员)本身能否保持正义、公正,也是一个大大的疑问。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来解决。
  所以,治理"黑恶势力"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加强司法打击力度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把人们对生理满足、物质利益以及社会威望和尊重的正当追求导入正常的轨道,增加对合法手段的鼓励和非法手段的制裁,才是遏制黑恶势力的治本之策。

                    
来源: 中国农村研究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
时间:2005-9-3 23:07:49 作者:李建波 王睿 来源:正义网 点击: 187 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些年来,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情况日趋严重,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笔者就近年来办理的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对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有一些粗浅的分析,并浅谈一下自己对这些现象的思考。
一、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中党员多,村支部书记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大案多,受贿、行贿、贪污案件多,且案件呈上升趋势;三是相互串通合伙作案多;四是侵害对象多为移民、扶贫等专项资金;五是长时间持续作案,顶风作案势头明显。
二、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的原因
1、用人不当,选用干部的标准和原则有误
在立案查处的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所谓的经济“能人”,有的凭关系,凭家族势力当上村干部,有的有才缺德,有的无才无德,一旦身居领导岗位,滥用职权,大肆为已谋私利,有些已发展成为“村霸”。
2、忽视党建工作,村级班子软弱涣散
农村党支部是党基本组织,是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忽视党的建设,只抓经济不抓党建,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为了应付党建达标检查,绝大多数村委都建立了党员活动室,制定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了村民议事会,但有的长年不开党员会,不上党课,有的村根本不落实,有的甚至几年不发展一名新党员,有的村为了选支部书记临时发展党员。
3、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
这种现象是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调查中发现,凡案发单位,财务帐目普遍不公开,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根本就不落实,有些村会计未经专业培训,不懂业务,他们的工作就按领导意图下帐,有的村长期不建帐,甚至连会计都没有。村支书、会计一人担任,有的村几年不查一次帐,这些成了诱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有的村私设“小金库”,村干部自由支配,为少数人乘机做案创造了条件。
4、乡财政管理松懈,纪检监督不得力
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个别乡(镇)实行村财委统管,但只管帐,不管凭证。二是审计流于形式。近年来,各乡镇都没有审计人员,尽管也规定了对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但不少乡镇都流于形式,有的只是审帐,有的审计人员被安排做其他工作,连形式都不走,有问题也发现不了。三是有的金融部门如基金会,执行制度不严,只出纳一人同意就可以批准贷款,有的对借出的贷款不考察,缺乏监督制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导致村债台高筑。
5、党员干部思想蜕化,思想教育放松。
从笔者掌握情况来看,不少犯罪分子中,都是由于思想松懈、蜕化变质而走向犯罪的。主要的原因一是忽视了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有些地方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不传达,不贯彻,有的党员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法,不求上进,思想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式;二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滋生了拜金主义、亨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讲排场,讲个人得多,讲奉献,讲为人民服务宗旨少,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走上犯罪;三是农村实行承包后,一些干部看到个体户、承包户发家致富心理不平衡,产生了手中有权“不捞白不捞”的念头,于是从吃喝到送礼来者不拒发展到伸手索要、合伙贪污。
三、针对以上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1、定时审计,加强管理。各乡镇政府有关审计部门要定时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不可走过场,讲形式,扎扎实实落到实处,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培养群众参与意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
2、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村、组干部素质。要加强对村、组干部马列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基本路线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要对村、组财会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财会知识;乡财政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村、组财务进行审核之后,予以公布,使之受到群众监督。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送给好友】【打印】 ● 【顶部】【关闭窗口】
信息搜索

• 从9起案件看粮管所职务犯罪特点
• 职务犯罪问题的再思考
• 预防检察官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 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初探
• 浅析县域经济不发达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预防
• 谈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 当前农村乡镇站所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 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
清风檐网站所载资料大多数从网络或者报刊杂志以及各种学术论著中搜集而来
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在尽短时间消除影响。
Copyright © 2005 www.lawwz.com
 
要强化对农村“能人支书”的管理


作者:李巨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拔农村能人当支书,在一定程度上说,有助于加强党的基层建设,增强农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但在一些地方,放松了对“能人支书”的管理和监督,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结果。个别“能人支书”由致富带头人蜕变为祸村殃民的村霸,令人深思,发人深省。据笔者调查,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一、操纵选举,阻碍政令。1995年某镇党委换届选举时,某支书对一位候选人说:“你能不能当选,靠我一句话”。1993年某乡换届选举时,原任乡长因坚持原则得罪一些人,个别支书就串联,要将其选掉,使该乡换届选举延期二天,影响极坏。还有的对乡镇工作指手划脚,使基层政府政令不通。
二、架空支部,无视法纪。个别“能人支书”不重视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只图自己在位时搞得红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支部后继无人。某乡在一县级风景保护点办有一厂,县文化部门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出发,破例批准,但规定了作业范围。然而,某“能人支书”却多次移动标志,使风景保护点基本上失去价值。有人劝其莫过分,他竟扬言说:“管他《文物法》还是什么法,搞了再说,我办厂还会犯了法吗?”。在一些人眼里,写在纸上的法律,远远没有他手上的钞票重要。在钱与法律面前,他们宁要钱不要法律,理由就是“这个社会是胀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造成部分“能人支书”蜕化变质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能人支书本身的党性不强。经受不住市场经济功利主义的影响;二是管理不严。只看到村干部的辛苦而看不到村干部的问题,一味地哄着干,捧着走,甚至对他们的错误也加以袒护。“能人支书”一般是当地的富户和“人物”。前届支部不是欠债就是乱糟糟的,在出山之前,一般都是“老党员劝”、领导“三顾茅庐”作思想工作,三请四接。这样,“能人支书”就容易产生“支书非我莫属”的思想,因是领导“接”的,则“条件可高些,口气可大些”。另外乡镇工作越来越难做,而能人支书因其确有能力,在村里一呼百应,能够推动村里的工作。乡镇主要领导倚其为“臂膀”。有的甚至与其称兄道弟,这样,他们在主要领导面前“跑得起”、“讲得起话”,对一般乡干部则爱理不理的。简直到了“离了张屠户就没有刮毛肉吃”的地步。严重挫伤了乡镇干部的积极性,助长了“能人支书”的骄气。三是民主制度不健全,缺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有些“能人支书”是村里的大姓,可谓集“钱、权、势”于一身,他们在村里可以呼风唤雨。一些群众本着“搞不赢躲得起”和“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思想,一味地忍让、顺从,听其摆布,即使个别有良知的,也敢怒不敢言,有时斗胆告了状,也因上级一些人党性观念不强,反倒要遭人暗算。“民不与官斗”,群众干脆什么也不管,“我种我的田,你当你的官,咱们互不相干”,正是由于群众缺少起码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起码的政治权力,使群众对“能人支书”的监督成为一种摆设。四是舆论宣传走偏。相比之下,“能人支书”在工作能力等各方面素质上确实要比一般人强,工作确实有起色。一些新闻媒体在宣传过程中就严重失偏,扬个人贬集体,只说“能人支书”如何如何,甚至将其说成一个“救世主”,而把支部其他成员忽略不计,有时为证实能人在某方面确实强,还特意贬低其他干部。另外,在宣传时,只攻一点,不计其他,“一叶障目”,用其所取得的点滴成绩,来掩盖其缺点,有时还将其缺点作为一种衬托,以显示其能,舆论宣传走偏对“能人支书”的错误作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五是党纪失严。乡镇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有时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择手段。“能人支书”为乡镇领导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立下汗马功劳,因此,“能人支书”出了问题,乡镇领导干部就会自觉为其说情,给查处“能人支书”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能人支书”平时不闻不问,有时还违心地为其说好话,不是将其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而是越积越多。
当然,大多数“能人支书”还是好的,他们肩负着党组织和父老乡亲的重托,舍小家,顾大家,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在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上,为家乡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才是真正的“能人”。加强农村“能人支书”的管理,首先要在选拔支书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群众路线,坚决不允许那些品德坏、动机不纯的所谓能人担任支书;其次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对村支书,特别是“能人支书”的监督和制约,使他们“好钢用在刀刃上”,将自己的“能力”、“才能”、“能量”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当一个人民爱戴拥护的“能人支书”、“好支书”。
时间:1996年9月6日 来源:乡镇论坛
 
凤凰网 > 凤凰节目 > 世纪大讲堂 > 延伸阅读 > 正文


2005年05月30日 11:10   新华网 【文章字体:大 中 小】

二、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方式和原因如果从黑恶势力侵入国家政权的路径来分析,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模式,即官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官员的黑恶化是指党政官员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体制内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从事罪恶勾当。就目前我国农村而言,西部地区主要是官员的黑恶化,东部地区更多的是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中部地区两种情况同样突出。根据我在湘南的调查,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在方式和手段上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乡镇领导的“引狼入室”
乡镇领导容忍甚至纵使黑恶势力利用“合法的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如果从乡镇领导的主观愿望来说,主要有“以黑治黑”、“以黑治良”,“同流合污”等三种情况。所谓“以黑治黑”是指乡镇领导企图用黑恶势力来整治已经混乱的社会治安。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县市交界地,有些乡镇党政面对已经存在的黑恶势力,不是主动地依法进行整治,而企图采取扶持其中的一些黑恶势力来对付另一些黑恶势力。比如某镇属于县与县的结合部,历来社会治安比较乱,这个镇领导就启用了三个在当地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分别担任该地三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些人掌握了村级组织后,更加有恃无恐,购置枪支,组织当地的黑恶势力与外县的黑恶势力进行多次械斗,并发生了多起致人死伤的刑事案件。其中某村的杨某本是当地黑恶势力的“大哥大”,是多起社会治安案件的制造者。可当地党政不仅不对他进行打击,而希望运用其在当地黑恶势力的影响来“维护社会治安”。于是,任命他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可他掌握村基层组织后,就利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名义,强迫村民出钱,非法购置枪支,制造了土炮等进攻性武器,将村基层组织变成了杨某及黑恶势力的黑据点。所谓“以黑治良”,主要是指某些乡镇党政在利益的驱动下,企图借助社会黑恶势力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税费和罚款,于是采用“恶人治村”策略,将那些素有劣迹的村霸扶持到村级组织中,并作为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比如某镇领导为了征收农民欠交的税费,就启用了当地“狠人”尹某做村支书,此人素有劣迹,是当地有名的恶霸,对村民动不动就是打骂,先后殴打干部和群众数十人,村民畏之如虎狼,敢怒不敢言。村民们选出来的村主任也必须对他言听计从。由于他能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农民交纳各种不合理的税费,镇里就多次封他为优秀党支部书记,而对村民的各种控诉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将这些告状村民视为刁民予以打击。他在担任村支书的短短几年里,就利用手中职权贪污、挪用、侵占公款数万元,甚至还用村里的名义贷款为自己赌博、嫖宿。所谓“同流合污”则是指那些腐败的乡镇干部的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负责任、与黑恶势力互相利用,狼狈为奸。某镇党委书记是一个酒色贪婪之徒,为了打击和报复那些向上级和新闻媒体控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和干部,就与当地的黑恶势力勾接在一起,利用地痞和无赖组织所谓的“联防队”充当其打手专事镇压不服的干部和群众,并论功行赏地将多名打手安排到乡镇有关部门,其中有两名打手担任了各自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乡镇领导“引狼入室”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直接任命那些被他们认可的黑恶势力代表人物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成为村级组织“三主干”的一把手。在我调查的这40个因黑恶势力侵入而失控的村中,就有14位村党支部书记因此而被依法查处。其中有一位姓李的村民,曾经因盗窃案被刑事拘留过,但他并不思改过,“老子大牢都进了,还怕什么?”成为了他的口头禅。加上他做事心狠手辣,身边也就有了一些混混,在当地成了谁见谁怕的角色,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可一些乡镇领导在“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力量”的口号下,“以改革的精神”启用他来管制村务,在此人还不是党员的情况下,先直接任命他为该村“党政联席会议”的负责人,并不按照党章规定强行发展该人入党并很快任命他为村党支部书记。此人掌握村权力后,通过各种野蛮手段压榨农民,因能完成乡镇的各种税费任务而成为了各种“先进”的同时,实际上将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变成了黑恶势力的大本营。据了解,农村党组织之所以成为了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通道,与现行的农村制度安排是相联系的。因为,现在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主任需要选举,虽然这些选举较容易被控制,但终究要履行一些法定程序,而根据党章规定,村支部书记是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的,这样就为乡镇控制村级组织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同时,在“村三主干”中,村支部书记是“老大”,掌握着村级组织的主要权力,村中的重要事务都得听村支部书记的。因此,任命“老大”就更有利用于直接控制村级组织。
出现乡镇领导“引狼入室”的现象,虽然与个别领导人的素质相关,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体制性的。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掠夺性财政体制所形成的官民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我曾经用“掠夺性政府”来表述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出现的只求索取而不为民谋福的功能性异化。事实上,基层政这种异化有着很深刻的制度根源,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长期以来国家在“工业化”和“现代化”旗号下对农村采取的掠夺性政策。这种掠夺性政策突出表现在国家的财政制度安排上。近十多年来所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权,成为了具有独立利益的政治经济主体。可在财力安排上,国家和省市不仅垄断了主要的税源,而且还采用“国税不足地税补,地税不足财政补”等手段,以确保中央和省市财政。其后果就是造成了县乡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特别在中部地区一些依靠农业税费维持运转的乡镇财政更是濒临破产。这些地方政府不仅无能力兴政,就连乡镇干部的工资也没有办法发放。于是,上级政府就以“给政策”的名义把官僚体制多年恶性膨胀的后果强栽在农民的头上,让冗员庸吏把他们手中的权力变成掠夺农民以自存自肥的手段。这种公然背弃现代科层制政府的基本架构、类似封建王朝时期的畜民作法,把本应当由政府财政完全支持并从而由政府完全控制的地方政府公务员变成了必须搜刮民脂民膏才能生存(姑不论自肥)的“税吏”。据湖南省有关部门1999年调查,当时全省2000多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达448人,负债面85.4%,全省乡镇共负债85.4亿元,每个乡镇平均负债363万元,最多的达5111万元。这些年撤乡并镇,乡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可人员和债务却并没有减少,有的反而有所增加。如此的财政状况,寻租以得自养并自肥就成为了许多乡镇干部的必然选择。2、压力体制下的干部制度造成的监督失效。压力体制的干部制度并不具有真正积极意义的激励机制。这一点在乡镇干部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他们作为国家最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许多工作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税费征收等等都是上级政府规定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的硬任务,可他们并没有在这种“政治承包”获得相应的政治激励,由于其人数众多,素质相对较低,其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也就十分有限。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乡镇干部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利益行为也较为普遍。特别是乡镇干部在村级组织和村民面前直接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由于政府作为权力资源的垄断机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可以动用政治权力资源对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和强制。而政治权力的膨胀在利益驱动之下,又演化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制造垄断或行政管制。因此,有许多情况下,乡镇干部就只执行约民的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农民头上的中央政策,例如税费和计划生育;但是对于约官的中央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官员自身的政策,例如限制农民负担、反对腐败、推进基层民主,乡镇党政则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中央政府阳奉阴违。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既不是中央的地方政府,也不是人民的地方政府,而只是地方官员的政府。也就是说,目前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农村基层政权具有一定的自利目标,而为了实现这种自利目标对公共目标的替代,只得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农村基层政权由公共权力机关变成了代理人控制的掠夺性政府。3、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使传统的政治动员手段失灵。长期以来,政治动员是共产党和政府管制农村社会最重要的手段。但随着基层政府与农民利益的对抗,特别是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这种动员的效力也因农民的抵制正在逐渐消失。而在目前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农村基层政权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并解决其本身的生存困境,就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这样,一方面政权机器的扩张而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又使政权趋于暴力化。扩张了的政权机器为了获得维护其运转的资源就会展开新的掠夺,而为了实现这样的掠夺,又需要借助暴力。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节制基层政权对农民的掠夺行为,制定了许多相关的规定。而为了规避国家的这些规定,一些乡镇领导就企图利用黑恶势力来进一步强化其强势地位。
第二,强权控制的“民主选举”
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另一个特征。在我调查的这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中,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法查处。这些村主任大部分是在实行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从形式上来说,他们控制村级组织有着一定的“合法性”,即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合法选举”而进入村委会的。
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而“合法”地窃取村级基层政权,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这些地方的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由乡镇领导“主导”或黑恶势力控制的假民主,选举的结果不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如某村康某本是村中一地痞,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主任一职。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为非作歹,将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致使村基层组织失控。他为了从当地铅锌矿获利,遂纠集地痞地霸打砸矿上车辆的专用变压器,致使矿山停工,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选举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但由于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民主”体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并不能形成正常的社区性力量。农村家族势力对乡村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其影响会受到国家法律和社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制约。然而,一旦家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结合在一起,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某村李氏宗族利用宗族势力控制了村委会的选举,并“成功”地将本族的利益代表者李某“民主”地选为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控制村委会后,利用合法的身份,以社会联防为名非法购买了火药枪20多支,以加强本族的“打击力”,对不听话的外族村民动辄以暴力相加,对峙械斗,将基层政权变成了与家族势力结合在一起的犯罪组织。某村阳某的情况更为典型。这个村村民以阳姓为主,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阳姓家族公开提出要以家族利益为重,首先由其家族人员开会推荐了阳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并要求全族人员必须投其的票,否则要以族规处置。而阳某当选后,为了摆脱党支部的控制,就利用其家族力量村委会之外成立了以其为首的非法组织“村理事会”,直接组织社会黑恶势力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民主”的方式来使社区内的黑恶势力“合法化”或“政权化”,这是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必需注意的问题。因为,在农村社区内,家族势力的客观存在,会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体现社区正确的发展方向。许多大的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来“合法”地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而且还要建立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机制。这一点,对于生活在一定社区的村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属于少数的村民,并没有退出这一社区的可能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否定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意义。但黑恶势力利用“民主选举”而合法地控制乡村社会的现象却是值得我们正视的。
第三,经济能人的“利益诱惑”
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达到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改革开放后,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有许多农民通过自己的勤劳和努力而致富。这也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行为评价体系及由此决定的权威结构。“财富”效应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于是大批的“经济能人”因拥有了金钱的支配权而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变得突出。大多数的“经济能人”利用这种影响力在为自己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或为社区的事务尽力。但也有少数的“经济能人”则由于“财富”的增加而成就了其政治野心,他们以改革开放为口号,以发展经济为借口,通过经济利益的诱惑,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湘南某镇享有皮鞋之乡的美誉,因此,该镇企业办主任吴某,也就成了当地有名的“经济能人”。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仅深受镇党政领导的心爱,还得到了一些村级领导的拥护。此人以利益为引诱,通过手下的一大批打手和马仔,以黑社会的方法为镇某些领导或村干部“了难”,骗取信任,最后发展直接控制镇政村务,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成为了当地的一大祸害,最后被劳动教养2年。我在调查中发现,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主要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由于这些地方处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资源往往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金钱。而为了控制这些经济资源,那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完成了所谓的“原始资本”积累的“经济能人”,就会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名,以“投资”或“捐赠”等手段来诱惑一些乡镇领导和群众,获取政治资本,并通过各种途径侵入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会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并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成为了一些有政治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和黑社会的“大哥大”等多料角色。
这些“经济能人”控制乡政村务的主要方式有:1、直接出面,争夺乡村控制权。有些“经济能人”在乡村换届选举时,以金钱为诱饵,大搞非法活动,直接出面“竞选”村委会干部。由于拥有金钱支配权,并以“致富带头人”的身份出现,容易得到乡镇干部的支持,也容易在群众中获得认可,为他们掌握乡村政权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他们中有的还被宣传成改革开放的典型。2、控制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些“经济能人”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腐蚀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并逐渐架空村级组织,使其成为“影子”政权。他们有的则利用黑恶势力胁迫村级干部,有些村级领导为了获取私利,或者为了自保平安,而放弃了对村务的领导。这样他们实际上控制了村级组织,村中的大少事情都必须经他们表态才可以算数,合法选举的村干部就只能是他们的代言人。3、扶植黑恶势力掌握乡村权力。有些“经济能人”自己并不出面,而是把一些本来就是社会黑恶势力中的人物“举荐”进乡村领导岗位。再通过控制这些担任了乡村领导的“打手”或“马仔”来行使各种“权力”,“合法”地欺压群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他们一般以诸如“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这些时髦外衣打扮自己,并在某些的时期或阶段能促使地方经济的一定发展。因此,他们也往往会得到更大的权力,以掌握控制更多的经济资源。而一旦他们发展到一定的地步后,还会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装扮自己,将黑恶势力公司化,并通过对村级组织的“改制”全面控制农村的经济资源,将村级组织变成这些黑公司的附属,他们也成为身为董事长或总经理兼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多料人物。有的甚至通过这样的公司直接“改制”乡镇政权。事实上,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也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那张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而他们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党政干部”后,为了得到更大的保护、获得更大的保护而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更高级别的党政干部,寻求更大的“保护伞”。
第四,政治精英的“红黑蜕变”
乡村干部由农村政治精英向黑恶势力蜕变,也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形因之一。在湘南某市这次被整治的村霸中,有许多曾经是当地的政治精英,他们在成为黑恶势力之前,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经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在各种原因下,他们逐渐由“红”向“黑”蜕变,由农村政治精英变成了村霸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保护人。某村支部书记陆某,担任村组干部多年,也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过许多积极作用,因此他成为了市政协委员,是当地有名的政治精英。但随着地位的上升,他逐渐将全村视为自己私有的领地,将村支部和村委会当成了自家的衙门,容不得了任何反面意见。而为了对付那些不听话的村民他就开始聚集社会恶势力为己所用,最后成为了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而被依法查处。某村村主任、镇人大代表陈某,不仅保护黑社会势力来欺压群众,并发展到自己组织黑社会团伙,蜕变了黑社会的“大哥大”。而某村村支书、县人大代表罗某,则直接利用黑社会势力进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处分。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从政治明星转变为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及其参与者的比例要大于前三种情况。
这些由农村政治精英向地方黑恶势力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腐化变质,以黑恶手段获利。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利益主导行为价值观得到普遍倡导,使得有些农村干部开始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由于村组干部的“合法权力”控制的经济资源有限,权力寻租难以满足他们的私欲。为了更好地获利,他们就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就在他们身边形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逐渐将村级组织变成他们从事非法活动的掩蔽所。这些掌握了村级组织的政治精英们,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更有甚者,亦官亦黑,一身二任。2、错误地选择治理农村的方法。这些地方政治精英,面对日益紧张的党群关系,还不习惯用社区民主的办法来治理乡村,只看到了强权的一时之效。他们认为,支持和保护黑社会团伙对于治村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村民就会怕自己,许多通过按正常合法途径办不了的事,只要通过黑社会团伙出面,就容易多了。3、对村级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村级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非行政性。乡镇领导对于村级干部的管理表面上强性的,而实际上却是软性的。这在于村级干部的本土性使他们更容易获得家族势力或乡土社会势力的支持。而村级组织的非行政性则使乡镇领导一般很难改变村级干部的本土性特色。这样,乡镇干部在监督和评价村级干部时就往往以是否完成国家和乡镇的上交提留及计划生育任务为标准。这样势必对那些本地性的政治精英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当这些政治精英发生蜕变时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约。
 
