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读者:异化了的上访制度
前几天在某县采访,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县城大街上、农村公路旁、甚至农家墙壁上,到处是白底红字新刷写的关于上访的标语,比如“坚决打击违法上访”,“越级上访就是犯罪”,“集体上访四人以下”,“聚众闹事法律不容”等。陪同我采访的县委宣传部的同志说:“这是上级的要求,各村都要集中宣传一下”;县委办公室的同志说得更具体:“每个村这样的标语最
少要刷写5条”。
利用标语形式宣传上访政策本无过错,但我搞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条条标语都指向群众?再细想下去我发现,类似这样的标语,是从村、县到市、省逐渐递减的:越是基层,这类标语越多,越到城市越少;而到了省城,几乎就见不到了。这昭示了基层政府对待群众上访的心态。
人数限制,挡不住集体上访
“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集体上访需派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少省级的“信访条例”也规定,集体上访的代表不得超过4人。对于上级的这些规定,许多上访者并非不知道,但是,凡出现集体上访的事件,往往都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如征地、拆迁、企业转制等。不少实例说明,多数集体上访是在基层政府失信或违法的情况下,群众被迫作出的选择。对于涉及到几百几千或更多人利益的事,派4―5人的代表去上访,一是代表面太小,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二是根据上访者的切身体会,往往引不起接访部门重视。前不久银川市发生的“千名出租车司机集体上访”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开始司机们也是派出代表,但政府部门对于自己的失信行为不予纠正,也不接纳代表的意见,最终酿成了大规模的集体上访。
越级上访,无奈的选择
上访人员在谈到越级上访时,大多很无奈。因为越级上访不光花钱多,还要随时受到监视、传唤、遣返等人身自由的限制。造成越级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上级本身就是“被告”。比如许多因征地补偿引起的越级上访,按照程序,村民被占了地可以到县里上访以求解决问题,但县级政府往往是违法占地的“当事人”,群众要求其“纠正违法实事”,能做得到吗?二是层层转办,转而不办。越级上访者的目的是让所反映问题引起上级的重视,尽快解决。而他们得到的结果总是一级一级层层转办,最后,几个月下去,不少信访案件又回到了原点。这样的结果,就直接导致上访群众重复上访,或是采取极端措施,致使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一票否决,凸现负面影响
现在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减少上访尤其是越级、进京上访的发生,对班子的考核指标中,将群众上访列为重要内容:如发生越级、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的本意在于促使主要领导重视信访工作,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有些地方把此项工作简单化,以“堵”为主。如有的乡镇为防止被“否决”,只要一发现有群众上访,不是首先着手解决问题,而是让公安、派出所以“聚众滋事”“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先抓起来。这种做法在基层非常普遍。这样一来,有的上访者被暂时“压”下去了,有的则激化了矛盾,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引起更大规模的重复访、越级访。还有一些县、乡政府的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群众上访,在重点村的村口、车站,设岗盘查,像对待“特务”一样对待上访者,使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受到伤害。
奖励制度,几乎没有落实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38条规定:信访人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构或者单位给予奖励。从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落实。我国每年有大量侵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和个人,因上访者的举报而暴露,但是,有的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虽当时予以处理,但风头一过,上访者也会因种种“合法”的“理由”遭到打击报复。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那些依法的、顽强的、主张正义的上访者,节衣缩食、露宿街头、甚至受牢狱之苦去举报贪赃枉法者,他们的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更应当得到国家的奖励。
异化了的上访制度说明:该制度已经到了非要认真研究而改进的时候了。
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