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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关于电白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紧急通告 (2人在浏览)

一笑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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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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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白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紧急通告

为保障电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我区社会大局稳定,医疗秩序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我局将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行政拘留。

(一)自2020年1月16日后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电白区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所属村委(社区),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二)举办红白喜事、聚餐、聚会、年例、庙会、广场舞等多人聚集活动;与非家庭成员在家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进行聚餐或聚众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三)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按有关要求停业的;

(四)出入企事业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不听劝告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隔离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按照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按照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按照刑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自2020年2月5日起施行。报警电话:5513110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
2020年2月5日
 
非常时期用非常手段,支持!
 
关于加强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区(含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社区代管小区、业主大会自管小区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大院,下同)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定时消杀。
二、小区业主、住户进出一律实行体温检测,出门必须戴口罩,废弃口罩一律投放专用垃圾桶内。出现发热症状的,要及时报告。
三、外来人员(含送外卖、快递等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由物业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四、小区业主、住户一律不得串门、不得集聚。
五、落实小区出租房管理责任,房东及时向社区报告市外来茂返茂租客情况。如隐瞒不报,出租房内出现疫情,一律依法追究房东责任。
六、居家隔离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离家外出或在家会客,不得拒绝接受检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七、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少年活动中心等人员集聚场所。
八、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每日做好电梯、公共座椅、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消毒工作,其中电梯每日至少消毒4次。
九、如小区业主、住户出现发热症状未自行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权所有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报告。
十、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本通告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权所有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贯彻监督检查落实,确保全覆盖。对拒不执行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肃追责。

本通告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茂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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