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一)
--------------------------------------------------------------------------------
2004-05-18 10:42:08
来源:
作者:于建嵘

DD湘南调查

  《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发表后,我本无意在近期就相关问题再发表意见。但由于新闻媒体、学术界和执政者的关注,文中所陈述的事实和某些观点被赋予了超越学术探讨的社会意义,成为了“公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关问题提供更多的证据并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就成为了任何有责任的研究者必须做的事情。这其中,首先要回答的就是,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等重要问题。
  一、农村治理性危机的主要标志
  我之所以认为中国农村出现了严重的治理性危机,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其一,近十年来,全国乡镇政府普遍出现了财政危机,目前全国65%的乡镇共负债达3200多亿元,其中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最为严重,这些乡镇还债能力低下,致使负债仍在不断增长,濒临破产的经济状况已严重地制约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其二,广大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发生了一系列农民针对基层政权的集体抗争活动,这些事件不仅快速增长,组织化程度也迅速提高,规模越来越大,对抗性日益增强,暴力化趋势普遍蔓延。其三,部分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了黑恶化,乡村干部为完成各种“任务” 假借地痞流氓之手恫吓和强迫农民成为了一种习以为常的“工作方法”,恶霸和地头蛇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的情况已十分严重,黑恶势力进入县乡政权直接掌握国家权力也屡见不鲜。
  应该说,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互为因果,都集中地表明了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正在逐渐丧失和社会控制能力的降低。但是,它们所表明问题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区别。其中,乡镇财政危机表明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乡镇政权汲取资源的能力及财政开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它是一个经济问题,但更主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农民有组织抗争作为转型期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表明的是农村政治秩序的稳定状况。它可以破坏社会的稳定性,也可以作为一定时期内各种利益关系的外部化,具有结构的可控性,特别是对“能够容纳冲突的开放社会”而言,“能够从冲突中得到封闭、专制的社会所难以得到的益处”;而基层政权的黑恶化则表明国家机体发生了病变,这种病变不仅仅是国家政权出现了功能性异化,而更严重的是一种结构性退化。甚至可以说,如果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是制度性的原因在起主导作用的话,就标志着国家政权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对此,美国历史学家杜赞奇曾经有过探讨。他在研究民国时期乡村政治状况时就发现,随着地方乡绅从传统的乡村自治中退出,农村政治领域出现了真空,地方恶势力就进入到了乡村政治之中。这些地头蛇、恶霸、行霸、地痞、无赖等为非作歹之徒与地方政府的官员结成同盟,一方面,他们帮助地方政府盘剥农民,为国家搜刮资源,似乎是强化了国家能力。但是另一方面,他们也利用与政府的联姻以为国家征收税费为名中饱私囊、横行乡里、欺压良善,造成国家政治经济资源的流失。他们对地方政府官员有极大的腐蚀作用,许多地方政府官员逐渐放弃了原有的政治角色,蜕变成身着官服的恶势力,不是管理服务农民,而是渔肉农民。杜赞奇把这种国家能力貌似增强实则衰退的矛盾现象称为“内卷化”即国家退化。政权的“内卷化”虽然在短期内给中央政府提供了较多的税款,表面上增强了国家汲取资源的能力,但事实上是从结构上架空了中央政府,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连带丧失对于农村税源的有效控制,并最终丧失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其结果就是在农村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民怨,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暴力夺取政权预备了土壤。
  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沿袭战争时期的经验和做法,重构了农村治理体制:其一,扶植原来农村社会处于弱势的贫苦大众,并着力改造那些虽属社会无赖但却并没有罪恶的人物,让他们以旧政权受害者的身份进入新体制,而成为了农村社会的主流;其二,彻底摧毁原来由强势人物和宗族势力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控制体系,防范游离国家体制之外的力量存在,将整个社会秩序纳入到国家的强控制之下,在农村建立了系统的基层政权。虽然,它的实际效能和历史性后果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但有一点则是大多数研究者都肯定的,这就是那些直接挑战国家法定秩序的社会黑恶势力失去了公开和大范围生存的空间。就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民族大灾难时期,地痞和恶棍这些沉渣泛起,但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当时国家政治状况相一致,他们以各种身份进入国家政权体制并被执政者所认可甚至利用。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农村政治也因推行了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被许多主流媒体和学者认为出现了“民主盛世”之时,一些农村地区的政治治理却发生了令人惊悚的退化现象。在增强国家能力的旗号下,各级政府对于农民经济资源的索取能力确实是增强了。但是,在资源提取增加的同时,中央政府丧失了有效的政治管制能力。理应是中央政府代理人的乡镇政府官员,反斥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为“黑文件”,甚至轻蔑地斥之为“狗屁”。为了榨取农民的血汗以自养自肥,乡镇官员置国家长治久安于不顾,豢养纵容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并给他们披上“执法队”、“工作组”的合法外衣。这些黑恶势力漠视法纪、耍蛮使横、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他们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敲诈勒索,不劳而获;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丧尽天良,残害无辜,甚至要挟政府,对抗法律,已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有的还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侵入到了农村基层政权,成为了农村治理体制中的组成部分,他们凭借基层政权和打手们的力量,成为了可以公开挑战国家法律权威的一方霸主,其结果是“民怨沸腾”而导致国本动摇。近年来,各地公开揭露的许多案例,真可谓触目惊心。
  山东省微山县留庄乡李修文,被称为“东霸天”。他不仅是村党支部书记还被聘为乡经委副主任。他利用这些合法的外衣和职权,聚集一批地痞流氓,并将乡建筑公司变成了他数十名打手的大本营,进而霸占集体湖地1000余亩,鱼塘数十个,大型造船厂、砖厂、码头各一座,被他欺骗、赖账的企业、商家、店铺不计其数。他公开声称,留庄的天、地、水都是他的。在这里他真是无恶不作。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赵修果,被称为“南霸天”。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当选为村主任后,营私结党,排斥异己,先后五任村支部书记被迫辞职,致使该村基层党组织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赵为保住自己的“宝座”,在换届选举中私拉私买选票,暗中操纵选举。他还通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等手段,混得了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光环”,成为了有多种合法外衣而作恶多端的一方霸主。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的吴国彦,被称为“西霸天”。此人1985年因为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被劳教3年,1989年吴国彦劳教出来后,和黑帮头子关系密切。他1993年当上吴庄村第五村民组组长,1995年当上村治保主任,1996年入党,1997年底当上村支部书记,并成为了七里店乡和魏都区两级人大代表。他在吴庄得势后,巧取豪夺,因怕问题败露,竟然勾结黑恶分子,雇凶伤人。(www.yypl.net)
  抚顺市东部红透山区的刘景山,被称为“北霸天”。这个区盛产铜,党政部门设置以矿山为主而建立,全区由红透山铜矿和一镇三村组成。刘景山是铜矿提升区党支部书记兼区长。为了掌握更大的权力,获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他利用手中的权力网罗了20多名地痞流氓、“两劳”释放人员和惯盗、亡命徒,成立了一个“十三太保”黑帮,由他做帮主,为其篡权、贪污、统治矿山“保驾护航”,并直接插手矿山和政府的政务,诸如交通事故、打架伤人、经济纠纷之类事端,都得由这个流氓集团裁决处理,甚至工商、税务部门也以30%的提成委托这个流氓集团收取税费。
  河南省虞县利民镇的何长利,被称为“中霸天”。在1993年5月镇人大换届选举时,由何长利的十几个拜把子成员上下活动,将素有劣迹的何推举为利民镇的副镇长。之后,何长利又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其亲信安插在镇司法所任所长,镇上七个基层支部中有五个支部书记、十个镇企业中有七个负责人是“他们的人”,成为了典型的黑恶势力的“土围子”。
  这些“霸天们”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到基层政权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由于这一问题具有十分的社会危害性,已引起了当政者的重视。近年来在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当政者运用专政机器对黑恶势力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迄今为止,执政者和学术界都没有从政权退化和政权建设这一高度来认识和研究这一问题,因此,许多整治措施只能是治标之策。
  为了研究现阶段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状况和特点、方式和手段、原因和危害,我对湘南地区农村黑恶势力状况进行过考察,并重点调查了湘南某市40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黑恶势力控制的村的有关情况。通过这些考察和研究,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情况已十分严重且具有体制性原因,如果不进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而顺其发展下去,将会产生灾难性的政治后果。
  二、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方式和原因
  如果从黑恶势力侵入国家政权的路径来分析,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模式,即官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官员的黑恶化是指党政官员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而黑恶势力的官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体制内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从事罪恶勾当。就目前我国农村而言,西部地区主要是官员的黑恶化,东部地区更多的是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中部地区两种情况同样突出。根据我在湘南的调查,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在方式和手段上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乡镇领导的“引狼入室”。
  乡镇领导容忍甚至纵使黑恶势力利用“合法的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如果从乡镇领导的主观愿望来说,主要有“以黑治黑”、“以黑治良”,“同流合污”等三种情况。所谓“以黑治黑”是指乡镇领导企图用黑恶势力来整治已经混乱的社会治安。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县市交界地,有些乡镇党政面对已经存在的黑恶势力,不是主动地依法进行整治,而企图采取扶持其中的一些黑恶势力来对付另一些黑恶势力。比如某镇属于县与县的结合部,历来社会治安比较乱,这个镇领导就启用了三个在当地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分别担任该地三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些人掌握了村级组织后,更加有恃无恐,购置枪支,组织当地的黑恶势力与外县的黑恶势力进行多次械斗,并发生了多起致人死伤的刑事案件。其中某村的杨某本是当地黑恶势力的“大哥大”,是多起社会治安案件的制造者。可当地党政不仅不对他进行打击,而希望运用其在当地黑恶势力的影响来“维护社会治安”。于是,任命他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可他掌握村基层组织后,就利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名义,强迫村民出钱,非法购置枪支,制造了土炮等进攻性武器,将村基层组织变成了杨某及黑恶势力的黑据点。所谓“以黑治良”,主要是指某些乡镇党政在利益的驱动下,企图借助社会黑恶势力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税费和罚款,于是采用“恶人治村”策略,将那些素有劣迹的村霸扶持到村级组织中,并作为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比如某镇领导为了征收农民欠交的税费,就启用了当地“狠人”尹某做村支书,此人素有劣迹,是当地有名的恶霸,对村民动不动就是打骂,先后殴打干部和群众数十人,村民畏之如虎狼,敢怒不敢言。村民们选出来的村主任也必须对他言听计从。由于他能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农民交纳各种不合理的税费,镇里就多次封他为优秀党支部书记,而对村民的各种控诉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将这些告状村民视为刁民予以打击。他在担任村支书的短短几年里,就利用手中职权贪污、挪用、侵占公款数万元,甚至还用村里的名义贷款为自己赌博、嫖宿。所谓“同流合污”则是指那些腐败的乡镇干部的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负责任、与黑恶势力互相利用,狼狈为奸。某镇党委书记是一个酒色贪婪之徒,为了打击和报复那些向上级和新闻媒体控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和干部,就与当地的黑恶势力勾接在一起,利用地痞和无赖组织所谓的“联防队”充当其打手专事镇压不服的干部和群众,并论功行赏地将多名打手安排到乡镇有关部门,其中有两名打手担任了各自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乡镇领导“引狼入室”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直接任命那些被他们认可的黑恶势力代表人物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成为村级组织“三主干”的一把手。在我调查的这40个因黑恶势力侵入而失控的村中,就有14位村党支部书记因此而被依法查处。其中有一位姓李的村民,曾经因盗窃案被刑事拘留过,但他并不思改过,“老子大牢都进了,还怕什么?”成为了他的口头禅。加上他做事心狠手辣,身边也就有了一些混混,在当地成了谁见谁怕的角色,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可一些乡镇领导在“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力量”的口号下,“以改革的精神”启用他来管制村务,在此人还不是党员的情况下,先直接任命他为该村“党政联席会议”的负责人,并不按照党章规定强行发展该人入党并很快任命他为村党支部书记。此人掌握村权力后,通过各种野蛮手段压榨农民,因能完成乡镇的各种税费任务而成为了各种“先进”的同时,实际上将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变成了黑恶势力的大本营。据了解,农村党组织之所以成为了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通道,与现行的农村制度安排是相联系的。因为,现在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主任需要选举,虽然这些选举较容易被控制,但终究要履行一些法定程序,而根据党章规定,村支部书记是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的,这样就为乡镇控制村级组织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同时,在“村三主干”中,村支部书记是“老大”,掌握着村级组织的主要权力,村中的重要事务都得听村支部书记的。因此,任命“老大”就更有利用于直接控制村级组织。
  出现乡镇领导“引狼入室”的现象,虽然与个别领导人的素质相关,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体制性的。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掠夺性财政体制所形成的官民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我曾经用“掠夺性政府”来表述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出现的只求索取而不为民谋福的功能性异化。事实上,基层政这种异化有着很深刻的制度根源,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长期以来国家在“工业化”和“现代化”旗号下对农村采取的掠夺性政策。这种掠夺性政策突出表现在国家的财政制度安排上。近十多年来所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权,成为了具有独立利益的政治经济主体。可在财力安排上,国家和省市不仅垄断了主要的税源,而且还采用“国税不足地税补,地税不足财政补”等手段,以确保中央和省市财政。其后果就是造成了县乡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特别在中部地区一些依靠农业税费维持运转的乡镇财政更是濒临破产。这些地方政府不仅无能力兴政,就连乡镇干部的工资也没有办法发放。于是,上级政府就以“给政策”的名义把官僚体制多年恶性膨胀的后果强栽在农民的头上,让冗员庸吏把他们手中的权力变成掠夺农民以自存自肥的手段。这种公然背弃现代科层制政府的基本架构、类似封建王朝时期的畜民作法,把本应当由政府财政完全支持并从而由政府完全控制的地方政府公务员变成了必须搜刮民脂民膏才能生存(姑不论自肥)的“税吏”。据湖南省有关部门1999年调查,当时全省2000多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达448人,负债面85.4%,全省乡镇共负债85.4亿元,每个乡镇平均负债363万元,最多的达5111万元。这些年撤乡并镇,乡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可人员和债务却并没有减少,有的反而有所增加。如此的财政状况,寻租以得自养并自肥就成为了许多乡镇干部的必然选择。2、压力体制下的干部制度造成的监督失效。压力体制的干部制度并不具有真正积极意义的激励机制。这一点在乡镇干部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他们作为国家最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许多工作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税费征收等等都是上级政府规定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的硬任务,可他们并没有在这种“政治承包”获得相应的政治激励,由于其人数众多,素质相对较低,其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也就十分有限。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乡镇干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乡镇干部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利益行为也较为普遍。特别是乡镇干部在村级组织和村民面前直接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由于政府作为权力资源的垄断机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官员们可以动用政治权力资源对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和强制。而政治权力的膨胀在利益驱动之下,又演化为官员们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制造垄断或行政管制。因此,有许多情况下,乡镇干部就只执行约民的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农民头上的中央政策,例如税费和计划生育;但是对于约官的中央政策,即最终落实到官员自身的政策,例如限制农民负担、反对腐败、推进基层民主,乡镇党政则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中央政府阳奉阴违。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既不是中央的地方政府,也不是人民的地方政府,而只是地方官员的政府。也就是说,目前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农村基层政权具有一定的自利目标,而为了实现这种自利目标对公共目标的替代,只得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农村基层政权由公共权力机关变成了代理人控制的掠夺性政府。3、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使传统的政治动员手段失灵。长期以来,政治动员是共产党和政府管制农村社会最重要的手段。但随着基层政府与农民利益的对抗,特别是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这种动员的效力也因农民的抵制正在逐渐消失。而在目前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农村基层政权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并解决其本身的生存困境,就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这样,一方面政权机器的扩张而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又使政权趋于暴力化。扩张了的政权机器为了获得维护其运转的资源就会展开新的掠夺,而为了实现这样的掠夺,又需要借助暴力。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节制基层政权对农民的掠夺行为,制定了许多相关的规定。而为了规避国家的这些规定,一些乡镇领导就企图利用黑恶势力来进一步强化其强势地位。
  第二,强权控制的“民主选举”。
  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另一个特征。在我调查的这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中,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法查处。这些村主任大部分是在实行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从形式上来说,他们控制村级组织有着一定的“合法性”,即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合法选举”而进入村委会的。
  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而“合法”地窃取村级基层政权,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这些地方的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由乡镇领导“主导”或黑恶势力控制的假民主,选举的结果不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如某村康某本是村中一地痞,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主任一职。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为非作歹,将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致使村基层组织失控。他为了从当地铅锌矿获利,遂纠集地痞地霸打砸矿上车辆的专用变压器,致使矿山停工,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选举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但由于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民主”体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并不能形成正常的社区性力量。农村家族势力对乡村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其影响会受到国家法律和社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制约。然而,一旦家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结合在一起,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某村李氏宗族利用宗族势力控制了村委会的选举,并“成功”地将本族的利益代表者李某“民主”地选为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控制村委会后,利用合法的身份,以社会联防为名非法购买了火药枪20多支,以加强本族的“打击力”, 对不听话的外族村民动辄以暴力相加,对峙械斗,将基层政权变成了与家族势力结合在一起的犯罪组织。某村阳某的情况更为典型。这个村村民以阳姓为主,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阳姓家族公开提出要以家族利益为重,首先由其家族人员开会推荐了阳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并要求全族人员必须投其的票,否则要以族规处置。而阳某当选后,为了摆脱党支部的控制,就利用其家族力量村委会之外成立了以其为首的非法组织“村理事会”,直接组织社会黑恶势力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民主”的方式来使社区内的黑恶势力“合法化”或“政权化”,这是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必需注意的问题。因为,在农村社区内,家族势力的客观存在,会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体现社区正确的发展方向。许多大的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来“合法”地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而且还要建立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机制。这一点,对于生活在一定社区的村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属于少数的村民,并没有退出这一社区的可能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否定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意义。但黑恶势力利用“民主选举”而合法地控制乡村社会的现象却是值得我们正视的。
  第三,经济能人的“利益诱惑”。
  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达到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改革开放后,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有许多农民通过自己的勤劳和努力而致富。这也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行为评价体系及由此决定的权威结构。“财富”效应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于是大批的“经济能人”因拥有了金钱的支配权而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变得突出。大多数的“经济能人”利用这种影响力在为自己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或为社区的事务尽力。但也有少数的“经济能人”则由于“财富”的增加而成就了其政治野心,他们以改革开放为口号,以发展经济为借口,通过经济利益的诱惑,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湘南某镇享有皮鞋之乡的美誉,因此,该镇企业办主任吴某,也就成了当地有名的“经济能人”。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仅深受镇党政领导的心爱,还得到了一些村级领导的拥护。此人以利益为引诱,通过手下的一大批打手和马仔,以黑社会的方法为镇某些领导或村干部“了难”,骗取信任,最后发展直接控制镇政村务,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成为了当地的一大祸害,最后被劳动教养2年。我在调查中发现,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主要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由于这些地方处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资源往往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金钱。而为了控制这些经济资源,那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完成了所谓的“原始资本”积累的“经济能人”,就会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名,以“投资”或“捐赠”等手段来诱惑一些乡镇领导和群众,获取政治资本,并通过各种途径侵入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会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并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成为了一些有政治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和黑社会的“大哥大”等多料角色。
  这些“经济能人”控制乡政村务的主要方式有:1、直接出面,争夺乡村控制权。有些“经济能人”在乡村换届选举时,以金钱为诱饵,大搞非法活动,直接出面“竞选”村委会干部。由于拥有金钱支配权,并以“致富带头人”的身份出现,容易得到乡镇干部的支持,也容易在群众中获得认可,为他们掌握乡村政权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他们中有的还被宣传成改革开放的典型。2、控制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些“经济能人”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腐蚀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并逐渐架空村级组织,使其成为“影子”政权。他们有的则利用黑恶势力胁迫村级干部,有些村级领导为了获取私利,或者为了自保平安,而放弃了对村务的领导。这样他们实际上控制了村级组织,村中的大少事情都必须经他们表态才可以算数,合法选举的村干部就只能是他们的代言人。3、扶植黑恶势力掌握乡村权力。有些“经济能人”自己并不出面,而是把一些本来就是社会黑恶势力中的人物“举荐”进乡村领导岗位。再通过控制这些担任了乡村领导的“打手”或“马仔”来行使各种“权力”,“合法”地欺压群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他们一般以诸如“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这些时髦外衣打扮自己,并在某些的时期或阶段能促使地方经济的一定发展。因此,他们也往往会得到更大的权力,以掌握控制更多的经济资源。而一旦他们发展到一定的地步后,还会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装扮自己,将黑恶势力公司化,并通过对村级组织的“改制”全面控制农村的经济资源,将村级组织变成这些黑公司的附属,他们也成为身为董事长或总经理兼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多料人物。有的甚至通过这样的公司直接“改制”乡镇政权。事实上,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也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那张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而他们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党政干部”后,为了得到更大的保护、获得更大的保护而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更高级别的党政干部,寻求更大的“保护伞”。
  第四,政治精英的“红黑蜕变”。
  乡村干部由农村政治精英向黑恶势力蜕变,也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形因之一。在湘南某市这次被整治的村霸中,有许多曾经是当地的政治精英,他们在成为黑恶势力之前,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经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在各种原因下,他们逐渐由“红”向“黑”蜕变,由农村政治精英变成了村霸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保护人。某村支部书记陆某,担任村组干部多年,也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过许多积极作用,因此他成为了市政协委员,是当地有名的政治精英。但随着地位的上升,他逐渐将全村视为自己私有的领地,将村支部和村委会当成了自家的衙门,容不得了任何反面意见。而为了对付那些不听话的村民他就开始聚集社会恶势力为己所用,最后成为了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而被依法查处。某村村主任、镇人大代表陈某,不仅保护黑社会势力来欺压群众,并发展到自己组织黑社会团伙,蜕变了黑社会的“大哥大”。而某村村支书、县人大代表罗某,则直接利用黑社会势力进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处分。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从政治明星转变为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及其参与者的比例要大于前三种情况。
  这些由农村政治精英向地方黑恶势力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腐化变质,以黑恶手段获利。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利益主导行为价值观得到普遍倡导,使得有些农村干部开始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由于村组干部的“合法权力”控制的经济资源有限,权力寻租难以满足他们的私欲。为了更好地获利,他们就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就在他们身边形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逐渐将村级组织变成他们从事非法活动的掩蔽所。这些掌握了村级组织的政治精英们,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更有甚者,亦官亦黑,一身二任。2、错误地选择治理农村的方法。这些地方政治精英,面对日益紧张的党群关系,还不习惯用社区民主的办法来治理乡村,只看到了强权的一时之效。他们认为,支持和保护黑社会团伙对于治村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村民就会怕自己,许多通过按正常合法途径办不了的事,只要通过黑社会团伙出面,就容易多了。3、对村级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村级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非行政性。乡镇领导对于村级干部的管理表面上强性的,而实际上却是软性的。这在于村级干部的本土性使他们更容易获得家族势力或乡土社会势力的支持。而村级组织的非行政性则使乡镇领导一般很难改变村级干部的本土性特色。这样,乡镇干部在监督和评价村级干部时就往往以是否完成国家和乡镇的上交提留及计划生育任务为标准。这样势必对那些本地性的政治精英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当这些政治精英发生蜕变时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约。(待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日期: [2004-5-25 16:26:22] 作者
 
为什么大家老是在谈治安问题的同时

为什么在论坛,我没见到有人敢去触摸电白由来以旧的黑社会问题???


