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