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单
2019年3月1日中午13时左右,沙院镇木苏开发区一栋私人建房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工人从脚手架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住院救治11天后死亡。根据区领导指示,区政府成立以詹繁同志为组长,区政府办张世华、区应急局许景贞、区住建局梁伟海、区纪委监委陈健、沙院镇毛学宽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沙院镇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3号)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征求了电白区规划分局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和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 房主冯X美,女,汉族,50岁,。家庭住址:茂名市茂港区沙院镇金凤那X村东片X号。
2. 死者苏X荣,男,汉族,65岁,家庭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X街X号。2019年3月1日到冯X美私建房从事砌砖批墙(室内封排污水管)工作。
(二)冯X美私建房基本情况
冯X美私建房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开发区X街,冯X美(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国有土地证,证号:茂港国用(2013)第X号,使用权面积487.3平方。2017年12月21日,沙院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面积2524平方米,楼高为框架结构五层(分为三宗楼房报批:1、地字第2017k0X号,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建设规模五层共782平方米;2、地字第2017k0X号,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建设规模五层共872平方米;3、地字第2017k0X号,用地面积148平方米,建设规模五层共870平方米)。2017年动工建设,2018年年底已完成五层半毛坯房主体工程。在房屋建设期间,冯秀美委托潘忠强监管工地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冯X美将私建房内、外墙批荡发包给郑X星(未能提供工程发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楼室内有9条排污管未封,冯X美以250元一条的价格计算发包给郑树X星,郑X星雇其朋友苏X荣来砌砖封排污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1日上午,苏X荣、谢X莲经工程承包人郑X星介绍到冯X美私建房一楼室内砌砖封排污管施工,当天中午13时左右,苏X荣在笫一层约1.9米高脚手架竹排上拆除笫二层门架脚踩板竹排时坠地,导致后脑勺、右眼、鼻子和腰等部位受伤。
(网络配图)
经调查,沙院镇政府有关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盲目开展检查工作。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在现场的谢X莲喊救命,在二楼做水电工的潘X燕、刘X全赶下来帮忙,并打120电话,同时告知工地管理人员潘X强,约2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苏X荣送往电白区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晚转到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在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期间,冯X美垫付医疗费99500元,承包方郑X星垫付医疗费5000元。沙院镇政府牵头组织冯秀X美、承包方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同时邀请驻镇律师李亮、柯瀚晶参与,但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苏X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固定好的门式脚手架的情况下直接拆除重叠在上面的二层脚手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冯X美委托无资质人员潘X强从事工程监管,与郑X星没有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苏X荣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对苏X荣、谢X莲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致工人安全意识薄弱,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沙院镇木苏开发区冯X美私建房“3·1” 一般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房主冯X美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行房屋建设,雇佣没有资质的人员潘X强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将施工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郑X星施工,且其授委托工程监管人员潘X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苏意荣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应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五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建议由电白区沙院镇人民政府依职权对冯X美非法施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二)潘X强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从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制止苏X荣违章作业行为,对现场监管存在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三)郑X星没有施工工程承包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没有对雇佣来的苏X荣等人进行安全教育,未能及时制止纠正苏X荣的违规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苏X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绑紧一层门式脚手架的情况下直接拆除重叠在上面的二层脚手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省略……
(二)沙院镇人民政府继续组织和跟进各方进行协商调解,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