博贺的、电城的

观珠的、沙郎的


建议大家暴光下面各镇的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头目的黑名单。让黑恶势力暴于阳光之下!!!

还我电白民众之蓝天!!!
 
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思路探索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 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新时期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变化,进一步探索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统观全局,精心谋划,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随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发展中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我区法制环境踏上新台阶。
一、 福田区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工作基本情况
当前,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司法、公安、街道、社区等各部门积极行动,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我区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大幅下降,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然而,基层各类群体性矛盾时有发生,涉及社区群众日常工作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社区稳定和发展带来了诸多隐患。为及时化解矛盾,将各种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局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各辖区司法所、调委会、广大调解员,开展了大范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了“抓早、抓小、抓苗头”,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的社会稳定。
今年第一季度,我区司法局在各街道司法所、调委会和广大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耐心细致的调查了解,共排查出矛盾纠纷132宗,成功调处104宗,调解成功率达到78.8%。其中,成功调解婚姻家庭纠纷37宗,邻里纠纷36宗,赡养抚养纠纷1宗,继承纠纷2宗,房屋宅基地纠纷4宗,劳务劳资纠纷5宗,物业管理纠纷8宗,房屋租赁纠纷4宗,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4宗,市政建设引发的纠纷2宗,其它纠纷29宗。其中群体性纠纷13宗。对一些重大的纠纷隐患,各基层调委会人员做了及时调处和汇报,司法局领导经常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与调解,有效防止了纠纷的激化。
在排查调处期间,我局还开展了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挂案督办,效果非常明显,其中处理了香梅北片区居民因不满市国土局修建立交桥而多次上访示威的案件,福田街道天泽花园、黄洲、皇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纠纷,新大好、大百汇商场、华强北创景名店坊等商业城的租赁合同纠纷,福民新村、下梅林股份公司业主(股民)与管理处(股份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多宗矛盾纠纷。
在基层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些矛盾纠纷已经成功化解,如新大好、大百汇商场的租赁纠纷已基本解决,其它纠纷也在进一步的跟踪处理中。
二、新时期福田区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新特点
1.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时考虑不全面或不完善,对相对人利益造成一定冲击,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随着社会各项改革逐渐深入,各阶层存在利益再分配和平衡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在出台新政策和行政行为实施前应充分考虑各阶层的利益,尽最大可能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尤其是涉及到群众的利益,该补偿的要补偿,有的事情一时办不到要及时解释清楚,以免产生不利影响,及时安抚群众稳定民心。因此,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措施,在实施这些政策和方案时,对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冲击是难免的。如香梅北片区居民反对修建香梅立交桥事件警示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更加缜密。
2.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城市建设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改造带来了大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给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如噪音扰民等,从而在居民和建筑单位之间造成了不少纠纷。因房屋拆迁安置带来的纠纷、居民因购买商品房发生的纠纷、居民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较典型的是天泽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下梅林股份公司股民与股份公司因管理和分红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香梅北片区业主反对修桥事件,这些事件中涉及到诸多利益纠纷问题,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3.城市居民收入两级分化,造成特困低保人员上访情况严重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政策不完善,一些特困低保人员上省进京上访情况比较严重。市三建公司职工王治平、陈芳红夫妇在全国“两会”期间,偷偷跑到北京上访,后被劝回的事件,反映出一些困难群体,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闹大事态,甚至专门挑选“两会”和其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进行,故意制造不良政治影响,以期得到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据调查,我区目前有特困户、低保户328户,户数比往年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帮扶,实施关爱工程,司法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法律的阳光覆盖到弱势群体。
4.矛盾纠纷程度增强、性质加剧
随着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从隐蔽到显露,矛盾纠纷程度增强已成为当前群众矛盾纠纷的一大突出特点。从信访情况看,过去上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温和,多数只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社区反映情况或静坐等,现在则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少人认为“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小化大”,动辄封桥堵路,冲击党政机关,要挟党委和政府,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上层关注,其性质在逐渐加剧。
5.经济性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土地合作经营、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营体制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矛盾纠纷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上来。
6.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实发性矛盾纠纷事件的参加主体由改建旧城把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个体业主、退伍军人,甚至还有干部、教师、学生等;相近的血缘和地缘,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往往将相关群体聚集起来;现代化的通讯联络手段容易将不同地域的人联系起来。如近来,团体聚集上访,家族势力死灰复燃,甚至开始插手和干预基层组织的政务活动。种种迹象表明,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主体的外延在扩大。
7.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与其它矛盾纠纷进一步交织
近年来一些具有“帮派”特点的社会势力与政府中某些掌权人物勾结起来,形成一种对社会的控制力量――社会恶势力。他们为非作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这方面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一些勾结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如民族宗教问题,人权问题等等,煽风点火,造谣中伤,混淆是非,甚至台前幕后策划,意在造成社会动乱,从中渔利。
8.待业、下岗职工引发的纠纷和外来务工人员与雇主的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很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很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乃至破产;还有很多企业为了片面增强竞争力,纷纷改制、减员增效。因此,下岗职工日益增多,再就业的难度也很大。同时,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完善,不少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有些在岗职工也因为拖欠工资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从而,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下岗职工的婚姻家庭纠纷都大量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来深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愈来愈多,如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等。
(二)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转变型加快,社会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导致矛盾纠纷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多变。各种群众性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既有历史原因、政策原因、经济利益原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素质较差、管理方式落后、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的一面,也有群众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法制积淀与现代法制意识冲突的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势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不适应的一面。各种矛盾纠纷成因交织在一起,加重了当前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复杂性。我们认为,总的来看,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居民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从福田区的主要居住人群来看,一部分是当地的农民和渔民,一部分是外地迁移来的农村人口,一部分是原工程兵及其家属,还有一部分是外来的务工人员,这些务工人员也大部分是外地农民,因而社区居民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比较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和对抗性矛盾。
2.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劳务关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逐步凸现。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使各种矛盾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层次原因上来。
3.收入分配不公,造成居民收入两极分化
分配不公是当前我区经济领域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纠纷突出地体现为“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分配不公。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下,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公平和矛盾纠纷,高低收入人群差距悬殊。
4.干群关系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某些干部的素质较低、思想工作乏力、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不高等,党群之间、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血肉关系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有关系紧张、矛盾增多的趋向,突发性事件屡屡发生。有些干群纠纷完全是因为一些干部以权谋私,办事不公,缺乏民主作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滥用职权、以权代法造成的。
5.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特别是当地农民和渔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一些居民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还有一些公司,如原建设兵团职工的子弟在中学毕业后,由于文化素质上的原因,一时找不到工作,整天就在社会上东游西荡,容易误入歧途,据调查,象这样的情况,在香蜜湖街道就达120多人。目前,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不够。
6.司法信息工作不畅通
目前,我区司法局的信息工作启动的时间不长,司法信息员的队伍还在建设之中,也只仅落实到街道司法所这一级,还没有拓展到各个社区之中去,信息网络体系还很不健全,社区的群体性事件难以得到及时的反映,影响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及时、迅速解决。
三、新时期正确处理福田区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思路
新时期的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调处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纠纷要综合考虑,标本兼治;既要坚持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针对不用矛盾纠纷寻求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处理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这些新情况和新变化体现居民间纠纷上,就表现为纠纷类型的复杂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等。若不能正确、及时地化解和处理,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深圳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区应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水平。
其次,在基层街道党工委和司法所的指导下,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每个人民调解员要深访调查,了解分析新时期人民群众纠纷的新特点及产生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妥善地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群众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再次,在排查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对社会上一些深层次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特别是要做到“两个加强”(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排查)、“四个防止”(防止自杀事件,防止刑事案件,防止群众械斗,防止群体性上访)。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创立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时,将解决人民内部的思想是非争论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归纳为一个公式,即“团结――批评――团结”。在新形势下,在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讲”教育,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我们要善于把这些成功经验运用到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去,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特别是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
(三)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主观能动性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在于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事实充分证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干部素质不高,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群众之间矛盾,而且自身也会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的素质提高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有根本保证。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根本条件。
(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点,就是提倡民主法治,实行依法治国。一个国际化城市,必然也是一个文明法治的城市。深圳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按照国际标准打造城市新形象,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建立文明的法治城市,要求我们城市的每一位市民人人知法,人人自觉守法。社区是现代城市的细胞,只有抓好法律进社区工作,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
我们认为,我区一方面应以法律进社区为契机,加强法制宣传,认真做好各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法律知识宣传进户,法律服务进家庭,法律咨询进社区成员单位,在理念上、机制上、重点对象上、依法治理上、法律服务上和文化上有所突破,在全区欣起一个爱法、学法、守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社工作;另一方面,应以营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增进基层法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节的作用,切实解决辖区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才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治区要从基层做起,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化解在基层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并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区过程中大力推广成熟的经验,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由传统调解向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转变。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基本方略。
(六)进行体制创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充分保障社会主义人权
20多年的改革实践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现在要求我们必须拿出一往无前的勇气,大胆探索,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在法制体制改革上和创新上下功夫。我们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创造人民自己的幸福生活。针对我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作为基层组织,我们要让广大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分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七)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府的立法协调工作,进一步改进区政府各部门的政策制定工作
我区司法局要在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具体实践工作中,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将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经验整理成具体的立法建议,提供给市人大、市政府、市司法局作为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和完善现有法规的实践性依据。同时,要加强与区政府各部门的有机联系,从法律角度积极指导各部门的政策制订和修订工作以及行政行为执法工作,促进政策和行政行为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减少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从而大大减少政府工作上的纰漏和失误。
(八)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深化,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越来越重要。原来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许多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功能,逐渐转到社区上来。各种社会组织在社区落户,离退休人员、待业人员、外地务工人员大理涌入社区。因此,完善社区组织制度就成了解决处理群众内部矛盾的首要问题,这要靠大力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进行,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
(九)妥善协调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方面的关系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做起:
1.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缩小贫富差距
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两个根本性转变,保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迎接WTO的挑战,增进国际竞争力,不但是我们在新世纪之初经济发展的大思路,也是我们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坚实的经济基础。我们认为,我区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规模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具体做法是,一是发展新的高科技产业,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二是发展带有高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规模增加社会就业能力,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广大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困难,实现经济自救;三是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便他们能够尽快转移到新的行业、新的工种之中去,适应新的工作,开拓新的工作机会。
2.促进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安全的“稳定器”、经济正常运行的“喊震器”和现实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社区稳定、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根本大计。我局一方面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助市司法局,积极与市民政部门和社保、劳动等部门沟通,将我区人民群众社会保障需求及时如实上报,推进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政策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我区各街道的社会保障所的服务窗口的建设,完善社区保障服务窗口程序,实施“费随事转”的有效办法,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将社区服务窗口电脑与街道、区司法局联网,接受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档案,促使员工尽快由“企事人”向“社会人”转变,缩小社会保障服务的时间差,实现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也为社区内的其他参保职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便利服务,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的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性保障服务体系。
(十)建立和完善司法信息工作体系、突发性事件处理机制
司法信息工作体系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是使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得以及时、有效解决的可靠保证。我局应建立区司法信息中心,健全司法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司法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区司法局、街道、社区三级司法信息体系,要将司法信息员落实到全区每个社区,强化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工作,建立灵敏高效的预警机制。我们应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切实提高综合分析、查证、甄别和利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对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同时,我局还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理机制,健全信息反馈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是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有力保证。我局应考虑设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小分队,与各街道司法所、各社区形成联动机制,一旦接到纠纷消息,要排除一切不利因素和干扰,不顾疲劳和恶劣天气条件,立即行动,尽快赶到纠纷现场,面对险情,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人情绪;当场处理完纠纷,仍要做好回访工作,防止纠纷出现反复。
今年是我区进入“三大”落实各项工作的实干年、关键年。我们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同志讲话精神为指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大局,与时俱进,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坚持“两个务必”和“五个力戒”,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思路、推动工作、提高水平,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社会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
 
好帖!!!!!强烈要求加精!!
顶乐叔!!!!!!
 
民本主义与执政能力









  ××党是先锋队。如果党内存在一大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以公权谋私利的官员,党就腐败,就不是先锋队,党的威望就丧失,执政能力就受损。
  民本主义要求恢复精英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应树立明确的执政理念。
  笔者非常赞同中央最近提出的民本主义的执政理念。《尚书》(夏书•五子之歌)中说:“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从西周时代到××党人的“为人民服务”,三千年来中国最深厚的执政传统就是民本主义。回归中国传统,回归民本主义,以中国广大人民的福利为执政基础,是执政党的方向。
  有人说,民本主义是小农和传统王朝的意识形态,笔者不认同。民本主义产生于士子,是精英的思想,要求有奉献精神的精英来照顾人民的整体福利。在现代社会,××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与民本主义是一脉相承的。精英为什么会相信民本主义?因为他们是精英,考虑的是中华民族整体发展的利益。儒家的民本主义传统不仅鼓励了匹夫有责,以天下为己任,乃至执政为民的中国士子精神,而且在今天的香港、新加坡等华人社会也依然是主流思想。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不是小市民的党,也不是大商人的党,更不是大工业的党,而是代表新加坡整体发展利益的党。
  民本主义执政理念必然要求恢复精英党的组织路线,即“先锋队”思路。什么是精英?精英是有奉献精神的人,其精髓是为社会整体利益无私地做奉献。精英不是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愿意为公共利益,为中华民族整体发展的利益做奉献的那部分社会先进分子。精英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普通人,包括张思德、雷锋这样出色的士兵。但精英不是一般老百姓,而是诚心诚意为老百姓服务的人,是为社会进步而协调老百姓利益和矛盾的人。所有的政务官(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期却没有铁饭碗的官员)都应当是精英,是“像个党员”的××党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不是全民党,而是精英党。全民党不可能是先锋队。如果党内存在一大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以公权谋私利的官员,党就不是先锋队。“先锋队”不是自封的,先锋队获得威望,靠的是以身作则、公正廉明。“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清廉、透明、明智,全心全意地为大众服务,这不是一般老百姓能做到的,只有少数精英能做到。
  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与其党员数量稀少有密切关系。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声望持久,成为长盛不衰的执政党,其中一大“奥秘”是坚持“精英党”的组织路线。什么是精英党?精英的执政集团是些什么人?精英党容纳着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又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在市场型的社会里,这种人注定是极少数。新加坡350万人,而人民行动党仅有8000名党员。在新加坡,一个人想加入人民行动党,要经过长期考验,从年轻时就要义务服务于社区,几乎不拿薪水,成为社区最受尊重的人。这样的人,才会得到党的支持去参加议员竞选,选上了就是人民代表。在议会里议政能力强,就能当上政务官。这种人是信奉民本主义的极少数人。由这样一些人构成的先锋队,当然享有崇高威望,当然有出色的执政能力。
  在中国而言,先锋队指的是那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特别是具有这种道德情操的高级专业人才。党吸纳的人多了,自然鱼龙混杂。人少了,要求高了,就容易选拔精英,力量反而强了,威望反而会提高。因此,提高入党的门槛,严格党的纪律,逐渐减少党员数量,是恢复党的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的组织措施。
  全体老百姓不是由老百姓来领导的,“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党”。作为先锋队,××党并没有自己的一党之私,没有“党产”,也不搞“党库通国库”。因为“身正不怕影子歪”,就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发动和组织群众,能够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建立统一战线。而一旦先锋队成为全民党,丧失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丧失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精神,产生自私自利、盛行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纪律松弛涣散,党就不是先锋队了,就产生腐败,威望就丧失,执政能力就受损。国民党在1970年代变成了全民党,党员人数占台湾成年公民的三分之一,泥沙俱下,鱼目混珠,“先锋队”变成了“民主派”,为后来的腐朽和分裂埋下了伏笔。
  “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来就不是大众精神,当然也不能用来要求人民大众。这种精神是先锋队的精神,不是民主主义精神。精英党的意识形态从哪找?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和中国××党的优良传统中找。概括起来,就是“民惟邦本”,就是民本主义,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民本主义高于民主主义,是适应中国国情的优秀执政理念。
  中国的国情是什么?就是人民厌恶阶级斗争,蔑视党争,反对领导集体分裂,拒绝利益集团的代表来执政。在这个意义上说,新的执政核心为执政党提出了民本主义这一正确的意识形态纲领。这个纲领要求恢复精英党的组织路线,也就是恢复党的先锋队性质。
  加强执政能力从反腐败开始
  中肯地说,在世界范围里比较,中国××党的执政能力和质量是不低的。套用评价奥运会表现的术语,就是“在第二集团里领先”。然而,中国××党的质量近年来明显衰退,执政能力下滑,主要表现为党和政府官员腐败,由此引发官民矛盾。官民矛盾是当前社会一个主要矛盾,处理和解决这个矛盾是执政党面临的重要任务。提高执政能力要有明确的标准,如果党不能解决腐败问题,谈提高执政能力就是空话,就会在人民中失去信誉。人民对党丧失信心,党的执政能力必然下降。
  如何解决腐败问题?从学理上说,政府腐败是世界上最容易解决的事情之一,理论脉络非常清楚,就是分权制衡,建立法之治。从经验上说,大国、小国、穷国、富国,都有在一夜之间把腐败控制住的历史经验,具体办法丰富多样,比如给限期退休和被起诉两种出路。然而,从现实来讲,治理腐败却极其困难。难在一些党的高级官员腐败了,其他人投鼠忌器,不敢下大决心。怎么办?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在人民前面,腐败无可遁形,因为人民是腐败的直接受害者。在这样的时候,敢不敢继承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传统,敢不敢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成了考验和检验党的执政能力的标志。采取果断方法,坚决、迅速地制止党内腐败,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非霹雳手段,难显菩萨心肠”。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对腐败的容忍,不仅是对人民福利的伤害,也是对党的自身利益的伤害。
  论及官民矛盾,中国的传统思维非常好,“治吏不治民”。治好官,把坏官拿下,何愁人民犯上作乱?今天治官要用法治的办法,分权制衡,违法必究,而且从严惩治。法治和法律不是一回事。法的内容分左右,法治不分左右,法治是使法律“顶用”的办法,核心是分权制衡。执政的人,权力相互掣肘,法的权威才能上升。
  治了贪官,再产生新的贪官怎么办?就要建立制度。制度的选择空间非常宽,比如有人提议高薪养廉。这个提议换个思路,可以把公务员的退休金定高,把退休待遇规定得非常好,比如大笔退休金、大型住房、免费医疗。官员不敢犯法,违法行政就要被驱逐出公务员队伍,优厚的退休待遇就鸡飞蛋打了。官员行政的前提是别在任内违法。违法官员,不管他过去有多大的功劳,都会丧失退休的优厚待遇。有人想在任内大捞一把,连工资带退休收入都一次搞定。可以,但要冒在监牢里度过后半生的风险。要做先锋队,就要接受在任时只拿平均水平的薪水,工作比老百姓辛苦得多,收入却比一般老百姓仅高一点点。推迟支付的官员退休金,投入现在的建设事业。被惩治的腐败官员多了,支付的退休金也就少了。腐败官员少了,建设事业搞好了,许诺给官员丰厚的退休待遇当然就容易兑现,人民也容易接受。
  今天把执政能力问题摆在了桌面上,几年后,如果××党不能落实民本主义,不能回归先锋队的本色,不能取得反腐败的实质性进展,那么关于“执政能力”的讨论,不过是又放了一次空炮,让人民再一次失望。“新概念”不过是为执政能力继续下降做了“贡献”。治理腐败非常难。然而,把非常困难的事情办到了,叫做“精英”。把不可能之事变为可能,叫做“英雄”。把梦想变为现实事业的执政团队,叫做“先锋队”。执13亿人的大国之政,当然是困难的。正因为难,所以要精英,要先锋队,要出色的领导人,要智慧、魄力、决心、勇气和担当。
  有人说,精英兴衰与王朝兴衰都是必然的,笔者不以为然。法治社会不同于王朝社会。违法乱纪者当然不是精英,连违法乱纪者都治不住的社会当然不是法治社会。
  从政治改革的方向看,中国必然走依法执政、法治国家的道路。这条路还很长。欲走上正轨,加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当从治理腐败开始。腐败的执政党与信奉民本主义的执政党是水火不相容的。落实了执政党的民本主义精神,党就不会腐败,就会去勤奋组织人民生产建设奔小康,数千万城市人就不会“下岗”,数亿农民就不会处于失业状态。
  (文/潘维,摘自燕南评论,原载《凤凰周刊》。本文仅供参考,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有同感
我们那边有的村就专门养有一帮烂子 村里人在外面有什么事摆不平就由他们拿刀拿枪过去搞定
 
好长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03-12-04 07:15:35




论宪法精神
肖 扬

(一)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说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权力与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矛盾。实践中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既有权利膨胀,侵犯权力正当行使的问题,如某些“暴力抗法”行为;也有权力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如某些“欺压百姓”的行为。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中国××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指出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走出王朝更替的“周期律”;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党领导人民的基本任务;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特点。从宪法规定的结构看,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后,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前。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顺序变化,而是反映了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从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也是此前历次宪法所不能相比的。如1954年宪法用了14条,1975年宪法用了2条,1978年宪法用了10条,而1982年宪法则用了18条。这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正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加强。
(二)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命题是不矛盾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着重点在“权力的归属”;“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着重点在“权力的行使”。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正是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始终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正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恣意横行,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制约不外两种途径,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适当的权力分工实现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实现民主监督、相互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之路、治本之道。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于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于是民法规定了对人格损害的赔偿,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于是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于是刑法规定了打击报复罪,等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制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基础,但是要使法律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宪法的规定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文革”十年,虽然宪法犹存,但是遭到公然违反,几成摆设,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践踏,教训十分惨烈。有鉴于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天,我们仍需一如既往地遵守这些法制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防止违宪行为打着“合法”的借口,披上“合法”的外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通过民事审判,确认民事侵权责任,保护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权利是公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自动退却,就是对权力滥用的默许甚至放纵,不仅是对公民自己的不尊重,是对整个公民群体的不尊重,也是对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不尊重。同时,公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将有助于减少权力的滥用,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多年的法制宣传和实践,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已经大大增强。但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不仅需要一部分人增强这种观念,还需要全体公民都强化这种观念,这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此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程度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前繁荣,“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等现象一去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受到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得到保障。此外,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享受法律的权利。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饮水思源,落叶归根。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
 
论"权力资本腐败"(一)问题的提出
  "权贵资本主义" (Crony capitalism)又叫"裙带资本主义"、"关系资本主义"、"朋党资本主义"、"密友资本主义"。它是针对具有亚洲(如菲律宾、印尼等)的执政权贵阶层的贪污腐败而提出的,指的是"因血亲、姻亲和密友关系而获得政治、经济上的利益,以及政治领导人对效忠者、追随者给予特别的庇护、提拔和奖赏"(庄礼伟:《亚洲裙带资本主义研究》)。这几年来,吴敬链先生时不时地结合"中国国情"将它作了"发挥性的引入",有一段时间,报刊杂志亦不失时机地将"权贵资本主义"热炒了一阵。我也加入了这个"热炒"的行列,写了一篇《我对"权贵资本主义"的另一种解读》,在《人民网》发表了,网友们的评论真还不少。
  写是写了,评也评了,然而心里总还有点不太踏实,什么原因?就像"权力寻租"这一概念一样,"权贵资本主义"是舶来品,多数人还不太认识,要让人们接受它,还得将"权贵资本主义"本身解释一番,否则,一般人真还有点不太好懂,也就是说这一概念的人民性、通俗性不很强。
  于是,我就在想,能不能找出一个类似于"权贵资本主义"的中国式的概念呢?能不能创造一个让人一看就明白的概念化呢?经过很多夜的苦思苦想,真还找到了一个,这就是"权力资本腐败"这六个字,查一查资料,有"权力资本"、"权力资本化"的提法,也有"权力"病变为"资本"而导致腐败的这类描写,将这六个字直接组合在一起专门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而提出似乎还没有。(也许有,也归之为本人查得不够,若真是这样,也算是一种"异曲同工"吧!)
  这就是自己为什么提出"权力资本腐败"这一概念的"原始想法"。
  这篇文章也算是自己对过去腐败研究的一个小小的总结!
  (二)"权力资本腐败"及其出现的社会背景
  什么是"权力资本腐败"?
  所谓"权力资本腐败",指的是不靠办企业、不靠科学技术,也没有较长时间的"原始积累",更没有企业家的艰苦奋斗,只靠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资本运作",使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在短短几年的时间中直发地发将起来,成为百万、千万、几亿元的"暴富式的富翁"。譬如,那个被称谓"上海首富"的周正毅,原来就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私企业主,但却能成为一名上海地产界和金融圈子内呼风唤雨式的人物。
  应该说,"权力资本腐败"的出现是中国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凡熟悉中国腐败发展的特点都知道,中国的腐败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的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当时,因为商品短缺(短缺经济)消费品不足,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如能搞到一台彩电、冰箱),为了一张票据而奔波,而"走后门";到了八十年代,仍然是这个短缺经济,社会为了奔向"市场经济"而不得不实行价格的"双轨制",因为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导致了"官倒"的大量出现,当时的社会就用"腐败"二字来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从"不正之风"→"严重不正之风"→腐败,社会腐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当时主要还是表现在诸如商品、信贷和外汇指标等等"流量领域",主要还是在"流量领域"中的腐败。据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的统计,当时社会为九十年代这一时期的问题损失了6000亿左右。随着社会的发展,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无论沿海还是内地,无论大小城市,不少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视为当地经济起飞的重中之重,当成压倒一切的任务,大中小城市纷纷出现了招商引资热、房地产开发热、金融热、建筑工程热......应该说,这时腐败的表现就大大不同于"流量领域"中的腐败,它已经拓展到了"存量领域"了,进入到了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领域、土地和房地产等与"资本"密切联系的资产领域,这就使中国的腐败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我就将它称为"权力资本腐败"。
  看看现实,当今新一轮的重大腐败案件往往都是围绕着超大规模的工程(或称"跨世纪世纪工程")纷纷上马展开的,围绕着城市的"拆迁圈地"和农村的"圈地运动"展开的,围绕着"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展开的,都是浓浓地烙上了"权力资本腐败"的痕迹。
  为什么"权力资本腐败"成为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新的一种时髦?很简单,因为这种腐败操作方便,流程简单,最能赚钱,最能在短时间中使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暴富。譬如,当今什么资源最值钱?当然是土地,它没有公开的市场价,"级差"特别大,全在当官的一句话,一进一出都以亿来计算。据统计,自80年代末以来,因为土地转让中违规现象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都达100亿元以上。而且,根据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披露,"今年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两倍,有6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9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譬如,那个原温州市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在任副市长期间将超过人民币亿元的地价,5000多万元就批了出去。当官的,只要自己能捞,那管国家利益,慕绥新从1997年到沈阳市任市长至2000年,沈阳财政收入一年损失数十亿元。沈阳黑老大刘涌请马向东吃饭,临走时,顺手给马向东秘书一包钱,总计两万美金。事后,马向东作为回报,将价值3.5亿元的沈阳市中街商业区一块2.4万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划给了刘涌。单是取得中街这块商业用地,刘涌一夜之间就增加资产3.5亿元。
  全国的国有资产极其庞大,一共有11.83万亿,其中6.15万亿是地方的,5.68万亿是中央的。邓聿文先生在《规范国企改制杜绝国资流失》一文中指出,20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大规模的国有企业重组中,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仅对1994年12.4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调查统计,资产损失及挂账就达4438亿元;2002年,国家审计署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以及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就高达72.3亿元。经济学界流传的一个"比较认可"的数字是,近年来,"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个亿",一年就是365个亿。据国资委前不久公布的数据,中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大约有10万亿元。(《国际金融报》2003年12月19日)"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本身没有错,然而腐败分子却将"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视作为"唐僧肉",将它看作是"腐败的最后一次机会"或"腐败的最后一吨宴"),因而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用不捞白不捞来"激励"自己,千方百计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一些地方一窝风出售巨额国有资产,大搞"监守者自盗"到"看守者交易",一些地方的案例表明,有的以恶意"拍卖"为手段,疯狂占有国有资产;有的以"公司脱钩"为幌子,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企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从公开侵吞到暗箱操作,从非法变成合法。一位网友在我在《人民网》上发表的《牢牢记住俄罗斯私有化的教训》的贴子上这样说道:"我所在的县的几家国有企业是这样子\'卖\'掉的:由原企业领导层自筹资金收购;但是,没钱的(且不管他们是如何没钱的)领导,可以由该企业--就是这家即将被卖掉的人民的财产--作抵押,向本地银行为该领导担保贷款,以便他们能更快的得到这些企业--这些属于人民的共同财产,结果这些原企业领导们,集体没钱,全部采用该方法!真是荒唐透顶!!这和白送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如果我想买汽车、买房子,就用我想买的汽车、房子做"抵押",若是还不起,就将做"抵押"的(你的)汽车、房子再还给你,世界上竟有"零成本购买"这样的"好事"?!我们的一些权力者竟还有这样的"发明创造",这不是"零成本购买"国有资产是什么?实在是不可思议,实在是荒唐,然而这恰恰是在一些地区腐败的现实。
  总之,正是这个进入到工业资产领域、土地和房地产领域的"存量领域"的"权力资本腐败",使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打着"改革"的幌子、发展"经济"的幌子,大肆侵吞、任意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才使当今社会的腐败呈现"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的态势;正是这个进入到工业资产领域和土地和房地产领域的"存量领域"的"权力资本腐败",才使我得出当今腐败形势是"仍很严峻"这四个字。
  (三)"权力资本腐败"就是权力者、金融家和投机冒险家之间的"游戏"
  "权力资本腐败"就是权力者、金融家(银行)和投机冒险家之间的一种"资本操作游戏"。
  这种"资本操作游戏",其中的秘密,依我现在看来,说深也不深,说浅也不浅,还蛮管用,"效率"极高。
  近几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了一批一夜暴富的"富翁",其中,房地产商"发"得最快,也最容易,这些人一不留神就上了福布斯内地富豪榜。所以,中国的大富豪们有个特点,就是异常地集中在地产领域。在中国2002年度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产业。而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所以,管土地的官也就富得最厉害,成克杰一句话就能赚3000万。
  中国的学者是这样总结这些"富翁"暴富的轨迹(即"暴富操作流程图"):"制定圈地计划→摆平土地批租方→最低首付资金→取得可套取银行贷款的土地手续→用承建单位资金做到正负零→搞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基本完成收益周期。"
  这一"暴富操作流程图",学术味太强,一般老百姓真还看不懂。于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华民对它作了通俗的解:有些人根本没钱,但可以通过各种关系将要收购的国有资产作为事先和约抵押给银行,然后由银行给出现金流转给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而收购者本人一分不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成功地一夜之间就成为富豪。这种做法的荒唐之处就在于,这些人不仅没有用个人的资本参与市场和协议收购的竞标,而是用银行的钱来购买国有资产,然后再将它变成自己的。
  我认为,这一解释还不够白,还需要作更"通俗"的注解,于是,到了我的嘴里,就不那么好听了,这就是,这批不怕"坐班房、掉脑袋"心态的"商人"("投机冒险家")极能抓住两种类型的官:一种是地方上握有"资源绝对支配权"的"父母官",一种是口袋里装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金钱的"银行官",然后在"市场--资源--金钱"三者之间进行"资本运作"(这是说得好听一点的说法,说得难听一点就叫"空手倒")。
  "资本运作"需要钱,然而房地产商又哪儿来的钱?什么背景都没有的人又从哪儿来去找钱?于是,精明的商人将眼睛盯住了"银行家",攻关的目标自然成了"银行家"。然而,商人们的这种"用小钱换取大钱,用担保换担保"的伎俩怎能骗得过管钱的、精明的"银行家"?因而怎么将"银行家"们搞掂,就成了商人们的一门深奥的学问。于是,"银行家"们自然就成为房地产商和批发土地官员"攻关的对象",成为"共富的对象",成为"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银行家"一摆平,钱就滚滚而来。据学者的计算,房地产项目中有超过70%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
  以上就是中国一些富豪暴富的"诀窍"。所以,一位经济学家就说:"中国的富豪们在短时间内积累数亿元的财富,在世界资本史上都是不多见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原始积累大都经历了100多年的努力,而他们只需十几年甚至几年便可完成!"
  也可以这么说,是权力者、金融家(银行)和投机冒险家之间的"权力资本操作游戏",造就了当代中国相当一批的"超富豪"。
  (四)在权力失去制约前提下,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亦为腐败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也许有人会问: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与腐败之间是不是有必然的联系?
  我的回答是"否",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与腐败之间无必然的联系。
  然而,当权力处于"失控"、"失去制约"的条件下,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却为腐败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什么?
  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数据所作的统计分析,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265美元至1075美元的阶段,是社会变革最激烈的阶段,也往往是腐败的易发、多发时期。什么原因?这是因为这个历史时期是政治、社会、思想观念变化最大的阶段,不仅仅是社会利益冲突最激烈的阶段,也是利益对处于"贫致富"时期人们的诱惑最大时期,更主要的是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权力制约"始终是个大问题,权力的失控很厉害,导致的腐败也必然很瞩目。
  仔细研究中国腐败的发展,可以发现它有这样一个规律:即,每当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变、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或分配)时,权力腐败总是趁虚而入,总是利用手中执掌权力的优势与境内外、国韧獾牟环ㄉ倘讼喙唇幔疯狂抢占"利益制高点",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利益集团"倾斜。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双轨制"是如此,九十年代掀起的房地产开发热、金融热也是如此,最近几年腐败发展态势也是如此。正因为中国的腐败是与重大的经济体变革挂上了钩的,因而过去十几年间中国的腐败问题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就非常之大,就非常之严重。
  从上世纪末开始,中国的经济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时期:超大规模的工程(或称跨世纪世纪工程)纷纷上马,大中小城市都将自己的城市发展列入了快速发展的议事日程之中,"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列入了省市权力者立即开始实施的行动之中,事实也是这样,这几年来当世界经济处于一蹶不振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却处于"一枝独秀"之中......
  对社会来说,社会经济的大发展的确是一个"重大利好",而支持着这一"重大利好"背后则是一个过去从未有过的、具有天文数字的"经济总量",而伴随着这个"经济总量"的是新一轮社会利益的利益重新调整、重新分配,而对腐败者来说,面对过去从未有过的、具有天文数字的利益重新调整、重新分配,其"利益的诱惑"亦是从未有过的这样诱人,这样巨大的"腐败机会",怎么会使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放弃这个暴富的机会呢?他们肯定会抢占这个利益调整、分配中的"利益制高点"。
  为什么?马克思说的好: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将这段话用到当今社会的腐败分子身上,是一点都不会错的。其实,对当今的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来说,又何只是"300%的利润"呢?一张条就能换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利润",无需资本投入,只需"权力运作"、"权力操作","利润"就会滚滚而来,简直就是"∞"(无穷大),又"何乐而不为"呢?!当今的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都是一些高智商的人物,他们是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个致富的机会。
  应该说,这几年来,中国的反腐败的确是在动真格的,的确是在向纵深发展,"刑不上大夫"早就成了历史。就以2003年来说,中纪委查处(包括政纪处分)的省部级官员就有21人,他们包括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潘广田;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曾任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王钟麓;原安徽省副省长兼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以及新疆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曼•哈吉等。然而,对腐败分子来说,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他们的态度是:你打你的,我贪我的,"前腐后继",腐败非常疯狂。
  什么原因?就是利益的巨大诱惑。
  何勇书记在11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一文中说得好:"当前我国还存在诱发和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易发多发的可能。"怎么解读何勇书记的这段话?我这这样理解的: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由于中国的省市地方权力结构还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变化,由于权力制约(尤其是对"第一把手"的权力监督)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由于有效的反腐败体制尚在建设过程之中,由于官场中的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抑制......总之,由于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语)这个命题上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因而暗鄙缁崂益重新调整、分配时,总有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就会结成的"利益同盟",就会去抡占"利益制高点",社会利益越大的重新调整、分配,就会产生"价值"越高的腐败。
  总之,我的观点是: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前,社会经济发迅猛展期也是腐败的高发期。
  正因为由于当今社会的这个"权力资本腐败",才使当今的权力腐败呈现出以下这些特点来。
  第一,"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腐败向"高层化"发展,即有越来越多的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掉进腐败的泥坑中去了。而且,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
  第二,"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腐败的金额越来越大,十万、几十万是"小菜一碟",百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也不稀罕,判十几年、二十年、无期甚至死缓的增多也是"必然趋势"了;
  第三,"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腐败案不仅仅但金钱腐败,还浓浓地烙上了"色"的色彩,有的腐败分子的腐败甚至是围绕着情人、"包二奶"的、"小蜜"而展开的,因而严重恶化了一些地方的社会风气和官场风气。
  第四,"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腐败案串案、窝案的比例大大增加,其中,有很多串案、窝案是围绕着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的"第一把手"展开的,与此相关联的则是,被卷入到串案、窝案的都是一些被"大的第一把手"领导的"要害部门"的"小的第一把手"。
  第五,"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腐败案的"家族式腐败"已经成为一个很有"特色"的特点,夫人、儿女、兄弟姐妹被卷进腐败案的不少,因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现象相当突出,个别的甚至是"满门进狱"。
  第六,"权力资本腐败"使当今的暴富了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卷资外逃的不少,而且金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是早就有所预谋,早就将自己的子女、妻子及其腐败款子转移向境外、国外,有的在国确缟一紧就拔腿开溜。
  第七,"权力资本腐败"使暴富了的"有权人"和"有钱人"结成了"生死利益的同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已经形成了气候,成为一股能左右地方动向的势力,这就使社会的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大大增加,有不少案件本来明明是省市自己就可处理的,然而非得要中央出面查处不可,社会反腐败的"成本"随着"权力资本腐败"的出现而大幅提高。
  (四)这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正视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那么,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给社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呢?
  第一,它加剧了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的确,中国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的暴富人数的绝对值,与全国人数的相比,那肯定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就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富来说,那肯定是极其惊人的天文数字,譬如,有的学者计算后指出,50个中国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000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而300万个百万富翁的资产,则相当于9亿中国农民2年的纯收入!中国当今的两极分化为什么那么厉害?中国的描述财富差距"集中度"的基尼系数为什么能超过世界的警戒线?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的暴富速度实在是太超常规了。
  第二,它腐g了××党一批位高权重的干部。贪官与d商历来就是一棵藤上的两个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鸡和蛋之间的关系,是先有鸡后有蛋呢?还是先有蛋后有鸡呢?谁都说不清楚。然而,发射"糖衣炮弹"则是奸商们的一种"先天的本能",为了获得"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的所谓利润,他们会不择手段地、丧心病狂地向位高权重的××党干部进攻,也的的确确"可能有这样一些××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所以凡"问题富豪"出了事的地区或领域,总有一批××党的高官被送上了法律的审判台。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对××党真还有相当强大的"杀伤力"。
  第三,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位网友在看了我的"中国一些富豪暴富的\'诀窍\'"之短文后发了这样一个贴子:"企业改制造就了相当一部分暴富的富豪,几千万元的资产为了迎合千篇一律的改制就成了几百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大量的国有资产就这么流失了,他们能不富吗?而大量的下岗工人为此不得不每天为最低的生活保障奔波挣扎!" "改制"是一个富有想象力、吸引力的词,然而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的改制却变得极其荒唐、滑稽的--一些有权人通过这类"权转股"的"改制"方式,轻轻松松地、合情合法地成为新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当今,国有资产向私人、向新的权贵流失,向境外、国外流失的现象为什么那么严重?为什么有很多富人一富也后就急于想成为美国、加拿大、澳洲和中国香港居民?我想,这是与中国富豪这种暴富的模式联在一起的,是不义嘛,是心虚嘛,是怕"秋后算帐"嘛,就急于外逃。
  第四,它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一位网友在看了我的"中国一些富豪暴富的\'诀窍\' "之短文后还发了这样一个贴子:"我们内地,正在掀起一股\'招商引资\'热,办起了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拍卖。原来效益好与不好的企业,现在全部一卖了之。至于这个企业的资产是怎么评估的,那些人评估的,工人一概无知。有时连厂长也没有权利评估。最后拍卖的价格尽是政府一些官员与\'外商\'协商的结果。可怜的工人们则根据\'外商\'买断的价格决定自己被卖的价格。卖得好的,工人有800元/年工龄差的400元/年工龄。从此回家安度余阴。上述外商为何打\' \'?困为很多都披着羊皮的狼。一则政府完成了招商引资的任务,一则双方实现了\'双赢\',再则\'主人翁\'从此真正成为居在家的主人。一幢原县委政府招待所,卖了270万;一个县城中心的农机厂,卖了780万;一个造纸厂,卖了400万! "这个贴子说明什么?说明我说的中国富豪暴富不仅仅止于房地产,真还有点普遍性,决不要低估这种现象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它严重挫伤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扩大了当今社会的失业面,增加了社会的负担,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五)面对"权力资本腐败"这一严峻态势,我们该怎么办?
  负责任的中国文人不应该发现问题,更应该在发现问题之后提出如何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来。
  那么,面对使当今腐败处于非常严峻的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我们的社会应该怎么办?
  第一,一定要认真治理"一把手"的腐败问题。
  在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中"一把手"的腐败现象非常突出,在查处新一轮的"资本腐败"中"一把手"的比例比过去高得多,如据湖北省纪委的一份资料表明,2001年以来,省纪委自办案件44件,其中涉及"一把手"的案件就有23件,占52.5%;2000年2月,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因贪污受贿案被判死刑,其后牵扯出50余起案件,除李真本人外,涉及厅级干部九人,以及该省国税系统160多人,其中县、局以上领导干部67名,当中有40名是"一把手"......这究竟为什么?
  原因很简单:就是与这个社会大发展的这个"历史机遇"联系在一起的。想想也是这样:要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程中搞腐败,没有主管这一工程的"一把手"同意恐怕是不行的;要在城市中以非法手段圈一K土地动迁一批居民,若是没有当地"一把手"的参与,那无论如何不行的;要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在农村圈一K地将农民赶出家门,不动用当地"一把手"的权力亦是无论如何做不到的;要将一个国有企业廉价"卖"掉,没有当地"一把手"的策划,也是无论如何不行的......总之,正是因为有了有权有势的"一把手"的策划、组织和"参与",才能顺顺当当将腐败工程搞完,才能在城市野蛮拆迁,才能在农村实施像英国十五世纪搞的"圈地运动",才能将一个好端端的国有待业卖掉。
  总之,当今必须将"一把手"的腐败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说到底,中国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中实质上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而有的人将国有资产是"唐僧肉",将改制看作是"最后一次腐败的机会",怎么办?我想,一是对国有资产出卖转让关乎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不能仅凭政府单独作主,必须经过民主听证和公开咨询程序;二是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尽量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减少行政色彩;三是请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拍卖运作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还要防止一些执法及资产评估人员受利益驱动,搞虚假评估;四是强化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出卖进行全过程审计;五洲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赔偿,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六是将改制简单化为"国退民进"。
  第三,要坚决把好银行关。
  一位经济学家就说:"中国的富豪们在短时间内积累数亿元的财富,在世界资本史上都是不多见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原始积累大都经历了100多年的努力,而他们只需十几年甚至几年便可完成!"什么原因?因为中国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是与金融腐败联在一起的,在"'富豪'--'父母官'--'银行官' "三者之间建立"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利益共同体"。所以中国的大富豪们就异常地集中在地产领域。在中国2002年度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产业。而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批人一靠腐败了的父母官,另一靠是银行金融的腐败官员,有很多是银行给房地产贷款造就的其中有很多是违规的、灰色的、无节制的。什么后果?至少有以下三种副作用:一是一大批被称为中国经济精英的银行家(银行官员)被拖下了水;二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房地产商的潜伏的债务危机将引发出新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盲目投资房地产将造成房地产的虚假繁荣(即泡沫经济),从而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怎么办?有以下四点:一是强化对银行系统"第一把手"的监督,不让这些"第一把手"的权力无限大,将监督落实到实处;第二,将贷款发放过程公开、透明、公平,杜绝暗箱操作;第三,不给房地产商吃谭梗严格按照银行;第四,当今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央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查违规贷款,发现问题坚决查处。
  第四,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中国新一轮的"权力资本腐败"从根本上说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为结果的。无论是企业的改制(或叫拍卖)或是土地的征用,由于是暗箱操作(有的简直就像[人入关的"地运动"),受到伤害的总是被称为工厂"主人"的工人和土地"主人"的农民、城市居民,往往是他们的利益被官员"出卖"掉了(或是成为失业工人或是成为无地的农民),"主人"却还被蒙在鼓里,而且一旦成为"圈地"成为事实,他们却无处申诉,理论上的"主人"成为听宰割的"羔羊"。怎么办?应当该从制度上保证"主人"有发言权:即在企业改制或土地征用过程中,应该成立一个由当地"主人"们构成的"公平改制委员会"或"公平征地委员会",让他们有发言权,以保护、申诉自己利益不受富商们的侵害。总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让"理论上的主人"变成"真正的、实际上的主人"。人民的利益不受极大侵害,富商就失去暴富的可能性。
  第五,查处"权力资本腐败"问题一定要从严。
  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披露:"今年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两倍,有6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9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比例是687人÷168000件=0.0040892人/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是94人÷168000件=0.0005595人/件。前者是千分之五,后者是万分之五点六,百分九十九以上的人逃脱了"党纪政纪处分",千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逃脱了"刑事责任",基本上达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水平了。说明什么?一是说明当今中国官员的"违法成本"是实在太低了;二是说明当今社会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的确是非常薄弱,不仅仅表现在普通老百姓身上,还表现在当官的有权人身上;三是说明了依靠本地官员去"自我查处"是多么艰难,国土资源部人手有限,绝大部分的案件还得由地方部门自己来查处,这"千分之五"和"万分之五点六"就是"自我查处"最好说明,这就叫"中间梗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反腐败的艰难;四是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位高权重"有权者"和一些"地方富豪"结成的"利益同盟"之利害,他们有能力去"摆平"或"搞掂"那些相反对他们的人,在这些地方的反腐败,若是没有更高一级(或者中央)干预,所谓的反腐败也只能是形式一下,只能是走过场了。总之,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当今反腐败中的查处不力的问题。
  第六,"贯彻实施《条例》,关键在抓好落实"(吴官正语)。
  《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中国××党执政党执政五十年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但是,由于我们社会历来就有一个光重视制度建设不重视"落实"的"毛病",对违反制度现象存在着"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邓小平语)的做法,心肠实在太软,不将制度的落实当回事;由于我们有些部门的领导太重视自己手中的权力,行使权力带有一定的"随心所欲性",经常会发布一些不讲理由、但又不让监督的"封杀性指令";由于从根本上看,我们有些有权的领导压根儿就不喜欢受人监督,现在一下子将"监督"提到这样高的地位,从其刃睦唇玻肯定是相当抵触的,因而对这个《条例》的"本能性抗拒"是少不了的......的确,若是上述"致命的软肋"得不到"克服",那么,像《条例》这样的"好制度"也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抓好落实",认认真真地抓,认认真真地落实,认认真真地坚持,将《条例》作为反腐败、反"权力资本腐败"的重要武器,那么,我们是肯定能战胜腐败的,肯定能战胜"权力资本腐败"的。
  (文/邵道生,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摘自世纪中国)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坚持人大制度必须发扬民主 

  2004-09-16 08:45:18  

 
  胡锦涛在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
  坚持人大制度必须发扬民主

  据新华社9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讲话全面回顾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光辉历程,系统总结了五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的巨大作用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明确提出了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
  以下是讲话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历程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我们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坚决与腐败作斗争
  要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不断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坚决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规范党委和人大关系
  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实施。
  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
  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要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改革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早在上世纪40年代,中国××党总结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就明确把人民民主作为跳出历史兴旺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强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今天我们党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发展基层民主。
  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大标志性事件

  ●1953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 
  ●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979年 七部法律破茧而出
  ●1979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次设立常委会
  ●1982年 制定新宪法和之后的四次修宪
  ●1982年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可制定地方法规
  ●1987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54年-2004年 一年一次听取审议政府报告 
  ●1990年和1993年 通过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
  ●2003年 人大常委会里出现一批年轻人  据《中国青年报》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教育投入要体现社会公平

2004-02-22 15:56:3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范文力 济南 教师

  
■ 观察家
  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马余胜在审议
《关于办理改造用地特困学校方案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义务教育,政府的投资思路应该
把社会公平的问题放在第一位。”而造成教育不公平的直接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的不公平
,马委员说:“建设一所示范性高中,有的政府财政要投入二三个亿,这些学校与普通学校
的差距以后会越来越大。”(《南方都市报》2月21日)
  
  现在学校之间的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有关政策的结果,是政
府的教育投入不平衡,政府为了扶持一些所谓的示范性学校,向这些学校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不仅在硬件设施方面斥以巨资,如盖教学楼购置教学设备,而且为这些学校的软件提供了
优惠政策,比如引进外地优秀教师等等。就广州而言,由于这种打造教育的“形象工程”政
策原因,广州的四个老城区先后成为“广东省教育强区”,而广州周边的郊区和农村因为得
不到这样的优惠政策而失去了竞争的实力。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教育质量上,而且表现在教
师的待遇上,造成“富校越富,穷校越穷”。
  
  教育投入的不公平引发了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不公平。有了政府巨资的投入,一些学校无
论在教育环境还是教育质量上都一跃成为当地的名校,优质的教育,使广大学生趋之若鹜,
于是巨额的“择校费”在这种竞争下水涨船高,令家长苦不堪言。“要想孩子上重点,先交
几万赞助费”“择校费、择校费,中间多少家长泪”……这些社会俗语道出了家长们内心的
酸楚。而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巨额的择校费犹如一座大山难以逾越,只好选择低等的学校。
  
  教育投入不公平不仅造成教育不公平,而且滋长了教育腐败。从某种程度来说,“择校
费”之风是一种教育腐败,这些名校或重点学校之所以能推出“择校费”是因为政府的投入
,现在学校把政府的投入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办好了学校,提高了教育质量,于是就有了教育
权力寻租的资本。一些掌握实权的人,为了子女就读重点学校,给学校“批条子”“打招呼
”;学校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给“当权者”送钱送礼,会触犯法律,而送“招生名额”常
常只是“协调关系”,可以逃避法律约束,“择校费”竟成了一种“教育贿赂”资源。如此
形成了一条教育腐败的生态链。
  
  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
方面。好的教育,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教育,为大多数人提供同等机会和同样优质的教育。由
国家主办的义务教育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但是,现在我国的教育不公平不仅表现为
城乡之间,而且表现在城市里,而后者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要解决城市的教育公平问
题,首先要从源头上下手,即政府要改变以往的教育树立“形象工程”的政策,在教育投入
和规划方面做到公平和均衡,要兼顾到郊区。同时,也要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把民
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放在同一教育环境里,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此,才能保障所有公民权
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受教育权利。
  
 
我曾参加一起扫黑的工作,但只是表面的扫,没有根除,实在遗憾.当中原因很多.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美国的官民比例及其它
  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诟病。论者从纵横比较的角度指出,当代中国官民比例之高举世罕见。尽管统计资料的来源各不相同,但官民比例的数字大致差不离,如从纵向看,我国官民比例在汉代是1:7948人,唐代是1:3927人,明代是1:2299人,清代是1:911人,1949年是1:294人(一说是1:600人),而今天是1:30人(一说是1:28人),有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空前的1:9人(如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从横向上看,1999年中国的官员比例是1:30人,印尼是1:98人,日本是1:150人,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187人。更为关键的是,为支付众多官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费,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社会的基层政府是典型的“吃饭型财政”,其中行政管理费及工资支出占到了当地财政收入的80%~90%,政府没有什么余钱去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让人担忧的是,官员队伍的庞大以及各种腐败现象的增多一方面导致了政府机构膨胀、职能转换困难、政府财政支出有增无减,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剧了“官本位”现象,许多人对当官、做公务员趋之若骛,是所谓“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精简机构与人员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论者言之凿凿,让人对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问题忧心不已。
  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果真如这些论者所言那么严重吗?其背后有没有让人更为忧心的隐情呢?笔者日前翻阅美国2000年出版的《公共行政之技艺(第八版)》一书(George Berkley, John Rouse.The Craf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Eighth Edition. P2. 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 2000.),发现根据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1996年的统计,美国共有政府雇员18236000人(统计有误,应为19520000人――笔者注),其中联邦雇员2895000人,州雇员4719000人,地方雇员11906000人,而美国的人口总数约为2.8亿人,按照这组数字,美国的官民比例则创纪录地达到了1:15人左右(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的联邦政府雇员数字更是大为增长)。从最新的美国官民比例数字来看,上述从横向角度比较世界各国的官民比例数字存在严重误差,有误导公众与舆论之嫌,其用心姑且不论。另一方面,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是16000亿美元,州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是8500亿美元,地方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是7500亿美元,而当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是70000亿美元,三个层级的政府年度财政支出几乎花费了当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又据最新的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Office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Programs)提供的权威信息表明,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的文职雇员大约超过300万人,而在1789年美国建国之初,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以及战争部等几个行政部门,加上司法部和邮政总署,联邦机构成员一共不到1000人。而今,美国则已拥有14个行政部门(9.11后又成立了一个新部――国土安全部)及各部门部长构成的内阁,邮政局和邮政总长已不属于内阁。除了这些机构内的上千个处局外,还设有大约3000个顾问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专题委员会、协商委员会、专题小组、任务小组、工作小组等机构;甚至政府自己也说不清究竟有多少个机构。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材料,当代中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中吃财政饭的人员(俗称“吃皇粮的”)大致有4000万余人,如果以总人口数为13亿来计算中国的官民比例的话,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大致在1:32人左右,这与当代美国的官民比例1:15人显然要高出许多。偶然翻书得出的当代美国与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数字让人大吃一惊。在当代中国4000万多吃财政饭人员中,党政机关人员大致在700万人左右,事业单位人员近3000万,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部门。而在美国,由于没有像中国这样的事业单位,其政府是一个广义上的政府概念,政府既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个层级,还包括学(校)区、环境卫生区、灌(溉)区等;政府雇员不仅有联邦政府雇员、州政府雇员、地方政府雇员,还有教师、环境卫生人员、灌区管理人员、公共图书馆管理人员、公园管理人员、公共安全人员如警察、消防人员、证券管理人员以及公共交通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等,不一而足,“吃皇粮的”政府雇员也是包罗万象,与中国没什么差别。尽管每年美国各层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也占到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近一半之多,但这些财政开支主要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安全、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教育项目、贫困救济等领域,政府雇员的“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却较低,而在当代中国,事情却是颠倒过来的,“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是大吃大喝招待费和竞相攀比、极其不合理的小车费用)在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奇高,用于普通公民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却非常低。
  诟病当代中国的官民比例数字之高,在笔者看来并没有找到正确的“目标靶子”,而应该诟病的是当代中国各类“吃皇粮人员”到底干了些什么以及政府财政支出用在了什么地方这两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在近700万人的党政机关人员中,绝大部分是整天忙于琐碎行政事务的所谓“坐办公室人员”,而社会大众迫切需要服务的公共服务人员比例相对较低。当我们整天被“假药”、“假烟”、“假酒”、“假农资产品”(如“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伪劣农资器具”等)、“有毒火腿”、“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有毒食品”、“医生收红包”、“教育乱收费”、“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小偷日益增多”、“黑社会势力猖獗”、“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新闻包围而心惊胆战、度日如年的时候,我们有理由质问我们的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人员到哪里去了?叫了多年的“加强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举措又落实到什么程度了?在此意义上说,政府机构公共服务人员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地少了,需要大大增加;我们要的不是整天坐在办公室里瞎指挥、发号施令的管理人员,我们要的是到街头和社区去巡逻、到市场和矿山去检查、到马路上去执勤、到农村、学校和医院去巡视、到社会上弱势群体中去倾听社情民意等等服务于第一线、直接面对基层普通民众的公共服务人员!另一方面,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事业单位集聚着大量的吃财政饭人员,众相拥挤在大中城市,不愿到“老、少、边、穷”地区去工作,整个社会充斥着一股浮躁、喧嚣之气,人人争当“成功人士”,鲜有人愿意去干为基层普通民众服务、为农村教育事业作贡献的实事!我们要的不是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文娱资源、体育资源地区分布与人群分配严重不均的“歧视性与不公平性社会”,我们要建立的是人人都能享有平等教育权利、健康医疗权利、文化娱乐权利的理想社会!
  第二,政府存在的理由在于为社会大众分配包括安全、秩序、教育、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平等、自由等在内的各种价值,因此,政府的财政支出也应围绕这些价值的分配而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将支出重点放在这些相关领域。从此角度上说,教育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安全支出、社会福利支出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不仅不能减少而且需要继续增加其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相应地教师、医疗卫生人员、警察、市场秩序检查与监督人员如工商人员、产品质量检查人员等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不仅不能削减而且需要花大力气继续增加这些行业和领域的人数。也就是说,政府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为社会分配价值,公共服务方面必不可少的开支一定不能节省,而是需要大大增加。我们应该检讨的是在政府财政支出中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不必要的所谓管理人员“人头费”支出?在政府行政管理费支出中为什么用于大吃大喝招待费和不合理的小车费用占了那么高的比例?我们更应该检讨的是,如何在制度和机制上保证和加强立法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否则的话,“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哪些政府财政支出十分必要,哪些政府财政支出并不必要;分不清哪些人员需要精简,哪些人员并不需要精简反而需要大大增加,我们将只能永远停留于“就事论事”的层面并简单地拿官民比例数字说事!
  (文/唐亚林,摘自中新网)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美国的犹太人








西方有些人私下称中国人为东方犹太人。这个称呼让中国人听了心里辨不出滋味,因为拿不定这是褒还是贬。犹太人在世界历史上地位特殊;经受万般磨难却又成就辉煌,不好相比。
不过中国人同犹太人确有些相似之处,比如历史悠久;重视下一代的教育;发家致富的传统和精打细算追求金钱的精神,别的方面,好像就说不上来了。
讲到对后代教育的关心,中国有个小孩抓周的仪式。小孩满周岁时,大人将孩子放在一个房间中心,周围摆一圈各种物件:玩具,书本,笔墨,食物,算盘,钱币和象征性的武器来预测孩子将来的志向职业。小孩会爬过去抓住最先引起自己注意的物件。如果抓到食物,会被解释为这孩子将来好吃或者是有口福;如果是武器,可能会当军人。以前的父母多半希望孩子抓书本笔墨,那显示将来会读书(做官),上品之路;现在的父母可能喜欢孩子抓算盘,当会计师,或者直接抓钞票,当大腕资本家。
犹太人有个古老的习俗,用蜂蜜沾在做成字母形状的糕点上给小孩吃。小孩子嘴馋,又喜欢吃甜食,吃得多记住的字就多。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开发智力的方法,抓周才一次,字母糕点却常常吃。应该奖给犹太母亲诺贝尔教育奖。
这两个例子显示犹太人和中国人都有注重教育的传统价值观,也解释了两个现象:一是四五十年前美国名牌大学里有不少犹太学生,现在这个位置由华人学生取代了;二是两个民族的好学生都同其人口数量远不成比例。
犹太人历史的一个特异之处是他们经受的苦难之多很少有民族能够与之相比。除了早先多次被异族灭国,近两千年的时间,犹太人没有自己的国家,寄居在别人的土地上。
犹太人三千多年前在埃及遭到奴役。又在公元135年从自己的土地以色列被放逐。在悠长的流放岁月里,犹太人一直在欧洲和中东寻找一个可以庇护他们的国家。
根据犹太人的律法,犹太人的定义是一个犹太母亲生的孩子或者是皈依犹太教的人。按照这个规定,外族人要当犹太人不难,但实际上没有多少人入教变成犹太人。严格地讲,犹太人不是一个种族,而是由宗教文化联结起来的群体。
可以按照对待犹太传统的态度将犹太人分成三种人:正统,保守和改革的犹太人。正统犹太人是最传统的犹太人。他们将圣经旧约看作是上帝的话,每个字都要听,完全按字面意思来接受。保守犹太人认为圣经是充满活力的书,要不断对其做出新的解释来满足不断变化的时代要求。
改革的犹太人反对正统和保守犹太人对某些传统风俗的坚持,比如严格的犹太食物洁净法(Kosher)和完全用希伯莱语进行祈祷。
这三种犹太人不混同在一起,各过各的日子。正统派犹太人住在完全是自己人的社区里,小孩进自己办的学校,多半是同自己人做生意,这些是同外界最隔绝的犹太人。他们定时在一个宽敞的大厅聚会,举行宗教仪式之后,男人手拉手围成圈子又唱又跳,地板跺得山响,女人们在旁边观看,喝着她们制作的饮料聊天,直到凌晨。从外表上看起来正统派最有特点,男人不分寒暑常年穿白衬衣再套上厚重的黑色呢外套,戴黑色帽子,妇女则长裙拽地。纽约布鲁克林区居住着大量正统犹太人。在那里看到街上走的人就像到了一个文化和时代都不同的国家。
保守犹太人也喜欢聚族而居,但是不容易看出来,可以辨识的标志是犹太教堂(Synagogue)。保守犹太男人头上戴一个像圆饼一样的彩色小扁帽,妇女衣着不特别。纽约长岛有很多这样的犹太社区,多半在比较富裕的地方。改革的犹太人在生活工作各个方面看不出同一般美国人有什么区别。改革的犹太人一般不戴头饰,要么只是在过犹太节时在后脑勺戴上一个酒杯大小的意思意思。这头饰的尺寸被缩小到不注意几乎看不出来,显出改革的犹太人尽量消除外表上同主流社会的差别,与别的族群融合。他们与中产阶级的各种族裔混居在一起。小孩也不上犹太人的学校。在美国主流社会里的犹太人多半是改革和保守犹太人。
最先来到北美的犹太人是在1654年到达纽约的。那个时候纽约还是荷兰人的殖民地,叫做新阿姆斯特丹。二十三个犹太男女和儿童离开巴西到纽约来,在南美他们遭到迫害。这些人到纽约后也没有受到欢迎。
犹太人对美国怀有很高的期望;他们想来开创自己的生意,安顿自己的家庭,信仰自己的宗教,但是犹太人没有想到美国也有反犹主义。
以后的两个多世纪,犹太人数量慢慢稳步增长。在早期美国,犹太人在美国有些州受到的歧视同在其他国家也差不多。有些法律甚至限制他们从事商业和担任公职。
犹太人努力工作,逐渐赢得了邻人的尊重。在1776年的独立战争中,犹太籍士兵英勇战斗。犹太人还为华盛顿的军队提供给养。
美国建国六十年之后,第一批大量的犹太移民来到美国,主要是来自德国。从1830年到1860年,十四万四千德国犹太人进入美国寻求发展机会。
年纪轻的犹太人开始沿街兜售日用物品。这种销售方法给正在不断扩张的美国提供了迫切需要的生活用品。德国犹太人用马车拉着货物销售,成为流动售货亭。他们迅速在美国经济中争得了一席之地。从肩背手提开始,犹太人走家串户做小生意,攒足钱就开一个小店,赚了钱再开第二家,钱赚多了就开百货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令人想起当今背个背包满世界跑的温州人)。等规模到了一定的程度,资金充裕,就向其他商业领域发展,比如肉食品包装,服装制作和投资银行。最后好多行业都被犹太人占据主导地位,纽约的制衣,首饰加工,出版,百货零售和金融业就是如此。
更大的犹太移民浪潮出现在1880年代,原因是俄国和波兰对犹太人的迫害。波兰是东欧犹太人最多的国家。沙皇歧视犹太人的法令和恶劣的生活条件逼迫大量的犹太人移民美洲。这些东欧犹太人不像先前德国犹太人移民美洲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仅是为了求得一个生存机会。二次大战中被纳粹杀害的多半都是波兰犹太人。
如同其他族裔的移民经历一样,到美洲的路程充满艰辛。东欧犹太人变卖家产,凑足旅费,先乘车到欧洲的一个港口,比如汉堡和阿姆斯特丹,然后从那里再乘船横越大西洋到美洲。他们坐的是价格最便宜的统舱,挤在甲板下面,缺少淡水和食物。
1892年纽约艾利斯岛移民检查站启用,随后数百万的移民从这里进入美国。在旅途上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犹太新移民一上岸就被移民官员劈头吆喝,甚至推来搡去。医生认定这些人如不是带菌者就是身体有某种毛病。官员则反复盘诘,视同潜在的罪犯。
好不容易从艾利斯岛出来后这些移民投奔到美国的各个大城市。
不像德国犹太人不少到西部发展,远达加州海岸。东欧来的犹太人选择东部和中西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居住,比如芝加哥,费城,克里夫兰,圣路易斯,波士顿和纽约。这些城市有工作机会但是生活条件恶劣,新移民实际上是住在贫民窟里。很多人拥挤在肮脏,狭小,黑暗的公寓里。看到二十世纪初纽约下东城的老照片,一家十来口挤在一间没有卫生设备的昏暗房间里过日子,如同鼹鼠一般,不禁感慨良多:我们现在的生活条件可比天堂。
工作条件更差。东欧犹太人学德国犹太人的创业经历,拉着沉重的小车挨家挨户兜售小商品,挣点蝇头小利。其他的人则是挤在潮湿闷热厂房里缝制衣服,血汗工厂这个词就是从犹太妇女工作的车间里产生的。
住在城市贫民窟里的犹太人经历了各种想象得出的痛苦,但是他们尽量不让恶劣的环境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犹太风俗规定已婚妇女主持家务,男人负责宗教的责任和挣钱养家(生活如此艰难还仍然虔信自己的宗教,这可能就是犹太人不同一般的深厚精神力量的源泉)女儿同儿子一样在血汗工厂打工,直到结婚时才辞工回家主持家务。
美国犹太人创建了自己的社区组织,提供一个社区和稳定的感觉。他们有一个重要的组织叫邻里会,成员是移民前所在国的亲戚和邻居。这是将以前的社会关系移植到美国来了,以提供一些生活上基本的互助。大量的犹太人是靠这种关系移民美国的。
很少有其他的移民群体像犹太人那样对新闻媒体充满兴趣。从德国犹太移民开始,犹太人一直是美国最热情的报纸创办者,阅读者和投稿者。东欧犹太人发自内心地尊重自己的学者,那些付出一生时间研究圣经和Talmud(犹太成文法典)的教师(Rabbi)。
当东欧犹太新移民在美国取得的经济上的成功后,他们对知识的渴求也在增长。犹太人非常注重对子女的教育,长期以往,就形成了犹太居民的教育程度远超过一般美国社区。尊重知识,看来这是犹太人在各项事业里成功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的尊师重道是随着形势而变化的。教师的地位可以是天地君亲师,也可以是教书匠和臭老九,沦落为被嘲笑的对象。犹太人则永远将教师看作是他们的精神指导者,享有近乎神圣的地位。在他们数千年历史中,无论民族发达与沦落,从来没有斯文扫地的情形发生。
犹太人普遍喜爱读书学习,做母亲的非常关心自己孩子所接受的教育内容。不少父母不在家里接收有线电视节目,为的是防止小孩心灵受到美国大众文化低级无聊节目的污染。除了播放健康节目的公共电视台,很多家长不容许孩子观看其他商业电视台节目。这其实是一个很有头脑的做法。美国民间教育机构多次对移民儿童进行测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越是移民美国时间长,越是美国化程度高的儿童,对学习的兴趣和努力程度也越低。犹太父母有意识地使自己的孩子同美国大众文化保持一些距离,是帮助后代在教育中取得出众成绩的一个有效方法。
在美国的犹太人奋发上进,这股冲劲同他们以前在欧洲从出生起就遭受公然的歧视,生存艰难有关系。美国犹太人保持紧密的家庭关系,宗教是家庭生活的重要部分,居住在团结互助共同管理教育机构的社区。在经济地位和教育水准提升之后,他们强烈地关注民权和社会正义。很多犹太后裔都是民主党成员,甚至当了银行家也不改变政治信仰,这也是个独特的现象。这主要是出自犹太人苦难深重的历史培养出来的社会正义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就连大金融投机家索罗斯也讨厌共和党。
二十世纪初东部大城市发起的不少社会改革和文化运动,领导者都是犹太知识分子。
东欧犹太人不断增加的一个因素是刚刚站住脚的犹太人将他们的亲戚朋友接来美国。越来越多的犹太人极大地扩展了美国犹太人社会。也影响了加拿大的犹太移民。到1921年,加拿大居住着十二万六千犹太人,多半住在蒙特利尔和多伦多,多数人也像美国的犹太人一样住在人口密集的贫民窟里。不同的是加拿大犹太人很快就散布到西部地区去,建立了自己的社区。
到了三十年代中期,德国纳粹分子加剧迫害犹太人,大量的犹太难民开始涌向美国的口岸。这个时期来的德国犹太人不同于半个世纪以前东欧身无一技之长的贫穷犹太人。他们能够出钱逃出德国,四分之三的人超过四十岁的年纪,多半是学有专精的律师,医生,商人,出色的科学家,心理学家,学者,作家和艺术家。这些人给美国输入了大量的高级人才,后来不少人对美国社会做出了出色的贡献。
二次大战时出现了犹太移民历史上最悲惨的一页。不顾纳粹德国疯狂迫害犹太人,美国国会顽固拒绝增加犹太人的移民额度,甚至不准多艘满载犹太难民的船只靠岸,迫使他们返回德国。这些犹太人周游列国,频频叩门不开,只能回到欧洲,当中绝大多数都成集中营里的冤魂。
美国国务院提出各种措施阻碍犹太人定居美国。其时正是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惨死在纳粹集中营里的时候。为什么见人将溺拒伸援手?这值得历史学家仔细研究。
今天的美国是犹太人最多的国家,约有六百万。犹太移民第一代就在美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犹太人做出了同他们人口数量极不成比例的巨大贡献,成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教育,新闻,出版,金融,商业,科技,艺术,政治,医学等各个行业的领导人物不少是犹太人。专业有建树者群星灿烂,难于悉数。
随举数例:著名妇女社会活动家艾玛古得曼,被威尔逊总统任命为大法官的工运领袖路易士布朗戴斯,为黑人争取民权的自由派犹太人艾比霍夫曼,大名鼎鼎的作曲家乔治葛式温,指挥家兼歌剧导演伯恩斯坦,钢琴家霍洛维茨,民间音乐巨星鲍勃迪伦,歌唱家电影演员斯特拉森德,电影导演伍迪艾伦和史匹柏格,作家索贝洛和辛格,金融家索罗斯,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和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学者政治家基辛格和美国第一位女国务卿奥尔布莱特,还有2000年民主党副总统候选人李普曼,都是犹太裔。
犹太人的一个特点是无论在精神还是物质世界都能纵横驰骋,产生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工业家和富商巨贾;不管经商还是做学问,都能做出巨大的成绩,在世界范围几乎各个领域里都能占一席重要之地,这是很少见的现象。而且,犹太人一般既有聪明的头脑又能够过群体生活。这同习惯单打独斗,互不信任,一盘散沙般的中国人大异其趣,后者是两个民族最大的差别。
犹太人在全世界的人口不过一千五百万,美国有六百万,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二强,以色列三百万,俄国两百万,剩下的在法国,英国,阿根廷和中东一些国家。全世界所有的犹太人加在一起不到中国一个小省份的人口,但犹太人培育出无数的人才,对世界文化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笼统地猜想,可能在犹太历史里找得到一些原因。自古犹太人生活当中就有很强的精神因素;他们是靠信仰生活的一个群体。从三千二百多年前摩西带领刚刚脱离奴隶身份的犹太人逃出埃及回到巴勒斯坦,到中世纪欧洲各国对犹太人的迫害,最后是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这个文化群体受尽了千年的磨难。犹太文化以先知著名,这些精神领袖(包括后来的犹太教师)是犹太人精神上的指路人,他们告诫犹太人要坚信自己的宗教,受尽苦难的犹太人终会有救世主弥赛亚来拯救他们。这种整体得救的宗教信仰保持了散居各国犹太人的团结和自己的文化特征;犹太教堂既是宗教礼拜场所也是教育机构。在这种气氛之中,犹太人从幼年起就容易养成对思考的挚爱和对精神活动的重视。
中世纪的欧洲,犹太人被禁止拥有土地和参加手工艺人的行会,除了农业,很多犹太人只有从事小买卖和放债为生。犹太人保持了同其他地区犹太人的联系和贸易网络,这相当于今天的国际贸易。正是被迫害的历史造成了犹太人的经商和金融的才干,也使犹太人变成了既受歧视又需依靠的对象。早期的基督教教义不允许借钱收取利息,犹太教没有这个规定。总有人需要借钱,犹太商人填补了这个真空,也背上了高利贷者的臭名。
英国和法国的基督徒后来找到其他的变通之道来贷款收息,分别在十三和十四世纪将犹太人驱除。犹太人大规模移居波兰,因为那里社会发展程度低,犹太金融和商业人材满足了社会需要。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犹太人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独特的群体,宗教上不同于欧洲一统天下的基督教,习俗上也同其他民族差异巨大。早期苦难的历史造就了犹太人特别敏感的心灵和与众不同的思考方式。在民族流浪的经历中他们了解了不同民族的文化。注重文化教育使犹太人知识丰富,善于思考。发展受到环境限制使犹太人勤劳苦干,细心钻研,从事各种行业都成绩卓然。
经商致富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同所在地居民形成明显的差别,成功招人嫉恨。一旦居住地政治次序崩溃,犹太人首当其冲,成了各种社会问题的替罪羊,最典型的就是在一战后的德国。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民主的四块基石









  有人说,只有在基督教文化背景下,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社会,以前我也认同这样的看法。不过随着我的圣经和神学知识的增长,我对这样的看法产生了极大的怀疑,我发现,无论从历史和现实,从外在表现和实际内容,把基督教和民主说得关系非常密切,都显得很牵强附会。
  民主社会不是天堂,只不过人们为了社会和政治生活搭建的在地上的房屋,绝不是基于彼岸的神圣追求,而是立足于此岸的现实考虑。
  这种房屋的每一块砖瓦,质料都是“多数人的意愿”,无数代人的血泪经验证明,只有民主这种房屋,才经得起人类政治生活的风浪,才能为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提供牢固的后援。
  只要是人就需要房屋也能搭建起房屋,这和宗教信仰无关,和文化背景无关。
  有人说,中国经济落后,国民素质差,所以不能搞民主,至少民主应该缓行。我认为恰恰相反,正因为如此,更应该立即建设民主社会。
  其实,我认为中国人早就开始以“多数人的意愿”来构建社会的努力,“苍天当死,黄天当立。”、“等贵贱,均贫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造反有理”,这些不是多数人的意愿?从王莽的“新朝”到康有为的“大同”,从梁山到井冈山,为建设符合“多数人的意愿”的社会,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中国人都作出了不少的努力。然而,民主社会一定要建立在四块基石上,而这四块基石,却与“多数人的意愿”无关。
  第一块基石,保护私有财产权。
  如果说宪政萌芽于十三世纪初的《大宪章》,那么现代民主政体则奠基于1689年洛克对光荣革命的哲学诠释。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除非获得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剥夺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我认为,洛克所说的“最高权力”,不仅是指国王的权力,而且也指“多数人的意愿”。固然,没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样的规定,你的房子随时有被拆迁的危险,但民主如果没有保护私有财产权这块基石,你的房子很可能随时被充公。 
  比如,我们是否投票决定你的房子给我们作公用舞厅呢?在一个经过土改和文革的社会里,我认为通过的可能性相当大。但在真正的民主社会,只要你不愿意,“多数人的意愿”决不可能让你的房子充公。
  洛克把保护财产权看得很重,他甚至认为人没有财产权,人和动物就没有区别。我认为,没有财产权,人一定是奴隶。
  在中国专制王朝,只有皇帝才有财产权,所以就是富可敌国的和|,最多不过是奴隶中的人才,简称“奴才”。
  不管是奴隶还是奴才,都不能得到免于恐惧的自由,究其根本,是因为他们没有财产权。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照我看来,有恒产者,就是有财产权的个人;有恒心,则是在相当程度上获得了免于恐惧的自由。有恒心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才有可能避免把政治搞成整人之权术,把法律弄成治人之谋略,经济才不会成为“血酬定律”支配下的一场游戏一场梦。
  没有财产权,每个人的生存随时都受到威胁,不是在考虑如何自保,就是盘算如何抢劫,这使“多数人的意愿”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几乎是必然。
  所以,至少对我来说,没有财产权保护的民主,我情愿不要。我可不愿意生活在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社会里,殷鉴不远,谁愿意让文革再来一次?
  在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里,财富被抢劫者应该知道,要追讨回被抢劫的财富,除非以暴易暴,为了光和热,飞蛾要付出扑火的代价;财富抢劫者应该知道,在有些社会里,抢劫并不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英国有圈地运动,美国贩卖过黑奴,发过不义之财不要紧,关键是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收手。
  打天下的成本连利息都得到加倍偿还时,如不金盆洗手,吃饱了不放碗,遇到的危险可是随时间的后推成几何级数上升了呀。在这个时候,推动建设保护财产权的社会机制,是最好的赎罪方式。
  有人对中国真正建立起保护财产权的社会机制感到悲观,而我却要表示谨慎的乐观,只要是人,都想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都不愿意是奴隶,就算是能当上奴才。
  第二块基石,司法独立。
  每个人的财产权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就一定需要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价值还不止于此。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甚至提出三权分立的的孟德斯鸠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孟德斯鸠认为,司法可以归为行政的一个部分,政府的有效职能只有两个,即立法和行政,当然他认为,“如果立法的职能和行政的职能由同样的人履行,那将是自由的终结。”
  美国的民主实践,才使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美国立国之初,司法部门是一个“既无钱又无剑”的机构,经常让人轻视。这种情况得到改变,是从马歇尔大法官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进行明智而机警的判决后发生的。
  这一著名案例的经过,许多书和文章都论述得相当详尽和深刻,简言之,马歇尔这次判决深远的意义,在于为最高法院赢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在于确立了司法复审在美国宪政中的基础地位。
  没有司法复审,就没有司法部门对行政部分的制约,政府越权将是很容易的事,“依宪治国”就只不过是说说罢了。
  司法独立,还指司法部门对问题只从“法律的观点”看,不考虑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诸种社会价值,很多时候,独立的司法部门的举措,是违背“多数人意愿”的。
  司法独立,不但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更为重要的是,独立于民意的司法,才能克服民意急功近利的短视。
  民意容易受可见的现实利益的支配,往往忽略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如果民主成了“得民心者得天下”,我敢说,这种民主一定充满了阴谋和暴虐。
  20世纪60年代,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政府和民意都反对结束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但南卡罗来纳州在包括自己州的所有法庭都遭到败诉。南卡罗来纳州的州长作了这样的演说:“假如所有的合法手段都已经用尽,那么,我们州议会就应该使南卡罗来纳州作出明确的选择----这是一个法治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政府……我们必须朝着对南卡罗来纳州有利,同时也对我们美利坚合从国有利的方向转变。这个转变必须有尊严地完成。这个转变一定要在法律和秩序之下完成。”
  从古罗马的波利比乌斯、西塞罗,到洛克、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政治思想家,都认为理想的民主政体一定要有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一些特质。那么什么是民主政体的王呢?那一定是法律。只有法律的意志能不受“多数人意愿”的影响,他的权威不因民意和政党利益而打折扣,才会有尊严和秩序,公民才不会成为暴民。
  法律要为王,没有独立的司法是不可能的,当司法在政党的操纵下,当三陪女都可当法官,在这样的社会里搞民主,一定是煽动分子搞破坏。
  第三块基石,自治的大学。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源于它是自由的保证;法律成为民主政体的国王,是因为每个人的人权作为材料,铸造了它的权杖;国王的尊严,则取决于是否捍卫了每个人的人权。
  可是,权杖的材料是从哪里来的呢?卢梭说,人权是天赋的,比如说“自由”、“平等”之类就是天赋人权。
  但是为争取这些天赋人权,我们发现,天赋人权只不过是街上的标语和战场上的号角,在完成了利益再分配的洗牌工作后,一切如旧,如果不是更糟糕的话。
  所以,我更认同柏克的观点,不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
  柏克认为,人权是人赋的,是历代人们智慧的结晶所赋予的,是由传统形成的。这就是说,只有对具体的传统和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构建寓于批判,才能把实在的人权,而非抽象的人权塑造出来。
  美国人说,先有哈佛,后有美国。我想,这不仅仅是指在美国立国之前就有了哈佛,而且还指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成为美国的民主政体的一块基石。
  我们今天来读读《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为美国民主宪政确立了方向的著作,依然会对三位作者把冷静务实的精神融入了富有想像力的远见,感到惊奇而赞叹不已。
  但是我认为更应该惊奇而赞叹不已的是,构成这部著作的一系列文章,只不过是劝说纽约州的人民批准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新宪法。
  这部著作与其说是对现实利益的权衡,不如说是对未来的洞察;与其说追求民主下的权力分配,不如说追求人权界定了的自由。
  托克维尔是这样描述当时的美国人的:“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都习惯于为己有关的一件小事而煞费苦心。但是,他们一扩大视野,往远看,就能看到整个社会庞大的形象或全人类的更为高大的形象。”
  而《联邦党人文集》这样的著作,能为民众接受,就是对托克维尔这段话最好的注脚。
  尽管知识界和学术界的许多话题和争论,不易地一般民众了解,但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的存在,会像磁场一样,把民众的眼光吸引到超越现实的远方。
  一个自治的大学,也就是不受政府行政的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在现在,是维持一个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存在的重要手段。
  如果专制造就了民众的愚昧和歹毒,那么民主会使人现实而浅薄。愚昧和歹毒会把社会变成人间地狱,但现实而浅薄也会让社会迷失方向,最终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得不到保障。
  正如西塞罗等人所说,民主政体要有贵族政体的因素,是因为贵族政体的因素才会带来不囚拘于现实的远见。民主政体的贵族就是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
  “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皆为稻粱谋。”当知识分子们处于这样的生存状态,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将与悲惨和苦难结伴而行,就早已注定。
  中国的民众仇富是表面的,虚假的,与其说是仇富不如说是忌妒;但仇智是骨子里的,是真实的,因为智慧关注天穹和地平线的另一端,这和中国民众的理性,说得好听点叫“实用理性”,说得不好听点叫“灾民理性”,是格格不入的。
  有人说,在网络时代,只要有言论自由,民众就会明白事理。我不这样认为。先不要说网上的污言秽语和胡言乱语,就是对许多问题的评述,明眼人也完全看得出来是基于生理反映。我不认为网络应该宣讲形而上,但我认定中国和贵族文化脱节,没有人格力量的言论自由,不但不会比林子里鸟们乱叫好多少,而且,还可以成为意识形态控制在网络时代的新方式。
  自治的大学,可以是没有围墙的大学,因为它依靠自身的精神力量足可以与社会划界并得风气之先,没有围墙,更能起导航的作用;不是自治的大学,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大学,就算有围墙,也只不过是漂浮在社会之海上的一片树叶,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当今中国,教授被称为“叫兽”,专家被称为“砖家”,主要是说中国的知识分子不是民众的代言人而是权贵和新富的代言人。
  为权贵和新富代言,固然不是知识分子的本份,但为民众代言也不是知识分子的本份。有为民众代言的知识分子,但那并不是知识分子该干的活。
  知识分子是为呵护社会的价值给予更加充实的质料,是为人类的理性赋予更为完美的形式。他们的工作,超越现实,不能受现实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才能保证社会和个人避祸患于无形。
  没钱看病了,上不起学了,房屋被拆迁了,被贪官盘剥了,被恶吏欺负了,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早已种下,中国的愚民们,想想你们反右都干了什么,文革都干了什么,今天就是报应,阿弥陀佛!
  大学的自治,让人看不到现实利益,而无可怀疑的未来巨大的利益,又不能像烧饼一样,容易计数容易说得清。所以我认为在中国实现大学自治,还一下不易得到重视。
  但是真正的民主所需要的言论自由,只有自治的大学,才能让自由的言论拥有被未来接纳的精神,中国社会才不是乱叫乱嚷和一盘散沙相映成趣。
  第四块基石,发达的社团。
  如果社会没有发达的社团,推翻专制政府是毫无意义的,推翻了专制政府,才会发现暴民的民主更糟糕,于是又会建立一个新的专制政府。
  如果社会有了发达的社团,政府根本就没法专制。我发现,大学自治和社会拥有发达的社团存在这样的关系:没有大学自治的社会,肯定不可能拥有发达的社团,而只有在小国家,才可能出现自治的大学和不发达的社团并存的情况。我认为,自治的大学是发达的社团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也许,托克维尔的一段话可以为这种情况作注:“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
  我认为,自治的大学既为社会社团提供了摹本,又防止了知识分子和暴民的合流。道理很简单,只要知识分子能够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又何必从属于其它阶层呢?
  在当代社会,小知识分子和暴民合流并不可怕,那时,两把菜刀就可闹革命,现在两门大炮都没法闹革命,农村绝无包围城市的可能性。
  但是大学里的知识分子就不同了,这个道理我就讲得太细,大家去想吧。
  但是要建立发达的社团,可能也是违背“多数人意愿”的,比如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之间,就很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如果不能相互妥协和容忍,“多数人意愿”和政府权力合流,必然导致一方的社团被解体。而这样的冲突,在真正的民主社会里,是不能让政府介入的,政府介入这样的事,不是民主的终结就是使民主变得毫无意义。
  这一应验了胡适的一句话: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没有容忍,就没有社团,就没有公民自治,而民主完全没有意义,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实难想象完全丧失自治习惯的人,能够开会选好将要治理他们的人;也无法认为处于奴隶状态的人民有一天会选出一个自由的精干的和英明的政府。”
  最后的结论:
  我认为现代意义的民主一定要建立在这四块基石上,而这四块基石彼此间又有密切的关系,对它们彼此间关系认识的程度,决定了对民主的理解水平。
  (摘自凯迪网络。本文仅供参考,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民主何以需要人大代表?

时间:08-23 09:39 作者: 刘山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什么是民主?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形容,民主是人类“最终的、也是最好的希望”。民主的理想是人们最珍惜,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政治理想。虽然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文化,民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毫无疑问,民主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形成了普适性的影响和效果。以至于即便还不是民主国家的政府,也声称以民主政治作为努力的目标。可见,就民主话语的普及而言,民主显然是取得了全球性的功效。
“民主”这个词,最早出自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其准确的含义是“人民的统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它说明了一个政治体的权力归属问题。和民主政治相对的,有神权政治、君主政治、寡头政治等类型,这些政体类型都不承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同样也不承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尽管对民主的含义理解有所不同,但在人们心目中,民主总是和选举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政府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便会被人们视为民主的政府、合法的政府。反之,则会被视为不民主的政府,人们会怀疑这个政府的合法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是视选举为民主的。
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所谓直接民主,就是政治决策的权力取决于全体公民而不通过诸如党派这样的政治组织来作中介的政治形式。人们可以在古希腊时代一些城邦政治的运行中找到直接民主的实例。这些城邦大约一万人左右,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出席全体公民大会并投票表决,所有公民也都有资格充任形形色色的司法职务和行政职务。
尽管人们对这种直接民主加以美化,但无法掩盖其巨大的缺陷。比如,奴隶和外邦人就没有参与权,妇女也没有参与权。对这些城邦的公民来说,政治参与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不愿意参加但不得不参加,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之间没有界限,他们的整个生活都涵盖在城邦的共同活动之下,每个城邦公民都要参与无休无止的公共事务。由于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参加公共事务的决定,当出现不同意见时,往往争执不下,难以解决。
必须指出的是,每个城邦公民之所以能不劳动,有大量闲暇参与公共事务,正在于他们以大量奴隶的劳动为其创造财富。如果没有大量奴隶的劳动,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根本是无法进行运作的。这样的制度拿到现代社会,根本不具有可行性。因为一个现代社会不可能以一部分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为代价,去实现另一部分人的所谓民主。
由于这种民主的种种弊端,柏拉图在其著名的政治学著作《理想国》当中,在政体优劣的位阶上,将民主政体列为第三类政体,仅仅比暴君制好一点。
另一种民主就是代议民主。由于现代社会是如此庞大和复杂,如果所有的公民都参与公共决策,势必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好把有关的权力交给一小部分人行使。为了保证这些人所做的决策符合人民的要求,便建立了选举制度,让人民通过选举来决定由谁来代为执掌权力。
这样,“民主――选举――代议制度”就形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链条。人民代表便应运而生;人大制度便成为代议制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梳理出这样的脉络:民主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但这样的民主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是不可能直接实现的――由于不可能实现,所以必须实行选举制度――这样就必然产生人民代表,必然建立代议制度。
正是因为有人民代表和人大制度,才使理想状态的民主,在可能实现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而人大代表让这种实然民主不打折扣的最好方式,就是做一个真正的、尽职尽责的人民代表,真正为人民的利益鼓与呼,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行使国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对这种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经典性的概括。
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说的是民主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的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通过代议制民主来实现。
当然,代议制民主并不是将人民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比如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以上规定,就在人民和人大代表之间,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平等与社会公正

平等与社会公正
  一个伟大的民族并不会因为数千年光辉历史的重负就变得苍老!只要他有能力、有勇气保持对自己的信心,保持自己历来具有的伟大本能,这个民族就能永远年轻。――马克斯•韦伯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非主流经济学派”和“新左派”(简称“非派”)人士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现象,指责“主流经济学家”们(简称“主派”)片面地鼓吹市场机制与效率优先战略的优越性,却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麻木不仁,并完全忽视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结构的职能。而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成员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以及收入分配并没有如政治家所预期的那样趋向“共同富裕”的严酷社会现实似乎也确实给“主派”学者们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压力,近期决策层在向经济学家们“咨询”时所倚重的对象似乎也在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此事表面看来是两派经济学家之间的发生的事情,但在笔者看来,他们争论的问题恰恰是当今中国最热点、最敏感的社会问题,其结果将对中国未来的改革路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选择产生某种微妙的影响,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实际上,“主派”与“非派”们争执的焦点并不在于应不应该主张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其实并不存在什么争议,而是对如何看待中国当前的市场化改革及如何正确理解平等与社会公正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在经济学界,究竟有没有人只讲竞争和效率,不讲平等与社会公正、只关注富人利益并以自己成为其中一分子而自豪,却对下岗失业者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疾苦漠不关心呢?确实有这样的人,他们的声音有时会通过某些媒体透露出来,个别“经济学家”甚至公然称自己就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但如果仔细观察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这些人只是极少数,其偏激的观点及利用其社会影响谋取一己之私的行为使其难以在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方面保持一名学者应有的独立意识和客观公正的思维,他们在神圣的经济学殿堂中注定只是一名过客,无论如何,这些人是不能真正代表中国经济学发展主流的。
  笔者够不上“主派”,当然也不是什么“非派”,作为一名普通的学者,只是想从平等与社会公正的一些基本的原理谈起,对这个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最热点和最敏感的问题发表一点个人见解。
  一、如何理解平等与社会公正
  早在人类古代社会,平等即作为一个思想被提了出来,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城邦公民的等级平等,认为政治上的至善就是正义,而正义便意味着平等,他要求社会的利益分配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阵亡将士墓前的演说中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①。但是,上述各种平等观念,不是等级的有限平等,就是绝对的均等,还没有上升为所有的人都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平等。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②"罗马社会在平等问题上比之于希腊城邦社会已有较大的进步,在法权上确立了平等的关系,特别表现在万民法等私法领域,平等已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而且成为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权利。在法权上确立平等的地位,这是人类政治史的一个进步,也是罗马法对于人类的一个突出贡献。
  在中国古代社会,平等也是人们世代追求的理想。早在先秦时代,就出现了"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③"、“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④等带有强烈平等色彩的观点。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陈胜、吴广起义就明确地把"平等"视为奋斗目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以后的历代农民起义高举的的旗帜也都是要求平等或平均的,如“均贫富”、“等贵贱”、“均田免粮”、“迎闯王,不纳粮”等。可见,追求平等在中国民间有着广泛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正义。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普遍的权利意识,中国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观念一直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上,因此具有重大的缺陷,并隐藏着某种危机。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导致平均主义,也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因此,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一极转变为另外一极而已。农民成了皇帝,他代表的依然是旧的生产关系,社会不平等丝毫没有改变。萨托利曾指出,"我们不再谈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是说'对每个相同的人一视同仁'。于是问题就变成:哪一种相同才是可以接受的相同?这就象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⑤"可见,无原则的等同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只会以一种新的不平等取代过去的不平等,带给人类的与其说是宝贵的公正,不如说是可怕的灾难。人们在平等问题上应当建立深层次的价值理念。
  基督教第一次在人类社会政治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一种全新的平等观念,使得人人平等的观念率先在神权关系中确立起来⑥。于是,古代社会的法权关系经基督教创新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利在基督教社会转变成为一种新的法权,这种法权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神法。在阿奎那看来,人类社会具有两种法权,一种是世俗的政治法权,另外一种是超越的神圣法权⑦。神法和人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中世纪社会政治关系的主线,与此相应,社会正义论也就摆脱了古代社会单极的框架模式,而在两种法权的双极运动中展示出来。
  在现代社会,平等(equality)的基本含义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以充分实现人的潜能。具体到经济方面,平等指的是机会的平等,即国家向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这样一种经济制度(公共产品):它确保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追求物质财富利益的权利与机会,并且这种权利与机会免受来自于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机构(包括政府)的干预和限制。在人类社会中,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个良性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人既然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这种多样性与复杂性正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不同的工作需要有不同的人来做,不同的贡献得到不同的报酬。如果人类社会中缺少这样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在“差别论”基础上形成的现代平等观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满足人们欲望的资源是稀缺的和有限的,人要获得归属于自己消费的那部分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就必须经历一个努力奋斗的过程,只有在与他人的公平竞争中取胜的人才有权利得到这些产品。因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财富分配方式并不保障人人占有均等的份额,它只是为人们创造财富尽可能地提供充分的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它一方面鼓励人们去不断地创造新的财富,把“饼”做大,从而为更多的人能摆脱贫穷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它又主张按照创造财富者可以正当占有财富的准则来分配财富,而不是根据等级、特权或强制性来进行分配。现代平等观视财产权的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视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发现别的什么手段能够比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资源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也没有别的什么手段像市场经济那样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
  我们再来观察社会公正问题。公正(justice)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的难题,是人类普世性的基本价值之一。在汉语语境中,公正与公平、正义的意义很相近,但亦有区别。公正常被用来评判是非功过,公平则常用于评判交易,而正义则常用于评判伦理道德。相对来说,公正与正义的意思更为接近。汉语中的公正与英语justice的字面意义有相通之处,其含义是,相关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与对平等的正确理解一样,公正也不等于结果平等。公平竞争本身即包含着程序平等的意义,即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公平竞争的结果有输有赢,无论输赢,结果都是不会是完全相等的,但这是正常的事情,不能以此证明竞争过程不公正。
  社会公正所要规范的,不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把义务理解为一种必须让度的权利,则公正与社会公正所共同蕴涵的,就是权利的平等交换。公正与社会公正没有原则性的区别,两者都是与特权及歧视根本对立的。
  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旗帜,争相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发明,也不是左派社会主义的专利,而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就开宗明义地将成立完美国家的一大目的定位于"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⑧上,从而给"公正"二字烙上了历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上个世纪蓬勃开展的共产主义运动也是人类寻求社会公正的大规模实践活动。我们从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这些十九世纪杰出思想家的著作中,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著作,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冈纳•缪达尔的《世界贫困的挑战》、《亚洲的戏剧》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他们对社会公正这一人类理想的张扬和追求。冈纳•缪达尔在考察了南亚11国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后明确提出:“研究这些国家的经济问题而不将腐败作为严重问题来对待的理由是不恰当的,显然是浅薄的或干脆是错误的”。认为在这些国家,社会不平等是经济不平等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经济不平等又加剧了社会不平等,最终使一个国家很难摆脱贫困。正是由于公正被公认为一种普遍尊崇的准则,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准则超越自己追逐物质利益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且具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绩效⑨。
  公正与平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可以从法律和政府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看出来: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那它必将导致波及全社会的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虽然涉及多种因素,如时代、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但其关键却在平等。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管他来自哪个民族、阶级或阶层。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在此种意义上,公正以平等为其内涵,是与特权、歧视不相容的。第二,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现代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其次,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权利的;再次,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⑩。由此看来,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政府。这样的解释也许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毫无相通之处。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契约,类似一个合同。签约双方就是政府与公民,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并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对政府的权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为国家手中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基本上是零和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在人类历史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两个领域是没有明确界限的,统治者的“私”就是国家的“公”,而国家的“公”又是凌驾于臣民的“私”。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的自主权甚至生存权均得不到保障,是不可能有平等和社会公正的生存空间的。
  我们的一些学者在讨论分配不公问题的时候往往只注意到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却回避经济生活中规则的不公平(起点与过程的不公平)和这些不公平与他们试图为之辩护的那个旧体制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暗含的逻辑是把公正看成财产的分配过程,似乎甲比乙的财富多或受教育多便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并认为应该有一个最高的分配者负责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财富,因此社会公正便被看成是国家职能"必须强化"的合法依据之一。他们把财产所有权和市场配置资源视为不平等的原因,并主张用另一种什么制度来取代市场经济体制,企图用另一个不公平的规则来"矫正"不平等,这只能是在已经不平等的上面再加上新的不平等,除此之外,不会有什么更好一点的结果。事实上这种片面追求分配结果的分配过程本身就可能是不公正的。竞争有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凡通过公平的竞争方式产生的分配结果并无公平不公正平的问题,只要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只要公平竞争的游戏能够正常进行,即使这个过程会带来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也能够为竞争双方坦然接受。换句话说,凡是经过公平竞争过程的竞争,其结果不管是赢是输都是公平的。相反,如果在竞争过程中刻意保障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会像裁判“吹黑哨”确保球赛的某一方必定获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正。盲目地或无原则地追求平等将导致权力的集中和国家的过度干预,进而造就一个职能、规模和占有资源都不受限制的政府,而过分强大的政府对市场社会来说决不是什么福音,它将对市场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以及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威胁,市场机制将无从发挥作用。这一切,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相悖的。“非派”学者表面上极力主张竞争结果平等的观点在目前分配不公已然客观存在、贫富已然两极分化的社会条件下带有极大的煽动性,一些“学问家”又很擅长用"包装精致"的理论来调动部分公众对社会不公的反感、激奋情绪或仇富、嫉妒心理,进而煽动仇恨、社会对抗乃致暴力,这是极其危险的。
  目前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的现象,但这主要的不是指人们的收入存在差距,而是指存在着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获或者说是凭借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换取财富的现象。中国公众深恶痛绝的并不是收入差距过大,而是那些贪污受贿的新权贵以权谋私。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社会现实:一方面是少数权势者凭借特权成为暴发户,另一方面却是千百万普通劳动者被迫下岗失业,陷于贫困之中,其基本生存权失去保障;社会财富主要不是集中到勤劳致富、守法经营者之手,而是集中到了特权持有者、攀附权势者、贪污腐败者之手。而“非派”学者却认为,是过度的市场化改革造成了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并且必然导致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然而,事实恐怕与此诘难相反,中国目前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并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不充分所造成的,它导致计划经济残余及其他旧体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导致制度上仍存在大量漏洞使掌握权力者有机会以权谋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一直不明,政治体制改革迟迟不动,对官员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使得一些人可以从容地以政策设租、以职位寻租,滥用手中的权力掠夺国有资产。那些权力持有者以及依仗权势的利益集团借每一次国企改革措施出台之机,明目张胆地钻体制的空子,炒批件、炒差价、炒股票、炒地皮,以获取高额收入,并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一切手段,发起了一轮又一轮对国有资产的哄抢和蚕食,他们早已通过种种非法途径把一部分国有财产变成了事实上的私人财产。当前以这部分人为主体形成里的所谓“新右派”,就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美国学者奥尔森曾称这种特殊利益集团为“分利集团”,认为其存在会降低社会效率和社会总收入,并使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近年来人们似乎一直在回避一个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应当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退出”过程中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尽管官方不承认有私有化政策,却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级官员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到个人”的行为,这就突显出所谓"国有"资产的某种属性,即某些"公有"资产其实是被特权者公共占有了,只有他们才能不受民众监督地占用这些资产,而普通公民却被排斥在国有资产的处置过程之外,其"国家主人"的身份并不具备真实性。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状态居然在中国维持了20年之久,几乎贯穿于市场化改革的整个过程,充分反映出计划经济及其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极大不公正。
  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这一方面看,中国当前出现的分配不公这笔帐也不能算在市场经济的头上。虽然中国的城市职工曾享受过与国有企业或准国有(集体)企业有密切联带关系的有限的福利和劳动保障,但这是以侵占占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这些权利为前提的,所谓保持数十年的“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就是这种侵占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通过强制性的“二元化”设置的户籍制度把农民长期束缚在并不归农民所有的、有限的土地上所带来的。70年代末安徽小岗村农民之所以写血书立誓改革,就是要成为自己利益主人,但中国农村在经历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的改革之后便逐步陷入困境之中,以致于演变成近年来积重难返的“三农”问题。就整体来说,农民长期困扰于不断膨胀的农村基层行政机构和过于庞大的乡镇债务,虽有学者多年的呼吁及政府自身的调整,但农民的税费负担就是减不下来11,如今已成为“老大难”问题。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呈相对下降的趋势,进一步暴露出旧体制不除所导致的分配不公有加剧的趋势。
  回顾建国以来50年的历史不难看出,我们先是把私有财产没收为公有,后来又在改革的名义下让公有财产落入私人腰包,说起来不好听,但我们确实就是这样一步步地走过来的。在这个历史演变过程中,究竟谁是这两次财产再分配最大的得益者?谁又是最大的牺牲者?谁又是造成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责任者?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有人对这样的问题却从来假作不知,更避免做出正面的回答。中国的思想界如果不肯触及中国过去50年中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哪还有资格侈谈社会公正?中国今天的问题不是市场太自由化、竞争太充分,以致造成了两极分化,而是行政权力、垄断和既得利益极大地阻碍着市场的发展和自由以及公平竞争格局的形成,问题不在于新生的市场经济,更不在于普通民众刚开始享有的有限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分配不公、贫富分化问题的根源出在制度上,而人们受传统意识形态和各种因素的束缚又往往不能或不敢认真地面对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的政治体制一天不改革,社会不公、两极分化问题也就一天不能解决。“非”派学者不在制度问题上下功夫,不去呼吁政府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铲除造成两极分化的制度性因素,而是一味地向人们宣讲公平分配问题,这不是在说空话又是什么?
  二、公平与效率谁优先
  一个时期以来,“非派”学者抨击"效率优先"发展战略的呼声很高,一些人主张彻底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路线,这实际上是“非”派们对所谓的“过分市场化”的另一种变相的声讨。“效率与公平”在我国学界的确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我感觉,“非派”学者们似乎连公平与公正有什么的区别、它们之间是否构成一对矛盾这样的基本问题都还没有搞清,就来探讨谁优先这样的战略大问题,是不是太着急了一点?公平与公正其实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简单说,公平指竞争结果的平等,而公正则指竞争过程(包括它的起点)的平等。对此秦晖先生有着独到的见解。在西方国家,与“效率”相对应的“公平”概念就是指结果平等而言的。西方经济学家从来没有人认为竞争的起点与过程的公正与效率不相容,因为它们恰恰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在竞争过程中取消了公正才就等于取消了效率。我国许多学者往往把公正问题误解成公平问题,并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平等效率观”,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句在西方本来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口号在中国却发生了淮橘为枳之变,成了改革、发展的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而社会公正这面本来应成为改革发展的旗帜,反而成了“保守派”的专利。中国经济问题的症结与其说在于不公平,不如说在于不公正,表现为目前的市场竞争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规则不公、裁判不公的弊端十分严重,特别是竞争起点不公(如市场准入、差别税费负担等)的问题非常突出,而起点不公又是由“前市场”体制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平等造成的。许多表面上“结果的不平等”,实际上是非竞争性原因导致的结果12。说来说去,问题还是出在制度层面上。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正经济”,其经济学的解释是这样的:市场经济的效率来源于市场机制所实现的生产要素配置优化,而要素配置的优化有赖于要素的自由流通,要素的自由流通又以利润率的平均化为前提,而利润率的平均化正是形式权利公正下公平竞争的结果。没有公正,就没有公平竞争。不公正的竞争中必然存在的超经济利益壁垒将使平均利润率无从实现,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配置优化就无从谈起,有效调节社会分工的市场机制就无从建立,市场经济的效率就无法实现。
  人类历史上的移民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均属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公正方面的佼佼者,特别是美国,被公认为起点和过程公正的“典范”。在建国200多年中它既没有经历过德、俄、日等国所经历的那种统制经济的格局,也没有出现过无规则的“黑金政治”或经济无序化,市场经济早期出现的那种违反自由竞争原则的抢劫式的“资本原始积累”在美国也远没有象它的前宗主国英国以及葡、西、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活跃,这显然与美国较少承袭封建等级制的传统文化遗产有关。但如果仔细阅读历史,可知早期的北美殖民者也经历过一个“打破大锅饭”的过程。最初的清教徒殖民地,如“五月花号”船民建立的新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的前身)等,在创立时为应付严峻的生存挑战,都组织成“共产”的殖民公社,不仅生产活动,甚至连炊事、缝纫等家务劳动也都是“集体化”的,其“大锅饭”的程度令人联想到我国“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食堂制。然而,在危机渡过之后,“大锅饭”便面临解体。“已婚女子发牢骚,因为她们要为指派到她们家庭来的单身汉做饭、缝补;单身汉也埋怨,他们与女人们的丈夫一样辛苦劳动,但所得却更少(在‘按需分配’下有家口的男人要比单身汉分得多一些)。”所有的人都对吃“大锅饭”不满意,于是他们便通过会议表决,分田到户“单干”了。而由“新五月花公约”体现的契约公正与新教伦理,使殖民者在解散其公社时遵循了公平分家的原则,没有发生“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的现象。公社成员在“分家”后不仅享有基本权利的平等,而且得到的公社遗产也大体平均,这就为日后他们的各自发展提供了基本均等的机会13。北美殖民地社会正是在这种“起点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竞争中的规则公平也正是由这种“起点平等”所奠定的。一直到今天,美国人仍然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没有任何迹表明这种环境妨碍了美国的经济效率。“五月花”时期的确做到了“公平”,但却没有效率,不得不进行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我们目前还处在竞争的“起点”状态,类似于当年北美殖民者公社即将解体时的局面。显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加重要的也许是追求起点的公正,并将其推至过程的公正。舍掉起点和过程的公正只在结果的公正与否方面争来争去,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因为我们不存在什么“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两难选择问题,公平与效率根本就不是一对矛盾,或者说,市场经济天生就是要求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效率与公正天生就是一致的。
  回顾中国历史,令人十分遗憾,我们从来没有认真地追求过起点与过程的公正,甚至连对这一问题最浅显的理论认识都谈不到,更不要提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思想发源了。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一直在争论着一个问题――是否“抑兼并”?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是否抑制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官员和学者(当时社会的精英)主张“不抑兼并”,认为国家应当放手让官僚权贵们兼并土地和人口,大量攫取私人财富,企图以此换取经济的繁荣。最典型的是北宋前期,“不务科敛,不抑兼并,曰:富者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14另一部分人则主张“抑兼并”,对官僚权贵的兼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强化中央政府的经济垄断。主张抑制兼并的代表人物就很多了:汉有贾谊、晁错、桑弘羊,唐有杨炎、刘晏,宋有范仲淹、王安石,明有张居正,清有龚自珍、魏源等。在历史上,实行前一种政策所形成的自由放任状态使得官僚权贵们得以大量聚敛财富,“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维之地”15的严重两极分化在汉代即已形成,并且成为两千年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前面说的北宋时期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其结果是土地急剧地集中于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自耕农民迅速贫困化,从宋太宗时起整个社会就开始陷入“积贫积弱”的状态,致神宗时不得不进行王安石变法,以求自救。而实行后一种政策所形成的国家干预则严重束缚了民间经济的发展。汉武帝为筹措与匈奴的作战经费而实行的“算缗”、“告缗”政策,虽然暂时抑制了商人地主疯狂的兼并势头,但“矫枉过正”的做法也造成“中家以上大率破”16,严重地破坏了商品货币经济的正常发展,西汉由此一蹶不振。明朝中期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之后发生的“矿监税使”事件是更加典型的案例。是时古老的中国文明因受变态的封建政治制度形态(主要表现为皇权专制制度而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权制度)和经济封闭式循环的双重影响而根深蒂固。在中国历史上,当这种文明在达到其顶峰(唐中期)以后,便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缓慢沉降,而新的文明趋势却没有出现。在明中期江南的一些市镇,曾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生产+雇佣关系),但它刚刚出现,便面临着强大的封建皇权专制制度的威胁,毫无生存、发展的希望。当时的封建经济治者,头脑中仍带有顽固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思想烙印,他们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视为洪水猛兽,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所采取的手段,是通过“矿监税使”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实行强盗式的掠夺。在这里,封建国家财政扮演的是扼杀新文明萌芽的不光彩的角色。矿监税使肆虐9年,向皇帝上交税银300余万两,所到之处,“民不聊生”,“数激民变”,17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被破坏殆尽。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在河西务关,则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160余名,今止30余家矣。”“临清向来缎店32座,今闭关21家;布店72座,今闭门45家;杂货店今闭门41家。辽左布商绝无矣。”18这个时期爆发的数百次城市商民暴动,反映了当时新兴经济因素的力量和要求,在中国历史上是首次出现,但毕竟这种力量尚分散和弱小,难以对强大的封建专制制度构成威胁19。总之,由于“起点与过程不公正”,中国的民间经济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抑兼并”则朝廷禁网海地,横征暴敛,形成国富民贫局面,民间经济举步维艰;而“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形成政府和百姓两头贫困、中间的官僚权贵阶级独富的的局面。更糟糕的是这两种政策都有可能加剧封建王朝的政治危机:“抑兼并”则王朝财政汲取能力急剧扩张,人民受困于重税重役;“不抑兼并”则官僚权贵势力恶性膨胀,人民又会受困于大地主阶级的恶性盘剥,两者都会导致官逼民反,社会矛盾加剧,进而改朝换代。一部中国历史就是在“抑兼并”和“不抑兼并”的交替循环中,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的。北宋王朝经历了统制派与放任派之间的数度交锋,改革派与保守派走马灯似地替换,政策摇摆不定,而土地兼并却愈演愈烈,贫富差距越拉越大,最终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而走向衰亡。而清朝在它统治中国的265年(1646~1911年)期间由于这种“抑”、“不抑”的反复循环竟然经历了4个周期(约60年一个周期,从天下基本平定的康熙初年算起)。这4次周期中,只有第一次由雍正帝进行“摊丁入亩”的经济体制改革(1730年前后)而使社会避免了战乱,后3次则分别发生了大规模的社会动乱20。这个奇怪的“60年周期”现象已引起笔者的极大兴趣,准备将其推致其他封建王朝进一步论证之。笔者忧虑的是,今天的中国是否完全摆脱了历史上的“60年周期”的阴影了呢?是否已经不存在因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分配不公正而引发经济政治危机的可能性了呢?再说下去,笔者可能就要犯忌了。
  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始终没有找到一条“抑兼并”的可行路径?为什么“抑兼并”不行,“不抑兼并”也不行,“抑”与“不抑”交替实行还是不行?古代思想家们也在思考这个问题,也试图寻找“处方”。如朱熹所说:“古今祸乱,必有病根”21。关键在于“权力至上”而不是“公正至上”的封建经济不可能讲什么“起点与过程的公正”,无论是专制王朝的“公权力”还是官僚权贵的“私权力”都不讲规则(或如吴思先生所总结出的中国官场上盛行的是另起炉灶的“潜规则”而不是正式规则),不讲公平,一切由权力说了算,于是政府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就会放成一片散沙,而政府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统制政策则会与民争利,形成经济上的“万马齐喑”。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这种弊端一直影响到现代。我国1979年以后的“增量改革”所实行的“放权让利”政策,其成就当然应作历史性的肯定,但其所造成的“诸候经济”及贫富差距扩大的后果,我们是不是感觉有些似曾相识呢?而90年代中期以后针对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的社会现实学界又开始争论如何对待“暴富”阶层缩小贫富差距问题,这是不是与历史上抑不抑兼并的争论有一些相似之处呢?
  许多学者喜欢谈论改革速度的“渐进”还是“激进”,谈论少一些自由竞争多一些国家干预,谈论公平与效率谁优先,但是他们很少谈论“起点与过程”是否公正,说明是否“抑兼并”这一负面的历史文化对今天的我们仍有着相当的影响,也说明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在探讨事关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时出于对权力的种种顾虑而避重就轻自说自话的痼疾在当代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对经济活力的追求不应当影响我们把平等与社会公正奉为一种信仰,当作一面旗帜,如法国学者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所说,平等与社会公正“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出其他法律的法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使得西方社会更加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并有效地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意识形态以高度强调社会公正著称,那么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会公正的理念。对集权、国有的制度进行改革,绝不意味着要抛弃社会公正的理想。事实上,如果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历史不止一次地昭示我们:改革如果放弃了公正的旗帜,反改革的力量就会以某种形式登场,扮演维护“公平”的角色,并假借社会危机使改革夭折。普鲁士的容克式改革最终导致了民族社会主义(纳粹),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最终导致了原教旨主义。他国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一个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它的成员也绝不会拥有平等与自由的公民权利。这些年来,我们在奉行“猫论”的经济发展道路的时候,却过多的容忍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的存在。虽然适度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经济发展,但如果居民收入过于悬殊,同样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平等和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政府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国民寻求平等和社会公正,就将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国家获得真正的繁荣,也不可能获得长治久安。我们不应在效率与公平谁优先这样的“伪问题”上争来争去,而是要努力寻找经济发展与平等、社会公正之间的一致性和动态平衡关系。
  三、选择什么样的政策
  本文重在“诊断”,不在“开药方”,但事关收入分配这样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感觉还是有必要针对“非派”学者的观点作一点理性的分析。
  “非派”学者提出的有关解决我国当前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的“对策”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22:
  1.主张强化政府权力,造就一个强势政府,并依靠它强制性地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
  2.主张“淡化”甚至终止市场化改革,认为如此可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
  3.主张提高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把更多的民间财富转移到政府手里,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职能。
  “非派”学者的观点看似很有道理,但其中蕴涵着极大的理论误区。上层决策者如果听信他们的主张,不仅不能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反而可能中断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给社会带来灾难。
  首先,市场经济不需要什么“强势政府”,它需要的是一个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23。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规模是有限的。弗里德曼说,政府的职责只有四项:即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缺陷和保护“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政府的权力就锁定在这范围内,市场活动不能听命于政府,而主要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进行调节。只有当市场调节的成本比政府干预大的时候,才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调节,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是个“配角”,“别人”不愿意干或干不了的事,才需要政府去干。当然,政府这个“配角”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或是说公共需要领域,政府可做的事情和必须由政府来做的事情很多,只是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公共需要领域,做一个有限的政府。如果不是这样,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做无所不包、无所不干的“无限政府”,那么市场就会变成一种畸形的市场,一种扭曲的市场,一种被窒息的市场。无限政府最明显的一个外在特征是机构膨胀、官员冗多,机构和官员均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并且任何改革和整顿措施都无法真正扭转这种趋势,最终成为社会和人民的一项无法摆脱的极为沉重的负担。社会和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资源来养活一个越来越不受限制的、越来越庞大的政府。过大的政府必然妨碍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不良的经济又会带来大量的失业人口和贫富分化的社会结构。无限政府无法作到及时和足额地供给各级机构的经费需要,因为它的机构实在太大;无限政府也无法作到“高薪养廉”,因为它的官员实在太多。因此,无限政府的一个主要的并发症,就是全面的经费短缺,它的财政往往是一种典型的“吃饭财政”,它的财政税收秩序必然是紧张和混乱的。各级行政机构为谋求自存不得不在预算外谋求收入,于是设卡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违反民意的行为便层出不穷;官员们则乘机谋求工资外的收入,于是索贿受贿、贪污腐败便屡禁不止。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中央财政便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征税少不敷庞大预算的需要,征税多则妨碍经济的发展,在轻税和重税的两难之中,政府为了自身的生存,必然也只能选择重税的政策。这时候,总是会有“改革家”、“经济学家”之类的人积极向中央政府建议强化中央的税收权,把财政收入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同时极力强调税收的“刚性”原则,即使是在经济发展出现低迷状态时也极力主张强化中央税收的地位与力度。但人们看到,“强化”的结果往往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效应。由于存在着巨大的体制漏洞,中央政府加大税收力度的做法给地方政府和官员“搭便车”收费提供了良机,于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政府收的税越来越多,国家财政却越来越紧张,财政每年有巨额增收却无法阻止预算赤字的扩大,而官员们的私囊却越来越饱,最后,只好走竭泽而渔之路,而无数历史事实说明,竭泽而渔的路无论如何是走不通的。实际上,财政紧张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中央财政的集中能力太弱,而是政府的“摊子”和“盘子”太大,政府征税的速度总是赶不上它膨胀的速度,无论收多少税、集中多少财政收入都是不够用的。这时候的政府就像一只气球,不断膨胀,一直到它“爆炸”才算完成整个过程24。一部中国历史,就是围绕着“小政府―大政府―财政、政治危机―衰落”这样一个“怪圈”演进的,形成一种“治”与“乱”的恶性循环。在人类历史上,只有一种制度安排能够持久和有效地摆脱这种怪圈,这就是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政税收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而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就是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法治化的社会,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一种宪政制度下的“有限政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找不到这样的制度安排,“无限政府的悲剧”就无法避免。在目前中国正大踏步地迈入市场经济之轨的关键的历史时刻,“非派”学者们提出的建立“强势政府”的建议是万万不可取的。
  其次,“淡化”或中止市场化改革的路是走不通的。一些“非派”学者认为是市场化改革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贫富差距,于是呼吁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机制作用、强行抹平的办法来实现分配的"公平"。实际上,如果认真分析分配不公的原因,就会发它与市场经济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反而恰恰是在市场发育不全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背景下发生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在一个尚有数千万人处于贫困状态的社会里,一些官员却可以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甚至更多的财富,这显然不是什么反腐的决心大不大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人们可以说,任何社会都有腐败现象,但人类历史也无情地证明,只有权力不受制约的制度下产生的腐败最为严重,是一种不可抑制的腐败。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贫富分化问题,难道是可以依靠加大行政权力、缩小市场机制的作用扭转的吗?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很可笑的。目前的分配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不进行制度的改革,反而淡化或中止市场化改革,本末倒置,最终分配不公问题解决不了,市场经济也断送了。
  在调节财富分配方面,市场机制比行政权力的手段更公平、更有效。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经济体制比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宪政民主的政治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穷人的利益。经济学中的库茨涅兹分配曲线表明,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社会收入差别呈缩小的趋势;市场机制在分配财富中的作用越小,财富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市场经济可以使得绝大部分穷人有机会冲出贫困的牢笼,通过自己的辛勤和创造性劳动,借助法律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保护,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跨入中产阶级乃致更高的社会阶层。市场机制下的公平竞争是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所无法比拟的,政府不应取代市场,而只应努力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帮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里,不会有人愿意移民到计划经济国家或经济水平落后的威权、专制国家。什么样的体制对穷人最有好处,人们已经“用脚投的票”作了回答。因此,解决中国当前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问题,只能依靠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配套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这才是实现公平的根本出路。政府应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承认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透明、公平的程序、加快国营企业的体制转轨,同时还应把土地归还给农民,由他们自行决定土地的使用、继承和转让。如果我们承认目前的分配不公是由不自由、不公平和扭曲的市场状态所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加快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变得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让每个人都能从市场中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享受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鼓励和诱导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自己的正当利益。
  再次,强化政府财政汲取力度和再分配机能的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由于中国的民主制度尚在构建之中,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还相当不完备,如果这时就赋予政府更大的财政汲取权和资源配置权,其后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剧结构性腐败,并最终导致制度性腐败。在今天的中国,平等与社会公正是最为稀缺的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最急切要做的事,就是向社会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由于中国始终缺少平等和社会公正而导致在未来的某个时期腐败和贫富分化真的发展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民间出现了强烈的追查、追溯贪官资产的呼声,那时就有可能陷入巨大破坏力的社会动乱。那时的人们已经很难判定究竟谁的资产属于不义之财,谁的资产应当受到保护。倘若这样的局面不幸发生,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将前功尽弃。“非派”学者常常声称他们代表的是穷人、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问题是,如果穷人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就失去了与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就意味着他们只能永远是穷人,永远是弱者。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给穷人、弱势群体以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而是他们是否拥有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即使他们暂时得到了一些物质利益,最终也摆脱不了贫困的命运。如柏克所言: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25。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财富分配不再像过去那样是一种零和游戏,穷人的贫困不是有钱人的富裕造成的,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性地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富人变穷,却不能让穷人普遍变富。贫穷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虚假的和对所有人都有害的平等;财富占有量面前的社会公正也不过是一种永远实现不了的幻想。如前所述,平等与社会公正只能是在保障公民个人同等自由和权利的法律面前的平等与社会公正。
  解决中国的分配不公问题,首要的是不失时机(虽然这种时机我们已经多次错过并且如今回旋余地已经不多了)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这个“首要”,所谓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财政的再分配职能便没有意义。目前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实质性的问题不但一个也没有根本解决,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停滞以至倒退的现象。判断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之间关系滞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权力是否介入市场,从而成为一种能够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而当前的中国,行政权力的资本化、商品化以及“馒头办”之类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司空见惯,足以说明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改革进程的。在中国,从来就只有“问题”而没有所谓“纯粹的经济问题”。如上所述,现实中的出现的许多分配不公问题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原因,回避这些经济问题的政治原因而侈谈经济问题,就好象编织皇帝的新衣一样,是在制作“伪理论”,从而使经济问题永远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26。观诸世界各国,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平等与社会公正仅仅是通过“经济改革”而实现的。根据诺斯、罗森伯格等经济史学家的观点,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在与经济人的关系上实现了从政经不分型到政经分离型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因此,舍弃分配不公等经济问题的政治内涵只谈经济改革的改革,说穿了就是一种“跛足的改革”或“一条腿走路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或能收效于一时,但它所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的问题,并不因为人们回避它而自行消失,而是最终会以某种更为复杂的形式让整个社会承担沉重的代价。中国的改革只有不再“跛足”、不再“一条腿走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政治与经济、与社会的真正分离,才能使政府在市场中无私利的存在,才能使政府能够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和执行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公正地监督契约的履行。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它的宪政改革。通过宪政改革,要把政府改造成为真正为纳税人和全体公民服务的机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近作《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中已作过详细的阐述27。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定义,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在宪政制度下,公民个人不再是被统治的对象,而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在宪政社会,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奴役之下,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力剥夺他人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和最重要的权力――财产权。在宪政国家,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有如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必然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因为人们知道,通过宪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统一、自由和繁荣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平等和公正。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宪政的政治制度下,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是纳税人授权给政府,而不是相反。纳税人和所有公民的整体利益就体现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上,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财政制度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避免贫富差距极端化和由此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
  对照宪政精神和宪政制度,我国应积极改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让公正的竞争机制来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财富的流动。目前最急切要做的事情并不是极大地加强政府的职能,而是首先让中国弱势的社会群体获得他们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即让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而不允许某个群体享有特别的、独占的政治经济权利。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政府,在免费教育、卫生保健和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应当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因为这将有利于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和竞争能力,改善他们在机会利用上的不平等地位。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向公民、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弱势群体尚未享受到不分城乡一律平等的权利、一视同仁的税收负担、无歧视的教育和保健制度等国民待遇,许多家庭和个人不得不把大部分收入用于医疗、子女教育、养老防老等基本生存方面。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表现得更加明显,目前不仅农村过剩劳动力没有失业保障,连“五保户”、烈军属的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由农民自己承担的,这即不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国家也没有尽到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与城市义务教育费用的主干部分由国家财政支付不同,农村义务教育的费用全部由农民负担,而人所共知,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据测算,即使我国1.8亿小学生和初中生的书费、杂费全部免除,国家财政也就是增加300―400亿元支出28。仅仅3、4百亿的义务教育投入,就能让近两亿的孩子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而我们却“慷慨”地每年拿出近千亿的财政资金给公务员们加薪!笔者行文至此亦不禁心潮起伏了。
  解决中国的分配不公问题还必须调整政府的资源配置结构,使其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需要指出的是,“非派”学者关于社会应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观点是极有价值的,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政府的资源配置应更多地向穷人和弱势群体方向倾斜,政策选择的重心应从单纯追求GDP增长转向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在这方面,“主派”学者历来主张的“效率优先战略”确有考虑不周之处,人们并没有看到所谓经济增长之后产生什么“涓滴效应”,而是看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残酷现实。经济学家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着穷人或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在中国,古往今来农民都是最大的弱势群体,他们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朝代更替,大都是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恶性互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农民常常是被统治阶级和上层社会逼到了生存危机的最边缘,除了揭竿而起他们没有别的出路。考察中国历史,可以发现这样的“轮回”的现象:在封建王朝建立的初期,受残酷的农民战争的教育和前朝政府垮台的启示,统治者往往能够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经济资源从高度集中趋向相对分散,社会经济逐步恢复并走向繁荣,甚至出现若干“盛世”。但从王朝的中期开始,它的统治又开始走向衰落:以皇帝为代表的最高政治统治荒淫腐朽,吏治腐败,赋税徭役苛重,土地迅速集中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自耕农阶级日益贫困化,社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逐步激化并最终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果此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有识之士能够力挽狂澜,锐意革新,也许能够止住颓势,延长王朝的寿命,甚至出现“中兴”的局面。当然,即使“中兴”也无法挽救封建王朝“寿终正寝”的命运。在中国历史演变的一般情况下(一些短命王朝除外),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从体现公平到体现不公平的周期约60年,资源从分散到集中的周期大约60年,从社会全面安定到局部甚至全局出现社会动荡的周期也是约为60年,一般说来,中国历史大约每60年就爆发一次因社会不公正而引起的较大规模或全国范围的农民起义,并随之出现经济灾难和政治危机,严重的将导致改朝换代。这是一个历史的怪圈,千百年来循环往复地演绎着同一个历史故事。我们前面列举的中国清朝政府统治中国的265年(1644~1911年)期间共经历4次经济、社会的不公正和社会动荡,正是大约每60年一个周期。其实,不只清朝,清以前的明、元、宋等封建王朝,情况也都差不多。国家的盛衰兴亡全部系于社会的公正与不公正之间。元朝诗人张养浩曾对“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大加感叹,无论国家兴亡,百姓都逃脱不了悲苦的命运,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思想家们虽然对社会底层民众的遭遇持同情态度,但却始终找不到一条解救他们的道路,而只是寄希望于“明君圣主”施行“仁政”上。但历史上的“明君圣主”太少,使得他们的良好愿望一次次地落空。西方思想家对人类文化的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他们认为“明君圣主”是靠不住的,而是要建立一种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政治结构,通过约束国家的权力来保护民众的权利。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到资产阶级革命,保障民权、限制君权的宪政体制逐步确立起来,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使得西方社会越来越关注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且有效地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在欧洲,着眼于为弱势群体谋福利的第三条道路方兴未艾,并已普遍建立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福利社会。在美国,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罗斯福就提出了言论、信仰、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新四大自由。从此,有人挨饿就不仅是私人的事,而是被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和全社会都有责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保护弱势阶层已经形成为一种美国精神,那里的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一个关心公众福利的犯错误的政府要比一个漠视公众疾苦而无所作为的政府好。从这一观念出发,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法令不但有了理论的法律的依据,而且成为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应尽的责任,于是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的观念和制度得以确立和不断完善。此外,普通的美国人也大都乐于向弱势阶层和社会捐赠,私人公益事业十分发达。这就使得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阶层有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自由权利,而社会强势集团也赢得了弱势阶层的理解,整个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和谐平衡的发展状态中。西方国家苦心经营的的“两道社会安全网”使得那里半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发生“穷则思变”式的社会革命,甚至连小的社会波动也基本没有发生过,是很值得人们深思的。
  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我国当前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依然体现在“三农”方面。我国在经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引人注目的改革行动,因此,农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原因只能来自于制度的因素。虽然经过“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农村绝对贫困人数从90年代初的8000万人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00万人(按人年均收入625元计算),但仍然有约2000万人处在贫困线的边缘,如果按联合国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贫困线计算(相当于我国农村年人均收入的水平),则贫困人口更多。同时,农村的相对贫困人口在进入90年代以后也迅速增加,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差距逐年扩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7,其中2000年已经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29。南开大学陈宗胜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加上灰色收入,中国基尼系数可能已达到0.59。农村的相对贫困化还体现在于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例已由1988年的2.17:1扩大为2.79:130;我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4%,但农村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从"六五"的58.8%,下降到2000年的38.2%,比80年代初最高水平下降了近26个百分点31;农村居民储蓄余额只占8.3万亿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的1万亿元左右。农村与城镇的消费水平相距大约15年左右。此外,由于农村县乡财政体制和政治体制长期处于不协调状态,,全国范围内县、乡两级地方政府自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普遍的财政危机,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是从总体上看农民收入相对下降和贫困化趋势进一步加剧的根本原因。1999-2000年由于自下而上的抵制,安徽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遭遇挫折。2001年,中央财政不得不向安徽提供了17亿元专项转移支付,比当地最初上报的数字整整多出10个亿。此方案如果在全国推行,县乡政府将产生400亿到500亿元的财政支出缺口。决策层的意图在于借此逼迫乡镇政府“减人、减事、减支”,而目前全国有4.5万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1280万人,债务窟窿不少于2000亿元,“三减”又谈何容易!个中沉疴锢疾,竟与900年前王安石变法时所面对的困境如此相似,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同时,农村的社会危机势必驱动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动而随之蔓延到城市,使城市中已然存在的社会不平等与不公正问题恶性化,造成危及全局性的社会问题。
  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都在反复提醒我们,中国政府应高度关注不平等与分配不公问题,加速构建"社会安全网",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社会平衡协调机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切实所有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平等地得到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这个政府才算得上称职的现代文明政府。因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的神圣权威。政府行政的理念应着眼于全体公民,而不是只顾市民不顾农民。要废除一切歧视农民的政策和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当前迫切需要调整“挖农补工”战略,废除二元社会结构,进行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任何大中城市都无权紧闭“城门”,也无权抬高进城的“门槛”,并可考虑在城市边沿地带设立“贫民区”,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安置进城农民。在城市,除了老弱病残痴等一般贫困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外,城镇在业贫困者的生存状态也应引起人们的关注。这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贫困群体构成上出现的一种新的特征。城镇在业贫困者的出现是一个信号,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正在成为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分化的重要因素。与农民不同,他们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可是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土地)保障作为后方和退路。对城市在业贫困者的救助首先是通过立法、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结构和对初次分配的监督来解决,其次才是政府的生活困难补助;而对城市一般贫困者的救助则完全依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加上社会慈善事业来解决,两者应有所区别。今后对城市贫困问题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建立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保障体系方面,还应涉及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及其能力的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择业竞争能力和抚养家庭能力应由职工个人负责,工资按时足额发出应由企业负责,而社会保障则必须由政府承担起来。这应是解决中国城市贫困问题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至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不得不再次提示:只能在政府所支配资源的现有的“盘子”内通过结构调整重新配置,而不能依靠“提高财政汲取能力”的办法来解决,而政府手里掌握的11万元的国有资产就是它的“可靠后方”。应加快所有制改革和国有中小企业“退出”的进程,当然要尽力避免“国有股减持”那样的失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相关的研究成果很多,笔者就不再罗嗦了。
  平等与社会公正,是我们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阿基米德支点,也是评价我们现代化成就的全部出发点。同时也要看到,平等与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政治学的公平参与和权力监督,法学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经济学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分配,伦理学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义以及历史学的社会公正理念与实践变迁等许多重大的理论领域。当前,中国应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及时建立有关平等与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多学科交叉研究,以系统地研究人类社会中相关的历史、制度和政策,总结其发展规律,以便尽快把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纳入我国高层政策议题,并通过不断深化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在中国真正实现平等与社会公正做一些实质性的努力。
  注释:略 
  (文/李炜光,摘自燕南评论)
 
特别强调说明
以上和以下文摘是摘抄国内知名的合法网站,这些文章仅供学术研究.



群众监督无捷径 人大制度是通途

2004-03-18 15:20:2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姚洋

  
除产生一个有偏的样本外,群众测评的另一个问题是它的匿名性,政府既不知道是哪个
特定的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不知道他到底反映的是什么问题。
  日前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了某市民主测评市直机关的新闻。报道说,该市为了加强对市直
机关的监督,对各机关设计了测评问卷,刊登在报纸上,任何市民都可以填写问卷,并寄到
专门部门进行统计。到报道时为止,已经收到问卷一万多份。该市的民主测评已经不是第一
次了,去年就进行过一次,市政府规定,如果一个部门连续两年测评得分为倒数第一或第二,
则该部门一把手必须自动辞职。在去年的测评中,公安和城管的得分最低。这意味着,如果
今年它们的得分排名没有提高的话,它们的一把手就必须辞职。

  新闻联播是将这个新闻当作正面新闻来报道的。带有明显的推介倾向。事实上,这样的
群众测评在其它城市也有,在党政机关内部更是普遍。然而,这样的群众测评真的体现了民
主的涵义吗?它真的能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吗?
  群众测评能监督政府吗

先看后一个问题。群众测评设计者的初衷是将政府官员完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而且
给予群众在一定程度上罢免官员的权力,从而提高政府行政和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但是,
这样的美好初衷可能事与愿违,非但无法起到正面作用,而且会极大地挫伤许多部门的积极
性,抑制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让我们想一想,有哪些人会愿意像新闻联播中那位接受采访的群众那样,花45分钟去填
一张问卷呢?如果我在过去一年里没有被警察罚过款,没有因为没有完成门前三包而受到城
管部门的惩罚,或没有在法院输过官司,那么我就不会去填写这张问卷,因为填写问卷花掉
了我的时间,而我本可以用这些时间去赚钱。我去表扬官员,唯一的好处是官员可能会因此
受到激励,以后更加努力为群众办事。可是,我不过是上百万群众中的一个而已,而且也不
经常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我的收益实在是太小了,小得甚至比不上45分钟对于我的价
值。所以我不填写问卷是理性的。

  那么,谁会去填写问卷呢?最可能的人群是那些被警察、工商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部
门罚过款、或者在法庭上输过官司的人。他们因为损失很大,因此最愿意投资精力去试图改
变现状。无怪乎该市去年的测评中交警和城管的得分最低了。但是,这两个部门得分低可能
恰恰是说明它们严格执法,因为对它们投反对票的人可能大部分是那些因为违法而被这两个
部门处罚过的人。我因此很为该市的交警和城管两个部门的一把手捏一把汗,很担心他们今
年不得不下课。

  难道说执法部门就不存在问题吗?难道没有一个群众的问卷反映了真实情况吗?当然不
是。人所共知,政府的行政和执法部门还存在许多问题,吃、拿、卡、要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少数执法人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非作歹。但是,利用群众测评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却
是病急乱投医的措施。除产生一个有偏的样本外,它的另一个问题是它的匿名性,政府既不
知道是哪个特定的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不知道他到底反映的是什么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评
分低的部门想要改正缺点都是困难的。而且,这种匿名性和民主精神是不相符的,因为它极
可能助长民众不负责任、甚至盲目发泄不满情绪的倾向。

  必须意识到的是,群众的判断和要求并不总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对社会利益的评判必须
依赖于法律、习俗和道德所预设的标准。在这里,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群众性的民主测评是最
要不得的事情。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标准是法律,而不是群众的意见。如果法院院长的去留标
准不是法院对法律的忠实程度,其结果将是社会利益的丧失,是社会组织的破坏。
  民主没有捷径

  民主没有捷径。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代议制民主是最有效的民主组织形式。现
代社会选择理论的奠基人肯尼思•阿罗所提出的著名的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除独裁体制而
外,没有一种全民参与的政治过程能够永远实现逻辑上一致性的决策。

  代议制民主的一个作用就是要解决直接民主下民意过于分散的问题。在代议制民主下,
普通民众通过他们所推举的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代表们不是表达民意的传声筒,
而是具有独立思想和判断能力的个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投票。因此,民众在推选代
表时,更要看重代表们的判断能力,而不是他们能否被动地代表民众的声音。在代表当选之
后,他们在特定的场合,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辩论,并时常组成不同的联盟。这些辩论
和联盟的过程是一个意见趋于集中的过程;用中国人熟悉的语言来讲,就是一个民主集中的
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主张经过竞争和锤炼,在一个运转良好的民主体制中,可以想
见,那些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主张最终会成为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和
政策才最终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

  民主一定不能是匿名的,否则我们就可能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代议制民主的另一个
作用就是可以让我们进行就事论事的公开讨论。一方面,这可以抑制民众的不负责任倾向;
另一方面,这可以对政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在一个复杂的社会里,对政府的监督是需要
专门人才的。而且,一个普通个人可能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政府进行评判,而专家则可以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各种利弊,从而对政府政策做出理性的判断。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大制度正在趋于完善,发挥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是大势所趋。那么,为什么
地方政府却更愿意借助非制度化的群众测评来监督官员呢?一个原因可能是,发挥人大的作
用需要做许多细致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改变目前的状况需要各级主政官员做大量
的组织工作,相比之下,走群众测评这样的民主捷径要省劲得多,而且,这种全民参与式的
民主容易引起群众和媒体的反响,由此可能成为主政者的政绩之一。

  然而,地方主政者弃制度化的代议制民主不用、而属意于直接民主的最重要的原因,依
我所见,是因为代议制下的人代会制度绑住了他们自己的手脚,而全民参与制的民主测评则
只是针对各职能部门的,市级领导不包括在内。但是,如果交管局长可以下课,那么,主管
交管的副市长和副书记是否也应该下课呢?在这个问题上,民主测评把民主监督的本末颠倒
了:制度化的民主监督更应该是针对主要政府官员的,而民主测评却完全针对部门领导。慕
绥新当沈阳市长时俨如黑社会老大,但他独怕人大代表的质疑,因为后者可以在法治的框架
下和他据理力争。

  当前,城乡基层选举正在全国稳步推广,更高级别的选举也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实行。群
众性的民主测评和这个趋势不相协调,它助长了一种不负责任倾向,也为地方主政者提供了
一个偷懒的“民主”捷径,使他们可以逃避真正的民主监督。但是,民主化进程没有捷径可
走;完善群众监督只有一条路可走,这就是加强代议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